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饮片—取样方案及留样GMP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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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取样流程实施
A 取样方案
取样方案是根据物料或药品中要取得样品数 量(一个或多个样品)而预先制定的取样程序。 其中包括取混合样品,例如从√N+1个包装中取样 混合进行微生物或理化分析;同时也包括基于取 样量和应取样包装数确定的各初始样品,例如从 不同包装中取得但一样用于鉴别实验;还应包括 留样的取样。样品必须是从整批物料中取出的具 有代表性部分(随机样品)。一般来说,取样方 案应该清晰定义以下内容:
中间过程控制样品的采集一般由中间控制实 验室人员执行,生产单位应制定相应工艺的关键 控制点和取样检测频率。
6.1.4 取样流程实施
B 取样操作
取样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绝对不允许同时打开两个物料包装以防止 物料的交叉污染。 ◎取不同种类的物料时必须更换袖套; ◎从不同的物料包装中取样时必须更换一次 性塑料手套。对于只接触外箱和外层包装的取样 协助人员不做此要求; ◎在取样开始和取样结束时检查取样工具的 数量,以避免将取样工具遗留在物料中;
6.2 留样
6.2.1 定义
企业按照规定保存的,用于药品质量追溯或
调查的物料、产品样品为留样。用于产品稳定性 考察的样品不属于留样。
用于留样的样品要能代表整批物料或产品的
质量,也可以抽取其他样品来监控生产过程中最 重要的环节(如生产的开始和结束环节)。成品 留样应该是最终市售包装形式,原料药的留样如 无法采用市售包装形式的,可采用模拟包装。用 于药品生产的活性成分、辅料(不包括生产过程 所用的溶剂、气体和制药用水)和包装材料均需 要留养。
6.1.4 取样流程实施
F 取样的异常处理
取样时,取样人员需要对产品(物料)外包 装和物料外观进行现场检查,需要检查核对标签, 如品名、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等信息,如果发现 不符合的现象,取样人员应立即停止取样,将观 察到的不符合现象记录在取样记录中,并通知公 司质量管理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可与采 购人员和供应商/生产商一起进行。
6.2.2 留样量和储存要求
B 留样的储存和标识
(2)成品(制剂产品)的留样 成品的留样必须使用其商业包装。依据产品注册批 准的贮藏条件储存在相应的区域,留样外箱上应有留样 标签,标签上标明产品名称、批号、失效期及留样的保 留时间。 (3)印字包材和初级包材的留样 印字包材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初级包材可以附在相应 的实验记录后面,与实验记录一起保存,保存时间亦同 实验记录一致。
6.1.4 取样流程实施
B 取样操作
◎如果在同一天需要在同一取样间进行不同 种类物料取样,最好按照包装材料、辅料、原料 药的顺序进行取样操作,不同各类物料之间必须 要根据规程要求进行取样间的清洁。
6.1.4 取样流程实施
C 取样后剩余部分的处置和标识
取样后对于桶装物料将内层塑料袋用扎丝扎 紧,将桶盖盖好后,贴上有取样人员签字及日期 的取样标签。对于袋装物料,需要将取样口用专 用封口贴贴好,贴上有取样人员签字及日期的取 样标签。
A 取样方案
(8)对人体毒害的防护措施; (9)样品的贮存条件。 需要取的样品数量应该根据相关标准,例如 国际GB/T 2828和ISO 2859-1等,基于统计学原理 进行计算确定以确保样品有代表性。中间过程控 制的样品应该至少从工艺流程的开始、中间和结 束过程进行取样。
6.1.4 取样流程实施
6.2.2 留样量和储存要求
A 留样量的要求
取样人员在取实验用样品时,同时根据各公
司相应规程取留样用样品。对于留样用的数量和 留样保留期限,GMP都有最低要求,各公司可以 基于各自需求制定相应的规程。如对于物料留样, 某公司规定所有物料、辅料每批留样量为50克, 保存至最后一批使用产品有效期后一年。下表为 某药品生产企业规定的留样数量及保存时间,供 参考:
6.2.2 留样量和储存要求
A 留样量的要求
留样 取样量
保存时间
原辅料及空
50g
最后一批使用的成品效期
胶囊壳
后一年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成品 三倍全检量
有效期后一年
印字包材 初级包材
铝管
1个/每批 30cm/每批 10只/每批
最后一批使用的成品效期 后一年
最后一批使用的成品效期 后一年
最后一批使用的成品效期 后一年
6.2.2 留样量和储存要求
样标签,同时密封以使贮存阶段内容物产品质量 受损的风险降至最小。
6.1.4 取样流程实施
E 取样记录
取样过程应该被记录在取样报告或取样记录 中。取样记录上应该包含取样计划中的所有内容, 如样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样量及样品来 源(即样品取自哪个包装)、取样工具以及取样 人等信息应该清楚的记录在取样记录中,必要的 时候还应在取样记录上注明取样时的温度、湿度 以及样品暴露时间等信息。
6.1.4 取样流程实施
D 取样标识
取回的样品必须有明确标识,标签上至少应 包括以下信息: (1)样品名称; (2)样品批号; (3)取样期样; (4)样品来源(应具体到包装容器号); (5)样品储存条件; (6)如需要,应标明取样时间和样品测试允许 时间。
6.1.4 取样流程实施
D 取样标识
(7)取样人。 取完样之后,被取样的包装容器应该贴上取
B 取样操作
取样方法必须明确说明样品量,其中信息 应该包含样品数量(一个或多个)及每个样品的 取样量、样品取样位置(例如底部、中间、表层、 里面或者是外围)。如果要取多个样品,应该在 取样方法里说明样品是否应该混合。一般用于物 料的逐桶鉴别实验的样品不允许被混合。样品的 混合需要在进行实验前根据批准的实验方法进行。
B 留样的储存和标识
(1)原辅料(包括胶囊壳)的留样 对原料,留样的包装形式应与原料到货时的市场包 装相同或模拟市售包装。固体辅料的留样可密封在聚乙 烯袋中并且外用铝箔袋包装。液体样品必须依据其特性 保存在合适的容器中。易挥发和危险的液体样品可以不 用留样。所有存放留样的容器必须贴有规定的标签,标 签上至少应该有以下信息: ※产品名称 ※产品批号 ※取样日期 ※储存条件 ※储存期限
6.1.4 取样流程实施
A 取样方案
(1)取样的方法; (2)取样的工具; (3)样品重(一般为2-3倍的全检量)以及 需要取的样品数量; (4)是否有特殊取样要求。例如分包样品; (5)样品容器; (6)取样完成后被取包装上的标签; (7)避免交叉污染应该采取的措施,特别是 对无菌产品;
6.1.4 取样流程实施
A 取样方案
取样方案是根据物料或药品中要取得样品数 量(一个或多个样品)而预先制定的取样程序。 其中包括取混合样品,例如从√N+1个包装中取样 混合进行微生物或理化分析;同时也包括基于取 样量和应取样包装数确定的各初始样品,例如从 不同包装中取得但一样用于鉴别实验;还应包括 留样的取样。样品必须是从整批物料中取出的具 有代表性部分(随机样品)。一般来说,取样方 案应该清晰定义以下内容:
中间过程控制样品的采集一般由中间控制实 验室人员执行,生产单位应制定相应工艺的关键 控制点和取样检测频率。
6.1.4 取样流程实施
B 取样操作
取样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绝对不允许同时打开两个物料包装以防止 物料的交叉污染。 ◎取不同种类的物料时必须更换袖套; ◎从不同的物料包装中取样时必须更换一次 性塑料手套。对于只接触外箱和外层包装的取样 协助人员不做此要求; ◎在取样开始和取样结束时检查取样工具的 数量,以避免将取样工具遗留在物料中;
6.2 留样
6.2.1 定义
企业按照规定保存的,用于药品质量追溯或
调查的物料、产品样品为留样。用于产品稳定性 考察的样品不属于留样。
用于留样的样品要能代表整批物料或产品的
质量,也可以抽取其他样品来监控生产过程中最 重要的环节(如生产的开始和结束环节)。成品 留样应该是最终市售包装形式,原料药的留样如 无法采用市售包装形式的,可采用模拟包装。用 于药品生产的活性成分、辅料(不包括生产过程 所用的溶剂、气体和制药用水)和包装材料均需 要留养。
6.1.4 取样流程实施
F 取样的异常处理
取样时,取样人员需要对产品(物料)外包 装和物料外观进行现场检查,需要检查核对标签, 如品名、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等信息,如果发现 不符合的现象,取样人员应立即停止取样,将观 察到的不符合现象记录在取样记录中,并通知公 司质量管理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可与采 购人员和供应商/生产商一起进行。
6.2.2 留样量和储存要求
B 留样的储存和标识
(2)成品(制剂产品)的留样 成品的留样必须使用其商业包装。依据产品注册批 准的贮藏条件储存在相应的区域,留样外箱上应有留样 标签,标签上标明产品名称、批号、失效期及留样的保 留时间。 (3)印字包材和初级包材的留样 印字包材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初级包材可以附在相应 的实验记录后面,与实验记录一起保存,保存时间亦同 实验记录一致。
6.1.4 取样流程实施
B 取样操作
◎如果在同一天需要在同一取样间进行不同 种类物料取样,最好按照包装材料、辅料、原料 药的顺序进行取样操作,不同各类物料之间必须 要根据规程要求进行取样间的清洁。
6.1.4 取样流程实施
C 取样后剩余部分的处置和标识
取样后对于桶装物料将内层塑料袋用扎丝扎 紧,将桶盖盖好后,贴上有取样人员签字及日期 的取样标签。对于袋装物料,需要将取样口用专 用封口贴贴好,贴上有取样人员签字及日期的取 样标签。
A 取样方案
(8)对人体毒害的防护措施; (9)样品的贮存条件。 需要取的样品数量应该根据相关标准,例如 国际GB/T 2828和ISO 2859-1等,基于统计学原理 进行计算确定以确保样品有代表性。中间过程控 制的样品应该至少从工艺流程的开始、中间和结 束过程进行取样。
6.1.4 取样流程实施
6.2.2 留样量和储存要求
A 留样量的要求
取样人员在取实验用样品时,同时根据各公
司相应规程取留样用样品。对于留样用的数量和 留样保留期限,GMP都有最低要求,各公司可以 基于各自需求制定相应的规程。如对于物料留样, 某公司规定所有物料、辅料每批留样量为50克, 保存至最后一批使用产品有效期后一年。下表为 某药品生产企业规定的留样数量及保存时间,供 参考:
6.2.2 留样量和储存要求
A 留样量的要求
留样 取样量
保存时间
原辅料及空
50g
最后一批使用的成品效期
胶囊壳
后一年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成品 三倍全检量
有效期后一年
印字包材 初级包材
铝管
1个/每批 30cm/每批 10只/每批
最后一批使用的成品效期 后一年
最后一批使用的成品效期 后一年
最后一批使用的成品效期 后一年
6.2.2 留样量和储存要求
样标签,同时密封以使贮存阶段内容物产品质量 受损的风险降至最小。
6.1.4 取样流程实施
E 取样记录
取样过程应该被记录在取样报告或取样记录 中。取样记录上应该包含取样计划中的所有内容, 如样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样量及样品来 源(即样品取自哪个包装)、取样工具以及取样 人等信息应该清楚的记录在取样记录中,必要的 时候还应在取样记录上注明取样时的温度、湿度 以及样品暴露时间等信息。
6.1.4 取样流程实施
D 取样标识
取回的样品必须有明确标识,标签上至少应 包括以下信息: (1)样品名称; (2)样品批号; (3)取样期样; (4)样品来源(应具体到包装容器号); (5)样品储存条件; (6)如需要,应标明取样时间和样品测试允许 时间。
6.1.4 取样流程实施
D 取样标识
(7)取样人。 取完样之后,被取样的包装容器应该贴上取
B 取样操作
取样方法必须明确说明样品量,其中信息 应该包含样品数量(一个或多个)及每个样品的 取样量、样品取样位置(例如底部、中间、表层、 里面或者是外围)。如果要取多个样品,应该在 取样方法里说明样品是否应该混合。一般用于物 料的逐桶鉴别实验的样品不允许被混合。样品的 混合需要在进行实验前根据批准的实验方法进行。
B 留样的储存和标识
(1)原辅料(包括胶囊壳)的留样 对原料,留样的包装形式应与原料到货时的市场包 装相同或模拟市售包装。固体辅料的留样可密封在聚乙 烯袋中并且外用铝箔袋包装。液体样品必须依据其特性 保存在合适的容器中。易挥发和危险的液体样品可以不 用留样。所有存放留样的容器必须贴有规定的标签,标 签上至少应该有以下信息: ※产品名称 ※产品批号 ※取样日期 ※储存条件 ※储存期限
6.1.4 取样流程实施
A 取样方案
(1)取样的方法; (2)取样的工具; (3)样品重(一般为2-3倍的全检量)以及 需要取的样品数量; (4)是否有特殊取样要求。例如分包样品; (5)样品容器; (6)取样完成后被取包装上的标签; (7)避免交叉污染应该采取的措施,特别是 对无菌产品;
6.1.4 取样流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