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律师收费标准

吉林省律师收费标准

吉林省律师收费标准是指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标准。律

师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专业人士,其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对于维护法律市场秩序和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就吉林省律师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吉林省律师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吉林

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的。根据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律师收费应当合理、公开、透明,不得损害委托人利益。

其次,吉林省律师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

式等。律师服务项目通常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文书起草、法律代理、诉讼代理等。吉林省律师收费标准一般根据服务项目的不同进行划分,针对不同的服务项目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并明确收费方式,可以是按小时收费、按件收费或者按比例收费等。

另外,吉林省律师收费标准的确定还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律师个人资历和经验、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律师个人资历和经验较高的律师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而案件复杂程度较高的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也会相应提高。但是,无论是普通案件还是复杂案件,律师收费都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并且应当经过委托人同意后进行收费。

最后,吉林省律师收费标准的执行需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本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变相收费。同时,委托人在与律师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律师收费标准并与律师进行充分沟通,以确保双方权益。

综上所述,吉林省律师收费标准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

中的收费依据,其合理性和透明度对于维护法律市场秩序和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至

关重要。吉林省律师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相关部门和律师行业共同努力,确保律师收费合理、公开、透明,真正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与公证制度

律师与公证制度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第一章 律师制度概述 第一节 律师制度的概念、特征 一、律师制度的概念 它是国家关于规范律师资格申请与取得、律师性质与任务、权利和义务及律师活动原则、组织结构、管理体制、法律责任、业务范围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律师制度的特征 1、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前提 2、以促进民主法治为目的 3、以提供法律服务为核心内容 4、以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自然人为主体 三、律师与军队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1、军队律师: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其律师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律师法》的规定。 2、公职律师:指取得历史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持有公职律师执业证,供职于政府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 3、公司律师: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经所在公司同意,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节 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历史演进 (一)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萌芽 (二)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产生 (三)西欧封建时期的律师制度 (四)资本主义时期的律师制度 二、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演进 (一)我国古代律师制度的探源 1、中国古代代理诉讼现象 2、中国古代讼师的代书活动 (二)清末从西方引进律师制度 (三)旧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 1、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律师制度 2、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律师制度 1912年北洋政府《律师暂行章程》,标志着中国 律师制度的产生。 3、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律师制度 (四)新中国律师制度 1、1950年开始的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时期 2、1957年开始的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取消时期 3、1978年开始的新中国律师制度的恢复时期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 4、1984年开始的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时期 1986年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第三节 中国大陆律师制度的成效 回眸与存在问题 一、中国大陆律师制度的成效回眸 1、律师队伍不断壮大,人员素质水平不断提高 2、服务领域拓宽,职业功能升华 3、法律服务初步进入市场化、规模化和国际化轨道 4、确立了“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加强律师的地位和作用 二、中国大陆律师制度的存在问题 1、中国律师制度在整个社会建设中尚缺少应有的政治地位 2、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良莠不齐 3、律师的职业地位偏低 4、律师事务所缺乏科学管理体制 5、律师执业环境的不友好 6、律师制度在设计时存在缺陷,表现为入口不严,出口不畅,监管程序不顺。 7、现行的新《律师法》存在着诸多有碍律师制度和实物发展的问题 第四节 完善和改革中国律师制度的主要工作 一、中国律师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思路 1、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了解和认识律师的社会功能 2、加强律师队伍自身素质的提高 3、加强与国家机关的联系,推动律师执业权利制度的完善 4、加强律师法学与律师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律师制度 5、建立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体系

吉林省收费标准(最新)

吉林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5,000元-20,000元/件,上浮≤100%。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仲裁(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按8%-10%,即8,000-1万元; 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 (2)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按7%-9%收费, 按50万算,即3.6万-4.6万元; (3)50万-l00万元(含100万元),按6%-8%收费, 按100万元算,即6.6万-8.6万元; (4)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按5%-7%收费; 按500万元算,即26.6万-36.6万元; (5)500万-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4%-6%收费; 按1,000万元算,即46.6万-66.6万元; (6)1,000万-2,000万元(含2,000万元),按3%-5%收费; 按2,000万元算,即76.6万-116.6万元; (7)2,000万-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2%-4%收费; 按5,000万元算,即136.6万-236.6万元;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二)非诉讼业务收费 1非诉讼业务收费可按计件、计时和按标的额比例三种方式收费: (1)、按时收费:1,000元-3,000元/小时,复杂法律服务项目:≤前述标准的2倍; (2)、按涉及标的额收费:参照上条(一)。 2、涉及下列非诉讼业务的参照以下标准收费:

(1)、正式出具资信调查、资信意见、咨询建议书、律师见证书的:≥ 5,000元/件。 正式出具法律建议书、律师意见书的:≥30,000元/件(双方依据工作量等具体情况协商收费)。 (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的:≥2,000元/件(参加项目谈判的,由双方依据工作量等具体情况协商收费)。 起草、修改复杂合同、章程或参与复杂的谈判,或涉及的合同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30,000元/件。 (3)、投资融资、改制上市、兼并重组、清算注销、重大工程建设、涉外业务等需要进行较为全面的尽职调查、设计交易结构、参与项目谈判、起草主要交易文件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等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按照所涉及金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a、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5万元; b、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按5%收费, 按500万算:30万元; c、500万-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3%收费; 按1,000万元算:60万元 d、1,000万-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2%收费; 按5,000万元算:160万元 e、5,000万-1亿元(含1亿元),按0.9%收费; 按1亿元算:250万元; f、1亿元以上部分为0.5%。 (4)、房地产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0.9%—1.5%收取律师费。 (5)、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可按固定、计时的方式收费或固定、计时相结合的方式收费。

离婚律师委托代理合同范本(10篇)

离婚律师委托代理合同范本(10篇)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的律师作为甲方与因 纠纷案的仲裁/诉讼代理人。经双方协商,签定以下各条,共同遵从履行职责: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参加诉讼。 二、乙方律师必须依法深入细致地履行职责,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必须激进甲方的 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并按照法院规定的时间出庭诉讼。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的证据。乙方如发现甲方有捏造 事实、弄虚作假或坚持显然违法的要求时,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例如乙方无故暂停履行合同,所收费用全部归还甲方;例如甲方无故建议撤消委托,所收费用予以归还,尚未缴纳的,甲方应当在撤消委托后三日内缴付。 五、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六、按照律师业务收费有关规定或协商收费达成一致一致,甲方按以下方式向乙方缴 付代理服务费: 1、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元人民币,在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 2、甲方向乙方缴付基本服务费元人民币,在本合同签定后一周内缴付;本案本检结 案后,另按争议标的( 元)%向乙方缴付服务费,该服务费在本案结案后一周内缴付。 3、实行风险收费: 乙方在接到甲方缴付服务费后的三日内,必须向甲方出示法定的票据。 七、办案杂费:根据有关规定,乙方承办业务所需食宿费、交通费、通讯费、翻译费、打字、复印费等应由甲方承担。双方商定按下列方式执行(选定者在口打“√”,未选定 者在口打“╳”) 口由甲方预付杂费元人民币,受托人业务核验后支付,多退少补。 口由甲方一次性支付办案杂费元人民币,由乙方包干使用,多不退少不补。办案杂 费收取后由乙方开具收据。 八、特别签订合同: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范本7篇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范本7篇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范本7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拟定委托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了一些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范本篇1 甲方: 乙方: 甲方因纠纷一案,现委托乙方律师代理审诉讼。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代理人,按照甲方的授权进行代理。 二、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以下三项中的第项。 1、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代理:有权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有权代为提起反诉;有权同意并进行调解或和解;有权提起上诉 3、有权代为申请执行;有权代为执行和解;有权代为收取执行标的或过付款; 甲方已被告知:若选择上述第1项,则乙方无权代理上述第2项,若诉讼中涉及第2项中的情况,只能由甲方自己决定;若选择上述第2项,则乙方享有上述第2项授予的代理权限,并且代理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律师的全部职责和义务是在委托代理权限内,依据法律和事实保护和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代理职责。乙方律师按上述原则尽职后,即使诉讼结果不能令甲方满意,乙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律师对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甲方如认为因乙方指派律师未尽职责等原因,可以向乙方提交书面申请要求

变更律师。甲方申请理由一经核实,乙方应及时变更律师。 四、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坚持不正当、不合法要求的或者实施故意诋毁等行为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依本合同所收取的代理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就甲方的行为采取适当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甲方委托事项,如因甲方误导、不如实陈述案情、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不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造成自身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五、甲方委托事项所需材料,乙方只留存复印件,原件由甲方自行保管。第三方如需使用该材料,由甲方亲自向其提供。如因甲方不能出庭等特殊原因需向律师交付原件材料时,甲方应要求律师出具《证据交接单》。甲方如违反以上约定擅自向乙方指定的律师交付原件材料,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乙方指派律师如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担任甲方代理人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尽快指定本所其他律师代原指派律师履行职责。如甲方对乙方另行指定的律师有异议,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甲方认可乙方行为。 七、根据《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第条第款的规定,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人民币元。甲方须于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缴纳全额代理费,乙方收取代理费后,须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如因特殊原因,甲方不能即时缴纳全额代理费,由双方协商交费日期并在本合同第十条中予以注明。甲方在约定时间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预收的代理费作为律师前期工作的劳动报酬,不予退还。乙方为甲方委托事项开支已超过预付费用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鉴定费、查档费、翻译费、打字复印费、交通费及乙方律师外出办案所需差旅费、食宿费等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八、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乙方已收取的代理费不予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律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律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1.09.22 •【字号】吉人社联〔2021〕146号 •【施行日期】2021.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律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1〕146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社局、司法局,省直各部门,驻吉有关中直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律师专业高层次人才评价机制,推动高层次律师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律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司法厅 2021年9月22日吉林省律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报人员基本条件 第三章四级律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四章三级律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五章二级律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六章一级律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七章申报程序 第八章评审程序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律师人才队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专职律师、公司律师以及从事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专业技术岗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中心机构工作人员中评审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律师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四级律师、三级律师、二级律师、一级律师。 第四条全省律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下由省司法厅具体负责组织管理。 省司法厅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律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每年从律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部分专

吉林省律师事务所人员流动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律师事务所人员流动管理办法(试行) 正文: ---------------------------------------------------------------------------------------------------------------------------------------------------- 吉林省律师事务所人员流动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司法厅1999年6月10日) 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人员流动的管理,创造有利于律师事业发展的用人机制和执业环境,促进人才合理流动,防止律师在流动过程中出现违反律师管理规定或侵害当事人权益问题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有关部颁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律师事务所流动人员是指:在律师事务所内持有律师实习人员证和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律师、兼职(特邀)律师。 第三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不得流动。 第四条律师在决定到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前,应办结以原所名义受理的案件,结清财务关系,处理完被投诉或涉讼问题,同时交回律师执业证后,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由原所出具《律师流动证明》呈报市、州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由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据此申报新的律师执业证;涉及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流动,还应经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签章意见。没有《律师流动证明》的,省厅不受理领取律师执业证的申请。 第五条兼职(特邀)律师除发生所在律师事务所被撤销、解散等情况外,一般不许流动。有特殊情况需要流动的必须由省厅律师管理处批准。

中信银行长春分行诉讼律师招标

中信银行长春分行诉讼律师招标 招标文件内容:1、现委托本所律师为我行提供诉讼代理服务。2、第四条收费标准收取案件代理费用按如下比例支付(不足2000元部分按2000元/件收取,超过2000元部分按2400元/件收取):(一) 在办理5000万以上非自主支付业务的各类诉讼和仲裁案件中,甲方同意乙方享有单独接受委托并全权负责处理该笔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即适格当事人)的代理权限,无须征得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包括出庭律师)的授权,乙方对此笔业务实际发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向委托方承担法律责任。除此之外,乙方仅能就该笔业务向涉嫌违反有关规定或者禁止性法律法规等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 追究;不得因此向客户索赔任何款项,也不得代表甲方与客户私下达成任何协议或承诺。但是,甲方认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和最高院司法解释之规定,对于未经许可而泄露甲方保密资料、客户交易记录、机密数据、商业秘密或技术信息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甲方工作人员故意违背职业道德损害或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给甲方带来严重影响的除外。另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在必要时,法院可以要求律师介入,协助查清案件事实,参加调解,调阅复制相关证据材料,申请鉴定或勘验。(二)非诉讼仲裁案件代理收费标准每件为3000—10000元人民币,具体收费金额根据诉讼标的额确定。 1、2、3、4、5、6、7、8、9、10、11项目详情:中信银行长春分行与我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已于2010年12月28日终止。

双方合同约定,我方先期垫付诉讼律师费5万元人民币,剩余费用按欠款比例从2011年1月开始逐步偿还。但截至起诉前仍拖欠我方39%的律师费未予结算。故特提出上述请求,望贵局依法判决。此致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一:相关资质证明附件二:资信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贵院2010年11月20日开出的(2010)吉龙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吉林省长春市新北方律师事务所收取“债权转让纠纷”代理费10000元/件。本案系一审案件,已经开庭审理完毕。

正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范本(8篇)

正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范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鉴于: 1、甲方因与纠纷一案,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专业的律师代理诉

讼; 2、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经吉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3、甲方拟聘请乙方律师代理其参加诉讼活动,乙方予以同意; 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代理事项 1.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采用方式代理本案,并指派律师为甲方与纠纷案的第审代理人。 1.2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继续承办甲方委托的事项,并不得因此而损害甲方的利益。 1.3、甲方在乙方指派的律师之外委托第三人代理或者处理本案的,应当经乙方同意。 第二条代理工作范围 2.1、乙方的代理工作包括下列事项:整理诉讼证据、撰写诉讼文书,根据

诉讼需要到工商、房屋、土地等部门查询、调查档案、参加法庭审理; 2.2、根据案件需要及案情进展和所出现的不同情况,乙方应为甲方提出诉讼保全、申请鉴定、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等方案及撰写相关法律文书。 2.3、根据案件需要甲方办理的调查取证、诉讼保全、文书递交及送达、选择鉴定机构、配合法院调查取证、代缴诉讼及其他费用等不属于乙方工作范围,但上述工作需要出具文书的应由乙方撰写并交与甲方。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3.1、甲方的权利义务 3.1.1、甲方必须如实向律师陈述案情,向乙方提供为办案所需要的文件及背景资料和有关证据并保证前述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3.1.2、为乙方办案律师出具办案所需的诉讼法律文书并在需要时加盖印章。 3.1.3、不再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或任何第三方办理本合同的委托事项。 3.1.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诉讼当事人泄露乙方身份及委托诉讼协议内容。 3.2、乙方的权利义务 3.2.1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3.2.2、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吉林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制定吉林省律师服务指导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制定吉林省律师服务指导 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4.26 •【字号】吉省价经字[2002]9号 •【施行日期】2002.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吉林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制定吉林省律师服务指导收费临 时标准的通知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吉省价经字[2002]9号) 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 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行业的发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和《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 000]392号)规定,现将我省制定的律师服务指导收费临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属代理性中介服务机构,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性收费。在执业律师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优质优价、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二、律师事务所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指导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对

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 三、律师事务所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四、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依据协议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票据。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五、本通知自2002年4月26日起执行。待国家新规定下达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 吉林省律师服务指导收费临时标准 一、办理刑事案件 (一)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300-2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500-3000元/件; (三)一审案件800-5000元/件; (四)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 800-5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标准收费; (五)担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代理人,民事部分按民事案件的标准酌减收费; (六)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案件1000-8000元/件; (七)既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应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二、代理民事(经济)诉讼和仲裁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400-5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照诉讼标的在规定的幅度内按差额定率累进的方法收费;

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授予

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授予 国家为在律师系统中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促进律师队伍建设,加强对律师人员的培养、考核与合理使用,鼓励律师努力学习提高素质,推动律师事业的发展,于1987年10月,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转了司法部《律师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关于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一直以来,我省都是按照《条例》和《实施意见》进行律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根据近年来律师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吉林省人事厅、司法厅依据《条例》和《实施意见》,于2004年4月联合颁发了《吉林省律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评审条件》)。从1988年首次评聘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我省每年评审一次。经过近20年的历程,目前已经得到了业内和社会的广泛认可。与此同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律师专业技术职称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结合国家《条例》《实施意见》和我省《评审条件》的规定,做以简要介绍。 第一节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分类 按照《条例》规定,律师专业技术职务设五个级别,即: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律师助理。 这五个级别又划分为高、中、初三个档次,即: 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为高级职务; 三级律师为中级职务; 四级律师、律师助理为初级职务。 不同的职务有不同的任职条件和不同的岗位职责。 第二节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 一、各级别任职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热爱本职工作,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3、遵守法纪,讲究职业道德; 4、能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努力工作; 5、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 6、专职从事律师执业。 二、各级别任职的具体条件

长春比较有名的律师事务所

长春比较有名的律师事务所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服务行业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这个行业中,律师事务所是很重要的一环,他们可以为客户提供多种法律服务,如诉讼代理、法律顾问等。今天,我们来介绍一下长春比较有名的律师事务所。 1. 吉林天一律师事务所 吉林天一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是吉林省首批获得执业许可的律师事务所之一。该所是吉林省律师协会会员单位,是较早进入长春市法律服务市场的律师事务所之一。该所拥有一支专业的律师团队,涵盖了各个领域的专业人才,如刑事辩护、民事诉讼、知识产权、公司法律顾问等。该所还与国内外的多个法律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服务。 2. 吉林联众律师事务所 吉林联众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较早进入长春市法律服务市场的律师事务所之一。该所拥有一支专业的律师团队,涵盖了各个领域的专业人才,如刑事辩护、民事诉讼、知识产权、公司法律顾问等。该所还与国内外的多个法律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服务。 3. 吉林瑞诚律师事务所 吉林瑞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8年,是吉林省首批获得执业许可的律师事务所之一。该所是吉林省律师协会会员单位,是较早进入长春市法律服务市场的律师事务所之一。该所拥有一支专业的律

师团队,涵盖了各个领域的专业人才,如刑事辩护、民事诉讼、知识产权、公司法律顾问等。该所还与国内外的多个法律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服务。 4. 长春市德信律师事务所 长春市德信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0年,是较早进入长春市法律服务市场的律师事务所之一。该所拥有一支专业的律师团队,涵盖了各个领域的专业人才,如刑事辩护、民事诉讼、知识产权、公司法律顾问等。该所还与国内外的多个法律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服务。 5. 长春市银都律师事务所 长春市银都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2年,是较早进入长春市法律服务市场的律师事务所之一。该所拥有一支专业的律师团队,涵盖了各个领域的专业人才,如刑事辩护、民事诉讼、知识产权、公司法律顾问等。该所还与国内外的多个法律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服务。 总结 以上就是长春比较有名的律师事务所,他们都是一支专业的律师团队,涵盖了各个领域的专业人才,可以为客户提供多种法律服务。他们的成功离不开对法律的深入研究和对客户的真诚服务,相信他们会在未来的发展中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鲍某1与王某、长春市二道区开封小学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鲍某1与王某、长春市二道区开封小学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 判决书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31 【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42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肖瑶宫平齐小媛 【审理法官】肖瑶宫平齐小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鲍某1;王某;长春市二道区开封小学 【当事人】鲍某1王某长春市二道区开封小学 【当事人-个人】鲍某1王某 【当事人-公司】长春市二道区开封小学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被告】长春市二道区开封小学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过错管辖法定代理人证明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依据各方当事人一审提交的录像,王某在操场的栏杆外跑步,鲍某1从栏杆下方钻出二人相撞导致鲍某1受伤。因鲍某1钻出栏杆时未注意观察,故鲍某1对于此次损害的形成本身存在过错。本次事故发生时,鲍某1已年满7周岁,其对于午休的游戏的方式及避免危险的发生具有相应的辨别能力,故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鲍某1监护人自行承担20%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鲍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鲍某1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6:34:3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鲍某1与王某均系开封小学在读生。2019年10月28日中午午休期间,鲍某1与王某在学校操场上玩耍,鲍某1从操场上栏杆内钻往栏杆外,与在栏杆外奔跑的王某相撞,致鲍某1右侧股骨干骨折,送至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就诊,手术治疗住院4天,花费医疗费34802.69元,其中王某垫付31000元。经鲍某1法定代理人鲍某2委托吉林常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鲍某1此次外伤后续治疗费需13000元、护理期限100日、营养期限90日。鲍某1交纳鉴定费2600元、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一、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鲍某1作为无民事行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9.12.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州)、县(市、区)、长白山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省、市(州)律师协会: 现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 实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便于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中准确查明事实,在执行程序中准确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

师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吉林省民事诉讼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取证据时,依代理律师申请并经受理案件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的授权律师向相关单位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审理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范围限于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且能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二审程序中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新证据,且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执行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申请范围限于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依职权向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发出律师调查令。 第四条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形式主要为书证,范围包括登记材料、备案材料、档案材料、财务凭证、权利凭证、交易记录、户籍信息等,也可为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 第五条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仅限受理案件人民法院诉讼使用,需经法定程序审查、质证后,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和采取执行措施的依据。 第六条持律师调查令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收集行政处罚、刑事侦查卷宗中的证据时,为保护证人、办案人员安全等工作需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可以对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隐藏处理。 第七条申请调查证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二)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或必要性的; (三)申请向个人进行调查的; (四)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仅载明“相关资料”“财产状况”“自然信息”等

关于印发《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7】481号 各市、州、县(市)发展和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局、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收费的透明度,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二00七年六月十九日 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吉林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发改委和司法厅共同制定。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诉常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诉常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9 【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12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曾范军高心宫平 【审理法官】曾范军高心宫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胡淑芳;常亮;长春市民都乐送商贸有限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胡淑芳常亮长春市民都乐送商贸有限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胡淑芳常亮 【当事人-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长春市民都乐送商贸有限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孟祥峰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李雪东吉林吉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孟祥峰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李雪东吉林吉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孟祥峰李雪东 【代理律所】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吉林吉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 【被告】胡淑芳;常亮;长春市民都乐送商贸有限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一、关于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否予以采信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证明力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否予以采信问题。本案事故发生于2019年1月7日常亮送餐之际,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未出警的情况下,胡淑芳即被送医救治,根据一审法院对胡淑芳所作询问笔录及胡淑芳的就诊记录、常亮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本案交通事故确实发生,交警部门在询问常亮后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其履行职责所出具,常亮与胡淑芳对此均无异议,大大地保险长春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称系常亮伪造现场,并称因事发地点的东盛大街走向记载错误导致本案事实认定错误,本院认为即使事故认定书存在笔误,亦不足以否认本案交通事故书对本案事故责任的认定。二、关于一审法院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是否适当问题。长春市二道区吉林街道沿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经调查核实后出具的证明载明王治福与胡淑芳为夫妻关系,两人自1998年开始一直在滨河小区522栋1门101室居住,可以证明胡淑芳的居住情况,故一审法院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适当。三、关于大地保险长春公司应否免除交强险项下的赔偿义务问题。大地保险长春公司作为本案肇事车辆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其对本案伤者胡淑芳的赔偿责任是法定责任,胡淑芳对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规则

吉林省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吉林省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是指律师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派,配合信访部门,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为各级政府依法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应当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四条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五条对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可给予适当的报酬,经费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与信访部门对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二章律师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职责:(一)为来访群众提供义务法律 咨询;(二)为各级政府领导和信访部门接待处理涉法信访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三)根据各级政府领导指示或信访部门委托,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四)对来访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信访部门做好息访解纷、化解矛盾的工作,维护社会稳 第二章信访部门的职责范围 第八条信访部门在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中的职责:(一)为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二)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律师参与信访的相关工作,派人参加律师接待来访人员工作的全过程,并负责记录及材料的整理和归档;(三)根据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及 时分流、疏导、处理相关信访事项;(四)需要律师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参加案件协调会、听证会处理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 , 信访部门应提前3日向律师提供相关资料,保证律师及时、客观、公正、准确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