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发行同业存单人行备案-----附件二:某银行同业存单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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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9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12月7日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前款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二)已制定本机构同业存单管理办法;(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同业存单的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
第五条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第六条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发行备案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
第七条同业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同业存单的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
第八条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其中,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
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第九条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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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同业存单的发行、投资和交易,加强业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不含财务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上面向金融同业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第三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总行本部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第四条总行专门委员会及职能部门职责(一)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1.负责制定同业存单的年度发行计划,并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2.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需要,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同业存单发行的时机、金额、期限、利率水平等重要发行要素;3.根据全行流动性管理需要,拟定同业存单投资计划,对同业存单投资实行额度管理。
(二)金融市场部金融市场部为我行同业存单的发行、投资及交易部门。
主要负责:1. 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同业存单业务管理的相关制度;2. 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要求,完成我行同业存单银行间市场承销发行工作,并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发行额度注册;3. 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要求,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同业存单发行与投资交易;4.牵头组织或配合同业存单客户的营销与维护,共同做好同业存单的发行工作;5. 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发行信息披露工作;6. 其他同业存单相关的管理工作。
(三)计划财务部1.负责制定同业存单发行及投资交易的相关核算办法,开设相关会计科目;2.在规定时间内配合金融市场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做好披露本行财务报表等信息工作;3.负责同业存单的付息兑付工作。
(四)运营管理部1.负责落实同业存单发行及投资交易的会计核算工作并做好账务处理;2.负责同业存单的登记托管及清算结算相关工作。
(五)风险管理部负责牵头同业存单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分行职责配合总行做好客户推荐和营销工作,确保本行同业存单的顺利发行和客户资金的稳定。
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e7196a8f121dd36a32d8269.png)
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下称“本行”)同业存单发行和交易业务,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促进业务依法合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和《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开展的同业存单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同业存单业务是指同业存单发行业务和同业存单交易业务。
同业存单发行业务是指本行作为发行人,采取招标发行或报价发行方式,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发行同业存单的业务。
同业存单交易业务是指本行作为投资人,在一级市场认购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所发行的同业存单,以及在二级市场进行同业存单交易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回购以及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五条本行同业存单业务决策审批流程视情况分别执行普通决策审批流程和特殊决策审批流程。
其中同业存单交易及当年发行注册额度内每期同业存单发行业务执行普通决策审批流程;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执行特殊决策审批流程,需经资金业务审查小组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实施。
总行行长对同业存单发行业务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第六条同业存单业务组织角色定位和主要职责(一)总行高级管理层。
是同业存单业务的决策人,负责审批年度同业存单发行计划和同业存单交易业务。
(二)总行资金业务部是同业存单业务的主办部门。
负责:1、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本行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2、制定和完善同业存单业务相关的内控规章;3、与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单发行系统”联网、发行条款设臵、维护及操作;4、同业存单业务交易的具体实施;5、同业存单发行前、后信息披露工作以及存续期内重大事件信息披露;6、同业存单业务客户的维护和拓展;7、建立同业存单业务台账;8、归集保管由本部管理的同业存单档案资料;9、定期与计划财务部门开展对账工作;10、其他涉及同业存单业务的协调沟通工作。
2022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管理》真题及答案
![2022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管理》真题及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efd2822e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a6.png)
2022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管理》真题及答案1 [单选题](江南博哥)在银行贷款中,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
A.35%B.20%C.10%D.25%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2 [单选题] 下列关于定向中期借贷便利(TMLF),说法错误的是()。
A.201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创设定向中期借贷便利(TMLF),以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B.满足一定条件的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大型城市商业银行如符合宏观审慎要求等,均可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C.定向中期借贷便利(TMLF)的操作期限为一年,到期可根据金融机构需求续做两次,实际使用期限最长可达三年D.定向中期借贷便利(TMLF)利率比中期借贷便利(MLF)利率要高15个基点,以体现期限结构差异性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定向中期借贷便利利率比中期借贷便利(MLF) 利率“优惠”(低)15个基点。
3 [单选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职责的是()。
A.审核批准流动性风险偏好B.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C.稳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D.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九条,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定期评估并监督执行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二)确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商业银行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三)确保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在商业银行内部得到有效沟通和传达;(四)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五)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六)其他有关职责。
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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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存单业务,确保同业存单业务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存单业务包括本行发行同业存单、投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同业存单以及同业存单的质押回购业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本行同业存单发行、投资和质押回购业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向人民银行报备本行年度同业存单发行计划;(二)负责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交相关发行材料;(三)负责于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同业拆借中心登记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四)负责同业存单发行相关信息披露;(五)负责确定单笔同业存单发行价格、期限等要素,并在发行系统中设置相关发行条款,确认发行结果和缴款结果。
(六)负责投资其他银行发行的同业存单,按照业务权限完成投标、认购、审批和交易,并在上海清算所系统进行托管结算确认;(七)负责同业存单投资交易完成后,在资金业务系统中录入各项交易要素;(八)负责同业存单发行、投资同业存单和同业存单质押回购业务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本行同业存单发行和投资业务的账务核算,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同业存单业务相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包括发行、投资以及利息收支等科目;(二)负责同业存单发行、投资和回购业务的账务处理和确认;(三)负责同业存单投资业务资金的汇划;(四)负责其他相关账务处理事项。
第六条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依据本行年度工作计划,拟定本行同业存单发行规模和同业存单发行计划。
2018年度同业存单发行工作提示
![2018年度同业存单发行工作提示](https://img.taocdn.com/s3/m/757aad49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7a.png)
附件12018年度同业存单发行工作提示为确保2018年度同业存单发行业务顺利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现将正式发行前的准备工作与日常发行的注意事项提示如下:一、发行前准备工作(一)向人民银行备案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次发行同业存单前向人民银行备案:24家全国性主要银行向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地方法人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备案需提交“关于报备2018年度同业存单发行计划的报告”,并以附件形式提供以下材料:1.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详见附1,需加盖发行人机构公章。
以后需在每年首次发行前提交。
2.同业存单内部管理办法发行人应于首次发行同业存单前提交(之前已经发行过同业存单的无需提交)。
(二)向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备案额度登记发行人备案后,在发行同业存单前,需向同业拆借中心申请登记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并提交以下材料:1.经人民银行备案的年度发行计划详见附1,需加盖发行人机构公章。
该模板仅供参考,以经人民银行总行或其分支机构备案的发行计划为准。
以后需在每年首次发行前提交。
(发行人在寄出资料前,请预留加盖公章的年度发行计划的PDF文件,以备货币网披露使用)2.发行人基本情况表详见附2,需加盖发行人机构公章。
3.发行人指定至发行现场的工作人员登记报备表(如需)详见附3,需加盖发行人机构公章。
发行人若选择至发行室查看某期同业存单发行情况的,需在每年首次发行前提交。
4、发行人基本数据信息表详见附4,需加盖发行人机构公章。
以上材料邮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7号30栋市场二部施家红收邮编:201203 联系电话:************。
(三)在货币网披露年度发行计划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3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披露该年度的发行计划。
同业拆借中心收到发行人相关资料后,会通知发行人上传年度发行计划至信息披露指定邮箱********************.cn。
银行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96edcb6f0912a216147929df.png)
xx银行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存放同业业务的健康发展,切实防范同业风险,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的要求,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存放同业是指以本行为存出方、将资金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于他行的资金运营行为。
第三条本行开展存放同业业务的交易对手方为境内银行机构。
第四条存放同业业务处于我行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需按照《xx 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
第二章授权、授信与审批第五条总行对同业业务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同业业务部不得进行转授权,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同业业务。
总行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
第六条由同业业务部对表内外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报资金运营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进行多头授信,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第七条由总行同业业务部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第八条存放同业业务严格设定审批权限,做到业务授权制度化、操作流程规范化。
第九条本行与对手方拟开展存放同业业务的,应要求对手方提供以下授信资料:1、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本条款要求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3—5条视对手方情况灵活掌握。
第十条交易对手在提供相关资料的同时,需填写本行的授信额度申报审批表。
授信额度将根据机构类别以及额度申报审批表中各项指标的测算结果确定,每年年初调整一次,授信有效期一年。
第十一条存放同业业务实行两级审批制度。
单笔额度2亿元(含)以下,报资金运营管理委员会审批;单笔额度2亿元以上报董事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二条理财资金用于存放同业业务,向主要领导汇报后,由总行授权理财业务部在授信范围内办理。
一文读懂同业存款与同业存单[最终版]
![一文读懂同业存款与同业存单[最终版]](https://img.taocdn.com/s3/m/8d97f76b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cd.png)
一文读懂同业存款与同业存单[最终版]第一篇:一文读懂同业存款与同业存单[最终版]一文读懂同业存款与同业存单同业存款和同业存单都是典型的货币市场工具,中小银行由于其存款吸收能力较弱而将同业业务逐步发展为主动负债工具。
伴随着同业理财纳入MPA考核,同业存单是否纳入监管成为近期市场关注的热点。
同业存款与同业存单本质同为吸收同业资金,在业务上存在互相替代的关系,对此我们对这两项业务进行了比较与区分。
一、业务开展➣业务定义同业存款业务以一对一的存款形式展开,而同业存单则是以一对多的凭证发行方式展开,是更为标准化的产品。
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银行融出资金时,需要在融入银行开户,将资金存入本行开立的账户,资金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是流动性最好的现金资产。
同业存单是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发行后可以进入二级市场流通,也可作为质押品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利率市场化的一个重要试点工具。
➣融资主体同业存款和同业存单的融资主体存在很高的重叠性。
同业存款资金存入方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单的发行主体为已加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业务开展条件开展同业存款业务,只需对手方之间互相认可即可,而发行同业存单需要在央行备案。
资金融出方对融入方开展同业存款业务,需要对存入银行进行授信,与拆借、拆放共享综合授信额度。
发行同业存单前,机构需要在央行备案当年的发行额度,并在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业务期限同业存款期限较同业存单灵活。
同业存款期限可由业务双方共同商定,一般为7天、14天、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1年,且按照协议规定,通常可以提前支取。
同业存单发行期限更为标准化,可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2年和3年。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b7d77f24431b90d6d85c74e.png)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操作风险,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同业存款业务,是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按照币种分为人民币同业存款和外币同业存款。
第三条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第四条同业存款业务应遵循“分级管理、开户审批、防范风险、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五条同业存款业务实行前、中、后台岗位设置。
前台人员负责业务营销、经办和协议的签订;中台人员负责业务审核及风险控制,对同业存款业务实行全流程监控;后台人员负责会计账务处理、开户证实书保管、资金汇划等工作。
第六条同业存款业务前、中、后台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原则上,前台由财务部人员担任,中台由风险部人员担任,后台由营业部会计人员担任。
人民币结算性同业存款业务由营业部及清算中心专人办理。
第七条财务部根据资金状况需要选择办理同业存款业务,其中同业定期存款应合理选择存期,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八条办理现金领缴业务的存放同业款项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其他存放同业款项利率不得低于同档次上存资金利率。
办理现金领缴业务的同业存放款项利率不得高于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其他同业存放款项(发起行及相同发起行的村镇银行除外)利率不得高于同档次上存资金利率。
第九条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存款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单等要作为有价单证管理,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并定期进行核对。
第十条营业部及清算中心需加强对存放同业存款账户预留印鉴和购入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坚持证印分管、印鉴分持的原则。
第十一条营业部及清算中心对同业存款账户的利息收入(支出)要按照规定核对无误后,及时纳入账内核算,严禁截留、挪用。
XX银行同业存单管理办法
![XX银行同业存单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77de4fcd0d233d4b04e6958.png)
XX银行同业存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XX银行债券投资交易管理办法》及有关金融法规和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同业存单系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同业存单的发行和交易业务。
发行业务,即本行作为发行人,采取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方式,面向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发行同业存单的业务。
交易业务,即本行作为投资人,在一级市场认购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所发行的同业存单,以及在二级市场进行同业存单交易的业务。
第四条本行同业存单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核算,在统计上单独设立存单发行及投资统计指标进行反映。
第五条本行同业存单的发行由总行金融市场部统一管理和操作,总行其他部门和分行未经授权不得开办此业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金融市场部是全行同业存单业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同业存单业务相关管理制度;(二)负责拟定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经总行计划财务部核定后,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三)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及市场需求状况,在每笔存单发行前,提交发行该笔同业存单的请示,按照本行现行授权管理规定,有权审批人对发行请示逐级审批;请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金额、期限、利率水平、发行对象等重要发行要素;(四)负责本行同业存单银行间市场的发行工作,并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发行额度注册及发行信息披露;(五)负责拟定同业存单投资交易年度计划,将经总行计划财务部审核的年度计划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六)负责银行间市场开展同业存单投资和交易;(七)负责同业存单客户的营销和维护工作。
61、《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61、《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1df41c5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ec.png)
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开展同业存单业务,合法合规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及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业务包括: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买、卖交易。
发行主体严格控制在年度白名单范围内。
第二章职责和流程第四条资金部负责制定方案、实施和投后跟踪等;风险管理部负责审核业务的政策合规性、提示风险点、提出风险控制要求、资产质量的分类及评估工作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负责对同业存单业务投资方案进行审批。
第五条业务流程(一)方案审批资金部制订业务方案,报分管资金副总经理审核同意后1提交投决会审批。
(二)业务流程1.业务审批:业务经办人员填制《业务/合同审批单》(附件1),经复合后,附投决会审核意见,提交部门负责人、分管资金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分管风险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审批;2.交易与资金支付审批:业务经办人员根据《业务/合同审批单》在本币交易系统中进行同业存单一级市场申购及二级市场交易,填制《资金支付审批单》(附件2)(一级市场认购附缴款通知书、二级市场交易附成交单),按审批流程进行付款。
财务部根据《资金支付审批单》及时足额缴纳款项。
第六条同业存单融资流程前台人员在银行间市场中寻找交易对手进行询价,将询价结果及时上报部门负责人,经批准后,填制《业务/合同审批单》,资金管理员复核,提交资金部部长、分管资金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审批。
融资到期时,由后台人员填制《资金支付审批单》并附成交单,按资金支付审批流程进行付款。
第七条投后管理投后管理分为:财务信息收集、走访、资产风险评估和本息清收。
(一)财务信息收集:业务经办人员定期收集存续同业存单发行机构的季度、年度财务报告或相关管理报告;(二)走访:资金部可对认购同业存单的发行机构进行走访,主要关注和了解被投方的经营财务情况;(三)资产风险评估:每季度末,根据公司《资产质量五级管理办法》的规定,参照投资类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对存续的同业存单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将其评定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类资产,并向公司信贷评审委员会报告情况;(四)本金清收:同业存单到期时,资金部应根据同业存单发行公告,根据本金、收益率、资金占用时间等要素,复核到期本息。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同业存单、大额存单发行备案监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同业存单、大额存单发行备案监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5cd6dba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05.png)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同业存单、大额存单发行备案监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8.01.31•【字号】蒙银发〔2018〕36号•【施行日期】2018.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同业存单、大额存单发行备案监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呼和浩特各旗县支行,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金谷农商银行,呼和浩特市各村镇银行:为进一步推进同业存单、大额存单市场规范发展,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贯彻落实。
一、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呼和浩特各旗县支行要指导辖区法人金融机构加强定价机制建设,健全定价系统,提升定价能力,早日通过合格审慎评估,具备发行同业存单、大额存单资格,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做好全年资金规划,科学合理测算本年度同业存单、大额存单发行额度、节奏。
按照《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以及人民银行总行、全国自律机制的工作要求,同业存单、大额存单按年度备案,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大额存单发行前,应向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报备年度发行计划,并抄送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及盟市中心支行。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金融机构实际经营等情况,完成发行审核备案工作。
同时,把经备案同意的金融机构同业存单、大额存单发行计划以函件形式发送至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并抄送人民银行盟市中心支行和备案金融机构。
三、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呼和浩特各旗县支行应加强同业存单、大额存单的监测分析,按月报送报表和监测报告。
已完成同业存单备案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每期存单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每期发行信息(见附件1);已完成大额存单备案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每期存单发行募集期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每期发行信息(见附件2);所有已发行过同业存单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每月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业融入统计表(见附件3)。
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 (2)
![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 (2)](https://img.taocdn.com/s3/m/523cfda883d049649b66585f.png)
附件: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确保同业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1.2本规程所称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1.3 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同业存单的发行应充分进行信息披露。
1.4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同业存单提供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监管。
1.5 同业存单应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单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以电子化方式发行,发行系统提供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两种发行方式。
第二章发行人与投资人2.1 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发行时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向人民银行备案后的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见附件1);(2)发行人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3)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2 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同业拆借中心登记当年发行备案额度。
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应与发行人向人民银行备案的年度发行计划保持一致。
发行人每期同业存单的计划发行量不得超过发行人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备案额度-已发行未到期的同业存单总额-已公告未发行的同业存单总额。
2.3 发行人应已与同业拆借中心联网,并配备熟悉同业存单发行流程和发行系统的专业人员。
2.4 投资同业存单的机构(以下简称投资人)应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类产品、境外金融机构及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商行、农商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国银行分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及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
农村商业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81dc189e2bd960591c67793.png)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存单业务,根据人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人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存单业务包括本行发行同业存单、他行同业存单的投资交易及回购业务。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金融市场部为本行同业存单发行、投资及交易部门。
主要负责:
1、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同业存单业务管理相关制度;
2、负责拟定同业存单发行计划,监管联络及跨部门协调等工作;
3、负责联系本行同业存单银行间市场承销发行工作,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同业存单发行与投资交易;
4、做好同业存单客户营销与维护;
5、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发行信息披露工作。
1。
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8887146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200f75e.png)
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同业存单是一种短期融资工具,是银行之间进行资金融通和市场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方式。
为了规范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的管理和运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是本人撰写的简要概括。
《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定义和分类银行同业存单是指一个银行发行债务工具,以收益率作为债券的利息支付方式,并在其到期日按照债券的数字面值偿还本金,货币政策担保和不担保同业存单。
根据担保形式和实际期限,可分为担保同业存单和不担保同业存单,承销方式可分为公开和私下。
二、对市场准入和退出的规定银行同业存单业务参照《Commercial Paper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表、经营状况和发行计划等信息,由发起行和承销商综合评估后决定是否准许发行。
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应当按时向中国金融市场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报告等资料,对业务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发行人应按期披露发行、到期、未偿余额、不良资产、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向中国金融市场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文件和报告,对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保障投资人和市场的知情权益。
四、对承销和清算机构的规定为保障银行同业存单的承销和清算机构的稳定,要求承销和清算机构参加中国金融市场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同业保证金资金的交易保证金,并建立资金保释机制,同时,要求承销、清算机构应按要求设立相应的业务管理机构,制定业务操作规程和档案管理制度。
五、对风险管理的规定为减少银行同业存单业务风险,要求承销机构要对发行人进行了解和评估,并对发行人的信用评级、市场预期和行业风险情况进行分析,从而选择优质发行人进行投资。
同时,还要求承销机构建立风险管理框架和流程,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实施风险控制,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营。
同业存单常见问题解答
![同业存单常见问题解答](https://img.taocdn.com/s3/m/685d2e8cbe23482fb5da4c59.png)
同业存单常见问题解答(总13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同业存单常见问题解答目录关于发行人 (3)一、成为同业存单发行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3)二、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3)三、如何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4)四、如何向交易中心登记年度发行备案额度? (4)五、如何通过中国货币网披露年度发行计划? (4)六、发行及认购首期同业存单前,机构需做哪些系统准备工作? (5)七、发行及认购首期同业存单前,机构如何为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用户赋权限?5八、在报价发行情况下,发行人进行发行设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6)九、发行人如何调增同业存单年度发行额度? (6)十、发行人信用等级改变,如何披露? (7)十一、发行人当天到期兑付的同业存单额度,当天可以使用吗? (7)十二、报价发行情况下,如果投资人未能缴款或只能部分缴款,发行人如何做缴款确认?7十三、同业存单发行的收费是如何计算的? (8)关于投资人 (8)十四、哪些机构能参与同业存单市场的投资申购? (8)十五、境外机构申请开通同业存单投资权限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9)十六、首次投资同业存单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10)十七、机构申请开通同业存单投资权限后,为何仍无法申购同业存单? (10)十八、申请机构在同业存单投资权限T+1日生效当天,为何【申购】栏中无可申购同业存单? 11十九、同业存单是否可以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 (11)二十、如果同业存单到期日为周六,兑付日是周一,那么计息计到哪一天? (11)二十一、同业存单发行要素中参考收益率如何计算的? (12)二十二、投资人在申购后能否进行修改或者撤销操作? (12)其他系统问题及操作问题 (12)二十三、为何无法显示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界面、无法登录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12二十四、为何在同业存单发行设置界面无法找到“提交”键? (13)二十五、存单发行系统反复提示“该站点安全证书的吊销信息不可用,是否继续?”13二十六、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速度较慢应该如何处理? (13)二十七、应急服务及所需常用表单填写。
银行同业存款管理办法
![银行同业存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a466c2827284b73f24250c1.png)
银行同业存款管理办法**银行同业存款管理办法为规范同业存款管理~明确同业存款部门管理职责和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概念和分类第一条同业存款是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社以及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在我行开立账户并办理的存款业务和我行在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存放同业业务。
第二条按照不同的标准~同业存款分为以下几类:,一,按照用途分为同业一般存款和同业清算存款,,二,按照币种分为人民币同业存款和外币同业存款。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同业存款的管理部门是综合计划部~财务会计部、资金营运部、国际业务部。
综合计划部负责同业存款的权限审批,财务会计部负责同业存款的账务处理,资金营运部负责人民币同业存款的头寸管理,国际业务部负责外币同业存款的头寸管理。
第四条总行资金营运部和各支行是负责人民币同业存款的营销部门~资金营运部负责区外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存款营销工作~并与各支行协调区内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同业存款。
此外~资金营运部根据总行审批意见办理存放同业业务。
第五条总行国际业务部和各支行是负责外币同业存款的营销部门~国际业务部负责区外金融机构外币同业存款营销工作~并与各支行协调区内金融机构外币同业存款。
第六条同业存款开户和销户需上报综合计划部~同时向财务会计部、资金营运部,人民币同业存款,、国际业务部,外币同业存款,报备。
第三章利率管理第七条同业清算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计息~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做相应的调整。
第八条小额同业一般存款原则上不高于人民银行发布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计息~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做相应的调整。
1000万元以上大额同业一般存款的金额、期限、利率须经总行层级审批。
第九条等额外币同业存款办理条件及流程比照人民币一般存款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条存放其他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由资金营运部发起~金额、利率、期限条款按总行审批意见执行。
2第四章权限管理第十一条同业存款的权限管理按照权限级次分别是综合计划部、主管行长、行长和行长办公会议。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存款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存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c0369614693daef5ff73d3e.png)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存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同业存款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3〕第 5 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 号)及《某银行同业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同业存款是本行在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存放同业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社以及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在本行开立账户并办理的存款业务。
第三条同业存款业务包括同业存入和同业存出。
第四条按照不同的标准,同业存款分为以下几类:(一)按照用途分为同业一般存款和同业清算存款;(二)按照币种分为人民币同业存款和外币同业存款。
第二章职责分工及岗位设置第五条总行金融市场部为同业存款业务的前台操作部门,负责制定同业存款方案并实施,适时存入存出资金,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第六条总行风险控制部为同业存款业务的中台监控部门,按照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监督和纠正为辅的原则,进行全面、独立的风险管理。
第七条总行资金清算中心和计划财务部为同业存款业务的后台结算部门,负责资金清算和账务处理。
第八条总行金融市场部设置同业存款业务前台交易岗和前台复核岗。
第九条前台交易岗负责与其他金融机构日常联络,提出业务申请,根据有权审批人的审批结果在职责权限、授信额度内进行交易。
第十条前台复核岗复核交易要素和授权授信要求,确保交易要素准确以及前台交易岗在我行授权授信额度内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总行风险控制部设置中台监控岗,适时介入同业存款业务的环节和流程,监控前台交易员权限、交易限额等,及时警示、中止或报告越权和违规交易。
第十二条总行资金清算部后台经办岗与后台复核岗共同完成资金清算处理,确保每笔交易准确、及时完成。
第十三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按照交易单据和划款凭证进行财务记账。
第三章风险控制第十四条同业存款开户和销户需经金融市场部在授权授信范围内审批。
同业存单暂行管理办法
![同业存单暂行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f02809a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06.png)
同业存单暂行管理办法同业存单暂行管理办法是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的一项重要规章,旨在规范同业存单市场的运作,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同业存单的定义、发行和交易、风险防控等方面加以探讨。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同业存单的概念。
同业存单是指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发行和交易存单的形式进行短期融资的一种工具,其特点是利率较低、期限较短、流动性较高。
通过发行同业存单,商业银行可以获得资金,并利用这些资金来满足短期融资需求。
同业存单的发行和交易受到同业存单暂行管理办法的严格监管。
根据该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必须经过金融监管机构的批准后方可发行同业存单。
发行同业存单的商业银行需要具备一定的信用评级,并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发行和交易操作。
此外,商业银行还需遵守存单的基本要求,确保存单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同业存单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路径清晰明确,相关交易信息规范透明。
金融监管机构通过建立交易平台、设立存单登记结算机构等措施,为同业存单的发行和交易提供了便利和规范。
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些平台和机构进行存单的交易,确保资金的流转和利益的最大化。
然而,在同业存单市场中,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
首先是信用风险,即商业银行无法按时兑付存单本息。
为了减少信用风险,监管机构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具备一定的信用评级要求,并加强金融机构的财务稳定性监管。
其次是市场风险,即存单价格随市场供需关系波动而出现的风险。
监管机构通过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和市场监管力度,有效降低了市场风险的发生概率。
为了进一步加强同业存单市场的风险防控,监管机构还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首先是加强发行审核,对发行同业存单的商业银行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资信状况和经营状况符合要求。
其次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对存单发行信息进行全面披露,提高市场透明度。
此外,监管机构还鼓励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总之,同业存单暂行管理办法对同业存单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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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业存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同业存单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存单业务包括**银行发行同业存单、投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同业存单以及同业存单的质押回购。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同业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同业存单的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
第五条同业存单可以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流通,并
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标的物。
第六条同业存单二级市场交易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第七条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其中,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
浮动利率存单以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第八条同业存单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九条财务会计部职责
(一)制定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规模;
(二)负责同业存单发行及投资的相关科目设置、账务处理;
(三)监测、统计同业存单发行计划执行情况;
(四)同业存单业务的资金清算;
(五)根据全行经营情况和监管指标情况,提出同业存单发行计划的调整建议。
第十条金融市场部职责
(一)根据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规模,制定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并向人民银行备案;
(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发行的规模、发行时间、期限、发行利率、发行方式等要素;
(三)同业存单发行信息披露;
(四)在发行系统完成同业存单发行操作;
(五)销售、投资同业存单;
(六)实施发行额度余额管理;
(七)同业存单业务交易凭证的保管;
(八)定期核对**银行在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的同业存单。
第十一条监察审计部主要负责对同业存单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及事后评价工作。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银行首次发行同业存单时按照同业拆借中心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与上海清算所签署《发行人服务协议》并开立发行人账户。
第十三条**银行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并向同业拆借中心登记当年发行备案额度。
第十四条同业存单发行时需确保**银行已与同业拆借中心联网,并配备熟悉同业存单发行流程和发行系统的专业人员。
第十五条**银行同业存单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等。
第十六条同业存单投资交易和回购操作必须严格执行**银行授信、授权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同业存单交易须在银行间市场本币交易系统报价操作,交易人员必须经过同业拆借中心培训并考试合格,获得交易员资格证书。
交易人员使用本人用户进行相关操作,交易成交后须打印成交单。
第十八条同业存单业务后台结算人员必须参加上海清算所的业务培训,经培训合格、确认身份和领取托管结算业务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结算业务。
第十九条同业存单业务应做到前台交易、中台风控、后台清算相分离,前台、中台、后台由不同人员担任,互相不得兼任。
第五章业务流程
第二十条**银行发行同业存单,纳入全行资产负债管理计划,充分考虑流动性管理需求和资金成本,合理确定发行总规模、期限结构、利率形式和发行时间。
第二十一条同业存单发行流程
(一)金融市场部应于每年年初确定当年同业存单发行计划,在提交**银行审议通过后,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二)金融市场部应于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同业拆借中心登记当年发行备案额度。
并确保当年发行备案额
度与**银行向人民银行备案的年度发行计划保持一致。
(三)**银行每期同业存单的计划发行量不得超过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备案额度﹣已发行未到期的同业存单总额﹣已公告未发行的同业存单总额。
(四)金融市场部向有权审批人提出同业存单发行审批,审批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本期发行总量、最低发行量、发行方式、计息方式、发行期限等,并预计发行利率区间,预计发行日、起息日和到期日。
(五)金融市场部根据同业存单发行审批单,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单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进行相关发行信息登记,经复核员复核后,向同业拆借中心自动报送同业存单发行信息。
(六)金融市场部在设置发行条款时,应在发行系统至少创建两个用户,分别负责发行条款的录入和复核。
复核通过的发行条款需经同业拆借中心确认后生成发行要素公告。
(七)金融市场部应及时确认同业存单的中标结果,以确保发行顺利完成。
(八)同业存单实行发行日下一日(T+1日)缴款制度(遇节假日顺延)。
清算中心应及时提交缴款凭证给金融市场部,由金融市场部于缴款日通过发行系统提交同业存单缴款确认。
第二十二条金融市场部应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同业存单发行、兑付要素,做好同业存单发行的相关统计报送工
作。
第二十三条同业存单到期日,金融市场部应提交兑付凭证给清算中心,由清算中心兑付同业存单本息。
第二十四条同业存单的投资及回购业务
(一)意向:金融市场部根据市场利率变动及未来利率走势情况,判断是否进行相关同业存单买卖及回购。
(二)审批:金融市场部经办人员填制审批单,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三)交易确认:经审批同意后,交易双方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系统进行相关交易确认,再通过上海清算所完成相关同业存单的交割或质押。
(四)资金清算与款项划拨:清算中心根据金融市场部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资金清算、款项划拨等。
(五)到期回收:同业存单投资到期或质押回购到期后,由金融市场部负责相关款项跟踪工作,清算中心进行相关款项划拨或确认。
第二十五条同业存单业务应纳入**银行同业授信管理,按同业授信要求开展业务。
第六章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同业存单发行业务归入**银行短期负债科目,进行日常计提和摊销。
第二十七条同业存单投资业务归入**银行债券投资相关科目,根据投资目的不同可计入交易类、可供出售类和持有到期类,买入后进行日常计提和摊销。
第二十八条同业存单回购业务计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科目。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银行发行同业存单时应当在中国货币网和上海清算所官方网站上披露相关信息。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条**银行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市场披露该年度的发行计划。
若在该年度内发生重大或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披露更新后的发行计划。
第三十一条**银行应当于每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和发行后分别披露该期同业存单的发行要素公告和发行情况公告。
第三十二条对同业存单存续期间发生的任何影响发行人履行还债义务的重大事件,**银行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第八章应急管理
第三十三条由于发行系统、客户终端或通讯线路发生故障,从而导致无法使用发行系统进行相关操作的,或者在
复核发行条款设置后仍需进行变更的,**银行可依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规则》向同业拆借中心申请进行应急服务。
第三十四条因为本行内部系统故障导致的账务处理失败、款项清算失败等内部流程操作失败的,经过与科技人员沟通,若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由金融市场部对相关故障进行描述说明,并根据相关核算规则、资金清算流程等阐述正确处理流程,进行相关流程手工处理。
金融市场部应于事后对相关故障提交科技人员进行排除。
第九章禁止行为及罚则
第三十五条同业存单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认购或变相认购**银行发行的同业存单。
(二)发行同业存单时,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发布明显不合理或虚假的报价。
(四)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合理范围。
(五)通过对倒交易虚增交易量。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反自营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相关规定及本管理办法要求,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