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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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

【发文字号】宜府发[2017]19号

【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29

【实施日期】2017.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17〕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宜昌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9日

宜昌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吸引国内外投资,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7〕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落户扶持。对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及以上的工业项目,按200万元/亩的6%给予资金扶持。项目主体厂房工程竣工验收,主要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1个月内,兑现扶持资金总额的40%;项目投产实现效益后1个月内(凭第一单主营产品销售发票),兑现扶持资金总额的60%。

第三条财力贡献扶持。对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超过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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