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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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事项
一、受理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
2、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证明、设备及仓库设施等的照片及兽药技术人员情况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
3、非特殊要求,均用A4纸张。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区兽药监督管理站。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及时提出同意的受理意见,填写受理登记表和流程登记表。
受理登记表一式两份,交申办人一份,然后转入审核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及时填写《一次性告知书》和流程登记表,将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审核标准:
1、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第二、三款:(1)市(地)、县(区)各部门所属的兽药经营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所在地同级农业(畜牧)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2)县以下(包括个体)兽药经营者,经县农业(畜牧)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2、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第二款:《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期满经重新审查合格后发证。
3、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内,直接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调剂、检验业务的,应是药剂士、兽医技术员以上的技术人员。
非药学、兽医学技术人员必须经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兽药经营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准从事兽药经营业务活动。
本岗位责任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标准审核。
对符合审核标准的,及时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填写流程登记表,上报县畜牧局,转入审定程序。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止审核,将终止审核的意见、理由填写在《否定报批表》和流程登记表上,由受理部门将终止审核
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时限:6个工作日。
三、审批
审定标准:同审核的三项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药政股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审定。
符合审定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定意见,填写流程登记表,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主管领导对符合审批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批意见,填写流程登记表,由县畜牧兽医局转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制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不符合审定标准的,终止审定,将终止审定的理由、意见填写在《否定报批表》和流程登记表上,退回申办人并将终止审定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主管副局长批准后,由县畜牧局用电话通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及时用电话通知申办人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时限:1个工作日。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在农委法制科归档。
监督部门:武功县畜牧兽医局
监督电话:029—37291378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填表说明
1、本表须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也可以自制,用A4纸打印,一式2份。
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者不予受理。
2、企业类型:指合资企业、外国独资企业、国内企业等。
3、经济性质:指国有、集体、私营、股份等。
4、经营范围:指兽药类别,如生物制品、抗生素发酵、原料合成、口服溶液剂、片剂等。
5、本表所填写人员应为企业专职工作人员。
6、根据需要,本表格填写项目可另附页。
7、兽药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其它兽药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8、本表签章复印件无效。
附件: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