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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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台账
台账编号: 三
台账种类: 安全教育培训
单位名称:
说明
一、管理要求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河北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新上岗从业人员,进行厂、车间、岗位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和再培训。非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记录卡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
4、《河北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从业
人员的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七)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八)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产知识。
5、《河北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6、法律责任: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2)《河北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照每少培训一人处以500元罚款的标准进行处罚,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
(3)安监总局令第2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二、填报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资格培训取证记录表:项目经理部须向业主单位(所属子公司)报送真实、准确的信息,如实填写培训、复审日期,所属子公司每半年(6月前、
11月前)向公司安委办报备一次。
2、企业全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记录表:各所属子公司将培训资料、考试试卷等材料留存,每年(11月前)向公司安委办报备一次记录表(纸质版盖章)。
3、新入公司员工“三级教育”培训登记表:项目经理部、所属子公司要按照及时准确的原则填写,留存备查。
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登记表:业主单位(所属子公司)可以要求项目经理部报送相关信息,如有人员、工种变动,3日内更新。特种作业工种范围:电工;脚手架工;空压机作业;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挖孔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项目部机动车;隧道作业;建筑登高作业;其它。
表3-1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资格培训记录
单位:年月日
表3-2
企业全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记录
单位: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