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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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经营者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制定并依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与实际经营状况相符合的食品安全制度,并严格落实。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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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市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局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市局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相关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形式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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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销售经营形式的,按照一种形式归类。食品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归类。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仅作为经营管理场所的,按照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归类。
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形式包括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其中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属于普通餐饮。
单位食堂,经营形式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其他食堂。
第十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或不含熟食。
(三)特殊食品销售,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热食类食品制售,限主食制品、熟肉制品、豆制品、糖果制品;热食类食品制售,限半成品形式。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限蔬果拼盘;冷食类食品制售,限半成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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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生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限半成品形式。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或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饮品制售,限普通饮品、生鲜乳及制品、自酿啤酒。
(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一)、(二)、(三)、(四)为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应符合《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三章要求。
(五)、(六)、(七)、(八)、(九)、(十)为食品制售经营项目,应符合《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四章要求。
(五)、(六)、(七)中的“半成品形式”仅限中央厨房申请经营。
如为单一品种热食类食品制售项目的,可在(五)中的“主食制品、熟肉制品、豆制品、糖果制品”选择其中一项标注。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各区局、各直属分局报市局,由市局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第十一条食品销售经营者以食品生产工厂熟制生产的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熟制品)和冷链即食食品为原料,现场无需粗加工,仅需拆包、解冻、混合或仅需简单勾兑,不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产生油烟,现场经简单蒸汽加热或微波加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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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装、销售,提供给消费者即食食用的,以非预包装形式零售的食品,依据总局《食品经营许可通则》中相关条款,参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要求制定具体规定,按照散装食品(含熟食)销售的标准进行许可,无需标注食品制售类经营项目。
食品经营者利用现调饮料机出售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饮品,或者经营仅需人工投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原材料,由自动化设备完成制作、销售等后续工序的即食食用的饮品,应当取得散装食品销售的经营项目,无需标注自制饮品制售的经营项目。现调饮料机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60平米以下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要符合市政府相关文件及北京市关于小餐饮单位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对通过核查的经营项目进行许可。
第十四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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