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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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报批稿
批准日期0000-00-00实施日期2002-08-08
作业场所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报批稿)
前言
作业场所化学品安全标签作为表述化学品安全信息的一种载体和手段,已在美国、欧共体等国应用多年,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本标准是《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和国际170号《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要求的基本的内容之一,主要是对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运输、储存、排放、容器清洗等作业场所的化学危害进行分级,提出防护和应急处理信息,以标签的形式标示出来,警示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作业时进行正确预防和防护,在紧急事态时,明了现场情况,正确地进行应急作业,以达到保障安全和健康的目的。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燕山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化工部职业安全卫生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宏图张海峰郭飞鸿张启波李雪华彭湘潍李运才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作业场所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作业场所安全标签)的内容和编写要求。
本标准从毒性、燃烧危险性、反应活性危害三个方面表示化学品的危害,并对化学品的危害和个体防护措施进行了定性分级,规定了化学品危害的表示方法以及安全标签内容和组成结构。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和使用场所。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16483-199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3 标签
3.1 类型
作业场所安全标签是针对作业场所化学危害所做的标识。其类型分为详细型、半简化型和简化型三种。详见附录C(一)、(二)、(三)。
3.2 内容
作业场所化学品安全标签主要包括名称、危险性级别等项内容,用文字、图形、数字的组合形式进行表示。
3.2.1 危险性和个体防护的表示
标签中用蓝色、红色、黄色和白色四个小菱形分别表示毒性、燃烧危险性、活性反应危害和个体防护,四个小菱形构成一个大菱
形,其规定如下:
左格蓝色,表示毒性;
上格红色,表示燃烧危险性;
右格黄色,表示反应活性;
下格白色,表示个体防护。
结构见附录C。
3.2.2 危险性分级
毒性、燃烧危险性、活性反应危害分别为0~4五级,用0、1、2、3、4黑色数码表示,并填入各自对应的菱形图案中。数字越大,危险性越大。分级判据见附录A。
3.2.3 个体防护分级
根据作业场所的特点和化学品危险性大小,提出九种防护方案。分别用1~9九个黑色数码和11个示意图形表示,黑色数码填入白色菱形中,示意图置标签的下方,数码越大,防护级别越高。个体防护分级和图例见附录B。
3.2.4 危险性概述简要概述燃爆、健康危害方面的信息。
3.2.5 特性
主要指理化特性和燃爆特性。包括:最高容许浓度、外观与性状、熔点、沸点、蒸气相对密度、闪点、引燃温度、爆炸极限等。
3.2.6 健康危害简述接触危险化学品后对人体产生的危害,包括中毒表现和体征等。
3.2.7 应急急救信息
提供作业岗位主要危险化学品的皮肤接触、眼睛接触、吸入、误食的急救方法、应急咨询电话和消防、泄漏处理措施等方面的信息。
4 编写和使用要求
4.1 编写要求
作业场所安全标签应采用简捷、明了、通俗易懂的规范汉字表述,可以同时采用少数民族文字与外文,但意义必须与汉字相对应,字形不得大于汉字。
在不同的作业场所可根据情况编制出详细型、半简化型和简化型的标签或标识,但相同的文字和图形符号必须表示相同的含义。
表示危险性和个体防护措施的菱形图案和数字大小要恰当、合理、醒目,颜色要纯正。彩色大菱形居标签的左中上方,是整个标签的核心。表示防护措施的示意图形要醒目、清楚,位于标签的下方。
作业场所安全标签应保持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信息一致,要不断补充信息资料,若发现新的危险性,在半年内必须作出相应的更新。
4.2 制作
作业场所安全标签的制作应清晰、醒目,所用材料应耐用并防水。
4.3 使用
作业场所安全标签应在生产、操作处置、储存、使用等场所明显处进行张贴或挂栓;其张贴和挂栓的形式可根据作业场所而定,
如可张贴在墙上、装置或容器上,也可单独立牌。附录A(标准的附录)
作业场所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性分级
A1 毒性危害
A1.1 概述是指化学品通过吸入、食入、皮肤和眼睛接触等途径侵入肌体的损伤能力。主要考虑物质本身的固有危害和在火灾情况下分解产物的危害性,适当兼顾慢性影响,如致癌、致畸和致突变性,但不考虑火灾烧伤危害。
A1.2 危害分级是根据毒物的固有特性和可能造成的伤害,将其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和微毒五级,分别用4,3,2,1,0表示。划分原则如下:
a) 4 表示剧毒指在短期接触后可能引起死亡或严重伤害的化学品。划分原则如下:
LD50≤5mg/kg(经口)的化学品
LD50≤40mg/kg(经皮)的化学品
LC50≤0.5mg/L(粉尘或烟雾)
LC50≤(1×1000M/24.45)mg/m3(气体)
在20℃常温条件下,其饱和蒸气浓度是LC50的10倍且LC50≤(1×1000·M/24.45)mg/m3的液体。
b) 3 表示高毒是指短期接触后能够引起严重的暂时性或永久性伤害的化学品。划分原则如下:
5mg/kg<LD50≤50mg/kg(经口)的化学品
40mg/kg<LD50≤200mg/kg(经皮)的化学品
0.5mg/L<LC50≤2mg/L(粉尘或烟雾)
(1×1000·M/24.45)mg/m3<LC50≤(3×1000·M/24.45)mg/m3(气体)
在20℃常温条件下,饱和蒸气浓度≥LC50且(1×1000·M/24.45)mg/m3
<LC50≤3×(1000·M/24.45)mg/m3的液体;
致癌或可疑致癌的化学品;
对皮肤具有很强的腐蚀性,或可引起眼睛永久性损伤的化学品;
燃烧时放出剧毒产物的化学品。
c) 2 表示中等毒是指短期接触或高浓度接触,可引起暂时性的伤害或可能留下永久性残迹的物质。划分原则如下:50mg/kg<LD50≤500mg/kg(经口)的化学品
200mg/kg<LD50≤1000mg/kg(经皮)的化学品
2mg/L<LC50≤10mg/L(粉尘或烟雾)
(3×1000·M/24.45)mg/m3<LC50≤(5×1000·M/24.45)mg/m3(气体)
在20℃常温条件下,饱和蒸气浓度≥(1/5)·LC50且(3×1000·M/24.45)mg/m3
<LC50≤(5×1000·M/24.45)mg/m3的液体;
对呼吸系统、皮肤和眼睛等可引起严重刺激和伤害,但此类化学品引起伤害可逆转恢复;
燃烧时放出有毒或强烈刺激性产物的化学品;
在正常条件或火灾条件下,放出无警觉性的有毒蒸气的化学品;
d) 1 表示低毒类是指短期接触,可引起严重刺激,但不造成永久性伤残的化学品。划分原则如下:
500mg/kg<LD50≤2000mg/kg(经口)的化学品
1000mg/kg<LD50≤2000mg/kg(经皮)的化学品
10mg/L<LC50≤200mg/L(粉尘或烟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