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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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处理殴打他人中

的理解

内容摘要:《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殴打他人的规定具有重要的理论依据和性质,能够很好的调节公民之间的矛盾以及警察与公民之间矛盾,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进程。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处理民事纠纷和治安案件中也有着一些不足。

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护公民的权利;平衡警察的权力

当今物欲横流的社会阶段,在人们心中极易产出现躁的情绪,从而导致很多社会阴暗面的产生,例如打架斗殴的现象频发,使大部分的警力都用于针对民事案件的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后对于警察在调节民事案件以及处理治安案件的过程中起到了的相当大的作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由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一个真实的案例:

案发地点:县某小区

案发时间:2015年9月某天下午二时许

涉案人员:小区业主程某,男,65岁;

小区业主程某之妻成某,女,63岁;

小区物业经理刘某,男,40岁;

小区物业保安马某,男,50岁。

案发经过:2015年9月下午二时许,被害人程某从自己居住的小区正门欲进入。因小区正门正在铺水泥路,被害人程某就想从正门旁的小角门进入小区,当时小角门已被小区物业用钢丝锁锁上了,小区保安马某告知程永会水泥路刚铺好,从上面搭建的小桥绕行即可进入。但是被害人程某不理会保安马某的告知,在小区门前对马某谩骂,后又强行推开角门,将钢丝锁破坏。待程某进入小区后,保安马某跑过去和程某撕扯在一起。在二人撕扯的过程中,物业经理刘某上前进行劝阻,但在劝阻的过程中,物业经理刘某和程某又发生了撕扯,刘某把程某摔倒在地。被害人程某从地上起来之后,物业经理刘某和保安马某推着被害人程某向小角门走去,刚要出小角门时,被害人程某捡起地上的砖头要砸向物业经理刘某,被旁边的水泥工人抢了下去,被害人程某的妻子成某也跟着从小区内跑到小角门外,并将新修的水泥路踩踏坏。在小角门外物业经理刘某和被害人程某再次发生肢体冲突,物业经理刘某将被害人程某摔倒在地,用拳头攻击被害人程某的面部。整个事情的经过都有小区物业的视频记录,办案民警当场提取了录像影视资料。

经过侦查取证,程某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时承认在明知小区正在修建水泥路,小区角门上锁的情况下强行上锁的角门,后与物业经理刘某及保安马某发生了撕扯。小区的物业经理刘某在接受询问时承认在和业主程某理论过程中对其殴打的事实。保安马某在接受询问时承认在和业主程某理论过程中双方撕扯在一起了,同时也承认了物业经理刘某和业主程某撕扯在一起的事实。经过询问证人董某和杨某,二人均指认小区的物业经理刘某和保安马某对程某实施了殴打行为。

办案民警根据调取的相关证据,有证据证明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刘某和马某为小区路面维修对行人进行约束性秩序管理,目的是好的,从法律角度看,行为过当,涉嫌殴打他人。另外,程某的滋事、强闯、不听管理的行为在先,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同时成某的行为也涉嫌故意损坏财物。从案件的整个过程来看,若双方为了小区的良好秩序,均能控制情绪及行为,就不能发生纠纷性冲突和肢体撕扯,双方均有违法行为,且程某的错误在先,同时双方的主观故意恶性较轻,未有预谋性,属突发性琐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

处理结果:治安拘留刘某10天并处罚款500元;治安拘留马某10天并处罚款500元;对程某、成某进行治安罚款处理共计1000元,另赔偿小区钢丝锁20元。

下面就上述真实案例来说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处理殴打他人中的几点看法:

一、对物业经理刘某、物业保安马某的处理结果是根据《治安管

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由于物业经理刘某殴打的程某年龄在60岁以上,在取证中也承认有殴打被害人的行为,故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对刘某的处罚充分体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程某这种特殊人员的保护,同时也提醒了公民在处理事情的过程中要理性、冷静的对待,不要用情绪来控制自己的行为,否则是对自己和家人的不负责。

二、对程某和成某的处理结果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由于程某和成某的年纪在60岁以上,考虑到其年龄较大,故不能对其进行治安拘留进行处理,遂对其进行治安罚款的处罚。这样的处理结果体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性化和公平性。

根据上述案例再说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处理治安案件上的几点看法:

一、加强了执法监督,保护了公民的权利。加大公安机关执法力度是适应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秩序所必须的。同时执法力的加大如不加以有效的制约,难免的会导致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后,即加强了执法力度,又让公民得到了个人权利的保障。首先在量刑方面,从原来的1-15天不等,改变为5天以下,5天至10天,10天至15天的处罚程度。其次在处罚程序上面进一步细化了关于程序处罚的规定,使其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在检查方面必须做到最少两个民警在场,要出示自己的警官证件;在采集证据方面,禁止刑讯逼供、威逼利诱。

二、专章规定执法监督

第一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并未设置专门的章节对执法监督作出规定。在法律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需要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要的权力,同时又要对其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监督,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因此,法律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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