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岀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休检标准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休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

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学籍构成研究生学籍由准生、招生、在籍和离校四个阶段组成。

准生阶段是指进入研究生学习前,准备阶段的学籍;招生阶段是指报到后,但正式进行学习前的学籍;在籍阶段是指已开始正式学习,且未毕业的学籍;离校阶段是指研究生正式毕业后,未进入学位授权与学位授权期间的学籍。

二、学籍登记学籍登记是研究生学籍管理的基本程序。

学校要求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籍管理单位进行学籍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学籍管理承诺书。

对于尚未报到的研究生,学校要及时通知其进行登记,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需提出书面申请。

三、学籍状态学籍状态是指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不同情况和身份。

常见的学籍状态有:在读、离退、停学、休学、复学和退学。

在校研究生的学籍包括在读和保留两种状态。

四、在读管理在读管理是指对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各项事务进行管理。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并完成相关论文或科研项目。

同时,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学术道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延期和休学对于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延期或休学。

延期和休学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延期和休学期间,研究生不得进行学术活动,但可以参加与学位授权无关的项目或工作。

六、保留学籍对于因个人原因需要中断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保留学籍期间,研究生不享受学校相关资源和福利,但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七、学籍管理工作责任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学籍管理工作责任。

学籍管理工作机构要制定详细的工作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对学籍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八、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价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监督与评价机制,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手册》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手册》

中山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手册目录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中山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与试题管理工作规定、中山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评卷工作规定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办法中山大学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工作规定中山大学以直接攻博方式招收博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中山大学以直接攻博方式招收“逸仙班”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中山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行办法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担任教学助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中山大学关于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中山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试行办法中山大学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试行办法中山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中山大学临床医学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中山大学临床医学研究生临床能力考核试行办法中山大学关于港澳台地区兼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中山大学关于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中山大学文理工农科研究生公共课管理办法中山大学医科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试行办法中山大学研究生跨校、院、系选修课程管理办法中山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中山大学优秀研究生导师逸仙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试行)中山大学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资助办法中山大学博士生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中山大学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中山大学笹川优秀青年奖学基金管理办法中山大学研究生论文发表和科研成果申报管理办法中山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办法中山大学关于旁听生的管理办法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山大学关于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中山大学关于医科科研型硕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中山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实施细则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经费开支规定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中山大学研究生教育奖助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附件:中山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一览表中山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关于对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等管理的补充规定中山大学学生资助管理规定中山大学研究生出国(境)有关规定及办理程序中山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证管理的规定中山大学在校学生婚育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的规定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山大学研究生院关于重申坚决制止研究生违反学术纪律行为的通告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促进研究生科学发展,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二、学籍注册与划定1.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到学院(系)进行学籍登记,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办理入学手续,并领取学籍证书。

2.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学制。

3. 研究生学籍划定原则为按时报到、缴费、注册并获得学籍证书。

三、学籍变动1. 研究生转专业: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若认识到自己的专业与兴趣不符,可以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

转专业需经学校同意,并按相关程序办理转专业手续。

2. 研究生休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如因个人原因需要休学,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学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3. 研究生退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如发现学术不端行为、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等情况,学校有权依规给予退学处分。

4. 研究生改名:研究生若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改名,必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改名手续。

四、学籍管理与绩效考核1. 研究生学籍管理责任由学院(系)负责,学院(系)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研究生学籍进行核查。

2. 研究生绩效考核包括学术表现、科研成果、课程考核以及各种学术活动参与等。

根据研究生规划,每学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并按照一定权重进行综合评定。

3.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违反者,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五、学籍复查与权益保护1. 研究生如对学籍管理决定存在异议,可以提出学籍复查申请。

学校应成立相关机构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作出相应调整。

2. 研究生享有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申诉机制,对研究生的诉求进行认真对待并给予合理的回复和解决办法。

六、附则1.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由学校制定或修订,并及时向全体研究生公示。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系统规定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系统规定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施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通知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报到日之前通过学院、直属系、中心、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院系)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请假申请。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研究生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者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六)与新生入学资格相关的其他需要复查的事项。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送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并证明所患疾病短期内可治愈的;(二)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已经怀孕的;(三)参加团中央批准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四)国防生按规定到部队工作的;(五)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六)创新创业等其他应予保留入学资格的情况。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精编版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精编版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出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

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

研究生学籍管理要求

研究生学籍管理要求
上学期间改专业的,必须在毕业生电子注册 前提供改专业的申请报告。
二、考 勤
研究生应当按培养方案要求及所在学院 (研究所)的规章制度,参加教学、科研活 动以及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 者,必须请假。
未经批准擅自缺勤视情节轻重,按照 《首都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给予相 应纪律处分。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 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办理 休学手续。
上学期间尽量不要更改姓名,因为这会导致 毕业信息与入学信息不符,以及与学生人事 档案中的姓名不一致,毕业参加工作后出示 档案中相关信息时姓名对不上等问题。
上学期间改姓名的,必须在毕业生电子注册 前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 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改名证明,内容包含 现用名、曾用名和身份证号。 2)同时反映现用名、曾用名和身份证号的 户口卡原件及派出所盖章的户口卡复印件。
② 至少提前一个月提交《研究生出国(境)审批 表》;
③ 将护照签证复印件交至研究生院; ④ 按时回国并到研院报到; ⑤ 申请出国联合培养的研究生,须遵照有关规定执
行。
五、研究生学制
研究生学制,硕士生、博士生一般为三年;硕 博连读一般为五年。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因特 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位课程和学位论文者,经学 校批准后可延长学习年限,但不超过二年(包 括休学)。
4、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 假者,超假时间作缺勤处理;
5、研究生一学期请事假累计占该学期总学时三分 之一以上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6、研究生的寒案。
四、学籍异动—休学与复学、退学、出国
休学与复学:《研究生工作手册》P113 退学: 《研究生工作手册》P114 出国: 《研究生工作手册》P117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培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通知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通过院系向研究生院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并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患有疾病的以及怀孕的新生,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本人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每年六月份)向研究生院提出已加具院系意见的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户口和档案关系一律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原单位。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注册按规定的时间、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需事先向所在院系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学业、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包括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临床训练、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年论文、中期考核、学位论文等方面。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施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通知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报到日之前通过学院、直属系、中心、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院系)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请假申请。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研究生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者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六)与新生入学资格相关的其他需要复查的事项。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送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并证明所患疾病短期内可治愈的;(二)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已经怀孕的;(三)参加团中央批准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四)国防生按规定到部队工作的;(五)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六)创新创业等其他应予保留入学资格的情况。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文档2篇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文档2篇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文档2篇Document of detailed rules for graduate student status management of Sun Yat sen University编订:JinTai College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文档2篇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完整版全文文档2、篇章2:学位基本介绍文档x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主要内容是什么呢?下文就等小泰告诉你x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吧!篇章1:x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完整版全文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x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培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通知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通过院系向研究生院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校对研究生进行日常管理的重要环节,目的在于规范学生的学业进程、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提高研究生的学术能力和综合素质。

为此,制定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对于高校的教学工作至关重要。

一、学籍注册与注销1. 学籍注册学院通过网络平台向即将入学的研究生发送注册通知,研究生按照要求登录系统并填写个人信息、学历背景、研究方向等,完成学籍注册。

同时,研究生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毕业证书、身份证明等。

学院将认真审核材料,并确认研究生学籍。

2. 学籍注销研究生学籍注销有主动和被动两种情况。

主动注销指研究生自愿退出学业,需向学院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审核程序后方可注销学籍。

被动注销指研究生因违纪违规或其他不符合学业要求的情况,学院有权决定注销其学籍,并按照相应程序进行处理。

二、培养计划与学业要求1. 培养计划制定学院根据研究生的研究方向和学科特点,制定个性化的培养计划。

培养计划包括学习课程、科研实践、学术交流等方面的内容,旨在培养研究生扎实的学术基础和创新能力。

2. 学业要求研究生在学业上需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包括修读必修课程、参与科研项目、发表学术论文等。

此外,研究生还需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学术报告、研讨会等,以提高学术修养和科研能力。

三、学术评定与奖惩措施1. 学术评定学术评定是对研究生学术表现的综合评价。

学术评定以学生考试成绩、论文质量、学术交流等为主要依据,结合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造能力进行评定。

学术评定结果体现在研究生的学籍档案中,并向学生本人进行反馈。

2. 奖惩措施学院对研究生学术表现优秀、成果突出的个人或团队给予奖励和表彰。

同时,对于违纪违规、学术不端等行为,学院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包括扣减学分、责令退学等。

四、学籍变更与调整1. 学籍变更学籍变更指研究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包括姓名、性别、专业方向等变更。

研究生需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院负责审核申请并完成学籍变更手续。

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____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高校的研究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是高校为了合法完成培养任务和对学生进行管理而为学生建立的一个身份,是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服务的基础。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依法管理、服务为先的原则。

第五条高校应维护学生的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变更、学籍撤销、资格认定等环节。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信息系统,提供良好的学籍管理环境。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九条研究生学籍注册是指入学前获得学生确认无误并签字的基础上,将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录入学校的学籍管理系统。

第十条学生在入学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及录取通知书等材料,经教务部门审核后进行学籍注册。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前需参加新生入学教育和学风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完成学籍注册后,被视为正式成为研究生,在校生活正式开始。

第三章学籍变更第十三条学籍变更指学生学籍发生变化,需重新登记并更新学籍信息。

第十四条学籍变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学生转专业的情况;2.学生因故修改个人基本信息的情况;3.学生休学、退学、复学的情况;4.学生因各种原因更换学校的情况。

第十五条学生在发生学籍变更的情况下,应尽快向教务部门申请学籍变更,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十六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和批准,并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第四章学籍撤销第十七条学籍撤销是指因学生在学习、生活、行为等方面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导致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情况下,学校对学生的学籍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研究生学籍撤销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学生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2.学生严重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3.学生经教育不改、成绩低于学校规定的退学警戒线的情况;4.学生不参加学习、考试、实践等教学活动的情况。

中山大学研究生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研究生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业指南(2010年版)目录 Content编者的话 (2)关于学籍和注册 (3)关于学习年限 (4)关于学业成绩 (5)关于学位 (7)关于奖助项目 (10)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化培养 (14)关于学术规范 (17)附录1:如何避免抄袭 (20)附录2:如何使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 (23)编者的话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然而,有了规矩不一定意味着事事时时都能成方圆,原因很简单:没有照规矩办事。

没有照规矩办事的原因有很多,思想上不重视应是一个重要因素。

为此,我们在编印《中山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手册》的基础上,就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常见问题编写了这本关于规章制度和学术规范的简易读本。

希望通过提示和指引,使同学们重视规章制度和学术规范的学习,尽快了解、熟悉学校研究生教育的相关规定。

愿同学们好好利用这些“规矩”,画出各自研究生学业完美的“方圆”。

祝全校研究生学业进步!研究生院关于学籍和注册研究生学籍是研究生获得正式学习资格的标志。

新生按规定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包括报到、缴费、体检、资格复查等,符合要求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每个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包括延期答辩、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应按规定时间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超过注册规定期限未注册者,有可能被取消学籍,敬请特别留意。

休学、复学、退学、转学院、转专业、转导师、转学习形式、延期(答辩)毕业、提前(答辩)毕业等属于学籍变动,申请人须填写《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变动申请表》(可在研究生院主页下载),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学籍变动。

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学习,应办理请假手续。

没有按照规定请假的,按旷课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作退学处理。

重要提示:1.欠费(含学费和住宿费)研究生不能办理注册手续。

2.我校研究生培养过程的日常管理由数字化系统完成,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其校园卡电子证件、选课、查询成绩、打印成绩、申请论文答辩等功能将被禁用。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一任务,不断加强、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

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要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守宪法、法律和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培养单位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经培养单位批准。

第六条新生报到后,经培养单位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合格,准予注册者,取得学籍。

第七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培养单位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培养单位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时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纪律与考勤第十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研究生的权益,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促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注册为研究生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籍是指研究生在我校的学习和生活状态,包括入学、学习阶段和离校等不同时期的学生信息记录。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管理的目标是:加强学籍信息管理,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落实学籍管理责任,规范学生学籍管理流程;维护学生权益,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业发展,推动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研究生入学管理第六条研究生入学管理是指我校对申请研究生入学的学生的审核、录取和注册等程序的管理。

第七条研究生招生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进行。

第八条研究生入学的条件和程序应当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

第九条研究生入学的录取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周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研究生录取时应当按照录取通知书的要求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章研究生学习阶段管理第十一条研究生学习阶段管理是指我校对在读研究生进行学习过程中的管理,包括课程选修、学位申请及论文答辩等的管理。

第十二条研究生须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任务,如不能按时修完规定学分的课程,可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休学、退学手续。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习期限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学习时间的,应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研究生学业成绩评定应严格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对不合格或不及格科目应及时补考或重修。

第十五条研究生申请学位应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如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应办理学位申请手续,通过答辩后方可获得学位。

第四章研究生离校管理第十六条研究生离校管理是指我校对已满足毕业要求或办理退学、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进行档案管理和相关手续的办理。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相关材料(户口、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中心,研究院、所,下同)或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书面请假,事假一般不超过2周,病假一般不超过1个月。

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继续学习;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研究生因不符合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者,由研究生院会同研工部做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者可在次年4月底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合格后,9月初与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同放弃入学资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施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通知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报到日之前通过学院、直属系、中心、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院系)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请假申请。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研究生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者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六)与新生入学资格相关的其他需要复查的事项。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送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并证明所患疾病短期内可治愈的;(二)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已经怀孕的;(三)参加团中央批准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四)国防生按规定到部队工作的;(五)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六)创新创业等其他应予保留入学资格的情况。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研究生本人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每年六月份)向研究生院提出已加具院系意见的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研究生入学资格一般保留1年;国防生及应征入伍的新生入学资格保留至退役后2年。

第七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作放弃入学资格:(一)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未请假或者请假超过二周不报到的;(二)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按规定申请入学的;就放弃入学资格者,所在院系确认后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初步处理建议经研究生院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研究生院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一)入学资格初步审查不合格的;(二)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虽申请入学但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须按请假规定事先向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学业、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研究生学业包括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临床训练、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年论文、中期考核、毕业(学位)论文等。

研究生学业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研究生学业必须以一定方式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一)课程学习、临床训练、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年论文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重修、重考或者补考等,按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中期考核,考核的相关事宜按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执行。

(三)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毕业(学位)论文的答辩时间由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会同院系、教研室与指导教师共同确定,并报研究生院批准。

学位论文答辩的相关事宜按学校有关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研究生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选修校内其他院系的课程,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审核后予以承认。

相关事宜按学校跨校、院、系选修课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或学术不端行为者,根据学校学生处分管理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四条研究生因各种原因需要离校,或执行学校安排任务不能参加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和院系统一组织的活动者,应当事先到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论处。

有关请假的手续如下:(一)事假在学研究生因本人或家庭有突发事件需要处理,可以请事假。

事假一般每学期累计不超过14天。

研究生请事假,3天以内的(含3天),由指导教师批准;超过3天以上,7天以内的(含7天)由所在院系领导批准,7天以上的填写《中山大学研究生请假登记表》,报研究生院批准。

(二)病假在学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经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报告指导教师及所在单位,完成请假手续后按病假证明的时限休息。

1学期内病假达1个月以上者应当办理休学。

第十五条对旷课研究生,根据学校学生处分管理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

1学期内,连续旷课2周以上应作退学处理。

第四章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第十六条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一)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或原指导教师健康等原因,导致学生无法在本专业继续学习的;(二)研究生入学后因患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三)经学校认可,研究生确有其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十七条研究生校内转专业,须向导师和院系提出申请,经拟转入专业的导师和院系考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

转专业的研究生,应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研究生因为导师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申请转到另外的院系继续学习,须提出申请,经拟转出、转入院系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九条研究生因导师工作或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学习,可申请转换导师。

研究生转换导师,须提出申请,经拟转出、转入的导师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不能完成培养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将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的学校。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四)应予退学的;(五)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并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转学手续。

本校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导师及院系同意,经研究生院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转入本校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培养单位及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在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后,由拟转入院系党政联席会(院务会)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建议报研究生院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学校对研究生转学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研究生在校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硕士研究生为2~3年,博士研究生(含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博士阶段)为3~4年,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为5年。

硕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博士研究生(含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博士阶段)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

研究生在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无法完成学习任务者,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但不得超过在校最长学习年限。

延长学习时间的申请应由研究生本人在每年5月或11月提出,经导师,院系同意,研究生院批准。

每次申请延长的时间不超过1年,延长的学习时间不计入学制。

延长期间按学校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研究生如需延长学习时间,还须提交其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同意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一)因伤、病经校区(园)门诊部或指定医院诊断,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或1学期病假达1个月的;(二)因患疾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休学的研究生所在的院系根据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将情况报送研究生院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一)怀孕的(如不申请休学必须签署《个人声明》);(二)在职生因所在单位工作需要的;(三)在校期间,从事科技开发、创办企业的;(四)因其他个人或家庭等合理原因的。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每次申请休学一般不超过1学年,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研究生休学期间其医疗费用按学校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