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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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武装冲突法
第一节 概述
一、武装冲突法的形成与发展
→ 战争与和平法 → 两次海牙和平会议——海牙公约 → 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 亨利· 杜南, 红十字国际委员 会(ICRC)
二、武装冲突法的几个概念
→ 武装冲突法的适用范围 ♦ 国际性武装冲突:
♦ 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 反恐? ♦ 联合国维和行动 → 战争状态 ♦ 宣战 → 诉诸战争权与禁止使用武力 ♦ 合法基础 ♦ 自卫 ♦ 安理会集体行动
专题讲座材料
关于武装冲突法适用的几个问 题:王海平
第二节 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一、武装冲突法的内容和范围 (一)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开始与结束 (二)国际人道法
→ 海牙体系
♦ 作战手段与方法及中立的制度 → 日内瓦体系 ♦ 平民与受难者保护的制度
(三)严重武装冲突法的责任 二、武装冲突法的特点
1. 1945年《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2. 1946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3. 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4. 1968年《战争罪行和危害人类罪不适 用法定时效的原则的公约》 5. 1993年《前南国际刑事法庭规约》
6. 1994年《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规约》
7. 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或诱使敌人作出轻率行为,但不违犯任何适用于武装冲突 的国际法规则,而且由于并不诱取敌人在该法所规定的保 护方面的信任而不构成背信弃义行为的行为。下列是这种 诈术的事例:使用伪装、假目标、假行动和假情报。
♦ 平民是不属于武装部队或其一部之民兵与志愿部队人员、 冲突之一方所属之其他民兵及其他志愿部队人员(包括有组 织之抵抗运动人员)、自称效忠于未经拘留国承认之政府或 当局之正规武装部队人员和未占领地之居民自动拿起武器抵 抗入侵军队、未组织成为正规部队所指各类人中任何一类的 人(第一议定书第50条)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军事目标与民用目标
第三节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一、使用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
1. 限制原则
→ 对作战手段与方法的限制
2. 比例原则
→ 战争的伤害与痛苦与预期军事利益成比例
→ 与自卫的比例 3. 区分原则 4. “军事必要”不能解除交战国义务的原 则 5. 尊重习惯国际法义务的原则
→战斗员与平民
♦ 战斗员是冲突一方的武装部队人员,除医务人员和随军 牧师外。武装部队是指在冲突一方由一个为其部下的行为向 该方负责的司令部统率下的有组织的武装部队、团体和单位 组成,即使该方是以敌方所未承认的政府或当局为代表。该 武装部队应受内部纪律制度的约束,该制度除其他外应强制 遵守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间谍和外国雇佣兵不是 战斗员(第一议定书第43、46、47条)。
二、陆战
禁 止 的 作 战 手 段 和 方 法
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 武器
→ 极度残忍的武器 → 有毒、化学和生物武器 /核武器?
不分青红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
以背弃敌人的信任为目的而诱取敌人的信任, 使敌人相信其有权享受或有义务给予适用于武装冲 突的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保护的行为,应构成背信 弃义行为。 背信弃义行为 ♦ 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 ♦ 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力; ♦ 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和 ♦ 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各方的国 家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 战争诈术是不禁止的。这种诈术是指旨在迷惑敌人
♦ 军事目标只限于由于其性质、位置、 目的或用途对军事行动有实际贡献,而且在 当时情况下其全部或部分毁坏、缴获或失去 效用提供明确的军事利益的物体 ♦ 民用目标 对于通常用于民用目的的物体,如 礼拜场所、房屋或其他住处或学校,在是否 用于对军事行动作出有效贡献的问题产生怀 疑时,该物体应推定为未被这样利用(第一 议定书第52条)
1.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 (第 1公约) 2.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 日内瓦公约》(第2公约)
3. 《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第3公约)
4.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第 4公约)
5. 1977年《1949年 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 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1 议定书) 6. 1977年《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 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 2 议定书)
1907 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
1. 战争开始公约》(第3公约)
2. 《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第 4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 3. 《陆战中中立国及中立国人民之权利和义务公约》(第5公约) 4. 《战争爆发时敌国商船之地位公约》(第6公约) 5. 《商船改充军舰公约》(第7公约) 6. 《敷设机器自动触发水雷公约》(第8公约) 7. 《战时海军轰击公约》(第9公约) 8. 《日内瓦公约原则适用于海战公约》(第10公约)
9. 《海战中限制行使捕获权公约》(第11公约)
10. 《设立国际捕获法院公约》(第12公约,未生效) 11. 《海战中中立国之权利和义务公约》(第13公约)
12. 《禁止自气球上投下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
1. 1972年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 )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2. 1977年《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 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 3. 1980年《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 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4. 1992年《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 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5. 1997年《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 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
→ 条约;习惯;人道
1899 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 1. 《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陆战法 规和惯例章程》 2. 《日内瓦公约原则适用于海战公约》
3. 《禁止自气球上投下投射物和爆炸物或 其他类似新方法宣言》 4. 《禁止使用以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为 唯一目的之投射物宣言》
5. 《禁止使用入人体内易胀或易扁之子弹 宣言》
武装冲突法
第一节 概述
一、武装冲突法的形成与发展
→ 战争与和平法 → 两次海牙和平会议——海牙公约 → 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 亨利· 杜南, 红十字国际委员 会(ICRC)
二、武装冲突法的几个概念
→ 武装冲突法的适用范围 ♦ 国际性武装冲突:
♦ 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 反恐? ♦ 联合国维和行动 → 战争状态 ♦ 宣战 → 诉诸战争权与禁止使用武力 ♦ 合法基础 ♦ 自卫 ♦ 安理会集体行动
专题讲座材料
关于武装冲突法适用的几个问 题:王海平
第二节 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一、武装冲突法的内容和范围 (一)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开始与结束 (二)国际人道法
→ 海牙体系
♦ 作战手段与方法及中立的制度 → 日内瓦体系 ♦ 平民与受难者保护的制度
(三)严重武装冲突法的责任 二、武装冲突法的特点
1. 1945年《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2. 1946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3. 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4. 1968年《战争罪行和危害人类罪不适 用法定时效的原则的公约》 5. 1993年《前南国际刑事法庭规约》
6. 1994年《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规约》
7. 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或诱使敌人作出轻率行为,但不违犯任何适用于武装冲突 的国际法规则,而且由于并不诱取敌人在该法所规定的保 护方面的信任而不构成背信弃义行为的行为。下列是这种 诈术的事例:使用伪装、假目标、假行动和假情报。
♦ 平民是不属于武装部队或其一部之民兵与志愿部队人员、 冲突之一方所属之其他民兵及其他志愿部队人员(包括有组 织之抵抗运动人员)、自称效忠于未经拘留国承认之政府或 当局之正规武装部队人员和未占领地之居民自动拿起武器抵 抗入侵军队、未组织成为正规部队所指各类人中任何一类的 人(第一议定书第50条)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军事目标与民用目标
第三节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一、使用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
1. 限制原则
→ 对作战手段与方法的限制
2. 比例原则
→ 战争的伤害与痛苦与预期军事利益成比例
→ 与自卫的比例 3. 区分原则 4. “军事必要”不能解除交战国义务的原 则 5. 尊重习惯国际法义务的原则
→战斗员与平民
♦ 战斗员是冲突一方的武装部队人员,除医务人员和随军 牧师外。武装部队是指在冲突一方由一个为其部下的行为向 该方负责的司令部统率下的有组织的武装部队、团体和单位 组成,即使该方是以敌方所未承认的政府或当局为代表。该 武装部队应受内部纪律制度的约束,该制度除其他外应强制 遵守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间谍和外国雇佣兵不是 战斗员(第一议定书第43、46、47条)。
二、陆战
禁 止 的 作 战 手 段 和 方 法
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 武器
→ 极度残忍的武器 → 有毒、化学和生物武器 /核武器?
不分青红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
以背弃敌人的信任为目的而诱取敌人的信任, 使敌人相信其有权享受或有义务给予适用于武装冲 突的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保护的行为,应构成背信 弃义行为。 背信弃义行为 ♦ 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 ♦ 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力; ♦ 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和 ♦ 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各方的国 家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 战争诈术是不禁止的。这种诈术是指旨在迷惑敌人
♦ 军事目标只限于由于其性质、位置、 目的或用途对军事行动有实际贡献,而且在 当时情况下其全部或部分毁坏、缴获或失去 效用提供明确的军事利益的物体 ♦ 民用目标 对于通常用于民用目的的物体,如 礼拜场所、房屋或其他住处或学校,在是否 用于对军事行动作出有效贡献的问题产生怀 疑时,该物体应推定为未被这样利用(第一 议定书第52条)
1.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 (第 1公约) 2.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 日内瓦公约》(第2公约)
3. 《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第3公约)
4.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第 4公约)
5. 1977年《1949年 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 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1 议定书) 6. 1977年《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 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 2 议定书)
1907 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
1. 战争开始公约》(第3公约)
2. 《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第 4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 3. 《陆战中中立国及中立国人民之权利和义务公约》(第5公约) 4. 《战争爆发时敌国商船之地位公约》(第6公约) 5. 《商船改充军舰公约》(第7公约) 6. 《敷设机器自动触发水雷公约》(第8公约) 7. 《战时海军轰击公约》(第9公约) 8. 《日内瓦公约原则适用于海战公约》(第10公约)
9. 《海战中限制行使捕获权公约》(第11公约)
10. 《设立国际捕获法院公约》(第12公约,未生效) 11. 《海战中中立国之权利和义务公约》(第13公约)
12. 《禁止自气球上投下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
1. 1972年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 )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2. 1977年《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 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 3. 1980年《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 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4. 1992年《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 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5. 1997年《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 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
→ 条约;习惯;人道
1899 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 1. 《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陆战法 规和惯例章程》 2. 《日内瓦公约原则适用于海战公约》
3. 《禁止自气球上投下投射物和爆炸物或 其他类似新方法宣言》 4. 《禁止使用以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为 唯一目的之投射物宣言》
5. 《禁止使用入人体内易胀或易扁之子弹 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