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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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船舶废气造成的污染
操作性油污染的具体形态有:
(1) 机舱含油污水排放浓度超过15ppm(百万分之十五): (2) 排放油轮压舱水、洗舱水时,油量瞬间排放率超过 30升/海里,排油总量超过上航次载油量的1/30000; (3) 在绝对禁止排放的海域排放油类或含油污水; (4) 将油类、残油和油泥排放入海; (5) 管系泄漏事故; (6) 舱柜满溢事故, (7) 船壳泄漏事故; (8) 为了船舶安全的故意排油(如脱浅、镇浪):
附则 3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 由于只涉及操作特性,没有检验和发证要求。 • 控制要求主要涉及: -包装 -标志或标签 -单证 -积载 -限量 • 港口国控制 • 执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规则)
三、附则 Ⅲ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Ⅲ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适用于所有运输包装有害物质 的船舶。 “有害物质”,是指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列为 海洋污染物的物质。 附则Ⅲ的主要内容有:
措施要求 采取严格的防污措施 采取特殊的防污措施 要求特殊的操作条件
OS 可察觉的危害
轻微的损害
对特殊的操作条件给予 适当的注意
附则 2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 排放标准和控制措施 -按X、Y、Z类有毒液体物质制定不同程度的排放标准 • 符合排放要求的X、Y或Z类物质,排放入海时应符合 下列排放标准:
2、“阿莫柯·卡迪兹” (Amoco Cadiz)舵机损坏导致触礁溢油22万吨
3、“埃克森·瓦尔迪兹” (Exxon Valdez)避让不当触礁.溢油1100万加
仑 到1996年,该事故有关费用已达50亿美元
第二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基本要求
该公约由公约正文、议定书、六个附则及其修正案组成,这六个附则是: 附则I: 《防止油污规则》,1983年10月2日生效; 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1987年4月6日生效;
附则 2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 X:排放洗舱水或压载水入海将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
生重大危害-禁止排放;
• Y:排放洗舱水或压载水入海将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
生危害,或对海上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损害-限 质限量排放;
• Z:排放洗舱水或压载水入海将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
生较小的危害-限质限量(较低限制)排放;
(1)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自航船航速至少为7kn,非自航船航速至少为4kn; (2)在水线以下排放; (3)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n mile,水深不少于25m处排放。
附则 2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检验: 初次检验 中间检验 年度检验 换证检验 附加检验
•发证: 对于任何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国 际航行船舶,检验后应签发《国际防 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NLS证书)。
工业排放和城市排泄占37%, 船舶操作性排放占33%, 油轮事故排放占12%.
二、操作性污染
船舶营运中造成操作性污染途径主要有:
(1) 船舶运输石油(原油、成品油)和船舶使用燃油可能造成的油污染;
(2) 船舶运输散装液体化学品可能造成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 (3) 船舶运输包装有害物质可能造成的包装有害物质污染; (4) 船舶生活污水造成的污染; (5) 船舶垃圾造成的污染;
2.在特殊区域内的排油控制
任何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在特殊区域内时,禁止将油类及 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但是 (1)清洁压载或专舱压载,可以直接排放入海。 (2)经处理的机舱含油污水的排放,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可以排放 入海: ①含油污水不是来自货油泵舱的舱底,也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②船舶正在途中航行: ③未经稀释的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 ④本附则要求的船上滤油设备,正在运转;
海运学院
基本安全培训科目一
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
第五章
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措施
2019/3/28
第一节 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一、概述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 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 法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污染海洋的途径:
⑤当排出物含油量超过15ppm时,该过滤系统备有的停止装置能确保
自动停止排放。
3.不受“规则”限制
(1)为救人或船舶的安全的排放 (2)因设备遭损坏而发生的排放
但必须:减低到最低程度,已采取一切预防措施。 故意损坏不在此列。
(四)油类记录簿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应各 有《油类记录簿》第一部分(所有船舶);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还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二部 分(货油和压载作业)。 《油类记录簿》均应按本附则规定的格式。 每项作业由驾驶员或作业负责人员记入《油类记录簿》并 签字,每记完一页由船长签字。 记完最后一项后留船保存3年。 《油类记录簿》应存放在船上随时可取来检查的地方。缔 约国政府的主管当局,可检查在港船舶的《油类记录簿》。 ——记录内容详见:书P70
(五)结构、设备及其他要求
1993年7月6日起签定合同建造的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轮, 应采用双层船壳或中高甲板结构设计。 专用压载舱设置要求:2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轮;
4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现有原油油轮;3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新
成品油轮 ;4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现有成品油油轮。 对原油洗舱的要求:2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轮; 4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现有原油油轮,均应设置原油洗舱系统.
附则Ⅲ: 《防ຫໍສະໝຸດ Baidu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1992年7月1日生效;
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2003.9.27 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1988.12.31生效; 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1997年9月26日制定, 2005年1月19日生效。
一、附则I 防止油污染规则
(9)专舱压载——系指装入与货油或燃油系统完全隔绝并
固定用于装载压载水的舱内的水。
(二)检验与证书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应进 行初次检验、定期检验、期间检验、不定期检查或年度检
验,以保证船舶的结构、设备、各种系统、附件、布置和
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的要求。对通过该类检验的船舶,发 给或签署《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IOPP证书)。
舶,并包括油类/散货两用船以及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化学品 液货船。
(5)最近陆地——系指按国际法划定的领海基线
(6)特殊区域——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运输的特殊性
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海洋油污的特殊强制办法的 海域。
本附则的特殊区域有: 波罗的海区域、西北欧水域(含北海)、地中海区域、黑海区域、红 海区域、亚丁湾区域、“海湾区域”、阿曼海域和南极区域。
(1) 盛装有害物质的包装件,应耐久地标以正确的学名(不应仅用商业名 称),并加以耐久的标记或标签,以指明该物质为海洋污染物。
(2) 每艘装运有害物质的船舶,应具有一份特别的清单或舱单。
船方至少应在该船开始装卸这些物质前24小时告知港口当局。
附则 4
1、定义: 2、适用: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3、检验与发证: 初次检验 换证检验 附加检验 5、排放要求及设备要求 (1)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3 n mile 以内排放) (2) 粉碎和消毒装置 (3 n mile 以外但12n mile以内排放) (3) 集污舱 (12 n mile 以外排放) 不允许将集污舱中的生活污水倾刻排光, 而在船速不少于4kn时,按 中等速率排放。 (4) 标准排放接头 -所有适用范围内的船舶,必须安装标准排放接头。
附则 4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4.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排放标准: 新旧标准的界定:2000年1月1日装船的装置
附则
II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 经修订的MARPOL附则II内容介绍: -有毒液体物质分类 -排放标准和控制措施 -船舶结构与设备要求 -检验发证与港口国监督 -船上文件配备
附则 2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化学品液货船: 用于散装装运《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IBC规则)所列液 体货品的船舶。 NLS船: 指建造为或改造为用于装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货物的船舶 有毒液体物质分类 -X、Y、Z三大污染类别 -其他液体物质( OS -Other Substances)
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设置一个或几个足够容量的 舱柜接收残油(油泥),并能方便清洗和将残油排至港口接收设 备。所有船舶应设置标准排放接头。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应备 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缔约国港口应设置足够的处理船上残油和油性混合物的 接收设备。
• -如果该船舶按《IBC规则》或《BCH规则》的规定 进行检验并发给《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 证书》或《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那 么这种证书与《NLS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并得到同 样的承认,而不必再签发《NLS证书》。
附则 2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 船上文件配备 -货物记录簿 适用于所有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 -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或船上 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适用于15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程序和布置手册 适用于所有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
——陆源和船舶的故意和意外排放,船舶和飞机的倾倒, 大气沉降等。
排放方式:
——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等。
船舶对海洋环境的可能污染源有:
船舶营运中产生的废弃物的污染; 船舶海损事故引发的污染;
利用船舶向海上倾倒废弃物所致污染;
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解造成的污染等。
对于营运船舶,污染途径: ——主要有操作性排放污染和海难事故所致污染。 其污染程度以石油类污染为例:
附则I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适用于所有船舶。 (一)定义 (1)油类——系指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石油炼制品在内的
任何形式的石油.
(2)油性混合物——系指含有任何油类的混合物
(3)燃油——系指船舶所载并用作推进和辅助机器的燃料的油类。 (4)油船——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主要在其装货处所装运散装油类的船
(9) 为了救助海上人命的故意排油等。
三、海损事故所致污染
海损事故主要有:
搁浅;火灾或爆炸;碰撞;船壳破损;严重横倾等。 其中严重横倾通常是由进水或货物移动引起。
著名的海损所致污染事故摘要如下:
1、“托利·坎荣”( Torrey Canyon)触礁溢油10万余吨 。由于了望、定
位和操舵等的综合失误,导致船舶在七岩礁触礁,船身折成两截。
• OS:排放洗舱水或压载水入海,对海洋资源、人类健康、
海上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的利用并无危害-排放不受任何 限制。
附则 2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对海洋资源或 对海上的休憩环境 类 人类健康产生 或其他合法利用造 别 危害的程度 成损害的程度 X Y Z 重大危害 危害 较小危害 严重损害 损害 较小的损害
IOPP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
(三)控制操作性排油
1.在特殊区域外的排油控制
(1)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机器处所除外)的排放条件:
①不在特殊区域之内排放,
②距最近陆地50海里以上排放: ③正在途中航行排放,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公升/海里
④排入海中的总油量,不得超过所属货油总量的1/30000;
⑤船上排油监控系统及污油水舱设施,正在运转。
(2)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油轮机舱含油污水的排放条件(不包括货油泵 舱的舱底,也不得混有货油的残油):
①船舶不在特殊区域之内: ②船舶正在途中航行; ③未经稀释的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 ④本附则要求的船上滤油设备,正在运转。但是,清洁压载或 专舱压载可以直接排放入海。
(7) 油量瞬间排放率——任何一瞬间每小时排油量(公升/
小时)除以同一瞬间的船速(海里/小时),其单位为“公升
/海里”;
(8)清洁压载——系指装入已清洗过的货油舱内的压载水,从 静态的船舶排入清洁而平静的水中,不会在水面或邻近的 岸线上产生明显痕迹,或形成油泥或乳化物沉积于水面以 下或邻近的岸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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