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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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思考

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思考

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单方即时解除并没有规定必要的程序,用 动者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与用
人单位无须预先通知劳动者,并向劳动者告知理由,也没有给予 人单位的责任相比,劳动者的责任则不受限制,无论造成多大的
劳动者合理的申辩机会。尽管规定了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要求 损失,劳动者都必须要赔偿。
3.1 增加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规定。我
分企业在很长时间内缺乏对人才尊重和保护的意识,这导致了 国在解除程序方面应作进一步的规定。比如规定,用人单位应

我国大量人才资源的流失,严重制约了我国企业长远发展。伴 经一定的程序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然后再向劳动者告知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人才在企业 情况、说明理由,允许劳动者进行陈述和辩解,劳动者如认为用
其也必定会不断的提高自己知识水平以避免被淘汰,这无形之 试用期内预告解除期限为 3 天,这种泛泛的规定,已不适应我国
中大大提高了我国劳动者的总体素质,贯彻了我国人才发展的 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现实的需要。应当根据劳动关系存续时
战略。
间的长短,规定不同期限的解除预告期。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
2、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现行弊端
年 第
动者整体素质的提高。
【注 释】

2.3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问题。现实中,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
①王旭冬.劳动者无条件预告解除权之畸形现状.连云港职业技术学
十 二
多数是用来约束劳动者的,几乎没有约束用人单位的,而由此产 院学报,2004.9.59 页
期 生的违约金争议也较多。目前大量的劳动争议,多是因为用人
3.3 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 87

【法规】劳动法-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法规】劳动法-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和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应当妥善处理以下问题。

首先,落实工资分配制度。

应当建立完善的工资分配制度,按照工作量、工作难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报酬标准,公平合理地分配工资。

对于违反工资分配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其次,严格执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保障雇员权益的重要文件,应当认真履行合约,并在合同到期前进行续签或者解除。

如果雇主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解除合同,应当取得公司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交纳相应的违约金。

第三,规范加班工资。

应当在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支付标准基础上,对加班情况进行统计,按照较高的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同时,对于不合理加班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第四,保障劳动安全。

应当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对劳动场所及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第五,做好职工福利。

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福利制度,包括年假、带薪休假、病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等福利制度,使员工感到企业关心和照顾他们的安危。

以上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时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

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为雇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优厚的薪资待遇及各种福利的义务,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劳动者也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公司的正常秩序。

通过双方共同的努力,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实现各方的共赢。

对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反思

对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反思
正 确 理 解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含 义 有人说 , 固定期限合同就是’ 铁饭碗 ” !这完全是一种误解 。所

子 。西方企业特别是 E本 企业经 常提到员 工要 忠于企业 , 在 国 t 现
内的企业能对员工提 出这个要 求吗?合 同一年一 签 , 明年还 不知 道会不会在这儿 , 员工怎么忠于企业 。企业 的用人观念不改变 , 管 理制度不创新 , 因此 把签订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成企业的负担 。
员 工 提 出 订 立 固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外 , 当订 立 无 固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应 同 。三 自用工之 日起满 一年企业 未与员 工订立 书面劳 动合 同 , 也
另 一 方 面 , 固定 期 限 劳 动合 同 的解 除 条件 过 于 严 格 。《 华 无 中 人 民共和 国劳动法 》 规定 了用人单位 解除 的情况 , 协商一 致解 除 、

谓无 固定 期限劳 动合 同, 是指劳 动合 同双方 当事人 只约定合 同的 起始 日期不约定终止期 的劳动合 同。它没有 明确规 定用人单位 与
样需要 解除就得解除 , 需要裁员 就得 裁员 , 不是说签 了无 固定期 限合 同就是终身制 了, 业就得养着了 。而且 ,劳动合同法 》 了 企 《 为
引导企业 签订无 固定 期限劳动 合 同, 还规定 固定 期 限合 同的终止 有补偿 , 固定期 限合 同终止 之后 没有 补偿 。不用补偿 , 于企业 无 对
劳动者签 订的合 同的有效期 限 , 劳动 关系可 以在劳动 者的法定 劳 动年龄范 围内和企业 的存在期 限 内存在 , 只有 在符合法定 或约定
的条件情 况下 , 劳动关 系才终 止 。无 固定期 限合 同就是 劳动 合 同 主体 双方没有 约定合 同终止期 限的合 同, 其它 的地方和 固定 期 限 合 同一样 , 没有任何 特殊 的待 遇 。如果 遇到法 律规定 的劳动 合 同 可以解 除的条件 , 或者遇 到可以裁 员的情况 , 仍然 和固定期 限合 同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发〔1996〕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经劳动部批准,现就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变更1.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提供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明确的劳动条件,并以劳动者签字确认。

合同中应载明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工作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2.劳动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变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地点、工作职责、劳动报酬等。

变更前后的劳动条件应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或提前通知不满30日的,应按一定比例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解除协议。

解除双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解除事由。

若无正当事由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1.劳动合同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有保密义务,并应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劳动者不得擅自披露、转让、使用或篡改商业秘密。

对违反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进行处理。

2.用人单位应对劳动合同和与劳动者有关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擅自泄露劳动者的隐私信息。

对违反保密义务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四、劳动合同的争议解决1.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劳动者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对限制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五、劳动合同的监督与执法1.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与执法,发现劳动合同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尊敬的员工: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通知。

现将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1. 所有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3. 劳动合同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1. 劳动合同可以是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2.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签的,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三、试用期的规定1.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的长短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

2. 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1.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

如需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2. 变更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员工和公司均可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3.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六、经济补偿1. 根据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原因,依法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2. 经济补偿的标准和方式应符合国家规定。

七、争议解决1.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八、其他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 本通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请全体员工认真阅读本通知,并遵守相关规定。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人力资源部门联系。

特此通知。

[公司名称][发布日期]。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江西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赣劳关[1997]26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临时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

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

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

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三、关于内部退养的职工可否流动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的有关规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办理内部退养是安置富余职工的一项措施。

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并促进其实施的的若干建议

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并促进其实施的的若干建议

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并促进其实施的的若干建议姜冰瑾中国汉正实业集团【摘要】建设具有我国特色的法治社会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

我国具有世界最大规模的劳动群体,因此对于劳动群体进行保护的劳动法是完善势在必行。

《劳动法》在我国的实行过程中存在了诸多的问题。

且存在《劳动法》没有根据与时俱进原则进行更新而无法完全的适应当下社会的发展速度。

因此,对劳动法在实施过程中与立法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并加以完善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完善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建议一、完善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立法的建议1.《劳动合同法》法律条文的完善。

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中国的今天。

国内劳动雇用关系也逐渐变得多样化,随之出现了种类丰富的劳动合同条文,但是在实际应用中这些条文仍显示出其不够具体、完善之处。

鉴于此种现象我们应放开视野,引进国外劳动合同法规条文较为先进、符合时代要求,结合现阶段国情,补充、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规条文。

1.1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安排的问题。

根据上文中对国外同等法律的分析中可以发现,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标准中以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基本的立法原则,以稳定国家劳资关系为基本的立法核心。

根据的国外先进地区的法律分析,部分地区的劳动合同采用的是非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基本的法律合同依据。

这样的立法现象是值得我国学习的,在不断的完善与司法解释过程中虽然对无固定周期的劳动合同进行了一定的肯定,但是还没有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固定文件,与执行的特定范围。

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其局限性,所以应注意因工作的性质而订立劳动合同,不能滥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疏忽了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范。

就我国的现阶段就业前景而言,首先理清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管制范围:短期的、临时的、季节的或可替代的工作,而后就择情规定期限范围。

照此改良,既可以给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个合适的使用范围,又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一个更加容易接受的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

1.2在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方面。

对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给予经济补偿,但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况下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具体安排。

关于用人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若干思考

关于用人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若干思考

关于用人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若干思考赵铁迪【摘要】自2008年颁布实施以来,《劳动合同法》逐渐成为劳动关系领域最为重要的法律之一。

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实施条例、司法解释以及地方性法规,但是在具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疑点和难点。

对一起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从而为用人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提供若干建议。

%Since its promulg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in 2008, labor contract law has been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laws in the field of labor relations .Despite the introduction of a series of supporting rules ,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nd lo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 many doubts and troubles exist in implementing labor contract law .An analysis of a typical case can be used for reference for employers to apply item 2, article 39 in the labor contract law .【期刊名称】《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6(019)002【总页数】3页(P90-92)【关键词】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案例分析【作者】赵铁迪【作者单位】北京航天试验技术研究所人力资源处,北京 10007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5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六种情形,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正是其中之一。

浅谈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几点思考

浅谈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几点思考

谈谈你对我国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看法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工会组织在新时期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根本任务。

《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这就深刻表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突出维护职能,重点是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民主权利,其主要的手段和机制就是集体合同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因此,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落实《劳动法》,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是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重要制度保证,也是工会组织履行基本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我们在签订集体合同中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做好签订工作,具体做法如下:一、提高认识,明确意义通过组织各分工会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对《劳动合同法》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学习,认识到我们是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企业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组成部分,搞好企业的发展就必须把职工的切身利益与企业兴衰紧密联系在一起,以达到充分调动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目的。

因此,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对集体合同进行平等协商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应有内容和不可缺少的一环。

从工会的基本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一点上来说,工资、福利集体协商是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工会必须把履行集体合同作为工作重点,切实抓好。

二、集体合同协商的步骤和内容1、成立组织。

成立集体合同协商工作小组,协议双方代表各三人,工会主席担任职工首席代表,总经理担任行政首席代表。

2、起草合同。

由工作小组起草集体合同,同时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及预测,并了解职工的想法和要求,双方进行协商后确定集体合同草案。

3、征求意见。

召开不同形式的会议,颁布集体合同草案,广泛征求职工群众的建议,并收集汇总。

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1.3.2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标准不明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实质上限制了劳动者择业的自由,所以用人单位应该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提供公平合理的对价补偿,并且补偿要有效、切实可行。这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所享有的权利。我国劳动立法对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六条中曾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数额不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年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但这样的补偿标准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强烈反对标准过高及其他原因,之后的《劳动合同法》删除了这一规定,仅在第二十三条中简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国务院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没有对此作出规定。这使得用人单位在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数额微不足道,甚至根本不给。就目前中国就业难的现实状况,劳动者签订竞业协议时根本没有主动权,只能眼看自己的利益被侵害而被动地接受,只有这样才有工作的机会。而当经济补偿金不能维持离职或辞职的劳动者的生计时,劳动者会选择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重新就业。这必会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侵害。所以,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不能很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同时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也有反作用。
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谁才应该占据主导地位,我国学者一直争论不休,主要分为两派。一派以董保华教授为代表,主张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另一派以王全兴教授为代表,主张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1]主张本派观点的学者主要是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即劳动关系实质上的不平等性出发,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遏制短期化劳动合同、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具有很重要的作用。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该占据主导地位,成为我国劳动合同形式的常态,因为不管是从国际趋势,还是劳动关系实质上的不平等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比固定期限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更能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劳动合同期限的制度经济学思考

劳动合同期限的制度经济学思考

都对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以及期限等问题进行了法律干预。 对 劳工利益的保护 , 实际上是一个国家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 求, 而不仅仅是出于劳工福祉的价值判断。[ 1 】 毫无疑问, 良好 的劳资关系是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前提。 众多的实证研究充
基金项 目: 育部 人文社科规 划基金 项 目“ 于演化博弈论 的企业社 会责任 生产机制研究—— 以珠 江三 角洲为样 本”1YA H 7)广东省 自然科学基金项 教 基 (0J Z 09 ; 目 “ 基于 企业 劳工责任 生成机制 的演化博 弈论研 究” 11 10 0 10 ) ) ( 5 0 90 0 C 0 ;广州 市哲社规 划基金项 目 “ 江三 角洲企业 社会 责任 生成机制 的S P 式研 究” 0 X3 珠 S范 ( 0 7 )“ 州市转型期劳资利益协调机 制演化的博弈论研究” I Y 9 的阶段性 成果。 1Y 3 :广 (1 3 ) 作者 简介 : 王明亮(99 )男, 16一 。 浙江江 山人 , 东工业 大学经济与贸 易学院剐教授 , 究方向 :l 广 研 常度经济学 、 企业社会责任 ; 刘三林(98 )男。 16 一 , 太原人 。 东工 广 业 大学经济 与贸易学院副教授 , 主要研究方 向: 劳动经济学 ; 张成科 (94 )男。 西贺 州人 。 16- 。 广 广东工业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教授 , 主要研究方向: 经济 系统优化。
中图分类号 :2 92 F 4 .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 编号 :0 2 7 0 ( 0 2 O " 0 7 0 1 0 — 48 2 1 )10 8 —4
《 劳动合同法》 颁布实施之后 , 国内学术界针对该法设置
的相关制度, 特别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展开了激烈的 争论。 争论的焦点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合理性及 经济效益问题 , 而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度逻辑以及 实现机制, 还缺乏深入研究。本文将在分析劳动合同期限的 价值底蕴及制度逻辑的基础上, 探讨不同期限劳动合同之间 有序转换的条件与机制, 以期深化对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 认识, 完善制度设计, 推动雇佣关系的长期化, 实现劳资关系 的和谐与稳定。

关于在私营企业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在私营企业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几点思考

3 .思想认识不 到位 , 社会关注程度不高。不少企业 认为签订劳动合 同是迫于劳动部门的压力 , 同签订了就 合 万事大吉, 完成任务 了, 不清楚劳动合同应该管什么, 怎么 管?有的私营企业主 、 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存在无视《劳动 法》 《 、劳动合同法》等情况。甚至有个别乡镇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也是落 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

在推行劳动合 同制度工作中, 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问 题, 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慨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 , 不到 位 。每年仅 在集镇 固定 地点设摊 咨询 宣传 及流动宣传车宣传 , 很难把劳动政策法规宣传到广大企业 主和职工头上。不少 私营企业主只知道有 《 劳动法》 及 《 劳动合同法》 但不清楚具体条款及 内容; , 有的认为劳动 部门只为“ 打工者 ” 说话 , 劳动合 同是套在企业主头上的 绳索 , 只约束企业, 管不到职工。浦江外来打工者很多 , 违
21 0 0年第 9期 总第 12期 6
林 区 教 学
Te hi f Fo e ty R eg o ac ng o r s r i n
bo 9 0 0 /. 2 1 G n rlN . 6 e ea o 1 2
关于在私营企业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几点思考
贾 剑 玲
迅速 发展 的需要 。
第三, 劳动监察检查力度不够。虽然近年来加强 了劳 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 队伍建设 , 但需要监督检查 的任务繁
约定的各种义务, 甚至有意无意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 也有
少 数职工不 履行劳 动合 同约定 的义务 , 给企业 生产 经 营造 成 困难 , 或带来 经济损 失等 。
( 浦江 县审计局 , 浙江 浦江 32 0 ) 2 2 0

完善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完善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个企业处于瘫痪状态 中。 其次, 对 于不 同类型的劳动合同没有 区
而对于无固定 期限合 同中, 用人单位单方解 除劳动合同也应当做 出一些 限定 。 ( 二) 完善解 除劳动合 同的法定程序 我国 《 劳动合 同法 》规定 的劳动合同解 除程序 , 尤其是用人单位单 方解除劳动合 同 太过简单 , 应该适 当增加相应程序 , 如一定 的审核程序 ,以此来 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职权 的现象 。具体 ,在实行 中,解除前应 提前告 知, 并给予劳动者 申诉机会 , 公司内部举行 听证会 ,用 以鉴定情况是否属实 。并对得 到 结果 进行公示 ,在公示后认 为情况属实 , 方 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法学论坛 2 0 1 4年 7月 ( 下)
完善我 国劳 动合 同解 除制 度 的思考和建议
徐 国华
( 南京夏元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 司。江苏 南京 2 1 0 0 0 0 )
摘要: 我因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内工作 热潮 正如 火如荼地进行 。 在 工作 中劳动双方的利益都 需要得到保障 ,由于我 国对 于劳动合 同解除方面发展较迟 ,所以各


同的限制 在《 劳动合 同法 》以及 《 劳动法 》中, 对 于劳动 者违反竞 业 限制 约定作 出 了限制 及处罚 , 而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缺少限制 。 无差别地对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的劳动者 进行处 罚 ,而 不区分其 是否 有过 错 。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 , 侵犯劳动者 利益时 ,劳动者是否应当继续履行竞业 限制 约定 ? 《 劳动合同法 》 却没有作出规定。这 使 得不 良用人单位有机可乘。 ( 2 ) 我国 《 劳动合 同法 》关于用人单 位单方解 除劳动合 同的规定不合 理 如《 劳动法 》 第 2 5条规定 ,其第一项 是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此项规定太过模 糊 , 话语权全部在于用人单 位 ,是否符合 录用全在于用人单位 , 劳动者 则处于被动状态 。 不 良用人单位会利用试用 期廉价使用劳动者。 2 . 单方解除劳动者劳动合 同 为保 护劳动者权益 , 法律赋予劳动者单 方解除劳动合 同的权利 , 但根据规定 必须遵 循法定程 序 ,即 “ 提前 3 0天通知用人 单位 ( 试用期内提前 3 天) ” 。 然而这种单一规定 过于 简单 ,对于很 多具体 情况没 有 区别对 待。 首先 ,对于不同劳动者没有区别对待。 对于普通劳动者 , 用人单位可 以在短期内找 到适合 的劳动者替代 。然而 , 对于一些有着 相 当高技术水平或者知识水平高 的, 在这样 缺乏人才的社会 , 用人单很难在短时 间内找 到合适 的人替代。更有甚者 ,一些人才 的离 去影 响了用人单位基本的企业运作 , 使得整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新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自考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题目【新版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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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

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

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好嘞,咱们今天聊聊劳动合同制度这事儿。

说实话,很多人对这个话题都觉得有点陌生,甚至有点害怕。

你看看,听到“合同”这两个字,脑子里是不是就浮现出一堆复杂的条款和生涩的法律术语?但这玩意儿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可怕。

劳动合同制度呢,简单来说就是为了保护咱们打工人的权益,让大家的工作生活有个保障。

就像是给每个人穿上一层防护衣,保暖又安全。

咱们先说说合同的好处。

想象一下,你进了一家公司,大家都很nice,气氛也不错,干得也开心。

可是,有一天,老板突然说:“今天不想让你来了。

”这可咋整?没有合同,那你就只能干瞪眼,心里默念:“我冤啊!”但有了劳动合同,老板想随便辞退你可没那么容易。

他得有正当理由,还得提前通知你。

这就好比你打游戏,有个保护罩挡着,没那么容易被干掉。

再说了,合同里还得写清楚你工作要做啥、工资多少,这样一来,大家心里都有数。

谁也不想干了活却发现拿到手的工资少得可怜,那简直是晴天霹雳嘛。

写明白了,工资准时发,工作内容明确,这就是一份和谐的工作关系。

就像是夫妻之间要有共识,才能过得幸福美满。

有的人可能会说,哎呀,签合同太麻烦了,我就想自由自在地干活。

可是,想想,如果没有合同,万一发生什么事儿,比如工伤,那你可就只能自认倒霉了。

你说,这和没买保险有什么区别?合同就像是你生活中的一份保险,虽然一开始觉得多此一举,但关键时刻可真是能救命的。

况且,签了合同,心里也踏实,干活儿的时候才能全心投入,不用担心后顾之忧。

然后,咱们再聊聊合同里的那些条款。

可能一开始看着这些字儿,眼睛就要花了,感觉像是在读天书。

但仔细一看,里面的内容其实就是那些很生活化的事情。

比如,假期怎么安排、加班费怎么算等等。

这些都是咱们平时特别关心的事儿。

合同就像一本食谱,把你需要知道的全都告诉你,做得好不好就看你自己怎么把这些材料组合起来了。

说到这里,咱们不能忽视的是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大家听说过“法治”这个词吧?这就是在告诉咱们,法律会保护每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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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思考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劳动合同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劳动法》依然不健全。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讲究的是平等互利原则,但现实中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呈现出了不平等性。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建议,使我国劳动合同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用工、目标、Some Thoughts on China's labor contract system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labor contract system reform in China has made great progress, but still is not perfect "Labor Law".In a socialist society, the emphasis is on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but the reality of the labor contract system showing inequality.In this paper, by analyz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China's labor contract system, put forward the recommendations to improve the labor contract system, China's labor contract system more perfect.Keywords: labor contracts, labor and employment, goals目录一、我国劳动合同的现状及关系特征 (1)(一)我国劳动合同现状 (1)1.劳动合同立法面临抉择困境 (1)2.我国劳动合同存在的缺陷 (2)(二)当前我国劳动合同关系特征 (2)1.劳动关系得到初步的确定 (2)2.劳动关系呈现出现代化 (2)3.劳动关系呈现多元化局势 (2)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利益矛盾显形化 (2)5.劳动关系逐渐契约化 (3)二、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履行及维护 (3)(一)劳动合同履行的概述 (3)(二)劳动合同履行的特征 (3)(三)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3)(四)劳动合同履行的规则 (4)(五)劳动合同制度的维护 (5)1.明确劳动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2.提高工会地位 (5)3.解决劳动合同中存在的纠纷,落实制度履行是关键 (5)(六)实行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双方主体作用 (6)1.在国有制企业方面 (6)2.在非国有企业方面 (6)三、借鉴国外经验,探索新的劳动关系处理机制 (6)1.健全调节机构 (6)2.完善争议仲裁工作,改进整理处理方式 (6)结语 (7)参考文献 (8)前言劳动合同制度关系到劳动者的根本利益,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劳动合同制度尚不完善,众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的保障。

劳动合同制度是对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进一步改革,着眼于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发展的客观诉求与整体趋势,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对劳动者至关重要,同时也关系到我国未来发展。

因此,研究劳动合同制度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找出现有的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提出对策对劳动者与国家的发展主管重要。

1.研究背景本文基于我国城市内的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现状,以及处在发展阶段的中国劳动合同制度立法执行现状进行分析。

首先,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基本宗旨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其次,根据现实中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缺陷展开分析,最后,根据以上两种大北京提出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建议。

2.研究对象本文的研究对象主要是私营、国有企业中以及在两种企业工作的员工对劳动合同的履行状况,根据他们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分析双方应有的权利与义务,在劳动合同制度中双方当事人都有各自的责任,但最主要的责任应当是用人单位。

3.研究方法文献法,本论文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对我国劳动合同现状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当前劳动合同中存在的缺陷。

观察法,本论文根据以劳动合同制度研究为目的,通过对研究目的的观察进行资料选择从而获得论文所需要些的相关知识。

信息研究法,利用当前的相关信息,通过对劳动合同信息的收集进行深入加工,从而整理成自己的写作。

一、我国劳动合同的现状、缺陷及完善(一)我国劳动合同现状1.劳动合同立法面临抉择困境劳动合同自由干预程度决定着劳动合同立法是否适当。

我国劳动合同自由面临这样一个困境:我国经济发展是否继续依靠廉价劳动力,如果我国继续依靠廉价劳动力去促进经济发展,那么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就需要停留在原来的水平上或只能进行有限的改进,更何况解决这一问题不能超越我国发展的需求,也不能超越国际竞争的需要。

在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存在的种种社会问题的解决都必须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站在国际大背景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阶段,人民的生活水平尚未全面步入小康社会。

对于一些发达国家来说,我国是依靠廉价劳动力保持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优势。

当前我国在国际高端科技领域几乎没有竞争力,我国的竞争优势就在于拥有廉价劳动力,但又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短时间内我国在这些领域不会有太大提高。

但反过来看,如果我国能够安全度过这一阶段,那么我们的发展势必会取得重大突破。

由上面我们可知,现阶段我国只能在高标准的发达国家与低标准的发展中国家间找到一个合适的劳动合同自由制度标准,只有这样才能维持劳动者利益与经济发展的平衡。

2.我国劳动合同存在的缺陷第一,我国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对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签订合的同时还是当事人。

这个问题无论在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都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此外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中的当事人与劳动者在合同执行结束是应当尽快续签或者终止,就比如在私营企业中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满期后,用人单位没有同劳动者及时续签或终止劳动关系,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法虽然规定为续签劳动合同,但对于其中的具体做法从没有规定出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也没有涉及原劳动关系接触式的具体做法。

第二,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签订程序。

无论在私营与国营企业中都没有制定劳动合同登记申报制度,没有这一制度,企业中的相关部门就不能全面了解用人单位的用人情况,也就无法监督劳动合同制度的执行情况。

此外,没有明确规定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进入单位后多长时间签订合同,造成劳动者心里没有底儿,用人单位也没有紧迫感。

第三,劳动合同制度规定了用人单位如果故意拖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给予责令警告; 对在劳动者因用人单位造成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就存在一定的漏洞,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造成伤害需要进行赔偿,但并没有明确赔偿的范围,在职的劳动者也就难以运用法律方式维护自身的利益。

我国劳动法只承认书面合同,以至于事实劳动关系常出现尴尬局面。

我国权威人士指出应当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利益但要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或者将事实劳动关系变成法律形式,这需要建立在劳动合同基础上,当前我国劳动者不享有主动权,用人单位进行的口头形式只能是纸上谈兵。

(二)当前我国劳动合同关系特征1. 劳动关系得到初步的确定当前我国的私营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有了一定的明确,但自主权尚未扩大到乐观状态。

而国有企业无论在用人方面,还是在资源分配方面都在逐步壮大起来,成为劳动关系方面的主体力量。

对于劳动者而言,他们有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对从业方面的选择性增强,已经初步发展为独立主体,也一定程度上能够支配自身劳动。

现阶段的中国,劳动者和用人企业俨然能够通过双向选择来确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且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保护。

2.劳动关系呈现出现代化现阶段我国的劳动市场正从过去传统的统一承包、统一分配转向市场现代化、公开化,劳动者与用人企业之间的关系从传统的行政管理转向由市场进行调节,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由双方决定,但前提是遵守市场规则。

劳动市场对劳动资源的调节作用越来越明显。

3. 劳动关系呈现多元化局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前的劳动市场中已经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形式共存的格局,不再是传统的计划经济,整个经济结构已经呈现出多元化。

因此,劳动关系也逐渐发展成为多元化、复杂化经济体制。

总之在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经济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交错,并在不断变化。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利益矛盾显形化不论私营还是国有企业和劳动者均为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双方的利益呈现出多元关系,在各自追求根本利益下,单位所有者、企业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显性出更多的矛盾,尤其是局部矛盾更加明确,比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的福利问题和劳动者的基本保障问题,劳动争议也在不断增加。

5. 劳动关系逐渐契约化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并存,随着劳动者合同制度的不断改革,在用人单位方面,他们通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代替传统的用人制度,这就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由过去的行政管理关系逐渐转向契约关系。

企业用劳动合同约束劳动者的行为,并保障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关系的契约化倾向是社会发展、制度变化的必然结果。

认识新的形势、接受新的事物、适应新的环境,是每个员工或者企业应该注意的关键点。

二、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履行及维护(一)劳动合同履行的概述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按照劳动合同条款的规定,实现双方合法权益,并承担各自应尽的义务。

劳动合同履行的实质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全面地、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在一定程度上讲,合同的履行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义务,也是当事人对社会承担的义务。

合同的履行是以合同成立为前提条件的,是合同制度的中心内容,也是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同时也是合同法及其他一切制度的最终归宿或延伸。

(二)合同履行的特征第一,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主要原因第二,合同效力最基本的体现。

第三,合同当事人完成其合同义务的全过程。

第四,合同当事人全面、适当完成其合同义务的行为。

第五,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标的的行为。

(三)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所有类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合同的履行除应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第一,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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