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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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餐饮服务基本要求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三章许可管理第七条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

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第八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符合条件的,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社会经济利益、促进社会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下面将对该办法进行具体的详细解析。

一、总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基于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出台,旨在规范和加强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促进服务质量和卫生水平的提高。

该办法适用于餐饮服务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下面具体分为四个方面进行阐述:二、监管责任1、国家、地方主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安全保障措施得到落实。

2、餐饮服务场所应当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监管部门需要对此进行监督管理,网上点评等途径收集公众对餐饮服务的评价。

3、餐饮服务场所应当确保餐具的清洁、消毒情况,并将消毒记录保存至少三个月。

三、管理措施1、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场所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及时发布监管信息。

2、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质量检验预警系统。

3、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建立食品留样制度,留样不少于份,保留不少于七日。

4、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明确责任与义务,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四、处罚制度1、如果餐饮服务场所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期满不整改的,监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责令关闭或者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2、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的行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实行三违即取缔,取缔即公示等惩罚措施。

以上就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细节展开的详细介绍。

监管人员应根据该办法加强对餐饮服务领域的监管,完善食品安全制度及落实责任,确保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餐饮服务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完整版)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完整版)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9月5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日期2017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件发布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2017年9月5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签署第36号令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政策全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全文编号:__________一、总则为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基本要求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2)具有与餐饮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3)具有与餐饮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4)依法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以下制度:(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2)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3)食品贮存管理制度;(4)食品加工制作管理制度;(5)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6)食品留样制度;(7)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8)其他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的制度。

三、食品采购与进货查验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进货的食品进行查验,查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使用。

四、食品加工制作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2.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加工制作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食品加工制作场所、设备、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五、食品留样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每餐次的食品成品进行留样。

2. 留样食品应当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容器内,并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

3. 留样食品应当标明留样时间、名称、规格、数量、制作人等详细信息。

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正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第五条餐饮服务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学校(含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食堂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初中以上学历;(二)掌握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三)具备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四)每年接受一次食品安全培训。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职责:(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二)组织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监督食品安全制度的执行,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整改;(四)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五)组织食品安全自查和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三章餐饮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加工操作规程等。

第九条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进行一次食品安全知识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第四章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在加工食品过程中,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口罩和手套。

餐饮行业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餐饮行业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餐饮行业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食品安全,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五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业务能力,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从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食品采购和进货检验第八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供应商采购食品,并查验供应商的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

第九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食品采购记录,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对采购的食品进行进货检验,检验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指标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食品加工和储存第十一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规范食品加工操作流程,做到粗细分区、肉菜分开、生熟隔离、洗消严格。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食品储存的管理,保证食品储存条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对食品储存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确保食品储存安全。

第五章食品销售和配送第十四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销售和配送制度,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容器,保持食品的原有品质和安全。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标签标识,标签应当包含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单位等信息。

食品安全监管饭店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饭店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饭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饭店(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能力,取得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水平。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餐饮具清洗消毒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食品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采购的食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要求;(二)采购的食品应当来自合法的生产者、经营者;(三)采购的食品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地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四)不得采购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

第十条食品储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食品应当储存在干燥、通风、避光、防潮、防虫、防鼠、防蝇的环境中;(二)食品应当分类储存,不得混放;(三)冷藏食品应当在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储存;(四)食品储存容器和工具应当保持清洁、完好,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一条食品加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食品加工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有污物、异味;(二)食品加工工具应当保持清洁、完好,不得重复使用;(三)食品加工过程中应当遵循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防止交叉污染;(四)食品加工完毕后,应当对食品进行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确保餐饮具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旨在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规范餐饮服务单位的经营行为,提升餐饮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馆、饭店、快餐店等。

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1.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设立并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和责任,并将其公示。

2.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高效运行。

3. 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和经验,并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4.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保留相应的记录。

三、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管理1.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采购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建立健全原料供应商管理制度,确保原料的安全性。

2.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标准化的食品加工操作流程,遵循卫生操作规程,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3.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制定食品加工工艺控制措施,包括温度控制、时间控制等,确保食品加工过程中的风险能够得到控制。

4.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食品留样和追溯制度,确保食品的可追溯性,并妥善保存留样品。

四、存储运输环节食品安全管理1.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存储设施,确保食品的储存环境卫生和温度适宜。

2.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库存管理制度,采取先进的存储管理技术,确保食品的新鲜度和品质。

3.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食品运输制度,确保食品运输过程中的卫生和安全。

4.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对食品包装材料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包装材料的无害性和卫生。

五、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1.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用餐场所,包括餐厅、厨房等,并保持场所的卫生和整洁。

2.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对食品进行正确的烹饪和加工,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3.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食品服务规范,包括服务人员的卫生和形象要求,客户用餐环境的卫生和舒适度等。

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餐厅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食品安全责任1. 餐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2. 餐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3. 餐厅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

三、食品采购与储存1. 餐厅应当建立食品采购管理制度,采购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 餐厅应当建立食品储存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储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3. 餐厅应当建立食品追溯制度,记录食品来源、进货时间等信息。

四、食品加工与制作1. 餐厅应当建立食品加工制作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2. 餐厅应当建立食品加工制作卫生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加工制作环境卫生。

3. 餐厅应当建立食品加工制作操作规程,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过程。

五、食品检验与质量控制1. 餐厅应当建立食品检验制度,对食品进行定期检验,确保食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 餐厅应当建立食品质量控制制度,对食品质量进行监控,确保食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六、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餐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2. 餐厅应当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七、监督检查1.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厅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2. 餐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八、法律责任1.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

页脚内容1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餐饮服务基本要求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管理制度

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管理制度

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全程控制、严格监管的原则,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质量监督、工商、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其提供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定的项目经营。

第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采购、加工制作、食品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符合条件的食品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对能力。

第三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第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变更、注销等手续。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0号【失效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0.01.16【实施日期】2000.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0号)《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2月21日部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2000年1月16日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业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餐饮业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也适用于单位和学校的集体食堂。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五条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

第六条餐饮业经者必须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七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餐饮业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维护。

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十条餐饮业经营者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确保食品卫生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餐饮企事业单位、农家乐、小吃摊、饮品店等食品服务场所(以下统称餐饮业)的食品卫生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食品安全第一原则。

二:预防为主原则。

三:全员参与、形成合力原则。

四: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五: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原则。

第二章餐饮企业管理第四条餐饮企业管理要求一:注册登记。

(一)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二)餐饮企业应具备独立、安全的场所,设备设施符合卫生要求。

(三)餐饮企业应具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餐饮企业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食品经营备案。

二:从业人员管理。

(一)餐饮企业应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二)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三)餐饮企业应定期体检从业人员。

第五条餐饮现场管理一:环境卫生管理。

(一)餐饮企业应保持餐厅、厨房、储物间、洗手间等场所的清洁卫生。

(二)餐饮企业应定期清洗、消毒餐具、厨具和设备设施。

(三)餐饮企业应定期清理和处理垃圾,确保环境整洁。

二:食品原料管理。

(一)餐饮企业应严格选购食品原料,确保原料合格。

(二)餐饮企业应建立食品原料进货验收记录,并保存一定期限。

第六条餐饮食品生产过程管理一:菜谱制定和菜品烹调。

(一)餐饮企业应制定菜品配料表,确保食材新鲜、卫生。

(二)餐饮企业应控制好菜品烹调火候,确保熟透。

二:食品加工及制作过程管理。

(一)餐饮企业应严格按照食品加工操作规范进行加工。

(二)餐饮企业应确保加工过程中的各种工具和设备符合卫生要求。

第七条餐饮食品供应管理一:食品贮存管理。

(一)餐饮企业应合理选用贮存设施、方法,确保食品存放安全卫生。

(二)餐饮企业应按照食品贮存温度要求进行管理。

二:食品销售管理。

(一)餐饮企业应制定销售清单和销售记录,在规定期限内保存。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第六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第七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年三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餐饮服务基本要求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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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年三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餐饮服务基本要求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条前款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第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

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

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

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四)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

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二)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三)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四)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五)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六)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七)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八)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九)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十)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

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

第三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预案实施细则,按照职能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餐饮服务提供者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四)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第二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职责时,发现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接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被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原料或者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成因属于其他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应当及时向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八)用水的卫生情况;(九)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双方核实并签字。

被监督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事由和相关情况,同时记录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等。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的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使用经认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进行快速检测,及时发现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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