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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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身份证法律规定(3篇)

中国身份证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身份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合法证明,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以下简称《身份证法》),我国对身份证的申领、发放、使用、保管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以下将从身份证的申领、内容、使用、保管、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中国身份证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身份证的申领1. 申领条件根据《身份证法》第二条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 申领程序(1)申请人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提交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证(如有)和近期免冠彩色照片等材料。

(2)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3)因特殊原因,公安机关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延长发放期限。

三、身份证的内容1.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由十八位数字组成,按照国家标准《公民身份号码》编制。

其中,前六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七至十四位为出生年月日,第十五至十七位为顺序码,第十八位为校验码。

2. 姓名身份证上的姓名应当与户口簿上的姓名一致。

3. 性别身份证上的性别应当与户口簿上的性别一致。

身份证上的民族应当与户口簿上的民族一致。

5. 出生日期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应当与户口簿上的出生日期一致。

6. 户籍所在地身份证上的户籍所在地应当与户口簿上的户籍所在地一致。

7. 家庭住址身份证上的家庭住址应当与户口簿上的家庭住址一致。

8. 身份证有效期限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十年、二十年或者长期。

具体期限由公安机关根据申请人的年龄、职业等情况确定。

四、身份证的使用1. 居民身份证是公民身份的合法证明,公民在办理以下事项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1)入住宾馆、酒店、旅馆等住宿场所;(2)办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3)参加考试、升学、就业等事项;(4)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事项;(5)办理户籍迁移、变更等事项;(6)其他依法需要出示居民身份证的事项。

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

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

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和个人身份的重要证件,也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服务和治理的重要手段。

为了保障居民身份证的安全、有效使用以及便捷服务,我国实行了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居民身份证的背景和重要性、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的内容和措施以及管理制度的影响三个方面来论述。

一、居民身份证的背景和重要性居民身份证是国家对公民身份进行认证的法定证件,也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享受公民权益的基础。

在过去,我国采用户口簿作为身份证明,但由于户口簿容易伪造、不便携带等问题,于1984年开始实行了居民身份证制度。

居民身份证作为一种统一、权威的身份标识,具有以下重要性:1. 身份认证:居民身份证是公民身份的法定证明,持证人可以凭借身份证证明自己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并享受各项权益。

2. 个人信息管理:居民身份证内置了个人基本信息,在信息化时代,这些信息有助于政府进行社会管理,提供精准服务。

3. 治安防控:居民身份证为公安机关提供了重要的身份核查工具,有助于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4. 社会福利保障:居民身份证是领取各类社会福利、参与社会保障的必备证件,有助于确保资源分配的公平和公正。

二、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的内容和措施为了确保居民身份证的安全、有效使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和措施包括:1. 身份证制作和发放:由公安机关负责居民身份证的制作和发放工作。

公民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身份证,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

2. 信息采集和管理:居民身份证内置的个人信息需要经过当地公安机关的信息采集和管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个人信息的采集和管理需符合有关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

3. 维护安全和防伪:居民身份证采用先进的制作技术和材料,以确保身份证的安全性和防伪能力。

同时,公安机关也会加强对假冒伪造居民身份证的打击力度,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4. 使用和管理规定:居民身份证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和管理办法,如持证人需及时办理身份证变更、挂失等手续,不得将身份证交给他人使用等。

二代身份证法律规定(3篇)

二代身份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身份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法定证明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

第二代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身份证”)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用,相较于第一代身份证,二代身份证在安全性、实用性等方面有了显著的提升。

本文旨在详细阐述我国二代身份证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帮助社会各界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二代身份证的法律地位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以下简称《身份证法》)是我国关于身份证的基本法律。

该法于2003年6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 法律地位根据《身份证法》的规定,二代身份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法定证明文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办理各类行政事务、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等法律效力。

三、二代身份证的申请与领取1. 申请条件根据《身份证法》的规定,以下人员可以申请领取二代身份证:(1)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2)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2. 申请程序(1)申请人需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并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2)申请人需提交户口簿、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3)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公安机关将为申请人制作二代身份证。

3. 领取时间二代身份证制作完成后,公安机关将通过邮政快递或申请人自取的方式,将身份证送达申请人手中。

四、二代身份证的换发与补发1. 换发条件根据《身份证法》的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换发二代身份证:(1)证件损坏无法辨认的;(2)证件遗失的;(3)证件信息变更的。

2. 换发程序(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换发申请,并填写《居民身份证换发登记表》。

(2)申请人需提交户口簿、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3)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公安机关将为申请人制作新的二代身份证。

身份证的发放与登记管理制度

身份证的发放与登记管理制度

身份证的发放与登记管理制度身份证是公民身份认证的重要证件,对于国家和个人而言,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了确保身份证的发放与登记管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制度和流程。

本文将介绍身份证的发放与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身份证的发放制度为了保证身份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我国实行了严格的身份证发放制度。

按照制度规定,公民在年满16周岁时可以申请办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在办理身份证时,公民需要提供身份证申领申请表、有效的居民户口簿、本人的近期照片等材料。

申请人需要到公安机关进行预约、现场核验等程序。

公安机关在核验无误后,才会发放身份证。

二、身份证的登记管理制度为了做好身份证的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我国建立了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

根据制度规定,公民在取得身份证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身份证的登记手续。

登记手续包括个人信息登记、指纹采集等内容,旨在确保身份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公民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三、身份证的管理责任和义务身份证的管理责任和义务由公安机关、公民和社会共同承担。

公安机关作为身份证的发放机关,有责任确保发放程序的合法合规、核验的准确可靠。

公民在申领和使用身份证时,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并妥善保管身份证,防止丢失和被盗用。

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对身份证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和自觉性。

同时,公安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应建立起联系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共同推动身份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身份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在身份证的发放与登记管理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登记不准确、假冒伪造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首先,公安机关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核验技能,确保发放身份证的准确性。

其次,加强对身份证登记信息的审核与整改,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同时,通过使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如人脸识别、指纹比对等技术,提高身份证的防伪能力,减少身份证被冒用的风险。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批复(1991)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发布日期:2003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废止
【批准部门】国务院
【批准日期】1991.12.03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1.12.03
【实施日期】1991.12.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
批复
(1991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
国务院批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作如下修改,由公安部发布施行。

第四十四条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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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6.28•【文号】主席令第4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领和发放第三章使用和查验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第四条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条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

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一九八四年四月六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了证明公民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民身份证。

但不发下列人员居民身份证:(一)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二)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三)依照法律正在服刑的犯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和有效期限。

在民族自治地方,登记项目使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五条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分为十年、二十年、长期三种。

年满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五周岁以上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五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居民身份证,由公安部统一印制,由公安机关负责颁发和管理。

第七条居民应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申领居民身份证。

常住户口待定的、应在现住地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其申领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国外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同胞回归定居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外国人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要填写居民身份证登记表,交验户口簿,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交按照规定付工本费。

第十条公民的常住户口迁移时,在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时,缴销居民身份证;在办理户口迁入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办理居民死亡注销户口手续时,缴销居民身份证。

第十一条居民应征入伍,在注销户口时,缴销居民身份证;军人复员转业办理户口登记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十二条依照法律被判刑的犯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被临时关押的人犯,凡被注销户口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缴销其居民身份证;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时,申领居民身份证;凡未被注销户口的,其居民身份证由执行机关收缴,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时,发还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证明居民身份,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正在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颁发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

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四条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分为十年、二十年、长期三种。

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第五条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并按照规定履行申请领取手续。

第七条华侨回国定居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时,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登记内容有变更、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辩认时,应当按照规定申报换领新证;丢失证件的,应当申报补领。

第九条公民被征集服现役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交回居民身份证;退出现役后,发还居民身份证或者再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5.06.08•【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草案)》的说明--1985年6月8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公安部部长刘复之在全国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是我国现行户口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为了积极慎重地实行这项改革,取得经验后在全国推行,国务院于1984年4月6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并决定在北京市先行试点。

试点经验证明,这个试行条例基本上是可行的。

公安部根据北京市的试点经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试行条例进行了修改,并经国务院审查同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现在,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为什么要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是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的。

这个条例规定,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它对于完善和统一我国的户口登记制度,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二十七年来,我国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行了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广泛深入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人民群众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交往大量增加。

由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在各种社会交往活动中,要求证明公民身份的事项日益增多。

据调查,城市有关单位要求证明公民身份的事项多达数十种。

例如:参加选民登记,升学,就业,办理公证,到邮局提取汇款、邮件,到信托商店寄卖物品,购买车、船、机票,外出探亲访友、旅游、投宿旅店等等,都需要出示身份证明。

目前,证明个人身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工作人员可以用工作证,城镇居民可以用《户口簿》,还可以开具介绍信。

身份证的发放与登记管理制度

身份证的发放与登记管理制度

身份证的发放与登记管理制度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重要身份识别凭证,承载着个人的基本信息和公民权益。

为了有效管理个人身份信息,我国制定了身份证的发放与登记管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身份证的发放与登记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流程。

一、身份证发放制度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实行了全面的身份证发放制度。

根据公安部门的规定,公民需要在年满16周岁时前往居住地的派出所进行身份证申领。

申领时需要携带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居民户口卡、身份证照片等材料,并填写相关的个人信息申请表。

在提交材料后,公安机关将进行核实和审批,通过后即可领取身份证。

一般情况下,由公安机关负责发放,确保公民的身份信息准确无误。

二、身份证登记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管理身份证信息,确保身份证号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我国建立了身份证登记管理制度。

根据该制度,公民在申领身份证后,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身份证的登记。

登记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信息录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公民申领身份证并经过审批后,将公民的基本信息录入系统中。

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

2. 指纹采集:为了更好地识别身份,公安机关会对申领人的指纹进行采集,并录入到身份信息系统中,以确保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3. 照片拍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会对申领人进行照相,获取正式的身份证照片。

这些照片将在身份证制作过程中使用。

4. 办证确认:公安机关会核对录入的信息和采集的指纹照片,并与申请人本人进行确认。

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身份证的制作和发放。

通过这些环节的严格管理和核验,可以有效防止身份证的冒用和伪造,保障公民身份信息的安全性。

三、身份证挂失与补办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可能会遇到身份证遗失或损坏的情况。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权益,我国也规定了相应的身份证挂失与补办流程。

1. 挂失:一旦发现身份证遗失或被盗,申请人应立即赶往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挂失。

登记户籍和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都可以办理挂失手续。

身份证新的法律规定(3篇)

身份证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身份证作为我国公民的重要身份证明文件,自1984年实施以来,已经走过了三十余年的历程。

在这期间,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口流动频繁,身份证制度也不断完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民身份信息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对身份证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修订。

本文将解读新修订的身份证法律规定,并对实施要点进行分析。

二、新修订的身份证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新修订的身份证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及其实施条例。

该法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2. 身份证类型新修订的身份证法律规定,我国公民身份证明文件分为以下几种:(1)居民身份证:适用于我国境内居住的公民。

(2)临时居民身份证:适用于在特定时间段内需要证明身份的公民。

(3)护照:适用于出国(境)的公民。

3. 身份证有效期(1)首次申领身份证的,有效期为10年。

(2)期满换领身份证的,有效期为20年。

(3)换领身份证时,年龄满45周岁的,有效期为长期。

4. 身份证信息采集(1)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照片等基本信息。

(2)指纹信息:采集左右手食指指纹。

(3)其他相关信息:如血型、身高、体重等。

5. 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1)申领:年满16周岁的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换领:期满换领身份证,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

(3)补领:身份证遗失、损毁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补领的,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

6. 身份证使用(1)证明身份:公民在办理户口登记、出生登记、婚姻登记、死亡登记、学历教育、就业、社会保险、税收、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等事项时,应当出示身份证。

(2)限制使用:禁止将身份证用于非法活动,如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等。

7. 身份证信息安全(1)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身份证信息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
佚名
【期刊名称】《司法业务文选》
【年(卷),期】2000(000)006
【摘要】<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居民身份证的编号使用公民身份号码。


口登记机关在为公民办理出生登记时,按照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国
家标准,为公民编制公民
【总页数】7页(P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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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的规章制度

身份证的规章制度

身份证的规章制度一、经济、社会、文化等活动的相对独立性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需要,应当实行身份证制度。

二、国家规定的公民必须持有识别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这就是身份证,证件上列明的基本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地区)、户籍住址和身份证件的号码等资料。

三、身份证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公民身份的证件。

它具有确认人员身份、维护公民权益、实施管理、促进社会发展等多重功能。

四、每名公民自满16周岁即为成年后,即可办理身份证。

未满16周岁的公民,其监护人应办理其身份证。

五、公民申请办理身份证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材料,经批准后方可领取。

六、公民在办理身份证过程中应当亲自到相关机构进行申请和登记。

七、身份证是国家重要的证明有效身份的文书,公民不得将其出借、转让或挂失。

八、公民办理身份证过程中,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不实的证件。

九、职责单位应当妥善保管个人信息资料,不得泄漏或滥用。

十、公民身份证过期后,应及时到相关机构换领新证,如未及时更换身份证造成不便后果,由公民个人承担。

十一、身份证不得涂改,如有遗失、污损等情况,应当及时向相关机构申请挂失或更换。

十二、身份证不得被私刻、盗印、伪造等违法行为,如有发现,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协助解决。

十三、公民持有身份证时,应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给他人。

十四、公民应当遵守规章制度,保证身份证的正常使用和保管,如有违反者,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十五、身份证是公民的法定证明身份的机构,如有特殊行为需求,可以通过证件办公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十六、身份证制度是国家的重要管理体系,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结语身份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等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在身份证管理制度上,已取得了许多积极成果,但在实践中还面临一些问题。

因此,各级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合作,加强协作,不断完善身份证管理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身份证办理规章制度

身份证办理规章制度

身份证办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身份证的办理流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办理对象1. 出生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法办理居民身份证。

2. 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居民身份证。

3. 本地居民超过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尽快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

三、材料准备1. 申请人本人应当携带身份证照片(白底彩色,近期免冠,大一寸),户口簿(或户口卡)、身份证明材料等到公安机关办理居民身份证。

2.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或户口卡)及身份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1. 申请人携带所需材料到公安机关窗口办理居民身份证。

2.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并进行身份核验。

3. 填写《居民身份证申请表》,并进行指纹采集、拍照等工作。

4. 缴纳相应的办证费用。

5. 待公安机关核验无误后,颁发居民身份证。

五、注意事项1. 申请人必须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并遵守相关规定。

2. 申请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核验工作,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3. 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费用标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私自收取额外费用。

4. 居民身份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或冒用他人身份证。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可能导致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其他未尽事宜,由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总结:身份证是每个公民的重要凭证,办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确保信息准确、合法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断提升法律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1号发布日期: 2011.10.29实施日期: 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失效][19850906]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062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2011)[20111029]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20111029]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领和发放第三章使用和查验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第四条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条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Green Apple Data Center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年""月&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公安部发布("##"年"’月&日国务院批准修订"##’年’月’)日公安部发布("###年)月’#日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年"*月"日公安部令第四十三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居民身份证的编号使用公民身份号码.户口登记机关在为公民办理出生登记时(按照/0""%1&2"###,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为公民编制公民身份号码.第三条居民身份证式样和制证工艺以及申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公民身份号码编号工作使用的,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由公安部制定.居民身份证为聚酯薄膜密封3单页卡式(由公安机关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负责印制!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证件制作中心或者制证点%并报公安部备案"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负责办理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日常工作"第五条颁发居民身份证是户口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当贯彻方便群众!科学管理的原则"第二章申领第六条年满&’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履行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公民年满&’周岁时%在从生日起计算的()天内申领居民身份证"第七条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年满&’周岁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第八条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被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周岁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第九条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没有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后%申领居民身份证"被判处管制或者独立适用刑罚附加刑的人%以及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第十条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需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第三章换领%补领第十一条公民的常住户口在本市各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之间和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不换领居民身份证$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第十二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时!应当交回居民身份证$退出现役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公民!如果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的!可以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的!应当申报换领新证$退出现役不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公民!向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换领新证$第十三条公民出境定居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应当交回居民身份证$第十四条公民领取居民身份证后因犯罪被拘留或者被逮捕的!其居民身份证由执行拘留%逮捕的公安机关收缴归入本人案卷$当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批准劳动教养时!其居民身份证由人民法院或者批准劳动教养的机关交执行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保存$在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时!由执行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将居民身份证发还本人$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可以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申报换领新证$不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向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申报换领新证!第十五条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的"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旧证有效期满前将新证发给本人!第十六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第十七条公民需要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第十八条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从报告之日起"个月仍未找到的#应当申报补领新证!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第十九条凡申报换领$补领新证的#需重新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申报换领新证的#户口登记机关发给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申报补领新证的#原证作废!第四章使用第二十条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需要证明身份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一)选民登记*(二)户口登记*(三)兵役登记*(四)婚姻登记*(五)入学$就业*!六"办理公证事务#!七"前往边境管理区#!八"办理申请出境手续#!九"参与诉讼活动#!十"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十一"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十二"办理个人信贷事务#!十三"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十四"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十五"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十六"提取汇款$邮件#!十七"寄卖物品#!十八"办理其他事务&第二十一条办理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事务的机关以及执行逮捕$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机关%应当在有关的记载表册中设公民身份号码栏目&第二十二条除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扣留居民身份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作为抵押&第五章签发第二十三条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机关是县公安局$不设区的市公安局和设区的市的公安分局&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具体手续%由户口登记机关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常住人口登记表"内有关公民申报的项目#经核对无误#由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名后#作为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凭据$第二十五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六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后的&个月内发给证件$第六章管理第二十七条!常住人口登记表"由户口登记机关以户为单位管理$第二十八条公民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制%造册#并将原表移交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第二十九条公民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公民原!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领证原因#并另行造册保管$第三十条!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由户口登记机关按年度装订成册#长期保管$第三十一条交回存放的居民身份证#由户口登记机关造册并妥善保管#有效期限已满的证件#按作废处理$第三十二条作废的居民身份证#由户口登记机关将证件签发机关印章的一部分剪掉#并编造销毁清册#由签发机关定期销毁$第七章查验第三十三条公民应当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一%追捕逃犯&侦破案件中"遇有形迹可疑或被指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时’$二%维护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以及巡逻执勤中"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时’$三%对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性事件进行现场调查时’$四%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和核查户口时!第三十五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查验居民身份证!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时"应当首先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公民第一次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者换领居民身份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申报补领新证"交纳相当于证件工本费二倍的费用!第三十八条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公民交纳的证件工本费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全部上缴国库!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身份证件法律规定(3篇)

身份证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身份证件,是指用于证明公民身份、身份关系、居住地等事项的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户口簿等。

第三条公民应当依法持有和使用身份证件,身份证件的制作、发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身份证件的统一管理,制定身份证件的相关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身份证件的制作、发放、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身份证件的制作、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身份证件的安全、准确、有效。

第二章制作与发放第六条公民出生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领取居民户口簿。

第七条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标准制作,居民户口簿由公安机关根据户口登记情况制作。

第八条居民身份证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照片等基本信息;(二)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信息;(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居民身份证的式样、规格、制作材料、制作技术等,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条居民身份证的制作周期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应当免费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公民。

第十二条居民身份证损坏、丢失或者需要变更信息的,公民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十三条公民在以下情况下,应当出示身份证件:(一)办理户口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行政事项;(二)参加选举、报考公务员、申请学位、入学、就业等事项;(三)办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四)购买火车票、飞机票、船票等交通票证;(五)入住宾馆、酒店、旅店等场所;(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出示身份证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民使用身份证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身份证件;(二)不得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三)不得使用过期的身份证件;(四)不得利用身份证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国家证件管理制度

国家证件管理制度

国家证件管理制度一、身份证管理1. 身份证的发放我国身份证是个人的主要证明身份的证件,它既具有身份信息验证功能,又具有行政管理功能。

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机关负责居民身份证的发放和管理。

发放居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责和工作内容,它能确保国家各政府部门和机构对公民的身份信息获得真实和有效的授权,有效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2. 身份证的使用身份证是公民和居民在社会生活中证明身份、办理事务的必要证件。

在我国各种社会活动中,身份证的使用几乎无处不在。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信息化的进步,个人身份信息被不法分子盗用、冒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因此,提高身份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防范身份信息泄露和滥用,保护公民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3. 身份证的管理身份证是公民和居民在社会活动中的主要身份证明,它的管理涉及个人的重要权益和社会稳定。

公安机关在身份证的发放和管理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确保公民和居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身份信息被盗用、冒用。

另外,监督、检查和制裁身份证管理中的违法和违规行为,保障公民和居民的权益和社会稳定,也是身份证管理的重要内容。

二、护照管理1. 护照的发放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规定,公安机关是我国发放护照的机关。

护照是国际旅行中的主要证件,也是外交和领事保护的重要工具。

根据我国法律,公安机关在发放护照时,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资料真实性和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和审核,确保护照申请人的真实和有效,保障国家和公民的安全。

2. 护照的使用护照是公民国际旅行和出国的主要证件,也是外交和领事保护的重要工具。

每位持护照出国的公民都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所到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护照的使人,既是公民权利的行使,也是公民义务的履行。

因此,公安机关在护照的使用管理中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制裁,确保护照的使用和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3. 护照的管理护照是我国公民出国旅行的重要凭证,也是国际通行的必要证件。

身份证的申请与办理管理制度

身份证的申请与办理管理制度

身份证的申请与办理管理制度身份证是我国公民证明自己身份的重要证件,具有广泛的应用范围。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身份证的申请与办理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办理管理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申请条件1. 年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人必须年满16周岁方可申请身份证。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需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陪同办理。

2. 公民身份:申请人应为中国公民,具有合法稳定的居民身份。

非中国公民如欲申请身份证,需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相关材料:申请人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户口本、出生证明、护照等)。

二、申请程序1. 材料准备:申请人应提前准备好申请所需材料,并确保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同时,应注意材料的有效期,过期材料将无法办理身份证。

2. 线上预约: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府指定的线上平台进行预约办理。

预约时需填写个人信息、选择办理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3. 现场办理:按照预约时间和地点,申请人需前往指定的办理机构进行现场办理。

办理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的指导,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并进行面部采集。

4. 缴费和照相:申请人在现场办理过程中还需缴纳一定的办理费用,并进行现场照相。

照相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照片的质量和准确性。

5. 证件制作:申请人的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办理机构将启动身份证制作程序。

制作周期一般为5-10个工作日,制作完成后,申请人可凭领取票据到指定地点领取身份证。

三、办理管理1. 法律保障: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明确了公民申请、使用身份证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与办理身份证的相关程序和管理要求也在该法律中得以明确。

2. 办理机构:我国设立了各级公安机关作为身份证的受理和管理机构。

申请人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选择就近的机构进行身份证的申请与办理。

3. 办理时限:根据国家要求,办理身份证的时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但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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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领
第三章换领、补领
第四章使用
第五章签发
第六章管理
第七章查验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居民身份证的编号使用公民身份号码。

户口登记机关在为公民办理出生登记时,按照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为公民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式样和制证工艺以及申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公民身份号码编号工作使用的《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由公安部制定。

居民身份证为聚酯薄膜密封、单页卡式,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印制、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证件制作中心或者制证点,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负责办理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颁发居民身份证是户口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当贯彻方便群众、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申领
第六条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履行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

公民年满16周岁时,在从生日起计算的30天内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年满16周岁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被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没有领取居
民身份证的,在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后,申领居民身份证。

被判处管制或者独立适用刑罚附加刑的人,以及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可以申
领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需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交近期标准相
片两张。

第三章换领、补领
第十一条公民的常住户口在本市各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之间和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
以不换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
民身份证。

第十二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时,应当交回居民身份证。

退出现役回
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公民,如果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的,可以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的,应当申
报换领新证。

退出现役不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公民,向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换领新证。

第十三条公民出境定居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应当交回居民身份证。

第十四条公民领取居民身份证后因犯罪被拘留或者被逮捕的,其居民身份证由执行拘留、逮
捕的公安机关收缴归入本人案卷。

当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批准劳动教养时,其居民身份证由人民法院
或者批准劳动教养的机关交执行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保存。

在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时,
由执行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将居民身份证发还本人。

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可以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申报换领新证。

不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向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换领新证。

第十五条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户口登记机关应当
在旧证有效期满前将新证发给本
人。

第十六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第十七条公民需要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第十八条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从报告之日起3个月仍未找到的,应当申报补领新证。

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

第十九条凡申报换领、补领新证的,需重新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

申报换领新证的,户口登记机关发给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

申报补领新证的,原证作废。

第四章使用
第二十条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需要证明身份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
(一)选民登记;
(二)户口登记;
(三)兵役登记;
(四)婚姻登记;
(五)入学、就业;
(六)办理公证事务;
(七)前往边境管理区;
(八)办理申请出境手续;
(九)参与诉讼活动;
(十)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
(十一)办理个体营业执照;
(十二)办理个人信贷事务;
(十三)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
(十四)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
(十五)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
(十六)提取汇款、邮件;
(十七)寄卖物品;
(十八)办理其他事务。

第二十一条办理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事务的机关以及执行逮捕、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机关,应当在有关的记载表册中设公民身份号码栏目。

第二十二条除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扣留居民身份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作为抵押。

第五章签发
第二十三条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机关是县公安局、不设区的市公安局和设区的市的公安分局。

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具体手续,由户口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四条《常住人口登记表》内有关公民申报的项目,经核对无误,由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名后,作为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凭据。

第二十五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后的3个月内发给证件。

第六章管理
第二十七条《常住人口登记表》由户口登记机关以户为单位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民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制、造册,并将原表移交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

第二十九条公民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公民原《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领证原因,并另行造册保管。

第三十条《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由户口登记机关按年度装订成册,长期保管。

第三十一条交回存放的居民身份证,由户口登记机关造册并妥善保管,有效期限已满的证件,按作废处理。

第三十二条作废的居民身份证,由户口登记机关将证件签发机关印章的一部分剪掉,并编造销毁清册,由签发机关定期销毁。

第七章查验
第三十三条公民应当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一)追捕逃犯、侦破案件中,遇有形迹可疑或被指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时;
(二)维护铁路、公路、水运、民航
等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以及巡逻执勤中,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时;
(三)对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性事件进行现场调查时;
(四)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和核查户口时。

第三十五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查验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时,应当首先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公民第一次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者换领居民身份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

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申报补领新证,交纳相当于证件工本费二倍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公民交纳的证件工本费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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