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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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经2006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价格形式)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二)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室内停车场。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在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内与购房者或者车位使用者在购房合同或者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

本办法施行前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同意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符合前两款规定条件的住宅区,执行政府定价。

第七条(政府定价)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一)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露天停车场;(二)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点)、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学历教育学校、殡葬服务等场所配套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三)专业经营的露天停车场;(四)临时占道停车场;(五)采用机械式停车等特殊停车方式的停车场。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法律依据2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法律依据2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131号《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六年十一月六日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价格形式)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二)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室内停车场。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在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内与购房者或者车位使用者在购房合同或者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

本办法施行前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同意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符合前两款规定条件的住宅区,执行政府定价。

第七条(政府定价)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一)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露天停车场;(二)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点)、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学历教育学校、殡葬服务等场所配套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三)专业经营的露天停车场;(四)临时占道停车场;(五)采用机械式停车等特殊停车方式的停车场。

申请备案函-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申请备案函-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申请备案函-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单位申请备案承诺书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我单位因办理机动车相关业务需要,特向贵所申请对我单位提供的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经我单位授权的经办人员进行备案,我单位现做出如下承诺:
一、我单位对备案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二、备案后我单位备案的经办人全权代表本单位办理授权的车管业务,其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由我单位负责。

三、我单位备案的经办人若需在其他单位再次备案的,我单位将再次提供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单位法人同意继续备案在其他单位的授权书。

四、我单位备案的经办人违规办理机动车业务给群众造成经济损失的,我单位将先期进行赔偿。

五、我单位备案的经办人只要代表备案单位办理机动车业务,如查实有车管所认定的违规行为,我单位无条件取消备案,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责任,并在六个月内不再申请再次备案。

六、我单位已备案的经办人员离职或被我单位取消授权的,我单位将到车管所办理注销,若未及时注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我单位承担。

七、车管所的备案政策调整后,我单位将按新规定要求重新申请备案。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法律依据3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法律依据3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修正)【颁布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 19960416【实施日期】 19960416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修正【章名】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者定价管理第三章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第四章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第五章价格调控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格管理体制,加强对市场价格的调控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组织和个人进行有关价格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依照本条例管理。

第四条经营者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是价格形成和管理的基本形式。

对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经营者定价;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家和省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价格调控、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必要的价格调控体系,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和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物价部门)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管理、监督价格职能;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价格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政府对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促进公开、公平、合法、正当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行间接调控为主、直接管理为辅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章名】第二章经营者定价管理第七条经营者定价,是经营者在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的价格。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含附件)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含附件)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单位、个人、机动车停放人及住宅区业主(住户),均应遵守《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楼)停放车辆,包括所有露天和室内停车场。

第四条我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并按规定向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车场产权拥有者(或管理者)与车位使用者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停车场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是指专为机动车辆停放、独立修建并专门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室内停车场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配套室内停车场,是指为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提供配套服务的室内停车场所。

第九条凡能提供建筑物使用性质证明文件的商住楼、综合楼等居民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配套停车场,应按《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未出售的车位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相结合的方式,由停车场管理方与业主约定(含包月和临时停放,下同)。

具体按以下执行:(一)《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后新开盘的住宅区(楼盘),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物业服务合同(购房合同)中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前期停车收费标准,未约定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在业主、业主大会正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后,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停车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具体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到所在地物价局办理相关手续。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20•【字号】成府函〔2017〕176号•【施行日期】201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成府函〔2017〕17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停车设施,增加有效供给,缓解我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现状和发展趋势,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一)科学规划。

科学合理配置停车资源,促进城市综合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

按照城市区域功能要求和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坚持差别化供给策略,分区域、分类别、分时段规划配置停车设施,合理确定停车规模。

(二)分类实施。

适度满足居住区基本停车,合理控制出行停车,引导绿色出行。

建立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结构系统。

鼓励按标准适度超前建设配建停车设施,严格按照规划先行、科学配置的原则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逐步减少路内停车设施。

(三)合力推进。

坚持停车产业化发展方向,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加快推动停车设施建设。

(四)加强管理。

实现停车规范高效有序,改善城市环境。

推动停车智能化信息化发展,鼓励停车资源开放共享,加强停车综合治理,严格监管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

二、适用范围成都市中心城区的停车设施建设管理适用本实施意见,郊区市、县参照执行。

本实施意见所称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具体包含以下项目类别:(一)按照建设用地机动车停车泊位配建指标,结合建筑物建设的配建停车设施。

o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15页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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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单位、个人、机动车停放人及住宅区业主(住户),均应遵守《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楼)停放车辆,包括所有露天和室内停车场。

第四条我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并按规定向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车场产权拥有者(或管理者)与车位使用者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停车场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是指专为机动车辆停放、独立修建并专门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室内停车场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配套室内停车场,是指为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提供配套服务的室内停车场所。

第九条凡能提供建筑物使用性质证明文件的商住楼、综合楼等居民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配套停车场,应按《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未出售的车位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相结合的方式,由停车场管理方与业主约定(含包月和临时停放,下同)。

具体按以下执行:(一)《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后新开盘的住宅区(楼盘),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物业服务合同(购房合同)中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前期停车收费标准,未约定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在业主、业主大会正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后,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停车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具体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到所在地物价局办理相关手续。

停车申请 变更登记表

停车申请 变更登记表
10.园区因举办大型活动而需车主移动停放位置的,车主应予配合!
单位(签章):
申请人(签字):
代办人(签字):
申请日期年月日
租户出具的书面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司机与车主不是同一人的需同时提供司机身份证复印件带的请提供原件予以核实
月保卡申请/变更表
停车卡编号:
客户
类别
□园区租户(或其员工)
□普通客户
业务类别
□申请
□变更
申请人(车主)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代办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单位
B.租户(或其员工):*租户出具的书面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司机与车主不是同一人的,需同时提供*司机身份证复印件,(带*的请提供原件予以核实)。
如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为规范园区管理,请务必刷卡出入。如IC卡丢失,请立即联系管理处进行注销;
5.此卡专车专用,不得转借或随意变更车辆,否则,我中心有权收回此卡,且不退回月保费余额及押金;
6.因本园区为开放式园区,本中心收取的月保费是指停车场地占用费,仅限提供停车场地,不负责车辆保管。请自觉做好防盗措施,车辆及车内贵重物品请自行妥善保管。如发生车辆丢失、被刮损或遇不可抗力因素等意外的,我中心可协助报案或协助处理,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资料齐备请打“√”)




1.请如实填写申请表格,并确保提交的资料正确无误,以免影响车辆出入;
2.如申请表中信息发生变更的,请及时到物业中心办理变更事宜。
3.办理申请时,请按如下要求备齐资料: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填报时间:2006-11-10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第七秘书处【字体:大中小】打印收藏分享到文号:政府令第131号签发单位:签发时间:2006-11-06生效时间:2006-11-06《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六年十一月六日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价格形式)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二)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室内停车场。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在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内与购房者或者车位使用者在购房合同或者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

本办法施行前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同意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符合前两款规定条件的住宅区,执行政府定价。

第七条(政府定价)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一)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露天停车场;(二)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点)、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学历教育学校、殡葬服务等场所配套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三)专业经营的露天停车场;(四)临时占道停车场;(五)采用机械式停车等特殊停车方式的停车场。

【精品】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表

【精品】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表

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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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项目:填写停车场提供的 服务项目,如停车服务、洗车服务 等。
经营服务标准:填写停车场的收费 标准、服务质量标准等。
PART FOUR
确认停车场备案表填写要求
了解停车场备案流程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准备停车场相关资料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确认停车场备案时间安排
填写信息要准确无 误
备案表有助于提高 停车场的管理水平 和服务质量
填写内容必须真 实、准确、完整
填写前应仔细阅读 填表说明,并按照 要求逐项填写
填写时需使用黑 色或蓝色水笔, 字迹清晰、工整
填写完毕后需加 盖单位公章或个 人签名确认
PART TWO
停车场名称:填 写停车场的具体 名称,如“XX路 停车场”。
停车场地址:填 写停车场的详细 地址,包括街道 名称、门牌号码 等。
停车场类型:填 写停车场的类型, 如“公共停车 场”、“配建停 车场”等。
停车场规模:填 写停车场的规模, 如“大型”、 “中型”、“小 型”等。
停车场设施:包 括停车位、出入 口、通道、围墙 等
停车场设备:包 括停车收费系统、 监控系统、照明 设备等
备案表填写说明: 填写备案表时需 注明设施设备的 数量、型号、规 格等信息
填写内容要完整
填写表格要规范
填写过程中要注意 细节
提交前务必核对信息,确 保准确无误
提交后不得更改,如有错 误需重新填写
提交后需等待审核,审核 通过后方可运营
提交后需妥善保管备案表, 以备查验
汇报人:
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依据 和适用范围
填写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如填写 内容要准确、完整,语言要简洁 明了等

停车场库备案表编号说明

停车场库备案表编号说明

X X
XXXXX,
编码 01 12 13 14 15 16 17 18
(二)第 3~4 位表示停车场库类型 第 3 位沿用旧的停车场库分类方法: 1 路外停车场库; 2 占道停车场库;3 居住小区停车场库。 第 4 位表示新的停车场库分类方法:1 路侧占道;2 立交 桥下;3 公建配建;4 路外公共;5 居住小区;6 单位大院; 7 其他类型 (三)第 5~9 位为本区内的停车场库备案序列号
北京市停车场备案表编号说明
停车场备案表编号共 9 位,形式为:X X 位数从左开始向右为 1---9 位。 (一)第 1~2 位表示区编号,如下表所示: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备案单位名称 东城区 西城区 崇文区 宣武区 朝阳区 海淀区 丰台区 石景山区 门头沟区 房山区 平谷区 顺义区 怀柔区 大兴区 昌平区 通州区 密云区 延庆区

成都成华区车位备案流程

成都成华区车位备案流程

成都成华区车位备案流程
步骤1:准备核税资料。

核税资料准备流程:合同上所有业主工作日携带身份证原件、车位合同、车位发票(提前联系签约中心预约)打印备案表。

步骤2:复核资料是否完整。

权证组核实资料是否齐全,工作人员将告知办理详细流程。

步骤3:自行核税。

核税资料准备齐全后自行去税务局核税。

步骤4:递交核税后的相关资料。

按揭业主需把核税后的资料交于我司代办不动产证.
步骤5: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证办理。

收取业主税收完税证明并填写办理不动产证相关资料后,缴纳相关办理费用,递交不动产证资料至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证。

步骤6:不动产证出证后按揭银行移交及通知领证。

不动产证出证后,按揭业主移交不动产证至相应按揭银行;全款业主通知业主领取。

说明:车位不动产证办理,需和住宅不动产证办理时同时申请或在住宅不动产证办理出证后才能申请办理。

成都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 非机动车最小控制指标

成都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 非机动车最小控制指标
成都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最小控制指标
建筑类别
机动车
(车位/100㎡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
(辆/100㎡建筑面积)
二环路以内
二环路以外
住宅(含新居工程)
0.7
1.0
1.0
经济适用房
农迁房
拆迁安置房
0.7
0.7
1.5
宾馆、酒店
0.5
0.8
-
办公楼
0.5
0.8
0.4
商业场所
0.5
0.8
3.0
医院
0.5
0.8
1.5
体育馆
2.5
2.5
20
影剧院
3.0
3.0
15
展览馆
0.5
0.8
1.0
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0.5
0.5
-
注:1.住宅建设用地内地面不宜停车,少量的地面临时停车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它建设用地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20%。
2.地铁1、2号线其地铁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项目,如果其停车位确不能达到以上指标,可在满足交通影响评价的基础上适当下浮,下浮的最大幅度不大于20%。
3.二、三圈层区(市)县参照中心城区二环路以外配置指标配置。
4.本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

无锡市区停车场(库)设立备案表

无锡市区停车场(库)设立备案表
监控设施
有□无□
停车场管理单位
收费管理
人工□电子□
停车场管理负责人
联系电话
现场勘察情况:
年月日
秩序科审核意见:
年月日
支队审批意见:
年月日
无锡市区停车场(库)设立备案表
编号---------------------
申请备案单位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停车场名称
所属街道
停车场地址
管理人员数
停车场形式
露天场地□地下车库□
室内□机械式□
场地来源
自有□租赁□划拔□公共□
停车场面积(平方米)
泊位数量
大型:小型:
非机动车:
停车场管理设施
交通主标志及辅助标志□专属标志及线□其它组合辅助标志及标识□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已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9日通过,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5日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023年10月19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管理与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公共停车场第三节专用停车场第四节临时停车场第五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提升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引导公众绿色出行,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发展,助力提升城市宜业宜居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车辆的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便民化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多方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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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表
停车场名称
备案编号
停车场地址
备案日期
年月日
办场单位电话
属地城区

面积平方米
停车泊位数个
守车人数个
条章号码
类型(是,打“√”)
院内露天:1、单位内空地2、住宅区院内3、建筑待建地内
室内:1、地下室2、地面车库3、楼层式4、机械提升式
停车场周边街道或相领单位名称
东界:
西界:
南界:
北界:
申办单位:(盖单位章)
停车场负责人
姓名
性别
(贴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年龄文化程度现来自家地址身份证号
联系
电话
办公电话:
手机:
所在区局
意见
规划符合性审查意见
备注
说明:1、“备案编号”、“备案日期”、“条章号”由备案机关加注;
2、申办单位盖章须一半压印在“停车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上。
成都市金牛区建设和交通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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