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市内四区管道天然气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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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12.26•【字号】青价房[2000]336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指导标准》的通知(青价房[2000]336号2000年12月26日)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区物价局、城市管理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一、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本通知公布的指导标准协商确定。

一般情况下每年年初协商一次。

协商确定的公共性服务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在小区公布,并报送所在区物价部门备案。

二、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标准协商不成的,普通住宅小区(含普通住宅高层楼宇)报所在区物价局部门审批;高标准住宅小区报市物价部门审批。

报批时需上报如下资料:(一)物业管理企业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关于审批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申请;(二)小区基本概况资料;(三)物业管理成本资料。

三、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包括公共楼道、庭院公共照明及单元电子对讲门日常运行电费及养护费用;共用污、雨水管道等设施的疏通费用;同时包括餐饮、商用等单位产生的垃圾清运处理费用。

居民产生的非生活垃圾,其清运处理费用按有关规定另行收取。

四、物价部门建立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测和成本调查制度,选择有代表性的物业管理企业定期监测。

定点监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相关成本台帐,如实反映经营情况。

在物价部门进行成本调查时,提供必需的帐簿及有关资料。

青岛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内四区托幼儿园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内四区托幼儿园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内四区托幼儿园所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08.18•【字号】青价费[2000]236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内四区托幼儿园所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00]236号2000年8月18日)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委,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驻青单位: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学前教育的需求,考虑我市经济发展和群众承受能力,在听取听证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内四区托幼园所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度放开实验、示范及特色幼儿园的收费标准1、实验、示范及特色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各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提出意见,报市托幼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核备案;2、审核备案后的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向社会公布。

一经公布,二年内不得再做调整;3、单位自办的幼儿园除公布的收费标准外,可以对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园制定优惠标准。

二、调整一类、二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一类托幼园所全日制托幼费由现行150元和155元统一调整为180元;二类托幼园所全日制托幼费由现行130元和135元统一调整为140元。

三、三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即:三类幼儿园全日制托幼费110元,三类托儿所全日制托幼费115元。

四、寄宿制托幼园所收住寄宿幼儿,托幼费在全日制标准基础上加收50%。

五、幼儿园开办超时托管班、半日制班、双休日班等项目,应本着家长自愿选择的原则,其中超时托管费(星期一至星期五18∶00-20∶00)为每人每月18元;半日制班按全日制的60%收费;双休日班的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行制定。

六、冬季取暖费仍按每人每月15元标准收取,取暖时限4个月。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管道燃气入网费收费标准-------- 欢迎下载资料,下面是附带送个人简历资料用不了的话可以自己编辑删除,谢谢!X X X 个人简历计算机能力能熟悉使用Office工具以及Photoshop、Flash等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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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区燃气费标准

青岛市区燃气费标准

青岛市发改委公布市区天然气最新价格。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高新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每立方米0.88元。

此次调整,增加了普通居民用户第一阶梯年用气量,由现行0-216(含)立方米调整为0-228(含)立方米,气价由每立方米2.90元调整为3.25元;第二阶梯年用气量为228-348(含)立方米,气价由每立方米3.48元调整为3.83元;第三阶梯年用气量为348立方米以上,气价由每立方米4.35元调整为4.70元。

对市内三区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适当增加第一阶梯年用气量,取消第三阶梯。

第一阶梯年用气量由0-1016(含)立方米调整为0-1200(含)立方米,气价调整为每立方米3.25元;第二阶梯年用气量1200立方米以上,气价调整为每立方米3.83元。

通知还制定了相关配套政策。

一是对市内三区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城市低保家庭生活用气继续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现行每年108元调整为158.40元;二是对市内三区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非经营性用气不实行阶梯价格,调整后为每立方米3.54元,不允许上浮,下浮不限;三是一户多人口政策。

每户按4人计算,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年增加60立方米气量基数。

关于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和一户多人口家庭的认定程序等事宜,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简化手续、便民利民的原则,在本通知实施前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市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相关价格改革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出台。

官方解读:市区天然气价格上涨依据是什么青岛市发改委公布市区最新天然气价格,三大阶梯均有上涨。

用气价格为何上升?依据是什么?日前,青岛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下发《关于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居民阶梯气价政策的通知》《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气价格》,出台了青岛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相关价格改革政策,就有关政策进行了解读:一、为什么要核定独立的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如何核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明确提出,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市内四区管道燃气入网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市内四区管道燃气入网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市内四区管道燃气入网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11.21•【字号】青价格[2006]211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市内四区管道燃气入网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格〔2006〕211号2006年11月21日)市内四区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为促进管道燃气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经营用气的需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对市内四区管道燃气收取入网费。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管道燃气入网费标准(一)居民用户1、新建住宅管道燃气入网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18元,由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缴纳。

2、已建住宅由用户自愿申请安装管道燃气,其入网费标准为每户1255元,由用户一次性缴纳。

(二)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入网费按用户设计日用气量一次性缴纳,其标准为:1、工业生产用户、福利院和养老院等福利机构、托幼园所、学校食堂以及其他非营业性用户按每立方米不高于200元由燃气供需双方协商确定;2、酒店、宾馆及其他营业性用户按每立方米不高于400元由燃气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管道燃气入网费的收取和用途(一)管道燃气入网费由政府许可经营的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在市内四区各自的经营范围内,按照上述入网费标准的规定收取。

(二)管道燃气入网费主要用于自气源厂站沿市政道路至单位用气户建筑红线止和至住宅楼建筑红线止的燃气管线及小区调压站等燃气设施建设。

三、居民用户室内管道燃气安装工程费仍按青价字[200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市内四区管道天然气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市内四区管道天然气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市内四区管道天然气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公布日期】•【字号】青价格[2007]277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市内四区管道天然气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格〔2007〕277号)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发[2006]14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鲁价调发[2006]230号)中有关服务业用气价格与工业用气价格并轨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决定对管道天然气价格进行规范。

现将市内四区管道天然气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管道天然气价格分类按照《山东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鲁价格发[2007]118号)的规定,管道天然气价格分类调整为“居民类”和“非居民类”两类。

其中,居民生活用气、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以及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食堂用气执行“居民类”价格;其他用气执行“非居民类”价格。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的范围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规定执行。

二、管道天然气价格1、“居民类”价格为2.40元/立方米,“非居民类” 价格为3.60元/立方米。

2、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销售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和青岛东亿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管道天然气价格(不含工业用气价格),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在购销差价每立方米不超过0.20元的范围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工业用气价格在协商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40元,一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对持有市民政局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低收入家庭,使用管道天然气实行“双轨制”价格。

水电煤气价格表

水电煤气价格表
五、公交票价适用范围:市内五区文件号:青价工[2000]162号执行时间:2000.07.01
琴岛通卡票价调整文件号:青价格[2013]10号执行时间:2013.03.01
类别
成人票价(元/人次)
普通公交票价
1.00(琴岛通卡0.80)
空调车票价
季节性
开空调季节2.00(琴岛通卡1.60),其他季节1.00(琴岛通卡0.80)
6.71
93#汽油(II)
7.22
97#汽油(II)
7.75
0#柴油
7.05
-10#柴油
7.60
-20#柴油
7.96
七、车用天然气适用范围:全市文件号:青价格〔2011〕79号执行时间:2011.10.9零时
品种
价格(元/立方米)
备注
车用天然气
4.28
3、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
按最大需量:38元/千瓦·月。
按变压器容量:28元/千伏安·月。
4、峰谷分时电价按照峰谷电价政策执行:
高峰时段:
8:30—11:30,18:00—23:00,
基础电价上浮60%;
低谷时段:
23:00—7:00,
基础电价下浮60%;
尖峰时段:
10:30—11:30,19:00—21:00,
不满1千伏
0.9048
1-10千伏
0.8898
35千伏及以上
0.8748
农业生产用电
不满1千伏
0.6917
1-10千伏
0.6767
35千伏及以上
0.6617
三、管道燃气价格管道煤制气价格文件号:青价格[2002]158号执行时间:2002.08.01
适用范围:市内四区管道天然气价格文件号:青价格[2007]277号执行时间:2008.04.01

青岛市建设事业价格表-2007发布

青岛市建设事业价格表-2007发布
元/立方米
0.71
4.市区井群
元/立方米
0.35
水资源费
5.崂山水库
元/立方米
0.35
水资源费
6.径流水
元/立方米
0.53
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价格表:
类 别
计量单位
价格(元)
定价时间
备 注
1.人工煤气
民用气
立方米
1.00
2002.8.1
中、小学及幼儿园
工业用气
立方米
1.20
1996.12.2
经营业
立方米
标准:按设计规范。
4
雨水
11
雨水排放管线、暗渠、泄洪设施等。
5
污水
12
污水管线、污水泵站等。
6
综合布线
6
12孔砼构件。包括有线电视、智能化宽带、区内弱电(380V以下)电缆、电信电缆等穿线管。
7
环卫
6
垃圾分类集散点、分类集中打包站、公厕。
8
水处理
20
居住区新建污水接力泵站,连接系统主管线及水环境改造等。
高层住宅
1150
包括户管、表、泄露报警装置及与单体楼建筑红线止管线相接部分材料、工程设计费、工程监理费、质监费、探伤费、带气碰头、置换费。
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表:


计 费 方 式
供热价格(元)
备 注
现行价格
2005.11.1
起执行价格
2006.1.1起执行价格




按面积
计 费
(平方米)
居民类
(使用面积)
青岛市建设事业价格表-2007发布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青岛市现行水、电、气、热、公交等价格表(青岛市物价局2013.6.6发布)

青岛市现行水、电、气、热、公交等价格表(青岛市物价局2013.6.6发布)
五、公交票价适用范围:市内五区文件号:青价工[2000]162号执行时间:2000.07.01
琴岛通卡票价调整文件号:青价格[2013]10号执行时间:2013.03.01
类别
成人票价(元/人次)
普通公交票价
1.00(琴岛通卡0.80)
空调车票价
季节性
开空调季节2.00(琴岛通卡1.60),其他季节1.00(琴岛通卡0.80)
现行水、电、气、热、公交等价格表
青岛市物价局2013.06.6
一、自来水价格适用范围:市内四区文件号:青价格[2005]57号执行时间:2005.06.01实际用水
污水处理费文件号:青价费[2007]138号执行时间:2007.08.01实际用水
类别
规格
价格(元/立方米)
备注
居民生活用水
2.50
(含污水处理费0.70)
管道煤制气价格
管道天然气价格
备注
(元/立方米)
居民类1.00
居民类2.40
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以及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食堂用气价格按居民类价格执行。
工业1.20
非居民类3.60
营业1.50
四、集中供热价格适用范围:市内四区采暖期141天
类别及计费方式
采暖用热价格
备注
居民
采暖
全年
2.00(琴岛通卡1.60)
累进制专线车票价
售票员跟车售票
1.00元/人次(12站内)起价,每超1-6站0.50元/人次进级。(琴岛通卡现金票价全价8折)
六、成品油价格适用范围:全市文件号:青价格[2013]22号执行时间:2013.6.6 24时
品种
最高零售价格(元/升)

青岛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托幼园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托幼园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托幼园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2.19•【字号】青价费[2008]287号•【施行日期】200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托幼园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费〔2008〕287号2008年12月19日)各区、市物价局、教体局、财政局,各托幼园所:近年来,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迅速,逐步形成了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教育相结合的良好局面。

期间,国家、省又陆续出台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托幼园所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应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的必要经费投入,并举办部分示范性托幼园所。

由政府财政拨款举办的托幼园所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即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从严核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办园经费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托幼园所,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办园者可根据办园成本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填写“青岛市社会力量举办托幼园所收费备案表”(见附件2),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实际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超出或高于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范围和标准。

社会力量举办的托幼园所的经营者与幼儿家长双方应在幼儿入园所时签订合约,明确约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二、由政府财政拨款举办的托幼园所面向社会招生,其收费要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其接收低保家庭子女入托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并应予优先保证。

托幼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市内四区现有21所,具体标准见附件1)。

取暖费:根据调整后的集中供热价格和托幼园所实际,进行同幅度调整(市内四区托幼园所取暖费由现行每人每月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3元,收取时限仍为4个半月)。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2.01•【字号】青价房[2007]14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房[2007]14号2007年2月1日)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物价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管理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价房[2007]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公布的分等收费标准中的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在上浮不超过15%,下浮不限的浮动幅度内,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浮动幅度。

二、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在拟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其中综合管理服务项目所选的等级既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项目等级,也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项目等级。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大会要求提供本通知公布的分等收费标准中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服务成本协商确定。

协商确定后的收费标准,报物业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本通知实施前,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已签订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本通知实施后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到期后,已成立业主大会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住宅物业,其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按本通知公布的分等收费标准执行,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尚未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继续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蔬菜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蔬菜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蔬菜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04.10
•【字号】青价农[2001]60号
•【施行日期】2001.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蔬菜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价农[2001]60号2001年4月10日)
市内四区物价局:
我市自1996年对大路蔬菜品种价格实施差率控制办法以来,为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保持蔬菜价格的相对平稳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蔬菜供求关系的变化以及市场机制、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日趋完善和规范,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市“菜篮子”工作会议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蔬菜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撤消蔬菜价格差率控制的有关规定。

蔬菜批发、零售价格均由市场形成。

二、市物价局每日早8时左右,通过青岛经济广播电台继续向社会发布当日大路蔬菜品种批发成交价格,以供经营者作价和消费者购买参考。

三、如遇较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时期,市场蔬菜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时,政府将依法采取干预措施,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

四、经营者应自觉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的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并接受执法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全市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内容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全市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内容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全市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内容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青价检[2007]175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8.27
【实施日期】2007.08.2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青岛市物价局关于修订全市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内容的通知(2009)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全市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内容的通知
(青价检〔2007〕175号 2007年8月27日)
各区、市物价局:
我市自2001年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以来,经过两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不懈努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行为逐步规范,价格和收费政策日趋透明,乱涨价、乱收费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步入了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但是从近期考核情况来看,个别区、市存在公示内容不统一、收费标准不准确、监制方式不规范等问题。

为确保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内容的规范统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物价局要按照市物价局统一设计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格式(见附件),抓紧制作公示牌(栏),力争在2007年10月底前(莱西市除外)全部完成公示工作。

二、各区、市物价局要因地制宜,凡“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中所列的项目,当地无收费行为的,可视情决定公示内容的取舍,但对当地有收费行为的,公示内容不得缺项、漏项。

三、各区、市物价局对公示内容实行动态管理,期间如遇价格和收费标准调整,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看的见、说的清、留得住”。

四、各区、市物价局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物价局。

附件: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栏。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青价检[2010]5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青价检[2010]5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青价检[2010]5号2010年3月23日)各区、市物价局:现将《2010年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工作方案为有效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促进公平、公正、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2010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我局2010年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强基、提升、创新”工作理念,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一主线,落实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强化价格监管,切实促进市场价格行为规范有序、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好转,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环境。

二、工作重点内容及目标(一)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加大规范力度,结合“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重点做好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停车场、景区景点、农村直营店、农产品批发市场、“家电下乡”商品配送中心、机动车维修行业、商业连锁经营企业及室内农贸市场等经营单位明码标价的规范工作,不断提高明码标价的普及率、准确率。

(二)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

加大执法力度,充分运用价格政策提醒告诫等手段,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严厉查处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乱收费及商业促销活动中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曝光影响较大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件,促进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好转,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监察局关于部署2008年收费年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监察局关于部署2008年收费年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监察局关于部署2008年收费年审工作和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价费[2008]72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监察局
【发布日期】2008.03.21
【实施日期】2008.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监察局关于部署2008年收费年审工作和统一换发
《收费许可证》的通知
(青价费〔2008〕72号 2008年3月21日)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稽查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3月25日起至6月30日止,对我市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2007年度的收费收支情况进行年度审验,同时,现使用的《收费许可证》已经到期,决定统一换发新的《收费许可证》。

为做好收费年审和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范围
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其2007年度的收费收支情况均属审验的范围。

中央、省驻青收费单位、青岛市市级收费单位、省和市驻市内四区的垂直管理收费单位由市收费年审办公室(地址:市南区香港中路18号福泰广场A座28层电话:80777970)负责审验,省、市驻市内四区以外的垂直管理收费单位和其他收费单位由区市收费年审办公室负责审验。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电价的通知(2011)-青价格[2011]46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电价的通知(2011)-青价格[2011]46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电价的通知(2011)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电价的通知(青价格[2011]46号2011年5月31日)各区、市物价局,青岛供电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97号)规定,现将我市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1、山东电网统调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45分钱(驻青重点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详见附件1),新投产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219元。

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机组(未获得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脱硫设施验收合格文件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 1.5分钱。

地方公用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45分钱。

2、宁东送我省电量落地价格调整为每千瓦时0.4137元。

二、调整销售电价1、山东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29分钱,扣除居民生活用电等不提价电量后,大工业、中小化肥生产、一般工商业、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3.07分钱。

调整后我市分类销售电价具体标准见附件2。

2、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三、执行时间1、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自2010年1月1日起每千瓦时提高0.18分钱,自2011年4月10日起每千瓦时提高2.27分钱。

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和企业自备机组自用有余上网电价按上述标准的80%同步调整。

宁东送我省电量落地价格调整自2011年4月10日起执行。

2、销售电价调整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11.01•【字号】青价格[2005]179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青价格[2005]179号2005年11月1日)各区、市物价局、城市建设局、财政局,市供热办公室:2004年以来,煤炭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并在较高价位运行,致使我市集中供热成本提高较大,影响到供热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

为有利于供热企业的正常发展,保证用热户的用热需要,本着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市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市市内四区现行集中供热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集中供热价格。

居民类采暖用热价格由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4.00元调整为26.40元;非居民类采暖用热价格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4.00元调整为26.40元。

非采暖(生产)用热价格,按流量计费的由现行每吨123.00元调整为135.00元,其中,转供的由现行每吨113.00元调整为124.00元;按热量计费的由现行每吉焦49.00元调整为54.00元,其中,转供的由现行每吉焦45.00元调整为49.50元。

热源厂销售给热力公司热源的结算价格由现行每吨78.50元调整为86.00元(见附件1)。

二、调价执行时间与计费方式。

调整后的非采暖(生产)用热及热源厂销售给热力公司热源的结算价格从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采暖用热价格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对居住整套房屋使用面积2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居民用热户,从2005年11月16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居民类采暖用热价格。

2005年-2006年采暖期的采暖用热收费(不含居住整套房屋使用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居民用热户),采取两个价格段与对应集中供热天数分别计费一次收缴的办法(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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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市内四区管道天然气价格等有关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价格[2007]277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市内四区管道天然气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价格〔2007〕277号)
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发[2006]14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鲁价调发[2006]230号)中有关服务业用气价格与工业用气价格并轨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决定对管道天然气价格进行规范。

现将市内四区管道天然气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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