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的财产权及其宪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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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的财产权及其宪法保护
一、宪法上公民财产权的涵义
(一)财产与财产权
作为一个法学概念,“财产”是指一个人对某个东西所拥有的具有金钱价值的各种权利的总和。

即在法学上,财产是指法律所保护的一个利益或者利益的集合体,不仅指主体拥有对某个东西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还包括其拥有对这东西的处分权。

[1]两大法系对于财产的定义有所不同,但是都认为财产与权利紧密相连。

在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民法学说通说中,财产是指:“一个人所拥有的经济价值意义上的利益与权利的总称。

它首先包括不动产与动产的所有权以及债权和其他权利,只要它们具有货币上的价值。

”在英美法系,财产是指:“人对物的权利,即以所有权为核心的,以满足主体的支配需求为目的的一系列具有经济内容的私法上的权利的总称。


财产权表明了人与人之间的关于物的相互关系,反映了在人与物之间关系的侧面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是一定社会的物质资料的占有、支配、分配关系的法律表现。

财产权是人身权的对称,包括了以所有权为主的物权、债权等。

从实质上看,财产权是指以能带来的社会生活上的财货为内容的权利。

[2]各国的宪法都将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加以规定,它作为一项国家制度,应当包括以下的内容:(1)财产权的主体,即谁控制、支配财产。

(2)财产权的客体,即主体对哪些物可以享有财产权。

(3)财产权的实现形式,即主体如何利用拥有的财产实现主体意识支配下的愿望。

(4)财产权的救济手段,即当主体财产权受到侵犯时,法律规定的可以寻求保护的具体程序和方式。

而私有财产权主要是指:“在相互独立的使用者之间将共享的资源分割开,在明确分配的各个部分中以私人的和独立的财产权代替对资源的共同使用。

这意味着,在资源的利用上,明显地以独立的私人使用为取向,排除了所有的公共性和共同性。

”[3]
私有财产权与公共财产权是相对称的财产权类型。

在我国,公共财产权是指国家所拥有的财产权和集体所拥有的财产权。

也就是说,除了国家和集体所拥有的财产权,就是个人所拥有的财产权。

从这角度看,私有财产权往往就是个人所拥有的财产权。

即公共财产权是以国家或集体作为权
利主体的财产权形式,私有财产权是以私人权利主体的财产权形式。

(二)宪法学上的财产权:概念与特征
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财产权是指公民对私人财产的权利,即私人财产权,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所有的财产、收益和所得有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宪法学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是指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它是属于宪法上的一种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公民对财产享有的支配性权利的资格。

它直接反映了公民与国家权力之间在宪法秩序中的关系。

[5]近代以来的宪法学理论中,关于财产权性质的理论,从最初认为财产权是财产所有者所享有的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到20世纪初以来人们认为财产权是财产所有者所负有的一种社会职务这个过程中产生了很大的变化。

自法国大革命以来,财产权与平等权、自由权并称三大古典人权。

[6]按照自然法学的观点,财产权属于自然权利,与生命权、自由权并列。

“在现代宪政国家中,财产权与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一起构成了公民最基本的三大权利体系,集中体现了人的价值与尊严。

”“在宪法上,财产权属于人权,是一项公权利,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是由宪法确认的,具有强制性,全体公民据此可以普遍享有对物的排他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支配权。

”[7]
公民私有财产权与宪法的关系密切。

财产权是公民首要的基本权利,与其他基本权利一样反映了公民与国家权力之间在宪法秩序中的关系。

各国宪法都对公民财产权进行了规定,都把财产权问题作为其宪政的基石之一。

即使在表述上有差异,但是其实质是一样的,即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受法律保护。

这都说明了,私有财产权及其保护是各国宪法重要的内容,在各国宪法中处于重要位置。

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在宪法观念上,区分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和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权的界限,才能确保宪法财产权保障条款与宪法位阶和效力的一致性。

宪法上的财产权和民法上的财产权的区别在于:公民宪法上的财产权体现的是人作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与其他宪法上的权利一样,均是防范国家权利的不当侵害以及设定国家的保护义务,直接反映了公民与国家权力之间在宪法秩序中的关系;而民法上的财产权则主要属于公民对抗公民或私人对抗私人的一种权利,由此形成了作为平等主体的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8]具体而言,宪法财产权是一项消极人权,防止因国家的不当侵入导致社会财富总量的减少;民法财产权是一项积极的权利,通过鼓励财产的流动从而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宪法财产权强调财产权中的人格因素,而民法财产权强调财产权中的物的因
素;宪法财产权以所有权为核心,而民法财产权以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为核心,所有权在民法财产权中不占核心地位。

宪法上的财产权和民法上的财产权的联系在于:宪法财产权是民法财产权的源头和根基。

宪法财产权是保护公民私域的第一道栅栏,民法财产权是保护公民私域的第二道栅栏;宪法财产权“节流”,民法财产权“开源”,二者共同促进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使人类进入真正的自由王国;宪法财产权保护所有公民,民法财产权保护有产者,二者的结合使有产者和无产者都受到财产权的保护。

[9]
二、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历史缘由与理论基础
(一)财产权法律保护的历史缘由
财产权法律保护的历史缘由主要包括私有财产权制度的起源和近代私有财产权观念的兴起以及宪法财产权的确立这三个阶段。

中国财产权宪法保护有其特定的历史缘由:第一,苏联宪法的影响。

第二,“对着干的”的思维定势:这种思维方式曾在文革时期发展到了极致。

这种“逻辑”与凡事均分“姓社”还是“姓资”一脉相承,同时这种思维定势与“以阶级斗争为纲”有天然联系。

[10]
(二)宪法保障财产权的理论基础
宪法保障财产权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确认财产权是划定我们免于压迫的私人领域的首要前提。

即财产权保障是建立法治、保障人权的基础。

第二是经济原由,即人们通常把财产权保障视为促进经济福利和社会的效率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为实现国家的经济发展所必需。

三、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意义与规范
财产权是一种必然与市场经济相伴的重要法律现象,它与契约自由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支柱。

确立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机制,可以推动社会的形成和发展,维护社会的安定秩序,最终为宪法自身的安定性提供条件,并促使宪法走向规范化。

十六大“关于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表述以及民法典草案中把国有资产和私有财产作为平等的法律保护对象,确认了私有财产权在我国的保护。

因此,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是界定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基础,是人权保障的基础,是自由与个人自治的需要。

(二)有利于实现对市场经济的承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激发个人创造财富的最大动力,是追求效率和社会效用最大化的目的,对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三)有利于建立公正而有效的国家税制。

(四)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针的进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

从西方发达国家有关现代财产权的宪法保障规范的内容来看,它们大都蕴含了三重结构,即:不可侵犯条款(或保障条款)、制约条款(或限制条款)和征用补偿条款(或损失补偿条款):
1、不可侵犯条款
不可侵犯条款是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一个概括性的、总纲式的保障条款。

不可侵犯条款的近代经典就是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

该条明确宣称,财产权是一个“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2、制约条款
制约条款是指各国在表明对私有财产权予以宪法保护的同时,对私有财产权予以一定的限制。

制约条款在条文表现上具有繁杂的多样性。

综观各国宪法,其主要表现有如下三种:(1)“伴随着义务”(2)“公共福利”的制约(3)财产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

3、征用补偿条款
征用补偿条款,即规定国家根据公共的需要而对私人财产进行征用时必须予以正当补偿的条款。

综观西方多国的宪法,征用补偿条款存在两个重要的典范。

第一个典范是德国式的征用补偿条款,其特点是条文的表现比较具体详细;第二个典范则可以见诸该宪法第5条修正案,其中规定:“没有正当补偿,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均不得被征用为公共使用。

从1954年宪法开始,新中国的几部宪法对公民的合法财产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等问题做了不同形式的规定。

2004年修改后的宪法财产权条款的结构更为完善,其宪法规范的变动体现了如下特色:保障对象的逐步扩展,扩大了公民财产权的内容;将个人财产权保障的条款放入了有关社会经济制度规定的部分,与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紧密联系;财产权保障制度具有倾斜性;财产权保障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一致性。

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财产权问题的条款是第6条至第13条共八条,其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关于全民所有制财产和集体所有制财产的规定。

第二,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三,关于私有财产所有权的规定。

四、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问题与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归纳起来,现行《宪法》在财产权保障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1)规范体系的缺乏完整性。

规范体系的缺乏完整性主要表现在我国现行《宪法》有关财产权的条款由保障条款和制约条款组成,缺少损害补偿条款。

现行《宪法》没有规定有关公民财产因国家原因造成损害须给予补偿的条文,这会导致宪法规范与宪法实践的冲突。

(2)我国法律将私有财产权归属经济制度范畴,没有将其列为基本权利体系。

我国现有的公民权利体系是现行《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确立的,然而这一体系并没有包含财产权。

在我国的宪法学著作当中,私有财产权也没有被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列举和阐释。

而在现代西方各国的宪法中,有关财产权保障的规定一般都置于人民的基本权利体系之中。

从宪法规范上,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完整性是有残缺的。

(3)公共利益原则与私有财产权保护之间的冲突。

与其他权利一样,财产权的存在也不是绝对的,财产权的社会性决定了其存在的界限。

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一方面规定了财产权的保护原则,另一方面也对财产权规定了必要的限制。

公共利益原则和公正补偿原则是财产权限制的两个条件。

由此就产生了一些问题:公共利益原则与私有财产权保护之间的冲突该如何去衡量?公共利益具有不确定性,那么,公共利益该如何界定?其内涵是什么?外延有多广泛?
(二)完善公民财产权宪法保护的建议
对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是各国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从总体上看是有缺陷的。

我们应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验、构筑公私财产平等保护的制度平台。

为了完善对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完善规范体系,完善我国宪法财产征用补偿制度。

可否考虑,在宪法第13条中增加以下条款:国家可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正当补偿的条件下征用或征收私人财产,并且规定其补偿标准。

其次,将宪法财产权保障条款纳入公民基本权利体系。

建议国家立法机关明确把“私有财产不得侵犯”的条文列入宪法,并以这条宪法条文为原则去删改、制定各项相关法律和法规,将宪法财产权保障条款纳入公民基本权利体系。

最后,协调好公共利益原则与私有财产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对公共利益做出较为明确的界定。

注释
[1] 陶国平.论公民财产权的保障[J].
/case_detail.asp?info_kind=007001&ID=1398. [2] 赵文洪.私人财产权利体系的发展[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103.
[3] [美]詹姆斯.布坎南. 财产与自由[M]. 韩旭翻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6.
[4] 吴家清,杜承铭.宪法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302.
[5] 张庆福. 宪政论丛[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1.
[6] 吴家清,杜承铭.宪法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302.
[7] 赵世义.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与制约[J].法学评论,1999(3).
[8]李龙,刘连泰.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分工与协同[J].法商研究,2003(6).
[9] 李龙,刘连泰.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分工与协同[J].法商研究,2003(6).
[10] 完珉.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兼论我国宪法第十二、十三条[J]. /guojiafa/090304/13394188.html.
参考文献
甘超英.新中国宪法财产制度的历史回顾[J].中国法学,2010,(4).
林来梵.论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法学,1999,(3).
黄如桐.是否一定要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进我们的宪法——对一种修改宪法意见的质疑[J].当代法学,1998,(4).
李龙.刘连泰.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分工与协同.法商研究,2003.
宪法资料选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
吴家清.杜承铭.宪法学.科学出版社,2008.
詹姆斯.布坎南.财产与自由.韩旭翻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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