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体系的构造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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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体系的构造与
适用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的行为方式和交往形式也在不断变化。民法典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社会发展
的需要。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免责事由的设置应当充分考虑现代社会的特点
和发展趋势,以更好地发挥法律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本文以“ 民法典侵
权责任免责事由体系的构造与适用”为题进行深入探究,旨在促进我国民法理论
研究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关键词:民法典;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体系;构造与适用
引言:民法典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体系的构造与适用是现代民法领域中的一个
重要议题。免责事由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行为人即使造成了损害也不承担侵权责
任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规定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等。这些免责事由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
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免责事由的规定过于笼统、不明确,容易导致争议
和误解;一些免责事由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复杂多变的情况。因此,对民法典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体系的构造与适用这一问题进行探究具有极
大的现实意义。
1.民法典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体系结构
民法典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体系由总则编规定、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特殊侵
权责任规定、人格权编规定和特别法规定五重结构组成。这些规定在民法典中形
成了完整的体系,涵盖了不同情况下免责事由的适用。这一体系能够为司法实践
提供更为明确和具体的指导,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1总则编规定
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履行、保全和担保等方面的
内容。其中,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
条件,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履行,
总则编规定了履行的方式、期限、地点等方面的内容。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保全
和担保,总则编规定了保全和担保的方式、条件等方面的内容。这些规定为民法
典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适用提供了基础。
1.2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了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承
担方式等方面的内容。其中,对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了
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等方面的内容。对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了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方面的
内容。这些规定为民法典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适用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1.3特殊侵权责任规定
民法典的特殊侵权责任规定了对特定领域的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例如,对于产品责任,特殊侵权责任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于环境
污染责任,特殊侵权责任规定了污染者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于高度危险责任,特
殊侵权责任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者的责任承担方式。这些规定为民法典侵权责任
免责事由的适用提供了针对性的指导。
1.4人格权编规定
民法典的人格权编规定了对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和责任承担方式。其中,对于
人格权的保护方式,人格权编规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方面的内容。对于人格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人格权编规定了赔偿损失等方面的内容。这些
规定为民法典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适用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1.5特别法规定
特别法规定是指针对特定领域的侵权行为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例如,《道路
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方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
疗事故的责任承担方式。这些特别法规定为民法典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适用提供
了针对性的指导。
2.民法典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类型
2.1 通用免责事由
通用免责事由适用于全部侵权行为,即在任何侵权行为中都可以适用的免责
事由。民法典规定的通用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和第三人过错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
争等;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而故意实施该行为;
第三人过错是指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而非行为人的过错行为所致。
2.2 专用免责事由
专用免责事由适用于特定的侵权行为类型,即在某些特定的侵权行为中可以
适用的免责事由。民法典规定的专用免责事由主要包括自助行为、紧急避险、正
当防卫等。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况紧急且不能及时请求
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采取的对他人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
应措施的行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
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
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
不法侵害的行为。
2.3 具体免责事由
具体免责事由适用于侵害人格权的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民法典规
定的具体免责事由主要包括受害人同意、自愿承担风险、自甘风险等。受害人同
意是指受害人事先明确同意行为人实施某种侵害其人格权的行为;自愿承担风险
是指受害人明知某种行为具有风险而自愿承担该风险;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明知
某种行为具有风险而自愿参与该行为,并自愿承担该风险所带来的后果。
3.民法典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侵权责任免责事由适用于不同的侵权行为类型。具体免责事由适用于
侵害人格权的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如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这些免
责事由的存在可以减轻或免除行为人的责任。而通用免责事由和专用免责事由则
适用于全部侵权行为,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这些免责事由的存在可以使
行为人在特定情况下免除责任。此外,特别法规定也对一些特定领域的侵权行为
规定了相应的免责事由,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事故中的无责任方可
以免除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侵权行为类型可能存在不同的免责事由,而
且不同的免责事由在适用条件和效果上也存在差异。因此,在处理具体的侵权案
件时,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存在适用的免责事由以及
该如何适用。同时,对于民法典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适用也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
程序和原则,如公平、公正、合理等原则,以确保免责事由的适用不会损害受害
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民法典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构造优势
民法典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体系的构造优势在于多个方面。首先,该体系实现
了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构造的完整性。通过在总则编、侵权责任编、人格权编以及
特别法规定中设立免责事由,民法典确保了在各种侵权行为类型中均有相应的免
责事由可供适用。这种完整性有助于全面保障行为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责任承担
的不公平现象。其次,民法典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体系保证了侵权责任免责事由内
容的完备性。该体系涵盖了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等通用免责事由,同时也针对特定领域的侵权行为规定了相应的专用免责事由。这些免责事由的存
在为行为人提供了充分的抗辩理由,有助于维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民法
典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体系明确了侵权责任免责事由适用的针对性。根据不同的侵
权行为类型,该体系规定了不同的免责事由,使得免责事由的适用更具针对性。
这种针对性有助于准确划分责任界限,避免对行为人施加不必要的责任。最后,
民法典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体系能够划清侵权责任构成与民事主体行使权利行为自
由之间的界限。通过设立合理的免责事由,该体系既能够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