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01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中规通[201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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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操作细则

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操作细则

1、方便居 民使用。 老 年 人 活 动 室 、 托 老 所 、 老 人 妇 幼 活 动 中 心 、 托 2、宜设在建筑的一层,并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如条件限制,设
儿所、社工服务室
于建筑物二层及以上时,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3、宜与社 区综合服务中 心等公共服务 设施组合设置 。
社区医疗卫生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站、残疾人康复服
1.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没有约定按 1.5;若地块容积率调整且已 补交土地出让金,按调整后的容积率)折算成建筑面积补偿到项目净用地中。
2.折算成配套公建建筑面积抵减须配套的公建建筑面积。 折算公式:基准楼面地价×合同约定容积率×多配套的公建用地面积/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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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若当前配套公建作价补偿标准调整,按最新要求执行。 第七条 《暂行办法》实施前出让的土地,在满足该小区或片区公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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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配套公建设施类别一览表
类别
具体用途
基本要求
1、符合交 通安全和交通 便利要求
高中、初中、完全中学、九年制学校、小学
2、 宜 设 置 在 无 污 染 地 段 , 不 宜 与 市 场 、 公 共 娱 乐 场 所 等 不 利 于 学 生 学
教育设施
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1、四班( 含)以上时, 应有独立的建 筑基地;
幼儿园
2、 三 班 ( 含 ) 以 下 时 , 可 设 于 居 住 建 筑 物 的 底 层 , 但 具 有 独 立 的 出 入
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社区警务室、社区居委会、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1、 原则上选 择居民较为集 中,方便群众 办事、活动的 地方; 2、 公共服务 设施宜组合设 置。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12-2020)的批复-中府函〔2015〕97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12-2020)的批复-中府函〔2015〕97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12-2020)的批复
正文:
----------------------------------------------------------------------------------------------------------------------------------------------------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12-2020)的批复
中府函〔2015〕97号
市城乡规划局:
你局《关于批准〈中山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12-2020)〉的请示》(中规报〔2015〕3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中山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12-2020)》(下称《规划》)符合国家、省和地方现行有关法规和规范标准,原则同意《规划》。

《规划》需进一步与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确保在总规修编中落实相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二、《规划》作为中山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应在下层次规划编制中进行深化落实。

在今后实施过程中,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活动原则上应符合《规划》要求。

三、你局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不得随意调整《规划》,如需调整,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确保《规划》的严格实施。

四、你局要在《规划》获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6日
——结束——。

中山市规划局、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建设局等关于配套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中山市规划局、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建设局等关于配套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中山市规划局、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建设局等关于配套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规划局,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07.05.29
•【字号】中规通[2007]29号
•【施行日期】2007.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中山市规划局、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建设局等关于配套城
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中规通[2007]2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中山市城市建设的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将我市的建设项目配套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以下统称“配套公建”)推广到全市统一执行,配套标准和作价补偿办法仍按2005年7月市规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配套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通[2005]20号)有关规定执行。

现就作价补偿收入分配等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镇区的商住项目须按中规通[2005]20号文规定配套公建或作价补偿,工业项目暂不要求配套公建或作价补偿。

二、全市的建设项目配套公建作价补偿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取。

中心城区的建设项目配套公建作价补偿全部纳入市财政管理。

其余各镇区的建设项目配套公建作价补偿按收入的80%返还镇区财政,纳入镇区财政管理;10%作为全市公路建设
专项资金; 10%由市财政统筹使用。

三、本通知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中山市规划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建设局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专题研究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专题研究

第三部分城市更新项目公共设施保障研究目录第一章综述 (81)1.1 研究背景 (81)1.1.1 政策背景及要求 (81)1.1.2 城市发展背景及要求 (82)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83)1.2.1 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比例和核算方法 (83)1.2.2 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产权移交程序 (83)1.3. 研究思路 (83)第二章中山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总体情况分析 (84)2.1 现状公共服务设施基本情况 (84)2.1.1公共服务配置种类 (84)2.1.2 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数量情况 (84)2.1.3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模情况 (84)2.1.4 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分布情况 (85)2.2. 医疗卫生服务资源配置情况 (87)2.2.1 医疗卫生服务设施类型和数量情况 (87)2.2.2 医疗卫生服务设施用地及空间分布情况 (87)2.2.3 医疗服务资源需求情况 (89)2.2.4 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存存问题 (90)2.3 教育服务资源配置基本概况 (91)2.3.1 各教育阶段资源数量及学生人数情况 (91)2.3.2 教育资源用地及空间分布情况 (92)2.3.3 教育资源需求情况 (92)2.3.4 教育服务设施现存问题 (93)2.4 当前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存在问题 (94)2.4.1 重点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实施问题 (94)2.4.2 建设项目公建配套设施的实施问题 (94)2.4.3 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公服配套的实施问题 (96)2.5 未来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方向 (97)第三章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分析 (99)3.1 西区马山片区改造项目 (99)3.1.1 项目基本情况 (99)3.1.2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 (100)3.1.3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评价 (101)3.2 石岐员峰片区改造项目 (102)3.2.1 项目基本情况 (102)3.2.2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 (103)3.2.3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评价 (104)3.3 石岐南下片区改造项目 (104)3.3.1 项目基本情况 (104)3.3.2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 (105)3.3.3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评价 (107)3.4 项目小结 (107)第四章城市更新中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经验借鉴 (109)4.1 广东省的城市更新政策要求 (109)4.2 其他城市更新政策文件 (109)4.2.1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种类 (110)4.2.2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计算方法 (110)4.2.3 公益性用地或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合理化调整 (111)4.2.4 配套设施建设实施与移交程序 (111)4.3 案例对中山的启示 (113)4.3.1明确中山市城市更新项目的公共设施配套价值取向 (113)4.3.2 借助用地布局优化调整公益性用地 (114)4.3.3 明确配套公益性设施的类型 (114)4.3.4 明确更新项目中的公建配套用地比例 (115)4.3.5 进一步明确设施交付和接收时序 (115)第五章城市更新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政策建议 (116)5.1 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建议 (116)5.1.1 以A、S、G、U四大类用地为公益性用地计算基础 (116)5.1.2 公益性用地占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116)5.1.3 按改造项目规划计容总建筑面积测算规划人口、核算设施配套 (116)5.1.4 公共服务设施整合布局和统筹配置 (117)5.1.5 设置公服设施配套容积率奖励标准 (117)5.2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移交建议 (119)5.2.1 现阶段中山市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移交要求 (119)5.2.2 提出“50%完成建设、80%完成移交”原则 (119)第一章综述1.1 研究背景1.1.1 政策背景及要求2013年,国土资源部批复同意广东省“三旧”政策长期有效,“三旧”改造政策从临时政策转变为长期政策,城市更新成为我省城市发展的新常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已废止)-中府〔2016〕74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已废止)-中府〔2016〕74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已废止)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已废止)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18日中山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农村空间布局,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宜居村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未纳入城镇规划管理范围的村庄,其村庄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以及对村庄内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村庄规划,是指对村庄规划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配套设施、防灾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进行控制管理制定的规划。

村庄规划是指导村庄建设实施的依据,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村庄规划及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村庄规划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有关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村庄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职权。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居)民参与村庄规划决策,组织实施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景观风貌的建设和维护,推进村居环境改善。

土地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村庄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中府办[2005]78号【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9.01【实施日期】2005.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05〕78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九月一日中山市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推进城市化建设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镇(包括火炬开发区及南区,下同)中心规划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镇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各镇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镇市政公用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村镇市政公用设施,主要分为以下三类:(一)市政设施:包括各镇中心规划区范围内的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路肩,边坡,广场,公共停车场,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隧道,地下通道,路(街、桥)名牌,人行护栏,已征用的道路用地,排水排污管道,检查井,雨水口,排水泵站,闸门,砌体,防洪墙,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场,公共场地的路灯灯具及供电设施,消防栓,宣传栏等设施。

(二)园林绿化设施:包括各镇中心规划区范围内的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用地范围内的道路绿化带(分车绿化带、人行道绿化带和路侧绿化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停车场绿地,综合性公园,区域性公园,社区公园,带状公园,街旁公园,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小区的小游园及向小区居民开放的绿地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附属绿地。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1.18
•【字号】中府〔2016〕9号
•【施行日期】2016.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
法》等文件的通报
中府〔2016〕9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消除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促进规制统一和各项改革任务协调推进,确保我市全面深化改革成效,经研究,决定对2014年行政文件全面清理后列入《市政府及市属部门文件修改目录》中的《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6〕126号)等54件市政府及市属部门文件予以废止(详见市政府及市属部门文件废止目录)。

同意各镇区废止原列入《镇区文件修改目录》中的《关于开展生猪免疫标识工作的通知》(阜府〔2002〕51号)等32件文件(详见镇区文件废止目录)。

市政府(含市府办公室)、市属部门文件废止目录,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镇区文件废止目录,由各镇区向社会公布。

附件:
1.市政府及市属部门文件废止目录
2.镇区文件废止目录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8日附件1
附件2。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划拨、集体流转预受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划拨、集体流转预受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划拨、集体流转预受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17•【字号】中府办函〔2022〕146号•【施行日期】2022.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划拨、集体流转预受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划拨、集体流转预受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17日中山市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划拨、集体流转预受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新出让用地开发建设预受理制度,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结合《中山市新出让用地开发建设预受理实施方案》(中府办函〔2021〕17号)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通过拓展新出让用地开发建设预受理制度适用范围,全面覆盖国有与集体建设用地供应,并建立包括产业、公益公建、“三旧”改造等项目的预受理制度,压缩项目用地供后开发建设的审批时间,加快项目施工建设。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实施之日起新供应(含划拨和协议出让)的公益公建设施用地,包括公用设施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用地、体育用地、科研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和医疗卫生用地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划拨或协议出让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的只租不售标准厂房用地;以自用或出让方式供地的集体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的“三旧”改造产业项目用地。

以下情形除外:(一)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用地;(二)涉及土壤污染防治优先管控地块或需进行土壤污染修复的地块;(三)重点区域须报请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或市自然资源局技术审查委员会审查的项目用地;(四)分期供地整体设计或未供先建的项目用地;(五)村民住宅用地。

20150901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中规通[2015]72号)

20150901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中规通[2015]72号)

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衔接,规范出让用地公建配套管理,保障市场公平,切实维护社区居民的切身利益,确保新旧政策的延续性与可操作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为经营性功能的建设用地的公建配套规划管理。

自建自住的私人住宅用地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套公建设施为居住区配套公建设施,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我市有关城市管理要求,在居住区范围进行配套建设的,按照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应当移交政府部门所有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设施、社区医疗卫生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社区服务与行政管理设施、邮政及市政公用设施、商业服务设施以及约定建设的其它项目等(详见附表)。

第四条建设用地出让前,由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城市规划要求提出规划条件。

如涉及有配套公建设施规划要求的,规划条件要明确配套公建的具体项目,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面积(独立用地时须明确)、建筑面积、配套公建的接收单位等具体要求。

具体配套公建项目标准,由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接收单位,包括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部门)、火炬区和翠亨新区管委会、镇政府、区办事处。

第五条本办法实施后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总住宅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城市规划要求提供配套公建设施建筑面积不足总住宅面积5%的,应按总住宅面积的5%配建。

第六条建设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条件进行配套建设,不可作价补偿。

建设项目中公建配套设施的具体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面积(独立用地时须明确)、建筑面积、位置等应在方案报建图中单独标注。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报建前与接收单位提前签订移交协议书,并在项目验收后完成移交。

第七条配套公建项目中涉及特殊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的,如学校、派出所等,设计方案需征求接收及运营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在方案审查阶段,规划部门可按需要邀请相应主管单位参加方案审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中府[2008]83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中府[2008]83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08〕83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七日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协调管理,确保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财政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外币折合,下同)或社会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属于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列入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

主要包括:(一)国家、省在我市的重点建设项目;(二)对社会经济发展有战略影响的重大项目;(三)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四)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五)关键领域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六)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第三产业项目;(七)利用外资、民间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有重大影响及示范作用的项目;(八)对精神文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九)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大项目;(十)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按照中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重大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实施阶段的不同,划分为预备项目、前期项目和年度在建项目。

(一)预备项目是指列入本市五年规划期和远景规划期内,需要开展规划调研、论证准备工作的项目。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中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中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中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15•【字号】中府办[2004]9号•【施行日期】200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中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中府办[2004]9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中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中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试行)为了保障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事业项目建设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2000-2002年中山市农业经济情况统计数据,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中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如下:一、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全市有代表性的地类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之和除以地类总数,确定全市统一的土地补偿与安置补助费平均标准,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征用各类土地均按此标准支付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

其中,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如下原则制定:耕地(水田、菜地等)的安置补助费按产值相应倍数再乘以每亩耕地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鱼塘的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按“其他农用地”的规定执行。

据2000-2002年中山市公布的全市农业经济情况统计数据,三年平均年产值为:水田每亩911元,鱼塘每亩5132元,菜地每亩1773元,蕉地每亩3211元。

另外,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为0.608亩,征用1亩土地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为1.65人。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4日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增强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和支撑作用,加快转变土地资源利用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三旧”改造项目除外)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管理,通过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监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实现国有建设用地从用地报批、土地供应和供后监管的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和各专项规划,不占用生态控制线范围。

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用地报批管控第四条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严格按照《中山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分配和使用年度计划指标,并进行计划指标使用的全程跟踪管理。

第五条镇政府、区办事处、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区政府)应根据年度征地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申报用地报批手续。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16•【字号】中府〔2019〕81号•【施行日期】201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81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16日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出让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出具、变更的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是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对建设用地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核心内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批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及核实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的依据。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设计要求、城市设计(建筑及景观设计)要求、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及市政府提出的相关规划要求。

第五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包括出具规划条件和变更规划条件两种情形。

出具规划条件是指首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建设条件;变更规划条件是指对已出具并载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依法进行变更。

第二章出具规划条件的管理及实施第六条拟出让宗地应当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确定的用途出具规划条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当先行分割为不同的宗地分别出具规划条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中府〔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31日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管控,有序解决土地规划历史遗留问题,推动重大项目落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益,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乡规划调整需要对本实施办法施行之前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合并与分割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鼓励的产业项目、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土地整备等需求为前提。

(二)坚持依法依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的基础上,优化规划条件变更流程,完善出让合同签订及后续管理。

(三)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多宗用地整体报建、跨多宗用地建设等问题,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

(四)坚持节约集约,通过国有建设用地合并整合利用、分割盘活,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及利用效益。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总体规划划定为建设用地;(二)属闲置土地的已按规定处置;(三)不涉及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的;(四)地上房屋未办理《预售许可证》或土地未以分摊面积登记到房屋买受人名下(含预告登记)的;(五)出让合同未约定不允许合并或分割;或已约定不允许合并或分割,但因政府实施规划调整导致用地被部分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剩余用地需整合开发,以及工业用地因政府招商引资需要或同意项目整合开发的;(六)符合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设计、城市设计(建筑及景观设计)、历史文化保护、海绵城市建设、河岸线退让、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相关规划要求。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5〕35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5〕35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5〕35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1日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重点项目管理,确保重点项目有力有序有效地推进,提高投资效益,增强重点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社会进步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项目(下称“市重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属国家、省重点项目的,按国家、省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市重点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市发展规划,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促进转型升级,协调区域发展,改善社会民生,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且经市人大审议通过的年度市重点项目计划中的项目。

包括:(一)交通、能源、通讯、市政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二)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方面的重大项目;(三)农林水利、新农村建设、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涉及民生的重大项目;(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涉及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平台、重大项目。

列为市重点项目的总投资规模原则要求2亿元人民币(含外币折合,下同)以上,农业、社会事业、产业重要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可适当降低。

有关《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有关《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有关《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中规通〔2015〕72号)自颁布实施以来,已有三年时间,随后配套出台的《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操作细则》(下称《操作细则》)(中规通〔2016〕70号)也已执行两年时间。

该两个办法颁布的背景为取消公建配套收费后的项目用地公建配套设施配缴问题。

由于历史用地情况多,问题复杂,在实施过程中,各镇区、各政策使用单位反映配建门槛过低、计算抵缴面积存在不清晰、条文不明确的地方,结合近年出台、执行的其他相关政策,部分条文也存在不适用和需要调整的情况,特开展此次修订工作。

二、修订内容(一)提高了配建门槛。

《管理办法》征集修改意见过程中,多有镇区、建设单位反映存在配建的配套公建设施面积小,难以移交和管理。

建议可统一进行异地配建,或折价收费。

文件出台的背景,正是由于相关上位文件规定,不允许属地再征收折价款,因此无法采用折价收费的方式。

而针对异地配建的问题,考虑到公建配套设施作用为服务周边群众,远距离的异地配建使得配套设施失去服务意义。

由于目前我市用地实行宗地管理,而且各个项目建设时序、建设单位等情况各有不同,情况较复杂。

经研究,目前实施配套公建设施异地配建的办法较难进行操作管理,难以确保配套公建设施落实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而完全取消配套公建设施的做法,不利于完善居住区配套公建设施的空间布置,影响政策公平性,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结合遇到的具体问题,综合考虑配建公建设施的面积大小及实用性能,经采用多种情形进行模拟测算,适当降低了不需要配建配套公建设施的门槛。

即不需要配建配套公建设施的情况包括:“服务设施用地(R22、R23)、划拨用地、自建自住的私人住宅用地。

”另外,明确“属私人名下的,用地面积2亩以下的居住用地,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0平方米的,可免配建配套公建用地及配套公建建筑。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0•【字号】中府办[2004]97号•【施行日期】200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中府办[2004]97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城市规划公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日中山市城市规划公开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必须按规定实行公开。

第三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特殊要求的规划项目不得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不予公开的城市规划,经过解密后可以公开。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城市规划,应当提交市保密局审查同意后加注保密标识。

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公开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分别由市、镇(区)两级规划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市规划局负责公开全市性的和中心城区的各项城市规划,各镇(区)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公开所在镇(区)范围内的各项城市规划。

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门工作部门或工作人员承担该项工作。

第五条应当公开的城市规划材料必须进行整理、核对,经规划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方可进行公开。

第六条城市规划草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结果应当公开。

第七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将审查后的城市规划草案公开,征询公众意见。

第八条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应当公布其图纸、文本、说明、附件、规划实施时间和查询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依法进行城市规划调整的,其规划调整草案及经批准后的城市规划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条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规划审批结果应当公开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二)用地范围、建设工程性质;(三)用地规划总平面图(含相邻关系)、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立面图(或透视图);(四)各单体建筑的高度、层数、建筑物间距、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物退界及退让城市规划控制线、距离配套设施等内容;(五)审批单位、批复文号、监督单位和联系电话等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中府办[2009]5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中府办[2009]5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中府办〔2009〕52号)市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计划性,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中府〔2005〕55号),制定本计划,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附件:2009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六月三十日附件:2009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序号文件名称起草部门1中山市重点项目奖励考核办法发展和改革局2中山市重大项目融资暂行规定发展和改革局3中山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业主招标办法发展和改革局4中山市12345行政服务热线管理暂行办法发展和改革局5中山市网上联合审批暂行办法发展和改革局6中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局7中山市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暂行规定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局8中山市建设工程特许经营暂行规定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局9中山市建设工程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局10中山市建设工程(服务类)管理暂行规定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局11中山市项目绩效预算管理试行办法财政局12中山市历史街区管理办法规划局13中山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规划局14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暂行规定规划局15中山市信息管道建设管理办法规划局16中山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土资源局17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国土资源局18中山市青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管理试行办法人事局19中山市优待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民政局20中山市实施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细则民政局21中山市公益文化事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2中山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办法环保局23中山市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安装与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环保局24中山市旅游服务业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旅游局25中山市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金实施办法人口与计划生育局26中山市独生子女伤亡补助金实施办法人口与计划生育局27中山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外事侨务局28中山市菊花奖规定外事侨务局29中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办法市法制局30中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市法制局31中山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2中山市租赁企业工资保证金实施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3中山市建筑业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4中山市水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中山海事局35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需要临时决定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市法制局——结束——。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计划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计划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
性文件制定修改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10.30
•【字号】中府办电〔2015〕25号
•【施行日期】2015.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制定修改计划的通知
中府办电〔2015〕25号
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计划》印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一、严格执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计划
对已列入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计划的项目,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起草小组,明确工作职责,认真开展前期调研,于2015年12月31日前报送市法制局审查,逾期未送审查的,责任单位需向市法制局作出书面说明。

在制定修改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发文主体和审查程序。

二、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规定,做好充分的调研论证、意见收集、沟通协调、审核审查、公开备案等工作。

附件: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制定文件修改计划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30日附件
备注:
1.前面带﹡标记的文件为2015年“两建”文件制定修改计划项目,共2件。

2.前面带△标记的文件为2014年行政文件修改计划中列入2015年修改计划的项目,共9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电力设施【发文字号】中府[2014]42号【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5.19【实施日期】2014.05.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4〕42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19日中山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确保电网安全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新建住宅项目,包括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等,不包括居民自建房。

第三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范围。

单个住宅业主是从电网上级电源点起至计量装置(含表箱和电表)止(见附件1);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用电负荷在100千瓦以下的具有独立产权的建筑(设施)是从电网上级电源点起至公用配电房低压配电柜出线开关止(含表箱和电表)(见附件2)。

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住宅物业的公用照明、公用汽车库、电梯、水泵、风机和消防设施,配套的医疗卫生所(室)、物业、社区用房等。

工程内容包括: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高压线路、变配电站、低压线路、设备基础、计量装置(含远程抄表系统)的建设安装等。

工程内容不包括:施工用电建设、配电房土建(及其通风、防排水等设施建设)、小区内电缆管沟建设等。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部门报审总体方案前,应就住宅项目预留及配套建设的配电房、电表间、电线电缆通道等建筑物、构筑物征求供电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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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衔接,规范出让用地公建配套管理,保障市场公平,切实维护社区居民的切身利益,确保新旧政策的延续性与可操作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为经营性功能的建设用地的公建配套规划管理。

自建自住的私人住宅用地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套公建设施为居住区配套公建设施,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我市有关城市管理要求,在居住区范围进行配套建设的,按照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应当移交政府部门所有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设施、社区医疗卫生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社区服务与行政管理设施、邮政及市政公用设施、商业服务设施以及约定建设的其它项目等(详见附表)。

第四条建设用地出让前,由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城市规划要求提出规划条件。

如涉及有配套公建设施规划要求的,规划条件要明确配套公建的具体项目,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面积(独立用地时须明确)、建筑面积、配套公建的接收单位等具体要求。

具体配套公建项目标准,由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接收单位,包括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部门)、火炬区和翠亨新区管委会、镇政府、区办事处。

第五条本办法实施后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总住宅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城市规划要求提供配套公建设施建筑面积不足总住宅面积5%的,应按总住宅面积的5%配建。

第六条建设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条件进行配套建设,不可作价补偿。

建设项目中公建配套设施的具体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面积(独立用地时须明确)、建筑面积、位置等应在方案报建图中单独标注。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报建前与接收单位提前签订移交协议书,并在项目验收后完成移交。

第七条配套公建项目中涉及特殊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的,如学校、派出所等,设计方案需征求接收及运营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在方案审查阶段,规划部门可按需要邀请相应主管单位参加方案审查。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后,已出具未过期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含有配套作价补偿内容的且未对外发布出让公告的拟出让建设用地,需按本办法重新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后出让的可申请办理改变土地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部门按上述第四条规定提出规划条件,并按中山市改变土地用途的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出让建设用地的公建配套规划事项,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用于配套公建的已出让建设用地(含已改变土地用途和拟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应比例的用地面积和相应比例的总住宅建筑面积作为配套公建设施,当不具备建设条件或提供配套用地和建筑面积不足时,须依据审批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提供公共绿地或公建用房(或住宅、商铺)进行折算抵缴。

(二)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未要求具体公建配套项目且未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用于配套公建的已出让建设用地(含已改变土地用途和拟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应提供总用地面积的8%和总住宅建筑面积的9%作为配套公建设施,当不具备建设条件或提供配套用地和建筑面积不足时,须依据审批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提供公共绿地或公建用房(或住宅、商铺)进行折算抵缴。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出让建设用地,配套公建用地面积多于或少于应配套面积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项目配套公建用地面积少于应配套面积的,优先考虑提供位于城市道路边的公共绿地,当不具备提供公共绿地条件时,不足部分按标准配套公建建筑面积进行折算,即需补偿提供
平方米的公建用房(或住宅、商铺)。

(二)市政道路、公共绿化等占用项目土地使用权证面积超过应配建面积的,超出配套用地面积可按合同约定容积率(没有约定按1.5)折算成建筑面积补偿到项目净用地中使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出让建设用地,配套公建建筑面积多于或少于应配建面积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项目配套公建建筑面积少于应配套面积时,须无偿提供公建用房(或住宅、商铺)
作为抵缴。

此部分作为抵缴的物业位置,需在审批通过的规划方案报建图纸中注明。

面积抵值计算标准为:
抵缴的公建配套面积=提供的商铺面积×1.2
抵缴的公建配套面积=提供的住宅面积×0.8
(二)项目配套公建建筑面积超过应配套面积时,超过的部分,接收单位可按35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购买,接收单位放弃购买权的,建设单位可自留经营或出售。

第十三条根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折算后得到应抵缴建筑总面积,若该抵缴建筑总面积小于10平方米,可以免除抵缴。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出让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合同针对配套公建用地及建筑面积有其他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关于配套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通〔2005〕20号)、《关于配套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规通〔2007〕29号)、《关于调整配套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通〔2013〕8号)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表:
备注:除上述列举公建配套设施以外,如有其它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的,视同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配套公建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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