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与法规》课件:第14章第2节旅游安全经营总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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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安全报告义务
• 突发事件或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 营者及其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包括有关 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等,应当立即向本 单位负责人报告,不得拖延,更不能不报 告,以便本单位负责人能及时组织抢救, 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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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安全事故,主要指涉及旅游经营者或 者旅游者的安全事故。 • 发生突发事件或旅游安全事故后,旅游经 营者均应履行安全救助和处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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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即采取
• “立即采取”,是指在突发事件或旅游安全 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在知道或应该知 道该事件后的第一时间进行相关工作,强 调及时性和非滞后性;如果国家有明确规 定的,应当指在规定的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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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说明和警示的内容
• 根据旅游服务的特点,旅游经营者应当说 明或者警示的内容包括:
– 1.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 2.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 3.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 备 – 4.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 5.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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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旅游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6)教育培训制度 (7)应急值守制度 (8)各项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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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对一线旅游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 助技能培训 • 6.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 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 这条规定主要是对产品的安全性要求,其原理 同样适用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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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 (1)法律、法规和标准如果对商品和服务 有明确规定的,必须符合规定; • (2)没有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也不得存在 不合理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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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当履行的主要安全保障义务
《旅行社条例》规定:
• 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 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方案由国务 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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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规定:
• 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 设立的旅行社,应当依照《旅行社条例》 和本办法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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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定:
• 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 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 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 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 第六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 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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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与法规
授课人 蔡正敏 雁荡山旅游学校副校长
授课教材: 浙江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教材《旅游政策与法 规》,浙江省旅游局编,2014年5月第4版,中国旅 游出版社。
第十四章 旅游安全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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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旅游安全经营总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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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口头明示 – (2)书面明示 – (3)视听资料、警示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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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先
• 事先说明或者警示是预先防范措施,其目 的是防范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 • 事先,指在旅游者开始进行该项旅游活动 前的时间区间进行说明或者警示,包括旅 游行程开始前或者某一个具体旅游项目开 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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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 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 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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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侵权责任法》规定
• 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 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 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 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 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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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不 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以免影 响及时组织更有力的抢救工作;不得故意 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为将来进 行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制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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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旅游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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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要的
• “必要的”,指在旅游经营者的能力范围内 采取救助和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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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妥善安排
• 旅游经营者有义务在能力范围内对旅游者 作出妥善安排,转移至临时避难所,解决 食宿等问题,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旅 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等,避免旅游者再次 遭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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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因与旅游经营者不相关的第三人的行为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但如果旅游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 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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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 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 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 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责任的。
• 1.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标准和条件 • 2.配备有资质的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 • 3.对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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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 • • • (1)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经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旅游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 (4)旅游安全信息披露和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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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 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 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 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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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 定,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 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 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 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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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规定》
• 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 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 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 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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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 • 根据《旅游法》、《侵权责任法》和 《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未尽到 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或者不承 担责任的主要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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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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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 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 损失,旅游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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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安全说明和警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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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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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 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 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 承担相应责任。
– 这里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 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 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 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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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安全保障义务
• 旅游安全保障义务是一个大概念,一个总 要求,它要求经营者要采取各种措施,保 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 产安全的要求,消除危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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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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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法》规定
• (1)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应 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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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 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 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 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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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品和服务的安全保障要求
• 《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 可能危 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 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 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需要警示的内容主要是即使旅游者按照正 确的方法使用,仍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 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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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说明或警示应符合“明示”、 “事先”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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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示
• 明示主要指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用积 极的、直接的、明确的方式,将需要说明 或者警示的内容表达、告知给旅游者,具 体包括口头明示、书面明示、警示牌标示 等方式,与默示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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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第七十九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严 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 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 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 制度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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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 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 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 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 施防止危害发生。 •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 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 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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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说明、警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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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是指简明扼要的语言清楚地解释 某一事项
• 《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旅行社在订 立包价旅游合同时和包价旅游合同履行过 程中的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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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警示较说明而言程度更重,警示的要 求一般都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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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法》规定
• 《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 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 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 (1)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 (2)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 (3)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 施、设备; – (4)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 (5)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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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旅游安全救助、处置和报告义务
• 《旅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突发事件或 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 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 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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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安全救助和处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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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 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 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 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 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 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 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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