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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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吗

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吗

民法典规定⾮婚⽣⼦⼥有继承权吗⾮婚⽣⼦⼥是婚⽣⼦⼥的对称,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所⽣的⼦⼥。

在有些国家,⾮婚⽣⼦⼥和婚⽣⼦⼥的权利是不同等的。

那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有继承权吗?下⾯将由店铺⼩编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民法典规定⾮婚⽣⼦⼥有继承权吗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与婚⽣⼦⼥享有同等的权利,是有继承权的。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七⼗⼀条 ⾮婚⽣⼦⼥享有与婚⽣⼦⼥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婚⽣⼦⼥的⽣⽗或者⽣母,应当负担未成年⼦⼥或者不能独⽴⽣活的成年⼦⼥的抚养费。

第⼀千⼀百⼆⼗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顺序:配偶、⼦⼥、⽗母;(⼆)第⼆顺序: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顺序继承⼈继承,第⼆顺序继承⼈不继承;没有第⼀顺序继承⼈继承的,由第⼆顺序继承⼈继承。

本编所称⼦⼥,包括婚⽣⼦⼥、⾮婚⽣⼦⼥、养⼦⼥和有扶养关系的继⼦⼥。

本编所称⽗母,包括⽣⽗母、养⽗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母的兄弟姐妹、同⽗异母或者同母异⽗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哪些情况下继承⼈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3、遗弃被继承⼈,或者虐待被继承⼈情节严重;4、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5、以欺诈、胁迫⼿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设⽴、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6、继承⼈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表⽰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的,该继承⼈不丧失继承权。

7、受遗赠⼈有第⼀款规定⾏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以上就是⼩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是享有继承权的,其婚姻法和继承法上的权利与婚⽣⼦⼥是⼀模⼀样的,不得歧视⾮婚⽣⼦⼥。

欢迎您在店铺上向专业的律师进⾏更多法律咨询。

私生子有哪些法律权利?

私生子有哪些法律权利?

私生子有哪些法律权利?导读:离婚率不断高企的现代社会,很多出轨导致的离婚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出轨的副产品“非婚生子女”的法律权益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婚外所生子女究竟有哪些法律权益?这些法律权益是否和婚生子女同等?能否上户口?那么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指的是其生父生母没有合法婚姻关系所生的子女。

中国《婚姻法》以及最新的《民法典》均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非婚生子女虽是不正当男女关系所生的子女,但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

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权益1、要求生父母对其抚养教育的权利。

2、非婚生子女的姓名权。

3、非婚生子女有受生父母保护的权利。

4、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等。

三、非婚生子女如何上户口?非婚生子女上户口时除了要有出生证明以外,有的地区还需要进行身份公证,此外,在需要生育证的地区,父母要先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罚款)、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之后才可以凭计生部门开出的证明到公安机关上户口。

孩子未在医院出生的或无法证明孩子在医院出生的,根据文件,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人员,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无户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局面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所以建议拿上亲子鉴定证明,去所在地县卫生计生局申领。

未婚生子法律后果(3篇)

未婚生子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观念的逐渐开放,未婚生子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

未婚生子不仅涉及到个人的婚姻、家庭问题,还涉及到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未婚生子的法律后果方面进行探讨,以帮助未婚父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未婚生子的法律地位1.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未满法定婚龄的男女,禁止结婚。

”这意味着,未婚生子是违法的。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未婚生子现象依然存在。

2. 法律地位未婚生子虽然违法,但法律并未规定未婚生子的子女为非法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子女是指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因此,未婚生子的子女在法律地位上与婚生子女相同。

三、未婚生子的法律后果1. 子女抚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自子女出生之日起产生。

”未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与婚生父母相同。

具体包括:(1)生活费的支付:未婚父母有义务为子女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包括饮食、教育、医疗等。

(2)教育权的享有:未婚父母有权对子女进行教育,包括选择学校、参与学校活动等。

(3)监护权的享有:未婚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权代表子女进行民事活动。

2. 亲子关系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成立。

”未婚父母与子女的亲子关系,自子女出生之日起确立。

若未婚父母对亲子关系存在争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亲子关系。

3. 收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未婚父母若想通过收养方式解决子女抚养问题,需满足上述条件。

4. 离婚问题未婚父母若因感情不合或其他原因选择离婚,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均需按照法律规定解决。

论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价值定位——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论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价值定位——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第 2 卷第 1 8 期
2 1年 2 01 月
华 东 交 通 大 学 学 报
J u na o E s Ch n Ja t ng Un v r i o r l f at ia ioo i e st y
、0 _ 8 N O ,l 2 .1 Fe , b.201 1
文 章编 号 :0 50 2 (0 10 .0 60 10 .5 3 2 1 ) 1 8 .5 0
“ 最大利益 ” 的概念 最早见 于 15 年 的(L 99 J童权 利宣言》 该宣 言规定 :儿童应受 到特别 保护 , 应通过 , “ 并
法律和其他方面而获得各种机会与便利 , 使其能在健康而正常的状态和 自由与尊严的条件下 , 得到身体 、 心智 、 道德、 精神和社会等方面的发展。在为此 目的而制订法律时应 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 。 此 ”
被认 为是世 界各 国处 理关 于儿 童事务 所必须遵 守 的原 则 , 为保护儿 童权利 的一项 国际性 指导原则 。 成 儿童最 大利益 原则具 体运用 在亲子 关系 的私法领 域 中 , 特别 是细化 到关 于未成 年子女 权益保 护时 , 也
收 稿 日期 :0 01.5 2 1.11
开辟 了新 的保护 子女 权利 的发 展方 向和法 理解 释 1 子 女最 大利 益原则 的涵 义 . 2
论非婚 生子 女法律 保 护 的价 值 定位
— —
子 女最 大 利益 原 则
李余 华 , 宇 张
( 华东 交 通 大 学人 文社 会 科 学学 院 , 江西 南 昌 3 0 1 ) 3 0 3 摘要 : 非婚 生子 女 法律 保 护 问题 是我 国婚 姻 法 中的 一 个 重要 课 题 , 于非 婚 生 子女 法律 保 护 的 立 法 , 对 首先 应 以婚 姻 法 的价 值 定 位 为 蓝 本 确 定 其基 本 原 则 , 女 最 大 利 益 原 则作 为非 婚 生子 女 法 律 保 护 的 基 本 价 值 定 位 和 最 高指 导 原 则 , 国立 法 应 依 子 我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保护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保护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 不得虐待或歧视 。 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 适用对父母子女关 系的规定。该条的规定明确了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 适用对父母子
女关系的规定, 即继子女取得 了与亲生子女 同样的法律地位 。
三、 关于“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 的法律地位难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夫妻离婚后,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离婚 率 非婚 生子女 亲属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090—8—1 10 -52 0)63 30 2
人工 受精 所生 子女和 非婚 生子 女在 法律上 的地位应 与婚生 子女 同等 , 法律规 定 的权 利与 义务 。 享有
中图分类号 : 905 D 2.
改革开放 3 年来, O 中国在发展经济, 发展文化等方面取得了重大 如何确定》 的复函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协商同意 , 或虽 成就。 不得不承认现今东方这个强大 的发展中国家 , 正在大踏步 的向 发达国家迈进 。然而在 G DP迅猛增长的同时, 我们也应该看到 中国 未协商同意, 事后丈夫认可的均适用《 婚姻法》 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 定, 对于事先未经得丈夫同意, 事后丈夫也不认可的 , 只确认 了与其生
作者简介 : 李双 , 沈阳师范大 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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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①陶毅 . 婚姻家庭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 .06 20 .
的规 定 , 对合 法 成立 的 收养 关 系 、 是 因此 而成 立 的养 父 母 子女 关系 , 与 面 , 被抚养的权利与义务、 被管理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被法定代理。 在
生父母子女关系完全等同, 只有在养子女经合法手续解除关系后, 这 财产方面 , 主要表现为财产的被管理 : 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 的损失, 父 种地位才会丧失。 除此 , 任何个人 、 组织、 法人都不得解除这种关系或 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 当父母 不履行 剥夺其地位 。

民法典中未婚生育如何判抚养权

民法典中未婚生育如何判抚养权

民法典中未婚⽣育如何判抚养权抚养权⼀般是针对于在夫妻离婚时要协商孩⼦的归属所应该要拥有的权利,那么对于没有结婚已经⽣⼦的,孩⼦抚养权⼀般⼜是怎么规定的,法院在判断⼦⼥抚养权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有哪些,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未婚孩⼦的抚养权法律怎么规定的孩⼦的抚养权,不论离婚还是⾮婚,都是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的原则判决。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七⼗⼀条⾮婚⽣⼦⼥享有与婚⽣⼦⼥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母双⽅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根据双⽅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的原则判决。

⼦⼥已满⼋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千零⼋⼗五条离婚后,⼦⼥由⼀⽅直接抚养的,另⼀⽅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在必要时向⽗母任何⼀⽅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千零⼋⼗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或者母,有探望⼦⼥的权利,另⼀⽅有协助的义务。

⾏使探望权利的⽅式、时间由当事⼈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判决。

⽗或者母探望⼦⼥,不利于⼦⼥⾝⼼健康的,由⼈民法院依法中⽌探望;中⽌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婚⽣⼦⼥上户⼝要交哪些材料⾮婚⽣⼦⼥户⼝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婴⼉⽗、母的⼊户书⾯申请(⼆)婴⼉⽗母结婚证、⾝份证、户⼝簿(原件和复印件),⾮婚⽣不需提供结婚证;(三)婴⼉出⽣医学证明或亲⼦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婚⽣⼦⼥必须出具亲⼦鉴定证明,由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四)婴⼉⽗或母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证明或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需加盖派出所公章);(五)婴⼉⽗母⼀⽅属于外地户⼝的,外地户⼝⼀⽅户⼝登记地公安机关应出具婴⼉未落户证明。

未婚生子后的法律后果(3篇)

未婚生子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社会观念的逐渐开放,未婚生子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

未婚生子是指未婚男女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生育子女的行为。

未婚生子在我国虽然不受法律禁止,但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未婚生子后的法律后果。

一、子女的权益1. 亲生父母身份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出生后,应当及时办理出生登记,确认亲生父母身份。

未婚生子的情况下,子女的亲生父母身份确认存在一定难度。

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共同承担抚养责任,并在子女出生后及时办理出生登记。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确定亲生父母身份。

2. 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子女享有继承权。

未婚生子与婚生子女在继承权上享有同等的地位。

未婚生子在父母去世后,可以依法继承父母的遗产。

3. 教育权未婚生子在享受教育权方面与婚生子女相同。

国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未婚生子的子女同样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未婚父母的法律义务1. 担任抚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

未婚生子的情况下,双方应共同承担抚养义务,确保子女的生活、教育等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2. 支付抚养费未婚生子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约定支付抚养费的比例和数额。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确定抚养费支付问题。

3. 办理户口登记未婚生子子女在出生后,应及时办理户口登记,以便子女享有相应的权益。

三、法律风险1. 社会舆论压力未婚生子在我国社会观念中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议,未婚父母可能面临来自社会舆论的压力。

2. 父母身份争议若未婚父母在子女出生后无法确认亲生父母身份,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3. 遗产继承纠纷未婚生子在父母去世后,可能因遗产继承问题引发纠纷。

四、建议1. 未婚父母应加强沟通,共同承担抚养责任,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

2. 办理出生登记,确认亲生父母身份,避免法律纠纷。

浅析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浅析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浅析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传统的家庭理论观与新潮道德价值理念不断碰撞和整合,人们婚育观念也逐渐发生了变化。

随着非婚同居现象的与日俱增,非婚生子女数量不断增加,如何强化对作为弱势群体的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重点。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说到非婚生子女,从字面上理解就是不是法定夫妻所生的子女,换句话说,就是未婚生育的子女。

而我国目前的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是指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被丈夫否认为婚生子女、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等,均属于非婚生子女。

但是这条定义也不是一个分辨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概念的准确定义,在我国不同的法律书上对于非婚生子女有着与婚姻法不同的定义,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有了意思相同或相近而用词又有差别的特点,比如在一本书中所谓非婚生子女就是指婚生子女的对称,即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是在婚姻关系外受胎所生的子女,而在另外一本书上对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非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已婚男女与人通奸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

我们可以从其概念的不统一看出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还是有问题存在的,其保护的力度和重视的程度还是不够的,也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一个很好的有效保护,从而也使非婚生子女的一些问题在保护的时候无从下手,这样也会使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得不到一个明确保护的地位,使其某些权利和利益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和确定,所以说只有给非婚生子女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才可能谈到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否则谈到的任何一种保护都是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和缺乏依据的。

二、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之现状(一)立法原则不甚明确虽然我国作为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起草参与国与缔约国,有义务在国内立法、执法和司法中贯彻该条款的规定,但目前我国立法上并未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未结婚生子法律后果(3篇)

未结婚生子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观念的逐渐开放,未婚生育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

然而,未婚生子在法律上存在一系列的后果,这些后果涉及到个人、家庭乃至社会多个层面。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未结婚生子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二、未结婚生子法律后果概述1. 父母身份认定在我国,未婚生子的父母身份认定存在一定难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未婚生子的母亲为法定监护人,但父亲的身份认定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 继承权问题未婚生子在继承权方面与其他子女享有同等地位。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父母身份认定困难,可能影响到子女的继承权。

3. 婚姻登记未婚生子在法律上不受婚姻登记的约束,因此,子女的出生不影响父母的婚姻状况。

4. 教育抚养未婚生子在受教育、抚养等方面与已婚生子享有同等权利。

但未婚父母在履行抚养义务方面可能面临一定的困难。

5. 社会保障未婚生子在社会保障方面与其他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因为父母身份认定困难而影响到子女的社会保障权益。

三、具体法律后果分析1. 父母身份认定(1)父亲身份认定:未婚生子的父亲需要通过以下途径确认身份:①母亲同意:母亲需出具书面证明,同意该男子为孩子的父亲。

②亲子鉴定:通过亲子鉴定确定该男子为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③法院判决:在无法确认父亲身份的情况下,可通过法院判决确定父亲身份。

(2)母亲身份认定:未婚生子的母亲为法定监护人,无需进行法律认定。

2. 继承权问题未婚生子在继承权方面与其他子女享有同等地位。

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因为父母身份认定困难,导致子女的继承权受到侵害。

3. 教育抚养(1)受教育权:未婚生子享有与其他子女同等的教育权利,包括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等。

(2)抚养义务:未婚父母需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包括生活费、教育费等。

4. 社会保障未婚生子在社会保障方面与其他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因为父母身份认定困难,导致子女的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害。

四、应对措施及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对未婚生子法律后果的认识,引导未婚父母依法维护自身及子女的权益。

非婚生子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非婚生子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非婚生子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怎么样的?非婚生子女在我们的生活中其实是比较多的,一般非婚生的子女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就是双方在生孩子的时候没有领结婚证,没有结婚就把孩子生下来了,还有一种就是夫妻的一方和夫妻之外的其他人生的孩子。

那么关于非婚生子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非婚生子女在我们的生活中其实是比较多的,一般非婚生的子女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就是双方在生孩子的时候没有领结婚证,没有结婚就把孩子生下来了,还有一种就是夫妻的一方和夫妻之外的其他人生的孩子。

那么关于非婚生子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一、非婚生子女法律法规婚姻法非婚生子女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在离婚之诉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从子女利益最佳原则出发予以妥善解决。

具体意见可参照最高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义务核心内容: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非婚生子女有哪些与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呢?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从父姓或从母姓,有权要求生父母给付生活费等。

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

一、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义务:1、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从父姓或从母姓;2、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生父或生母给付生活费、受教育费;3、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继承生父或生母的遗产。

4、与婚生子女一样,在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对于其所有兄弟姐妹来说,有监护权或被监护权。

这就是说,年幼的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其年长的婚生或非婚生兄姐承担监护职责,当他们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年长的婚生与非婚生兄姐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责任。

5、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当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生父母也同样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6、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也负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

二、非婚生子女的权益的保障1、禁止并打击一切危害、歧视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的行为。

在非婚生子女成年之前,由于生理和心理尚未发育成熟,因此,缺乏甚至没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因此,国家应以法律强制力,社会应以道德规范和舆论的力量,保护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使非婚生子女真正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严厉打击遗弃、虐待、溺婴等危害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

2、明确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和生父。

因为只有明确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才能使其可能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生母或者生父任何一方的缺少,都使非婚生子女在事实上不可能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出生的事实,对非婚生子女生母的确定是准确的,但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是谁,如果其生父不自觉地承认,则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予以证明和确认,如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确认生父。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及保护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及保护


非 婚生 子 女 , 广义来 说 , 父 母 在 婚姻 存 续 期 间 以外 所 生 育 的 从 足 子女 , 括婚 前 、 外性 行 为所 生子 女 和养 子女 , 扶 养关 系 的继 子 女 包 婚 有 以及未 经 丈夫 同意 、 后 丈夫 又不 予认 可 的人 T授 精所 生 的子女 。 事 1 子 女 和 继 子 女 . 养 养 子 女 和 继 子 女 都 是 在 原 本 没 有 血缘 关 系 的 自然 人 之 间 产 生 拟 制 的父 母 子 女 关 系 。所 不 同 的 是 养 子 女 一 经 养 父 母 合 法 收 养 , 便 与 养 父 母 成 立 父 母 子 女 法 律 关 系 , 生 父 母 之 间 的权 利 义 务 终 与 止 。而 继 子 女 只 和 有 抚 养 教 育 关 系 的 继 父 母 产 生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与生 父 母 之 间 的法 律 关 系 并 不 必然 终 止 。养 子女 的 法 律地 位 与 亲 生 子 女 的 法 律 地 位 相 同 , 抚 养 教 育 关 系 的继 子 女 与 养 子 女 的法 有 律 地 位 相 同 。在 非 婚 生 子 女 中 , 养 子 女 和 继 子 女 的 保 护 最 完 整 。 对 2 工授 精 所 生子 女 . 人 科 学 技 术 的发 展 , 动 了 现 代 人 工 生 育 技 术 的 发 展 , 决 了很 带 解 多 生 育 的难 题 , 也带 来一 系 列 新 的 法 律 问 题 , 点 之一 是人 工 授 精 难 所 生 子 女 的 法 律 地 位 。人 工 授 精 所 生 子 女 的 法 律 地 位 很 难 判 断 , 由此 带 来 人 工 授 精 所 生 子 女 南 谁 来 抚 养 , 否具 体 有 继 承 权 等 一 是 系列 法 律 问 题 。 目前 我 国没 有 关 于 人 丁 授 精 所 生 子女 方 面 的 正 式 立法 , 只有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几 个 批 复 , 司法 实 践 中作 为指 导 性 文 在 件 。因 此 , 于人 T 授 精 所 生 子 女 而 言 , 于 非 婚 生 子 女 中 最 缺 乏 对 属 法 律 保 护 的 群 体 。一 方 面 , 国 生 育 技 术 没 有 规 范 化 , 一 方 面 , 我 另 与 我 国传 统 的生 育 观 念 有 关 系 。 3婚 前 或 者 婚 外 所 生 子 女 . 在非 婚生 子女 的几 种 类 型 中 , 前 或 者 婚 外 所 生子 女 占 较 大 部 婚 分 , 是最 需要 关 注和保 护 的群体 。我 同婚姻 法 很早 就 规定 婚 前 或 者 也 婚 外所 生子女 的法 律 地位 。1 0 我 国 婚 姻 法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非 婚 9 年 5 “ 生 子女享 受 与婚生 子 女 同等 的权利 , 任何 人不 得 加 以危害 或歧 视 。 ” 二 、 行 非 婚 生 子女 保 护 制 度 所 存 在 的 问 题 现 我 国传 统 的 婚 姻 家 庭 法 中 , 属 泛 指 一 切 由 血 缘 和 婚 姻 联 系 亲 起 来 的人 际 关 系 , 法 律 上 则 是 仅 指 发 生 在 一 定 亲 属 权 利 义 务 的 在 人 际 关 系 , 括 宗 亲 , 亲 , 亲 。法 律 赋 予 婚 前 或 者 婚 外 所 生 子 包 姻 女 与 婚 生 子 女 在 亲 属 权 , 承权 等 方 面 同 等 的 权 利 , 是 在 实 践 操 继 但 作 中 , 婚 生 子 女 的 的保 护并 不 是 像 养 子 女 和 继 子 女 那 样 完 整 , 非 尤 其 是 未 成 年 非 婚 生 子 女 , 体 存 在 以 下 问题 : 具 第 一 , 统观 念 难 以很 快 转 变 。虽 然我 国婚 姻 法 以及 多 项 相 关 传 法 律 明文 规 定非 婚 生 子 女 与婚 生 子 女 享 有 相 同 的 法 律 地 位 , 是 由 但 于 我 国是 一 个受 传 统 思 想影 响很 深 的 国家 , 直 以 来 非 婚 生 子 女 在 一 社会 上 都 受 到 人们 的歧 视 , 然 我 国婚 姻 法 也 不 会做 特 别 规定 。 不

(法律法规课件)第十七章涉外婚姻与亲权的法律适用

(法律法规课件)第十七章涉外婚姻与亲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七章涉外婚姻与亲权的法律适用本章的重点内容是:结婚、离婚的法律适用以及其他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婚姻有效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结婚的实质要件,包含婚姻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对于婚姻的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这是最古老也是最流行的原则。

依此原则,凡婚姻举行地法认为有效的婚姻,在任何地方都有效;凡婚姻缔结地法认为无效的婚姻,在其他地方也无效。

适用这一原则虽然简便易行,而且也尊重了缔结地的风俗习惯等公共秩序,而且还可以依“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来解释。

但是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无疑为当事人提供了规避法律的机会,因而会出现大量的“迁徙婚姻”(或称“移住婚姻”)。

适用当事人属人法这主要是考虑到婚姻属于身份关系,而身份关系通常适用属人法。

婚姻关系适用属人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移住婚姻”的现象,但适用属人法也有一些现实的问题无法解决,如是适用丈夫的属人法,还是适用妻子的属人法。

而双方的属人都给予考虑,那么如果双方的属人法不一样如何处理。

一般认为可以适用各自的属人法。

如果当事人一方的国籍或住所在法院国,有的国家主张可以适用法院地法。

混合制在采用混合制的国家中,以婚姻举行地、当事人住所地和国籍作为连结点,或以婚姻举行地为主,兼采当事人住所地法或本国法,或以当事人住所地法或本国法为主兼采婚姻举行地法作选择或重叠适用。

这一原则由于较为灵活,因而越来越受到各国重视而在实践中采用。

结婚的形式方面,目前主要存在民事婚姻方式、宗教婚姻方式、民事登记和宗教仪式结合的方式以及不要求任何形式等四种制度。

对其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的实践:1、适用婚姻举行地法长期以来该原则一直为各国广为接受。

2、适用婚姻当事人本国法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即使本国公民或住所在本国的人即使在外国结婚,也必须遵守本国法规定的方式。

3、选择适用属人法和行为地法如果一味地强调结婚的形式要件必须依缔结地法(行为地法)方为有效,那么就可能出现当事人在外国依当地的要求缔结的婚姻回到国内反而变得无效,也就是出现了“跛脚婚姻”的情况。

法律讲堂非亲生子(2篇)

法律讲堂非亲生子(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非亲生子现象日益增多。

非亲生子,即非由亲生父母所生的子女,其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非亲生子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

二、非亲生子权益保护的背景1. 社会观念的变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婚姻观念逐渐开放,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等现象逐渐增多。

这些非亲生子在成长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权益保障问题。

2. 法律规定的滞后我国现行法律对非亲生子权益保护的规定相对滞后,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

如《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规定较为简单,对非亲生子权益的保障力度不足。

三、非亲生子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1.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原则为非亲生子权益保护提供了宪法依据。

2. 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这一规定明确了非亲生子在法律上的地位。

3. 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合法的原则。

”该法对收养关系中的非亲生子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4. 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国家保护。

”这一规定为非亲生子权益保护提供了民法依据。

四、非亲生子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非亲生子权益保护问题,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非亲生子权益保障力度。

如修改《婚姻法》,加大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力度;制定专门的《非亲生子权益保护法》等。

2. 强化执法力度各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要加强对非亲生子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执法力度,依法保护非亲生子合法权益。

3.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加强对非亲生子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非亲生子权益保护的认识。

4. 设立专门机构在各级政府设立专门的非亲生子权益保护机构,负责非亲生子权益保护的日常工作,为非亲生子提供法律援助。

浅析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浅析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权利 。 虽然在我 国的婚姻法规定对于
无效婚姻期间出生的子女 ,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受父母 无效婚姻的影响 , 确认和 解除无效婚姻后 , 有关子女的 归属 及 抚养费的负担 的问题均 要适 用婚姻法 的有 关父母子 女的
此条款规 定了非婚生子女享 有与婚 生子女 同等的权 利。
非婚 生子女的定义 是非婚姻关系的男女 所生的子女 , 包括 已 婚男女与人通奸所生的子女 , 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 , 未婚子 女被奸所生的子女 。以上概念都不能准确地 、全面地反映 J 出非婚生子女的特点 , 因而也就谈不上对非婚生子女合法权 益的法律保护。笔者认为 ,男女双方之间在非婚姻关系的基 础上所生育的子女 ,都可 以认定为非婚 生子女 。‘
规 定处理 。 可是笔者以为 此规定 比较牵强和不合理 , 因为婚 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是在不 同环境中成长 的人 , 何况他们在
概念上是有所区别的, 所以说对他们的法律规 定也应该有所 区别 或不 同。 而不是将其权利和利益等规 定混淆在一起 , 应 该分别列条例或条款加 以规定和说明 ,使其更加透悉 。 第三 , 国的立 法未 就非婚生子女 的抚养教育义务、 我 子 女 的姓 氏、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 如何支付 抚养 费用、如何行使探望 的权利和方式、财产继承等一系列 问题做强制性规定。而我国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二 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分 别对婚 生子女 在出生后其父母对他们的抚养教育义务、 子女
其在德 国基本法第 六条 中规定 :“ 立法应保障非婚生子女在 其身体与精神 发展及其社会地位 , 得与婚 生子女享有相 同条 件 。 比如有的各省 、市城市 就在 《 ” 城市居 民的最低 生活

非婚生子女有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非婚生子女有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在有婚姻基础 的家庭 , 没有任何理 由去歧视非婚生子女 。 在我 国, 非婚生子女 仍处于一 种弱势 的地 位 , 我国法律 对其的保护依 旧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连概念都尚未完全 的统

子女法律地位法》 ,在生活费请求费 和继承权方面提高 了非 婚生子女 的地位 ,使之与婚生子女十分相 近。丹麦在 16 90
Theor Resear y ch
学 理 嬲 论
非 婚生子 女有关法 律 问题硇搽 讨
马 平
( 安行 政学 院 淮 法政 部 , 苏 江 淮安 2 30 ) 2 0 1

要 :我 国非婚生子女的出生率一直处 于上升趋势 , 并且 日益成为严 重的社会 问题 。本文从非婚生子女 的概念 , 法
作 者简 介 : 马平 ( 9 3 ) 女 , 1 6 - , 江苏宿迁人, 淮安行政学院法学副教授, 主要从事宪法行政 法研 究。
Fa X ue Y a n j
☆ 法 学 研 究 受父母 的婚姻是否合法 而受到侵害 , 于非婚生子女与婚生 对
子女给与同等 的保护 。目前 我国对非婚 生子女 的法 律保 护主 要 体现在立 法保护上 , 律 明文 规定非 婚生子 女与 婚生子 法
为前提 , 只有特定 的亲属之间才享有继 承遗产的权利 。能够
依 照法定继 承和遗 嘱继承形 式享有 继承权 主体 的只能是 自 然 人。继承法规定 , 自然人可 以基于 以下三种原因而取得继 承权 : 因婚姻关 系取得 ; 因血 缘关系取 得 ; 因抚养 , 养关系 赡 而取得 。 父母子女之 间相互享有继 承权正是基于血缘关系产
直到近代 , 在人权 思想 的影 响和价值观 的变化下 , 社会
念对非婚生 子女有所改变 , 但是在 实际社会 中 , 们的合法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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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思考广大朋友们,关于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思考是由论文频道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论文朋友有一定的帮助!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我国目前的婚姻法至今未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概念给出一个法律上的准确定义,这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在不同的法律书上有了不同的定义,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有了意思相同或相近而用词又有差别的特点,比如在一本书中对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指婚生子女的对称,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而在另一本书中对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非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已婚男女与人通奸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子女被奸所生的子女。

所以说我们可以从其概念的不统一看出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还是有问题存在的,其保护的力度和重视的程度还是不够的,也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一个很好的有效保护,从而也使非婚生子女的一些问题在保护的时候无从下手,这样也会使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得不到一个明确保护的地位,使其某些权利和利益得不到法的确认和确定,所以说只有在给非婚生子女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的情况和环境的前提下才可能谈到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附则谈到的任何一种保护都是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和缺乏依据的。

因此我们只有在给非婚生子女一个能够反映其自身的真实情况和符合自身特点,并跟当今社会环境相吻合的概念的时候,我们才可以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有一个更好的保护,只有这样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才可能在今后的立法和法律的修改中慢慢的变的系统化和完整化起来,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到真正的保护。

这样也便于非婚生子女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同时也有助于非婚生子女履行自己对社会和对亲生父母或继父母、养父母在年老后所因尽的赡养扶助的义务。

 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权利和利益的保护 新中国成立以后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即1950年《婚姻法》专章规定了父母子女间的关系,该法以1/5的篇幅规定了以保护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的、父母子女间平等的、互相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 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历史背景
历史背景
在古代东亚地区(中国、日本、朝鲜等),非婚生子女与妾所生的子女同样称为庶子或庶女,但正式妾待所 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实际地位可以相差很远。在中国古代,男性的宠婢如生下子女可纳为妾,但并非必然。有 些宠婢即使生下子女,仍然得不到任何婚姻名分,她们所生的子女有时也会不容于家庭,常会于生父去世后被生 父的正式妻妾逐出家门,有些则被视为奴婢看待,甚至生父也不把他们当作子女看待。例如汉朝的卫青是母亲卫 媪与平阳县吏郑季私通所生之子,在生父家中被歧视、虐待。有时生父的妻妾无子,而宠婢或其他婚外情人有子, 这些非婚生子常会被生父视为正室的嫡子抚养,生母却未必得到名分,亦不能与儿子相认。有些得不到生父抚养 的非婚生子女会跟随母亲另嫁他人,视继父为父亲,并跟继父姓。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
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 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户口
户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 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 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及 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五条规 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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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自从私有财产的出现我们人类的生育行为就有了合法与非法之分,其子女也就出现了婚生与非婚生的区别,随而我们这个社会跟法律也就对非婚生子女有了一种歧视和偏见。

那时的非婚生子女在社会和法律上没有一点地位和权利,使非婚生子女一直生活在歧视和不公正的境中。

但在现今社会和立法中人们的这种看法虽说有所改变,但是其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还是没有得到特别重视,更何况这种歧视还存在的社会中,尤其是在如今的法制社会中如果他们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明确认定和明文规定,他们的权利是得不到很好的保护的。

同时也不会使这个社会跟那些人们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错误观点和意识。

本文的核心主要是通过婚生与非婚生子女的比较来找出俩者之间的差别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其次就是将我国的立法与国外的立法进行对比从中找出我国立法在这方面的不总并加以补充说明,主要是通过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比较来找出两者之间的差别和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应该保护的若干问题,如其父母应该怎样定期给予他们生理上的父爱和母爱使其物质和精神上都能得到满足,其次就是将我国的立法跟外国的立法进行对比从中找出我国立法的不足之处加以补充和说明,通过这样让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感觉到这是自己的一种责任。

通过立法对社会和非婚生子女的父母进行约束,只有通过法律约束让人们知道非婚生子女是无辜的应该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从而才能使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拥有一个更好的保护环境,只有从道德立法两方面进行约束才能拥有更好的较果。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人类自从学会和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开始,就对过去的一些老事物的概念按照当时社会环境和人们的思想在法律上给了定义,并对以后出现的新情况和事物在时机成熟的时候也进行了法律上的定义,使它们在当时或今后法律上可以得到一个更好的保护和延伸,并对今后的立法或法律的修改起到了一定的借鉴和扩展的空间,并使其有了一种良性的发展环境,所以说从上可以看出任何一种事物的权利和利益的保护都是首先从明确其概念开始的。

而我国目前的婚姻法至今未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概念给出一个法律上的准确定义,这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在不同的法律书上有了不同的定义,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有了意思相同或相近而用词又有差别的特点,比如在一本书中对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指婚生子女的对称,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而在另一本书中对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非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已婚男女与人通奸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子女被奸所生的子女。

所以说我们可以从其概念的不统一看出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还是有问题存在的,其保护的力度和重视的程度还是不够的,也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一个很好的有效保护,从而也使非婚生子女的一些问题在保护的时候无从下手,这样也会使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得不到一个明确保护的地位,使其某些权利和利益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和确定。

所以说只有在给非婚生子女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的情况和环境的前提下才可能谈到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否定则谈到的任何一种保护都是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和缺乏依据的。

因此我们只有在给非婚生子女一个能够反映其自身的真实情况和符合自身特点,并跟当今社会环境相吻合的概念的时候,我们才可以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有一个更好的保护,只有这样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才可能在今后的立法和法律的修改中慢慢的变的系统化和完整化起来,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到真正的保护。

这样也便于非婚生子女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同时也有助于非婚生子女履行自己对社会和对亲生父母或继父母、养父母在年老后所因尽的赡养扶助的义务。

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权利的保护:曾在某份报纸上专门用大篇幅来报道,非婚生子女得到了和婚生子女一样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从这个例子上可看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之间在权利上还是有一定的差异的,只有在立法上消除了这种差异和不同才能使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得到人们的认同和保护,同样也只有这样才可以使我们这个社会和一些人们从根本上将这种压力和传统的观念改变过来,使非婚生子女不在被危害和歧视。

在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方面,我国最新修改并且在2001年4月28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也只在第二十五条中有两款规定,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虽然在第一中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也就是说他们之间的等级或地位是一样的,都同处于一个起跑线上,但是请注意他们拥有的是同等的权利并不是说拥有的是相同的权利,这两个词在字面上是有一定的差别和不同的,同等指的是等级和地位上的一样而相同指的是一模一样的权利和地位,而德国其在德国基本法第六条中规定:“立法应保障非婚生子女在其身体与精神发展及其社会地位,得与婚生子女享有相同条件”。

所以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婚姻法》的规定从主观上看他们是在同一起跑线上用的同一个游戏规则在赛跑,但是从客观上看的话他们只不过是一种形式上的相同而两种游戏规则早就把他们之间所有的差异或不同显现出来了的。

而在第二款中对婚生子女的规定就比较详尽和细致了,其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分别对婚生子女在出生后其父母对他们的抚养教育义务还有子女的姓氏、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如何支付抚养费用、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等问题上都做了具体的分类和详尽的规定,并且在第二十一条的第二款中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又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而在婚姻法的第二十五条的第二款中只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应当负担的子女的费用只有生活费和教育费而没有对医疗费等费用加以规定,虽然在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对于无效婚姻期间出生的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受父母无效婚姻的影响,确认和解除无效婚姻后,有关子女的归属及抚养费的负担等问题均要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处理。

可是我个人觉得此规定比较牵强和不合理,因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是在不同环境中成长的人,何况他们在概念上是有所区别的,所以说对他们的法律规定也应该有所区别或不同,而不是将其权利和利益等规定混淆在一起,应该分别列条例或条款以规定和说明,使其更加透悉,更何况在现今这种歧视和危害还存在的社会环境中,更应该对一些条款加以强制性的规定,只有这样才可以更好的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不被别人危害和任意践踏。

比如在婚姻法第四十八条中规定的对拘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此规定对父母离异后的婚生的子女或者非婚生子女来说无疑都是一种很好的保护手段,使他们的权利和利益得到了一定的保护,但是对非婚生子女来说还是有不妥当的地方,如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家庭和个人对非婚生子女还是另眼相看,从土地承包、抚养、财产继承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钻空子使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尤其在非婚生子女的探望上很多非婚生子女的父母觉得这是一件丢人的事情不愿意去,只是意味的给予物质上的关怀而不去注意对他们的精神上的关爱,这样就造成了非婚生子女得不到健康的成长,长大后的暴力性和犯罪率比婚生子女高的多,对社会的稳定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的隐患,所以说对非婚生子女的立法和规定有的一定要和婚生子女的分开,而且要比婚生子女的强制性还要高,只有这样从立法上强制起来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才可以得到比较切实的保障。

三、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各国关于非婚生子女准正制度也是有两种有差异的规定:一、因父母结婚而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二、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父母结婚或法院的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

准正制度最早始于罗马法,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法律规定,父对于婚姻前所生的子女,因与其母结婚而取得家父权,对子女视为婚生。

寺院法和日耳曼法也设有准正制度。

另外1926年英国也颁布了准正法。

法国民法第330条规定“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或因父母结婚,或因司法判决而发生”。

同时日本民法规定婚姻之准正须以认领和婚姻为要件,父于婚前已为认领者,子女因父母结婚而当然准正,亦称婚姻准正;父未认领者,其父母虽结婚亦不当然准正,尚须于结婚中因父母认领始为准正,亦称认领准正。

综合各国的立法可以看出,准正须具备两个条件:(1)须有事实上非婚生父子关系;(2)须有生父与生母结婚的事实。

对于婚姻无效时,是否可以发生准正关系,德国、瑞士民法典有婚姻被宣告无效时亦不妨因生父母结婚而成为婚生子女的规定。

在准正的时间发生法律效力方面现在有三种做法:(1)从父母结婚之日起开始计算;(2)被法院宣告为婚生之日起计算;(3)从子女出生之日起发生婚生的效力,这种带有溯力的法律解释为德国、瑞典、日本法律所用。

因此我国在建立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方面,可参照现行各国所立的有关准正法或准正制度后再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民情,来制定出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准正制度。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与日俱增,西方文化和思想的进入使得人们对传统观念开始了改变,新的一些思想也就在这种环境中慢慢的形成和成熟起来了,再加上人才和劳动人口的流动数量巨增,使得国家对社会的调控能力也随之减弱,私生子女的现象在我国日渐益呈现增加的趋势,主要是一些人不按照我国的婚姻法的规定不进行婚姻登记就结合成了事实夫妻,他们对外以夫妻相称并共同生活在一起,而这种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后其效力不被我国的法律所保护和承认,都示为非法同居,其他们所生的子女也为非婚生子女。

此外,还因我国对青少年青春期的性道德教育环节的跟不上,引起的青春期性行为和成年后婚前同居、婚外恋等数量的增加,也是引起非婚生子女的数量日益增多的一个主要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法律虽然规定不得歧视非婚生子女,并在《婚姻法》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他们的差距还存在的。

除此之外我国现行的立法至今未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给以具体的规定,使得非婚生子女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很好和有效的保护。

在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方面关键是对非婚生子女的推定问题,即在何种时间情况下生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其规定可以为:男女双方之间在非婚姻关系(包括无效婚姻、通奸、强奸、非法同居等)的基础上所生育的子女,都可认定为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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