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12517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7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0号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7法信汇编版)正文:----------------------------------------------------------------------------------------------------------------------------------------------------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7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与基建项目相关的政府补助财务处理实务探讨
与基建项目相关的政府补助财务处理实务探讨陆建明潘魏灵摘要:政府补助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直接手段,出于政治、经济、社会等原因,各国政府或组织常以一定的形式给予企业各种补或援助,以引导行业的发展或者抑制某些经济活动。
本文首先对政府补助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然后阐述与基建项目相关的政府补助的财务处理规定并对不同的财务处理规定所带来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对具体如何使用相关财务处理规定给出建议。
关键词:政府补助;财政贴息;长期资产一、引言一直以来,政府为了鼓励或扶持特定行业、地区或领域的发展,通常会制定一些政策法规对有关企业予以经济支持,如无偿拨款、财政贴息等一系列鼓励或优惠政策。
但对长期资产的构建获得的补助如何进行财务处理,目前的相关规定却并不一致。
因此,相关业务的财务处理便成了企业财务人员面临的一道难题。
本文希望通过对相关财务问题的实务处理分析为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人员带来益处。
二、政府补助概念界定一般规定,即为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政府补助通常为货币性资产,如财政拨款、财政贴息和税收返还,也存在非货币性资产形式的情况。
财政拨款主要是指政府为了支持企业而无偿拨付的款项;财政贴息是指政府为了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等等;税收返还是指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准则将政府补助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一类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补偿上市公司费用或损失的补贴,当费用已经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当费用还未发生时须将这项补助计入负债类科目“递延收益”,在将来期间分期摊销计入损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并计入损益。
三、与基建项目相关的政府补助财务处理问题1.相关规定(1)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推荐】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7)
第十七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十八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调度已下达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下列实施情况,并按时通过在线平台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一)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具体包括:
(一)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
(二)农业和农村;
(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四)重大科技进步;
(五)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
(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十条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报送,或者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合并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等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
第31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二○○五年六月八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使用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资金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适当倾斜。
第六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可按项目单独申请和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一申请、集中安排。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
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也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145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145号)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国家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领域的宏观调控和管理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目前基本建设投资领域仍然存在着规模过大、浪费严重、结构不合理、投资效益不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弱化等问题,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经商国家计委、建设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的总体要求。
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实现支持国家重点建设,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目标。
各部门、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的重要作用,把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与深化企业改革、财税体制、金融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
通过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进一步控制投资规模、改善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建设投资宏观调控机制。
二、加强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国家管理基本建设,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拨付资金的依据。
对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各种专项建设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要逐步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专项专用、计划管理、防止挪用、占压和流失。
财政部门应与计划、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的制约的宏观调控机制。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5.06.08【实施日期】2005.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凯二00五年六月八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使用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资金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适当倾斜。
第六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可按项目单独申请和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一申请、集中安排。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凯二00五年六月八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使用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资金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适当倾斜。
第六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
财政部:加强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
财政部:加强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招标》
【年(卷),期】2012(000)014
【摘要】财政部3月29日发布修订后的《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和此前办法相比,贴息范围增加了“供销总社所属为农服务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项目”。
中央财政对国家商品粮基地建设项目、天然橡胶林基地建设项目、水利部直属水利枢纽工程以及南水北调水利枢纽工程等领域的贴息政策继续执行。
【总页数】1页(P38-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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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2.财政部: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出炉 [J],
3.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J],
4.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
5.财政部修订《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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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4.08•【文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24年4月8日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符合条件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建议,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提供各地年度计划数据,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和落实、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国家发改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令2013第3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3年6月15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国家级专项规划或者专门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的,可以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7.26•【文号】财建[2005]354号•【施行日期】2005.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26日财建[2005]354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和改进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带动和引导社会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用于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贴息的资金。
第二章贴息资金安排的适用范围和标准第三条贴息资金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竞争性、经营性项目。
主要包括:(一)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贴息资金贴补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
第31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二○○五年六月八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使用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资金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适当倾斜。
第六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可按项目单独申请和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一申请、集中安排。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
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也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工程管理暂行方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工程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工程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工程管理,适用本方法。
使用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资金的工程,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开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工程和地方政府投资工程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方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开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工程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根底设施投资工程;〔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工程;〔三〕促进欠兴旺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开展的投资工程;〔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工程;〔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五条国家开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那么,认真安排好投资补助和贴息工程。
对欠兴旺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工程应适当倾斜。
第六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按照工程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可按工程单独申请和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一申请、集中安排。
第七条国家开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工程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最高限额原那么上不超过2亿元。
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开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投资工程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工程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也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开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地方政府投资工程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基本建设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为基本建设贷款安排的中央级大中型在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
大中型项目的划分标准仍按照原国家计委确定的项目审批标准执行,即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非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为大中型项目。
第二章贴息政策第五条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以下情形均不予贴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借款利息;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发生的借款利息;在贴息范围内,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第六条贴息对象: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确定以下行业和项目为财政贴息对象:(一)农业:1、国家商品粮基地建设项目;2、天然橡胶林基地建设项目;3、大洋性专业渔船购建项目。
(二)林业:1、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项目;2、天保工程转产建设项目。
(三)水利:跨地区、跨流域的水利枢纽工程(不含发电部分),包括:1、水利部直属水利枢纽工程;2、南水北调水利枢纽工程;3、除前两项外的西部地区重大水利枢纽工程。
(四)司法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监狱、劳教等项目。
(五)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
主要包括:1、开发区内道路、桥涵、隧道等项目;2、开发区内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3、开发区内供电、供热、供气、供水及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4、开发区内为中小企业创业、自主创新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孵化器、公共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以及为服务外包、物联网企业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最新-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9年6月15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国家级专项规划或者专门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的,可以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8.16•【文号】财预〔2019〕144号•【施行日期】2019.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要求,我部修订了《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9年8月16日附件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基层政府“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以下简称“三保”)的能力,保障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强化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支持县级政府保障“三保”支出需求,奖励地方改善财力均衡度、加强财政管理提高管理绩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分配中央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全面地掌握县级“三保”运行情况,客观地评价地方基本财力保障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
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政策,加大对下转移支付力度,向省以下财政部门分配、下达奖补资金时,向基层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并对县级“三保”支出保障情况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五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坚持把“三保”放在财政支出的优先位置,科学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政府转移支付,全面落实“三保”支出保障责任。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渔[2012]37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正文: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办渔[2012]37号)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等省(区、市)及大连、青岛、宁波、深圳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
近日,财政部对《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356号)进行了修订,印发了新的《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95号),继续将“大洋性专业远洋渔船购建项目”作为中央财政贴息对象。
现将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2012年贴息周期内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请汇总审核后于4月5日前报送我部渔业局。
联系人:渔业局远洋渔业处闫栋
电话:************
传真:************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5号)(略)2012年3月27日
——结束——。
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有关市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项目贴息范围依据《通知》的有关规定,申请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项目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
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区内道路、桥涵、隧道项目,污水垃圾处理项目,供水(电、热、气)及网络通讯项目,中小企业孵化器(公共技术支撑平台),统一修建的标准厂房,社会事业发展等6大类项目。
二、贴息政策依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贴息率原则上不高于3%,项目建设期小于3年按建设期予以贴息,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
2012年贴息周期为2011年6月21日至2012年3月20日。
三、贴息申报程序(一)项目单位要按要求填制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贴息申请表,并附项目批准文件、贷款合同或相关材料、资金到位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材料,并经贷款经办机构签署意见或出具证明材料,3月30日前报送开发区财政部门。
(二)开发区财政部门对本区项目单位材料进行初审后,填制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并附项目单位材料上报所在地财政部门。
(三)由当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填制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连同上述材料于4月5日前一并报送省财政厅经建处。
对基本建设贷款实行财政贴息办法的几点建议
对基本建设贷款实行财政贴息办法的几点建议
刘保开
【期刊名称】《华北电业》
【年(卷),期】1997(000)0S1
【总页数】2页(P28-29)
【作者】刘保开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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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基本建设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为基本建设贷款安排的中央级大中型在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
大中型项目的划分标准仍按照原国家计委确定的项目审批标准执行,即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非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为大中型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其中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还包括中长期债券资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
第二章贴息政策
第五条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
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支付凭证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第六条以下情形均不予贴息: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借款利息;
(二)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发生的借款利息;
(三)在贴息范围内,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第七条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确定以下行业和项目为贴息对象:(一)农业:
1、国家商品粮基地建设项目;
2、天然橡胶林基地建设项目;
3、大洋性专业渔船购建项目;
4、供销总社所属为农服务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项目。
(二)林业:
1、天保工程转产建设项目;
2、速生丰产林基地等建设项目。
(三)水利:跨地区、跨流域的水利枢纽工程(不含发电部分),包括:
1、水利部直属水利枢纽工程;
2、南水北调水利枢纽工程;
3、除前两项外的西部地区重大水利枢纽工程。
(四)司法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监狱、劳教等项目。
(五)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
主要包括:
1、开发区内道路、桥涵、隧道等项目;
2、开发区内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
3、开发区内供电、供热、供气、供水及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
4、开发区内为中小企业创业、自主创新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孵化器、公共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以及为服务外包、物联网企业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其内容包括物理场所建设、
为实现设施功能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系统购置以及专用软件开发等,不包括中小企业拥有和开发的部分;
5、开发区内为集约利用土地,节约资源,服务中小企业,统一修建的标准厂房项目;
6、开发区内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项目。
对于西部地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和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给予重点贴息支持。
(六)军工集团“三线”搬迁、核电项目(优先考虑国内设计和制造的堆型)。
(七)西部铁路项目。
(八)根据国务院要求,经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项目。
上述排序作为优先安排贴息资金的依据,但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除外。
已享受其他中央财政贴息的项目,不再享受贴息资金。
第八条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情况等因素确定贴息率(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除外),原则上不高于3%。
第九条对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的(含3年),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对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除特大型项目外,均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
第十条 2012年贴息周期为2011年6月21日至2012年3月20日,2013年贴息周期为2012年3月21日至2012年12月20日。
2014年起,贴息周期均为前年12月21日至上年12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当于当年贴息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向财政部提出贴息申请。
第三章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贴息资金。
凡已申请其他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申报贴息资金,应按要求填制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贴息申请表(附表1),并附项目批准文件、贷款合同或相关材料、资金到位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材料,经贷款经办机构签署意见或出具证明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上述申报材料应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分类别填报具体项目和提交相关材料,不得打捆上报。
项目贷款为打包贷款的,应分类详细列清具体项目所使用的贷款金额。
第十三条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开发区财政部门申报,经开发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并抄报科技部。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对各开发区申报的贴息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转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进行终审,并由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依据终审结果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附表2)后,上报财政部(电子版同时通过内网传输),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十四条专员办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贴息期限等条件审核贴息材料,原则上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核工作。
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的申报材料不再上报至财政部,专员办的审核结果作为最终核定贴息的依据。
第十五条其他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当地行业(项目)主管部门申报,并逐级上报中央主管部门。
中央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系统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附表2),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报财政部。
第十六条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按具体项目逐个核定贴息资金数,并按规定下达预算。
第十七条贴息资金拨付到主管部门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通过两级财政结算的,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贴息资金财务处理及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第十九条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发挥效益。
并于每年年底向财政部报告贴息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
财政部将组织专员办或委托评审机构对贴息资金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贴息资金是专项资金,必须保证贴息资金的专款专用。
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暂停该开发区申报贴息资格三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56号)同时废止。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