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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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条件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条件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条件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条件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条件是指在特定的时间段内,股东不能自由转让所持有的股份或者只能以特定的条件进行转让的限制。

这些限制是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在股份交易市场上维护良好的秩序和稳定的股价。

本文将从限售条件的背景、限售条件的类型以及限售条件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阐述。

限售条件的背景在股份交易市场上,股份的供需关系直接影响着股价的波动。

当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东大量减持股份时,市场供应量增加,股价可能出现大幅下跌。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保护股东的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上市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限售条件。

限售条件的类型限售条件根据不同的实施对象和限售期限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常见的限售条件包括以下几种:1.员工持股计划限售:许多上市公司会推出员工持股计划,以鼓励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和积极性。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通常会设定一定期限限制转让,以防止员工在短期内大量减持股份对公司股价造成影响。

2.基金持股限售:一些基金公司持有上市公司大量股份,为了规范市场交易,限制基金在特定期限内减持股份。

这样可以避免基金在短期内大量减持造成市场恐慌。

3.重要股东限售:上市公司重要股东通常会签署一份股权锁定协议,约定一定期限内不能减持股份。

这样可以保护重要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保护了公司的稳定运营。

4.增发限售: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融资时,常常会设置限售期限,以防止新股流通过多对现有股东利益造成损害。

限售条件的作用限售条件的实施有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股价起到了重要作用。

首先,限售条件可以避免股份的大量减持对市场造成冲击,维护了市场的稳定。

当股价稳定时,投资者的信心也会得到增强,进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加入市场。

其次,限售条件可以保护公司利益。

待上市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股价可能会出现大幅上涨的情况。

如果没有限售条件,股东可以随时减持股份,从而获取高额利润。

这将导致公司的股价波动甚至崩盘,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

股东限售股锁定期规则

股东限售股锁定期规则

股东限售股锁定期规则一、主要规定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5、《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6、《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5.1.6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深交所特别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一年后,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上述承诺: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方提出的重组方案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受让方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对于作为实际控制人亲属的股东所持的股份,应当比照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3、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等,对于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为确保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正常生产经营不因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审核实践中,要求发行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位列上述应予以锁定51%股份范围的股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适用上述锁定36个月规定:员工持股计划;持股5%以下的股东;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可不适用上述锁定要求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

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解读(一)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个人投资者、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个人投资者三种类型,以下逐一进行说明。

1、普通个人投资者注: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2、《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3、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注1)注:1、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转让行为存在限制性要求的在任或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3、《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4、《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142条5、《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6、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3、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注:1、《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2、《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3、《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中,其所持上市公司为证券公司的,不得向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5、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二)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可以分为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两种类型,逐一进行说明。

1、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机构投资者注: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2、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限售股交易规则

限售股交易规则

限售股交易规则随着中国股市的快速发展,相应的交易规则也在不断地完善和改进。

其中,限售股交易规则是一个重要的规范,旨在规范股市交易,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下面,本文将就限售股交易规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限售股概念限售股,就是指股份的交易受到某些限制的股份。

这些限制可能是由公司、国家法律或证券交易所等制定的规定所引起的。

通常情况下,限售股的持有人不能自由出售这些股份,而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或者在特定条件下出售。

限售股通常发生在企业上市之后,因为上市公司的股东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启动限售期,限售期结束后,这些股份才能自由流通。

二、限售股交易规则1.限售期限售期通常也被称为锁定期,是指在上市公司的股份公开发行后,股东在一定时间内不能自由出售股份。

限售期通常为6个月或1年,但也有可能会根据特定情况而有所不同。

2.解禁期限售期结束后,这些股份就成为非限售股份,可以自由交易。

这个时期被称为解禁期。

解禁期一般会有多个时间段,其中第一期解禁的股份通常为限售股份的10%-20%,当解禁股份大量流入市场时,对市场造成的影响就会相应增加。

3.限售股份流通规则限售股份在流通市场上除了必须满足解禁期时间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持有人必须为自然人或者机构投资者。

(2)在交易过程中必须公开披露限售股份情况。

(3)在交易之前,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授权或董事会授权。

(4)按照规定,限售股份流通的数量在其总股本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10%。

4.限售股交易的影响限售股的交易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和股东。

随着限售期的结束,大量的限售股份将流入市场,容易引发市场的冲击,导致股价的大幅波动。

限售股份的流通可能导致原股东的股权比例降低,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

因此,人们普遍认为限售股份的流通会影响公司的股价走势,股东也需要适时地调整自己的持股结构以规避风险。

总之,限售股交易规则在确保市场公平、透明和有序的基础上,有助于规范股市交易行为,提高投资者信心。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哪些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哪些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哪些法律法规一、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基础性法律,其主要规定如下:1. 股份转让自由原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股份转让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证券法《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股票交易规则: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2. 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股权转让的原因、转让比例、转让价格等信息。

3. 股权转让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股权转让情况。

4. 股权转让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股权转让的原因、转让比例、转让价格等信息。

2. 信息披露程序: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并在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及时公告。

3. 信息披露内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信息披露应当包括股权转让的原因、转让比例、转让价格、转让双方的基本情况、股权转让对公司的影响等内容。

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中的收购行为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收购定义: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对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目的。

15.2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

15.2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2013-03-18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文号:上证交字〔2013〕20号日期:2013-03-18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明确融资融券相关交易事项,规范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员在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时,应当要求投资者向会员申报其持有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情况,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

会员应当对投资者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的前端控制。

二、投资者不得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提交为担保物。

三、个人投资者不得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提交为担保物。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在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卖出(仅包含担保品卖出、卖券还款卖出和强制平仓卖出)、普通证券账户卖出和使用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直接还券3部分合并计算,应当符合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会员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相关股份转让符合要求。

机构投资者以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充抵保证金的,会员应当加强风险控制,做好相关业务管理,切实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四、会员不得以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提交作为融券券源。

会员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向投资者融出和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合并计算,应当符合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五、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六、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七、会员应当在征求客户投票意见时提醒客户遵守关联事项回避投票的规定。

八、本通知中的存量股份是指受《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规范的以下两类股份:(一)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本所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3 号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3 号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办理除股权激励获得股份以外的其他有限售条件股份(以下简称“限售股份”)的解除限售业务,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应当满足的条件1.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限售期届满;2.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和股东承诺。

股东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向其他股东赠与股份,该部分赠与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不适用上述第1项及第2项要求。

二、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流程1.上市公司董事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并下载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清单;2.上市公司董事会按照本指南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申请材料,本所审查无异议后,将业务表单传递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3.上市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材料;4.本所收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申请材料审查无异议的回复后,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上市公司股东可在满足解除限售相关条件时,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拟申请解除限售日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申请办理对其所持股份解除限售的有关手续。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清单;2.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见附件1)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3.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如适用);4. 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5.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 相关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情况;2.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份总数、各股东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

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

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一、相关法律法规及窗口指导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老公司法是三年)。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 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3. 2010年保荐代表人培训窗口指导内容一、主板IPO审核有关问题(1)根据上市规则,IPO前原股东持有股份上市后锁定1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锁3年;(2)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3)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要注意的是:根据目前中小板通常7~9个月的审核节奏来看,上述“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的提法基本可以换算表述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

有关禁售与限售的主要规定总结

有关禁售与限售的主要规定总结

有关禁售与限售的主要规定总结一、主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6《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7《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修订)二、有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禁售与限售的主要规定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制改革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一年内(仅适用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系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情形);●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在上市之后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深交所同意,可豁免遵守(1)所述承诺:●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禁售与限售的主要规定1公司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制改革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一年内(仅适用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系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情形);●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即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

2实践中,相关主管部门可能要求公司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取得的部分,比照控股股东,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年;●申请受理6个月之前转让的股份,履行规定的限售义务,自行约定;●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从非控股股东处取得的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年;●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新增的股份,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3年;●没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累计至少到51%的部分,自上市之日锁定3年。

限售股规定

限售股规定

限售股规定
限售股是指上市公司原股东在上市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的股份,一般用于控制股权流通的速度和稳定市场。

限售股规定主要是指限售股的相关规则和政策。

我国限售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限售期限。

上市公司的原股东在公司上市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这个期限就是限售期限。

根据我国证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限售期限一般为3年。

限售期限的设定可以有效控制股权转让的速度,避免短期内大量股份上市流通对市场造成冲击。

其次,限售对象。

限售股的转让对象也是有限制的。

根据我国证券法和相关规定,限售股在限售期限内只能转让给特定对象,如法人、自然人和特定机构投资者等。

这样限制了潜在的投机炒作行为,保护了公司股权的稳定性。

再次,限售的解禁方式。

限售期满后,原股东可以将限售股转让给其他合格投资者。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限售股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进行公开市场交易。

这样可以保障原股东的股权转让权,提高股份的流动性。

最后,违规限售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限售规定转让限售股的行为,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违规转让限售股将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多重责任。

这样可以有效地维护限售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总的来说,限售股规定是上市公司股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护原股东的利益,稳定公司股权结构,促进公司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限售股规定也有助于防止市场操纵和股价的大幅波动,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条件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条件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条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条件一、背景介绍在股市中,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条件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条件的相关内容,包括限售对象、限售期限、限售解禁条件等。

通过本文档的阅读,读者可以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股份限售条件的相关规定。

二、限售对象1.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2. 基本持股人员:包括公司创始人、前期投资人等重要股东。

3. 高度关联方:指与公司高管或基本持股人员存在重要利益关系的个人或实体。

三、限售期限1. 高级管理人员:限售期限为上市后定期解禁,通常为一年。

2. 基本持股人员:限售期限为上市后较长时间解禁,通常为三年。

3. 高度关联方:限售期限为上市后较短时间解禁,通常为六个月。

四、限售解禁条件1. 高级管理人员:需满足公司业绩目标、股价表现等指标。

2. 基本持股人员:需满足公司业绩目标、股价表现等指标,并配合公司的股份减持计划。

3. 高度关联方:需满足公司业绩目标、股价表现等指标,并遵循公司的股份减持计划。

五、限售解禁方式1. 定向增发:公司可根据需要,以定向增发方式解禁限售股份。

2. 滚动解禁:公司可将限售股份按照一定比例分批解禁,以减少对市场的冲击。

3. 筹划配套协议:公司可与限售对象签订股份解禁协议,约定解禁方式和条件。

六、风险提示1. 投资者应注意限售股解禁对股价的影响,合理判断市场走势和投资风险。

2. 公司对于限售股份的解禁计划需合理安排,以平衡市场需求和投资者利益。

3.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限售股解禁的监管和风险控制,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七、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

2. 限售股份解禁协议样本。

八、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上市公司:指已在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2. 股份限售:指对于某些特定股东所持股份进行限制,禁止其在特定时间内进行交易。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doc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doc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公司限售股份流通,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规则》等有关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限售股份持有人出售限售股份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交易的方式进行,并遵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限售股份持有人出售限售股份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利用限售股份出售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限售股份持有人出售限售股份,应当依照本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限售股份持有人出售限售股份应当严格遵守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其股份出售不得影响股改承诺的履行。

第六条限售股份持有人同时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应当遵守本细则外,还应当遵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限售股份持有人履行股改承诺承担持续督导义务。

第八条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一)关于限售股份持有人所持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报告;(二)限售股份持有人的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情况;(三)限售股份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四)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五)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严格履行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二)限售股份持有人尚未完全履行股改承诺前出售限售股份的,其出售行为是否影响股改承诺的履行;(三)限售股份出售涉及国资、外资时,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四)对有关证明性文件的核查情况;(五)结论性意见;(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条件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条件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条件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条件的探讨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上市公司的股份限售条件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股份限售条件是指在股票上市后,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在一定期限内不能随意转让或抛售的规定。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和股东的利益。

本文将就股份限售条件的背景、作用以及现状进行探讨。

背景历史上,我国的股权交易市场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股票大肆炒作和抛售的现象。

这种现象极大地削弱了股票市场的稳定性,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开始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流动进行限制,这就是股份限售条件的由来。

股份限售条件的作用股份限售条件的主要作用是维护市场稳定。

当上市公司的股东不能随意抛售股票时,市场上的供应量就会减少,从而使股价相对稳定。

这有利于减少市场的波动,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并降低投资风险。

此外,股份限售条件还可以有效地遏制股权转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股份限售条件的现状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条件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大股东通过合理的安排,使用股份质押等方式绕过限售条件,从而在禁售期内获得流动性。

这种现象不仅违背了股份限售的初衷,还可能给市场带来一定的风险。

其次,限售的期限普遍较长,对于长期持有股票的投资者来说,投资的灵活性受到了限制。

另外,股份限售的相关规定也存在不够明确和完善的问题,导致一些企业和投资者在遵守限售条件方面存在困难。

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今后的改革中得到解决。

股份限售条件的改革方向面对上述问题,我国应该加大对股份限售条件的改革力度。

首先,要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大股东和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防范通过合理安排规避限售条件的行为。

其次,要合理设置限售期限,并在不同情况下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对于那些特定情况下可能对市场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股权,可以考虑将限售期延长。

对于其他普通情况下的股权,可以适当缩短限售期,提高投资者的灵活性。

此外,还应进一步明确和完善限售条件的相关规定,使其更加具体和明确,减少歧义和争议。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条件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条件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条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条件在股票市场上,上市公司的股份由股东持有,股东可以通过交易买卖股份来实现对公司的投资回报。

然而,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在上市公司股份交易中,通常会设置股份限售条件。

1. 什么是股份限售条件股份限售条件是指对股东持有的股份进行限制,使其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自由转让或卖出。

股份限售条件的设置旨在稳定公司股份的价格,防止股东在短期内突然抛售股份,导致股价波动过大,损害公司稳定经营和投资者利益。

2. 股份限售条件的类型股份限售条件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a. 锁定期限限售锁定期限限售是指在公司股份上市后的一段时间内,股东无法将其持有的股份出售或转让。

锁定期限的长短可以根据情况而定,通常为一年或更长。

锁定期结束后,股东可以自由出售或转让持有的股份。

锁定期限限售的目的是防止刚上市的公司股份被过早投机,稳定股价,以及给公司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时间。

b. 公司指定交易所限售公司指定交易所限售是指公司要求股东在指定的交易所进行股份交易,不得在其他交易所或场外进行交易。

这种限售条件通常适用于公司为了方便股东交易而选择与某个特定交易所合作的情况。

公司指定交易所限售的目的是确保交易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以及方便公司和股东进行交易活动。

c. 解禁阶段限售解禁阶段限售是指公司股份限售期限分为多个阶段,每个阶段结束后,一部分持股可以自由转让。

解禁阶段限售通常根据股份持有人的身份和持股时间等因素来划分。

解禁阶段限售的目的是平衡股东的流动性需求和公司的股价稳定,避免股份集中抛售对市场造成冲击。

3. 股份限售条件的影响股份限售条件对上市公司和股东都有一定的影响。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股份限售条件有助于稳定股价,避免短期内大量股份流通引起的价格波动。

稳定的股价有利于公司在融资和并购等方面的活动中获得更好的条件。

对于股东来说,股份限售条件可能限制了其对股份的自由处置权,但也保护了其投资的价值。

通过限制短期内的大幅抛售或转让,股份限售条件可以使股东更加理性和长远地对待股份投资,避免因市场波动而造成损失。

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禁止行为规定

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禁止行为规定

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禁止行为规定股票市场是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上市公司则是股票市场的重要参与者。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规定。

本文将就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禁止行为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内幕交易禁止内幕交易是指在不公开信息披露的情况下,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进行买卖股票的行为。

内幕信息指的是未公开披露但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内幕交易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市场的公平性和投资者的利益,因此,上市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内幕交易都是被禁止的。

针对内幕交易,相关法规对于上市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有如下禁止行为规定:1.禁止使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2.禁止泄露内幕信息给他人;3.禁止操纵市场价格,例如人为控制买卖量或者利用市场传闻散布虚假信息炒作股票价格。

二、操纵市场行为禁止操纵市场是指通过虚构或者扩大市场供求关系,人为干预市场价格,违背市场规律,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操纵市场旨在通过人为手段推动股票价格上涨或者下跌,达到个人或集体牟利的目的。

为了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相关法规对于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如下禁止行为规定:1.禁止虚构交易,即通过虚假的交易行为制造市场供求关系;2.禁止利用委托买卖、内幕信息、交易散布虚假信息等手段影响市场价格;3.禁止不正当手段控制、操纵股票价格。

三、大宗交易限制大宗交易是指单个交易方以固定价格进行的较为大量的股票交易,通常涉及到大额资金和重要的股东关系。

在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禁止行为规定中,也针对大宗交易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根据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大宗交易时需要遵守如下规定:1.需要提前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交易价格、数量等;2.在披露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能再进行相同或者类似的大宗交易;3.不得利用大宗交易来控制或者操纵股票价格。

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解读

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解读

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解读(一)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个人投资者、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个人投资者三种类型,以下逐一进行说明。

1、普通个人投资者注: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2、《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3、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注1)注:1、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转让行为存在限制性要求的在任或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3、《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4、《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142条5、《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6、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3、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注:1、《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2、《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3、《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中,其所持上市公司为证券公司的,不得向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5、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二)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可以分为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持有上账户转入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 因此无此类股份进入信用账户) (5)融资买入 √(不得融资买入本上市公司股票) × ×(6)融券卖出√(不得融券卖出本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融券卖出本上市公司股票)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两种类型,逐一进行说明。

a股限售规则

a股限售规则

a股限售规则A股限售规则一、限售规则的背景和意义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限制股票的自由交易,保证市场的稳定运行,我国引入了限售规则。

A股限售规则是指对某些特定股票实施限制售卖的政策,限制了股票的流通性,使得股票的交易更加有序,降低了市场的风险。

二、限售规则的类型和适用范围1. 首发限售:新上市的公司股票在上市后一段时间内限制股东减持或转让股票,以维护市场稳定。

2. 解禁限售:对于已上市的公司,其大股东、高管等持有的股票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出售,以防止大规模抛售导致市场动荡。

3. 高管限售:公司高管持有的股票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转让,以保证高管稳定持有股权,增强其对公司的长远发展的责任感。

4. 股东限售:公司股东持有的股票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转让,以防止大股东股权频繁变动,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5. 员工限售:公司员工持有的股票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转让,以保证员工的利益,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忠诚度。

三、限售规则的实施和影响限售规则的实施通常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相关规定,并指导券商和上市公司执行。

限售规则的实施对市场有着积极的影响:1. 维护市场稳定:限售规则可以防止大股东和高管的大规模抛售,避免股价大幅波动,维护市场的稳定运行。

2. 提升公司治理:限售规则可以保证公司高管和员工持有股票一定的时间,增加其对公司长远发展的责任感,促进公司治理的改善。

3. 促进长期投资:限售规则可以鼓励股东和高管长期持有股票,避免短期交易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促进长期投资者的参与。

4. 保护投资者利益:限售规则可以避免信息不对称,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限售规则的改革和发展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改革,限售规则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近年来,我国逐步放宽了限售规则,缩短了限售期限,提高了股票的流动性,增加了市场的活跃度。

同时,对于一些特定情况,如股票质押、重大资产重组等,也允许相应的例外处理,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求。

上市公司股份转让限制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上市公司股份转让限制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上市公司股份转让限制条款是怎么规定的一、上市公司股份转让限制条款是怎么规定的?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二、公司上市的优点1、上市融资可以带来大量资金,提高企业净资产,降低负债率,改善资本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中小企业发行股票上市,不仅能够获得大量资金,解决企业当前的发展问题,而且还可以通过配股、增发以及发行可转债实现持续融资,上市无疑是最佳的融资平台和融资方式之一。

2、上市创造财富,股价使股东的财富增加,企业资产通过发行上市在一夜间巨幅增值一样,拥有股份的企业原始股东、高管及员工也会在企业上市的过程中获得财富的巨大增值。

3、上市可以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确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降低经营风险:通过上市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内控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高生产效率,缩减成本,降低经营风险。

4、上市可以运用更有效的员工激励机制,实现员工股份价值,留住和吸引人才,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对市场上的人才,上市公司有天然的吸引力,对公司的员工,则可以大大提升他们的归属感和荣誉感,增强对企业的信心。

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条件比较

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条件比较

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条件比较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条件比较简介在中国股票市场中,主板、创业板和中小板是三个不同的上市板块。

每个板块都有一套独立的上市条件和要求。

本文将对主板、创业板和中小板的上市条件进行比较,并分析其差异。

主板上市条件主板是中国股票市场的核心板块,也是最具规模和影响力的板块之一。

主板上市条件相对较为严格,要求企业有较为稳定的盈利能力和业绩表现。

以下是主板上市条件的主要要求:1. 注册资本要求: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 盈利能力要求:公司应当连续三年保持盈利,并在上市前一年实现稳定盈利。

3. 股份要求:公司至少有400名股东,其中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股东不低于30人。

4. 股份流通要求:公司上市后,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不得少于总股本的25%。

5. 发行定价:公司发行股票的价格应当按照市场定价原则进行,价格不得低于发行前一年的加权平均市盈率。

主板上市条件相对较为严格,需要公司在多个方面具备一定实力和规模。

这也使得主板上市的企业更受投资者和市场的关注。

创业板上市条件创业板是中国股票市场的创新板块,旨在支持和鼓励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相对于主板,创业板上市条件更为宽松,更适合初创企业。

以下是创业板上市条件的主要要求:1. 注册资本要求: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2. 盈利能力要求:公司应当具备创新能力和成长潜力,但没有明确的盈利要求。

3. 股份要求:公司至少有200名股东,其中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股东不低于20人。

4. 股份限制:公司上市后,股份流通限制较为宽松,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不得少于总股本的10%。

5. 发行定价:公司发行股票的价格应当按照市场定价原则进行,价格不得高于发行前一年的加权平均市盈率。

创业板上市条件相对较为宽松,更加注重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潜力,对盈利能力的要求相对较低。

因此,创业板对于初创企业提供了更多机会,并吸引了更多科技创新型企业进行上市。

中小板上市条件中小板是介于主板和创业板之间的板块,旨在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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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短线交易限制
证券法的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制。


短线交易限制主要是针对于重要股东和董监高等内部人的,用以约束内部人针对证券的频繁买入和卖出行为来避免内幕交易和操控市场等。

短线交易的限制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操作中容易被忽视,通常而言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会涉及到股份的增持,比如以协议收购或者二级市场交易方式进行存量股的增持,或者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新股等。

若在增持或者取得股份的前后六个月内有股份交易行为,就会触发短线交易的限制规定。

比如,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了部分股票,在六个月内就无法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认购上市公司的股票。

或者认购了上市公司新股后在六个月内不能减持老股等。

对于短线交易在操作实践中需要明确几个要点:
首先是买入不但包括存量股的交易也包括认购上市公司新股;
另外,虽然法律对短线交易并非禁止而是对其收益的归属进行了强行的约束,但是在并购重组中短线交易却是行政许可的红线。

简而言之即使愿意接受收益归上市公司的法律结果,证券监管部门也不会因此而审批通过并购重组行为,即在并购重组中对于监管需要审批才能实施的短线交易行为,监管机构更倾向于不予审批作为不当行为的纠正。

2、收购行为导致的股份锁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74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从立法本意而言,此规定是为了上市公司收购后控股权的稳定,避免控股权变动过于频繁导致对上市公司经营有负面影响,从而使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首先,只要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取得,无论持股比例是否超过30%,无论披露的收购报告书还是详式权益变动报告,或者是否引发要约豁免义务等等,均需要适用收购后持续的股权12个月的锁定要求。

简而言之,收购后所持股份的锁定要求适用的标准是控制权是否变更。

其次,收购股份的锁定情形不仅包括控制权的取得,也包括控制权的巩固。

所以,
在上市公司股东增持股份的案例中,仍然需要适用收购过所持股份锁定12个月的要求。

而且股份锁定是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持有的全部股份,极端情况类似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但少量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也会导致原有的老股因为触发收购办法而锁定12个月。

再次,收购股份锁定不包括收购人内部的转让,主要是因为收购办法规范的是控制权的频繁变动,故此对于控制权不变的同一控制下的主体间转让开了绿灯。

3、要约豁免引发的股份锁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2条规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可以申请要约豁免(要约豁免是指: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基于挽救财务危机公司申请豁免的收购人须按照收购办法承诺股份锁定,根据证监会在其网站的问答,上市公司财务危机的情形是指:
(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2)因三年连续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
(3)最近一年期末股东权益为负值;
(4)最近一年亏损且其主营业务已停顿半年以上等。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挽救财务危机要约豁免的股份锁定是针对于收购人主体的,即收购人在公司拥有的权益,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包括本次收购取得的新股也包括之前持有或者控制的存量股。

4、重组非公开发行锁定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若涉及到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所取得股东都需要至少锁定12个月,特殊情形需要锁定36个月甚至更多。

需要锁定36个月的情形主要包括两大类,即控股股东认购及火线入股情形。

若涉及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认购的,或者认购后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有就是认购对象用以认购新股的资产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的需要锁定36个月,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认购对象持有认购资产不足12个月的认定标准为登记到登记原则,即取得认购资产的登记过户至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登记间隔。

对于控股股东认购或认购后成为控股股东的情形,若出现重组后股价表现不好需要进一步延长锁定期。

重组办法规定,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5、高管持股锁定
根据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其持股总量的25%,辞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此种制度设计,主要是基于董监高内部人的特殊身份,防范其利用信息不对称实施不公平交易。

在并购重组中也会有基于董监高而进行股份锁定的情形,一种是上市公司并购标的是股份公司,其自然人股东作为重组交易对象同时兼任标的公司的董监高,形成上市公司购买其持有的股份与公司法142条规定相冲突。

此种情形在实践中经常发生,通常需要将标的公司的组织形式由股份公司改为有限公司,实现对公司法关于董监高持股转让比例限制的有效规避。

另外涉及股份锁定的情形是发生在重组后的整合,即认股对象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后,出于整合与后续经营需要成为上市公司董监高导致其持有的股份锁定需要遵
守董监高的锁定要求。

故此在标的公司股东兼任上市公司董监高时要综合权衡利弊,实践中有过标的股东非要进上市公司董事会,但是进了董事会却发现后续股份转让很不方便,属于事前功课没做足临时又反悔,唉声叹气的既吃亏又丢脸。

6、业绩补偿锁定
前述几项锁定均是基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

因业绩补偿是双方基于协商博弈的结果,对于业绩补偿的锁定期限没有明确的限制规定,但是根据证监会的回答,一般补偿周期为三年。

故此在项目操作实践中,涉及股份进行业绩补偿的均需要考虑非公开发行和补偿履约保证综合确定股份锁定安排。

如前所述,基于非公开发行的锁定期有12个月和36个月的区别,同时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锁定与股份补偿的区间计算也略有差异,通常而言非公开发行的锁定开始于新股登记,而股份补偿期间为完整会计年度,两者需要在锁定承诺方面衔接妥当,避免遗漏或者乌龙情形出现。

尤其在非公开发行锁定期为12个月而股份补偿周期为三年的情况下,市场多数案例多是简单粗暴的进行了三年锁定。

其实投行在方案设计上完全可以更为灵活,采用根据盈利预测承诺的实现情况,在三年内安排分布解锁方式,既保证了股份补偿的履约保证,同时又最大程度的保证了认股对象的股份流动性。

由于股份锁定要求限制了股份的流动性,所以对于持股人而言,在并购过程中持有或者取得的股份是否锁定,或者锁定期长短等,都关系到其切身的商业利益。

当总体而言,现行法规对并购重组的股份锁定维度较多,在设计交易方案时候需要综合权衡与考虑,在合规性和客户商业利益上进行专业的有效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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