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文波律师个人简介
企业法律实务
mba培训【法律实务对职业经理人的重要性】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和公司法务如果对自己身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充分知悉,对各种法律风险有足够的认识与防范措施,那么,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和公司法务无论面临什么样的败局和残局,也不至于立即陷入忙乱与恐慌之中,使企业陷入瘫痪甚至破产边缘。
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和公司法务不要等到企业“病入膏肓”时才想起法律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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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和公司法务应当具备最基本的法律素养、法律意识,用法律去制定企业规章、规则,而不是无视规则甚至破坏规则。
【课程要素】1、授课老师:高博厚老师2、参课对象:部门主管、经理、总监、副总、总经理等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3、参课地点:东莞市莞太路智通人才连锁C馆6楼4、课程安排:08:00~09:00 学员签到09:00~12:00 上午正式上课时间12:00~13:30 午餐休息时间13:30~16:50 下午正式上课时间16:50~17:00 课程结束拍照留念【老师简介】● 法律实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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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特聘教授。
● 北京大学企业家总裁班、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企业总裁班《法律实务》主讲专家。
● 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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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民商法实务。
近年与多家上市公司、大学、企业集团和政府机构合作并提供法律教学及咨询专业服务:清华大学、中国人大、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北京市政府、大庆油田、重庆高新开发区、摩托罗拉、蒙牛集团、中国平安、PICC、湖南移动、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国家烟草总局、亚宝药业公司等。
【课程大纳】《投资合作及股权纠纷法律风险防范》---现代公司法律实务之一《员工法律管理及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现代公司法律实务之一《商务合同陷阱及法律风险防范》---现代公司法律实务之一。
贝宝银、贝宝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贝宝银、贝宝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7【案件字号】(2020)粤01民辖终13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少波【审理法官】陈少波【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贝宝银;贝宝珍;龙耀清;马伟金【当事人】贝宝银贝宝珍龙耀清马伟金【当事人-个人】贝宝银贝宝珍龙耀清马伟金【代理律师/律所】何彩霞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丁子塔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彩霞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丁子塔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彩霞丁子塔【代理律所】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贝宝银;贝宝珍;龙耀清【被告】马伟金【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其与三上诉人共同签订的《协议书》第六条的内容显示:“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有关争议,双方应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均应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该约定管辖的内容没有违反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依法有效。
上诉人龙耀清、贝宝银作为上述合同中的乙方。
现据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出具的《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及上诉人贝宝银的身份证显示,上诉人龙耀清、贝宝银住所地均在广州市白云区,该址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最新行政执法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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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立法目旳—恢复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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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分析
备案登记制后旳行政诉讼
数据显示,河南法院5月份行政案件增幅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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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行政机关怎样应对变化?
转变老式观念,增强依法行政整体意识。
形成实体正当与程序正当并重旳执法常 态。
提升行政工作人员应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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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出庭应诉 受案范围 证据准备 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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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出庭应诉 受案范围 证据准备 执行问题
受案范围
扩大到
详细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
正当性审查
合理性审查
例:市司法局经过旳有关法律工作者旳管理要求是
否可诉? 合理性审查旳详细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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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范围
抽象行政行为旳附带审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为行政行为所根据旳国务院部门 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旳规范性文件不正当,在对行政 行为提起诉讼时,能够一并祈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 款要求旳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行政处分
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
执法条例 等
行政救济法 行政法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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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行政法
以点带面
行政诉讼法
法律旳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社会法学派旳代
表人物霍姆斯大法官
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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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律师年满70岁可否执业?
律师谢文彬老先生出生于1930年12月,曾获法国巴黎大学法学博士 学位。1985年,他经过有关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定居深圳,后 任深圳市弘法律师事务所特邀律师。谢文彬旳律师执业证至2023年5月 使用期满,5月16日申请换证。深圳市司法局先是口头回复不予办理, 后又于2023年11月20日将广东省司法厅“年满70岁超龄拒予年审”旳 复函转谢文彬。谢觉得此举不符正当律要求,遂起诉至法院。
律师帮助外来妹讨回公道
律师帮助外来妹讨回公道
三巾
【期刊名称】《律师世界》
【年(卷),期】1999(000)010
【摘要】1999年7月8日,一位打工仔给绍兴民声律师事务所(现改名为浙江民伸律师事务所)送来了一面锦旗,上面写着“感谢民声律师事务所沈世雄无私法律援助”,落款是“贵州省独山县民工蒙泽培、陆朝银”。
贵州民工为什么要给绍兴律师送锦旗呢?原来,事情是这样的。
1999年6月8日上午,一外来打工仔愁容满面地向沈律师讲述了他妻子的不幸遭遇:他叫蒙泽培,妻子叫陆朝银,都是贵州省独山县人,经人介绍今年一月千里迢迢来绍兴福全镇某砖瓦厂打工,与厂方订了壹年的劳动合同。
他俩夫妻的工作是为砖瓦厂挖土运泥。
今年5月14日,他与妻子去泥山挖土,不料泥山突然崩塌,他妻子躲避不及,被压成重伤,即送医院救治,现人虽已脱离了危险,但已花
【总页数】1页(P13-13)
【作者】三巾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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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美国律师帮助不力制度——兼议我国律师帮助不力制度的构建 [J], 杨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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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廷波、湄潭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廷波、湄潭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9【案件字号】(2019)黔行终12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敏孟婷谢璐凯【审理法官】赵敏孟婷谢璐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廷波;湄潭县人民政府【当事人】周廷波湄潭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周廷波【当事人-公司】湄潭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闫申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赵颖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闫申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赵颖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闫申虎赵颖【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周廷波【被告】湄潭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案涉《通知书》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新证据回避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案涉《通知书》是否合法。
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并对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合法合理的补偿。
在报批之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对拟征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地上物产权人共同进行确认。
因此,湄潭县政府作为法定的征收机关,具有对被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和认定的职权。
同时湄潭县政府基于其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为减少和避免拟征收范围内其他继续性抢栽抢种行为以及行政相对人因错误认识和不当预期而造成经济损失,维护正常的土地征收、补偿秩序,针对已发生的抢栽抢种行为作出案涉《通知书》并无明显不当。
叶其礼、庆元县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叶其礼、庆元县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行政监察【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4【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2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戴文波夏祖银董东【审理法官】戴文波夏祖银董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叶其礼;庆元县人民政府;丽水市人民政府;叶方武【当事人】叶其礼庆元县人民政府丽水市人民政府叶方武【当事人-个人】叶其礼叶方武【当事人-公司】庆元县人民政府丽水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应学莉浙江菇乡律师事务所;吴传户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梁娇娇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应学莉浙江菇乡律师事务所吴传户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梁娇娇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应学莉吴传户梁娇娇【代理律所】浙江菇乡律师事务所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叶其礼【被告】庆元县人民政府;丽水市人民政府;叶方武【本院观点】上述证据资料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且不属于新证据,多数证据无法核实真实性、合法性或关联性,亦无法证明其待证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管辖第三人证人证言反证定案证据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证据不足行政复议回避维持原判自由裁量权【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实务纪要——商事审判干货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实务纪要——商事审判干货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09•【分类】会议纪要正文商事审判干货12月9日下午,上海一中院辖区2021年下半年商事审判业务指导与交流片会在金山法院召开。
本次片会由上海一中院主办,金山法院承办,会议聚焦共性法律问题,着重围绕复杂法律适用问题、类案裁判方法、新类型及疑难案件三个方面展开。
上海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汤黎明,金山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鲍慧民,上海一中院和辖区法院商事条线相关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会议由上海一中院商事审判庭庞闻淙庭长主持。
在各辖区法院设分会场,各院商事条线干警通过视频连线及上海法院APP直播的方式同步参会。
金山法院鲍慧民院长致欢迎辞,对各参会法院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对上海一中院及兄弟法院长期以来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他介绍了金山区在上海南北转型的重要地位,提出金山商事审判狠抓执法办案这一主责主业,着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两区一堡”战略定位实施和金山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鲍院长指出,当前商事审判任务繁重,疑难问题较多,此次辖区片会的召开有助于对新问题、新情况的研究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有助于金山商事审判优化工作机制,推动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
最后,他预祝此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目录01 商事审判法律适用问题解读02 类案裁判方法解读03 辖区法院审判实务疑难问题解答04 领导总结讲话PART 01商事审判法律适用问题解读1.股东已缴纳出资金额认定问题金山法院商事审判庭唐旭田法官通过分析典型案例,着重解读了对被告股东已缴纳出资金额的抗辩主张应如何审查,股东货币注资行为、股东主张债权抵销出资的审查及股东出资义务与股权转让、公司解散清算之间的关系三个问题。
对于股东注资行为,唐法官的审查建议是:1.证据方面,可审查注资行为经股东会决议确认、进行验资、工商变更登记;会计账簿中计入“贷方科目-实收资本”;生效裁判认定股东应出资且已执行到位金额应认定并扣除。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再谈念斌案
禁⽌双重危险原则——再谈念斌案两⾼法律资讯两⾼法律资讯【导读】念斌案从宣判⽆罪到再次被列为疑犯,都体现了中国法治的进步,这与各⽅司法⼯作⼈员、法律⼈的⾟勤努⼒是分不开的,我们也密切的关注着本案的下⼀步⾛向。
为此我们专门写了篇⽂章来阐述我们的观点:《禁⽌双重危险原则——再谈念斌案》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确⽴禁⽌双重危险的原则。
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的指导思想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但是这样的指导思想并不能够切实完成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权,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宗旨。
虽然我国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整治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权”,但是必须承认,以追求客观真实、实现实体公正为价值取向的我国再审制度与以强调⼈权保障、注重程序正义的禁⽌双重危险原则之间存在较⼤的差距。
⽽实践中再审制度也暴露出许多侵犯公民⾃由权及诉讼效⼒低下的问题。
⼀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超过⼗次犯罪。
因为,犯罪触犯了法律,但只是污染了⽔流;⽽与公正的裁判则毁坏法律——就好⽐污染了⽔源。
念斌的案件或许会成为⼀个契机,让更多的⼈重新思考禁⽌双重危险原则的意义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法⽬的和价值。
禁⽌双重危险原则禁⽌双重危险原则(the rule against doublejeopardy)是指对实质上同⼀的罪⾏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起诉、审判、定罪或可刑,其设置的⽬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中被告⼈不因同⼀罪⾏⽽⾯临两次以上的危险。
这是⼀条起源于早期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古⽼刑事诉讼原则,在17世纪左右⾸先在英国形成该原则的现代形态,⽽后在美国得到进⼀步发展。
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任何⼈均不得因同⼀犯罪⽽被迫两次遭受⽣命或⾝体上的危险”。
美国联邦最⾼法院则通过判例明确指出:“不受双重危险原则同时可包含三项宪法保障:(1)它保证对同⼀罪⾏宣告⽆罪后不得再次起诉;(2)保证对同⼀罪⾏在判罪以后不得再次起诉;(3)保证对同⼀罪⾏不得两次处罚。
【律师个人简介及业务专长】 律师业务专长
【律师个人简介及业务专长】律师业务专长
律师个人简介及业务专长唐小娟律师,女,1982年1月1日出生,2020年通过司法考试,2020年取得律师执业证,执业至今十一年,现为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高级股权合伙人,专职律师,刑事业务法律事务部主任、公司法律事务部委员。
教育背景:本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20年取得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社会职务:银川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银川电视台《律师维权》栏目合作律师,宁夏电视台《童声说法》栏目合作律师,宁夏新闻广播FM106.1《司法行政法律服务在身边》栏目合作律师。
工作经历:2002.8—2020.8 盐池县检察院实习;2020.9—2020.1 参与各种社会工作;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在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实习;2020年6月至2020年6月在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执业;2020年7月至今在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执业。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公司、企事业单位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公司法律顾问业务等。
执业特点:唐小娟律师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执业十年以来代理了各类民商事案件近两百余件,刑事辩护案件近百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
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个人荣誉:2020年度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0年度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0年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徐烨波、王小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徐烨波、王小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30【案件字号】(2020)浙06民终34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世光单卫东王晗莉【审理法官】孙世光单卫东王晗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徐烨波;王小爱【当事人】徐烨波王小爱【当事人-个人】徐烨波王小爱【代理律师/律所】王立梅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张仲达上海市尔立律师事务所;戚平波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立梅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张仲达上海市尔立律师事务所戚平波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立梅张仲达戚平波【代理律所】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尔立律师事务所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烨波【被告】王小爱【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自认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中止审理驳回起诉清算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根据徐烨波在二审中提供的新的证据材料,经核,案外人陈方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公安局立案侦查。
结合本案案情,以及相关机关指控陈方控制使用的279个证券账户中包含本案所涉证券账户,本案所涉配资行为具有经济犯罪嫌疑,故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如最终认定本案未涉嫌刑事犯罪或刑事诉讼结束后符合起诉条件的,王小爱可再行起诉。
浙江省司法厅、胡桥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浙江省司法厅、胡桥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7【案件字号】(2020)浙01行终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秦方廖珍珠刘斌【审理法官】秦方廖珍珠刘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浙江省司法厅;胡桥【当事人】浙江省司法厅胡桥【当事人-个人】胡桥【当事人-公司】浙江省司法厅【代理律师/律所】陈洵熙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洵熙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洵熙【代理律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浙江省司法厅【被告】胡桥【本院观点】法工委复字[2004]2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载明:“《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的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处罚机关或有权处罚的机关,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都是行使社会公权力的机关,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现都应该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律效力。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拘留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根据(2017)甘12刑终24号刑事裁定采信的证言,胡桥陈述其和刘工达成了合作办案的口头协议,给予刘工82万元的主要目的是想和刘工维持长期合作关系。
根据该刑事裁定采信的刘工供述,刘工认为其是高院法官,胡桥作为律师想与其建立长期联系,希望代为打听消息或为胡桥在甘肃代理的案件提供帮助,因此胡桥给予其82万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法工委复字[2004]2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载明:“《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的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处罚机关或有权处罚的机关,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都是行使社会公权力的机关,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现都应该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律效力。
方波、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夏波高利转贷罪二审行政判决书
方波、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夏波高利转贷罪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9【案件字号】(2021)皖03行终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利华魏常树汝元琼【审理法官】姚利华魏常树汝元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方波;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当事人】方波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当事人-个人】方波【当事人-公司】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代理律师/律所】仲从卫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王新武安徽百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仲从卫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王新武安徽百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仲从卫王新武【代理律所】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安徽百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方波【被告】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侵犯人身权拘留第三人证人证言调取证据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因此,淮上分局具有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2019年10月13日下午17时20分许,在蚌埠市江淮粮油厂对面306省道上,夏波驾驶的汽车与张某驾驶的农用四轮机发生追尾。
方波来到现场后殴打了夏波,该事实有方波的陈述,证人刘开车、李某1、孟某等人的证言,受害人夏波的陈述,辨认笔录、视频截图、法医鉴定等证据相互印证。
基于以上事实,淮上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方波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淮上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了上诉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和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且履行了送达义务,该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谢平文与博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谢平文与博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3【案件字号】(2020)新行终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荣迪丽娜孜·巴克斯琴【审理法官】马荣迪丽娜孜·巴克斯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平文;博乐市人民政府【当事人】谢平文博乐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谢平文【当事人-公司】博乐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杰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杰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杰【代理律所】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谢平文【被告】博乐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与行政复议事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相应的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与行政复议事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相应的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本案中,谢平文对博乐市自然资源局为绿佳果蔬合作社新建净菜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出让合同系于2014年9月9日签订。
博乐市自然资源局签订上述出让合同时,谢平文对案涉土地并不享有合法权益。
2017年3月15日,绿佳果蔬合作社、博州瑞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谢金平与谢平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案涉房屋抵偿相关债务。
长沙岳麓区弘一律师事务所李铁华律师成功案例
长沙岳麓区弘一律师事务所李铁华律师成功案例(最新版)目录1.李铁华律师简介2.弘一律师事务所简介3.李铁华律师的成功案例4.案例一:盗窃罪案件5.案例二:故意伤害罪案件6.案例三:劳动争议案件7.李铁华律师的社会责任和荣誉正文【李铁华律师简介】李铁华律师,男,汉族,湖南长沙人,中国执业律师,现为长沙岳麓区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他在法律界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广泛的专业知识,擅长处理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深受客户好评。
【弘一律师事务所简介】弘一律师事务所成立于 1998 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大型综合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以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核心,业务领域涵盖公司法务、知识产权、诉讼仲裁等多个方面。
长沙岳麓区弘一律师事务所是弘一律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拥有一支优秀的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李铁华律师的成功案例】李铁华律师从业以来,成功办理了众多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以下是他的三个成功案例:【案例一:盗窃罪案件】在某市一起盗窃罪案件中,嫌疑人因涉嫌盗窃被警方逮捕。
李铁华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发现嫌疑人在案发时存在不在场证明。
在庭审过程中,李铁华律师为嫌疑人进行了有力的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他的意见,嫌疑人被判无罪释放。
【案例二:故意伤害罪案件】在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中,被害人因与嫌疑人发生争执,导致伤害。
李铁华律师作为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嫌疑人进行了有力的辩护。
他通过调查取证,证实了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铁华律师的意见,嫌疑人被判无罪。
【案例三:劳动争议案件】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某公司因未履行劳动合同,被员工诉至法院。
李铁华律师在接受公司的委托后,积极与员工进行沟通协商,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在李铁华律师的协助下,公司与员工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赔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李铁华律师的社会责任和荣誉】作为一名律师,李铁华深知自己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各类公益活动,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
吴业群、陈飞与蔡玉珊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吴业群、陈飞与蔡玉珊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7【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7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美健陈文唐铭焕【审理法官】何美健陈文唐铭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业群;陈飞;蔡玉珊【当事人】吴业群陈飞蔡玉珊【当事人-个人】吴业群陈飞蔡玉珊【代理律师/律所】崔铭滔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招瑞敏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铭滔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招瑞敏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铭滔招瑞敏【代理律所】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吴业群;陈飞【被告】蔡玉珊【本院观点】吴业群主张因被陈飞踢打致伤,本案应为健康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陈飞对吴业群的腹部进行踢打系造成吴业群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陈飞的行为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撤销社会公共利益鉴定意见高度盖然性举证不能的后果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拘留【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吴业群于2019年5月17日到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历记载:“左下腹外伤一天,患者昨天被人用脚踢伤左下腹部,现在下腹部疼痛,并放射至左髋部......”“查体:左髋部无肿胀,皮肤不红,皮温不高,左髋部外侧压痛明显,无放射痛,活动左髋部疼痛明显加重。
左髋关节活动度正常。
……诊断:腰肌劳损。
”另查明二,吴业群于2019年5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将吴业群报案的有关材料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该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受理回执》,答复“依据目前所提供的材料和检验,初步意见为:吴业群损伤为未达轻微伤。
叶文波、深圳勇客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叶文波、深圳勇客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90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明亮许莹姣张秀萍【审理法官】陈明亮许莹姣张秀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叶文波;深圳勇客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勇客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叶文波深圳勇客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勇客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叶文波【当事人-公司】深圳勇客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勇客科技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叶文波【被告】深圳勇客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勇客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叶文波与勇客科技公司之间的关系,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于2020年3月2日签订了《入职申请表》,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属于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为劳务关系不当。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叶文波与勇客科技公司之间的关系,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于2020年3月2日签订了《入职申请表》,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属于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为劳务关系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双方没有约定工资标准,也未举证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标准,故本院认定叶文波在实习期的月工资为2200元。
叶文波于2020年3月2日入职,3月31日离职,因此勇客科技公司应当支付叶文波实习期工资2053元。
律师事务所工会主席先进事迹材料(牵手公平,关爱百姓)
律师事务所工会主席先进事迹材料(牵手公平,关爱百姓)律师事务所工会主席先进事迹材料(牵手公平,关爱百姓)律师事务所工会主席先进事迹材料(牵手公平,关爱百姓)律师,女,中共党员,上海中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上海中波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上海中波律师事务所工会主席。
在她十余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始终遵循“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认认真真地服务于当事人,服务于社会,全心全意地维护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工作中,律师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根据区司法局党委的具体安排,率先垂范,积极组织协调事务所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积极参与,求真务实,以实际行动展示了一名优秀共产党员的思想觉悟和优秀品格,用实际行动诠释了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
作为一名支部委员,她积极协助书记制定和安排事务所的学习实践活动,还经常利用闲暇时间,与党员同志们交心谈心,听取采纳他们对学习实践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把握深入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第一手资料,对事务所学习实践活动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作为一名工会主席,她经常深入群众,及时了解和掌握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解决,结合学习实践活动,有针对性地提出阶段性工作的重点和对策,以科学发展的眼光,以开拓创新的思路开展工会活动,做到了工作开展有新意,思想工作有诚意,不拘一格有创意。
所里有一位外地籍律师,因内向、工作忙,一直无暇顾及自己的个人问题,年近四十也没有成家,总算认识了一位上海姑娘,在转入所不久要结婚了,因父母年事已高,在上海又没有亲戚,不知如何是好,任律师知道后,主动找该律师谈心,让他不要着急,并且以娘家人的身份替他操办婚事,把一切安排得井井有条,这位律师和新娘家的父母都很感动,新娘家的亲戚都以为任律师是该位律师的亲姐姐,该律师激动地对任律师说,大姐,谢谢您了!从此以后,所里每一个人,无论男女老少,都亲切地称呼任律师为大姐,因为大家觉得,她就象大姐一样处处关心每一个人,爱护每一个人。
无论公事还是私事,无论开心事还是烦恼事,大家都愿意向她倾诉,与她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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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文波律师个人简介
叶文波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北京铭轩律师团队首席律师,北京市方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后加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获取资格:叶文波律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概算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师》、《中华人民共和国项目经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律顾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经济法学会理事。
中顾网首席推荐律师,找法网、法律快车首席特约“嘉宾律师,”凤凰卫视中文台特邀嘉宾,法制日报、北京晚报、京华时报、新京报等多家媒体特约点评嘉宾律师。
曾供职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某公司法律顾问、浙江杭州灵锐地产机构法律顾问、上海健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北京中视联媒广告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北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等。
执业经验:叶文波律师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方式独特,工作作风踏实严谨,待人坦诚豁达,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
并具有多年大型国有通信、法律行业从业背景及同公、检、法、司、政府等沟通协调经验。
深谙公、检、法、司机关办案流程及政府办事规则,并积累了良好的司法、政府资源。
投身律师行业后,以企业高管、金融、经济和律师的多重观察视角和立体化的思维方式剖析个案。
复合的专业背景及特殊的社会阅历,使其在办理各种大型疑难复杂案件时,更具社会能力和专业优势。
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法律和非法律手段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擅长对大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具有超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
特别在刑事辩护、再审案件、房产、拆迁纠纷、公司法务、、投融资并购、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是国内少有的复合型实力派专家律师。
执业期间提出了尽量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努力提高案件法律效果的服务理念,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曾经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并多次应邀就与企业相关的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讲座。
曾参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海外上市的部分工作。
在担任浙江杭州灵锐地产机构法律顾问期间,帮助该公司完善了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并出具了专门的法律意见书,就股权分配、并购等方面提供了法律意见。
在担任中国电信有限公司某公司法律顾问期间,帮助上述公司完善了劳动人事制度,并就如何贯彻《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出具了法律意见,提供了法律咨询,并参与了数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此外,叶文波律师还为北京雨枫书馆签约北京新世界购物中心提供了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执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民事、经济诉讼及仲裁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已为多家投资公司的投资行为出具了中英文版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执业领域:叶文波律师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再审案件、公司法律顾问、私人律师、房地产、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领域的研究,并兼顾合同纠纷、金融信贷、债务追讨、交通与物流、特许经营、劳动争议、人身伤害赔偿、疑难复杂的大型经济纠纷的诉讼与仲裁等,另外在公司并购重组、私募股权、海外上市等非诉业务亦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部分代表案例:(可部分披露)
刑事案例:
1、××省建国以来最大贩毒案成功辩护(该案被告人有死刑后改判15年)。
2、齐某跨国贩卖毒品案成功辩护。
3、乔某过失致人死亡案成功辩护(减轻处罚)。
4、王××故意伤害致死案成功辩护,有力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5、韩某故意杀人一案成功做罪轻辩护。
6、肖某非法持有枪罪一案成功辩护。
7、某省某市副区长范某受贿罪一案成功减轻刑期辩护。
8、某省刘某玩忽职守罪成功无罪辩护。
9、某省蔡某非法经营罪做无罪辩护,该案虽然因法律以外原因被判有罪,但律师的辛勤工作和高超的办案思路和技巧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10、张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过律师精心工作,成功为被告人做出减轻处罚的辩护。
非刑事案例:
1、代理意大利某跨国机械制造公司在中国上海地区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主导案件前期的取证和谈判工作。
2、代理北京某著名广告公司与中央电视台商标争议案,就争议部分提出详细的法律意见。
3、代理国内某企业改制、重组、并购项目,全程提供法律服务。
4、代理四川某企业并购山东省三家内资公司项目,全程参与项目前期谈判及提供法律服务。
5、代理中外合作企业某公司股东权益纠纷案,该案历时四年,涉及公司法的诸多案由,遇到了司法无法解决的难题,后在叶律师的精心涉设计和操作下,取得良好法律效果。
6、赵某某与湖北省某汽车公司股权纠纷案全程代理,为赵某争取到最大权益。
7、黑龙江省某咨询有限公司与安徽某国际投资公司债权债务纠纷成功代理案。
8、刘某诉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成功代理。
9、赵某诉李某出卖房屋瑕疵买卖纠纷案件成功代理。
10、房某诉某中介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成功代理。
11、康某一房两卖纠纷案成功代理。
12、魏某诉丈夫婚外情离婚及财产分割离婚纠纷案成功代理。
13、某知名学者诉张某离婚纠纷案件(庭前成功调解)。
14、李某诉北京市某机械厂325万欠款纠纷案成功代理。
15、刘某与用人单位康佳集团劳动争议案成功调解。
卓越的信誉和精湛的业务水准,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踏实细腻的办案风格,超强的沟通、谈判和协调经验,加之广泛的社会、司法资源,相信定能为您指点迷津,帮您实现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