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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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汶上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苑庄镇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本村水利工程实际,经工程受益区用水农户代表讨论制定本管护制度。
第二条为了适应新形式下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障生产生活的用水需要,有效促进工程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综合效益,按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相互合作、自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经村民委员会组织用水户充分讨论决定对水池、水窖及设施的到户管理,对本行政村内人饮管网工程、农灌工程设施组建水利工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按照“统一管理、分类收费;统一建制、分类执行;统一建帐、分别核算”的原则进行管理,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各类水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维护、用水调度、水费征收、防汛抗旱及工程新建、更新和改造等与水有关的事务和综合经营活动。
第三条经村用水户代表大会推选,管委会由下列6人组成。推选同志为管委会主任,同志为第一副主任,同志为第二副主任,、、同志为成员。工程管委会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管委会成员如在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维护用水调度等工作中不认真履职,有半数以上用水户提出重选时,进行重新选举。
第四条管委会人员职责。
(一)主持管委会日常工作,对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负责,定期向用水户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主持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组织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三)定期组织用水户开展冬、夏两次工程清淤除障,确保工程安全畅通,负责水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四)负责管理范围内各类水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维护、用水调度、防汛抗旱的监督管理及考核工作,具体对聘请的管护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五)建立和完善各工程收支台帐,做好核算工作,定期向用水户公告、公示。
第二章工程管理养护
第五条本管委会管理的工程是:辖区内所有公共使用水工程以及配套设施、附属建筑物和水源、工程保护范围。
第六条管护形式:聘请管护人员直接管理。
第七条管委会对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开展工程管理、工程建设、供水管理及综合经营。
第八条管委会接受村民委员会、镇水利站及镇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管委会对工程及其管护范围进行管理。包括各个井池、出水口、地下pvc管道等等。
第十条工程管护必须达到的基本标准:一是监督管理水源水质不受污染;二是确保设施完好、运行正常,渠、池、塘内无淤泥、淤沙及障碍
物;
第十一条管委会负责做好防汛保安工作,制定工程的渡汛计划,建立防洪值班制度,强化汛前、汛期、和汛后的检查,确保工程安全渡汛。同时每年组织各用水小组不少于两次大面清淤除障和工程维修。
第十二条对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工程管理委员会聘请管护人员进行管理,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书》,明确具体的管护内容、范围、职责、待遇等事项。日常管护工作应做到:“一查、二报、三管、四护”。“一查”,即坚持对所管护工程进行定期巡查和雨后检查,查工程完好状况和人为自然损坏状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正常运行。“二报”,即一是值班人员在正常情况下定期汇报工程情况;二是遇自然或人为损坏的情况下,立即报告受损情况、原因、临时处置措施及结果等。“三管”,即管人、管车、管牲畜,使工程的各种设施不出现人为破坏。“四护”,即护岸,确保沟渠边、池塘边不垮塌;护安全,确保水工程安全设施和警示语、标志完好;护环境,监测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和确保水源不受污染;护畅通,确保沟渠、管网不淤不堵工程运行和用水秩序正常。
第十三条在水工程保护范围,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沙,取土、建房、开采地下资源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因特殊情况必须动用水工程设施的,应报工程管委会同意,并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在交清全部移迁建设费用后,由镇水利站进行规划设计,管委会对移迁工程建设完毕后,方可动用。
第三章供用水管理
第十四条管委会执行“适时供水、安全输水、合理利用水资源、科学调配水量、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的原则。
第十五条管委会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协议,按协议供水。由于工程维修、施工等原因要停止供水时,应提前通知用水户。
第十六条管委会依法管水,对违章用水、偷水抢水、私自截留放水、破坏水工程设施的一切行为进行查处,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管委会的同意,不得任意移动和破坏管道,不得在主管道上任意开缺安接管道,如需解决饮水,需写出书面申请,由管委会审核批准,并交100~300元开缺费(该费用于工程的管理维护),方可开缺接管。未办理入户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开缺安装管道的,处以100元~300元的罚款后,再办理入户手续方准予安装。
第四章水费征收使用
第十八条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费征收实行终端水价,暂按济计价[2004]571号《关于汶上县水利局“关于全县水工程供水价格定价的请示”批复》(汶计价[2004]29号)批复水价的上限执行。在计量设施不具备,不能实行计量征收的前提下,经讨论采用按亩收费。执行标准为:旱地每亩8元/年,水田每亩10元/年,经济作物及林果每亩18元/年。
第五章工程维修改造与投劳集资
第十九条工程大修和更新改造由管委会拟定出实施方案和经费计划,提交用水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批,由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工程大修和更新改造需要用水户投工投劳或集资的,由管委会按相关规定组织用水户进行分摊筹集。
第二十一条所有用水户都有参加工程防洪渡汛和应急抢险的义务。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二条管委会管辖的工程遭到人为破坏,均视情节轻重由管委会做出限期修复、赔偿损失、减少供水、停止供水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人为损坏水利工程及建筑物的,当事人必须在2天内修复;取水口或分水码口遭到破坏,当事人应在1天内修复。对拒绝修复者除收取修复工程所需全部费用外,另处以200~500元损失赔偿费,并按实际浪费或使用水量追缴水费或补偿受害者相应损失,对拒绝不交者可以用物资折抵。
第二十四条用水户不得拖欠水费。对拖欠者从次月起按日交纳1%的滞纳金,并限期交清,在未交清水费前可对其停止供水。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