国际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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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业务
国际结算业务是中国银行为广大客户提供的日常理财服务项目。
长期以来,中国银行作为传统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在国际结算业务中有着独特的优势:与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 3800多家外国银行建立了代理业务关系,国际结算网络完善;拥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材,国际结算业务经验丰富,信誉卓著,能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国际结算服务
国际结算业务种类:
1、信用证业务概述
2、进口开证
3、贸易项下出口来证
4、汇款业务概述
5、汇入汇款
6、汇出汇款
7、托收业务概述
8、出口跟单托收
9、进口代收
10、涉外收入申报业务
11、国际结算融资业务
12、国际结算业务收费标准
信用证业务概述
(一)、信用证定义
信用证是指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2)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
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跟单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支付承诺。
(二)、信用证业务功能:
1、出口商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提交合格的单证,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银行办理信用证业务,受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CP500)的约束;
3、银行能够为出口商提供打包融资服务;
4、出口商可凭已装船单据向银行办理押汇融资服务;
(三)、信用证种类:
1、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
2、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指示,银行为申请人提供不经受益人(出口商)同意或通知,随时由申请人提出修改、撤回或注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的确定付款承诺和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3、保兑信用证与不可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是指另外一家银行接受开证行的要求,对其开立的信用证承担保证兑付责任的信用证。
4、即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与假远期信用证。
1)、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出口商)根据开证行的指示开立即期汇票、或无须汇票仅凭运输单据即可向指定银行提示请求付款的信用证。
2)、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承诺延伸至第三当事人,即议付行,其拥有议付或购买受益人提交信用证
规定的汇票/单据权利行为的信用证。
如果信用证不限制某银行议付,可由受益人(出口商)选择任何愿意议付的银行,提交汇票、单据给所选银行请求议付的信用证称为自由议付信用证,反之为限制性议付信用证。
3)、承兑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对于受益人开立以开证行为付款人或以其他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在审单无误后,应承担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
4)、延期付款信用证指不需汇票,仅凭受益人交来单据,审核相符,指定银行承担延期付款责任起,延长直至到期日付款。
该信用证能够为欧洲地区进口商避免向政府交纳印花税而免开具汇票外,其他都类似于远期信用证。
5)、假远期信用证又称买方(进口商)远期信用证,银行为买方(进口商)提供资金融通的信用证,买方为获得票据贴现市场的资金融通,对于合同证明即期信用证,申请开立以票据贴现市场所在地银行为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
客户使用五种信用证的便利程度比较
5.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向中间商(受益人)提供对信用证条款权利履行转让便利的一种结算方式。
它是指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请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转让行),或如果是自由议付信用证时,可以要求信用证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一次性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6.背对背信用证与对开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或第二信用证)是以中间商人作为开证申请人,要求原通知行,或指定银行向第二受益人开立、条款受约于原信用证条款的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比较
7.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是银行以客户担保债务偿还或贷款融资为目的而提供的银行信用保证。
一般有借款担保和履约担保。
进口开证
(一)、服务对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企业、三资企业和在境内注册的独资企业;
(二)、服务功能和内容:
1、对外开立信用证;
2、对该信用证的修改;
3、接收和审核国外寄来的信用证项下单据;
4、对外做出付款、承兑或提出拒付;
5、对进口客户进行资金结算;
6、协助客户对外进行查询。
(三)、办理信用证进口业务的步骤:
1、进口商应向我行提交:
1)、申请人填写开证申请书,并加签章;
2)、贸易合同副本、进口批文;
3)、外经贸部(委)核准批件;
4)、企业营业执照;
5)、预留印签。
6)、按我行要求交纳开证保证金或抵押、质押担保或办理购汇手续;
7)、经银行对开证申请书内容的合规性与表现一致性审核无误后,对外开出信用证。
8)、开证行审核出口商委托其银行寄来的信用证项下规定的全套单据,开证行根据单据中有无不符点,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寄单行作出拒付或同意承兑/付款的决定。
9)、审核来单无误,由进口商赎单并到银行办理该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手续。
2、进口信用证项下融资:
1)、进口押汇、提货担保等。
办理相关信用证项下融资,可解决客户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
(具体见国际结算融资章节)
2)、相关咨询业务。
(四)、客户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有关规定
1、信用证的修改。
申请人可以对已开立的信用证内容进行修改,但不可撤销信用证,需经开证行、保付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修改才能成立。
若修改内容超出原有效凭证规定的范围,须提交符合修改条件的有效凭证。
2、对外付款(承兑)日期。
银行对外付款或承兑的工作时间为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算的7个工作日之内,若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则于到期日付款。
3、拒绝承兑。
凡收到信用证项下来单,经寄单行表提不符点或经开证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点,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拒付或未作表示的,均视为申请人拒受单据,银行将于收到单据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寄单行发出拒绝承兑的通知。
4、信用证的注销。
信用证无论是否发生过支付,逾有效期3个月后银行将予以注销。
5、信用证的撤销。
在信用证未逾有效期的情况下,经有关各方同意,且通知行已确认收回正本信用证时,该信用证可以撤销。
贸易项下的出口来证业务
(一)、服务对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企业,三资企业和境内注册的独资企业;
(二)、服务内容:
1、审核出口来证和修改的真实性,并通知国内出口商;
2、转让及异地转证;
3、信用额度贷款审证;
4、审核出口商交来的货运单据和寄单;
5、议付、押汇、贴现;
6、人民币远期结售汇;
7、代付运费、保费、佣金及有条件的解付业务;
8、负责查询、催付、追短付款、追收利息、补寄单据等;
9、考核客户信用。
(三)、信用证出口业务服务程序
1、信用证通知
银行收到国外来证核实其真实性后通知信用证受益人(国内出口商)。
2、审单
受益人向指定银行或议付行提交全套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及供其审核的正本信用证,客户应填写审单记录表,以便银行联系修改单据和款项入账,并注明特殊要求。
如单证不一,客户有把握收汇,也可授权银行直接出单。
但如客户申请押汇,则单证相符才叙办。
3、索汇
我行按照信用证指定的索汇路线和方式(电索或函索)经联行或代理行向偿付行索偿,或根据信用证要求,单到开证行付款。
(以上服务收费标准见费率表)
4、结汇
收到款项后,转入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账户,客户可凭银行议付编号(记载于审单记录上)查询有关收汇情况,但属下列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a.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收汇,入其外汇结算账户,超出该账户最高限额的部分,应按规定予以结汇或按外管局规定办理;
b.代理出口项下的收汇,及受益人在异地的出口收汇,按外管局规定办理原币划转或结汇后划转。
银行对外收汇后,将按客户指示及时办理入账或转汇手续。
5、出口信用证融资品种
a.打包放款(最高融资额为信用证金额的80%);
b.出口押汇/贴现;
c.买入票据(光票贴现)。
6、相关业务咨询。
备注:
●信用证在下列情况下予以撤销:
1)、开证行要求撤销信用证,征得受益人同意并收回全套信用证正本的;
2)、受益人要求撤销信用证,并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全套信用证正本的。
●如受益人交单后银行审单发现不符点,申请人将联系受益人更改。
若无法更改,则可向开证行表提或电提。
如开证申请人同意接受,开证行付款可按单证相符手续处理;若不接受,应马上通知受益人采取措施。
如认为是无理拒付,议付行有权利用UCP500条款与开证行交涉,协商解决。
汇款业务概述
汇款业务指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通过银行间的资金划拨、清算、通汇网络,使用合适的支付凭证,付款方委托银行将款项汇交收款方,以完成收、付款方之间债权债务的清偿的一种结算方式。
汇款有两种形式:汇入汇款和汇出汇款。
汇入汇款
1、汇入汇款业务分类
对公单位汇款、对使领馆和国外个人汇款两大部分。
2、汇款方式
电汇、信汇、票汇。
3、客户办理汇入汇款业务的注意事项
1)、客户可在我行不同的业务部门办理开户、业务查询及有关问题的商洽解决。
2)、出口收汇款项的结汇需要办理核销,客户可持核销单和汇款通知书到我行办理相应的手续。
3)、在汇款已解付的情况下,如款项在户名和帐号出现问题须加修改,应持书面联系函通知银行更正。
4、汇款业务办理步骤
1)、电汇和信汇:银行收到汇入头寸,经审核无误后,根据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当天解付入账,收款人(客户)可在竖日收到回单。
2)、票汇:收款单位向我行提示银行汇票,并背书、写明账号,经银行审核无误且印鉴相符(大客汇票须有出票行的加押电证实),则可于当天解付入账,竖日取回回单。
5、银行为客户办理汇款解付的原则
1)电汇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完成,信汇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完成。
2)、汇款解付坚持“谁款谁收”的原则。
对公司为收款人的,只能办理入账;收款人是私人的,须交验有效身份证件。
3)、坚持“有询必查、有查必复、电查电复、先内后外”的原则,电查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函查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4)、坚持“为客户保密”的原则。
6、汇入汇款的退汇
1)、因收款人名称、帐户、地址不清等原因而无法解付汇入款超过3个月,银行将主动退汇。
2)、汇出行提出退汇的,若查明头寸确已收妥,且汇款末解付的,可办理退汇;若已解付,由汇款人直接与收款人联系退汇事宜。
3)、因收款人拒收要求办理退汇的,应由收款人说明原因,经银行查实同意,退还原汇出行。
汇出汇款
汇出国外汇款是国际贸易支付结算方法之一,是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把外汇款项通过银行的海外联行或国外代理行,汇到汇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所在银行账户的业务。
1、汇款方式:电汇、信汇和票汇;
2、服务对象:各企事业单位、团体、三资企业、驻华机构、持外籍护照人员、公派出国人员;
3、服务内容
(1)出售旅行支票;
(2)兑换和出售外币现钞;
(3)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4)贸易进口付汇核销;
(5)业务查询查复等。
4、汇出汇款服务便利
中国银行凭借海外联行和代理行众多以及1983年率先加入“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即SWIFT系统)等优势,为客户方便快捷地办理汇出汇款业务。
5、客户办理汇出汇款的步骤
1)、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之内的企业;
2)、人民币支票(用于购买外汇或交付手续费);
3)、有关批汇文件;
4)、凭证或现汇帐户的支取凭条;
5)、填写业务申请书;
6)、提供国际收支申报表;
7)、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6、出售旅行支票币种:美元、日元、德国马克、法国法郎、瑞士法郎、英镑和加拿大元;
7、出售旅行支票条件
使用人须持护照或身份证亲自来银行取汇并当即在旅行支票上进行初签。
8、客户办理汇款依据
汇款单位按以下情况向银行提交有效凭证:
1)、贷到付款:正本合同、发票和进口货物报关单;
2)、预付货款:正本合同;
3)、支付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及支付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费用:正本合同或协议发票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说明书。
4)、支付出口项下佣金:出口合同或佣金协议,结汇进账单。
5)、支付运输费、保险费、仓租费等贸易从属费用:贸易合同,运输单据或保险费单据等。
托收业务概述
(一)、托收业务定义
意指银行按照收到委托人(债权人)向银行(托收行)提交和指示办理金融单据的付款/承兑、凭付款/承兑交出单据、以其他条款和条件(本票/信托收据/承诺书/保函等)交出单据。
(二)、托收业务功能
托收业务属商业信用。
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对托收的汇款能否收到不负责任。
(三)、托收业务品种
根据方向不同分为进口代收业务与出口托收业务两种,出口托收又分出口跟单托收与出口光票托收两
种。
(四)、出口托收
出口商委托我行向国外的进口商以跟单托收方式收取货款的业务。
客户办理出口托收业务步骤:
1)、客户填写托收委托书;
2)、对客户委托书中的各项委托事项,包括交单条件、单据种类等,依照合理谨慎的原则逐一进行审核;
3)、按照ICC522,指示代收行按照委托书的各项规定办理委托业务;
4)、我行确定索汇路线,对外进行积极有效催收考核;
5)、按国家政策和外汇局的有关规定对收回的款项办理结汇手续。
出口跟单托收
出口跟单托收是出口商将出口业务单据和向国外客户收款的跟单汇票提交银行,由银行寄往国外代理行(一般是国外客户往来银行),并指示其在国外客户付款或承兑汇票后放单的一种结算方式。
1、出口跟单托收的功能和特点:
1)、银行代理客户要求国外客户付款或承兑汇票后放单,收取出口款项;
2)、托收项下,银行一般不审核单据,只清点单据份数是否与客户托收委托书上所列相符;
3)、货款是否能收汇全凭国外客户付款情况,银行不承担责任;
4)、银行在收到国外款项后,将按客户指示办理入账或转账手续。
2、客户办理出口托收业务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1)、客户出口取得有关单证后,委托银行办理对外跟单托收,应填写托收委托书,明确托收方式,即付款交单(D/P)或承兑交单(D/A),如未注明,按付款交单处理。
2)、客户可向银行指定国外代收行(一般是国外客户往来行),但如与该指定银行无代理关系,或客户未指定代收行,银行有权代客户选择国外代收行。
3)、如银行收到代收行关于付款人拒受单据或拒付的函电并通知客户后,客户60天内不作答复的,代收行可在发出拒付通知书60天后退单。
4)、客户如欲减额、延长付款期限或改变交单条件等,须凭客户的书面意见及有关经贸委和主管部门的批文办理。
进口代收业务
进口代收业务是指银行收到国外托收行寄交的托收单据后,向国内客户提示,并要求国内客户付款或承兑赎单。
我行开展的进口代收业务是国外托收行受出口商(客户)的要求,委托我行以进口代收方式向进口商(客户)收取货款的业务。
1、进口代收业务的功能和特点
1)、进口代收业务按照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办理;
2)、国内银行代理国外银行要求国内客户付款或承兑后赎单;
3)、银行一般不审核单据,只清点单据份数是否与客户托收委托书上所列相符;
4)、银行将严格按国外托收委托书的指示处理单据;
2、进口代收业务的办理程序
1)、通知。
客户接到进口代收赎单通知后,应到银行办理有关付款或承兑或拒付的手续。
2)、付款。
在付款交单的条件下,客户(付款人)填妥有效付款凭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及提交有关的报关单正本供审查。
客户付款后,即可拿到正本单据,凭以提货。
3)、承兑。
在承兑交单条件下,付款人需需办理承兑手续,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承兑远期汇票并提交银行,然后领取正本单据,凭此提货,并在到期日付款。
4)、拒付。
若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承兑,应到银行柜台办理拒付手续,由银行代为保管单据。
3、进口代收业务的对外付款
银行按结售汇的规定对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审核后,如客户提交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及“进口付汇备案表”符合条件的,可按下列方式对外付款,并办理进口付汇核销:1)、付款人以其自有外汇支付的,从其现汇账户划款支付;
2)、使用银行贷款的,由信贷部门提供资金支付;
3)、需银行售汇的,应提交购汇申请书及相应的购汇资金,由银行按规定售汇支付。
4、进口代收业务的拒付与退单
如付款人拒付,银行将通知委托行并办理退单手续:
1)、如自发出通知2个月后未得到委托行处理单据的指示,银行将主动退单;
2)、如委托行指示退单,银行将按指示办理;
3)、如委托行授权无偿交单,银行在计收有关费用后向付款人交单。
5、我行办理进口代收业务的要点
1)、我行将按照有关的国际惯例办理进口代收业务。
在符合国际惯例规定的责任范围之内,严格执行国外托收行委托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指示。
2)、遵循委托书的交单条件,向客户办理交单手续,如客户有特殊要求的,在洽商托收行后按照其指示办理。
3)、需要购汇对外付款的,按照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购汇手续。
涉外收入申报
涉外收入申报是国际收支申报的一种,是国家加强对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平衡情况及变化趋势进行分析、预测的基础,是完善我国国际收支宏观调控体系的有力手段。
(一)、涉外收入申报业务的功能和作用
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为我国经济决策提供基础数据的功能以及为各个行业部门提供动态信息的功能被大大增强,国际收支统计数据作为宏观动态指标的作用也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涉外收入申报业务特点
根据国家规定,每一笔涉外收入都须填写一份《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25个工作日交回银行。
(三)、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手续
收款单位收到银行出具的入账通知书后,根据所给的申报号码,并按填报要求(见申报单后页),正确填写一式三联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加盖收款单位财务章,于25个工作日内交回银行,由银行工作人员将盖上营业员签章的第三联退回收款单位留存。
国际结算融资业务
(一)、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包括我行信贷部门或统一授信评审机构为单一客户核定的开证额度、信托收据额度核出口押汇额度。
1、开证额度系指我行信贷部门或统一授信评审机构给客户核定的减免保证金开证的最高限额。
除另有规定外,若客户使用我行开证额度对外开证,在信用证未执行完毕的情况下不得为其恢复额度。
2、信托收据额度是我行信贷部门或统一授信评审机构为客户(开证申请人)核定的一项短期进口融资便利。
信托收据额度不能超过开证额度的70%,如授信额度中未单列此项,信托收据额度包含在开证额度之内。
3、出口押汇额度是我行信贷部门或统一授信评审机构为客户核定的一项短期出口融资便利。
用于信用证项下不符点押汇及托收项下押汇(凭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的单据办理的出口押汇不占用此额度)。
如授信额度中未单列此项,出口押汇额度包含在开证额度之内。
(二)、进口开证授信额度
1、申请人资格
具有外贸业务经营资格,在银行有一定外贸结算业务,业务情况及收付汇情况良好、资信可靠、具备一定经济实力,能够提供银行接受的可靠担保、抵押、质押的客户,可以向银行申请并由银行核定进口开证授信额度。
2、进口开证授信额度的功能
请人取得进口开证授信额度后,在额度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要求银行免收或减收保证金循环开立信用证。
3、进口开证授信额度分类及特点
进口开证授信额度分为普通开证额度、背对背信用证额度和一次性开证额度。
1)、普通开证额度可循环使用,即用开证额度开立的信用证使用完毕、或在信用证注销、撤销、或在减额后,可相应自动恢复额度。
同时,客户可在银行规定的期限内无限次在额度内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
2)、背对背(对开)信用证开证额度专用于根据出口来证由银行开立信用证的额度。
3)、一次性开证额度是对于未取得银行普通开证额度的客户、非银行信贷客户办理单笔开证业务,或对于已在银行取得普通开证额度的客户、银行信贷客户办理某一特殊或大额开证业务而设立的开证额度。
一次性开证额度由银行核准后一次有效,不能循环使用。
(三)、进口押汇
1)、进口押汇的定义:是指信用证项下单到并经审核无误后,开证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关系,无法及时对外付款赎单,以该信用证项下代表货权的单据为质押,并同时提供必要的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由银行先行代为对外付款。
2)进口押汇的功能:进口信用证开证申请客户无力按时对外付款时,可由开证银行先行代其付款,使客户取得短期的资金融通。
我行应客户要求在进口结算业务中给客户资金融通的业务活动,客户申请办理进口押汇,须向银行出具押汇申请书和信托收据,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银行,银行凭此将货权凭证交予客户,并代客户付款。
3)、进口押汇业务特点
(1)、专款专用,仅用于履行押汇信用证项下的对外付款。
(2)、进口押汇是短期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90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其押汇期限与远期期限相加一般不得超过90天。
(3)、进口押汇利率按银行当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
(4)、押汇百分比、押汇期限等由银行按实际情况决定。
(5)、进口押汇须逐笔申请,逐笔使用。
(五)、出口押汇和贴现
该业务是指银行凭出口商提供的信用证项下完备的货运单据作抵押,在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货款之前,向出口商融通资金的业务。
贴现则是银行对于未到期的远期票据有追索权地买入,为客户提供短期融资业务。
对客户来说如为即期收汇,可申请出口押汇;如为远期收汇,则在国外银行承兑可申请出口贴现。
1、办理出口押汇业务的要求
(1)、出口押汇的申请人应为跟单信用证的受益人且资信良好,我行为客户提供出口押汇融资时,与客户签定出口押汇总押书,并要求客户逐笔提出申请,我行凭其提交的单证相符的单据办理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按规定利率计收外币利息。
(2)、出口押汇是银行对出口商保留追索权的融资,但银行如作为保兑行、付款行、或承兑行时不能行使追索权。
(3)、我行只办理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承兑票据的贴现,申请人办理贴同业务应向我行提交贴现申请书,并承认我行对贴现垫款保留追索权。
(4)、贴现票据的期限不超过360天,贴现田鼠以银行贴现日起算至到期日的实际天数,贴现利率将按规定执行并计收外币贴现息,贴现息将从票款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