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名誉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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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誉权法与名誉保护

声誉权法与名誉保护

声誉权法与名誉保护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和信息传播的快速发展,个人的声誉和名誉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威胁。

保护个人的声誉和名誉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议题。

在此背景下,声誉权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就声誉权法与名誉保护展开探讨。

一、声誉权的概念与内涵声誉权是指个人或法人对其社会声誉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它是个人权利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人格权利的延伸。

声誉权包含了个人或法人的名誉、信誉、形象等与社会评价密切相关的方面。

个人的声誉与名誉是其在社会中建立的良好形象和评价,它们是个人尊严和人格价值的体现。

然而,当他人以侵犯名誉的方式散布虚假信息、诽谤、侮辱或进行不当评价时,个人的声誉和名誉往往受到损害。

因此,保护声誉权对于个人以及社会的和谐发展至关重要。

二、声誉权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护声誉权,各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二编第十一章的规定,个人和法人享有声誉权,并且可以依法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声誉权的保护范围包括:禁止他人捏造事实、虚构信息以及恶意诽谤;禁止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和恶意中伤;禁止他人利用媒体、网络等传播损害他人声誉的信息;禁止他人进行商业诋毁和故意抹黑等。

在实际操作中,声誉权的保护存在一定的困难。

首先,个人的声誉评价具有主观性、相对性和时效性,如何判断损害程度和赔偿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

其次,媒体、网络等传播渠道的广泛应用使得信息的传播具有了无国界的特点,跨境的声誉权保护尚待完善。

三、名誉保护与言论自由的平衡在保护声誉权的同时,也必须平衡个人言论自由的权利。

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法律制度都不能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

因此,在声誉权保护的过程中,需要权衡和平衡个人声誉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

首先,明确界定侵权行为的标准。

在保护声誉权的时候,应当明确界定什么是侵权行为,以区别于合理的言论自由。

对于合理的信息评价、新闻报道和舆论表达,不应过度限制,而是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知情权的保护。

网络名誉权保护论文

网络名誉权保护论文

网络名誉权保护论文摘要:在整个网络侵权防范措施上,增强网络用户的法律意识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提高网络用户的道德素质、净化网络空气,不仅能使我们的网络名誉权得到保护,也可以使人们获得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而这两种作用同时也是相辅相成的。

综合发挥道德自律和法律监督二者之长,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网络侵权,也有助于整个网络事业的长远和健康发展。

一、网络名誉侵权的概念众所周知,随着近几年来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网络作为一个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社会交流平台越来越受到各方的关注与重视。

网络是真实社会在时空中的延伸,由于网民是在社会中真实存在的个体,所以对网民的网络用户名、个人信息等进行的侮辱或诽谤行为都可能对真实特定人的名誉权造成直接危害。

人们在日常交往中享有独立的人格与尊严且受到法律的正当保护,同样,人们在网络空间的交往行为,由于背后是社会中的真实主体,其名誉也应当受到保护。

网络名誉权侵权,即行为人在互联网上通过对网络个体实施侮辱或诽谤等行为,导致网络个体在网络上的评价降低或者现实生活中的民事主体社会评价降低,其具体表现为通过声音、图像、文字等形式来发布贬损他人名誉的信息。

利用网络进行的名誉侵权实质上仍是民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的范畴,依旧应当受民法上侵权责任的约束。

对网络名誉权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真实社会中主体的保护,因此,在网站、论坛、博客上散布侮辱、诽谤他人名誉的言论同传统名誉侵权一样受到侵权法的规范。

由于网络名誉侵权发生在网络空间,它具有自己独特的特征,具体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1.侵权主体的分离性和分层性。

2.侵权客体的即时性与广泛性。

3、实施侵害行为的随意性和隐蔽性。

在纷繁复杂的网络社会中,人们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和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想法,同时也为网络名誉侵权的高发提供了各种方法上的可能性。

在网络环境中进行名誉侵权行为,从其运作的平台上来说,一是私人空间功能为主的微博、博客等自媒体工具,二是以信息交流功能为主的贴吧、论坛,三是门户网站上的网络新闻。

名誉权法律规定(3篇)

名誉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一种重要人格权利,是指个人或组织在社会生活中因自己的品德、才能、功绩等方面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法律规定了名誉权的保护范围、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对于维护个人和组织的社会声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名誉权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名誉权的概念与特征1. 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合法权益。

名誉权是一种综合性的人格权利,包括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2. 名誉权的特征(1)名誉权的主体是公民、法人。

在我国,名誉权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2)名誉权的内容是社会评价。

名誉权所涉及的是个人或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3)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

名誉权所保护的是个人或组织的社会声誉。

(4)名誉权具有财产性。

名誉权可以转化为一定的财产利益。

三、名誉权的法律保护1. 名誉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名誉权的保护范围(1)名誉权的内容保护。

名誉权的内容保护包括对个人荣誉、声誉的保护,如荣誉证书、荣誉称号等。

(2)名誉权的形式保护。

名誉权的形式保护包括对个人肖像、姓名、名称等标识的保护。

(3)名誉权的延伸保护。

名誉权的延伸保护包括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保护。

3. 名誉权的侵权行为认定(1)侮辱行为。

侮辱行为是指用语言、文字、图像等形式,对他人进行恶意攻击、诽谤、贬低,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2)诽谤行为。

诽谤行为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论我国网络名誉权的保护现状及制度完善

论我国网络名誉权的保护现状及制度完善

化关于 网络环 境下实施 的侮辱 、 诽谤 罪 , 将 能
为网络名誉 权的保护机 制提供最有利 的支 持。 同时 , 我国现行立法 关于计 算机犯罪 的规定不
外乎我 国现 行刑法第 2 8 5条 的非 法侵入计算
四、 加 强行 政监 管 , 建立 自律 监 管与行政 监管的良性互动关系
行政 监管既包 括对 网络行业 的 自律监 管 进 行有效 的行政监督 , 也包括对 网络 用户网络 行 为的监管 。 后者可 以南“ 网络警察” ——公安 机 关计算机及公共 信息 网络 管理监 察部 门执 行 。若遇到 网络侵犯名誉权事件 , 该部 有权 采 取技术措施停止侵害行 为, 对侵权 人依 法进 行行政处罚等 。
机系统的犯罪 、 第 2 8 6 条的破坏计算机 信息系 统的犯罪 、 第2 8 7条规定 的利用计算机 网络实 施金融诈骗 、 盗窃 、 贪污 、 挪用公款 、 窃取 国家
秘 密或 者 其他 犯 罪 的定 罪处 罚 问题 。显 然 , 我
国对于网络犯 罪设定 的罪名过少 、 保护范 围过 窄, 不足以有效规制 日益增 多的网络犯罪 。
社 料 纵 横J 大 _ - 穆
论我国网络名誉权的保护现状及制度完善
刘 振 宁
( 广 东 外语 外 贸大 学 法 学 院 广 东 广 州 5 1 0 0 0 0 )
摘要: 网络名誉权是人 们在 网络环境 下依法享有的保持和维护名誉的权利 , 具有主体人 格分层性 、 客体 网络性 的特点 。网络 名誉侵权 的构 成要 件与传统名誉侵权 虽为“ 大同” . 但也有 卜 异” , 其 民事责任承担须依据不 同情况下行为人 的不同侵 权行 为而进行 不同的规定 。 泰文 旨 在 分析我国网

如何应对网络侵犯名誉权问题

如何应对网络侵犯名誉权问题

如何应对网络侵犯名誉权问题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侵犯名誉权问题日益突出。

个人的声誉和名誉是社会认可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网络的普及和发展给人们的名誉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如何应对网络侵犯名誉权问题,并为受到侵犯的个人或组织提供一些建议和解决方案。

1. 确认侵权事实当发现自己或组织的名誉受到侵犯时,首先需要做的是确认侵权的具体事实。

仔细阅读相关的网络言论或文章,了解侵权的内容和传播的渠道。

搜集相关的截图、链接和其他证据,以便后续维权使用。

2. 寻求法律支持网络侵犯名誉权问题往往涉及法律纠纷,因此寻求法律支持是非常必要的。

请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团队,了解权益保护的法律管辖范围和可行性。

根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维权策略。

3. 主动沟通在采取法律行动之前,有时候主动与侵权方进行沟通可能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通过邮件、私信等方式,有礼貌地表达对侵犯行为的不满,并要求对方删除或修改侵权内容。

对于一些非恶意的侵权行为,沟通可能会解决问题,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

4. 删除敏感信息网络上的信息传播速度极快,一旦个人或组织的名誉受损,很可能会在短时间内扩散到更广泛的受众。

因此,及时删除敏感信息至关重要。

对个人的社交媒体账户、公司官方网站等进行梳理,删除涉及名誉侵犯的内容,以减少负面影响。

5. 利用网络平台的举报机制大部分的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都设有举报机制,用于处理违规行为和侵权行为。

通过合适的举报途径,提交对侵权行为的举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信息。

若证据充分,平台可能会对违规的内容进行删除或封禁处理。

6. 发布正面信息和回应面对网络侵权行为,积极发布正面的信息和回应也是一种有效的方式。

在自己的社交媒体账户或官方渠道上,发表关于自己或组织的真实、正面的言论,以弥补和修复名誉受损的程度。

回应公众关注和质疑,及时澄清事实、解释误会。

7. 寻求媒体支持名誉受损事件有时候可能会引起媒体的关注,寻求媒体支持是另一种有效的方式。

声誉权保护法维护你的名誉与声誉

声誉权保护法维护你的名誉与声誉

声誉权保护法维护你的名誉与声誉声誉是个人或机构在社会中的形象和信誉,它对个人和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在信息时代的浪潮下,个人的声誉容易受到诽谤、侵权和虚假言论的冲击。

为了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声誉,各国纷纷制定了声誉权保护法。

本文将介绍声誉权的定义、保护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声誉权保护在实际生活中的重要性。

一、声誉权的定义声誉权是指个人或机构享有的与名誉和声誉相关的法律权益。

它是现代社会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个人和企业在公众眼中正当的形象和信誉。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声誉权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1. 防止名誉诽谤:个人和企业有权不受他人故意损害声誉的诽谤,如虚假陈述、不实报道等。

2. 防止商业诽谤:个人和企业有权不受竞争对手恶意中伤的商业诽谤,如恶意抹黑、恶意扩散虚假的商业信息等。

3. 知情权和同意权:当他人使用个人或企业的名字、形象、商标等与声誉有关的信息时,个人和企业有权知情并同意。

4. 反诋毁和赔偿权:当个人或企业的声誉受到损害时,他们有权寻求赔偿,并要求恢复原来的声誉。

二、声誉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为了维护个人和企业的声誉权,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尽管不同国家的声誉权保护法的细节有所差异,但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真实性要求:声誉权保护法要求言论必须具备真实性,不得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或捏造事实,以免损害个人或企业的声誉。

2. 证据责任:在声誉权纠纷中,哪一方提出诽谤指控,就由该方承担证明其指控的责任。

这意味着被诽谤的一方无需去证明自己的清白,而是由诽谤方来证明指控的真实性。

3. 救济措施:声誉权保护法给予被诽谤的一方提供多种救济措施,如要求侵权方公开道歉、赔偿损失、禁止继续散布侵权言论等。

4. 互联网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声誉权保护法也逐渐涵盖了互联网领域,以保护个人和企业在网络上的声誉不受侵害。

三、声誉权保护的重要性声誉权保护对个人和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网络评价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范研究

网络评价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范研究

网络评价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范研究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人们交流、表达观点和获取信息的重要平台。

然而,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评价中的名誉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网络评价的自由性和开放性使得人们能够畅所欲言,但同时也为名誉侵权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因此,研究网络评价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网络评价名誉权保护的重要性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对于个人而言,良好的名誉是其在社会中立足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关系到个人的尊严、社会地位以及人际交往。

对于法人来说,名誉则关乎其商业信誉、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

在网络环境中,名誉权的保护尤为重要。

一方面,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一旦名誉受到侵害,其负面影响可能迅速扩散,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另一方面,网络的匿名性使得一些人在发表评价时更加无所顾忌,容易出现恶意攻击、诽谤等行为。

二、网络评价名誉权侵权的表现形式(一)侮辱性言论这是最常见的一种侵权形式,表现为使用粗俗、恶劣的语言对他人进行人格侮辱,如谩骂、诋毁等。

(二)诽谤性言论通过捏造虚假事实、散布谣言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三)披露他人隐私在网络评价中未经允许公开他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如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健康状况等。

(四)恶意评价出于不正当目的,对他人进行片面、夸大或歪曲的评价,误导公众对其产生负面看法。

三、网络评价名誉权侵权的认定标准(一)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损害后果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了实际损害,表现为社会评价降低、精神痛苦等。

(三)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名誉而仍然实施;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四)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侵权行为所直接导致的。

四、网络评价名誉权保护的法律困境(一)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名誉权保护有一定的规定,但对于网络环境下的特殊情况,相关法律还不够细致和完善,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

名誉权相关法律规定(3篇)

名誉权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权是指个人或组织享有的,其人格尊严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保护地位。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二、名誉权的法律特征1.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

人格权是指个人或组织享有的,与其人身、人格利益密切相关的权利。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保护地位。

2. 名誉权具有专属性。

名誉权属于个人或组织,他人不得侵犯。

名誉权的专属性体现在,只有名誉权主体才能享有和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3. 名誉权具有相对性。

名誉权是相对他人的行为而存在的,他人的侵权行为会导致名誉权的损害。

4. 名誉权具有时效性。

名誉权的保护期限为一定期间,超过保护期限,名誉权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三、名誉权的法律保护1. 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此外,《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也对名誉权进行了规定。

2. 名誉权的保护方式(1)民事保护: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行政保护:对于轻微的名誉权侵害,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3)刑事保护:对于严重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检察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四、名誉权侵权行为的认定1. 侮辱行为:侮辱是指以言语、文字、图画等形式对他人进行贬低、诽谤、羞辱等行为,使他人的人格尊严受到损害。

2. 诽谤行为:诽谤是指捏造虚假事实,对他人进行诬陷、诽谤,使他人的人格尊严受到损害。

3. 诬告陷害行为:诬告陷害是指捏造虚假事实,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使他人的人格尊严受到损害。

4. 其他侵权行为:除上述行为外,其他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如公开侮辱、诽谤他人等,也属于名誉权侵权行为。

浅析网络名誉侵权

浅析网络名誉侵权

任 何 人 不得 非 法 攻 击 他 人 的 荣誉 和 名 誉 。1948年 在 美 洲
但 由于 两 者 存 在 的环 境不 同 ,对 网络 名 誉 权 保 护 有 国家 第 九 次 国 际 会 议 通 过 的 《美 洲 人 的权 利 和 义 务 宣
其 特 殊 性 。传 统 名 誉 权 是在 现 实社 会 产 生 的 ,行 为 人 受 言 》 中 也 涉 及 关 于 保 护 荣 誉 、个 人 声 誉 的 相 关 权 利 。
道 德 约束和 法律 制 裁基 本上 是难 以实现 的 。因此 ,对 网络 年 美 国 国会 通 过 了 《通 讯 净 化 法 》 日 本 法 律 按 保 护 手
名誉权 实施 保 护体 现着 对虚 拟世 界 中独立 主体 的保 护 。
段 的不 同 ,对 名誉 权 的保 护 区分 为刑 法 上 的 和 民法 上 的
个 民事 主体 在 现 实 和 网络 不 同的 环 境 中 很 可 能会 扮 演 不 “人 格 尊 严 ”当然 包 括 名 誉 权 ,禁 止 对 “人格 尊严 ”进
【关 键词】网络名誉 权 ;侵 权行为 ;基本法律规 范 ;侵 权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 承担 【作 者】张雨辰 ,西北政 法大学。
一 、 网络 名誉侵权概 述
境 中 ,评 价 范 围 不仅 仅 包 括 对 自然 人 的 品行 、能 力 、 思
(一 )名誉权概念
想 、道 德 等 的 全 面 评价 ,还 包 括 在 虚拟 的 网络 世 界 里 ,
誉 。 ” 同 时 还 规 定 : “公 民 的 姓 名 权 、 肖像 权 、 名 誉 的 名 誉 权 ,但 在 受 到 侵 害 时 同 样 拥 有 传 统 名 誉 权 的 内

名誉权网络侵权问题研究

名誉权网络侵权问题研究

名誉权网络侵权问题研究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一大难题,尤其是名誉权网络侵权问题。

本文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分析了名誉权的概念和侵权行为,探讨了网络传播的特点和影响,并从网民、网络平台、法律制度等方面探讨了解决名誉权网络侵权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本文旨在引起广大网民对名誉权的重视,并为相关部门和法律机构提供思路和参考。

关键词:名誉权;网络侵权;特点和影响;对策和建议。

第一章引言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其中,名誉权网络侵权问题是最为突出的。

名誉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人们在社会中享有的受尊重、信任和保护的社会声誉。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都得到了大幅度提升,这也给名誉权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对名誉权网络侵权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第二章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权是指人们在社会中享有的受尊重、信任和保护的社会声誉。

人们依靠自己的劳动、经验和智慧使得他们在社会中获得了自己的地位和声望,而名誉权则是这些成果得到保护的一种权利。

名誉权是人身权利的一种,属于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权利之一。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名誉权包括名誉、荣誉和名声等方面的内容。

当名誉受到不当侵犯时,会对人的自尊心、尊严感产生重大的伤害,甚至给生命带来直接危害。

第三章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一、诽谤:指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对他人进行恶意的指责和攻击,造成他人名誉受损的行为。

二、造谣:指在没有证明的情况下,散布虚假的消息和言论,诽谤他人,从而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三、侮辱:指人们针对他人的身体特征、外貌、语言、行为等方面进行攻击或歧视,造成他人名誉受损的行为。

第四章网络传播的特点和影响网络传播具有信息传递快、覆盖面广、效果强等特点,因此网络传播对名誉权的侵害也更加普遍和严重。

网络上的内容可以直接传播给大众,尤其是那些网络用户,他们对网络上的信息更加敏感和关注,而且可以通过网络上的留言、评论等方式直接参与网络的讨论和交流。

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

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

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在网络空间中,个人或集体能够享有表达自己观点和意见的自由。

网络言论自由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价值,对于民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实践过程中,网络言论自由也面临着一些法律规制的问题。

网络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的关系。

个人的言论自由权与他人的隐私权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网络的发展使得信息的泄露和传播更加便捷,个人的言论自由很容易侵犯他人的隐私。

为了保护个人的隐私权,需要对网络言论进行一定的规制,不能随意侵犯他人的隐私。

网络言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关系。

网络言论自由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不得扰乱社会秩序。

网络言论的自由程度过高,可能会导致网络上出现大量的不负责任或不正当的言论,进而影响社会的正常秩序。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法律对网络言论进行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

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关系。

个人的名誉权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之一,网络言论的自由不能损害他人的名誉。

网络言论很容易传播和扩散,一旦涉及到个人的名誉,可能会给个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法律必须对网络言论的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使其不损害他人的名誉权。

网络言论自由与国家安全的关系。

国家安全是国家的重要利益,网络言论的自由不得损害国家的安全。

网络言论的自由如果没有一定的限制,可能会被恶意利用,对国家的利益造成危害。

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法律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是必要的。

在面对这些法律规制问题时,我们应该保持一个平衡的态度。

一方面,应该保护个人的言论自由,为个人提供表达自己观点和意见的空间;也应该保护个人的隐私权、社会的秩序、个人的名誉权和国家的安全。

在法律规制网络言论时,需要权衡各种利益,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也需要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共同推进网络言论自由的发展和规制。

论网络虚拟名誉及其民法保护

论网络虚拟名誉及其民法保护

3、提高用户法律意识
为了保障虚拟财产的安全和合法性,用户需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首先, 应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认识到虚拟财产的重要性和价值。其次,应了解相关 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还应提 高警惕性,加强对自己所拥有的虚拟财产的保护和管理。
结论:
网络虚拟财产是信息时代的一个重要产物,其法律地位和权属关系等问题需 要得到有效的解决和保护。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 政策,加强监管力度和提高用户的法律意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网络虚拟 财产的安全和合法性,为用户提供更加安全、稳定、健康的网络环境。
此外,国家应该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和市场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管。例如, 可以制定法规来规范虚拟货币的交易和使用,防止洗钱和其他犯罪行为。对于涉 及到用户权益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国家应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
总的来说,网络虚拟财产是互联网时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民法保护应当得 到重视和加强。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明确用户、服务提供商和国家在这 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并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来保障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和公正 性。
2、加强监管力度
为了保障虚拟财产的安全和合法性,我们需要加强监管力度。首先,应建立 健全的网络监管机制,对网络运营商和用户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其次,应加 强对虚拟财产交易平台的监管,规范交易行为,防止欺诈、盗窃等违法行为的发 生。此外,还应加强对网络游戏等网络活动的监管,防止虚拟财产的不正当获取 和使用。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问 题
1、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是民法保护的首要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虚拟 财产的法律地位,这导致虚拟财产在遭受侵害时,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因 此,我们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

如何在网络舆情中保护个人的声誉

如何在网络舆情中保护个人的声誉

如何在网络舆情中保护个人的声誉网络舆论发达的今天,个人的声誉越来越容易受到攻击和诋毁。

要保护个人的声誉,无论是个人用户还是企事业单位,都需要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来应对网络舆情的挑战。

本文将就如何在网络舆情中保护个人的声誉进行探讨。

一、了解网络舆情的特点及其对个人声誉的影响网络舆情是通过网络平台传播的舆论信息,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等特点。

在网络舆情环境中,任何人都可能成为信息的传播对象,个人的声誉容易受到攻击或者诋毁。

这种攻击或诋毁不仅可能来自于陌生人,也可能来自于熟人、同事甚至亲朋好友,给个人的生活和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二、积极主动地维护个人的声誉1.依法维权在网络舆情中受到侵害时,个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起诉侵害自己声誉的行为。

同时,也可以通过检察机关或者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侵权者进行刑事或者民事追责。

2.正确引导舆论在面对网络舆情时,个人可以采取正确的方式来引导舆论。

可以选择合适的平台,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态度,阐明真相,澄清流言。

同时,也可以积极与舆论参与者进行沟通和交流,争取更多的支持和理解。

3.建立积极的个人形象个人形象是个人声誉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网络舆情中保护个人的声誉,个人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避免出现引起争议的行为。

建立诚信、专业、友善的形象,与他人进行和谐的交流,增加别人对个人的信任和认同。

三、增强网络安全意识,防范网络攻击1.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是个人声誉的重要组成部分。

个人应该加强对自己的信息保护意识,不随意透露自己的个人隐私。

在使用网络时,要注意个人账号密码的安全,避免被他人盗用或者滥用。

2.谨慎对待网络好友在网络上交友是一种常见的社交行为,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个人在网络交友时要保持警惕,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

要仔细甄别好友的真实身份和动机,避免与不良分子接触和交往。

3.使用安全可靠的网络设备和软件个人在上网时应当使用安全可靠的网络设备和软件,避免使用盗版软件或者从不可信的网站下载软件。

法律对网络言论的限制

法律对网络言论的限制

法律对网络言论的限制一、引言网络言论在当代社会中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和传播力。

然而,由于网络言论具有广泛可见性和平台的匿名性,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往往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法律对网络言论做出了一定的限制。

本文旨在探讨法律对网络言论的限制,以及这些限制对言论自由的影响。

二、法律对网络言论的限制方式1. 诽谤和名誉权保护法律规定,网络上的诽谤行为是被禁止和追究责任的。

诽谤是指有心诋毁他人名誉的恶意言论,而法律对此提供了一定的救济措施。

网络平台在接到相关投诉后,有义务删除侵权言论,并对发布者追责。

此类限制保护了个人的名誉权,维护了社会公序良俗。

2. 泄露国家机密网络上的言论泄露国家机密,不仅危及国家安全,还损害了国家的整体利益。

因此,法律对泄密行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对于发布或传播国家机密的言论,行政和刑事法律都给予了严厉的处罚。

这种限制保护了国家的核心利益,维护了国家安全。

3. 恶意传播谣言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使得谣言的传播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为了遏制谣言的蔓延,法律对恶意传播谣言行为实行了一定的限制。

相关法律规定,散布虚假信息、恶意造谣,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限制维护了社会稳定,保护了公众的知情权。

4.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网络言论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进行讨论、评论或表达意见时不能触犯法律红线。

这些法律条款明确规定了一系列禁止或限制行为,如违法乱纪的言论、煽动暴力恐怖主义的言论、宣扬种族歧视和仇恨的言论等。

对于违反这些法律的言论,相关部门将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法律限制对言论自由的影响1. 保护个人权益法律对网络言论的限制有助于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言论诽谤和名誉侵权的保护。

通过追究发布者的责任,受害人可以维护自己的名誉权,恢复受损的声誉。

这一限制有效地遏制了网络上的恶意攻击和侵权行为,维护了个人的尊严和权益。

2. 维护社会秩序通过限制网络言论的传播,法律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网络环境中名誉权侵权与保护对策范文精简版

网络环境中名誉权侵权与保护对策范文精简版

网络环境中名誉权侵权与保护对策网络环境中名誉权侵权与保护对策1. 引言2. 网络环境中的名誉权侵权问题随着网络的普及,人们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得到了广泛传播和流通。

一些恶意的行为者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侵害,例如发布虚假消息、恶意扩散谣言、污名化他人等。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名誉权。

2.1 虚假消息的传播网络上信息的传播速度之快使得虚假消息可以在短时间内广泛传播,从而迅速影响到被诋毁者的名誉。

而且,虚假消息一旦在网络上发布,很难被完全清除,持续不断地对被害人造成伤害。

2.2 谣言的恶意扩散网络环境中,一些人故意捏造或扭曲事实,制造谣言来攻击他人的名誉。

这些谣言往往通过朋友圈、微博、论坛等途径迅速传播,影响面广,损害性大。

2.3 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不法分子通过黑客攻击、网络犯罪等手段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从而对被侵权者进行人身攻击或其他恶意操作,严重威胁个人名誉权。

3. 名誉权保护的对策针对网络环境中的名誉权侵权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的对策来进行保护。

3.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加强对网络名誉权侵权行为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明确网络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加大对侵犯名誉权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建立健全名誉权保护机制,提高违法成本,让恶意行为者付出代价,以维护被侵害者的合法权益。

3.2 引入技术手段进行网络监管加强网络信息的监管和管理,采用技术手段对虚假信息和谣言进行识别和清除。

建立举报机制和投诉渠道,及时处理用户举报的侵权行为,有效维护网络环境的正常秩序。

3.3 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3.4 建立网络平台的自律机制网络平台应加强自身的管理和监管,建立起完善的内容审核和管理制度,严厉打击恶意发布、传播虚假信息和谣言的行为。

要加强对用户言行的监督,对违反网络规范的行为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构建友好、健康的网络环境。

4. 结论网络环境中的名誉权侵权问题对个人的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害,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进行保护。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引入技术手段进行网络监管、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以及建立网络平台的自律机制等对策,可以有效减少名誉权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低毁别人应负的法律责任(3篇)

低毁别人应负的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人际交往日益频繁。

然而,在这样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名誉侵权现象也日益突出。

低毁别人,即对他人的名誉进行恶意攻击和诽谤,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低毁别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二、名誉权的法律保护1. 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名誉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2. 名誉权的法律地位我国《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这表明,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法律保护。

三、低毁别人的行为及法律后果1. 低毁别人的行为低毁别人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1)侮辱:用言语、文字等形式,对他人进行贬低、侮辱,损害他人名誉。

(2)诽谤:捏造事实,散布他人名誉受损的信息,损害他人名誉。

(3)侵犯他人隐私:未经他人同意,泄露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

2. 法律后果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低毁别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人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

3)赔偿损失:侵权人应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

(2)行政责任1)警告:对低毁别人行为轻微的,行政机关可以给予警告。

2)罚款:对低毁别人行为严重的,行政机关可以给予罚款。

(3)刑事责任1)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诽谤罪: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因低毁别人而引发的诉讼案例:案情简介:甲、乙系同村村民,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

乙为了报复甲,在村口张贴大字报,捏造甲偷盗他人财物的事实。

网络名誉权的保护

网络名誉权的保护

2 故意——行为人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 损害后果,但是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 状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3.4 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与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证自明的。但与精神损害、 附带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由受害人加以 举证和证明。
1993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 解答》之“十”第四款作出这样的规定:“公民、 法人因名誉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 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 偿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 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 况酌定。”这是我国有效法律文件中第一次使用精 神损害赔偿这个概念。这一规定首先是明确了名誉 侵权的赔偿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部分。 其次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只限于公民,不包括法 人。学术界认为,法人是个社会组织,没有生命活 动,不会发生精神痛苦,所以不能成为精神损害赔 偿的权利主体。
1.5.5 网络名誉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近年的一个热门话题。其中关 于名誉侵权可以索赔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 第120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的,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 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理论和实践 上通常认为,这里所谓赔偿损失,既包括侵权行 为所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也包括为了平复受害 人因侵权行为蒙受精神痛苦而必须支付的费用, 后者即是所谓精神损害赔偿。
1.5.2 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用户资料的义务
在侵权发生时,由网站经营者在一定条件下, 负有向受害人提供侵权人个人信息的义务,但 只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侵权人的真实身份,是 否有侵权行为,应当由司法机关认定,而不能 由当事人认定。

网络环境下如何维护网络言论自由

网络环境下如何维护网络言论自由

网络环境下如何维护网络言论自由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人们表达意见、交流思想和获取信息的重要平台。

网络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然而,网络言论自由并非是绝对的、无限制的,它需要在一定的法律和道德框架内行使,以确保网络空间的健康、有序和文明。

首先,我们要明确网络言论自由的内涵和重要性。

网络言论自由意味着公民在网络环境中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想法和情感,不受非法的限制和干涉。

这种自由有助于促进信息的传播和交流,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它使得公众能够对各种社会现象发表看法,促进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决策的民主化。

然而,网络言论自由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虚假信息的传播是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

一些人为了吸引眼球、谋取私利或者达到其他不良目的,在网络上制造和传播虚假的言论和信息。

这些虚假信息可能会误导公众,引发社会恐慌,甚至破坏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网络暴力也是网络言论自由的一大威胁。

在网络上,一些人由于观点不同或者其他原因,对他人进行恶意攻击、辱骂和诽谤。

这种网络暴力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了心理和精神上的伤害,也破坏了网络环境的和谐与友善。

此外,还有一些人利用网络言论自由来传播违法和有害的内容,如淫秽色情、恐怖主义、分裂主义等。

这些内容严重违反了法律和社会的道德规范,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那么,在网络环境下,我们应该如何维护网络言论自由呢?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关键。

国家需要制定和完善针对网络言论的法律法规,明确言论自由的边界和限制。

法律应当对虚假信息的传播、网络暴力、违法有害内容的发布等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和惩处。

同时,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要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加强网络监管力度必不可少。

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网络言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的言论。

通过技术手段,如关键词过滤、数据分析等,对不良信息进行监测和拦截。

同时,建立健全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网络监督,共同维护网络环境的清朗。

对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问题的几点思考

对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问题的几点思考

对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问题的几点思考------以《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为视角互联网为人们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由于一些不道德或非法利用行为也在这些领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麻烦。

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即属此例。

在我国,由于人格权法、新闻传播法等立法方面的缺失,加之网络的隐匿及群体极化、一些使用者、服务者的社会责任意识弱化、道德感松弛及技术手段等方面的原因,致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屡有发生。

同时,由于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相关法律规范的理解差异及执行手段、措施的弱化,致使法律对受害者的保护不到位、对侵权者的制裁不到位。

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充分运用相关法律规范及法律原则、如何充分运用现有的制裁措施及手段加大对受害者的保护及对侵权者的制裁,使被侵权人不再“望法兴叹”,是目前司法实务界应当研究及解决的问题。

一、对名誉权及言论自由权权利位阶的认识众所周知,现阶段网络为人们提供了充分表达思想意识的平台。

利用网络表达自我意识时,即表现言论自由时,对其中所涉的他人权利如果超出了必要的“度”就会害及他人,此时则会出现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权利冲突问题。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涉及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认识。

言论自由权自近代以来一直都被视为人的天赋权利(或称自然权利),其存在的合理性不依赖于任何其他因素,仅仅因为人之为人本身,因为凡是人就需要交流、沟通、获取信息,而“表达”则是人的本能和人交流沟通的基本手段。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

”两年后,1791年通过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也明确宣布:“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

”当然,言论自由之所以被确定为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有力保护,除了意识形态上的论证之外,一定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曾言:“真理产生于思想的自由市场。

网络环境中名誉权侵权与保护对策

网络环境中名誉权侵权与保护对策

网络环境中名誉权侵权与保护对策网络环境中名誉权侵权与保护对策引言网络环境中名誉权侵权问题的特点匿名性带来的风险网络环境中,用户可以使用匿名的身份进行行为,这给名誉权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通过匿名行为,侵权者可以在网络上散播虚假信息和恶意攻击,从而对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

传播速度的加快网络的传播速度极快,一条虚假信息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到全球范围。

这使得名誉权的侵权行为更加迅速和广泛,一旦被侵权者察觉,恢复名誉往往需要更大的努力。

证据难以获取在网络环境中,侵权行为往往以文字、图片等形式存在,而且网络信息的保存和流转具有不确定性。

这使得侵权者的行为难以留下有力的证据,给维权带来了困难。

网络环境中名誉权保护的对策加强法律法规建设针对网络环境中名誉权侵权问题的特点,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明确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和维权方式。

要强化对网络平台的监管,规范其服务行为,减少名誉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提高网络素养和责任意识加强对公众的网络素养和责任意识的培养,提高网络用户对名誉权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大众应该明白在网络世界中言论自由的也要承担责任。

加强跨境合作网络名誉权侵权往往涉及跨境传播和维权,需要加强跨境合作,建立国际间的名誉权保护机制。

通过国际合作,可以加强对跨境网络侵权行为的追究和打击,实现网络名誉权的有效保护。

强化网络自律机制网络平台和行业组织应建立起相应的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提升自身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对违规行为要进行及时的处理和惩罚,确保网络环境中的名誉权得到保护。

在网络环境中,名誉权的保护和侵权问题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挑战。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增强网络素养和责任意识、加强跨境合作和强化网络自律机制等对策,可以有效地减少名誉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并保护个人的名誉权。

只有做到全方位的保护措施,才能确保网络环境中的公平、公正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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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名誉权的保护【摘要】网络时代的信息技术使得各种数据的搜集、处理、传输、转换和接收变得十分简单,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工作速度和效率。

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信息电子化这样一种全新的模式的广泛普及,体现着网络时代的巨大优势和潜力。

互联网这一新兴媒体已经渗透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加,为了更好地维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权益,对网络名誉权保护的研究迫在眉睫。

文章将从概念、特征等角度,探究网络侵权案件的责任如何认定以及网民如何避免侵权。

【关键词】网络;名誉权;侵权;网络名誉权浅谈网络名誉权的保护一、网络名誉权的研究现状及其重要性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了名誉权保护的长效机制。

首先从宪法的高度确立了名誉权,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其次从民法、刑法等多方位落实了对名誉权的法律保护,如:《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36条等。

尽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将调整传统名誉权的法律规范应用于互联网,但这种司法实践是无可厚非的,我国现有案例充分表明了这一点,如2007年6月扬州大学法学院周立胜副教授诉“西祠胡同”名誉权侵权案;2007年李亚鹏诉新浪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案以及2011年药家鑫父亲诉张显侵犯名誉权等。

二、网络名誉权的含义所谓“网络侵犯名誉权”是指通过互联网在网上登载包括文字、图片等各种形式的信息,毁损公民或法人的名誉,降低其社会评价,造成严重后果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网络名誉侵权是在特殊的网络环境下对于名誉权的侵害行为,是传统名誉权的一种延伸,无论网络主体还是网上活动都是虚拟空间里的现实存在。

网络名誉侵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网络名誉侵权具有虚拟性。

侵权人发布的信息以无形数据的形式,网民可以自由复制粘贴或者直接链接侵权信息。

第二,网络名誉侵权具有隐蔽性。

以信息海量性著称的网络,每时每刻都会产生大量的信息,想要及时找到侵权信息是难以实现的。

第三,网络名誉侵权具有特殊性。

它主要是通过捏造事实诽谤、侮辱他人人格,对某种事实的恶意评论,散布他人的隐私,致使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

第四,网络名誉权侵权责任者具有不确定性。

这里所说的责任者不仅仅指侵权言论的发布者,还包括网络内容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者、非盈利性的网主等。

由于未全面实行网络实名制,侵权者的真实情况很难确认。

三、网络名誉权保护的现状(一)网络环境中名誉权侵权现状“在网络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句在互联网上广为流传的名言,淋漓尽致地刻画出网络环境的虚拟性。

网络给每个人都提供了一个可以言谈的场所,而言谈的内容也几乎是无所不包的。

任何人在网上既可以说真话,也可以说假话,网络为真实和假相都提供了同样的舞台。

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体,网络亦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网络上各种侵害名誉权的侮辱和诽谤行为在此孳生并蔓延。

无论是在电子邮件、公告板、清谈室或网页上闲谈、发表正式的言论,还是放置照片、漫画、影片、声像等,都可能成为侮辱和诽谤的源头。

例如:有人在网页上指责三名演艺人员出钱买选票;指责某个社会名流是同性恋者;故意丑化某个在政治斗争中胜利的领袖;把某个女明星的照片“移花接木”放在裸体模特上,这些都可能构成诽谤。

[i]此外,BBS上发表的不公正评论,网上捏造的新闻、网络小说及发生在网上的诽谤及谩骂等等都可能导致受害者的社会评价降低。

当然,目前网络内容的不真实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人们对此一般采取较宽容的态度,并未像传统媒介那样要求传播内容的真实性。

但是,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规范及网民数量的激增,网上的侮辱及诽谤等也足以使一部分人信以为真,以至于严重损害他人的名誉权。

(二)网络名誉权侵权特点网络侵害名誉权是以网络作为工具或中介的一种新型的侵害名誉的方式,它只是一个新的法律现象,并非一个新的法律问题,它具有侵害名誉权的一般特征。

但是在网络这种虚拟空间中,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名誉侵权又具有其独特特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⒈网络侵权言论的传播具有国际性。

通常情况下,上载到网络上的信息在几秒钟之内就能传遍全球。

譬如一个中国人的侵权言论可轻易的通过网络传播到其他国家。

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国际司法上的难题,如法律适用方面的矛盾、国际诉讼管辖的争议和判决的执行困难等等问题。

⒉侵权言论的危害后果难以估计,危险呈上升趋势。

由于在网络环境中,信息危害的速度相当快,而且传播地域广,不但在一国之内顷刻间可以全民知晓,全世界也同样如此。

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和普及,网络侵害名誉权造成的损害会越来越大。

⒊利用网络侵害名誉权更加便捷、隐蔽。

只要拥有一台已接入互联网的电脑,敲动键盘就可实施各种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而且由于互联网遍及世界各地,上网者多如牛毛,加之侵权行为人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要找到侵权行为人似大海捞针。

⒋网络名誉权的责任者更加难以确定。

责任者除了侵权言论的发布者,也可以包括网络接入提供商IAP,网络内容提供商ICP,网络服务提供者ISP。

同时,还可以包括非盈利性的网主,如大学、公益性组织等,他们提供了一些免费的链接,有的内容通过他们的设备在网络上得以进一步的传播。

总之,网络环境中侵害名誉权较之普通名誉权侵权有其独特特点,也正基于这些新特征,导致维护和保护网络环境中的名誉权变得尤为复杂,受害者在寻求司法救济的过程中也屡陷困境。

四、网络名誉侵权相关问题的探讨(一)网络名誉侵权的主体范围。

传统名誉权中的侵害行为主要是指以言语、文字、漫画等方法贬损他人的社会评价,使其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所以侵权主体主要是指利用上述方式侮辱、诽谤他人名誉的自然人或法人。

而网络名誉侵权的主体除此之外,还应该包括网络接入提供商、网络内容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者等。

因为作为平台的提供者,其有义务对社会大众在其平台上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查考核,虽然事先审查与考核几乎不可能做到,但是作为网络的管理者可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平台的提供者如未能履行此种职责,亦应承担责任。

(二)虚拟主体是否可以成为权利主体。

人们通常认为,自由性是网络全球性和开放性的孪生兄弟。

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为人们享有更为广泛的言论自由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方便条件。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以及不论国界寻求、接收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可以说网络中的信息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

网络名誉权产生于自由、开放的网络“虚拟社会”,对于虚拟主体是否享有名誉权,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该有网络名誉权之说,因为网络空间的行为主体均属虚拟,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者自然人和法人之间通过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与现实生活中实施此等行为存在本质区别。

第二种观点认为虚拟主体对应的是现实的主体,而网民对熟知的虚拟主体的评价也必然影响到其现实的生活,因此网络虚拟主体是网络名誉权的主体。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虚拟主体作为网络名誉权的主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三)网络名誉侵权是承担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

我国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我国《民法通则》同样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侵犯他人名誉权应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因此言论发布者的责任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不同的声音。

笔者认为,网络虚拟环境的管理者对于信息的发布时间、方式无法事先预知和管理,如果让网站经营者承担严格责任会降低网络的巨大外部效应,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信息发布后才行使一定的义务,故对其责任认定应以“合理时间”为尺度。

所谓“合理时间”是指在信息发布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管理者必须承担筛选、鉴别信息,如果未能及时“过滤”则应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

一般来说,网络法律在协调网络上的人格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权利冲突时,应当确立言论自由优先的原则,从而保障信息产业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

从国外的经验看,也大都倾向于对言论自由实行优先保护。

强调网络环境中自由权利的行使,并非不保护受到侵害的名誉权。

就现阶段而言,法律与社会要做的不是更多的压制自由,而是在保障网络环境中自由权利行使的前提下,如何预防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以及对于网络环境中出现的名誉权侵权纠纷,如何使受害者的利益得到维护等等。

探讨这些问题的解决途径在目前的法律领域和网络社区中变得必要而且重要。

五、如何加强网络名誉权的保护(一)完善网络名誉权立法1.现行网络法律真空针对网络环境中侵害名誉权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的决定》中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有关法规还规定了网络服务商等网络主体在维护名誉权方面设置的积极责任机制,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发现其网站所传播的信息明显属于包括侮辱或诽谤他人在内的违法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停止传输,保存有关纪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这些带有有关法规性质的规定毕竟只是应急而做,当实际操作起来往往阻碍重重,受害者利益难以得到维护。

说网络法律存在真空,还在于其制定的困难,其中涉及许多法律界定难以进行。

首先面临的难题就是法律主体的确定。

在传统法律上,要求在知道起诉对象和名称的情况下进行诉讼,但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和匿名性屏蔽了侵权主体,造成起诉无法成立。

再者,网络法规中规定了信息服务者在维护名誉权方面的积极责任机制,但发生侵权纠纷后,作为信息中介服务者的网站应否承担责任,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责任都难以判定。

如果说网站应承担过错责任,在什么情况下才算其有过错?网站过错引起的损失又该如何赔偿?赔偿额度如何量化?都是现行法律中难于界定的。

此外,对于网络环境中侵害名誉权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法院的管辖权又是存在争议的问题。

传统侵权案件中的管辖权通常以当事人所在地、国籍或侵权行为地为基础,通常采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但网络空间的特殊性使得传统的管辖原则受到了挑战。

以上问题只是就网络名誉权侵权纠纷在司法救济过程中遇到的法律盲区与法律疑点,也是完善网络立法方面尤为重要的环节。

2.维护网络环境中名誉权侵权的立法建议如上所述,尽管有关法规做出了保护网络环境名誉权的相关规定,但在实际中却存在诸多法律漏洞。

针对网络名誉权的司法救济方面,现提出在完善网络立法方面的几点建议。

首先是司法管辖方面。

网络的发展使传统的地域性变得模糊,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瞬间就可以通过网络传遍全球,那么,按传统方法以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为基础确定司法管辖地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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