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暴力中女性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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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中女性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

家庭暴力仍然存在于很多家庭当中,面对家庭暴力,有些女性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仍然有很多女性面对家庭暴力时忍气吞声,助长了施暴者的暴力行为。有的最终演化为妇女采取极端的方式进行报复,导致发生严重的法律后果。本文将从女性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一些建议,旨在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标签:家庭暴力;正当防卫;受虐综合症;自我保护

一、引言

在中国历史上,男性作为社会的主宰统治着社会。女性一直被作为男性的附庸,没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她们甚至被看作是男性或者家庭的财产,得不到社会的尊重。新中国成立以后,女性的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升,男女平等基本得以实现。但是由于封建思想的残留和男女体力上的差异,在一些家庭中,男性仍然没有充分尊重女性的人格,并随意使用暴力彰显自己的权威和地位。部分女性仍然生活在男性的强权之下,并时刻遭受家庭暴力的伤害。

家庭暴力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女性作为家暴的直接受害者,她们长期生活在不安和恐惧当中,甚至对生活充满绝望。家庭暴力将对孩子的成长也造成严重的影响,他们长期生活在家暴的阴影之下,容易性格孤僻、内心自卑,很难与他人相处。当他们长大成人后,男孩子往往会表现出一定的暴力倾向,并在家庭生活中充当施暴者;女孩往往性格懦弱,在成家以后面对家庭暴力时逆来顺受,不敢反抗。

有些女性不堪忍受长期存在的家庭暴力,“以暴制暴”造成丈夫重伤或死亡,司法机关在认定女性的这种行为时,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些法院认为女性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当不负刑事责任;还有些法院认为她们的行为不能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属于故意犯罪。

二、案例

5年时间里,丈夫刘勇(化名)对妻子果丽英(化名)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甚至还对果丽英的父母和两人的儿子实施暴力。有一次,与家人发生矛盾后,刘勇掏出其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并对妻子及岳父岳母进行威胁。“当时他喝了很多酒,满脸通红,威胁要杀了我们。”果麗英说。在争吵中,果丽英趁刘勇转头时,拿起一根木棒击打在其头部,致使其毙命。

对于该案,有观点认为,该案属于因家庭暴力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果丽英的刑事责任。该观点认为,果丽英杀人虽然是因家庭暴力引起,但这些因素不能阻却故意杀人行为。

还有观点认为,由于果丽英长期遭受其丈夫严重的家庭暴力和性虐待,从而使果丽英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遭受家庭暴力的严重摧残和折磨。当刘勇喝酒后拿刀叫嚣要杀人时,果丽英对其造成的侵害,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正当防卫措施,是为了避免自己和家人受到威胁和伤害,因此她的行为具有正当性,施暴者刘勇的行为是正在进行并且迫在眉睫的危险。

在家庭暴力正当防卫的认定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支持者主要是基于西方的“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该理论认为受虐妇女是长期处于循环往复的家庭暴力之中的,她们在遭受到长期的侵害之后,心理状态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会逐渐屈服于丈夫的暴力行为,产生无助和绝望的情绪,并认为自己所遭遇的暴力,自己将无力改变,甚至会很坚定地认为自己的任何行为和努力都不会对施暴者产生丝毫影响。在果丽英案件中,其丈夫刘勇长期对其施加暴力,对她的心理造成了严重的阴影,其对丈夫已经绝望,因此造成了丈夫死亡的严重后果。反对者理由是受虐妇女杀夫案件虽然具有特殊性,但是这也不能成为突破传统的正当防卫理论的理由。

因此将家庭暴力中女性的反抗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往往存在很大的分歧,尤其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得到支持,这样很容易造成对女性量刑过重,使女性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让其丈夫不能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

三、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认定存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传统的正当防卫理论必须满足几个必要的条件要素,比如起因条件、时间条件、防卫限度、主观条件、对象条件。在家庭暴力中女性“以暴制暴”的行为,要认定为正当防卫,存在以下问题:

(一)防卫起因的适用问题

在传统的正当防卫理论中,要求施暴者已经开始着手实施暴力行为这一不法侵害后,被害人才能进行正当防卫。但是在家庭暴力中,女性无论从体力上、心理上都处于劣势,在男性已经开始实施暴力行为后,女性采取暴力进行正当防卫时,不但不能进行自我保护,反而会激起施暴者更加强烈的暴力行为,因此这种要求显然是不合情理的。如果司法实践中过于严格遵守法律条文,则可能会违背立法的精神。在上面的案例中,当果丽英的丈夫拿出刀并扬言要杀死她们时,其丈夫已经对她们的生命造成了威胁,因而在女性防卫起因的认定上不能过于拘泥于传统正当防卫理论。

(二)防卫时间认定存在的问题

防卫人要进行正当防卫,必须要求侵害行为“正在进行”,这就要求不法侵害人已经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且该侵害行为尚未结束或者危害状态在持续进行时,受害人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根据“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我们可知妇女在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其身心无时无刻不受到煎熬,她们在每次受到暴力行为侵害后,往往能够预想到下次将会受到同样的伤害。笔者认为,如果过于严苛地要求防卫时间上的准确,将会造成女性作为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该条件,将数次家庭暴力看作一个持续的伤害过程,从而认定正当防卫的适用的时間条件。

(三)防卫限度把握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满足“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条件,如果超过了必要限度就需要负刑事责任。在家暴中,女性往往通过过激的行为造成施暴者的重伤或者死亡。如果依据正当防卫理论,由于施暴者的行为通常不会造成女性现实的、迫切的生命威胁,她们的行为很难认定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根据“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在家庭暴力的周期循环中,女性会产生一种“后天无助感”,又称为“习得无助论”,就是在女性长期遭受暴力后,在心理上就会处于瘫痪状态。她们会在对丈夫的绝望中寻找结束和解脱,因此采取极端的方式来结束她们的不幸。

还有观点认为,根据期待可能性理论,即從案件当时的具体情形出发,在当时的情形下可以期待行为人实施合乎法律的行为,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在女性长期处于家庭暴力的伤害之下,不能期待她们做出合乎法律的行为,她们不应该受到法律的非难。但是这仍然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形成统一的认识。

(四)证据采集的困难性

家庭暴力通常存在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中,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此对于正当防卫证据的采集和认定存在困难。这种情况下,只有当事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佐证,法院往往无法认定正当防卫的成立,这就成为司法实践中女性的暴力反抗适用重刑的一个主要原因。

四、相关建议

由于传统正当防卫理论和现实中人们对女性作为弱势群体的同情的冲突,司法实践中对于女性“以暴制暴”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难以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見,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法院认定女性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时,对于她们的量刑结果往往存在较大的差异。这将严重影响法律在公众心里的权威,因此笔者将提出一些建议用来改善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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