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内部关于合同法解释二第条合同解除异议期最经典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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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答辩状范本6篇

解除合同答辩状范本6篇

解除合同答辩状范本6篇篇1答辩人(被答辩人针对解除合同的异议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职务: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

被答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____________。

以下对答辩人就解除合同的异议作出说明并阐述理由如下:一、基本情况概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特定时间签订了关于某项业务(或服务)的合同,合同编号为________。

双方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共同约定了合同内容及其条款。

然而,被答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引发了本次争议。

二、答辩人对解除合同的异议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出的解除合同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对此持有异议。

答辩人坚持继续履行原合同,原因如下:1. 合同签订过程合法合规,双方自愿签订。

答辩人在签订合同前已经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并认可其条款。

双方自愿签订本合同,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反法律的情况。

2. 合同履行情况良好。

答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直恪守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并无违约行为。

被答辩人提出的解除合同理由并不充分,缺乏事实依据。

3. 解除合同将给答辩人带来损失。

如果被答辩人单方面解除合同,将会给答辩人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严重影响双方的合作和信任关系。

因此,答辩人请求继续履行原合同。

三、答辩人的主张和请求基于以上理由,答辩人主张继续履行原合同,并请求法院支持答辩人的主张,同时驳回被答辩人的解除合同请求。

此外,答辩人还请求法院对本次合同纠纷所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四、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为了支持答辩人的主张,答辩人提供了以下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1. 合同原件及其附件,证明双方自愿签订本合同并约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 履行合同的证据材料,证明答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直恪守合同约定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3. 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证明被答辩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并证明答辩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

民法典施行后关于合同解除异议期限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关于合同解除异议期限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关于合同解除异议期限的规定好啦,今天咱们来聊一聊《民法典》中的一个有趣话题——合同解除的异议期限。

你要是听到“合同解除”这几个字,脑袋里可能马上就想到了“合约违约”这种比较严重的事儿,但别急,今天咱们要讲的可不全是“争吵”,更不是什么律师大佬进场的场面。

咱们得从一个比较轻松的话题聊起,看看《民法典》到底是怎么规定的,让我们平常人也能搞懂、理解得明白。

首先呢,什么是“合同解除”?你可以理解成就像买东西一样,当你决定不买了,你是可以把合同解除掉的。

不过,前提是得有个合理的理由,不能说今天心情不好就随便甩掉合同。

你买了东西,东西不合适,那你当然有权要求退换,合同就可以解除。

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不仅是你单方面的决定,法条上对解除合同的时间是有要求的。

也就是说,如果你在一段时间内没有表明解除合同的意愿,那么对方可能会说,你现在才来找我解除合同,这是不是有点晚了?《民法典》在这方面规定得也挺清楚的。

解除合同不是一刀切,不是想解就解。

你得遵守一定的“异议期限”,这个“异议期限”说白了就是如果你想解除合同,得在对方提出异议之前,说出你不想履行合同的决定。

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段,合同就自动认为是有效的,除非你有足够的理由说明为什么拖了那么久才提出解除。

有朋友可能会问:“那这‘异议期限’到底是多久呢?” 《民法典》在这方面给了个大致的框架。

一般来说,如果没有特别规定,那解除合同的异议期限是30天。

也就是说,假如你发现合同履行有问题,或者发现自己被坑了,30天内你得表达出你的解除意图。

别等到90天过去了,还站在那儿说:“哎,我要解除合同”,对方可能就会让你“打水漂”了。

虽然30天听起来好像不算短,但实际上,很多时候问题的症结并不在时间上,而是在于你是不是能够及时做出决定。

但是,别急,30天也不是铁板一块。

有一些特殊的情况,譬如你突然发现对方欺诈了,或者合同存在重大误解,那么解除合同的异议期限就可以延长,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会被视为自动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释义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本条是关于合同履行中有关情势变更的解释。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涵义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如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形下,会造成一方当事人的重大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就应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变更合同。

所谓情势,是指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灾难、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

客观事实的发生要与合同有关,与合同无关或对合同影响甚微,就不属于情势。

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之变动。

这种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基础的变动有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从而使原先的合同失去其本来的意义。

情势变更原则的法理基础是法律的公平原则,如果说在合同订立时是公平的,在合同生效后由于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的损害,造成双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此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就是借助法院来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此来平衡由于社会异常变动所引起的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失衡。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在确认时应该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

梁慧星教授提出就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效力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2、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3、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4、情势变更原则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5、如果继续维持合同,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

解除的法律难点与争议问题

解除的法律难点与争议问题

解除的法律难点与争议问题解除合同是一项常见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各种复杂的法律难点和争议问题。

在解除合同的过程中,必须准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合理应用于具体情况中。

本文将对解除合同中的法律难点和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解除的基本原则在讨论解除合同的法律难点和争议问题之前,首先需要了解解除合同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必须符合以下原则:1. 自愿原则:解除合同必须是各方当事人自愿进行的,不能被强制执行。

双方当事人应对解除合同的后果有清晰的认识,并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解除。

2. 合法原则: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的约定。

任何不合法的解除行为都将被视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公平原则:在解除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避免不当损失的发生。

二、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是解除合同过程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其它法律难点和争议问题常常围绕着解除条件展开。

根据《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种:1. 合同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预先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例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在特定事件发生或者特定条件满足时可以解除合同。

2. 协商一致: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合同。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妥善解决争议,达成共识,并确保解除合同的决定是自愿的。

3. 法定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某些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享有解除权。

比如,受骗、被威胁或者对方严重违约等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三、存在的法律难点和争议问题在解除合同的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法律难点和争议问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问题:1. 解除通知的形式:在解除合同时,当事人通常需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但是有时候当事人在通知方式和形式上存在争议,如何确定有效的解除通知成为一个难点。

2. 解除的时间起点:解除合同的时间起点通常是解除通知的发出时间,但有些情况下,一方主张解除生效的时间与对方主张的时间不同,因此争议产生。

解除合同答辩状范本5篇

解除合同答辩状范本5篇

解除合同答辩状范本5篇篇1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双方因_____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答辩人不服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第_______号_________,提起答辩。

答辩的理由和依据:一、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原告)在__(写明案由)一案中,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

其理由如次:(一)(二)(三)(四)……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出(诉讼请求),从事实方面不能成立,因为……(写明事实方面的答辩理由);从法律方面也不能成立,因为……(写明法律方面的答辩理由)。

二、答辩人提交如下证据,证明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________(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二)________(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上述证据(说明能证明的事实),足以推翻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三、答辩人认为,本案应适用_______法(或某条、某款、某项)的规定。

其理由是:(写明引用法律、法规、条款或规定的具体内容)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__________(写明答辩人的请求)。

此致___________人民法院附:答辩书副本______份;证据______份。

答辩人:____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签名)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具状人署名时要写全称,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__份,证据______份”。

民法典合同解除异议期如何约定

民法典合同解除异议期如何约定

民法典合同解除异议期如何约定在现实社会中很多时候双⽅在进⾏交易的时候是会签订合同的,⽽且对于合同当中的条款也会⼀⼀说明。

⽐如针对合同解除异议⽅⾯的问题,那么对于民法典合同解除异议期约定是怎样的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民法典合同解除异议期如何约定合同解除权异议期间是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起三个⽉以内,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当事⼈对《民法典》第五百六⼗五条、第五百六⼗⼋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不予⽀持;当事⼈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起三个⽉以后才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不予⽀持。

《民法典》第五百六⼗四条【解除权⾏使期限】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解除权⾏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解除权⾏使期限,⾃解除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起⼀年内不⾏使,或者经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五条【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

合同⾃通知到达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在⼀定期限内不履⾏债务则合同⾃动解除,债务⼈在该期限内未履⾏债务的,合同⾃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当事⼈均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为的效⼒。

当事⼈⼀⽅未通知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时解除。

⼆、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单⽅解除合同(⼀)因不可抗⼒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不可抗⼒是指当事⼈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不可抗⼒事件的发⽣,对履⾏合同的影响可能有⼤有⼩。

有时只是暂影响合同的履⾏,当事⼈可以通过延期履⾏实现合同⽬的,但不能滥⽤单⽅解除权。

最高法民一庭: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如何起算解除日期

最高法民一庭: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如何起算解除日期

最高法民一庭: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如何起算解除日期【导言】解除合同既可以通知解除,也可以通过诉讼解除。

以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确定合同于何时解除,对于负有持续履行义务或者分阶段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

对当事人在诉前并没有向对方作出有效解约的意思表示、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的起算日期如何确定,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今天对此作一简要梳理。

【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原告在第一审程序中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时开始计算,当事人向裁判机关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等同于向对方当事人送达。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从起诉状在第一审程序中送达被告副本之日开始计算,因为只有起诉状送达之日,才产生解约的意思表示实际到达被告的效果。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判决生效日作为合同解除时间,理由是法律规定单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即产生法律效力仅指诉前,诉状送达与一般送达有区别,为保证司法公信力,以判决生效之日作为合同解除时间为妥。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不支持第一种观点。

2.对于第二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4辑,总第72辑)第190-194页《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解除时间的确定》(执笔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李琪)一文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为:解除权为形成权,依解除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在解除权人以通知方式行使解除权时,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解除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解除权,法院确认合同解除,解除合同的效力可自载有解除请求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3.对于第三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吴晓芳执笔的《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如何起算解除日期》一文[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5集)第142-145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典型案例精选》第82-85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为: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纠纷案辩论意见范文

合同纠纷案辩论意见范文

合同纠纷案辩论意见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是[一方当事人名称]的代理人,今天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就[合同名称]合同纠纷一案发表我们的辩论意见。

一、关于合同的订立。

对方辩友一直强调合同订立得多么完美、多么无懈可击。

可拉倒吧!这合同订立的时候就像是在迷雾里盖房子,基础就没打稳。

当时啊,他们的业务员和我们谈的时候,那可是满嘴跑火车,把这项目说得天花乱坠,就差没说能直接给我们挖出个金山了。

我们基于对他们那些美好承诺的信任才签了这个合同,可结果呢?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儿。

这就好比你去饭店点菜,服务员给你描述了一道绝世美味的菜,结果端上来的却是黑暗料理。

所以说,这个合同订立的时候就存在欺诈的嫌疑,这合同的效力啊,可就得好好打个问号了。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1. 交付问题。

再说说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交付吧。

按照合同约定,对方应该在[具体日期]把货物完好无损地交到我们手上。

可实际呢?那货物就像是被一群调皮的小怪兽折腾过一样,这儿坏一点,那儿缺一块的。

我们当时就提出了异议,可对方却说是小问题,不影响使用。

这就像你买了一辆汽车,结果四个轮子有一个是瘪的,销售商还告诉你这不妨碍你开着它环游世界一样荒谬。

这明显就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啊。

2. 服务质量。

还有啊,这合同里可不仅仅是货物交付的事儿,还包括相关的服务呢。

他们承诺的售后服务就像是一阵风,吹过就没了。

我们的设备出了问题,按照合同他们应该在[规定时长]内派人来维修,可我们左等右等,等到花儿都谢了,也没见个人影。

我们打电话催,他们就各种推脱,一会儿说技术人员忙,一会儿说配件没到货。

这就好比你请了个保镖,结果你遇到危险的时候,保镖说他在忙着打游戏,没空保护你,这哪能行呢?所以说,对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服务这一块也是严重违约的。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

对方辩友试图逃避违约责任,这可有点不厚道了。

既然他们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都存在这么多问题,那承担违约责任就是理所应当的。

65.最高法院公报关于合同解除12个权威典型指导案例

65.最高法院公报关于合同解除12个权威典型指导案例

65.最⾼法院公报关于合同解除12个权威典型指导案例本期案例均来⾃《最⾼⼈民法院公报》,涵盖《公报》2005⾄2018年涉及合同解除问题的全部案例,共计12篇,案例具有典型性和权威性,值得学习研究。

1.普通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权⾏使期限,能否适⽤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使期限的规定?【规则要旨】《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解除权⾏使期限的规定,仅适⽤于该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对于其他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的⾏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九⼗五条的规定,在合理期限内⾏使。

何为“合理期限”,由⼈民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予以认定。

【延伸阅读】据该裁判规则,《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价款的合同。

”据此,该司法解释仅适⽤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公开销售商品房⽽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特定的对象出售房屋⽽订⽴的买卖合同,不适⽤上述司法解释。

因此,该司法解释第⼗五条关于解除权⾏使期限的规定并不适⽤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九⼗五条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解除权⾏使期限,经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权⾏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当事⼈在合同中亦未约定的,对于何为“合理期限”,应当由⼈民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予以认定。

笔者认为,在法律就“合理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可以类推适⽤《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即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没有约定,经对⽅当事⼈催告后,解除权⾏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对⽅当事⼈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之⽇起⼀年内⾏使,逾期不⾏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院裁判:合同无效(解除)时的释明问题

最高院裁判:合同无效(解除)时的释明问题

最高院裁判:合同无效(解除)时的释明问题《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36.【合同无效时的释明问题】在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

例如,基于合同有给付行为的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并未提出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应诉讼请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的,人民法院同样应当向被告释明,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还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无效的,除了要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对同时返还作出认定外,还应当在判项中作出明确表述,避免因判令单方返还而出现不公平的结果。

第一审人民法院未予释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当然,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

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

权威观点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来源:《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理解与适用}一、课予法院释明义务的原因在双务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中,如买受人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请求转让人返还购房款,而转让人主张合同有效时,一旦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并支持买受人的诉讼请求,则在转让人并未反诉请求买受人房屋的情况下,其结果是买受人既拿回了购房款,又可以继续占有房屋。

转让人要想取回房屋,必须要提起新的请求返还房屋的诉讼,在买受人将房屋转售他人的情况下,还会因产权归属问题产生更多的纠纷。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2010-12-22 17:50:28)转载▼标签: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纠纷杂谈分类:仲裁诉讼代理最高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5月13日公布施行。

该解释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三个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为应对金融危机、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重大举措。

现就《合同法》解释(二)起草的背景和对该解释中的若干问题简要论述如下:一、法释[2009]5号起草的背景(一)承前启后。

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开始实施。

针对《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急需解决的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

近10年司法实践的检验,证明该解释是完全符合审判实践需要的,该解释的颁布实施,一方面大大推动了《合同法》的实施,维护了《合同法》的效力和尊严,维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为各级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然而,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形势的发展和审判实践的进一步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

在这样的情势下,经过多方调查、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起草颁布了《合同法》解释(二)。

因此,该解释是对《合同法》实施十年来和合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遇到的难题的一次集中的梳理和应对,是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提高司法为民意识、与时俱进的集中体现。

(二)恰逢其时。

当前,根源于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仍未见底。

总的来看,国际金融动荡有可能持续较长时间,世界经济也有可能经历较长的低迷和调整期。

解除合同答辩状范本6篇

解除合同答辩状范本6篇

解除合同答辩状范本6篇篇1解除合同答辩状范本原告:XXX 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XXX 先生/女士(以下简称“被告”)一、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仅以一方的主观意愿,无法成立合同解除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未经事先通知被告和与被告沟通商议,即与本合同第五条及第六条的约定明显违背,故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关于解除合同的事实和法律依据1. 根据履行合同相关条款,合同解除需经双方商议达成一致。

被告在任何情况下均无违约之行为,故原告无权擅自解除合同。

2.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若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可解除合同。

但原告并未提供不可抗力事由,故不符合法定条件。

三、关于本次解除合同的程序不当原告在未提前通知被告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合同,且未提供解除理由,违反了与被告之间合同的约定。

被告对此次解除合同表示不满,并请求法院撤销原告的解除决定。

四、关于相关证据1.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或不当行为,反而被告的相关证据清楚展示,被告并未违反合同约定。

2. 原告未向法院提供解除合同事宜的书面通知,也未提供协商解决的证据,只是单方面做出解除决定,显然是不合法的行为。

五、关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原告若要求解除合同,需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达成一致,并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被告对此次解除合同表示不认同,故需法院对此次解除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为维护被告的权益,敬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原告的解除合同决定,维持合同有效并恢复合同的履行。

被告:XXX 先生/女士日期:XXXX年XX月XX日篇2解除合同答辩状范本原告(甲方):XXX 公司被告(乙方):XXX 公司尊敬的法院:本案系甲乙双方因劳动合同纠纷,甲方向贵庭诉请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关于乙方提出的解除合同的理由,乙方在此作出如下答辩:一、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1. 陈述事实: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双方均履行了签订合同的程序,合同有效、真实。

合同异议和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异议和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异议和合同争议的解决协议书甲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乙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鉴于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出现了异议和争议,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并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1. 异议和争议的定义甲方和乙方就本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意见分歧等可能引发的异议和争议,达成以下共识:异议:指双方对合同中某一约定的理解不一致,且存在争议的情况;争议: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发生的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

2. 解决异议的原则甲方和乙方承诺在解决异议时遵守以下原则:(1)友好协商原则:双方应积极友好地进行沟通和协商,尽最大努力解决异议;(2)公正公平原则:对于异议,双方应本着公正、公平的态度进行裁定,并以维护双方合同权益为基础;(3)依法合规原则:双方应依法进行解决异议的程序和方式,遵循相关合同法律法规和条款。

3. 解决争议的方式甲方和乙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争议:(1)友好协商: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应立即进行友好协商,尽量通过积极、平等、诚实、公正的沟通解决问题;(2)指定专家仲裁:若友好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同意根据合同约定,指定独立第三方专家进行仲裁,并受到仲裁结果的约束;(3)诉讼解决:在无法通过友好协商和仲裁解决争议的情况下,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4. 解决异议和争议的期限为保证问题能够及时解决并不影响合同的进行,甲乙双方约定以下期限:(1)异议解决期限:发生异议时,双方应该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沟通和协商,尽快解决问题;(2)争议解决期限: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友好协商,如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仲裁或诉讼解决。

5. 合同修改和补充有关 resolving_disputes 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6. 适用法律和管辖权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在案件发生期间及其解决过程中受其管辖。

解除合同答辩状范本5篇

解除合同答辩状范本5篇

解除合同答辩状范本5篇篇1答辩人(乙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公司地址]答辩状针对原告提出的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讼,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答辩。

一、答辩事项概述答辩人认同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诉求,但同时认为在解除合同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利益及合同解除的具体原因,以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相关争议。

因此,答辩人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二、合同基本情况概述双方于[签订日期]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合同编号]的协议,约定了双方的合作事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合同内容涵盖了[具体事项],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三、解除合同的事实依据和理由(一)事实依据:1. 原告存在违约行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具体违约情况详述)。

2.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3.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均同意解除合同。

(二)理由分析:基于以上事实,答辩人认为解除合同的依据充分,理由如下:1. 根据《合同法》第XX条规定:[具体的法律条款],原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

2.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合同法》第XX条规定,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3. 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解除合同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分析(一)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诉求,答辩人认为应依据以下法律条款进行处理。

(二)法律后果分析:1. 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

2. 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对于因合同解除导致的损失,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答辩人的主张和请求答辩人主张在解除合同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利益,公平合理地处理相关争议。

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 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2. 原告承担因违约造成的相应损失;3. 依法分割并处理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宜;4.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衡纵视点】九民会纪要解读之:论合同的正确解除姿势

【衡纵视点】九民会纪要解读之:论合同的正确解除姿势

【衡纵视点】九民会纪要解读之:论合同的正确解除姿势展开全文【衡纵视点】九民会纪要解读之:论合同的正确解除姿势九民会纪要第46、47、48、49、50条对合同的解除做出了专门的指导性规定,本文作者结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立足实务中的问题,对合同的解除做出专门的探讨。

合同的解除意味着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条件通常被划分为:(1)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法》第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的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论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都涉及到解除权的行使,而解除后果往往会涉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九民纪要立足实务中争议问题,尊循民法内在精神,提出了富有创造性的以下指导意见:对行使通知解除的限制: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用以解除合同,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方式。

问题如46条所说的,在实务中存在“部分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不论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无解除权,只要另一方未在异议期限内以起诉方式提出异议,就判令解除合同”的状况,解除通知并非任意一方使用都产生效果,通常而言,守约方才享有解除权,其行使通知解除的手段才能产生效力,而违约方一般不具备解除权,违约方如果行使通知解除,则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

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合同异议期

合同异议期

合同异议期
合同异议期是指在签订合同之后,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提出异议的时间段。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当事人可能会对合同内容产生疑惑或不满,因此合同异议期就显得非常重要。

在这个时间段内,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法律途径解决合同纠纷,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合同异议期的设立,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为合同内容不清
晰或者存在漏洞而导致的纠纷和争议。

在合同签订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产生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并通过合同异议期内的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避免纠纷的发生。

合同异议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一个解决合同纠
纷的机会,避免了因为合同内容不清晰而引发的争议。

其次,合同异议期的设立,也促进了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协商,有利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最重要的是,合同异议期的存在,也提醒了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要仔细审查合同内容,确保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异议期的具体规定需要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
包括异议期的时限、异议内容的处理方式等。

同时,在合同异议期内,当事人需要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态度,尽快解决合同纠纷,避免争端的扩大和加剧。

总之,合同异议期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
一个解决合同纠纷的机会,有利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重视合同异议期的规定,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异议之诉答辩状范文

异议之诉答辩状范文

异议之诉答辩状范文尊敬的法官:我作为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指控和诉讼请求提出异议,并在此作出答辩。

我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我的观点和理由。

原告指控我违反合同约定,但事实并非如此。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应根据公平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原则达成协议。

而在本案中,我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未违反约定。

我认为原告对合同的解读存在误导和片面性,我并未违背合同规定,因此原告的指控是不成立的。

原告主张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疏忽和失职,导致了损失的发生。

然而,根据事实,我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了我的义务,并没有存在疏忽和失职的情况。

在合同中,我已明确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并按照约定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了工作。

因此,原告的指控缺乏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第三,原告要求我承担全部责任和赔偿损失,这是不合理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损害赔偿应当以损失程度、责任程度和过错程度作为衡量标准。

在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我的行为直接导致的,同时也未能证明我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因此,原告要求我承担全部责任和赔偿损失的主张是不合理和过分的。

我希望法庭能公正审理本案,并依法判决。

我愿意配合法庭的调查和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我的无罪和无过失。

同时,我也希望法庭能够依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

总结起来,我对原告的指控提出了异议,并对每一项指控进行了辩解和反驳。

在本案中,我认为原告的指控缺乏事实依据,缺乏证据支持,并且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原则。

因此,我要求法庭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再次感谢法庭的审理和关注。

“司法解除”中合同解除时点的确定|高杉LEGAL

“司法解除”中合同解除时点的确定|高杉LEGAL

“司法解除”中合同解除时点的确定|高杉LEGAL题问:“合同僵局”中违约方提起合同解除之诉,合同解除时点如何确定?“司法解除”中合同解除时点的确定作者|雷霆(华润啤酒(控股)有限公司,微信号:caishuitiger)*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不代表作者任职机构与「高杉LEGAL」及主编高杉峻的立场与观点,且不作为针对任何案件或问题的法律意见或建议*一、问题的引出在我国合同法实务与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类争议问题,即合同一方当事人提起合同解除之诉后,若人民法院支持其诉讼主张,则需确定合同解除(终止)之日,并以此为基准来处理合同终止后的法律事宜(《民法典》第566条、第567条)。

依据《民法典》建构的二元化合同解除制度,合同解除可分为合同的“通知解除”与合同的“司法解除”(《民法典》第565条、第580条第2款)。

就合同终止日确定而言,对于前者中以司法方式行使解除权的,按照当事人主张确认合同解除的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学界和实务界并无争议(参见《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而对后者,各法院在审判中如何确定,尚未形成一致的意见,主流的意见似乎是比照通知解除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之日确定合同终止日。

就此引发争议的是,在司法解除中,主张合同解除的一方并非行使合同的解除权(普通或一般形成权),而是行使程序法上的合同解除请求权(形成诉权),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之日并不产生合同解除之当然效果。

202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二条【合同终止的时间】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支持当事人一方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主张的,应当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

【另一种方案】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支持当事人一方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主张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在判项中明确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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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法院青年法官论坛案例研讨(二)作者:研究室发布时间:2010-10-16 13:51:07讨论案例二:江阴石油分公司诉江阴市城镇开发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03年4月8日,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阴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分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以下简称江阴市城镇开发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1份,约定:一、甲方同意将其位于江阴市黄山路东侧、长江路南,大桥一村北(以路为界),面积约6亩的土地划租给乙方使用。

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澄土国用(2002)字第0009574号,合同签订后由甲方到国土局为乙方办理土地租赁登记手续。

涉及的土地契税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土地,按照批准的规划是建设加油站及辅房项目。

土地租赁使用年限为20年,租赁期自200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

乙方如需缩短租赁期限,须提前一年向甲方提出报告。

三、乙方向甲方承付土地租金,第一个五年租赁费按40万元/年交付,租赁费每5年调整一次,每次递增10%,即2008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为44万元/年,2013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为48.4万元/年,2018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1日为53.24万元/年。

租赁费每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土地租金在每年的6月1日前付清。

租赁期间,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乙方承诺甲方参股,并保证不少于40%的股份给甲方。

四、在签订本协议后1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一年土地租金的50%即20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

办理好土地租赁登记手续再付50%,即20万元。

签订本协议至2003年5月31日乙方建设期,甲方不再另行收取租赁费。

五、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承付租金(包括预付租金)时,甲方必须事先向乙方开具收款收据凭证。

六、在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和使用权范围内,在符合江阴市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对该土地即进行加油站及辅助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相关方面的开发利用和经营活动,甲方应积极配合,不得干涉。

七、乙方租用该块土地时,甲方保证该土地使用权的可租性,保证乙方在租用期内,不影响乙方的经营业务活动。

八、租赁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租赁该块土地,须在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递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新的土地租赁使用年限和租金及其它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租合同。

乙方如不续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租赁土地的使用权,而该块土地上的土建等地上构筑物应自行拆除,如不及时拆除,则作自行放弃,归甲方所有。

如甲方出售该地块,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享有优先购买权。

九、如果甲方向乙方开具租金收据后,乙方仍未按本合同第三条款规定按时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上述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后,城镇开发公司按约将该土地租赁给石油分公司使用,石油分公司在该租赁土地上投资建造了加油站,城镇开发公司于2004年3月15日办理了国有土地他项权证(澄国用【2004】第003113号)。

2008年4月27日前,因城镇开发公司分割土地使用权需要,经石油分公司同意,注销了合同项下土地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他项权证,双方于2008年4月27日共同向江阴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了重新办理土地他项权证的申请。

2008年5月4日,城镇开发公司重新领取了土地使用权证。

关于租赁土地的他项权证,到目前为止尚未办妥。

关于租金,2008年6月1日前的租金原、被告双方已结清。

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的租金,按合同约定,石油分公司应于2008年6月1日前支付给城镇开发公司。

关于租金发票,城镇开发公司提出在2008年5月19日已交付给石油分公司(发票上注明的开具日期为2009年5月9日),石油分公司提出在5月中、下旬收到的,因发票上的品目写的是“场地租赁”,而非“租金”,石油分公司于5月底将该发票退给城镇开发公司,后由城镇开发公司在该发票上加盖单位公章,在5月底、6月初再交给石油分公司的。

2008年6月5日,城镇开发公司向石油分公司发出律师函,提出他公司已于2009年5月19日将租金发票送给该公司,但该公司至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向他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石油分公司于当日收到该函,并于2008年6月10日向城镇开发公司发出律师函,提出该公司至今未重新办理土地他项权证,并提出他公司已于2008年6月5日正式向该公司发函要求抓紧办理他项权证,避免租金支付等后继事项的延误,同时提出该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双方订立合同目的。

2008年6月12日,石油分公司将44万元租金以本票形式交至城镇开发公司财务,城镇开发公司于2008年6月24日将该款退还。

2008年7月30日,石油分公司又发律师函给城镇开发公司,提出该公司无权单方解除合同,他公司已于2008年6月11日支付租金,该公司已经接受,表示租赁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代表该公司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也是无效的,该公司于2008年6月24日的退款行为,是该公司单方行为,希望该公司接到该函7日内与他公司或律师商量。

2008年10月27日,石油分公司又将44万元租金汇给城镇开发公司,城镇开发公司又将该款退还。

又查明,因城镇开发公司欠江阴市大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江阴市大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锡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在该判决书的执行中,江阴市大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城镇开发公司达成和解,由城镇开发公司将本案讼争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作价3294.5万元抵偿给江阴市大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08)锡执字第405号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

现该块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二、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结合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的主体、合同解除的后果来进行探讨。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是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如果对方没有在约定的异议期间或者超过法定的异议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承担,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解决。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确认被告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理由是:合同的解除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一是解除权资格的享有;二是解除权条件的具备,这种条件的具备应当是客观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并非一方当事人自认为具备就可以了;三是解除行为的实施。

本案中,虽然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享有解除资格,并且也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告知了原告,但却并不具备解除的条件,即并无证据证明原告违反合同的义务。

因此,被告的行为实质上是以解除的名义在违反合同,其提出合同解除行为无效。

如果在被告根本无解除权的情况下,而仅因原告未在异议期间向法院起诉为由,确认合同解除,会造成对合同法解除制度设置目的悖离。

对于该案例,研讨会形成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确认合同解除无效。

支持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的理由主要有: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对96条可以分为二部分来理解。

第一层意思是: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遵守下列程序规定:1、必须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即符合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时,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

2、行使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

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通过起诉方式解除合同是否可以呢,是可以的,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一方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程序规定,欲依赖送达起诉状的时机,请求法院代为通知解除的意思表示,也是一种通知的方式。

针对该条前款的规定,有观点认为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客观上必须具备合同法规定的解除事由,否则合同解除无效。

我不这样认为,虽然合同法对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解除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发出解除通知时,对其具有解除权只是也只能是该方当事人自己的观点,或者说是凭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认为具备了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对方当事人及法院、仲裁机构未必都认可。

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事由是否符合法定事由,常常可能是有争议的,甚至不同的法官基于不同的认识也会得出不同的甚至相左的观点。

例如,一方认为对方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但另一方认为其享有合法的抗辩权,或者其违约是轻微的。

所以说,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对于具备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只能是该方当事人自己的观点,而非在客观上必须与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完全相符。

既然是一方当事人自己的观点,那么就可能与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不完全相符,也就会产生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滥用解除权的情形。

为此,合同法第96条后半段规定了救济手段:“对方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即赋于合同另一方异议权。

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时,应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无需重复对方同意,这对于保护合同解除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但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只需权利人的单方行为,而不必征得相对人同意,便能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这就有可能造成合同当事人之间权益的失衡和不对等。

因此,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法律在保障一方行使解除权时,同时赋于另一方即相对人异议权,即在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后,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提起确认之诉。

但是,合同法没有对异议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若相对方不及时行使异议权,合同是否解除就会长期处于不能确定的状态:即合同解除方发出的解除合同的通知,未必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

这既不利于对合同解除权人合法权益的及时有效保护,也不利于维护合同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为此,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了异议期为3个月。

那么,非解除权人在约定的异议期或法定的异议期间内没有行使异议权,会导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的,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异议期限届满非解除权人没有表示异议的,应当认为非解除权人的异议权消灭。

非解除权人未在约定或法定期限行使异议权的,异议权丧失,合同无可争议地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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