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地下空间资源及开发利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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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和利用管理,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保障城市功能的完善和居民生活的便利,依据《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和利用管理,包括地下综合管廊、地下停车场、地下商业、地下交通以及其他地下设施。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和利用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多元利用、科技创新、生态环保的原则,建设安全、高效、便利、绿色的城市地下空间。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充分发挥地下空间的城市功能。

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范围应当明确划定,重点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地下停车场、地下商业、地下交通等关键地下设施进行规划。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地貌条件,确保地下空间工程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结合城市交通、土地利用、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划,进行综合协调,提高城市空间的效益和利用率。

第三章开发管理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遵循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依法申请批准,并经过专业评审机构审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按照开发协议或者合同要求,完成开发任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过程中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施工技术,确保地下空间的结构安全和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风险。

第四章利用管理第十二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合理有序、便利高效的原则,服务于城市居民和公众需求。

第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应当充分发挥其优势,配备适当的设施和服务,并通过科技手段提供便捷的管理和运行。

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提供相关的服务和设施,确保城市地下空间的正常运行。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加强对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土地空间;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因国防、民防、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涉及地下空间利用的,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三条基本制度地下空间属于国家所有;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本市实行地下空间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国防、民防、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除外;第四条原则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资源、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规划统筹、综合开发的原则;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市国土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的使用权出让和产权登记管理;市民防管理部门负责用于民防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第二章地下空间规划的制定第六条原则和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专项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关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强制性规定,并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市政府制定本市城市规划、城市和建筑设计的标准和准则,应当体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有关内容,作为编制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许可的主要技术依据;第七条全市性专项规划的编制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地下空间的现状和资源分析;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需求预测;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战略;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层次和内容;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模和布局;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步骤等;第八条全市性专项规划的审批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除外;第九条具体指引规划一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城市重要地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具体指引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遵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并明确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范围、使用功能、平面及竖向布局、出入口位置和连通方式等内容;在法定图则、城市设计、详细蓝图或其他专项规划中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具体指引规划二地下空间使用权申请人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制订城市设计、详细蓝图或规划设计方案,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安排;第十一条具体指引规划的审批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经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议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并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除外;地下空间使用权申请人制订的地下空间城市设计、详细蓝图或规划设计方案,由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规划的修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制订与修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第三章地下空间的规划和使用权出让管理第十三条遵守规划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出让,应当遵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规定,服从规划管理;第十四条使用权出让方式用于国防、民防、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地下空间,其使用权出让可采用划拨的方式;独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附着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其使用权可以以协议的方式,优先出让给已取得地下交通建设项目的使用权人;由同一主体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的地下空间,其使用权与地表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五条划拨方式的地下空间使用权取得申请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计划立项批准文件及相关批准文件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地下空间使用权申请,报市政府审批;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审批决定制作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件建设用地方案图,地下空间范围通过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确定,用地方案图通过投面绘制;第十六条划拨方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件建设用地方案图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七条招拍挂的出让程序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的,由规划和土地主管部门制订每宗招标、拍卖、挂牌地下空间的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下空间的详细位置、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用途及附件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设计条件由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对地下空间的建筑面积、功能组合、出入口位置及连通要求等做出详细规定;第十八条招拍挂的用地规划许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合同到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地下空间使用权属证明;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的规定、标准和规范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地下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功能组合、出入口位置和连通要求等;第二十条附着建设项目相关许可附着地表建筑或地下交通建设项目进行的地下工程建设,其相关行政许可应随地表建筑或地下交通建设项目一并审批;第二十一条权属登记地下空间使用权权属登记,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并注明“地下空间”;第二十二条权利转让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地下空间使用权的转让,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义务因发生战争、自然灾害或其它紧急状态,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无偿征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使用权人不得拒绝;因国防、民防、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地下空间使用权人应当无偿提供便利,并不得损坏相关设施;第四章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第二十四条原则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五条施工管理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护措施,科学合理地协调地表空间和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噪声及相邻建筑物安全,不得破坏地下市政管线功能,不得影响地面交通运输,不得妨碍地表的规划功能,不得对他人建筑物、附着物造成危害;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管理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勘察设计、环境评估、安全评估与监察、工程监理、质量管理等,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地下连通工程建设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空间使用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参照现行的管理办法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附着地表建筑进行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随地表建筑一并竣工验收;第二十九条维修和日常管理义务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义务;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参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信息管理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信息系统,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等需保密的以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信息资源应当实现共享;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划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出让行为无效;已出让的地下空间使用权由市政府予以收回;第三十二条违反招拍挂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市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三条擅自开发利用本办法实施后,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依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违反施工管理义务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建设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妨碍或侵犯他人物权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连通建设义务建设单位、地下空间使用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履行地下连通义务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拒不履行的,依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和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追究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物业管理地下空间物业管理违反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物业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行政管理人的法律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已建地下空间本办法实施后,已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如需转让或抵押,需要补办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产权登记等手续;第三十九条未穷尽事项本办法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规划、国土和房地产、建设、环保、消防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四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月日施行;。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3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3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

实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有关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具体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以及地下工程的具体位置,出入口位置,不同地段的高程、各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地面建筑的关系,及其配套工程的综合布置方案、经济技术指标等。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应采用准确、可靠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具体编制工作应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的规定进行审批。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等。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第八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必备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和调整。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第1篇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第1篇
1.进行全面的地质勘察,了解地下空间的地质结构和潜在风险 。 2.采用数值模拟和仿真技术,对地下空间的应力分布、变形和 稳定性进行分析。 3.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 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量化评估。
▪ 地下空间安全防护设计
1.根据地下空间用途和地质条件,设计合理的支护结构,确保 地下空间的稳定性。 2.考虑地下水、气体等因素,设计有效的防水、通风系统,保 障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 3.采用现代化的监测技术,对地下空间的变形、应力等进行实 时监测,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地下空间规划与设计
地下空间规划与设计
地下空间规划与设计概述
1.地下空间规划与设计的重要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地 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逐渐受到重视,地下空间规划与设计成为城 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2.地下空间规划与设计的原则:地下空间规划与设计应遵循安 全性、经济性、可持续性和可适应性等原则,确保地下空间的 合理开发和利用。 3.地下空间规划与设计的发展趋势: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城市规 划理念的更新,地下空间规划与设计将更加注重人性化、智能 化和绿色化。
▪ 地下空间支护技术
1.支护结构的设计需根据地质条件和地下空间使用需求进行。 2.常用的支护方法有喷锚支护、钢支撑和混凝土支撑等,各有 优缺点,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3.支护结构施工需保证质量和安全,确保地下空间的稳定性。
地下空间施工技术与方法
▪ 地下空间防水技术
1.防水层设计需根据地下水位和地质条件进行,保证防水效果。 2.常用的防水材料有高分子防水材料和防水混凝土等,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3.防水施工需保证质量,加强维护和检修,确保地下空间的使用安全。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02•【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7年7月2日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地下空间综合、系统开发,集约节约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整体防护和综合承载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遗产要素、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

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实施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式地下空间。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生态环保、公益优先,合理利用、确保安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地下空间应当优先用于建设地下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空防灾等项目;鼓励建设商业、工业、仓储以及体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项目;禁止建设住宅、学校、幼托、养老等项目。

第六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领导,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1章 地下空间资源及开发利用价值

第1章  地下空间资源及开发利用价值

空间的开发价值。
地下空间的使用价值, 地下空间的使用价值,一般表现为开发后所产 生的综合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生的综合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 综合效益 益,有时防灾效益也被列入 。
1.3
地下空间的防灾及环境特性
1.3.1 地下空间抗御外部灾害的能力
1.3
地下空间的防灾及环境特性
天然存在的地下空间蕴藏总量有75×1017m3。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的 技术条件下,在地下2km以内可供合理开发的地下空间资源总量为 4.12×1017m3。可供有效利用的地下空间资源应为0.24×1017m3。
1.2.2 开发地下空间的战略意义
具体来看, 具体大方面, 略意义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城市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二是城市以外的 其他国土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其他国土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1.1.3地下空间发展的宏观背景 地下空间发展的宏观背景 日本:国土狭小,人口众多,资源短缺,城市空间非 日本 国土狭小,人口众多,资源短缺,
常拥挤,必须大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常拥挤,必须大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西欧和东欧国家在20世纪后半叶的冷战时期,大 国家在 世纪后半叶的冷战时期, 世纪后半叶的冷战时期
1.3.4 地下空间的内部环境要求
地下空间的内部环境分生理环境和心理环境两个方面, 地下空间的内部环境分生理环境和心理环境两个方面, 生理环境又包括空气环境、 生理环境又包括空气环境、视觉环境和听觉环境三个内 容。
1.4
地下空间开发的法律与政策问题
1.4.1 法律问题 1.4.2 政策问题
上 海 人 民 广 场
灾害背景。 (6) 灾害背景。地下空间天然具有的防护能力,

第一章:1地下空间利用的发展过程

第一章:1地下空间利用的发展过程

地下空间权
1.地下空间权的定义
即“于地中横切一断层而享有的权利,或
者说是土地地表下一定范围内空间的权利”。
2.地下空间的供地方式 (1) 单独建设的地下工程 (2) 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
地下空间权
3、地下空间的产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权属确定
单独建设的地下工程一 般来说产权没有争议,地
下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是地
其收入纳入物业费一并管理使用。
大连典型案例
由物价局核定售价时:将地下停车场的成本分摊至总房价中, 应视作全体业主共有;但由于当时出售车库、车位的行为很
少,故矛盾不突出
开发商自由定价后:大连软件园某小区因停车位的归属及使 用问题,小区业主与开发商发生了纠纷,由于发生纠纷时较 早,车位使用不饱和,故比较容易协商。经过协商最终达成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武汉大学水利水电学院
陈俊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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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地下空间开发的发展
第二章 地下空间开发的意义
主 要 内 容
第三章 地下空间开发的特点 第四章 地铁的发展和艺术
第五章 地铁的意义和规划 第六章 地铁的结构和风貌 第七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第八章 地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第九章 地下电站的开发和利用
本节结束 谢 谢
5000km
20世纪世界大城市出现地下空间开发与综合利用
热,主要有:地下存储库、停车场、商业街、娱
乐建筑群、交通网
结论: 地下工程与人类的生活发展紧密
相关,但停留在一种自发行动上。
如何合理地利用地下空间是关系 到人类生存的大计。
二、地下空间利用的法律进程
障碍: 经济性(地权定义、建设技术) 安全性(洪水、渗漏、活断层) 1.自发利用 人类利用地下空间的历史悠久,利用目的和形式 繁多。可以说,人类地下空间利用的历史就是一部出 于各种目的和动机、发展和挖掘地下空间的潜力、不 断寻求其新的使用方法的历史。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1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1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10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17日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引导城市建设向立体空间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法》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主要包括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工程”),以及管线敷设、道路交通、桩基等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所涉及的地下空间,遵照《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执行。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营业性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通道等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其使用空间和设施应当兼顾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要求。

第三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以人为本、协调发展、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并充分考虑安全、防灾、应急避难等需要。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发展地下交通、市政共同沟、地下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横向连通的立体综合开发。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与开发利用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与开发利用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与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潜力和价值。

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和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的意义、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意义城市地下空间具有许多重要的意义。

首先,地下空间能够有效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

由于地下空间相对于地面空间而言,土地开发的难度更低,因此可以较好地满足城市人口增长的需求。

其次,地下空间可以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的问题。

在城市地下规划中,可以将一部分交通流量转移到地下,减轻地面交通压力,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再者,地下空间还可以用于城市设施和公共空间的布局。

例如,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地下公园等都能够有效地扩大城市的功能空间,提升城市的品质和形象。

二、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尽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有着巨大的潜力和优势,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理念和方法尚不成熟。

由于长期以来对地下空间的重视度较低,缺乏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导致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的理念和方法相对滞后。

其次,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存在一定的技术难题。

地下环境的复杂性,如地下水位、地下结构、地下管线等因素,给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带来了一定的技术难题。

最后,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与安全问题。

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涉及到地下设施和地下工程施工,若安全问题得不到妥善处理,可能会给城市带来重大的安全风险。

三、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的未来发展趋势未来,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将呈现出以下几个发展趋势。

首先,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将从传统的单一功能向多功能发展。

传统地下空间主要用于交通和设施布局,但未来将注重更多的功能结合,如地下购物中心、地下体育馆等。

其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将更加注重可持续性和生态环保。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遵循充分利用、合理分配、有序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依法进行,保护环境,确保公共利益。

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制定相应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坚持科学规划、安全有序,充分发挥其功能。

第二章开发规划第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应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确保开发利用活动有序进行。

第十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二)地下空间的分级管理及开放利用方式;(三)地下空间的分区规划与分区管理;(四)地下空间交通等基础设施规划;(五)地下空间与上地面开发的协调规划;(六)地下空间的环境保护措施;(七)地下空间的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八)地下空间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方法。

第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和社会需求,科学规划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确保其与上地面的协调和谐。

第十二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及时调整,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

第十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地下空间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地下空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开发设计第十四条地下空间的开发设计应满足城市规划和建筑规范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地下空间的开发设计应根据土地利用和地下资源的特点,合理布局和设计。

第十六条地下空间的开发设计应注重节能环保,减少污染排放,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地下空间的开发设计应保护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确保其可持续利用。

第十八条地下空间的开发设计应考虑地下水位、地质结构等因素,确保工程的稳定和可靠。

第章地下空间资源及开发利用价值

第章地下空间资源及开发利用价值

1.2.2开发地下空间的战略意义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战略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 是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二是城市以外的其他国土范围 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我国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战略意义在于以下几点: (1)在不扩大或少扩大城市用地的前提下,实现城市空间的 三维式拓展,从而提高土地的主要利用效率,节约土地资源; (2)在同样前提下,缓解城市发展中的各种矛盾; (3)在同样前提下,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4)建立完善的城市地下防灾空间体系,保障城市在发生自 然和人为灾害时的安全; (5)实现城市的集约化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最终大幅度提高 整个城市的生活质量,达到高度的现代化。
1.3.2下空间的内部防灾要求 地下建筑对于外部发生的各种灾害都具有较强的防护能 力。但是,对于发生在地下建筑内部的灾害,特别像火灾、 爆炸等,要比在地面上危险得多,防护的难度也大得多,这 是由地下空间比较封闭的特点所决定。因此,地下建筑的内 部防灾问题,在规划设计中应有突出位置,重点应是防火、 防爆、防水、防震等。 1.3.3地下空间与生态环境 现代社会由于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已经引发出相当复杂 和严重的城市生态环境问题,造成一定的危害和损失。人们 已开始采取各种防范和治理措施,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保护生 态环境,努力使之不再恶化,同时把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作 为提高城市生活质量的重要要求。
形成的建筑空间,称为地下建筑(undergrounding buildings)。
地下构筑物:一般是指建在地下的矿井、巷道、输油或输气管道、输水
隧道、水库、油库、铁路和公路隧道、城市地铁、地下商业街、军事工程 等。
地下工程: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一般统称为地下工程 (underground construction)或地下设施(underground facilities)。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三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三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提高城市地下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城市地下空间的安全和绿色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指位于城市地下的各类设施、管网、交通、建筑等空间。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应当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管,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和执法检查。

第二章规划与审批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的要求,并经过相关审批程序。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注重与城市规划的协调和衔接,确保与地上建设的有机结合。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考虑地质、地下水、空气质量等因素的影响,确保地下空间的安全。

第十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项目的相关材料,应当提交给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第三章设计和施工第十一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并经专业设计单位的审查。

第十二条城市地下空间的施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经专业承包单位的承接。

第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安全监控设备,确保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施工队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范进行。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得私自使用或转让。

第十六条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并按期缴纳相关费用和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地下空间进行保护和维护,不得损坏或改变空间结构。

第十八条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的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地下工程(贺少辉)》1第一章 地下空间资源及开发利用价值

《地下工程(贺少辉)》1第一章 地下空间资源及开发利用价值

三,我国生存空间的现状
1,生态空间现状 从世界范围来看,在现有的15亿公顷耕地不再减少的情况下, 如果2150年人口达到150亿,土地供养人口的能力将达到极限.我 国人口占世界人口的22%,而人均耕地面积仅占世界平均水平的 30%,即使按较低的粮食消费标准计,在现有1亿公顷耕地不再减 少的前提下,每公顷可耕地年产粮能力必须达到9600千克(合亩 产640千克),才能供养16亿人口(2050年).也就是说,我国的 生态空间将在2050年前后达到饱和,比世界平均水平提前100年.
五,我国可供有效利用的地下空间资源
开发深度(米) 2000 1000 500 100 30
可供有效利用的地下空间 (立方米) 可提供的建筑面积(平方 米)
11.5E14 5.8E14 2.9E14 5.8E13 1.8E13
3.83E14 1.93E14 9.7E13 1.9E13 0.6E13
五,我国可供有效利用的地下空间资源
17 39 13 69 12 14 5 31 100
167 84 35 286 25 23 6 54 340
9.8 2.2 2.7 4.1 2.1 1.6 1.2 1.7 3.4
土 建 费
结 构 装 修 总 计 电 气
设 备 费
空 调 卫 生 总 计


第五节 地下空间开发的法律问题
一,问题的由来
从上表可以看出,以目前技术水平完全能够达到的 开发深度30米计,可提供建筑面积6万亿平方米;当 2050年我国生活空间用地占国土面积的7.3%时,则这 部分土地的面积为70万平方千米;假定在这些土地上 的平均建筑密度为30%,平均建筑层数为4层,则可容 纳的建筑总量为8400亿平方米,与地下空间所能提供 的相比仅为14%,可见地下空间在扩大我国生活空间 容量上有着巨大的潜力.

建设规划中的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规划

建设规划中的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规划

建设规划中的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规划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土地资源的有限性日益凸显,人们开始将目光投向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

地下空间作为城市发展的新领域,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和巨大的潜力。

本文将探讨建设规划中的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规划,旨在为城市规划者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和借鉴。

一、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的意义和价值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是指对地下空间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的过程。

它不仅可以有效缓解城市土地资源的紧张状况,还可以为城市提供更多的功能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此外,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还可以改善城市的生活环境,减少交通拥堵,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

在城市建设中,地下空间可以应用于多个领域。

首先是交通领域,地下空间可以用于地铁、地下停车场、地下通道等交通设施的建设,提高城市交通系统的便捷性和流动性。

其次是商业领域,地下空间可以用于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地下超市等商业设施的建设,为市民提供更多的购物和娱乐选择。

再次是公共设施领域,地下空间可以用于公园、广场、体育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丰富城市公共空间的多样性和可用性。

最后是生活领域,地下空间可以用于住宅、办公楼、医院等建筑物的建设,提供更多的居住和工作空间。

二、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规划的原则和方法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规划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以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首先是可持续发展原则,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应与城市的整体规划相协调,符合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其次是多功能性原则,地下空间应具备多种功能,以满足不同领域的需求。

再次是灵活性原则,地下空间的规划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城市发展的变化和需求的变化。

最后是安全性原则,地下空间的规划应注重安全性,确保地下空间的建设和利用不对上部建筑和地下设施造成不良影响。

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规划的方法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空间分析、功能布局和技术支持等。

可行性研究是指对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和研究,包括市场需求、技术条件、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分析。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108号)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108号)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8号发布2001年11月20日建设部令第108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等。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第八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必备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与利用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与利用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与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是城市发展重要的一部分,合理规划和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优化城市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城市地下空间的价值、规划原则和方法、利用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城市地下空间的价值城市地下空间具有一定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城市地面资源有限,而地下空间则是城市隐藏的宝藏。

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可以有效提升土地利用率,满足城市不断扩大的发展需求。

2.丰富城市功能。

地下空间可以作为承载城市各类基础设施的场所,例如地下交通、地下管网、地下仓储等。

同时,地下空间也可以用于建设公共空间,如地下商业街、文化设施、休闲娱乐场所等,进一步丰富城市功能。

3.实现城市立体化发展。

城市地下空间以其独特优势,可以打破地上的空间限制,让城市在三维空间上进行发展,实现城市的立体化发展。

二、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原则和方法1.合理优化布局。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地下空间的特点,科学规划地下空间的布局,合理划定地下功能区、地下交通网络及服务范围等。

2.确保安全可持续。

地下空间的规划要考虑地下水位、土质、地震等自然条件,确保地下空间的安全可持续,避免地下设施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

3.充分利用现有设施。

在规划地下空间时,应充分利用已有的地下设施,有效节约资源和投资,避免重复建设。

4.注重人性化设计。

地下空间的规划应注重人性化设计,提供舒适的环境和便利的服务,使人们在地下空间中有更好的体验和感受。

三、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方式1.建设地下商业街。

地下商业街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能够有效缓解地上商业压力,提供更多的购物和娱乐选择,同时也能为城市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2.发展地下文化设施。

地下空间可以用于建设各类文化设施,如博物馆、图书馆、剧院等,为市民提供更丰富的文化享受。

3.建设地下停车场。

地下停车场能够解决城市停车位不足的问题,缓解交通拥堵情况,并且能够有效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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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开发地下空间的战略意义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战略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 是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二是城市以外的其他国土范围 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我国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战略意义在于以下几点: (1)在不扩大或少扩大城市用地的前提下,实现城市空间的 三维式拓展,从而提高土地的主要利用效率,节约土地资源; (2)在同样前提下,缓解城市发展中的各种矛盾; (3)在同样前提下,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4)建立完善的城市地下防灾空间体系,保障城市在发生自 然和人为灾害时的安全; (5)实现城市的集约化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最终大幅度提高 整个城市的生活质量,达到高度的现代化。
上海杨浦电 厂取水工程
海底隧道
英吉利海峡隧道
是运送乘客最快的英 吉利海峡隧道连接着 英国的福克斯通和法 国的桑加特,它其实 是由3条并排的隧道 所组成的。两条直径 为7.3米的主隧道之间 相距30米,中间还修 有一条直径为4.5米的 辅助隧道,每隔375 米与两侧主隧道连通。
辅助隧道的工 期 是 领 先于 两 个 主 隧 道 的 ,这 为 主 隧 道 的 施 工提 供 了 详 尽 的 地 质资 料 , 对 保 证 安 全施 工 有 重 要 意 义 。日 常 运 营 中遇到紧急情况时, 辅 助 隧 道可 以 保 证 在 90 分钟内将全部 人 员 从 隧道 和 列 车 中 撤 离 到地 面 。 它 还 是 向 主隧 道 提 供 新 鲜 空 气的 通 道 , 电力供应,通讯、 交 通 工 具的 维 修 等 服务
第1章 地下空间资源及开发利用价值
• 1.1地下空间利用的基本概念
1.1.1地下空间的含义 地下空间:在岩层或土层中天然形成或经人工开发形成的空间成为地
下空间(subsurface space)。 天然形成:天然溶洞; 人工开发:矿坑
地下建筑:建造在岩层或土层中的各种建筑物(buildings),是在地下
• 地下工程:在地面以下 土层或岩体中修建各种 类型的地下窟
兵马勇 帝王陵墓
国内外在古代利用岩体修筑一些纪录古 代文明的例子。
近代的地铁工程:纽约地下铁道长达200km
黄浦江人行隧道:隧道为我国第一条越江人行隧道,建于浦西南京路外 滩与浦东陆家嘴东方明珠塔之间,隧道内径6.67米,全长646.7米。
1.1.2.地下空间利用的历史改革
北京周口店龙骨山的洞穴内,曾居住过距今69万年前 的北京猿人,也居住过距今18000年前的我国新人一山顶洞 人。正如我国最古老的典籍《易· 系辞下》中所说的:“上 古穴居而野处。” 西安市东郊的半坡遗址是我国新石器时代仰韶文化的 重要遗址,该遗址可分为早晚两期,距今约6000~3000年, 遗址南部是居住区,居住区内就有很多人工开挖的袋形竖 穴。这种洞穴是从地面向下挖成一个上小下大的坑,坑口 有覆盖物,由坑内的木柱支撑。 到了我国新石器时代晚期,距今3000年左右的龙山文 化时期,开始出现了横穴,成为流传至今的横向窑洞的雏 形。
模拟图
英吉利海峡凿通
英吉利海峡隧道
汽车在英吉利海峡隧道中行驶
尽管把英法两国连在一起的海底隧道称为人类历史上最伟 大的海底工程之一,但它带给建筑工人的却远不是什么荣誉。 曾有记者形容为“肮脏的,致命的”。因为工人每天都在荒芜 人烟的角落里苦干。英吉利海峡施工现场1
英吉利海峡施工现场2
盾构机
形成的建筑空间,称为地下建筑(undergrounding buildings)。
地下构筑物:一般是指建在地下的矿井、巷道、输油或输气管道、输水
隧道、水库、油库、铁路和公路隧道、城市地铁、地下商业街、军事工程 等。
地下工程: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一般统称为地下工程 (underground construction)或地下设施(underground facilities)。
我国开发利用城市以外地下空间的战略意义在于以下几个 方面: (1)有计划的建设过河和越江隧道,可以使南北交通大动脉 在战争情况下保证畅通,这种作用是任何桥梁都无法替代的。 (2)研究建设贯通南北(哈尔滨至深圳)和东西(上海至乌 鲁木齐)两条全地下交通隧道,大幅度提高列车速度,保证 战时必要的交通运输。 (3)研究建设烟台至大连、雷州半岛至南海岛的跨渤海和跨 琼州海峡的海底隧道,以及跨台湾海峡的海底隧道,对于发 展经济,保障安全和祖国统一都意义重大的。 (4)在山岭中大规模建设国家战略物资储备系统,大量储存 能源和其他物资,不但可抵御平时的灾害和危机,对于支持 反侵略战争和加快战后恢复,都是绝对必要的。 (5)在山岭中隐藏和掩蔽各种军事装备和武器,对于国防的 意义是不言自明的
1.1.3地下空间发展的宏观背景
1.人口背景; 2.土地资源背景; 3.水资源背景; 4.能源背景; 5.环境背景 6.灾害背景;
1.2地下空间资源的潜在与实际价值
1.2.1地下空间资源 地下空间资源包括3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天然存在的资 源蕴藏总量;二是一定技术条件下可供合理开发的资源总量; 三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可供有效利用的地下空间总量。
至今,在我国陕西、山西、河南、陇东、宁夏等黄土地 区,仍有相当多的人居住在地下窑洞中。这种窑洞是在黄土 中按照一定的规则人工挖掘而成的。它们或者是从陡崖、冲 沟两侧的土壁开挖进去成洞,被称为靠山式窑洞;或者是先 从地面向下挖出一个下沉式天井,再从天井周围的陡崖开挖 进去成洞,形成一个低于自然地面的下沉式窑洞,由阶梯通 道与地面出入口相连;还有一些在适宜的地形条件下,把靠 山式窑洞和下沉式窑洞有机地结合起来,组成高低错落、空 间组合丰富的混合式窑洞。大量的窑洞聚集还可形成窑村。 我同现在仍有3千多万人居住在窑洞中。窑洞不仅作为居 室住宅,一些学校、商店、仓库、工厂,甚至办公机关都设 在地下的窑洞中。 1992年,在浙江省衢洲市龙游县凤凰山南麓衢江与灵山 江汇合处的石岩背村,发现至少有24个集中在一起的地下石 室群。石室群开凿于红砂岩丘下,气势恢宏、构造奇特。石 室的平面为整齐的折方几何形,出人口都设在石室西南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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