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值班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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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值班时间要求)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值班时间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2012年颁布)第八章值班保障第一百二十二条航运公司及船长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员疲劳操作,所有负责值班的船员以及被指定承担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船员休息时间,除紧急或超常工作情况外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任何24小时内不少于10小时;(二)任何7天内不少于77小时;(三)任何24小时内的休息时间可以分为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14小时。
第一百二十三条紧急集合演习、消防和救生演习,以及国内法律、法规、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演习,应以对休息时间的干扰最小且不导致船员疲劳的形式进行。
船员处于待命情况下,因被派去工作而中断了正常的休息时间,应给予充分的补休。
第一百二十四条船长按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三)项中规定安排休息时间时可以有例外,但任何7天内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对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每周休息时间的例外,不应超过连续两周。
在船上连续两次例外时间的间隔不应少于该例外持续时间的两倍。
对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例外,可以分成为不超过3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个小时,另外两个时间段均不应少于1个小时。
连续休息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4个小时。
例外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两个24小时时间段。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甲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船船员值班管理,防止船员疲劳操作,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际海事组织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组成值班的船员,但在下列船上服务的船员除外:(一)军用船舶;(二)渔业船舶;(三)非营业的游艇;(四)构造简单的木质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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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09)【法规类别】船舶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0号【修改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3)【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09.06.26【实施日期】2009.10.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已于2009年6月22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六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七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八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内河船员值班规则解读20160511韩杰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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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客、渡船在航行中的轮机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500千瓦及以上内河客、渡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人须是轮机长或者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二)未满500千瓦内河客、渡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名轮机长或者轮机员。
本条规定突出了对内河客、渡船航行值班的特殊要求,值班标准高一个等级。
《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条款解读
条款内容
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管理,规范船员值班行为,保障内河交通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本条规定了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内河船舶的船员值班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 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当遵守有关船舶航行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
本条规定了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及保证船舶航行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等规定的责任。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六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编制船舶值班制度,公示在船舶的显著位置,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
(二)值班船员应当保持通信沟通联络有效畅通;
(三)值班船员对值班安全产生怀疑时,应当立即告知船长、轮机长、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
(四)值班船员应当按照要求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
本条规定了值班船员在资源管理方面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树立资源管理的理念。
第十二条 船长应当根据航次任务做好开航准备工作,包括备好本航次所需的燃料、备品等。
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货船和300总吨及以上内河客船应当制定航行计划。航行计划至少应当包括和考虑出发港、目的港、航程、连续航行时间限制、航经水道、重要桥梁、交通管制区、天气情况等事项和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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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三章船员职责第四章船员职业保障第五章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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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9.02•【文号】交海发[2016]159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交海发[2016]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为建设一支满足国家战略需要和适应我国航运发展的船员队伍,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要求,促进中国船员发展,我部编制了《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2016年9月2日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6年9月目录一、规划背景 (4)(一)发展现状 (4)(二)形势要求 (6)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7)(一)指导思想 (7)(二)基本原则 (8)(三)发展目标 (9)三、主要任务 (10)(一)建立应用型船员培养模式,打造高素质的船员人才队伍 (10)(二)创新船员考试发证模式,实现考试发证与培训协调一致 (13)(三)建设高效运行的船员市场体系,促进船员市场健康发展 (15)(四)深化海事船员管理改革,推动管理转型升级 (17)(五)建设船员公共服务体系,提高船员公共服务水平 (18)(六)改善船员职业发展环境,促进船员队伍可持续发展 (19)四、保障措施 (21)(一)加强组织领导 (21)(二)完善法规体系建设 (21)(三)加强船员管理人才建设 (21)(四)加快信息化建设…………………………………………………………………………………………… (22)(五)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22)中国是海洋大国、航运大国,也是船员大国。
内河船员值班规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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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员值班规则内容
好呀,以下是为您生成的内河船员值班规则内容:
嘿,各位跑内河的船员朋友们!今天咱们来好好聊聊这值班的规则,可重要啦!
值班的时候,咱得保持清醒,这可不是开玩笑的!绝对不能打瞌睡,要是因为犯困出了岔子,那可不得了!也不能一边值班一边玩手机、
打游戏啥的,这心都不在工作上,能不出事嘛!
允许的行为呢,就是要认认真真地盯着各种仪表和设备,眼睛都别
眨一下。
一旦发现有啥不对劲的,赶紧处理。
比如说,水位变化啦,
就得马上做出相应的操作。
还有啊,要和其他船员配合好,互相提醒,互相帮忙。
禁止的事儿多了去啦!不许在值班的时候喝酒,那不是找事儿嘛,
脑子一迷糊,啥都完了。
也不能私自离岗,你这一走,岗位没人盯着,万一有紧急情况,谁来处理?
为啥要有这些规则呢?很简单,咱们内河跑船,那可是责任重大。
这船装着货物,关系着好多人的利益呢。
要是因为咱值班的时候不认真,出了事故,损失可就大了去了。
而且,这也是对咱们自己的生命
负责呀,谁不想平平安安回家呢?
所以啊,大家都要把这些规则放在心上,别不当回事儿。
认真值班,既是对工作负责,也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
每次值班都要打起十二分
的精神,让咱们的内河航行顺顺利利的!
总之,大家一定要记住这些值班规则,好好遵守,让咱们内河航行
稳稳当当,不出差错!。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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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员〔2018〕1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为更好地适应内河航运发展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经研— 1 —究,决定对《规则》附录3进行修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后的《规则》附录3《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附件1),以及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格式(附件2),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二、各省级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局可提出仅适用于在本辖区(或辖区某水域)航行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以下简称《辖区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发布。
三、船舶应当满足其航行所在水域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船舶可同时持有适用于不同适用范围的有效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四、船舶应当向具有核发相应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五、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应注明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栏签注分为以下几种:(一)船舶按照附件1“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一般标准”(以下简称《一般标准》)申请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全国内河通航水域(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和《辖区标准》高于《一般标准》的水域除外)”;(二)船舶按照附件1“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申请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全国内河通航水域(《辖区标准》高于《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水域除外)”;— 2 —(三)船舶按照附件1“相关省级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局辖区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申请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仅限于XX省(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或者直属海事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辖区XX通航水域”;(四)如申请定线航行不超过100公里的一般船舶和短途运输的港内作业船舶、客渡船、车客渡船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其适用范围签注为“XX至XX”“XX港内”“XX港至XX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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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6(0)3
【摘要】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管理,规范船员值班行为,保障内河交通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总页数】10页(P44-53)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船舶;船员;班规;水域环境;行政法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98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解读(上) [J], 郑和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解读(下) [J], 郑和平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J], 无
4.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J],
5.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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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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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船舶细化具体规定的要求; ②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适用范围以外船舶和特殊企业、船舶制 定值班制度的规定; ③明确值班驾驶人员的范围; ④规则生效时间。
8.附则(91-93条)
五
条款解读
《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条款解读
结语:
总之,规则的全面贯彻和落实取决于: 1.对规则的学习理解; 2.静态管理的科学精准: 包括配员证书签发、公司管理等(体系审核、安全生产 标准化等工作); 3.动态管理的快速反应;包括:VTS监控、电子巡航、 现场巡航、安全检查、行政处罚、违法记分、专项行动 和事故调查等各个环节; 4.各业务部门的通力协作;涉及包括:安全处、船舶处、 船员处、法规处等多个业务部门。 5.信息系统的有效支撑。包括信息、数据链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组织实地调研
四
规则框架
(一)架构
《内河船员值班规则》共7章93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要求、驾驶值班、轮机值 班、驾机轮机联系制度、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1-5条) 第二章:一般要求(6-16条) 第三章:驾驶值班(17-45条) 第一节:值班安排(17-18条) 第二节:了望(19-20条) 第三节:航行值班(21-29条) 第四节:停泊值班(30-37条) 第五节:作业值班(38-40条) 第六节:交接班(41-45条) 第四章:轮机值班(47-74条) 第一节:值班安排(47-47条) 第二节:航行值班(48-61条) 第三节:停泊值班(62-69条) 第四节:交接班(70-74条) 第五章:驾驶轮机联系制度(75-88条) 第一节:开航前(75-77条) 第二节:航行中(78-83条) 第三节:停泊中(84-88条) 第六章:法律责任(89-90条) 第七章:附则(91-9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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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15年11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管理,规范船员值班行为,保障内河交通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内河船舶的船员值班适用本规则。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农用船舶、非营业性游艇、体育运动船艇和非机动船舶的船员值班除外。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管理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按照船舶安全配员的相关规定配备合格船员,确保指派到船上任职的船员熟悉船上相关设备、船舶特性,熟知本人职责和值班要求,有效履行安全、防污染等职责。
第五条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当遵守有关船舶航行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六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编制船舶值班制度,公示在船舶的显著位置,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
船长应当安排合格船员值班,明确值班船员职责。
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保证船舶、货物、人员安全及保护水域环境的要求,考虑值班船员资格和经验,根据情况合理安排值班船员,并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
第七条内河货船在航行中的驾驶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2人,其中至少1人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二)1000总吨至3000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1 人须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
夜间及能见度不良时,需增配1名普通船员;(三)未满1000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
技能认证船舶管理知识考试(习题卷19)
![技能认证船舶管理知识考试(习题卷19)](https://img.taocdn.com/s3/m/7daf4cfe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e3.png)
技能认证船舶管理知识考试(习题卷19)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91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一般远洋船舶组织结构分为_______,每个部门内部都有明确的岗位分工。
A)甲板部和轮机部B)事务部和甲板部C)事务部和轮机部D)甲板部、轮机部和事务部答案:D解析:2.[单选题]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主要作用和目的包括( )①帮助船员停止或减少排放;②帮助船员减轻油污染危害;③对船上操作性排油的指导;④发生事故性溢油时对船长的指导A)①②③④B)①②③C)②③④D)①②④答案:A解析:3.[单选题]STCW 公约将船员的知识和技能分为______。
A)管理级、操作级、支持级B)主管级、管理级、操作级C)轮机级、驾驶级、通信级D)轮机级、甲板级、电子员级答案:A解析:4.[单选题]为符合 ISPS 要求,船舶监控可采用___等措施。
①照明;②值班及保安人员的巡逻;③自动监控设备A)①②③B)②③C)①③D)①②答案:A解析:5.[单选题]海底门进水口一定要位于()。
A)空船吃水线以上B)空船吃水线以下C)满载吃水线以上D)满载吃水线以下答案:B保函来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把争议留待日后解决的做法( )。
A)对国际贸易具有积极意义B)是一种消极的做法C)影响到货运正常程序D)容易引起更大的争议答案:A解析:7.[单选题]保安等级2是指( )。
A)应始终保持最低限度的适当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B)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适当的附加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C)应在一段有限时间内保持进一步的特殊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D)应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保持较高的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答案:B解析:8.[单选题]根据我国海交法以及领海和毗连区法的规定,以下表述有误的是( )。
A)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我国领海的权利B)外国非军用船舶进出我国内水和港口必须经过我国海事管理机构的批准C)外国军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我国领海的权利D)外国军用船舶进入我领海,必须经过我国政府的批准答案:C解析:9.[单选题]水泥堵漏法具有______等优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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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值班保障
(1)航运公司及船长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员疲劳操作。除紧急 或者超常工作情况外,负责值班的船员以及被指定承担安全、防污染 和保安职责的船员休息时间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①任何24小时内不少于10小时; ②任何7天内不少于77小时; ③任何24小时内的休息时间可以分为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
段至少要有6个小时,另外两个时间段不应当少于1个小时。连续休息 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4个小时。例外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两个24 小时时间段。
(2)紧急集合演习、消 防和救生演习,以及国 内法律、法规、国际公 约规定的其他演习,应 当以对休息时间的干扰 最小且不导致船员疲劳 的形式进行。船员处于 待命情况下,因被派去 工作而中断了正常休息 时间的,应当给予补休。
(12)机舱处于备车状态时,值 班轮机员应当保证一切在操纵时 可能用到的机械设备处于随时可 用状态,并使电力有充足的储备, 以满足舵机和其他设备的需要。
(18)值班轮机员应当了解失去 舵效或者因机械故障导致失速会 危及船舶和海上人命的安全,当 发生机舱失火或者机舱中即将采 取的行动会导致船速下降、瞬间 失去舵效、船舶推进系统停止运 转或者电站发生故障或者类似威 胁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通知驾 驶台。如可能,应当在采取行动 之前通知,以便驾驶台有最充分 的时间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避
(3)因船舶、船上人员 或者货物出现紧急安全 需要,或者为了帮助海 上遇险的其他船舶或者 人员,船长可以暂停执 行休息时间制度,直至 情况恢复正常。情况恢 复正常后,船长应当根 据实际情况尽快安排船 员获得充足的补休时间。
(4)船舶应当将船上工作安排表张贴在易见 之处。船舶应当对船员每天休息时间进行记录, 并制作由船长或者船长授权的人员和船员本人 签注的休息时间记录表发放给船员本人。船上 工作安排表和休息时间记录表应当参照《国际 劳工组织(ILO)和国际海事组织(IMO)编 制船员船上工作安排表和船员工作时间或休息 时间记录格式指南》,并使用船上工作语言和 英语制定。
内河船舶驾驶员值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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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驾驶员值班规则内河船舶驾驶员值班规则交通部安全监督局关于推荐《内河船舶驾驶员值班规则》、《内河船舶轮机员值班规则》的通知(安监字[1992]112号1992年6月1日)为完善船舶值班制度,保障船舶运输生产的安全,现将中国航海学会组织编写、审定的《内河船舶驾驶员值班规则》、《内河船舶轮机员值班规则》推荐给你们,请各航运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上述两个规则,进一步加强船舶值班管理,落实船舶值班责任制度,确保船舶安全生产。
内河船舶驾驶员值班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驾驶员的值班职责,保障船舶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机动船值班驾驶员。
但是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的驾驶员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长对值班的安排应能保持安全值班。
第四条驾驶员值班时应当领导本班值班人员各司其职,完成值班任务。
第二章航行中值班驾驶员职责第五条值班驾驶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操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或国境河流的有关航行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航行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保证正规了望,及时掌握航道、航标、航行信号、水文、气象、来往船舶动态和周围环境,结合本船操纵性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航行安全。
第七条正确使用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并掌握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措施。
第八条亲自或督促轮,驳水手(或舵工)检查号灯、号型、旗号、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第九条船长在驾驶室,但未言自己指挥航行或操作前,值班驾驶员不得认为已被船长接替而放弃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船长在驾驶室接替指挥航行时,值班驾驶员仍负有协助了望及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一条遇下列情况应当果断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船长:(一)能见度不良而无把握继续航行时;(二)对通航条件有疑虑时;(三)遇雷雨大风威胁航行安全时;(四)发现遇险信号和各种危及航行安全的可疑物时;(五)主机,舵机或其他主要的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发生故障时;(六)发生碰撞、触礁、搁浅、火警、人落水或船舱进水等紧急情况时;(七)出现危及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况时。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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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9.0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8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年第10号)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三条第(十)项。
二、删除第四条第(三)项、第(八)项;将第(四)项修改为:“(三)核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式样见附件3)”;将第(六)项修改为:“(五)组织对《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进行抽查”。
三、将第六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审核,并向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出具审核修改意见”。
四、在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本单位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设施保安评估。
”六、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七、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导则》起草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验和审查,根据现场检验结果和审查意见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修改。
现场检验情况应当记录。
”八、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但交通部声明未经其同意不得改变的内容除外”修改为“调整的内容应当符合《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导则》的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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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11.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及发证权限。
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和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申请、签发第六条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取得与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和职务要求相对应的《适任证书》。
持证人任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资格,也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
第七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二)证书类别、编号;(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五)发证机构;(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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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
值班规则》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0.07.06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5号
•【施行日期】2020.07.06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0年第15号
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
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
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0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中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国
家海事管理机构”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二、删去第八十九条中的“船员服务簿”。
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改规则标准转职能方式便利服务内河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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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规则标准转职能方式便利服务内河船员庞博【期刊名称】《中国海事》【年(卷),期】2016(000)007【总页数】3页(P10-12)【作者】庞博【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截至2015年12月31日,我国拥有内河航运企业4 000多家、拥有内河船舶约为17.2万艘、注册内河船舶船员731 234人。
然而,在这风光的数据背后,内河船员的地位和处境却略显尴尬。
近年来,内河船员工资普遍较低、船员职业吸引力不断下降、内河船员来源不足、整体文化素质不高等问题凸显。
改革,已势在必行!2015年11月,交通运输部先后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以下简称《船员值班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5规则”)两个部令并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船员值班规则》作为我国首个规范内河船员值班行为的强制性规定,明确了主管机关、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船长的职责;对不同等级船舶航行时的值班安排、航行值班、停泊值班、交接班等作出了具体要求;规范了开航前、航行中、停泊中驾驶、轮机的联系制度;同时,规定了法律职责,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和船员公布了具体的处罚措施。
《船员值班规则》的出台,明确了驾驶和轮机值班人员的职责,强化了当班船员的履职意识,更为重要的是,它弥补了我国规范船员值班行为的法律空白,为内河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同日,“15规则”及实施办法也相继出台。
相较于之前的“10规则”,“15规则”在考试机构的资质与权限、船员任职通道的优化、适任证书类别与职务等方面都做了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内河航运发展的需要!在考试发证机构资质方面,“15规则”实施办法规定中国海事局负责全国一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核验,并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其他《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核验则由各省级海事局负责,并向社会公布。
而在权限的掌控上,“15规则”实施办法中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各省级海事局可针对仅在本辖区航行的1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的特点,制定1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大纲,报中国海事局备案;各省级海事局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对仅在本辖区范围内航行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按照中国海事局统一制定的适任大纲,自行组织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产生与内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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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产生与内容说明申春生;周金根【期刊名称】《航海技术》【年(卷),期】1998()3【摘要】1 《值班规则》的产生《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生效十多年来,对提高海员素质、保障航行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世界海运业的发展,加上公约里许多内容不够完善,一些标准亟待修订,原公约已难以适应海运业发展的新要求。
为此,国际海事组织于1995年对该公约进行了全面修正,并于1997年2月1日开始生效。
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STCW公约中的规则分为两部分:A部分是强制性的,B部分是指导性的。
为了配合新公约的全面实施,提高我国海员的整体素质,认真履行缔约国的义务。
【总页数】3页(P7-9)【关键词】海船;船员;值班规则;航运企业【作者】申春生;周金根【作者单位】湛江海监局;上海海监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692.2【相关文献】1.医院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作用和应说明的内容 [J], 王济根;朱莉2.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12年2月29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J], 乔晓阳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J], 崔世安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J], 曾荫权5.把握调整内容贯彻调整意见──关于义务教育小学数学教材的调整说明和具体内容 [J], 瞿如河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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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2016)《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0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中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二、删去第八十九条中的“船员服务簿”。
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15年11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管理,规范船员值班行为,保障内河交通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内河船舶的船员值班适用本规则。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农用船舶、非营业性游艇、体育运动船艇和非机动船舶的船员值班除外。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管理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按照船舶安全配员的相关规定配备合格船员,确保指派到船上任职的船员熟悉船上相关设备、船舶特性,熟知本人职责和值班要求,有效履行安全、防污染等职责。
第五条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当遵守有关船舶航行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六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编制船舶值班制度,公示在船舶的显著位置,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
船长应当安排合格船员值班,明确值班船员职责。
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保证船舶、货物、人员安全及保护水域环境的要求,考虑值班船员资格和经验,根据情况合理安排值班船员,并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
第七条内河货船在航行中的驾驶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2人,其中至少1人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二)1000总吨至3000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1 人须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
夜间及能见度不良时,需增配1名普通船员;(三)未满1000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
内河货船在航行中的轮机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500千瓦及以上内河货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人须是轮机长或者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二)未满500千瓦内河货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名值班船员。
第八条内河客、渡船在航行中的驾驶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1000总吨及以上内河客、渡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2人,其中至少1人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二)300总吨至1000总吨内河客、渡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夜间及能见度不良时,需增配1名普通船员;(三)未满300总吨内河客、渡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
内河客、渡船在航行中的轮机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500千瓦及以上内河客、渡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人须是轮机长或者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二)未满500千瓦内河客、渡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名轮机长或者轮机员。
第九条船舶停泊时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确保满足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的需要。
其中,1000总吨及以上货船和300总吨及以上客船停泊时应当留有一个航行班的驾驶和轮机人员值班。
第十条值班船员对船舶安全负责,但不免除船长的安全责任。
船员在值班期间不得安排影响其值班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值班船员应当遵守下列驾驶台和机舱资源管理要求:(一)值班船员应当正确接收和处置气象、水文、周围船舶动态等与航行安全有关的信息;(二)值班船员应当保持通信沟通联络有效畅通;(三)值班船员对值班安全产生怀疑时,应当立即告知船长、轮机长、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四)值班船员应当按照要求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船长应当根据航次任务做好开航准备工作,包括备好本航次所需的燃料、备品等。
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货船和300总吨及以上内河客船应当制定航行计划。
航行计划至少应当包括和考虑出发港、目的港、航程、连续航行时间限制、航经水道、重要桥梁、交通管制区、天气情况等事项和要素。
第十三条船长应当对值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船员的不良操作行为。
在遇到能见度不良、恶劣天气、航行条件复杂等可能影响船舶安全的情形时,船长应当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督航行。
第十四条值班船员应当按规定升降国旗,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和旗号,不得擅离岗位,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事项。
值班船员应当按规定记载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等法定文书。
船长、轮机长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核并签名。
船舶航行和作业期间,舱面人员进行临水作业时应当规范穿着救生衣。
第十五条严禁船员酗酒,值班船员在值班前4小时内及值班期间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不得超过0.05%或者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
严禁值班船员服用可能导致不能安全值班的药物。
严禁船员有吸毒行为。
第十六条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值班船员,除执行本规则外,还应当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驾驶值班第一节值班安排第十七条驾驶值班安排应当适应船舶所处状态、环境、条件。
第十八条船长在确定值班船员组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24小时有人值守;(二)天气、能见度情况、白天及夜间的驾驶要求差异;(三)船舶特性、船舶操纵性能、船舶尺度、驾驶台结构和指挥位置的视野、航经特殊水域和临近航行危险等可能引起的额外工作量;(四)雷达、电子定位仪、船舶自动识别仪(AIS)等助航仪器、操纵装置、报警系统等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设备的使用和工作状态;(五)驾驶台内的机舱控制装置、警报和指示器及其使用程序和局限性;(六)值班船员对船舶设备、装置的熟悉程度及操作能力;(七)值班船员的适任能力及经验;(八)必要时召唤待命人员立即到驾驶台协助的可能性;(九)所载货物的性质和状况、旅客的数量和位置;(十)特殊的操作环境对航行值班的特别要求。
第二节了望第十九条驾驶值班船员应当充分利用视觉、听觉及其他一切有效手段始终保持正规了望,同时在规定的频道上守听甚高频电话(VHF),必要时做好记录,掌握来往船舶动态和周围环境情况,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夜间、能见度不良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应当加强了望。
第二十条驾驶值班船员应当掌握船舶自动识别仪(AIS)的安全使用方法,保持该设备处于常开工作状态并及时更新信息。
第三节航行值班第二十一条值班驾驶人员应当使用安全航速。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充分掌握在任何吃水情况下本船的冲程等操纵特性,并考虑船舶可能具有的其他不同操纵特性。
第二十二条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结合本船操纵性能,正确使用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并掌握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必要时,应当果断使用车、舵、锚以及声光信号装置。
第二十三条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熟练使用雷达等助航仪器,并符合以下要求:(一)遇到或者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或者在通航密集水域航行时,应当使用雷达,并注意其特性、效率和局限性;(二)使用雷达时,应当选择合适的量程,仔细观察显示器,确保及早进行系统的分析;(三)应当确保所使用的雷达量程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进行转换,以便及早地发现物标。
应当考虑微弱或者反射力差的物标可能被漏掉;(四)熟练使用其他助航仪器判断局面和航行危险。
第二十四条值班驾驶人员应经常检查操纵设备、助航仪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号灯、号型和旗号是否正确显示,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五条值班驾驶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当随时掌握船位和航速,确保本船行驶在正确的航线上,并注意在适当的时候使用测深仪器和设备。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给其他值班船员适当的指令和信息,并监督操作指令是否正确执行。
第二十六条船长在驾驶台但未声明亲自操纵时,值班驾驶人员应当正常履行值班职责。
船长接替操纵后,值班驾驶人员仍负有协助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夜间航行时,如有必要,船长应当签署夜航命令,值班驾驶人员应当认真执行。
第二十八条遇下列情况时,值班驾驶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船长:(一)能见度不良;(二)对通航条件有疑虑;(三)对船长指令有疑问;(四)遇恶劣天气威胁航行安全;(五)发现遇险信号或者危及航行安全的可疑物;(六)主机、舵机或者其他主要的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发生故障;(七)发生碰撞、触礁、搁浅、火警、人员落水、环境污染、船舶进水等紧急情况;(八)出现危及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五)至第(八)项情形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值班的普通船员应当正确执行船长、值班驾驶人员下达的操作指令,对指令有疑问或者出现不能执行指令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
第四节停泊(系泊、锚泊)值班第三十条驾驶值班船员应当认真执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在船人员动态和值班任务执行情况,经常巡视船舶,了解周围情况,维持船上的正常秩序。
第三十一条值班驾驶人员负责与港口联系,了解货物装卸、旅客上下和燃料、水补给进度,并掌握船舶吃水、浮态、强度和稳性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驾驶值班船员应当经常检查舷梯、锚链、跳板以及安全网,及时调整系缆。
第三十三条系泊中,驾驶值班船员应当注意系缆受力和他船靠离情况,了解风、流、水位等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第三十四条锚泊中,驾驶值班船员应当了解潮汐、水流、水深、底质、气象及周围环境等情况;并应当保持正规了望,注意下列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一)是否走锚;(二)周围锚泊船及附近航行船舶动态;(三)风、浪、流、水位及潮汐的变化情况;(四)本船货物和旅客的状态;(五)并靠船舶的系缆及其他安全设施状况。
第三十五条本船或者他船走锚,或者过往船舶距离本船过近出现危险局面时,值班船员应当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告船长或者值班驾驶人员。
第三十六条船舶修理时,值班船员应当督促从事高空、舷外、临水、明火作业以及封闭舱室内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相关安全制度。
第三十七条发现火情、人员落水、环境污染、船舶碰撞等紧急情况时,值班船员应当立即发出警报信号,报告船长,按应变部署全力施救。
必要时请求救助。
第五节作业值班第三十八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制定保证货物作业和旅客安全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