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毕业论文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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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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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生论文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毕业生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律毕业生论文篇1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本文对于民法的生存环境―“市民社会”的概念进行了历史的梳理和逻辑的整合,分析了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并且对中国现实环境下的市民社会的状况进行了简要的评述。

在此基础上,论证了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这一命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确立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市民社会民法基本法市场经济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民法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理论界,关于民法的性质仍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特别是对于民法是市民社会基本法这一定位,颇有争议。

其中焦点就是如何理解“市民社会”这一西方文化和历史含义极深的概念,以及如何把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这一定性落实到现实中去。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拟作一下粗浅的探讨。

一、市民社会概述“市民社会”是西方文化界和思想界的一个重要词汇,也是一种历史的社会存在。

①要考察民法的性质,就不得不先从市民社会说起,只有对市民社会的历史永远渊源进行全面的梳理,才能对民法的性质作出正确的定位。

市民社会,最初是用来指称古希腊、古罗马的城邦国家的,它与野蛮的落后的社会形态相对应。

而作为一种理论分析的工具,市民社会是十七、十八世纪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对封建王权和政治高压的理论武器;作为一种可供比较的社会存在,市民社会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作为与政治实体相对应的私人领域。

历史地讲,市民社会是现代西方民主和法制诞生的摇篮,民法的大发展也是从这一时期开始的。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黑格尔、马克思奠定了现代市民社会的基本理论。

黑格尔在其名著《法哲学原理》中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即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

何增科先生对黑格尔的这个概念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在这一概念中,市民社会的主体是具体的、特殊的个人和自治性团体。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X X 大学法律本科毕业论文学生姓名:学号:班级:专业:系别:指导教师:目录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三、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四、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五、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论精神损害赔偿{摘要}多年以来,我国学术界经过不懈的探讨及司法实践,在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研究方面虽然有所发展,审判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不够成熟完善,尚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本文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内涵出发。

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对象、原则、赔偿数额等方面作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行为引言伴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化进程的推进,我国政府、民众对人权及其相关、相邻权益认识日益深化,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已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

1993年8月7日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首次使用了“精神损害赔偿”的称谓。

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自己权益保护的要求日益迫切。

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问世和实施不仅是我国人权制度的完善、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但是现有汗毛法规及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对象、赔偿原则及请求赔偿数额等问题规定的不是很具体明确,缺陷还很多。

且操作性不强,造成法官判案各行其是,有必要进行完善。

1.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理论上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学说。

广义说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

精神痛苦主要指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导致公民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

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指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如名誉受到毁损、肖像权受到侵害等带来一些利益的损失。

狭义说认为,精神损害就是指公民因其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损害。

也就是说公民的人格权遭受侵害而使其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这些不良情绪在学术上通称为精神痛苦。

法律系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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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论文范文推荐文章法律系毕业论文5000字热度:法律系的毕业论文热度:法律系大专毕业论文热度:法律系毕业论文题目热度:法律系毕业论文范文热度:法律实质上是公平公正与合理合法的关系,法律是具有人性道德意义的合理性的关系。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系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律系论文范文篇1浅谈民族地区婚姻法变通的法理可行性关于少数民族对婚姻法变通这一规定,应该从上世纪50年代说起,该法规定在少数民族密集地,省市地区和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少数民族婚姻法的具体状况,对本法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变通。

随着婚姻法的不断改革,后来的一些法律法规,婚姻法也开始确定在民族地区内实施变通。

近年,我国共建立了多个民族自治区、自治县和自治州等,其中有1/3的地区已经将婚姻法做了新的变通。

婚姻法的多次变通,也使得国家婚姻法的各项规章制度越发完善,从而受益于更多需要被婚姻法保护的人群。

一、变通在民族地区婚姻法中的应用万物每时每刻都在变化。

所谓变通,就是在保持基本原则的同时,要打破常规,放眼看待一些事物。

变通是理性的认识,是根据具体的目标,通过合理的变通达到所预期的效果。

我们国家民族地区在婚姻法的变通上,应该依据当地民族的各种政治文化等进行必要的变通,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更好的适用于各民族和地区。

我国婚姻法的种种条例规定,虽然在婚姻法开始实施时就确立了它的基本原则,但是这并不代表着能同时应用在人民的现实生活中,白纸黑字没错,可是与彻底的实施通用有着相当大的差距。

尤其是在很多少数民族地区,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都没有真正实现婚姻法带来的改变和革新。

传统老套的婚姻家庭观念,仍然存在于这些民族和地区,甚至会越来越明所有的规定在出台以后,都是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过渡,才能真正发挥它的效果,婚姻法的变通实施的过程,也是需要时间的,我们国家对民族地区婚姻法变通的这一规定,有着诸多方面的原因和依据,也具有比较深刻的意义。

我国是人口大国,地域辽阔,有着56个民族和诸多的民族自治地,因此,针对于民族和地区的法律变通,是相当必要的。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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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论文范文《法律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探索与实践》摘要:作为法律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其重要的学科素养之一。

本文通过对法律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现状进行调查分析,并探讨了加强法律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同时,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实践策略,以期为我国法律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改进与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帮助。

1. 引言法律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培养合格法律人才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加强法律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已成为各高校法学院、法律专业教师和学生面临的重要课题。

如何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出学生的正确法律观念和法治思维,对于提高法律专业学生的政治素养和职业素养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法律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现状进行系统的调查分析,探讨如何加强法律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并提出相应的实践策略。

2. 法律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现状分析近年来,我国法律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首先,由于教育环境的复杂性和专业素质的不同,法律专业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其次,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一些新兴的思想及法律问题也对法律教育提出了新的挑战。

最后,缺乏权威性教材和教学资源,也制约了法律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深入发展。

3. 加强法律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法律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加强不仅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需要,更是应对新时代的重要任务。

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可以培养法律专业学生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提高他们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责任感。

这对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提升法律服务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 加强法律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策略针对当前法律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我们提出了以下几点实践策略:一是完善思想政治教育体制机制,强化法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度;二是丰富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三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养既懂法律又懂政治的专业师资;四是引进先进教学资源,建设权威性的教材和教学资源。

法学生毕业论文六篇

法学生毕业论文六篇

法学生毕业论文六篇法同学毕业论文范文11.选题选题要尽可能早些。

选题早,早做预备,时间充分。

2.选题要考虑主、客观条件只有考虑主、客观条件,才能避己之短,用己所长,选择最利于发挥自己聪慧才智的课题。

比如,您想对"交感胺类药物"进行讨论,假如您的生理学、药理学基础好,可从其应用方面选题,可借鉴前人讨论成果,从不同侧面进行讨论,同样会有突破。

假如你的化学及药物化学基础好,可从药物基因方面及配伍方面进行讨论,通常药物的基本结构打算药物的作用,取代基因打算作用强度、副作用等。

医学领域学科许多,不一一列举,但都可找到其突破口。

只有扬长避短才能写出称心的论文来。

3.选题不要太特别选题特别,往往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是写不出好论文的。

尽量避开大而简单的题目,选比较一般的题目。

比如"胆囊收缩素一胰泌素"对某一方面的作用讨论,这类题目有比较、有借鉴,写起来比较简单。

4.要摆脱单纯的爱好和趣味个人的爱好和趣味是选题的一个前题,但是,单纯地从个人爱好、爱好动身,也是不切实际的。

比如你对分子生物学很感爱好,也是目前医学界关注的问题,但就目前的试验条件及教学方案而临时还很难写出如意的论文。

当然有条件可从某个角度去讨论。

又如你对"爱滋病讨论"很有爱好,但目前国内你接触的都是其次手材料,孤立的去讨论,是困难的。

5.选择突破口选题要找突破口,这个突破口可选择难度较小,而又带有普遍意义的题目,或者易被人忽视的问题,假如有条件,突破口可以选择两门学科的交界处,进行科学的"边缘"讨论。

作为医学院校同学各门课程都在同步与交叉学习,有较深的理论基础,具有较好的连贯性,比如学习解剖学问较全面之后可以选择"某种外科术式改进探讨"。

基础理论融会惯通之后,往往在临床内、外科交界处或其它相关学科交界处做文章简单突破,比如内科侧重于药物治疗,而外科是往往忽视的,"5-羟色胺受体拮抗剂治疗化疗致吐"讨论胜利即为内科药学与肿瘤科交界处讨论胜利的典型例子。

大学生法律论文(5篇)

大学生法律论文(5篇)

大学生法律论文(5篇)高校生法律论文(5篇)高校生法律论文范文第1篇1.法治环境的影响受传统的封建制度、历史文化的影响,的现实法律环境乱象丛生,人们对法律的执行与实施抱有质疑甚至无望的态度。

走访中的一些同学表示,他们有时候不得不“信人而不信法”、“信权而不信法”,“信教而不信法”,很多依照法律程序无法解决的事情,往往会涉及到一些特别人员或特别权力,权力滥用已经成为污染司法、污染行政、进而影响稳定的严峻因素。

2.传统文化的影响受宗教文化、政教合一制度的历史影响深远。

因而、权利信仰等代替法律信仰潜移默化地渗透到校内的各个角落,使得很多藏区的高校生形成了义务本位、不重视自己权利的传统观念。

在需要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权益的时候,一些同学从主观上不会把法律作为爱护自己的手段,从心理上排斥法律的适用,对法律表现出茫然退缩、犹疑不定的态度。

这是由于在的现实生活中,还没有形成对法律信仰这种价值观的普遍认同,从而成为藏区高校生法律信仰危机产生的重要缘由之一。

3.学校法制教育的缺失我国的高校生法制教育课虽然已经开展多年,但却始终从属于高校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畴。

特殊是2021年教育部将《法律基础》课程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进行整合后,从2021年秋季起,《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成为现阶段非法学专业高校生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

然而整合后的课程中法律学问部分被大幅压缩,只占整体内容的1/3不到,使得一些老师、同学均认为此部分的内容不甚重要,造成了在授课与学习的过程中的忽视。

高校也不例外,同学们往往针对考试突击背诵课本内容,而对法治的精神与内涵则避而不谈,更加不会对法律信仰进行深化探讨。

4.同学自身的缘由高校校内是一个小的社会,但是这个社会与真实的社会比较,显得更为简洁和纯粹。

现在的高校生经受挫折较少,社会阅历缺乏,对事物的熟悉不够深化,理论思维力量尚未成熟,还没有真正建立起自身成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当社会上一些不良思想涌入校内时,他们的观念势必会受到影响。

学生法律论文优秀5篇

学生法律论文优秀5篇

学生法律论文优秀5篇大学生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反映,即大学生对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情感和态度的总称,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如下是编辑为家人们整编的学生法律论文优秀5篇,仅供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大学生法律论文篇一(一)缺乏法律理论知识法律理论知识是高校学生在现代的社会环境中对法律以及法律现象在一定的反应过程中形成的系统化以及整体化的一种理性思维体系,也是现代法律观念在理论上的表现。

具体来说,它具有形态系统化以及指导性地位等特性,它是高校学生能够树立起科学的法律意识并形成出色的法律能力的基础与前提、如果没有对于法律知识的全方位的了解与科学的认识,就无法形成较高的法律能力以及科学的法律意识。

相关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大部分高校学生整体上缺乏对于法律知识的全面了解,并且他们对于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对部门法律的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都不容乐观。

(二)淡薄的法律意识随着在我国公民中深入进行,大部分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已经比以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通过思修课的学习和其他的相关途径,他们了解并已经掌握了一部分的基础法律知识,能够了解到依法治国方针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性。

然而,在思修课程的实际教学过程中,由于学时较少以及课程的安排不多等情况,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仍旧偏重于对于基础法律知识的讲授。

所以大部分的高校学生仍然缺乏对于法学中的理论知识的深层次的了解。

在发生日常纠纷的情况下无法用法律理论知识将其解决。

同时,大部分的大学生不仅缺乏对于法律本质的认识,还缺乏应有的权利意识。

一部分的高校学生错误的认为学生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也就是这部分学生只有被动的法律意识,并没有主动的法律意识。

(三)欠缺法律能力这里所说的法律能力指的是能够体现出大学生的具体的法律素质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它主要包括了护法能力、守法能力以及用法能力三个要素。

在当下,大部分的高校学生在这三个能力上都有所欠缺。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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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法学专业主要是以培养具有系统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律专业思维、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应用能力的专门人才为目的的一门专业。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一:《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摘要:信仰是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

法律职业信仰的表现形态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的精神追求。

关键词:法学;职业道德一、我国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及其原因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考核的分值偏低从2002年开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法律职业道德纳入考试范围,但是考核的分值始终徘徊在5分左右,与其他的内容动辄几十分相比较很难引起人们的重视。

目前,很多高校在确定本校的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时主动向司法考试中考核内容较多的科目倾斜。

暂且不论这种做法的对错,但在实践中却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虚设,甚至有的高校根本就不设这门课程。

有关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却在法理学、诉讼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论等课程中讲解。

这一点也显示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地位较低。

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作为必修课,但没有专门设置系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

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主要是讲解公共道德的课程。

法律职业道德虽然属于道德的范畴,但不同于公共道德。

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殊性、规范的明确性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的特征。

法律职业道德适用的主体主要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对于非法律职业人员没有约束力。

法律职业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准则层面,必须形成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的标准和可操作的行为规范。

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约束法官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约束检察官行为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和中华律师协会通过的约束律师行为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这些基本规则都对相关法律职业的道德作出了特别的要求。

法律学毕业论文

法律学毕业论文

法律学毕业论文引言法律学作为一门学科,研究的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以及它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和影响。

本篇毕业论文将探讨法律学的一些重要议题,包括法律的定义和作用、法律的发展历程、法律人才培养等方面。

一、法律的定义和作用法律是一套由国家或其他权威机构制定和实施的规则,旨在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行为,并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的核心功能包括维护公正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权和权益、解决纠纷和冲突等。

法律对社会起到重要作用,首先,它提供了一个稳定和可靠的法律框架,为社会成员指引行为准则。

其次,法律保护了个人的权益,确保每个人在社会中享有公平和平等的待遇。

此外,法律还提供了解决纠纷和冲突的机制,通过司法系统提供公正和公正的裁决。

二、法律的发展历程法律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的起源。

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伴随着法律的不断演变和完善。

从最早的人类社会规则到现代国家法律体系,法律的发展经历了长期的演变和历史的积淀。

在早期的社会中,法律往往以习俗和传统的形式存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逐渐成为正式的法律体系。

在人类历史上,很多重要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诞生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如古代罗马的法律制度、伊斯兰法、英国普通法等,都成为了许多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础。

当代社会中,法律的发展仍在不断进行中。

随着科技和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也需要不断适应社会变革的要求。

各国法律体系的调整和法律法规的制定成为法律学的重要研究方向之一。

三、法律人才培养法律人才培养是法律学教育的核心任务之一。

培养具备扎实法律理论基础和实践技能的法律专业人才,对于保障社会的法治建设和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需要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思维能力。

学生需要熟悉法律基本原理和法律条文,了解法律规则的适用和解释。

此外,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也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实地调研、模拟法庭等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同时,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公正司法观念也是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

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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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大全在法学领域,毕业论文是每位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完成的重要学术任务。

毕业论文既是对所学知识的总结和运用,也是对学生综合能力的考验。

因此,选择一个合适的毕业论文题目,撰写一篇高质量的毕业论文,对于学生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些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来看一篇关于《刑法中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界定》的毕业论文范文。

该论文从刑法学的角度出发,对故意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论文首先对故意犯罪的概念和特点进行了界定,然后对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主客观要素进行了详细的剖析,最后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了案例分析。

整篇论文逻辑清晰,观点明确,论证充分,是一篇优秀的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一篇关于《民法中合同法律责任的界定》的毕业论文范文。

该论文从民法学的角度出发,对合同法律责任的界定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阐述。

论文首先介绍了合同的基本概念和分类,然后对合同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最后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了案例分析。

论文观点明确,论证充分,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是一篇优秀的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篇关于《行政法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毕业论文范文。

该论文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出发,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论文首先介绍了行政行为的基本概念和特点,然后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和程序进行了详细的剖析,最后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了案例分析。

论文逻辑严谨,观点明晰,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是一篇优秀的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通过以上三篇毕业论文范文的介绍,我们不难发现,一篇优秀的法学毕业论文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要选择一个具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的研究课题;其次,要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和学术素养;最后,要有扎实的案例分析和数据支撑。

希望以上范文能够给即将撰写法学毕业论文的同学们一些启发和帮助,祝愿大家都能够顺利完成自己的毕业论文,取得优异的成绩!。

法学论文:专业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精选十篇

法学论文:专业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精选十篇

法学论文:专业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精选十篇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法学体系的一层又一层的结构,显示出法学研究范围的明晰化和专深化。

以法学体系的第一层次的“法律史学”为例,“法律史学”可划分“法学史学”、“法律思想史学”、“法律制度史学”等第二层次的分支学科,第二层次可划分第三层次的分支学科。

如“法律制度史”可划分“中国法律制度史”。

(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法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专业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精选篇一引言(一)研究的目的与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涉外民商事关系也逐渐复杂,2010 年我国《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可谓恰逢其时。

这一单行法不仅被誉为我国国际私法上的“里程碑”,也是凝聚了各方努力的结果,其中的规定不乏新颖创新之处。

其中《法律适用法》对强制性规范的首次规定就是其亮点之一。

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范这一理论并不是国际私法中的新理论,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在早期对这一理论的研究也有所涉及,只是当时我国还未在立法中对这一制度进行确立,实践中也没有关于这一制度的适用。

自《法律适用法》颁布以来,这一制度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确立不仅使我国的法律适用体系更加完善,同时也解决了一些涉外民事关系中法律适用的难题。

然而由于《法律适用法》第 4 条的规定过于笼统,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适用不当的情形,虽然2013 年施行的《解释(一)》通过不完全列举附兜底条款的方式对强制性规范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补充和完善,但我国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制度与其它国家相比还是存在不系统不全面的问题。

因此,对于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范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并将这一制度的适用在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中进行明确和完善也显得尤为重要。

这不仅有利于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健康发展,还能为我国的重大利益以及公民权益提供更好的保护。

.........(二)文献综述1.国内研究现状从国内层面来看,我国大陆地区国际私法学界中对强制性规范的理论探讨起源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3500字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3500字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3500字论文所体现的创造性成果或新的研究结果,都将在这正文一部分得到充分的反映。

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法律毕业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行政调查是日本行政法学界创造的一个学理概念,我国行政法学界很少对行政调查行为加以研究,这与受大陆法系国家“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影响有关。

传统以行政行为为中心的行政法学对于行政调查的法律规定并不十分普遍,而且通常行政调查不直接改变相对一方的实体权利和义务。

实际上,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取得必要信息,做出行政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它常常能左右行政决定的实体内容。

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调查权力,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力不受限制。

日本、德国、中国台湾地区以及英国、美国等国家就很注重对行政调查行为的研究和规范。

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力来源于法律,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

所以,从法治角度对行政调查进行规制显然十分必要。

一、行政调查的含义及该行为的性质在日本,早期行政法专着和教材中并无行政调查这一术语。

促使这一概念形成的契机,是有关像租税法中的质问检查等一系列诉讼案件。

日本最高法院通过判决认为,像租税法上的质问检查是为了公平确定地赋予行政租税这一行政目的而收集必要资料的程序,不需要一般刑事程序中所要求的严格程序,即这种活动并不违反《宪法》第35条关于任何人其住所、文件及所有物不受搜查及没收的权利。

(注:“搜查与没收”,须根据主管司法官署所发各项命令实施的规定,不少学者把这一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条款概括为令状主义)同样,这一活动也末违反《宪法》第31条关于“任何人非依法律所定手段,不得剥夺其生命或自由,或科以其他刑罚”的规定。

《宪法》第31条并不是法律一律规定的要件,相反,像质问检查就其性质而言,不是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的程序。

当然,仅以该程序不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为由,判断该程序中的一切强制理所当然处于上述规定的保障之外也不合适。

因此,以罚则为背景,实质上强行要求对质问予以答辩,使之接受检查,在其目的和必要性的关系上,仍需考虑合宪性,即着眼于质问检查的强制性和权力性的机能作用,最高法院暗示仍有必要制定具体内容标准及合法程序要件。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五份)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五份)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五份)
内容摘要
本人在农村信用社从事基层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近年来信贷业务品
种逐渐丰富,抵押贷款作为农村信用社服务农村金融市场的一项金融工具,在支农服务中逐渐起到重要的作用。

信贷人员在办理抵押贷款时能严把抵
押担保人资格的审查、抵押资产评估、抵押物登记等重要关口,但抵押贷
款的风险仍不容乐观,突出表面在法律风险上。

因此,从法律角度上研究
信用社抵押贷款法律风险的表现,构建其防范对策,对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和社会稳定,解决扶贫与追求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的矛盾,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自己长期在基层信用社工作经验积累,分析了近年来本地区
贷款质量变化数据和调查根本原因,找出当前信用社抵押贷款办理中存在
的问题,分析信用社抵押贷款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找到法律风险风险的
形成原因,最后提出了抵押贷款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抵押贷款;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目录
一、抵押贷款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形式1
(一)抵押担保真实性风险1
(二)抵押担保的有效性风险1
(三)抵押物不足值的法律风险2
二、形成抵押贷款法律风险的原因分析2
(一)抵押程序存在瑕疵2
(二)抵押物本身的风险3
三、抵押贷款法律风险防范措施4
(一)强化信贷人员法律素质4
(二)规范抵押贷款操作程序4
(三)确保贷款主、从合同有效5
(四)审查抵押人的抵押担保资格5
(五)与市场紧密结合加强贷后管理5
结论5。

法律本科案例毕业论文(3篇)

法律本科案例毕业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股权转让纠纷日益增多。

本文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探讨股权转让纠纷的法律适用和解决途径,以期为我国房地产领域的股权转让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股权转让;房地产;纠纷;法律分析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繁荣,房地产企业纷纷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资本运作,以优化股权结构、提升企业竞争力。

然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不明确等原因,纠纷频发。

本文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例,分析股权转让纠纷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案件事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0年,甲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引入了乙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

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公司以人民币5000万元收购甲公司20%的股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乙公司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甲公司未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随后,甲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财务困境。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件争议焦点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 股权转让登记手续的办理责任;3. 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四、法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上述条件,故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2. 股权转让登记手续的办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中,甲公司未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导致乙公司无法取得相应的股权。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甲公司有义务协助乙公司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的责任。

大专法律事务专业的论文范文

大专法律事务专业的论文范文

大专法律事务专业的论文范文大专法律事务专业的论文范文:一场“法治之旅”一、引言在这个日新月异的时代,法治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作为一名大专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我深知法治对于社会的重要性。

在这篇论文中,我将带领大家走进一场“法治之旅”,一起探讨法律事务的奥秘。

二、法治的基本概念1.1 什么是法治?法治,顾名思义,就是以法律为基础,依法治国的一种治理方式。

简单来说,就是在国家的治理过程中,所有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1.2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和人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治理方式。

人治是指以个人意志为基础的治理方式,而法治则是以法律为基础的治理方式。

在人治社会中,权力往往集中在少数人的手中,而在法治社会中,权力是受到法律制约的,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三、法律事务的重要性2.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事务的核心任务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我们可以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2 促进经济发展法治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一个法治健全的社会中,市场经济能够更加公平地运行,企业的经营活动也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进行,从而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3 保障国家安全法治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手段。

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各种犯罪行为,保卫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四、法律事务的专业技能3.1 熟悉法律法规作为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我们首先要熟悉各种法律法规,这是我们的基础技能。

只有掌握了法律法规,我们才能更好地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

3.2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法律事务工作需要我们与客户、律师等多方进行沟通。

因此,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需要学会如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解释法律问题,同时也要善于倾听客户的诉求,以便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3.3 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随着科技的发展,计算机技术已经深入到了各个领域。

法学毕业论文(5篇)

法学毕业论文(5篇)

法学毕业论文(5篇)法学毕业论文(5篇)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第1篇(一)医事法学毕业生就业特点1.医院是毕业生就业的最主要渠道。

五届毕业生到各级公立或民营医院就业的比例达20%,缘由在于:第一,医院亟需医法结合的人才。

“通过调查,现今只有22.7%的医院会配备医事法学专业人才,近乎68.2%医院会配备比较擅长沟通的医生,而会配备专业的律师仅仅占11.1%,从这些数据不难看出,医院在人才的配备与需求上消失了严峻偏差。

”[1]随着医院医疗质量平安管理的加强,医疗纠纷的投诉、调解和应诉的增加,医务部的职能范围不断扩大,人员需求也随着增大。

以往仅从临床医生中汲取医务人员的方式已经跟不上形势,具有医学背景的法律人才成为医务部招录的首选。

一方面由于绝大部分具有医学背景的医生都倾向选择临床实践的部门,较少选择医务部等理论性较强的部门工作;另一方面,医务部工作涉及到法律学问,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具备肯定的法律学问,因此,仅有医学背景的医生从事医务部工作,学问结构上存在欠缺,不利于医务部的进展,而具有医学背景的法律人才成为医院医务部招录人员的首要选择。

其次,医院招考条件相比公务员系统要求较低,考试竞争激烈程度远远没有公务员系统高。

例如,省级三甲医院在招录时,只要求本科以上学历,这给毕业生很多留在城市的机会。

与此同时,相比传统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医事法学毕业生由于具有肯定的医学教育背景,在卫生事业单位考试和面试中具有肯定的专业特色优势。

第三,医院行政人员待遇高于基层公务员。

2.法检系统和公务员系统就业单位全部为基层单位。

随着国家公务员招录体制的改革,省级、市级甚至省会城市的区级单位招录公务员一是人数削减,二是法学专业学历要求都在硕士以上,大部分还要求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受,所以法学本科专业适合的岗位绝大部分是县(区)级或乡(镇)级单位。

(二)医事法学毕业生就业中存在的问题1.用人单位招录和职业进展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到医院就业存在的问题:(1)公立医院的招录门槛较高,要参与省、市一级的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考。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案例(3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以XX公司诉YY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了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合同纠纷;法律适用;XX公司;YY公司;买卖合同一、引言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因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未能通过协商解决而诉诸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一种法律纠纷。

合同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占据重要地位,其中法律适用问题尤为关键。

本文以XX公司诉YY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探讨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案例背景及事实(一)案例背景XX公司与YY公司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XX公司向YY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的交付期限为2018年12月31日,付款期限为货物验收合格后30日内。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

(二)事实1. XX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收到YY公司交付的货物,经检验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2. XX公司要求YY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YY公司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不存在违约行为。

3. 双方协商未果,XX公司遂将YY公司诉至法院。

三、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一)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XX公司与YY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因此合同有效。

(二)违约责任问题1. YY公司是否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YY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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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毕业论文3500字论文所体现的创造性成果或新的研究结果,都将在这正文一部分得到充分的反映。

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法律毕业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行政调查是日本行政法学界创造的一个学理概念,我国行政法学界很少对行政调查行为加以研究,这与受大陆法系国家“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影响有关。

传统以行政行为为中心的行政法学对于行政调查的法律规定并不十分普遍,而且通常行政调查不直接改变相对一方的实体权利和义务。

实际上,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取得必要信息,做出行政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它常常能左右行政决定的实体内容。

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调查权力,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力不受限制。

日本、德国、中国台湾地区以及英国、美国等国家就很注重对行政调查行为的研究和规范。

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力来源于法律,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

所以,从法治角度对行政调查进行规制显然十分必要。

一、行政调查的含义及该行为的性质在日本,早期行政法专着和教材中并无行政调查这一术语。

促使这一概念形成的契机,是有关像租税法中的质问检查等一系列诉讼案件。

日本最高法院通过判决认为,像租税法上的质问检查是为了公平确定地赋予行政租税这一行政目的而收集必要资料的程序,不需要一般刑事程序中所要求的严格程序,即这种活动并不违反《宪法》第35条关于任何人其住所、文件及所有物不受搜查及没收的权利。

(注:“搜查与没收”,须根据主管司法官署所发各项命令实施的规定,不少学者把这一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条款概括为令状主义)同样,这一活动也末违反《宪法》第31条关于“任何人非依法律所定手段,不得剥夺其生命或自由,或科以其他刑罚”的规定。

《宪法》第31条并不是法律一律规定的要件,相反,像质问检查就其性质而言,不是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的程序。

当然,仅以该程序不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为由,判断该程序中的一切强制理所当然处于上述规定的保障之外也不合适。

因此,以罚则为背景,实质上强行要求对质问予以答辩,使之接受检查,在其目的和必要性的关系上,仍需考虑合宪性,即着眼于质问检查的强制性和权力性的机能作用,最高法院暗示仍有必要制定具体内容标准及合法程序要件。

在传统的日本行政法理论中,租税法上具有强制性质的质问检查这种行政活动历来是作为行政上的即时强制制度的一种形态来把握的。

但像质问这种行政活动从性质上讲,不适合实力的行使,即无法用实力强制相对一方做出答辩。

上述质问检查等行政活动引进的合宪性问题和即时强制概括力的有限性推动了日本行政法学理论界形成新的行政调查概念。

目前,除概念仍处在形成过程中外,对行政调查的理解也存在一定的差别。

福家俊朗教授认为,行政调查是指行政机关在具体行使法律授予的权限时,为了确认是否存在符合该权限先例要件的事实,判断能否行使该权限进行事实调查或资料收集的活动。

这种行政调查有积极的、消极的、权力的、非权力的、法律上的、事实上的,同时还有不受具体权限行使目的限定的一般性调查。

和田英夫教授认为,行政调查可分为两种,第一种为广义的行政调查,也称一般行政调查,它指行政主体以确保行政正常运营为目的,为行政政策的立案、确立标准、具体实施,而收集情报资料的工作。

第二种为狭义的行政调查,也称个别行政调查,指行政主体以特定的、个别的行政决定、处理为直接目的,而收集必要的情报资料的工作。

手段和方法包括向对方进行口头和书面的询问,以及检查对方持有的文书、资料。

室井力教授认为,行政调查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由行政主体依据其职权,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能够影响该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活动。

例如,要求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设置账簿和根据凭证记账、办理纳税申报、要求提交有关资料、进入现场检查、实地检查、盘问检查、标本物品的无偿收集等。

对此,我国大陆及台湾地区的学者对于行政调查的定义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几种:1、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为达成特定行政目的,对于特定行政客体所作的收集资料活动,是行政法中不可缺少的行政辅助手段。

2、行政调查是行政主体为获取有关证据或其他信息,依法向被调查人收集各种资料(文字、录像、口头)的行为。

3、行政调查即是对各式各样形态的行政机关对于私人所为的各种情报收集活动的总称。

4、行政调查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进行信息了解、情报收集的行为。

5、行政调查是指行政机关在具体行使法律授予的权限时,为判断能否行使该权限而进行的事实调查或资料收集的活动。

而对于行政调查的性质,主要有三种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行政调查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管理活动中做出的对相对人实体权利无关或只涉及相对人程序权利义务的行为。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在我国占大多数。

第二种观点认为它是一种程序行政行为,所谓程序行政行为是指由法律设定的,规制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方式、形式与步骤的一系列补充性、辅助性措施的总称;它直接产生行政程序法律关系,引起该行政程序的运行,并对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产生间接作用或影响。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调查是一种中间行政行为,所谓中间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某一事件尚未最终处理完毕时所实施的各种行政行为。

二、行政调查的种类在日本,行政调查首先可以分为一般调查和个别调查。

一般调查是行政厅为了制定行政政策、统一标准等非为个案处理而进行的情报收集活动。

个别调查是行政厅以做出个别行政决定、处理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情报收集活动。

比如,警备情报收集活动就是一种个别调查,它以特定的个人或集团的思想和行为为对象,进行内部侦探和情报调查、跟踪等活动。

以是否具有权力性基础为标准,日本行政调查还可以分为任意调查、直接强制调查和间接强制调查。

任意调查是指行政厅需取得相对方合作(表现为消极的不拒绝和积极的配合协助)的调查。

直接强制调查是行政厅可以依据排除相对方抵抗的调查。

间接强制调查是行政厅以罚则或行政强制措施为背景的行政调查。

有些法律也有为实现个别行政调查目的而使用必不可少实力的规定。

比如日本《食品卫生法》第17条第一款,《高压瓦斯取缔法》第62条第一款等。

当事人不服从或不参与任意调查,行政机关无权对相对人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不服从或不参与强制调查时,可能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制裁或者行政机关可采取一定强制手段迫使相对人参与调查。

英国行政法上把听取相对人意见这一调查方式分为法定调查和任意调查,法定调查是法律规定部长必须进行的调查,事先不进行调查,部长做出的行为将会被撤销;而对于任意调查,法律规定部长有裁量权,是否进行由部长决定。

有的学者还把行政调查分为经常性调查和临时性调查、事先调查和事后调查。

在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可根据行政调查机关在行政调查关系中的地位的不同,把行政调查分为职权主义调查和处理主义调查。

职权主义调查是指行政机关有义务依据职权采取一定的调查方法来调查事实真相,不受当事人陈述的约束。

职权主义调查存在于双方法律关系之中。

处理主义调查存在于三方法律关系之中,调查主体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处于第三者或中立的地位,调查的对象范围仅限于双方当事人在辩论过程中所涉及的事实。

听证主持人、行政复议机关进行的调查主要是处理主义调查。

三、行政调查的程序规制行政调查程序是指行政调查机关在行政调查时所采用的方式和所遵循的步骤的总称。

程序虽然不直接涉及实体问题,但又决定着对实体问题的决定,并且可以为实体问题的最终解决提供有序而合理的制度化途径。

不同的行政调查,其程序规制并不一致,但总体上仍能归纳出一些共同的要求。

根据学者阿部泰隆和盐野宏的总结,日本行政调查制度的程序规制主要有:1、行政调查应遵守法定的权限规则。

2、进行行政调查时,需携带、出示身份证明书等证件,佩戴公务标志。

对于不具有相应公务身份要求的检查行为,相对人有权予以拒绝。

3、除个别行政调查的性质决定了必须突击进行以外,一般行政调查应事先告知相对人,并向相对人说明理由。

4、行政调查的进行应当严格遵循法定时限或通常的处理时限。

对于法令规定限制调查时限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实施行政调查;对法令没有明确规定调查时限的,也应该在通常所用时间内完成行政调查。

5、进入现场检查,应当通知调查相对人到场,并实行公开调查,赋予相对人提出意见的机会,以防止调查权的滥用,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6、进入公民住所调查等,应事先取得有权机关签发的令状等。

日本最高法院认为,在与《所得税法》的盘问、检查权的关系上,宪法第35条并不是排他的,仅适用于刑事程序,对行政程序也有适用的余地,但是,不适用于《所得税法》上的盘问、检查权。

此外,对公民、法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和储蓄存款检查,要有一定格式要求的许可证明等。

7、由法律赋予的调查权限,必须用于需要该调查的行政决定,特别是不得用于犯罪调查。

关于行政调查结果的资料,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8、行政调查不得泄漏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行政调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我国的学者认为,程序是交涉过程的制度化。

在这里,法律的重点不是决定的内容、处理的结果,而是谁按照什么手续来作出决定的问题。

简言之,程序是决定的决定。

因此,我国学者大多认为行政调查一般应遵循以下步骤:[法律专业毕业论文3500字]相关文章:1.2017法律专业毕业论文2.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例3篇3.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4.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违约金5.法律专业自考毕业论文范文6.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优秀)7.高教自考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格式规范介绍8.高教自考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格式规范9.法律专业论文提纲10.法律专业本科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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