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MBO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一)
浅谈公司股权信托模式中MBO、ESOP的法律问题
理层把资金信托给信托投资公 司 ,由信托 投资公 司去完成最 终的收 购 , 因此无论管理层参与收购的人数有多少 , 都不会受到有 限责任公 司人数
的限制 。 第 二,解决管理层收购 的巨额融资问题。管理层收购除 了面 临收购 主体适格 、人数 限制外 ,资金 的来源也是很重要的问题。管理层 的 自有 资金是有 限的 ,与巨额 的收购资金是有差距的。管理层可 向银行 贷款但 作为个人往往不具有很 大的信用额 度 ,叉没有 可抵押 的巨额 固定 资产 , 因此巨额融资来源很 困难 。MB O股权信 托是 由信托 公司对 信托项 目设 计出一定数量的信托产品并 由社会投 资者进行购买 。信托公 司可以将发 行信托计划融到的资金贷给管理层 ,进而解决管理层融资难的问题。 第三 ,避免新设公司导致的双重 征税 。为 了解决管理层 收购人数 限 制及转投资的限制 ,管理层会选择设 立一家新 的公 司作 为收购主体 ,但 是设立新的公司会面临企业所得税 的问题 ,因而管理层就 面临着双重征 税 的困境 ,就会降低管理层的收益。但是通 过管理层收购 股权信托能避 免双重 收税给利益带来的损失。 2 .MB O股权信托 中存在 的法律问题
浅 谈 公 司股 权信 托 模 式 中 MB O、E S O P的法 律 问题
祝 建 鹏
摘 要 :近 年 来 ,信 托 业 已成 为与银 行 、保 险、证 券一 样成 为 了现 代金 融体 系构成之 一 。 目前 ,股 权信托 的应 用越 来越 多 ,比如 MB O、E S O P
股权信托 。 但是 目 前股权信托的理论和法律规定都还不够完善 , 股权信托在 实践 中的优势 以及存在的法律 问题有待进一 步探 究。 关键词 :股权信托 ;MB O;E S O P;法律 问题
(MBO):我国企业并购的新浪潮
(MBO):我国企业并购的新浪潮摘要:管理层收购(MBO)作为一种新型并购手段,近几年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越来越多的得到运用,然而,MBO在我国的应用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本文试图从MBO的特点及在我国应用的意义出发,分析MBO在我国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管理层收购;MBO;企业并购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s简称MBO)作为企业并购浪潮中的一种新型并购手段在西方国家已有20年的历史。
在我国,粤美的集团在2000年初率先进行了这一尝试,随后2001年6月宇通客车、深圳方大也先后进行了管理层收购等。
可以说,管理层收购在我国将有愈演愈烈之势,它不仅能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而且为我国的国企改革和公有制企业的产权明晰指出了一条新路。
管理层收购的特点管理层收购(MBO)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者或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交换及其他产权交易手段购买本公司全部或部分的股份,从而改变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公司的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点:1.MBO是杠杆收购的一种特殊形式。
它具有杠杆收购的一般特点,所不同的是杠杆收购的主体主要是外部投资者,而管理层收购的收购主体是目标企业的管理层或经理层。
他们对本公司非常了解,并有很强的经营管理能力,通过MBO 由单一的经营者身份转变成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的身份。
2.MBO主要靠借贷融资完成。
目标企业的管理层往往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在他们取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以后,再由目标企业发行大量债券或以目标企业的资产、现金流量来偿付贷款。
3.MBO的目标企业通常是具有巨大资产潜力或存在“潜在的管理效率空间”的企业。
管理层取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后,通过对目标企业的资产结构及业务进行整合与重组,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使企业迅速发展起来。
管理层收购在我国应用的意义1.MBO能够改进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地降低企业代理成本。
论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律规制我国证券市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之间有高额差价,部分上市公司又存在管理效率低下的状况,因此上市公司管理层可以采用协议收购的方式用较小的资本投入来获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再通过重组和降低管理成本的方式,获得较大的收益回报。
从理论上分析,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推行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 —out s ,缩写为MBO) ,符合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需要,但由于我国的管理层收购是在《公司法》、《证券法》颁布以后才正式露出水面的,仅散见于一些法规中,且这些法规仅对MBO 进行了粗略的规制,难以应对实践中各种问题。
目前在管理层收购过程中也出现了大量的问题,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因而有必要在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管理层推行管理层收购的同时,防止管理层收购的运作因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而被上市公司管理层恶意地滥用。
一、MBO 定价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规制(一) 存在的问题我国目前实施的MBO ,不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多是以管理层(直接或间接地) 协议受让非流通的国有股份的方式进行的。
由于事关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也就使MBO 的定价问题尤为敏感。
根据1997 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联合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以及2002 年施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的规定1 可以看出,每股净资产值是监管部门设定的国有股对外转让的价格底线。
但是在我国一些上市公司MBO 案例中,收购价格甚至比每股净资产还低,例如上市公司特变电工,2002 年中期每股净资产为3. 38 元,而管理层实施MBO 的收购价格最高为3. 10 元,最低为1.24 元。
粤美的MBO 中第一次股权转让价格为2. 95 元,第二次股权转让价格为3 元,均低于公司2000 年每股净资产4. 07 元。
由于每股净资产并不代表资产的优劣和企业未来的营利能力,因此质地优良的国有资产即使按照略高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出售也可能是一种“流失”。
中国的MBO问题
中国的MBO问题赵建华经营者持股(MBO)是当前中国国有企业的一个热门话题。
所谓经营者持股实质就是一种国有企业的产权私有化过程。
国有企业在中国是一种企业形式之一,中国的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目前,中国的国有企业的总资产超过十万亿元,这是一笔巨额的资产。
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有着逐步改革的需要,这是市场经济演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其中,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带来的竞争和效率追求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动力之一。
经济结构调整,即原来的国有企业在产业结构中的状况发生变化,也是国有企业发生改革的动力之一。
国有企业在公有制特色等方面有一些特殊性。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发挥较大作用,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这些特殊性导致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率低于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要改变这种状况,国有企业的改革是关键。
国有企业的改革过程和方式中,股权改革是一大内容。
而股权改革中,MBO 是新近兴起的重要方式。
MBO实质是把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企业的经营者,让经营者持有相当份额的国有企业的股权,即国有企业的私有化。
这样,有利于经营者对增加企业的认同感和对企业发展的积极支持,可以减少国有企业责任者责任不到位的惰散现象。
另外,中国国有企业在某些领域和某些企业退出是中国以往的国企改革的重要策略之一,这种国企改革有抓大放小、股权转让等不同形式。
其中,不缺乏MBO等形式。
目前,中国的国企规模已经相当之大,这是中国国企抓大放小、股份化改革的结果。
之所以要实行国企的MBO,或者说当前在把MBO作为国企股权改革独到的主要形式之一,其原因就在于国企改革的深化。
国企的MBO,一方面,可以规范地进行股权改革,尤其是股权由国有变成非国有,即私有化,另一方面,可以积极地推进企业自身的发展,即企业经营者在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后会或多或少地推进企业的发展,具有对企业发展的自觉性。
国有企业的MBO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其复杂性并不在于MBO本身,而在于MBO的社会影响。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MBO问题
、 、从 而 改 变 公 司的所 有权 结 构 或, ,
“
产 的质 量
盈 利 能力
,
也 不 能 体 现 目标 企 业 未 来 的
控制 权结 构 进 而 通 过 重 组 目标 公 司 实
现 预 期 收 益 的 并购行 为
一
价格实 现对本公 司国有资产 的收购 , 甚
至有可能成为腐 败的温床 。
控股公 司外 ,公司对外投 资的累计 投资
额不得 超过本公 司净资产 的 5 %, 0 这种
规定 , 上市 公司的管理者若 想以 MB O
方式 实现 收购 自己所在公司 的流通股 可
四 、 O 交 易 不 透 明造 成 管 MB
衡量
,
管理 层 对企 业 所 作 出的贡 献 很难
。
就 可 以 得 到印证
另
一
购价格 的谈判缺 乏 透 明 度
MB O
用 具 体 的 数据 进 行 量化
方面
,
资产减 去 负 债 的剩余 部
收 购 过 程 中导 致 谈 判 缺 乏 透
Ec no t e i w o m cR ve
C NF FO I T P E UR HI 2E 。 REGNEN RE R NE S
考 虑 了 管 理 层 对 企 业 的历 史 贡 献
。 ,
定价
之 后 获得 了 公 司绝 对 控 股 或
,
价 依据 是 基 于 这 样
种 观 点 : 即 收 购方
标 准 模糊 不 清 同时 管 理 层 很 可 能利 用
相 对 控股 地 位
我国上市公司MBO运作的案例分析
我国上市公司MBO运作的案例分析我国上市公司MBO运作的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越来越多的企业实施了MBO(管理层收购)运作,这一运作方式在提振市场信心、促进企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以某我国上市公司MBO运作为例,分析其运作模式及其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某我国上市公司成立于1990年,专注于电子产品的制造和销售业务。
然而,在近几年的竞争中,公司的市场地位逐渐下滑,经营状况趋于不稳定。
为了重拾市场竞争力,公司管理层决定实施MBO运作。
首先,管理层与外部投资者合作,共同成立一个特殊目的公司(SPV),该SPV由管理层和投资者按比例出资。
管理层以其在公司的权益作为出资,而投资者主要以货币资金作为出资。
通过合作成立SPV,既能有效整合管理层的资源优势,又能吸引外部资本的注入。
其次,SPV以一定价格从上市公司购买公司股权,完成管理层收购。
这一步骤的关键是确定公司的估值,并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完成股权转让。
在本案例中,公司的估值主要基于其过去几年的经营状况、未来发展前景以及行业竞争情况等因素进行评估。
同时,设立独立的估值机构进行公正的估值工作,确保管理层和投资者双方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
完成收购后,管理层开始全面进行企业改革和战略调整。
他们组织全体员工参与企业发展规划,提出新的战略目标和运营模式。
同时,注重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此外,管理层还通过技术升级、市场开拓等措施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占有率,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结果,经过几年的努力,该上市公司成功实现了转型升级。
其市场地位得到明显提升,销售额和利润率均呈现增长趋势。
此外,公司在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先后推出一系列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
MBO运作不仅使得公司的经营状况得到改善,也提振了市场信心,增强了资本市场的活力。
此案例证明,MBO运作作为一种有效的企业治理模式,可以充分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律监管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律监管在当今的经济舞台上,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s,简称 MBO)已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现象。
然而,伴随着其发展,一系列法律监管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一、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概述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简而言之,是指公司的管理层通过各种方式获取公司的控制权。
这一行为的动机往往是多样的,可能是为了实现个人的商业抱负,也可能是认为公司的潜在价值未被充分发掘,通过收购能够实现更有效的经营和价值提升。
在 MBO 过程中,管理层通常会组建专门的收购团队,筹集资金,并与原股东进行谈判和交易。
收购完成后,管理层往往会对公司的经营策略、组织架构等进行调整和优化,以实现其预期的目标。
二、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律监管的必要性首先,MBO 涉及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和重大利益的重新分配。
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可能会导致管理层利用其信息优势和权力地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例如,管理层可能会故意压低收购价格,或者在收购过程中隐瞒重要信息。
其次,MBO 可能引发公司治理结构的失衡。
管理层在收购后既是公司的所有者又是经营者,容易出现权力过度集中的情况。
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可能会导致内部监督机制失效,从而影响公司的决策质量和长期发展。
再者,MBO 还可能对市场竞争秩序产生影响。
例如,收购后的公司可能会通过垄断行为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利益,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三、当前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目前关于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存在一些模糊和空白的地带。
例如,对于收购资金的来源、收购价格的确定等关键问题,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给监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在 MBO 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及时性至关重要。
然而,现实中部分上市公司在管理层收购时,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导致投资者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
(三)监管手段有限监管部门在对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进行监管时,手段相对单一,主要依赖于事后的审查和处罚,缺乏事前和事中的有效监控和干预。
论我国上市公司MBO法律监管
论我国上市公司MBO的法律监管摘要:mbo是一个舶来品,从它被引入到我国的那一刻起就与我国的相关经济与法律环境格格不入。
十多年过去了,作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的一次大胆尝试,mbo在收购主体、收购价格、融资渠道、信息披露等方面依然存在不少法律监管缺陷。
本文试着针对上以问题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以求为上市公司mbo的合法有效进行保驾护航。
关键词:上市公司 mbo 法律监管一、mbo在我国的发展概况mbo是一种杠杆收购,起源于英国,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者(层)利用自有资金或外部融资购买本公司股份,从而改变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或者控制权结构,进而通过重组目标公司,实现预期收益的并购行为。
从2000年粤美的在上市公司中率先实施mbo,到2001年上市公司进行mbo逐渐成为市场热点,而中国证监会2002年10月8日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使上市公司mbo逐步走向规范化。
2003年4月7日mbo被财政部”紧急叫停”--在相关法规未完善之前,对采取管理层收购(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行为予以暂停受理和审批,待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措施后现作决定。
mbo元年的论断不攻自破,mbo却因此由明转暗,”曲线mbo”大行其道。
2005年4月14日,国资委、财政部共同发布的《企业国在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指出:”mbo只许4亿以下的中小企业尝试,大型国有企业暂不进行”,被理解为暂且默认了中小型国企向管理层转让。
2006年1月22日,国务院转发国资委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在此份文件中虽然”管理层收购”的字眼荡然无存,全部换为管理层增量持股,并依然延续了此前对国企改制”严格基调”,让市场对”大型国企mbo再度解禁”充满猜测。
mbo之所以在我国发展得如此艰难、饱受争议,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水土不服,与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格格不入。
如果不加强与mbo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监管的力度,mbo 的大规模实施就容易引发诸如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内部控制以及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
MBO的运作方式及其关键问题
MB O勺运作方式及其关键问题十六大报告提出国有资产要分级管理,要有计划地实施国有股减持,这为MB(从幕后走向前台提供了政策保障。
我国目前有11万亿国有资产,其中有2/3 需要盘活,这幺多勺国有资本要从竞争性领域退出,可选择勺对象无非是外资、民营资本和身处其中勺管理层,MBO、将成为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手段之一。
目前,由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配套、各类制度机制不健全,MBC市场的发展一直是举步维艰、陷阱重重,致使MBC从一开始引进我国就毁誉参半,成为争议的焦点。
业界需要规则,市场呼唤规范,只有在健全的法律法规的指引下,才能形成有效的市场、合法的收购主体、有法可依的定价模式和融资渠道,才能保证MBO勺运作安全有效,走上健康发展之路。
那幺一个规范的MBC方案是怎样运作的?我国在MBO!作过程中有哪些关键的问题及其管理者决策的依据是什幺?本文将对此进行初步的探析。
一、一个完整的MB(方案是怎样操作的MB(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者或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从而使企业的原经营者变成了企业的所有者的一种收购行为。
对于MBO勺产生,理论界的主要解释是MBC节约了代理成本,这种节约体现在两个方面:诱导专用人力资本的投资是导致MBO勺根本原因;信息优势使管理层实际获得了公司的控制权,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分离带来了经济学上的经典代理问题,而MBC使两权合一,节约了两权分离带来的成本。
从这里可以看出,MBO寸我国企业改制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明晰产权、所有者回归;降低代理成本、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率;股权激励,培育中国企业家阶层;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行业的退出等。
MB(没有一个固定模式,也不存在保证成功的模式。
它的判断标准是能使企业的管理层、所有层都有一个比较满意的方案,而且在这个方案的基础上能够使得这个企业得到可持续的发展。
因此,MB(成功的要素首先是所有者对管理层的价值确认。
上市公司管理层子公司MBO:动因分析和监管建议
时间内, 尽量充分加以利用 , 切不可闲置浪费, 并努力将现有的无形
F 快化现的产。住有形产各优, 【美]平列 弗( auhLvf北台,京. 出社0 计 l 展 转为 产项务 实生力抓现无资的种势 动 [】维. 无资管) 】 : 大 版,3 各 尽业 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延伸 、 5 巴鲁企 形产理 . 北 学资产一管理、 业B rc e M 京 等译 无形 2. 0 融资和扩张等功能。 主 6 王 ]【 ・ 著. 王志
法人治 理结构 尚不 完善 的情况 下 , 管理层
代理成本 问题产 生于所 有权 和经营权
勺 I 分离 ,让经 营者 通过持有公 司股份成 为
奎 的所有者 ,实现 所有者 和经营者利 益 司
勺 l 合一 ,可 以有效 解决代理成 本问题 。因 :,从某种意义 上说 管理层 收购是对建 立 生 所有权 、经 营权 两权分离基础 上 的现代
司的 MB 受到监 管 当局限 制时 ,并 购管 O
却并未停 滞 ,管理 层子公 司 MB O作 为
一
对 灵 活 , 升潜 力 大 , 别 是 在子 公 司 未 上 特
理层 熟悉的 、有潜 力的子公 司成 为管理层
重手资南百T有可时理获理 一选为 购 , 种成验频 业 来市性管将更 的)。资的其 金 段,京, 的 从司进公股 三择融 种 I 有构本珠、 层。公东子管 种收力 一 杭功也频其 回上 度,得 替资 收 马 、有新S 报市,上 就 代 替 在市江、 也 成股层司 理 作 萧 长场 相 上 本 看 层 代经新亮春 是能来市 大 缓压 等 春、 长 与 角 行 (融 钢高实 中 管 购 解
国有企业MBO实施的利弊得失
THANKS
感谢观看
融资风险
融资渠道受限
在国有企业实施MBO时,收购者可能面 临融资渠道受限的问题。由于国有企业 的规模较大,收购者可能需要通过多种 融资渠道筹集资金,如银行贷款、发行 债券、引入战略投资者等。如果融资渠 道受限,则可能影响其收购能力和收购 后的经营能力。
VS
融资成本高
由于国有企业规模较大、收购风险较高, 以及收购者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收购者可能需要支付较高的融资成本。这 可能会增加其财务负担,影响其收购后的 经营和发展。
信息披露不规范
在国有企业实施MBO过程中,信息披露不 规范可能会引发法律风险。如果相关信息没 有得到充分披露或存在误导性陈述,可能会 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遭受损失,同时 也会影响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04 国有企业实施 MBO的成功案例 分析
案例一:XX公司
背景介绍
XX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面临着市场竞争加 剧和经营效率低下的问题。
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更有优势地位,市场份额不断扩大。
案例二:YY集团
背景介绍
YY集团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涉及 多个行业和领域。
MBO方案
YY集团的管理层提出了针对部分非 核心业务的MBO计划,以实现资源 的优化配置和效益最大化。
实施效果
MBO实施后,YY集团在以下几个方 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资源整合
通过对非核心业务的MBO,实现了 资源的有效整合和集中管理,提高了 资源利用效率。
杠杆收购
指收购方通过借债来获得目标企业的 股权,从而实现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 。
MBO的特点
1 2
收购方式灵活
MBO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收购 方式,如现金收购、股权交换、资产剥离等。
MBO存在的问题
MBO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管理层收购(MBO)是指公司管理者或经理层通过借贷融资购买本公司股份,从而改变公司所有者结构、控股权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公司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
这种国际上通用的收购行为,在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中却发生了变异,出现了不少问题。
研究这些问题背后的动因,对于促进中国国有企业MBO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MBO在中国实践中的变异MBO发源于英国。
1980年,英国经济学家迈克·莱特(Mike Wright)在研究公司的分立和剥离时发现了一种奇特的现象:在被分立或剥离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被出售给了原先管理该企业的管理(或经理)层。
在当时的研究中,这种现象还没有名字,人们笼统地把它称之为“buy-outs”。
后来,英国对此类收购进行融资的主要机构工商金融公司(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Finance Corporation)把这种现象起名为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s),简称为MBO,该名称一直沿用至今。
MBO的出现并非偶然,在很大程度上,它可以说是20世纪70年代公司分拆的结果。
公司分拆是指大公司将部分非主导业务剥离出去,以便集中精力经营主导业务。
在战后至20世纪70年代以前,公司发展的总趋势是:不断地寻求兼并机会,迅速扩大公司规模,很少出现通过公司分拆将公司变小的现象。
物极必反,20世纪70年代后,这种倾向开始逆转,很多过去因追求多样化而形成的大公司遇到了发展的障碍而不得不将公司拆小,即卖掉一些业绩不佳的辅助业务或子公司等,在很多时候,公司总部更愿意将小公司卖给原来经营公司的管理层,即所有权变更而管理层不变,这就是MBO。
中国MBO实践始于20世纪90年代,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一些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在MBO的实践中往往以廉价获取国有资产为主要目的,所以导致中外的MBO存在很多差异:1.目标动因不同。
上市公司MBO中国有资产定价的法律分析
是从我 国现有法律出发 , 国有资产转让 的依据 ; 谈 三是说 明我 国目前 国有 资产转让定价 的两种 主要 方式及其 缺点 ; 四是对 我国 目前 国有 资 产定价进行法律建议 。
标。] [
39 、7年《 份有 限公 司国有 股股 东行 使 股权行 为规 股 范意见》 规定 : 让股份 的价格必须依据 公司的每股净 资 “ 转 产、 净资产收 益率 、 际投资价格 ( 资回报率) 近期市 场 实 投 、 价 格 以及合理 的市盈率 等因素来确定 , 不得低于每股净 但
MB ( O 即管 理层 收 购 )实 质上 是 企业 所有权 的一 种 ,
重新配置 。它主要体 现为企业 股权或资产 的转让 , 并必然 涉及对相关股权 或资产的评估定价。国企存在所有人 ” 虚
位” 的问题 , 国家不可能象私营企业主那样 直接介入 MB O
交易, 并实现对企业股 权或 资产 处分 的有效 监督 , 必须 其
借助代理机制去完成 , 这样就必然产生代 理风险。我 国对 公 司财务 的法律监 管不利 . 管理层利用收购过程 中信息高 度不对 称的状况 , 通过调剂或隐藏利润 的办法 扩大账面 亏 损, 然后利用账面亏损获得较低 的收 购价格或甚 至逼迫地 方政府低价 转让 股份至管理层 控股的公司 , 果地 方政府 如 不接受 , 则继续 操纵 利润 扩大 账 面亏 损 直至 上市 公 司被 S " 后再 以更低 的价 格收购 。完成 MB q、 O后 , 管理层人 员通过调账 等方 式恢 复 账面利 润 , 隐 藏 的利润 合 法 出 使 现, 从而实现大量现金分红 以缓解 MB O带来 的 巨大财务 压力 。这一 过程中 , 常会伴 随大量 的关联 交 易, 使 上 经 致 市公司资金大量外流 。因此 有必 要从法 律层 面对其 进行 分析 , 出相应 的改善建议 。 提
上市公司MBO价格问题的法律分析
损直至上市公司被 S ( T是 指沪深证 券交 易所从 19 TS 98 年 4月 2 2日开始 , 对连续 出现 2年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进行 特别 处 理 ( pc t t et ) sei ma n) 后再 以更 低 的价 格收 l a m 购。一旦 M O完成 , B 高管人 员再通过调账 等方式使 隐藏
与外来 投资者或 并购专 家组成投资集 团来 实施收购 ; 一
种 是 E O ( mp yeSokO nr i l s , 是 职 工 S P E l e t w e hpPa ) 就 o c s n
持股计划或在英 国推行 的 E O( m lyeB y u) 就 B E poe u —o t ,
、
上 市公 司 MB O概 述
M O Maae e t u —ot 又称 管理层 收购 , 管 B ( n gm n y u) B 是
理层利 用 自有资金或外部 融资来购买其所经营 的公司 的 股 份, 以此 完成 由单纯 的公 司管理者 到股 东法律地位 的
内部人 控制是指公司在法律名 义上 属于股东所有 的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00 50(060 — 06 0 10 — 1 20 )4 03 — 3 2
MB O作为 一种企业 制 度创 新 , 企业 的有效 整合 、 对 激励管理人 员积极性 、 降低 企业代 理成本 以及 改善企业 经 营状况 等方面有着重 要作用 , 因此成 为公 司治理结构
维普资讯
20 0 6年第 4期 ( 总第 17期 ) 1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Junl f i hi om l nvrt( hl oh n oi cecs ora o n a N r a U ie i P i sp yadSca Sine) Q g sy o l
我国推行MBO的现实问题和对策建议
我国推行MBO的现实问题和对策建议作者:何建武卢山冰耿瑞霞来源:《新西部·中旬刊》2013年第06期【摘要】本文针对我国推行MBO的现实问题,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要完善法制环境;大力进行金融体制改革,设计多样化的金融工具,提高MBO 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保证交易价格的公正性;加强MBO中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黑箱交易和“分、卖、赏”。
【关键词】推行MBO;现实问题;内部人控制;对策建议在我国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MBO(management buy-out)作为一种流行于欧美的企业重组的市场经济从属性制度安排于20世纪末被我国引入,一时间被视为解决国企问题三大法宝之一。
近年来,我国许多企业相继推行了MBO,例如四通、宇通客车、深方大等。
可以说,MBO在我国将有愈演愈烈之势。
MBO是指企业管理层在金融机构的支持下通过收购企业的股份或资产来拥有企业的控制权,从而改变企业内控制权格局以及公司资本结构,使企业的经营者和所有者合一的一种收购行为。
一、我国推行MBO的现实问题分析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
MBO目前在我国遇到了较大的法律障碍,纯粹市场意义上的MBO这样收购形式的合法性尚未肯定。
有关收购行为的立法相对滞后,且散见于诸多法律之中,庞杂缺乏规范性,地方性的条例则不具备权威性和统一性,所以法制环境非常不完善,严重阻碍了我国MBO的推行。
融资问题。
在国外,MBO是一种典型的杠杆收购方式,管理层靠发行大量垃圾债券筹措大部分资金。
而在我国,发行垃圾债券是不允许的。
落后的金融体制、比较单一的金融工具使MBO从银行融资的可能性非常小,现行法律禁止企业用股票或资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还禁止个人以股票作抵押向银行贷款收购股权,这些导致了我国企业推行MBO时资金来源窄,融资艰难。
配套的中介机构问题多。
中介机构可以提供对公司价值的标准化评估,又可提供必要的税收和法律方面的服务以及参与收购策略、融资策略的制定。
谈我国上市公司曲线MBO的监管问题
安 阳 工 学 院学 报
J un lo y n n tueo e h oo y o r a f An a gIsi t f c n lg t T
0c .01 t2 0
第 9卷 第 5期 ( 第 4 总 7期 )
V 1 o5 G nNo4 ) o. N .( e . .7 9
( 背 离竞争 原 则 , 一) 行政 干 预 色彩依 然 浓厚
在 国外 。对 目标 公 司的 收购 是 一 个众 多 收购
者 之 间的竞 争过 程 , 理层 并 不是 天然 的收 购 者 。 管 唯 有 目标公 司 的管理 者 或 经理 层 在 平 等竞 争 中胜
出, 这样 的 收购才 叫 MB 而我 国实施 的许 多 国企 O。 改 制 首 先 背 离 了 竞 争 原 则 。 现 在 绝 大 部 分 曲 线
存在 很 多问题 。
一
表大 会 的意 见 ;在 收 购 之 中 ,应 根 据信 息 公 开原
则 , 到 收购 公 开 , 允 许外 部 收 购 者加 入 竞 买 , 做 并 以发 现合 理 的转让 价 格 :在 收 购 之后 和 其他 股
( ) 三 操作 程序 违规或 有疏 漏 。 成为 重组各 方容 易发 生 冲 突的潜在 因素
法 律法 规 的缺 失 . 曲线 MB “ O”有效 规 避 了现 有法
律 法规 体 系 的监 管 ; 一方 面 , 另 由于 “ 曲线 MB ” O 模
式 一般 针 对 上市 公 司 的优 质 资产 ,相 对 于 上市 公 司 股权 而 言 ,管 理层 对 于 该类 资产 更 加具 有 信 息 优 势 ,从 而也 就 更加 容 易 通过 会 计 操 纵 等方 式 低 价 收 购该 类优 质 资 产 ,同样 可 以达 到 针 对 上市 公 司股权层 面 MB 的 目的 。然 而在 认真 地分 析一 些 O
MBO案例分析
信托投资公司
股权质押 信托贷款
管理层 受让股权
目标公司
利用自有资金和信托贷款 集合信托委托收购
信托投资公司
集合信托 信托贷款
收益权
管理层 表决权
目标公司
信托融资需要防范风险
• 要求借款人将所持股权作为贷款抵押,或将 借款人其他无瑕疵资产作为贷款抵押等;
• 要求并购信托融资收购方最低出资比例; • 在经营上,信托投资公司可以选择外部监事
新动态之三
(国资委)
• 上市公司MBO是以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为目的,所需 要收购资金较大,而且管理层难以用自有资金进行,主要 靠融资取得。贷款通则规定,融资资金不得用于股本收 益性投资,因此,在现行法律条件下,受法律障碍限制,管 理层没有正常的融资渠道
• 在国有企业出资人缺位及国有企业监督机制不健全的 情况下,上市公司国有股出售给管理层容易出现自买自 卖,出现国有资产低价出售的情况,容易产生国有资产的 流失;
郑州宇通集团公司 17.19%
宇通客车600066
国内MBO模式
• 通过职工持股会或工会造壳收购上市公司 • 管理层自然人直接出资设立主体收购上市
公司 • 设壳收购大股东,实现间接控股 ✓ 对公司优质资产或子公司的局部MBO • 控制“黄金股”来影响目标公司 • 股权激励模式 • 借助信托投资公司持股
四通集团
四通集团 616 名职工 5100 万元注资
1999 年 5 月 6 日, 成立职工持股会 的。
段永基和董事长沈 国钧各占 7%,14 个新老核心成员共 占 50%左右。
间接控股
出资 51% 出资 49%
1999 年 5 月 13 日
四通投资有限 公司,即"新 四通
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的MBO(1)
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的MBO(1) 内容摘要:由于背景和环境的不同,我国的MBO与欧美的MBO 存在本质的区别。
我国的MBO只是国有和集体产权改革的方式方法之一。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囿限,在我国实行MBO 尚有许多的制度性障碍,但由于对MBO的法律规制太过原则和疏廓,因此也给MBO留下了许多空间,很多障碍也就不成为障碍。
为了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和维护社会公平,我们即要允许MBO的存在,也要对其积极的规范和引导。
关键词:管理层收购;MBO;制度障碍;原则。
……MBO即ManagementBuy—Out的英文缩写,起源于美国,MBO 译成中文是“管理者收购”,即由公司的管理者收购其任职的公司,从而对其进行控制,实现经营者和所有者的合二为一。
现在MBO在中国正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
MBO已经实实在在地在各地发展开来。
据了解,在苏南地区,集体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90%完成了MBO,100%的集体企业控股的非上市公司完成了MBO。
①显然,MBO已成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发展方向之一,是一个大的趋势。
尽管MBO在我国发展势头迅猛,但并不代表其在理论和实践中没有障碍。
一、MBO只是国有产权改革的方式之一MBO在欧美出现并达到高峰的背景是20世纪60年代的混合并购浪潮造就了无数业务多元化的企业巨无霸。
但到了70年代中后期,由于股票市场价值评估理论的变化,市场和投资者不再青睐业务多元化的企业集团,这样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寻求出售下属业绩不佳的企业,而这些企业在进入集团之前是赢利的,而管理层和投资银行家也相信这些企业在退出集团后也会赢利,在这样的背景下,那些从事杠杆收购的投资银行家和企业经营者联手,通过大规模借贷方式融资对目标企业进行收购,最终通过资产分拆出售或企业整体出售上市获得高额投资回报。
而国内MBO是战略性收购。
国内MBO 形成背景有两种,一种是民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创业者及其团队随着国内经济体制的改革,逐步明晰产权,并最终摘去“红帽子”,实现真正企业所有者“回归”的过程,如粤美的、深方大;另一种在国内产业调整、国有资本退出一般性竞争行业的大背景下,一些国有企业的领导在企业发展中做出了巨大贡献,地方政府为了体现管理层的历史性贡献并保持企业的持续发展,在国退民进的调整中,地方政府把国有股权通过MBO的方式转让给管理层,如宇通客车、鄂尔多斯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市公司MBO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一)摘要:MBO和ESOP(员工持股计划)、ESO(经理股票期权)一样,具有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功能。
在上市公司中推行MBO,符合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需要,有利于解决国企改革中的产权明晰问题,可以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但是应当明确,MBO自始至终是管理层进行自我激励的一种手段。
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有必要在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管理层推行MBO前,针对实施MBO 的诸环节完善相应的法律环境,既要从制度上为推行上市公司MBO排除障碍,又要防止MBO的运作因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而被上市公司管理层恶意地滥用。
关键字:上市公司MBO法律障碍制度完善上市公司MBO(ManagementBuyouts,简称MBO)即上市公司管理层融资收购,是指上市公司的管理层通过借债融资的方式筹措资金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以获得对本公司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并购行为(M&A)。
在1995年,中央提出了“抓大放小”的思路,要求“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等形式,加快国有小企业改组步伐”,及党的十五大也对私有制企业进行了重新定位的历史背景下,ESOP和MBO在我国开始兴起,四通集团被认为是中国第一例成功实施MBO的企业(香港上市)。
1999年9月,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步伐开始加快。
按照“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的案例不断涌现。
2001年1月,粤美的集团管理层完成MBO,成为我国第一起上市公司MBO案例,随后胜利股份、伊利股份等一批上市公司对外宣布实施MBO.自此,MBO成为和外资并购、民营企业收购并列的我国证券市场三大上市公司并购题材。
在上市公司中推行MBO,符合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需要,有利于解决国企业改革中的产权明晰问题,可以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但是应当明确,MBO自始至终是管理层进行自我激励的一种手段。
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有必要在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管理层推行MBO前,针对实施MBO的诸环节完善相应的法律环境,既要从制度上为推行上市公司MBO排除障碍,又要防止MBO的运作因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而被上市公司管理层恶意地滥用,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上市公司MBO的运作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设立MBO收购主体;第二,管理层进行融资;第三,管理层以控股为目的对上市公司的股权进行收购;第四,收购完成后,管理层控股上市公司并对其行使控制权。
本文将依此顺序对MBO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一、设立MBO收购主体的法律问题研究(一)设立MBO 收购主体的法律形式的选择实施MBO的上市公司管理层一般要成立一个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的实体(Enterprise)作为收购主体。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确切地说是国家授权的特定机构或部门)。
因此,以收购主体最终是否成为被实施MBO的上市公司的股东为标准,MBO收购主体又可以被分为自然人型和法人型两类。
自然人型收购主体包括合伙企业型收购主体和独资企业型收购主体。
自然人型收购主体的本质是管理层成员作为自然人持股,以“一致行动”的方式行使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①设立自然人型收购主体最大的法律障碍在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6条的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0.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此外,在我国虽然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但在税法上和公司一样,也被视为纳税义务人。
该两种企业的投资人从企业所分配的利润同公司股东一样,须完成两次税收,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因此,缴税上无任何优惠也成为自然人型MBO 收购主体设立的法律障碍。
限制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比例以及对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进行双重征税都是我国法律的特殊规定,不符合国际上的惯例。
因此,笔者建议取消对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的限制和对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重复征税,为上市公司管理层设立自然人型MBO收购主体排除不必要的法律障碍。
在实践中,我国上市公司MBO收购主体均为法人型收购主体。
法人型收购主体仅有公司型收购主体一种形式。
《公司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这一条款为设立公司型MBO收购主体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类型。
由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手续繁杂,审批程序复杂,从经济成本的角度来考虑,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MBO收购主体是不适宜的。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管理层设立MBO收购主体时的必然选择。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型MBO收购主体的弊端分析1.管理层因《公司法》注册资本的规定而增加的收购成本为了加强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解决公司设立中的虚假投资和抽逃资本问题,我国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问题,一直采用的都是法定资本制,即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注册资本(等于或高于法定最低资本),在公司成立时由股东一次性足额认缴完毕,公司才可以成立的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不允许公司的资本分期缴付和分期发行。
但我国公司法定资本制的规定增加了上市公司管理层实施MBO的成本。
此外,我国《公司法》第12条第2款对公司转投资的规模也做了严格限制,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若严格根据此规定,管理层则必须为所设立的公司型MBO收购主体提供总额为收购资金数额两倍的注册资本金,这无疑增加了上市公司管理层设立公司型MBO收购主体实施MBO的成本。
而从实践来看,我国上市公司MBO案例中的公司型MBO收购主体的投资行为基本上都违反了这一条款。
尽管目前为止,此类违规投资行为并没有被禁止,但其违法性却是不容质疑的。
鉴于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已事实上成为上市公司MBO的重要法律障碍,笔者建议修改我国《公司法》中有关注册资本的条款,对法定资本制予以更多特殊情况下的例外规定。
2.管理层的股权收益被双重征税的风险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变现公司型MBO收购主体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对其股权收益征缴企业所得税。
将股权收益分配给个人时,个人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最高可以达到45%,这将会进一步减少管理层的股权收益。
由此可见,管理层设立公司型MBO收购主体实施MBO,将面临股权收益被双重征税的风险。
为了鼓励上市公司管理层实施MBO,笔者建议在对公司型MBO收购主体征缴企业所得税后,免除对个人所征的个人所得税。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法定人数的限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应当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因此,上市公司管理层不得以一人名义设立独资公司实施MBO.而如果参与实施MBO 的上市公司管理层人员超过五十人,或者外部战略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管理层一起实施MBO时,其法人主体的构建也将受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
笔者建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公司法》的规定,放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
二、MBO融资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一)银行资金来源的法律障碍在美国,MBO的收购资金可以由银行提供,也可以由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基金、风险投资公司提供。
从支付方式而言,有现金、股票、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多种形式。
与此相反,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实施MBO,只能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而且融资渠道也非常单一,大部分收购资金只能来自于银行。
例如粤美的集团MBO的收购资金,管理层自筹部分不到10%,其余约3.2亿元都是银行贷款。
但是,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证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向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提供资金用于实施MBO尚有法律上的障碍。
1995年发布施行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商业银行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本法施行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71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借款人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或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999年颁布施行的《证券法》第133条规定,银行资金禁止违规流入股市。
显然,管理层对上市公司实施的MBO,具有“股票业务”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性质,银行的资金被上市公司管理层借贷后用于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违反了禁止银行资金流入股市的规定。
由此可见,目前银行类金融机构对上市公司MBO 给予贷款有违规之嫌。
笔者认为,银行资金不能进入股市的规定是不合理的,银行的资金进入股市应是其投资的一种方式。
国内现有的金融法律环境和狭窄的投资渠道,严重制约了银行资金的投资活动,因而建议修改《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
(二)担保中的法律风险在上市公司管理层筹集MBO收购资金时,融资方会要求上市公司为MBO收购主体提供担保或用上市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
例如粤美的集团管理层3.2亿元的银行贷款就采取了股权质押的方式:“管理层成立的收购主体-美托公司,以其所持有的粤美的法人股共计10761万股(占总股份的22.19%)向顺德市北溶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质押贷款,共计贷款3.2亿元,贷款期限3年。
”《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实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解释:“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MBO收购主体在管理层完成MBO后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
上市公司为MBO收购主体提供担保,就具有向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性质。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MBO案例中,管理层多采取在实施MBO前,用上市公司的资产为MBO收购主体提供担保的方法来规避上述法律的规定。
但是,由于担保关系发生时,管理层等交易各方明知MBO收购主体将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因此,这个担保行为有上市公司管理层滥用在上市公司的职权之嫌。
根据《公司法》第123条的规定:“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