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金融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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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0.27•【字号】冀科资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科资规〔2021〕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现将《河北省科技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10月27日河北省科技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章基金规模和运作模式第四章子基金设立条件第五章子基金设立程序第六章让利与退出第七章风险控制第八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科技企业,助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深度融合,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字〔202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科技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科技引导基金”),是省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引导基金,由河北省科技创业投资和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与河北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合并形成,旨在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对科技企业扶持力度。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天使期、早中期科技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

第三条科技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滚动使用、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确保科技引导基金投资运作依法合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科技引导基金由省科技厅和科技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第五条省科技厅是科技引导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引导基金的业务指导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科技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二)提出科技引导基金出资的预算建议;(三)制定科技引导基金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科技引导基金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四)确定科技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五)审定科技引导基金让利及奖励方案;(六)审定科技引导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七)组织开展科技引导基金清算工作;(八)其他基金管理工作。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经济建设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经济建设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经济建设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2.18•【字号】冀财建[2006]255号•【施行日期】2006.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经济建设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财建[2006]255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全省财政经济建设系统信息工作,实现财政经济建设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更好地为财政经济建设工作服务,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财政经济建设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河北省财政经济建设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推动全省财政经济建设系统信息工作,实现信息考核评比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方法,带动政策研究,促进整个财政经建工作的开展,更好地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服务,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经济建设信息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河北省财政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市(扩权县)要紧紧围绕财政经济建设中心工作,跟踪了解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突出问题,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和重点工作,发掘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和解决办法。

第三条考核评比的范围:各设区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科)、扩权县(市)财政局主管经济建设工作的科(室)。

第四条信息上报方式:各设区市、扩权县经济建设处(科)经局办公室审核后上报省厅办公室或直接上报省厅经济建设处的经济建设信息。

纸介质和电子版信息各一份。

第五条信息考核评比单位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一)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科)须明确一位处(科)长具体负责财政经济建设信息工作,本处(科)须有一位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从事财政经济建设信息的日常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9.24•【文号】财金[2016]85号•【施行日期】2016.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大力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加快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做好2016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拨付工作,请各省级财政部门于2016年10月20日前,将辖区内2016年专项资金申请材料汇总审核后报送财政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请各地专员办于2016年11月5日前,出具对省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2016年9月24日附件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等4个使用方向。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8•【字号】冀办字〔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科技奖励正文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字〔2017〕2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8日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精神,切实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结构1.提高科技人员绩效工资收入。

在保障基本工资正常增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特别是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水平,相应调整科技人员绩效工资水平指导线,稳步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激励力度。

对高层次人才集中的科研机构、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可按规定申请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量。

支持科研机构、高校、公立医院等对关键岗位、业绩突出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探索实行协议工资制或年薪制等分配方式。

2.加大科技人员科研项目激励收入。

对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突出项目激励收入与实际贡献挂钩,在分类考核评价基础上,加大对科技人员的项目绩效激励力度。

积极推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管理、使用、审计方式,充分尊重智力劳动价值和科研规律。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3]5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3]5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3〕5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7日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加强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河北省技能大师培养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是省政府授予全省各行各业产业工人中高技能拔尖人才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省突出贡献技师在全省企事业单位(含中直驻冀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高技能人才中选拔。

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在选拔范围,已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已具有省管优秀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身份的高技能人才不再纳入评选范围。

自2013年起每2年选拔1次,每次100名。

第四条省突出贡献技师评选工作在省政府和省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省突出贡献技师要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证书或机关事业单位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精神,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燕赵技能大奖”、“燕赵金牌技师”、“河北省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之一的;(二)在企业生产一线工作,被企业命名为“首席技师”、“工人专家”、“首席工人”等称号的;(三)在企业生产一线工作,总结出独特的先进操作技术方法,对工艺生产领域具有变革性作用,被所在企业命名的;(四)在企业生产一线工作,具有绝招绝技,带徒传艺效果显著,所带徒弟已成为省级以上技术能手的;(五)在企业生产一线工作,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或预防排除重大事故隐患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国内或省内有重要影响的;(六)在事业单位工作,具有事业单位工人身份,所从事职业(工种)或岗位技术含量高,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且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发明创造奖项的。

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办法

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办法

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办法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做强做大,更好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按照“奖励与贡献挂钩”的原则,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范围(一)驻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巢湖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巢湖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巢湖市分行、中国银行巢湖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巢湖分行和省联社巢湖办事处;(二)驻巢各金融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巢湖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巢湖监管分局。

二、考核指标(一)新增贷款额: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年各月未贷款增量算术平均的年新增贷款额(不含贷给市域外的企事业单位贷款;含当年核呆、剥离的不良贷款;贴现贷款折半计算,房地产项目贷款按70%计算,中小企业工业项目贷款按120%计算,下同)为考核依据。

(二)新增贷存比: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新增贷款额占全年各月末存款增量算术平均的年新增存款额的比例为考核依据。

其中,计算金融监管机构的新增贷存比剔除邮政储蓄部分。

(三)贷款增长率: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年各月末贷款增长率加权平均的年贷款增长率(一)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评分标准。

总分为120分,其中:1、新增贷存比(50分):新增贷存比以50%为基数,达基数得25分,每高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50分为止;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基数分为止。

2、贷款增长率(50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前5个年度年均贷款增长率为基数,达基数得25分,每高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50分为止;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基数分为止。

3、核呆、剥离不良贷款额(20分):当年核呆、剥离不良贷款占贷款余额1‰,得2分,每增加1个千分点,加2分,加满20分为止。

对于“股改”每核呆、剥离不良贷款5000万元得1分。

4、新增贷款额:年平均新增贷款每5000万元,加1分,上不封顶。

5、银团贷款: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实际投放的银团贷款额作为考核依据。

主办行按其实际年平均贷款某系数1.2计算,协办行按年平均实际贷款额某系数1计算。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6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6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6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5日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为深入落实“双创双服”“万企转型”行动,缓解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

在强化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授信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

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抵押品范围。

指导中小银行加强对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的台账管理,按一定条件给予再贷款支持,获得支持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要有明显下降。

提高再贴现使用效率,优先办理小微企业票据再贴现,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二、鼓励创新融资产品。

推广以税授信业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纳税守信、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研发信用贷款类产品,给予优惠信贷支持。

鼓励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适度放宽授信规模、融资期限,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发文字号】冀政办〔1984〕56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84.05.24【实施日期】1984.05.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冀政办〔1984〕56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为表彰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条例精神,特制定如下办法:第一条分级奖励科学技术奖励分为:省级奖;地、市及厅、局级奖;县级及基层奖。

受奖项目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如经上一级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及奖励金额的,其奖金只支付差额。

第二条奖励范围省级奖励,应具有省以上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项目。

(一)科学技术成果奖(1)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

(2)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或综合性的攻关项目研究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或其中某一课题的科技成果。

(3)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中取得新的科技成果。

(4)在技术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有发展、有创新的科技成果。

(5)为阐明自然现象、特性、规律而取得的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和一定学术价值的科学理论成果。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1)在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中有显著成绩,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2)在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引进省外、国外技术中,做出显著成绩,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3)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制造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显著成绩,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4)标准、计量等工作,在促进经济发展中,起到显著作用者。

(三)科学技术管理奖各级科委及经济、生产、医药卫生、科研、设计、大专院校等单位的科技管理机构和管理干部,在科学技术管理工作上做出优异成绩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2.12.04•【字号】冀财企[2012]142号•【施行日期】2012.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企【2012】142号)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商务局:为加强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河北省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冀财企[2012]110号),我们联合制定了《河北省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2012年12月4日河北省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资金来源自2012年起,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全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二、资金用途对符合条件的省内服务外包企业人才招录、资质认证、平台建设和培训机构设施设备购置、人才培训等事项给予支持;对推动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申报对象、条件及要求(一)申请专项资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在我省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经省级认定为服务外包企业或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合法经营者;2、近两年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服务外包企业人才招录1、应具备的特定条件(1)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服务外包业务合同,2011年(以后年度按此指标掌握)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50%以上;有离岸外包执行额且在岸外包执行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在岸外包执行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2)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下同)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60%以上。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字〔2021〕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字〔2021〕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3月1日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2021年3月13日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省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滚动使用、规范管理、防控风险”的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确保基金投资运作依法合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引导基金突出支持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新发展格局、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河北等方面开展投资运作,助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有关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发展改革局: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促进农村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和贫困农民脱贫增收,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9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十三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6〕2541号),以及近年来国家对以工代赈资金使用管理的新要求,结合河北实际,我委制定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11月30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以工代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十三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6]254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通过组织当地贫困农民参加与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中小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普惠金融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普惠金融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普惠金融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7.31•【字号】冀财金[2016]42号•【施行日期】2016.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普惠金融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金[2016]42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将《河北省普惠金融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申报事项通知如下:今年8月20日前申报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奖励资金,以后年度按办法规定执行。

2016年7月31日河北省普惠金融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向农村地区和贫困县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保障农村地区和贫困县广大人民群众对基础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推进我省普惠金融发展,为了贯彻落实好《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助推金融创新支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冀财金〔2015〕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由银监部门依法批准在河北省行政区划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所称贫困县,是指我省62个省级以上贫困县。

第三条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采取后奖励的形式,以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为一个奖励年度。

奖励资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公开透明、注重绩效、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标准第四条鼓励在我省行政区划内县域(不含城市中心区)设立银行业分支机构和法人机构。

对新设立的县级(不含城市中心区)分支机构或法人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五条鼓励金融机构在贫困县设立县级以下银行营业网点。

(一)对在乡(镇)新设立银行营业网点,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在农村地区新设立的离行式自助银行,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对在自然村设立的助农服务点(至少安放1台机具,提供存/取现、转账、贷款、还款、生活缴费等现代化基础金融服务),每年每个奖励500元,连续奖励三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05•【字号】冀政办字〔2016〕186号•【施行日期】2016.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8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12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办字〔2010〕155号)停止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5日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健康快速发展,规范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登记注册、资本募集、投资运作和监督管理,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下分别简称基金企业、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管理企业,是指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并提供增值服务的企业。

基金企业资产可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管理企业管理。

第三条基金企业、管理企业可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第四条基金企业及管理企业的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投资者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制定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政策,并对基金企业及管理企业的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实施监督管理。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9.03•【字号】冀财规〔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9〕14号有关企业、有关金融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19年9月3日河北省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发挥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协同作用,促进我省金融业进一步创新发展,引导金融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中小企业,助推我省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根据《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冀发〔2018〕50号)、《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冀办发〔2019〕24号)、《关于改革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16〕5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我省设立的对本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奖补的专项资金,包括企业挂牌上市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保费等奖补资金。

第三条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奖励、补贴等支持方式,发挥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协同作用,促进我省金融业进一步创新发展,引导金融业更好地服务我省实体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经济转型升级。

金融资助地方经济发展奖励方案

金融资助地方经济发展奖励方案

金融资助地方经济发展奖励方案汇报人:日期:contents •引言•奖励对象及条件•奖励措施及标准•奖励资金来源及发放方式•实施方案及考核办法•风险控制及应对措施•实施效果及展望目录01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金融行业在地方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进一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提高金融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有必要对金融资助地方经济发展奖励方案进行详细规划和实施。

在当前全球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的背景下,如何合理利用金融资源,发挥其在地方经济中的独特优势,对于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背景介绍方案旨在通过奖励措施,激励金融行业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更多、更好的支持,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转型升级。

通过奖励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推动金融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为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目的和意义方案概述本方案主要针对金融行业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行设计和规划,通过制定一系列奖励措施,激发金融行业对地方经济的支持热情和积极性。

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奖励对象与条件、奖励措施分类与标准、奖励申请与审核、资金管理与监督等。

02奖励对象及条件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它们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服务。

金融机构包括贷款、债券、股票、基金等,它们为地方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金融产品金融机构及金融产品包括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等领域的企业,它们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升级、科技创新等项目,它们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动力。

地方企业及项目地方项目地方企业合作意愿金融机构和地方企业均有合作意愿,共同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项目合规性合作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相关规定。

风险控制金融机构需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确保资金安全。

服务质量金融机构应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方案设计、风险评估等服务。

金融机构与地方企业合作条件03奖励措施及标准01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地方企业,根据其贡献和成绩,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2.10•【字号】冀财资合〔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直管县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快PPP模式推广应用,推进PPP项目规范实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打造经济新增长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17年2月10日河北省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补标准及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奖补资金的申报与审核第四章奖补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第五章奖补资金的绩效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广应用,规范PPP项目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在全省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6号)、《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16〕54号)、《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等相关文件以及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PPP项目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在省级财政预算“推广运用PPP模式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市县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推广应用PPP模式的奖励和补助资金。

第三条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强化导向、突出重点、严格管理、注重绩效”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推动PPP项目加快实施和规范落地,提高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和效率。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3年度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3年度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3年度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4.03.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3年度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40号)和《河北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金〔2022〕33号),现拨付你单位2023年度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万元。

附件:1. 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发债券补助)分配表(不发企业)
2. 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产证券化补助)分配表(不发企业)
3. 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供应链融资奖励)分配表(不发企业)
4. 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增量奖励)分配表(不发企业)
5. 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奖励)分配表
(不发企业)
河北省财政厅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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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金融贡献奖
励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函〔2011〕1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金融贡献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日
河北省金融贡献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增加社会融资总额,发挥金融对科学发展、富民强省的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范围
(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

(二)各政策性银行河北省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河北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驻省内分行,城市商业银行,河北省农村信用联社。

(三)公司法人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的证券、期货、基金、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企业。

(四)各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五)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驻省内办事处(分公司),信托投资、金融租赁、小额贷款公司、产权交易机构、典当行、省级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

第二条评价内容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主要从新增贷款余额、贷款增长率、新增贷款在本系统全国位次、新增存贷比、核销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率等方面进行评价。

与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所签协议履行情况、涉农及对中小企业贷款投放、引进总部后台服务中心、设立分支机构、内部风险控制、金融产品创新、对地方税收贡献等情况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证券业金融机构。

主要从当年交易额及占全国市场份额、承担省内企业上市及再融资情况、资产质量、注册资本、利润增长率、对地方税收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价。

(三)保险业金融机构。

主要从原保费收入、原保费收入增长率、赔付支出、赔付支出增长率、新增机构数、新增从业人员、对地方税收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价。

对重大案件的赔付、面向“三农”保险开展情况、引进总部后台服务中心、对全省项目建设支持力度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四)其他类金融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从贷款余额、累计贷款额、涉农贷款占总贷款比重、资金周转率、基础工作等方面进行评价。

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从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新增小额单笔担保额比重、扶持中小企业户数、担保业务费率等方面进行评价。

产权交易机构主要从新增交易及融资额、要素市场平台建设、对地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价。

省级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主要从新增融资额、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进行评价。

资产管理公司主要从不良资产处置与回收现金情况、业务创新、增设机构以及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价。

金融租赁、信托投资、财务公司主要从新增融资额,支持中小企业、重大项目资本金、税收增幅等方面进行评价。

典当行主要从出当率、赎当率、资金周转率、当年对中小企业融资余额增幅和税收增幅等方面进行评价。

(五)金融监管机构。

对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的评价,主要依据全省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运行情况相关指标及与全国平均水平比较等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条奖励标准
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采取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按照参评单位业务特点和经营业绩,根据对金融机构评价结果,设立金融贡献奖、金融创新奖、金融稳定奖、上市贡献奖。

对做出重大贡献的金融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省政府名义予以通报表彰,分别赠授牌匾、奖章、给予相应资金奖励和补助,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重奖。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当年新增贷款余额每增加10亿元奖励1万元(中小企业和“三农”新增贷款余额每增加5亿元奖励1万元);当年新增贷款余额同比每多增加10亿元奖励3万元,并将新增贷款余额情况纳入财政存款考核评价体系。

(二)证券、期货、基金、金融租赁、信托投资、财务公司、典当、产权交易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省级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

当年每新增融资10亿元,奖励3万元。

(三)保险业金融机构。

引进总部保险资金投资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的,每新增10亿元,奖励3万元。

对“三农”保险和赔款给付,当年营业额最高的保险公司给予25万元奖励。

(四)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

当年新增担保额和当年担保累放小额贷款,分别超过5亿元,奖励3万元。

(五)小额贷款公司。

资金周转率(全年累计发放贷款/注册资本)全省排名前5位的,各奖励5万元。

(六)引进和设立金融机构。

对新入驻我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新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正常运营半年以上且无违法违规行为,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10亿元以下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800万元;5亿元以下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对引进和设立金融机构的补助资金主要干什么用?)
对新来河北设立一级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对引进总部后台服务中心入驻我省的金融机构,总部后台服务中心开业后,投资2亿元以上,安置就业500人以上的,其中每安排一名大学生就业,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七)企业上市。

新上市和发债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省政府每年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企业上市和发债引导资金,用于补贴拟上市企业和发债企业的中介服务费、培训费及前期费用,以及垫付企业改制上市和发债过程中因调增利润而形成的部分新增税费等,垫付的资金在企业上市(发债)后或3年内未上市(发债)应当返还本金。

(八)融资服务机构。

对为我省企业在境外上市、发行债券、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按引进或融资额的3‰比例给予奖励。

(九)金融监管机构。

完成重要任务、解决金融难题和开展重大活动取得明显成效,主要指标在本系统全国的位次前移,当年没有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重大风险的,给予25万元奖励。

第四条奖金来源与使用
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并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奖励数额拨付有关金融机构,直接用于奖励金融机构负责同志和有功人员。

获奖单位可自行按比例配套资金对内部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对单位职工可奖励一个半月工资,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以上奖励资金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奖
(一)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和化解举措,导致辖区内金融不稳定,发生重大风险性事件及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二)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我省金融业形象的;
(三)自身内控和管理不善,导致重要业务系统暂停,群众向有关部门举报,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班子成员涉嫌重大违纪、经济犯罪、刑事案件的。

第六条组织实施
评选奖励工作由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

在征求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意见的基础上,由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提出初评意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实施。

第七条附则
(一)各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奖励办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

(二)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实行奖励和风险补偿及鼓励企业上市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7〕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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