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通字【2009】2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填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一)适用范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是公安消防机构接受消防行政许可事项中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而使用的法律文书。
(二)程序要求公安部11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三)制作要求本文书属多联式填充性文书,包括封面、申报表和填表说明三部分。
1、封面。
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和填表日期。
“工程名称”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名称填写;“建设单位”填写负责工程项目开发建设的单位名称并加盖行政公章,申报日期以建设单位将申报资料收集并送达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当日日期。
2、申报表。
由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和工程项目申报内容基本信息组成。
此联由建设单位根据申报工程的设计情况如实填写。
(1)工程项目基本信息。
建设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按照开发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法定名称填写;工程名称和工程地质:按照项目立项批准单位出具的有效文件如实填写;计划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由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填写;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内容要按照各单位营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法定名称填写;工程使用性质部分则按照实际施工的类型和量勾选。
)单体建筑基本情况一栏,项目涉及的建筑如果有多栋则需分别填写,2(.如果其中部分建筑结构、层数、高度、面积等信息一致,则可按一栏填报,如“XX区1-5栋”,该栏基本信息需按照设计单位设计图纸如实填写。
储罐、堆场、建筑保温和装修工程涉及的表内内容必须按照设计单位的设计图如实填写,消防设施同样按照工程涉及的部分勾选,材料提交勾选栏按照建设单位自己提交的材料进行勾选,因工程类别不同则部分材料不需要提供。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可以在尾栏进行填报。
3、填表说明。
该部分规定了填表的注意事项,以及采用的墨印和报表规格等。
消防设计文件及验收结果备案
消防设计文件及验收结果备案(设计文件审核)办事指南服务对象个人;企业、团体;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由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办事条件除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应当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建设工程。
如本次申报的室内装修工程的面积没达到《119号》令第十三、十四条的规模要求,但该室内装修工程所在建筑物中该类型场所的总面积达到《119号》令第十三、十四条的规模的,应该由建设单位统一申报消防设计审核,不属于备案范围。
所需材料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且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提供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5、消防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等);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
申报改建工程(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单位除了提供2.3.1所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3)、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均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4)、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属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相关问题探讨
号令 实施 过程 中可 能遇到 的 问题 做 相关探 讨
工程 室外 装修 应使 用 A. 级材 料 。 3 _ 2 建筑保 温 材料相 关 规定 尚需 完善
工程 消 防监 督管 理 : 调整 了消 防 设计 、 竣 工 验 收备 装修 纳入 建设 工 程 的消 防监 督管 理 . 但 目前 除 上述 案 申报 材 料 的范 围 . 要求 消 防设 计备 案 的建 设工 程 两个 条 款 中对 室外 装 修 、 装饰 作 出规 定 外 , 尚未 对
建 工程 在新 1 0 6号令 中均 明确 了具体 的 申报 要 求 . 集 的情 况 . 因此 工 业建 筑 外保 温 发生 火 灾造 成 人员
对 于建 筑保 温相 关情 况 的 申报在新 建 、 扩 建 的工 程 伤 亡 的案 例较 少 . 但 是 笔 者认 为工 业 建筑 外 保 温 的
范、 更 加 高效 、 更 加 合 理 的 消 防行 政 审 批 时 代 的 到来 笔 者 结 合 实 践 丁作 经 验 . 针对 新 规 定 施 行
后 可 能 出现 的 问题 , 从 建设 工 程 消 防 监 督 管 理 的 范 围 、 配 套 规 范 和 规 定 的制 定 、 社 会 单 位 的 职
住宅 建 筑 纳 入 消 防设 计 审 核 、 消防验收范围, 进一 号 ) 中第 七 条规 定 . 建筑 外墙 的装饰 层 . 除 采用 涂 料 步 明确将 室外 装修 、 建 筑保 温 等建设 工 程 纳入 建设 外 . 应 采 用不 燃材 料 新 1 0 6号 令第 二 条 规定 室 外
对新修订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相关问题的探讨
对新修订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相关问题的探讨顾正军;陈超;许飞【期刊名称】《城市与减灾》【年(卷),期】2013(000)002【总页数】4页(P11-14)【作者】顾正军;陈超;许飞【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正文语种】中文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第119号令),即决定对2009年5月施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原106号令)进行重新修订,并确定新修订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106号令)于2012年11月1日开始施行。
新106号令在修订中将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纳入消防监督管理范围,将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纳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进一步明确将室外装修、建筑保温等建设工程纳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调整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申报材料的范围,要求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且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明确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依法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
本文结合实际工作,对新106号令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作相关探讨。
新106号令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应纳入消防监督管理,其中新建、扩建、室内装修及用途变更的改建工程在新106号令中均明确了具体的申报要求,对于建筑保温相关情况的申报在新建、扩建的工程施工图、设计说明中也能得到体现,而对于室外装修的消防监督管理没有做出具体申报要求。
建议明确规定在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中涉及室外装修的,应同时申报室外装修的相关图纸和资料。
针对室外装修的消防技术规范和规定未成系统从笔者掌握的情况来看,目前仅有两条零散的法律、规章条文对室外装修的要求进行了说明,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公安部和住建部联合下发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中第七条规定,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通字[2009]46号文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文(2011-03-29 16:05:19)转载▼标签:外墙保温防火公安部第46号文b2级防火保温板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公通字[2009]46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主题词:消防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
公安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印700份)公安部办公厅2009年9月28 日印发承办人:沈纹张磊校对:马恒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09.05.21
•【文号】公通字[2009]29号
•【施行日期】2009.05.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
知
(公通字[200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保证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公安部对2008年年底前制定的有关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并决定废止《城镇公安消防部队消防通讯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等40件(其中公安部令第30号、第37号、第73号、第100号已经公安部有关规章废止)不符合消防法等规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31件部分内容(目录详见附件)。
各地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准确掌握与消防法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对决定废止的,一律不再执行;对决定修改的,其中不符合消防法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等相关内容的,应当停止
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
附件:公安部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安部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公安部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书的通知篇一: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XX]21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配合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法律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式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从即日起开始使用。
公安部以前制发的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配套的法律文书式样同时作废。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主题词:公安消防法律文书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高法院、高检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印1000份)公安部办公厅20XX年5月11日印发承办人:刘激扬、鲁云龙、胡安雄校对:李淑惠、马恩强篇二:关于执行公安部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通知赣公消发[20XX]69号关于执行公安部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大队(科):为了尽快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规范公安消防法律文书制作、使用,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XX]21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在新的消防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安装之前,采取纸质印制和word文本直接打印的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8.05
•【文号】建标[2011]118号
•【施行日期】2011.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1]11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修订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06]42号)同时废止。
在城市消防站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办事指南
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办事指南第一篇: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办事指南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办事指南一、申报主体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的主体应为建设单位。
“禁止建设单位委托非本单位人员代办消防审批手续,对代办审批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备案程序1、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13、14、15、21、24条。
2、备案范围和时间: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13、14、24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详情见窗口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对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3、备案方式:方式一:建设单位可将“备案所需材料”报送消防便民服务窗口,由窗口受理人员帮助录入“消防办事大厅系统”,出具“备案凭证”并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录入“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进行备案后,系统将按照预设的程序进行抽查并显示结果,抽查结果分为抽中或未抽中(结果应用说明见后)。
三、经网上备案且列为抽查的工程需提交资料(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由窗口领取或通过云南消防网消防办事大厅自行下载,建设单位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依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办理部门:住建部门】【依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3)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办理部门:施工图审查单位】【依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4)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建设部关于征求《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设部关于征求《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建设部•【公布日期】2006.01.2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建设部关于征求《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办市函[2006]3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设工程设计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我们结合建设工程设计的特点以及各行业的具体情况,组织对《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9号)、《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1998]194号)、《关于印发〈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2000]126号)、《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公通字[1997]60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建设[2000]285号)等文件进行了修订,制订了新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要附详细阐述理由。
请于2006年3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此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联系人: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赵悦联系电话:************、58933759(传真)电子邮件:*************.cn附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工程设计各行业技术工作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填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填写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一)适用范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是公安消防机构接受消防行政许可事项中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而使用的法律文书。
(二)程序要求公安部11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三)制作要求本文书属多联式填充性文书,包括封面、申报表和填表说明三部分。
1、封面。
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和填表日期。
“工程名称”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名称填写;“建设单位”填写负责工程项目开发建设的单位名称并加盖行政公章,申报日期以建设单位将申报资料收集并送达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当日日期。
2、申报表。
由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和工程项目申报内容基本信息组成。
此联由建设单位根据申报工程的设计情况如实填写。
(1)工程项目基本信息。
建设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按照开发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法定名称填写;工程名称和工程地质:按照项目立项批准单位出具的有效文件如实填写;计划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由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填写;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内容要按照各单位营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法定名称填写;工程使用性质部分则按照实际施工的类型和量勾选。
(2)单体建筑基本情况一栏,项目涉及的建筑如果有多栋则需分别填写,如果其中部分建筑结构、层数、高度、面积等信息一致,则可按一栏填报,如“XX区1-5栋”,该栏基本信息需按照设计单位设计图纸如实填写。
储罐、堆场、建筑保温和装修工程涉及的表内内容必须按照设计单位的设计图如实填写,消防设施同样按照工程涉及的部分勾选,材料提交勾选栏按照建设单位自己提交的材料进行勾选,因工程类别不同则部分材料不需要提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关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加强和改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审验管理各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审查验收工作应覆盖各类建设工程,做到应办尽办、程序合法、过程透明,不得擅自改变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范围,不得随意取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手续。
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向社会公开审查验收流程图、事项清单、办事指南、申报材料和内容要求,加强对工程建设单位的技术指导,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主动靠前服务。
充分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平台,实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在线办理;能够通过部门交换获取的信息,不要求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
结合实际积极推动开展联合审图和竣工联合验收。
二、强化技术要求各地主管部门要认真查阅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提交的建设工程资料,核对消防设计执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内容,并作为抽查的依据。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
郑州市消防行政受理大厅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一、审核事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二、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消防法律法规三、受理部门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办事大厅(郑州市桐柏路222号)及郑州市各消防大队办事大厅四、审批对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
(一)人员密集场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特殊建设工程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设有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3)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服务指南
事项编码:其他-02591-0000 标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服务指南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的其它建设工程;适用对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法人和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四、受理机构各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大队。
五、决定机构各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大队。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八、禁止性要求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九、申请材料目录(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八)申请人身份证(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事项的,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河源市报建流程资料
河源市报建流程详细资料一、项目核准办事流程:企业申请→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受理(核对有关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局投资科室审查(审查项目材料是否齐全合格,符合要求)后,草拟核准文件→局主管领导审批→局长审批→局办公室打印、盖章→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发文→3个工作日。
所需资料:1、企业填报《广东省企业基本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或《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2、提供项目发起人及合作单位的法人证书等书面材料。
3、县(区)属项目的备案申请表内容需附项目所在地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意见。
二、环评审批(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初审(环境影响报告书60天、环境影响报告表30天、环境影响登记表15天;核与放射项目报告表、登记表15天;上报国家总局、省环保局的报告书、报告表项目为10天,登记表项目为5天。
)提交资料: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规定附件)一式四份及电子版文档;2、建设单位报批函;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不需编报项目建议书的、核准或备案项目可省略);4、市环境保护技术中心对该建设项目的评估意见(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除外);5、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初审意见;6、可能造成跨县行政区环境影响的项目,有关县环保部门的意见;7、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环评报告文件水土保持的审查意见;8、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设置或改建、扩建排污口的意见;9、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环评报告中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审核意见;10、行业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预审意见;11、市环保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土地合同签订办理流程:受理申请材料→材料审查→现场查勘及测绘宗地图→主管业务科室审核→编制交易文件→局领导审批→组织实施交易活动→公开交易结果→成交价款的交割→立卷归档承办科室:河源市土地交易中心联系电话:工作时限:提交材料申请到组织实施交易活动前的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实施招标、拍卖的时间为30天,实施挂牌时间为15天;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在实施招标、挂牌、拍卖开始日前的20天发布出让公告。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资料要求及建设工程消防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资料要求及建设工程消防(1)新建工程消防设计申请材料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范例1-1-1);②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③新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对2022年5月1日前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需要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单位可持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文件);④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⑤消防设计文件(按《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22]21号)执行,下同);⑥由申请人自行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要求代理人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2)扩建、改建工程消防设计(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申请材料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②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③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对2022年5月1日前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需要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单位可持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文件);④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⑤消防设计文件;⑥由申请人自行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要求代理人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经审核合格尚未验收即申报室内装修的,只需提供该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抽查不合格的,应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复查意见书》;如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均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需提供所在建设工程的合法性证明文件。
《消防报审程序》
《消防报审程序》公民个人向消防部门申办证件、办理事项的程序及要求(一)建筑工程项目(含装修工程)报建1.办理建筑防火审核程序。
审核程序分为工程项目定点、方案审核、初步设计审核、施工图审核、工程检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等阶段。
2.办理建筑工程消防初步设计审核送审图纸资料要求:①填写《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并填报《重庆市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单位拟选报告表》;②公安消防机构对该工程防火审核《方案审批意见书》(复印件);③提供全套初步设计图及设计文本说明;④综合管网设计资料:水源、气源、电源;⑤提供消防设计说明专篇。
3.办理建筑工程消防施工图审核送审图纸资料的要求。
①填写《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有现代消防设施的工程还应填报《自动消防设施防火审核申报表》;②公安消防机构对该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③提供全套施工图及消防设计说明专篇;④落实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和消防产品供货单位,填报《重庆市消防设施设备及施工安装单位确定报告表》,并将合同及有关资料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备案。
4.办理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送审图纸资料的要求。
①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均应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②附公安消防机构对该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③填写各消防系统设施安装情况、取得具有资格的检测单位的《调试检测报告》;④报送隐蔽工程施工记录资料,消防产品资料及合格证等;⑤落实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并将合同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备案。
5.建筑防火审核办理期限。
按国家有关规定,一般工程办结时间为10个工作日,重点工程为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论证的特殊工程为30个工作日(均以每次资料送达时起算)。
(二)公共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1.办理消防安全许可证程序:①须填报的资料:《重庆市公共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一式2份);②提供装修资料和消防管理资料。
2.办理消防许可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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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本要求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参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制定。
建设单位依法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所提供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本要求。
一、一般要求(一)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表,重点反映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的内容。
(二)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编排:1、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日期。
2、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3、设计文件目录。
4、设计说明书。
5、设计图纸。
二、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内容(一)设计说明书1、工程设计依据。
包括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有关部门对本工程批准的规划许可技术条件,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
2、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
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分期建设内容和对续建、扩建的设想及相关措施,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
3、总指标。
包括能反映建筑规模的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高度以及剧院、体育场馆等场所的座位数、车库的停车位数量,厂房、仓库等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等。
4、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
5、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
6、总平面。
包括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位置,场地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保留、拆除的情况,建筑物、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的情况,功能分区,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的确定,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道路主要的设计技术条件。
7、建筑、结构。
包括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和总高,建筑防火类别、耐火等级和结构选型,建筑物构件的构造及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建筑的功能分区、平面布局、立面造型及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建筑的安全疏散、消防电梯以及交通组织、垂直交通设施的布局,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等。
8、建筑电气(1)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
包括消防电源供电负荷等级确定、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选择及敷设方式、备用电源性能要求及启动方式;变、配、发电站的位置、数量、容量及设备技术条件和选型要求;消防技术标准有要求的导线、电缆、母干线的材质、型号和敷设方式,以及配电设备、灯具的选型、安装方式;消防应急照明的照度值、电源型式、灯具配置、线路选择及敷设方式、控制方式、持续时间;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部位、照度、供电时间等。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包括保护等级的确定及系统组成,消防控制室位置的确定,火灾探测器、报警控制器、手动报警按钮、控制台(柜)等设备的选择,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要求,控制逻辑关系及控制显示要求,概述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报装置及消防通信,概述电气火灾报警,消防主电源、备用电源供给方式,接地及接地电阻要求,传输、控制线缆选择及敷设要求,应急照明的联动控制方式等;当有智能化系统集成要求时,应说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其它子系统的接口方式及联动关系。
9、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1)消防水源。
由市政管网供水时,应说明供水干管方位、接管管径及根数、能提供的水压;采用天然水源时,应说明水源的水质及供水能力、取水设施;采用消防水池供水时,应说明消防水池的设置位置,有效容量及补水量的确定,取水设施及其技术保障措施。
(2)消防水泵房。
包括设置位置、结构型式、耐火等级,设备选型、数量、主要性能参数和运行要求。
(3)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包括室外消防用水量标准及一次灭火用水量、总用水量的确定,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的布置,系统供水方式、设备选型及控制方式。
(4)室内消火栓系统。
包括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场所、用水量的确定,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的布置,系统供水方式、设备选型及控制方式,消防水箱的容量、设置位置及技术保障措施。
(5)灭火设施。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各类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设计参数、系统组成、控制方式以及主要设备选择等。
10、防烟排烟及暖通空调。
包括设置防排烟的区域及方式,防排烟系统送风量、排烟量的确定,防排烟系统及设施配置、控制方式;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
11、热能动力。
包括室内燃料系统的种类、管路设计及敷设方式、燃气用具安装使用要求等燃料系统的设计说明;锅炉型式、规格、台数及其燃料系统等锅炉房设计说明;气体站房、柴油发电机房、气体瓶组站等其他动力站房的设计说明。
(二)设计图纸1、总平面(1)区域位置图。
(2)总平面图: 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和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间距;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等。
2、建筑、结构(1)平面图: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平面布置,房间功能和面积,安全疏散楼梯、走道,消防电梯,平面或空间的防火、防烟分区面积、分隔位置和分隔物。
(2)立面图: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件的可见部分;屋顶及屋顶高耸物、檐口(女儿墙)、室外地面等主要标高或高度。
(3)剖面图:应准确、清楚的标示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如中庭与邻近的楼层或错层部位);各层楼地面和室外标高,以及室外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的总高度,各楼层之间尺寸及其他必需的尺寸等。
3、建筑电气(1)消防控制室位置平面图。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各层报警系统设置平面图。
4、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1)消防给水总平面图。
(2)各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
(3)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
(4)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
5、防烟排烟及暖通空调(1)防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
(2)排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
6、热能动力(1)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
(2)其他动力站房平面布置图。
三、改建、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内容(一)设计说明书1、工程设计依据。
包括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
2、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
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
3、改建或装修设计的面积等指标。
4、工程原已设置(或新增)的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等。
5、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
6、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
7、装修专业。
包括原工程用途、分类和耐火等级等概况以及本工程概况;本工程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功能分区、平面布局以及对原工程改建情况;装修各部位采用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除用文字说明以外亦可用表格形式表达。
(二)装修专业设计图纸1、建筑平面图:原工程总平面图和平面图;本工程平面图,平面或空间的防火、防烟分区面积,分隔位置和分隔物。
2、装修图纸:应体现工程各部位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材料以及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的选用,可采用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节点详图表示。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一)设有第一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五)消防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