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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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本着因人施教的原则,通过对各

级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安

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投入;通过对各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个

人安全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达到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通过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培训,强化安全意识,减少违章作业,提高每位参施人员的自保

互保能力。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工程管理公司、

事业部室等单位。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安全教育培训采取三级教育形式组织实施。对各有关人员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工作,由安全生产部做出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

将培训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条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部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由集团公司组织,每年不低于

24小时。

第六条项目部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环保员、临电管理人

员、机械管理人员培训由公司安全生产部组织实施,每年不低于一次,每次不

低于24小时。

第七条项目部专业工长、班组长、自有职工和外施队工人的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监督指导,所有

参施人员入场教育时间不少于50小时,并按市建委的要求进行考试合格后,建立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卡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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