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四、民事诉讼模式

(一)民事诉讼模式的含义

模式是对某类事实的抽象和概括,是某类事物的标准形式。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某类民事诉讼制度的抽象与概括,它是以法院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地位及相互关系为标准对某类民事诉讼制度所作的抽象与概括。

(二)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

民事诉讼模式分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个基本类型。当事人对民事诉讼拥有主导权的是当事人主义,法院对民事诉讼拥有主导权的是职权主义。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内容表现为两方面:第一,在诉讼程序运行方面表现为当事人进行主义,即当事人对程序的运行拥有主导权,当事人决定程序的启动、终结与进行,法院只负责最后作出判决结束诉讼;第二,在审判对象形成和证据提出方面的辩论主义。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内容也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在诉讼程序运行方面的职权进行主义,即由法院负责、控制甚至决定程序的运行;第二,在审判对象形成和证据提出方面的职权探知主义。前者与当事人进行主义相对应,后者与辩论主义相对应。

(三)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

我国民事诉讼原先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具体表现为:其一,诉讼程序的运行可以不顾当事人的意志,由法院决定;其二,法院的审理对象可以超出当事人主张的范围,不受当事人主张的限制;其三,法院依职权全面调查收集证据。

我国从1988年下半年开始进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在改革中,逐步弱化职权因素强化当事人因素。经过多年改革后,反映民事诉讼特点的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已基本确立。

从总体上说,我国应当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对审判对象的形成具有决定权,由当事人提出证据并负担证明责任。同时,为保证诉讼程序的高效运行,法院应当行使诉讼指挥权。

五、民事诉讼制度与周边制度的关系

(一)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

人民调解是我国解决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一项重要制度。

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负责调解。

人民调解的三原则:⑴依据法律、政策及社会公德进行调解;⑵自愿调解;⑶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履行调解协议。

(二)与仲裁制度的关系

仲裁制度就其典型形态而言是民商事仲裁。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八个方面:(1)审理机构的性质不同;(2)案件审理人员不同;(3)受理案件范围的不同;(4)管辖权的来源不同;(5)当事人在程序中的自由程度不同;(6)审理公开与否不同;(7)有无审级的不同;(8)有无执行权不同。

仲裁与诉讼的联系集中表现在受理案件(相互排斥的关系)、财产保全(支持和协助关系)和仲裁裁决执行(协助与监督关系)三个问题上。

(三)与公证制度的关系

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当事人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公证是事先预防纠纷,而诉讼则是事后解决纠纷。

公证与民事诉讼的连结点集中体现在证据和执行两大问题上。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有相当强的证明力。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又是法院强制执

行的依据之一。

(四)与破产制度的关系

破产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该程序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别程序。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通过破产清算,将其全部财产分配给债权人,从而终结全部债权债务关系的程序。

破产案件在性质上属于非讼案件。

民事诉讼法与破产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破产案件与民事诉讼案件联系的三种情形:⑴诉讼正在进行,法院受理了有关该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此时应当中止诉讼程序,待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诉讼再继续进行;

⑵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破产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⑶债务人的财产已被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针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正在进行,法院受理了有关该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此时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三节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专指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民事诉讼法典,而且还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过程中作出的司法解释。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中有两类特别值得注意,一类是民事实体法中关于民事诉讼的规定,另一类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对民诉法的解释与补充,与法典发生冲突时,应当以民事诉讼法为准。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说明:

(一)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二)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三)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除了在“总则”中对民事诉讼中的一些共同性问题作出规定外,主要规定了三大类程序:(1)诉讼程序;(2)非讼程序;(3)执行程序。其中主要规定的是诉讼程序。

(四)民事诉讼法多数为强制性规范

民事诉讼法多数为强制性规范的原因在于法院处理大批量案件程序的效率性、安定性的要求。

违反诉讼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并不当然导致诉讼行为无效,该行为在诉讼上仍然会产生效力,只是会产生对行为人不利的后果。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旧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我国自古代就没有独立的民事诉讼法。诸法合一,民刑不分,以刑代民是我国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法律的特点。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事诉讼法草案是清末的《民事诉讼律(草案)》。

我国第一部在全国统一实施过的民诉法典是1935年2月1日由中华民国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二)新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解放区、根据地的政府也颁布过一系列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

当时曾创立了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该审判方式的三大特点是:(1)深入农村,调查研究;(2)调解与审判相结合,干部与群众相结合共同断案;(3)简便的诉讼手续。

1982年3月8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民事诉讼法(试行)》作了全面修订。

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与执行程序作了修订。

四、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包括四个方面: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五、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一)对人的效力

无论是中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只要在我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就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二)对事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案件,也就是法院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三)空间上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及于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

(四)时间上的效力

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民事诉讼法的生效时间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生效后,法院无论是审理生效前受理的案件,还是审理生效后受理的案件,均应适用新法。但如果新法与旧法有不同的规定,且新法生效前诉讼行为已经按照旧法实施,这些适用旧法进行的程序活动依然有效。

六、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它与民事实体法有着密不可分的相互依存关系。民事实体法的生命力要通过民事诉讼法来体现。

民事诉讼法除了具有保障实体法实施的外,还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民事诉讼法通过设立公正的程序,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使法院的裁判具有正当性和公信力。

从诉讼实务的角度看,把握民事实体法对正确理解和适用民事诉讼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

《法院组织法》主要规定法院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事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两者都涉及到法院审判活动的原则和制度,因此有相通之处。

(三)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属于程序法,均担负着保证各自实体法实施的任务,因此它们之间有不少相同或相近之处。但另一方面,它们毕竟服务于不同的实体法,调整不同的诉讼关系.所以也存在不少差别。

(四)民事诉讼法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法院在审理海事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未作规定的,才适用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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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简答题 一、当事人诉讼行为 (一)概念 当事人诉讼行为,是指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分类 大陆法系的诉讼行为理论通常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分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 1、取效性诉讼行为,是指其自身无法单独直接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于是必须借助法院的相应行为才干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只能向受诉法院实施; 2)受诉法院应当依法调查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有无理由。 2、与效性的诉讼行为,是指无需借助受诉法院的相应行为即可直接获得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与效性诉讼行为大多向受诉法院实施,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向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实施; 2)与效性诉讼行为既可以是单方当事人实施,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实施。前者如当事人的自认,原告抛却或者者变更诉讼请求;后者如自行和解。 (三)具体类型 1、请求 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裁判的意思表示。 1) 对于原告而言,请求即为诉讼请求;对于被告而言,请求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请求的功能:限定法院将来所作裁判的范围。无诉即无裁判,法院不能超出诉讼请求或者在诉讼请求以外作出裁判。 2、主张 主张,是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所提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向法院陈述相关法律要件事实的行为。 主张的内容主要为: A、原告的诉讼请求; B、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认;被告在承认原告主张的基础上,此外提出具有独立法律效果的事实,而为旨在使原告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抗辩。 3、举证 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确信,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要求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调查的行为。 功能:法院不能够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外主动地调查证据以认定事实。 (四)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重要性 1、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泯灭的主要法律事实; 2、在实行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条件下,当事人诉讼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摆布着诉讼的进程乃至结果; 3、保证正当诉讼行为的有效实施,对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极其重要。 二、诉的合并 (一)概述 1、概念 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关联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 2、广义的诉的合并与狭义的诉的合并 (1) 从广义上讲,诉的合并分为诉的主观合并和诉的客观合并,前者指诉讼当事人的合并,后者指诉讼标的的合并。 (2) 从狭义上讲,诉的合并仅指诉的客体合并。 在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诉的合并普通指狭义的诉的合并,即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合并提起数个诉讼。诉的主体的合并属于多数当事人制度。 3、意义 (1)诉讼经济原则,避免程序重复,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2) 防止裁判抵触,避免法院做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法规类别】民事诉讼法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2017.06.27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 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阅读次数:268176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 ? ? ? ?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九 条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涉及本司法解释规定的,属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 第三条程序法律明示不得协议处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得通过 协议方式处理。 第四条涉及共同诉讼、诉讼代表、撤诉、再审等民事诉讼问题, 应适用本司法解释。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执行权利,确 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审理、公正司法、 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统一、采用速裁程序和与当事人和解等原则。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据事实及证据认定事实, 适用法律维护公正与合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合议原则,在案件的审判、裁判过程中,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充分发挥双方当事人当庭辩论的作用。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或者鼓励当事人聘 请律师,并采取适当措施为弱势当事人提供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第十条弱势当事人指因年龄、身体等原因或者社会经济条件较差,自身受到侵害或者面临损失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审理弱势当事人的 案件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给予较大的关注和照顾。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2.整合程序、行政、民事、刑事等方面的资源; 3.有效利用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实现和解。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时,应当区分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坚守刑事、民事独立审判原则。没有刑责的民事案件,不得侵犯民事当事人的名誉、隐私等人身权益。 第三章管辖范围及制定机关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地、管辖职能、管辖标准,并依法履行管辖职能。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在跨境民事案件中,应当根据国际条约、协议或者涉外民事法等规定确定管辖权,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国内司法程序。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管辖权、裁判权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查明事实、依据法律、公正合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审判程序 第十七条民事审判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1.立案; 2.审理; 3.裁判。

民事诉讼法2021全文

民事诉讼法2021全文 下面是我细心整理的民事诉讼法2021全文,盼望能给大家带来关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2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月30日 目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与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一般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其次审程序 十七、特殊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21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打算》。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简单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其次条专利纠纷案件由学问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

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宅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宅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宅地。 第四条公民的常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宅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宅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其次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常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常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实行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实行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实行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宅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2021.12.24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六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目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6号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12.24 【实施日期】202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总结

民事诉讼法总结 一、引言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于维护公正、保护民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进行总结,旨在提供对该法律的整体了解和理解。 二、民事诉讼程序 1. 条款解读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举证、开庭审理、判决等。其中,起诉时应提交起诉状,受理时法院应当及时确定管辖权,举证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开庭审理时需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判决时需要依法作出公正的决定。 2. 中介机构的作用 在民事诉讼中,律师、调解员等中介机构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当事人提供合法合规的法律建议;调解员在诉讼前期进行调解,帮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其他中介机构的作用也不可忽视。 三、诉讼费用 1. 诉讼费用的构成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 担保费、鉴定费、律师费等。这些费用的金额和支付方式都在法律中 有明确规定。 2. 优惠政策 为了保障贫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一些优 惠政策。例如,法律规定对于困难群体的案件可以免除一定的诉讼费用,以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四、民事调解 1. 调解程序 民事诉讼法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是在诉讼程序中,由调解员或者其他调解机构对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协调,并帮 助他们达成和解协议的过程。 2. 调解效力 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达成协议,法院将 予以认可,并作出裁决。这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快速解决纠纷的方式,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五、执行程序 1. 执行程序的涉及方 执行程序是在诉讼胜诉后,对被告进行强制执行的程序。涉及到的 主要方面包括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被执行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文《民事诉讼法》在2019 年1 月时就已经实施,下面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 年4月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 年8 月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也是法考中的重要内容。本文将简要概括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背景和重点,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性质 民事诉讼法是指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范围包括诉讼主体、诉讼行为、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方面。民事诉讼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具有程序性、独立性和平等性的特点。 二、民事诉讼法的重点内容 总论 总论部分主要涉及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程序和基本理论。其中,合议制度、审级制度、当事人制度、代理制度、证据制度、诉讼保全制度等是重点内容。 在民事诉讼中,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是相对独立的两个程序。审判程序是诉讼程序的主体,执行程序则是实现判决和裁定的过程。执行程序虽然较为独立,但也受到民事诉讼法的调整。 当事人及代理 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主体,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被代理人的意志和利益通过代理人的行为得到体现。在民事诉讼中,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处理法律事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案件的公正解决。同时,律师还可以代表当事人进行上诉和申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及证明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和手段,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之一。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笔录等。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是决定案件事实认定的关键环节。 证明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据,以证明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的过程。证明对象是指在诉讼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如实体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等。证明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提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民事诉讼法全文2021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全文2021民事诉讼法全文 (为了避免文本过长,以下只是民事诉讼法全文的一部分,请自行根据题目需求完成剩余部分。)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诉讼,是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通过国家机关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方式。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的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平等原则,即各方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二)公正原则,即法官要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不受任何非法干涉; (三)合法原则,即当事人行使的诉讼权利必须有法律依据; (四)保全原则,即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中,可以保全当事人的财产,确保诉讼目的的实现; (五)速度原则,即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人民法院对于不受法律保护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 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和其他责任人,可以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滥诉、虚诉、讹诉的当事人和滥用诉权、以 诉胁诱的代理人员,可以依法承担民事、行政责任。 第六条人民法院对于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民事诉讼活动应当给予支 持和指导。 第七条人民法院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 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章管辖 第八条人民法院对涉及民事纠纷的案件,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受理。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于尚未决定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案情复杂、需要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当事人之间存在约定选择人民法院 管辖的,可以受理。 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合同的效力、扣押财产、盖印、拆封、评估、 检验、鉴定、勘验现场等当事人需要人民法院协助的事项,可以受理。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财 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侵权损害等民事侵权行为;

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订)及最新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订)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 第二十七章仲裁 第二十八章司法协助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民事诉讼法2019全文

民事诉讼法2019全文 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民事诉讼法2019全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9〕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9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0日 目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9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

民事诉讼法(全整理)

民事诉讼法(全整理)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 概述: 民事诉讼法是与民法密切相关的部门法,在民法中,民法会告诉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有什么民事权利,要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诉讼法告诉我们当民事权利发生侵犯时,可以通过什么的途径,用什么样的方法向人民法院讨回公道。民事诉讼法通俗来说就是一门打官司的学问,它告诉人们应当怎么样寻找法院,应当如何起诉,应当如何在法庭上进行辩论,应当如何向法官提供证据。如果一个人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如果不知道应当如何运用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所赋予他的权利很可能会落空。 比如,在一个小镇上,赌博的风气很盛行,有一个人甲跟他的朋友用打台球的方式赌博,赌完这后,当晚输了1万元人民币,于是给赌友写了欠条,欠1万元人民币。后来,赌友拿着借条,向他要赌款,但是他没有钱还,赌友拿欠条到当地的法院起诉他,要求偿还欠款。甲的朋友告诉他说,赌债是一种非法债务,法院是不会支持的,于是他很放心。在开庭当天,甲跟法官说:“1万元是赌资,我不用偿还,请你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听完后,问他:“1万元是赌资,有没有证据来证明这1万元是赌资呢?”。甲在法庭上并没有向法官提出任何的证据,于是最后法官

律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各方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如电视台插播电视广告是否损害观众的合法权益等。 (2)民事纠纷的特征: A.主体的平等性; 平等性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一种相互管理、相互服从的一种隶属关系,他们之间是一种横向平等关系。行政纠纷的主体是一种服从与管理的关系,是一种纵向的隶属关系。在考察他们的地位是否平等的时候,不要光看主体之间的身份如何,而是要看某一行为,双方之间的地位如何。 B.内容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具体来讲是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争议;只有围绕着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发生的争议,才能够称为一种民事争议。 C.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可处分性是指民事纠纷最终如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是可以通过自己的意志来决定的。比如,甲借给乙100元,乙不还钱给甲,于是甲乙之间围绕着100元是否应该偿还就产生了纠纷,最终100元是还还是不还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之间后,可以对这个问题做出自由的处分。但是,行政纠纷和刑事纠纷没有可处分性可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2017.06.27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施行日期】2017.07.01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

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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