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物】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生物质能发电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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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质能发电行业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

生物质能发电行业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
45%左右。
对于电网覆盖范围内的水力、风力、生物质、太阳能、海洋能和地热能发电6种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电网企业必须优先全额收购其上网电量。除大中型水力发电外,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不必参与上网竞价,电网 企业需优先收购并安排调度。明确了国家电网对于包括生物质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扶持政策,通过保障可再
生能源电力的全额收购支持相企业的生产和发展。 通知规定:生物质发电厂应布置在粮食主产区秸秆丰富的地区,且每个县或100千米半径范围内不得重复布置生
指出要大力推进生物质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在经济发达、土地资源稀缺地区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 大力研究开发和推广利用先进的垃圾焚烧技术,提高国产化水平,有效降低成本,促进垃圾焚烧技术产业化发
展。
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规定现阶段采用流化床焚烧炉处理生活垃圾作为生物质发电项目申报的,其掺烧常规燃料质量应控制在入炉总 质量的20%以下。
2010年5月1日 2007年 2007年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2008年 2011年4月1日
2008年
《关于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9年12月1日
指出政府将对秸秆收集及生物质成型燃料进行的支持和补贴。
五)、生物质能源林定向培育与产业化; 六)、垃圾焚烧发电成套设备;
七)、生活垃圾清洁焚烧技术装备(助燃煤量20%以下); 八)、城镇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
指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生物质能产业建设。
指出要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 鼓励农村采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大力推广沼气、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等技术,从源头控制农村生活 空气污染。 根据我国最新的人口普查结果,我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60%以上,鼓励农村大力推广生物质能技术有利于生物 质能技术的普及和生物质能行业未来健康快速的发展。

关于推进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推进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推进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一、引言生物质发电是一种利用生物质资源(如农业废弃物、林业废弃物、城市垃圾等)进行发电的技术。

它具有环保、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高等优点,是实现能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为了推进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指导原则1. 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确保生物质发电项目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2. 坚持技术创新原则,提高生物质发电的技术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

3. 坚持环保原则,确保生物质发电项目的环保合规性,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 坚持市场化原则,推动生物质发电项目的市场化运作,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三、推进措施1. 加强政策支持:制定和完善生物质发电相关政策,为项目建设提供政策支持。

2. 加大投资力度: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物质发电项目,降低项目建设成本。

3. 推动科技创新:加强生物质发电技术研发,提高技术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

4. 建立协作机制:加强政府、企业、科研机构等多方协作,共同推进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

5. 完善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生物质发电项目服务体系,为项目建设提供全方位服务支持。

四、保障措施1. 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生物质发电项目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2.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生物质发电项目监督检查机制,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

3. 完善考核评价:建立健全生物质发电项目考核评价机制,对项目建设成果进行科学评估。

4. 加强宣传推广:加大对生物质发电项目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参与度。

五、结语本指导意见旨在推进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能源可持续发展。

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推进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为实现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作出积极贡献。

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技改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技改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技改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27•【文号】国能发电力〔2017〕75号•【施行日期】2017.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技改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17〕75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工信厅)、能源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家能源、国电投集团公司,国投、华润电力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家电力规划研究中心),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南京林业大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加强固废和垃圾处理,优化资源配置。

建设美丽中国,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决定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相关要求,开展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技改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目的2013年以来,国家全面实施煤电行业节能减排升级改造,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要求和新的能耗标准。

目前,全国已累计完成煤电超低排放改造5.7亿千瓦、节能改造5.3亿千瓦,接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提出的2020年完成5.8亿千瓦和6.3亿千瓦的目标。

组织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技改试点项目建设,旨在发挥世界最大清洁高教煤电体系的技术领先优势,依托现役煤电高技发电系统和污染物集中治理设施,构筑城乡生态环保平台,兜底消纳农林废弃残余物、生活垃圾以及污水处理厂、水体污泥等生物质资源(属危险废物的除外),破解秸秆田间直焚、污泥垃圾围城等社会治理难题,克服生物质资源能源化利用污染物排放水平偏高的缺点,增加不需要调峰调频调压等配套调节措施的优质可再生能源电力供应,促进电力行业特别是煤电的低碳清洁发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焚烧 发 电项 目环 境 影 响 报告 书应 报 国 务 院 环境 保护 行政 主管 部 门审批 , 其他 生 物质 发 电项 目环境影 响报 告 书 ( ) 表 报项 目所 在 省 、
产业发展指导 目录》 《 、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 管理规定》 可再生能源发 电价格和费用 和《
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生物质发电项 目主要 为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 生活垃 圾焚烧发电和垃圾填埋气发电及沼气 发电
件 审 查 的 技 术 要 点 展和 改革 委员 会
20 年 6 月 1 日 06
落实风险防范应急预案, 杜绝污染事故发生。
附 件:生物质发 电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 的技术要点


生活垃 圾 焚烧发 电类 项 目
安装 烟气 自动 连续 监测装 置 。
1 厂 址 选择 、
() 2酸碱废水 、 冷却水排污水及其它工 业排水处理处置是否可行 ; 垃圾渗滤液处理 系统能否确保垃圾渗滤液全部焚烧 , 垃圾渗 滤液处理系统发生故障产生事故排放, 是否 设置足够容积的垃圾渗滤液事故收集池。 ( ) 程应 设 置 相应 的磁 选 设 备 , 金 3工 对
维普资讯
原 燃料 的生 物质 发 电项 目, 在环 境影 响评价
附件 : 物 质 发 电 项 目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生
中必须考虑原燃料收集 、 运输 、 贮存环节的 环境 影 响。
( ) 五 加强 环境 风险 防范工 作 , 督促企 业
进行管 理 。
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 在生 物质 发 电项 目环境 影响评 价 及
审批工作中 , 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 具 体技术要点详见附件 ) : ( ) 一 切实做好生物质发电项 目的选址 和论证工作。 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及生物质资 源分布特点 , 深入论证生物质发电项 目选址 的可行性。一般不得在大 中城市建成区、 规

关于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关于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关于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促进农林生物质发电产业健康进展,打算进一步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实行标杆上网电价政策。

未采纳招标确定投资人的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统一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75元(含税,下同)。

通过招标确定投资人的,上网电价按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全国农林生物质发电标杆上网电价。

二、已核准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招标项目除外),上网电价低于上述标准的,上调至每千瓦时0.75元;高于上述标准的国家核准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仍执行原电价标准。

三、农林生物质发电上网电价在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企业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分摊解决。

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后,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中由当地电网企业负担的部分要相应调整。

四、农林生物质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要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林生物质上网电价执行状况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状况的监管,确保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五、上述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实行。

国家
进展改革委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国家出台的生物质行业支持政策

国家出台的生物质行业支持政策

1、关于界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类型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函[2014]1207号)关于界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类型有关意见的复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界定成型生物质燃料类型有关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14〕110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根据《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未将“生物质成型燃料”划分为高污染燃料。

近年来,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发展迅速,在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浓度较低,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限值要求。

二、生物质成型燃料在燃烧不完全或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都有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空气污染。

考虑到部分城市目前在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中存在的清洁能源保障不足问题,我部原则同意在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的条件下,由城市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允许生物质成型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

三、生物质成型燃料属于可再生能源,是一种较好的煤炭替代燃料。

我部将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和政策法规,促进生物质燃料的推广使用。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9月21日2、环境保护部答复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109号建议“关于促进生物质成型燃料利用的建议”的答复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109号建议的答复(环建函[2015]148号)赵立欣等14名代表:您们提出的“关于促进生物质成型燃料利用的建议”由我部会同科技部和财政部办理。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生物质成型燃料是以秸秆等农林剩余物为主原料,经切片、粉碎、除杂、精粉、筛选、混合、软化、调质、挤压、烘干、冷却、质检、包装等工艺生产的成型环保燃料,热值高、燃烧充分。

您们的建议对大力推广应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增加优质能源供应、改善生活能源消费结构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关于完善排放标准的相关建议我国是秸秆资源大国,每年有7亿吨左右的资源产量,其中约3亿吨可作为燃料使用,折合1.5亿吨标准煤。

生物质能发电政策重点摘要

生物质能发电政策重点摘要

生物质能发电政策重点摘要1.《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颁布部门:国家发改委颁布日期:2006年1月4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2006年及以后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执行本办法;第五条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

政府指导价即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在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销售电量中分摊。

第七条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地区制定标杆电价,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

补贴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5元。

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5年内享受补贴电价;运行满15年后,取消补贴电价。

自2010年起,每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的发电项目的补贴电价比上一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项目的补贴电价递减2%。

发电消耗热量中常规能源超过20%的混燃发电项目,视同常规能源发电项目,执行当地燃煤电厂的标杆电价,不享受补贴电价。

第八条通过招标确定投资人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即按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所在地区的标杆电价。

第十五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算公式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总额/全国加价销售电量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总额=Σ当地省级电网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电网购可〔(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 再生能源电量+(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当地省级电网平均销售电价×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售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其中:(1)全国加价销售电量,规划期内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售电总量-农业生产用电量-西藏电网售电量。

(2)电网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规划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厂用电量。

(3)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经营成本×(1+增值税率)。

生物质发电行业政策

生物质发电行业政策

生物质发电行业政策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生物质发电行业逐渐成为可持续能源领域的热门话题。

以下是生物质发电行业政策的主要内容:1. 政策背景生物质发电是指利用废弃物、农作物秸秆、木材等生物质资源进行燃烧发电。

因其具有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等特点,受到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

我国推出生物质发电行业政策,旨在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 政策目标为了鼓励生物质发电行业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提供资金支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制定优惠税收政策等。

同时,政府还大力推广生物质能源利用技术,提高生物质发电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生物质发电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3. 政策支持政府对生物质发电行业进行资金支持,可以通过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专项经费、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等方式实现。

此外,政府还可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供土地、建筑用地、税收优惠等多种支持措施,鼓励企业参与生物质发电建设。

同时,政府还通过各种途径,拓展生物质发电的市场和销售渠道,促进生物质发电的推广和应用。

4. 政策实施为了推进生物质能源开发和利用,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生物质发电行业标准和规范,并严格监管生物质燃烧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政府还建立了完善的生物质发电行业管理机制,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5. 政策效果随着生物质发电行业的发展,我国生物质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效率不断提高,成本得以降低,其中农村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等杂草资源的清理和利用不断加强。

从经济效益和环保效益两个方面来看,生物质发电行业政策的实施促进了我国可持续发展进程,为推动经济发展、提高生活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做出了实质性的贡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0]1803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国能生物质发电集团公司:生物质发电是生物质能利用的重要形式。

近年来,我国生物质发电取得了一定发展,装机容量逐年增加,已培育形成了较完整的设备制造能力和产业服务体系,对促进农村发展、实现节能减排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但由于缺乏管理经验、规划等前期论证工作深度不够,目前生物质发电还面临燃料供应不足、价格上涨压力大、发电成本难以控制等问题,影响了生物质发电的推广。

为了促进生物质发电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重视生物质发电规划工作生物质资源是生物质发电的原料墓础。

由于农村生物质资源用途广泛,为确保生物质发电的有序发展,必须做好生物质发电规划工作,科学分析各种生物质资源量,统筹协调生物质资源的合理利用,在充分考虑生物质资源其它用途的基础上,根据剩余资源的分布特点,合理制定生物质发电目标和建设布局,切不可盲目建设。

原则上,生物质发电厂应布置在粮食主产区秸秆丰富的地区,且每个县或100 公里半径范围内不得重复布置生物质发电厂。

二、合理确定生物质电站建设场址和规模生物质资源种类多,包括农林生产剩余物、粮食加工和木材加工剩余物、生活垃圾、畜禽养殖场粪便及污水处理淤泥等。

为充分有效利用各类生物质资源,生物质发电锅炉应具有燃烧各类生物质资源的能力,场址选择除满足安全、环境条件外,应统筹考虑各类资源的分布特点,结合城市供暖或工业园区用热需要,优先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发电厂。

生物质电站建设规模以可保证供应的资源量为基础确定,一般安装2台机组,装机容量应与资源量匹配,考虑到生物质燃料的运输半径,一般不超过3万千瓦。

三、落实生物质资源条件和保障措施生物质电站建设的核心条件是生物质资源,必须把落实生物质资源作为生物质电站建设的前提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2010(180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2010(180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1803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国能生物质发电集团公司:生物质发电是生物质能利用的重要形式。

近年来,我国生物质发电取得了一定发展,装机容量逐年增加,已培育形成了较完整的设备制造能力和产业服务体系,对促进农村发展、实现节能减排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但由于缺乏管理经验、规划等前期论证工作深度不够,目前生物质发电还面临燃料供应不足、价格上涨压力大、发电成本难以控制等问题,影响了生物质发电的推广。

为了促进生物质发电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重视生物质发电规划工作生物质资源是生物质发电的原料墓础。

由于农村生物质资源用途广泛,为确保生物质发电的有序发展,必须做好生物质发电规划工作,科学分析各种生物质资源量,统筹协调生物质资源的合理利用,在充分考虑生物质资源其它用途的基础上,根据剩余资源的分布特点,合理制定生物质发电目标和建设布局,切不可盲目建设。

原则上,生物质发电厂应布置在粮食主产区秸秆丰富的地区,且每个县或100 公里半径范围内不得重复布置生物质发电厂。

二、合理确定生物质电站建设场址和规模生物质资源种类多,包括农林生产剩余物、粮食加工和木材加工剩余物、生活垃圾、畜禽养殖场粪便及污水处理淤泥等。

为充分有效利用各类生物质资源,生物质发电锅炉应具有燃烧各类生物质资源的能力,场址选择除满足安全、环境条件外,应统筹考虑各类资源的分布特点,结合城市供暖或工业园区用热需要,优先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发电厂。

生物质电站建设规模以可保证供应的资源量为基础确定,一般安装2台机组,装机容量应与资源量匹配,考虑到生物质燃料的运输半径,一般不超过3万千瓦。

三、落实生物质资源条件和保障措施生物质电站建设的核心条件是生物质资源,必须把落实生物质资源作为生物质电站建设的前提条件。

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响 评 价 及 审 批 工 作 中 ,应 重 点 做 好
以下工作 :
电项 目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着 相 关 政 策 的 不 断 调 整 与 完 随
善 ,国家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展 改革 委 、
能源局于 20 0 8年 9月 4 日 印 发 关
现 阶 段 , 采 用 流 化 床 焚 烧 炉 处
尽 量 结 合 城 镇 集 中供 热 ,建 设 生 物 质 热 电联 产 工 程 。 四 、生 物 质 发 电项 目必 须 依 法
圾 等 作 为原 燃 料 的 生 物 质 发 电项 目,
理 生 活 垃 圾 作 为 生 物 质 发 电 项 目 申 报的 ,其掺烧 常规燃料 质量应控制 在 入 炉 总 质 量 的 2 % 以 下 。其 他新 0 建 的 生 物 质 发 电项 目原 则 上 不 得 掺 烧 常 规 燃 料 。 国家 鼓 励 对 常 规 火 电
项 目进 行 掺 烧 生 物 质 的 技 术 改 造 ,
在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中 必 须 考 虑 原 燃 料 收 集 、运 输 、贮 存 环 节 的 环 境 影 响 。 ( )加 强 环 境 风 险 防 范 工 作 , 五 在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中必 须 考 虑 风 险 事

生 物 质 发 电项 目主 要 为 农
林 生 物 质直 接 燃 烧 和 气 化 发 电 、 生 活垃 圾 ( 污 泥 ) 烧 发 电和 垃 圾 填 含 焚
埋 气发 电及 沼 气发 电 项 目。
输 范 围 ;林 木 生 物 质 发 电 项 目原
污 染 物 排 放 情 况 , 明确 合 理 的 防 护
故 情 况 下 的 环 境 影 响 ,督 促 企 业 落 实 风 险 防 范 应 急 预 案 , 杜 绝 污 染 事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08.11•【文号】发改能源〔2021〕1190号•【施行日期】2021.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关于印发《2021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21〕1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做好2021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完善项目建设运行管理,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2021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2021年8月11日附件2021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生物质发电进入新发展阶段。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促进生物质发电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等重要文件精神,按照“以收定补、央地分担、分类管理、平稳发展”的思路,进一步完善生物质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合理安排2021年中央新增生物质发电补贴资金,明确补贴资金央地分担规则,推动新开工项目有序竞争配置,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持续降低发电成本,提高竞争力,实现生物质发电行业有序健康、高质量发展。

现有生物质发电相关政策

现有生物质发电相关政策

现有生物质发电相关政策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与生物质发电相关的政策,目前已经颁布的政策有:(1) 《可再生能源产业指导目录》,对国家鼓励的可再生能源产业、技术和装备及其技术指标进行了简要说明,为进一步制定和实施相关产业政策和财税鼓励政策奠定了基础;(2) 《可再生能源发电管理办法》,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行政管理体制、项目管理和发电上网等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范;(3) 《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及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对法律规定的上网电价和费用分摊制度,作了相对比较具体的规定;(4)财政部已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列入预算,并已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贴息和税收优惠政策也正在按照可再生能源产业指导目录要求进行制定。

(5)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了《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再次重申了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和优先上网的政策,并对相关事宜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6)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发布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并与国家电监会公布了《2006 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落实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电价补贴。

(7)2007 年9 月19 日,公布了第一批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方案,对2006 年1 月至12 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给予250 元/MW 的电价补贴。

此后,又公布了2007 年 1 月至9 月,以及2007 年10 月至2008 年6 月等两批可再生能源发电电价补贴方案。

此外,为了应对生物质发电原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亏损,又从2007年10 月开始对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发电企业在原有的电价补贴基础上增加了100 元/MW 的电价临时补贴。

8.1.3.1 《可再生能源法》相关规定(1)立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在《可再生能源法》的附则中对“生物质能”做了明确界定:“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粪便以及城乡有机废物转化成的能源”。

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345号)

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345号)

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2011]345号
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生物质发电项目废气排放标准的请示》(浙环[2011]5 1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生物质发电锅炉按其燃料种类和燃烧方式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对应的排放限值。

若采用直接燃烧方式的,执行燃煤锅炉的排放限值;若采用气化发电方式的,执行其他气体燃料锅炉或燃气轮机组的排放限值。

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适用于单台出力65t/ h及以下的生物质发电锅炉的排放管理。

目前,我部正在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新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按新标准的规定执行。

地方省级政府可根据法律规定制定严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的地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生物质发电排放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中国及部分省市生物质发电行业相关政策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发电

中国及部分省市生物质发电行业相关政策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发电

中国及部分省市生物质发电行业相关政策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发电
生物质发电是利用生物质所具有的生物质能进行的发电,是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一种,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发电、农林废弃物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

世界生物质发电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世界性的石油危机爆发后,丹麦开始积极开发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大力推行秸秆等生物质发电。

自1990年以来,生物质发电在欧美许多国家开始大力发展。

中国生物质发电行业相关政策
显示,近些年来,为了促进生物质发电行业的发展,中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如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在农村地区优先支持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以及沼气发电等生物质能发电接入电网,电网企业等应当优先收购其发电量。

中国生物质发电行业相关政策
部分省市生物质发电行业相关政策
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生物质发电行业的发展,比如黑龙江省发布的黑龙江省“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建设国家生物质固体燃料示范基地。

提升生物质发电运行质效,向热电联产转型升级,探索建立生物质燃烧掺混标准,推广百家示范企业。

开展新型生物质能技术研发培育,推动生物燃料与生物化工融合,加强生物质能与地热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多元综合利用。

部分省市生物质发电行业相关政策。

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节能与环保》
【年(卷),期】2008(000)009
【摘要】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与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随着相关政策的不断调整与完善,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于2008年9月4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总页数】1页(P3)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J],
2.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J], 无
3.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
局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J], ;;;;;;;;
4.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印
发《循环发展引领行动》的通知 [J],
5.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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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重磅!近年我国生物质(沼气)能源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头条重磅!近年我国生物质(沼气)能源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头条重磅!近年我国生物质(沼气)能源行业相关政策汇总随着经济的飞速增长,环境保护、能源短缺双重压力愈发凸显,生物质能源在我国能源结构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近年来,国家针对生物质能源的应用推广出台了众多政策,特别是在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及生物质有机肥推广方面,相应推行了一系列助发展、重扶持的惠农惠民政策,如《2018年财政重点强农惠农政策》中提到:1、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

在农作物秸秆总量大的省(区)和环京津地区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支持150个左右重点县实行整县推进,坚持多元利用、农用优先。

2、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

继续选择部分生猪、奶牛、肉牛养殖重点县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治理,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整市、整省推进治理。

按照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以就地就近用于农村能源和农用有机肥为主要利用方式,改造完善粪污收集、处理、利用等整套粪污处理设施,实现规模养殖场全部实现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努力形成农牧结合种养循环发展的产业格局。

3、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

选择150个果菜茶种植优势突出、有机肥资源有保障、有机肥施用技术模式成熟、产业发展有一定基础、地方有积极性的重点县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承担主体,探索一批“果沼畜”“菜沼畜”“茶沼畜”等生产运营模式,推进资源循环利用。

下面,小沼整理汇总出了近年来国家针对生物质能源领域推行的系列政策,并附上了相关官方文件链接,以方便大家查阅。

(下文点击“相关链接”即可查看官方文件详情!)一、畜禽粪污处理随着畜牧业的发展,畜禽粪污排放量不断增加,给环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制约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妥善的处理好畜禽养殖过程中带来的环境问题,防治畜禽养殖业的污染,是目前面临的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以下是近年来有关畜禽粪污处理的政策法规: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生物质能发电行业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

生物质能发电行业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

生物质能发电行业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生物质能发电作为一种可再生能源发电方式,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发展。

为了规范和促进生物质能发电行业的健康发展,各国政府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

一、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这是我国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为生物质能发电提供了法律保障。

该法明确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原则,规定了政府和社会在可再生能源发展中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对生物质能发电的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

(二)《电力法》电力法对电力的生产、供应和使用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其中也涉及到生物质能发电的相关内容。

例如,在电力规划、电网接入、电力市场等方面,为生物质能发电提供了法律框架。

(三)《环境保护法》生物质能发电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等方面,以确保生物质能发电的发展不会对环境造成过大的压力。

(四)《能源法》能源法从宏观层面统筹能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为生物质能发电在能源体系中的地位和发展方向提供了指导。

二、行业政策(一)价格政策为了鼓励生物质能发电的发展,政府通常会制定优惠的上网电价政策。

通过提高生物质能发电的上网电价,保障发电企业的合理收益,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进入该领域。

(二)财政补贴政策包括投资补贴、运营补贴等多种形式。

政府通过给予生物质能发电项目一定的资金支持,降低企业的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项目的经济性和竞争力。

(三)税收优惠政策对生物质能发电企业在增值税、所得税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减免或优惠,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的发展。

(四)产业规划政策政府制定生物质能发电产业的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布局,引导产业合理有序发展。

(五)技术研发支持政策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生物质能发电技术的研发创新,对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的给予奖励和支持,提高我国生物质能发电技术水平。

三、政策的作用和影响这些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对于生物质能发电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关于生物质项目环保执行标准的意见

关于生物质项目环保执行标准的意见

关于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执行标准意见为澄清关于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执行超低排放标准的问题,现根据已有的资料进行了分析,提出个人初步意见,供工程设计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一、政策和标准1、政策依据1)《关于印发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21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等10个部门,2017年12月5日;2)《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促进生物质能供热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2123号),2017年12月6日;3)《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2018〕227号);4)《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境保护部(环函[2014]179号)。

2、现行国家排放标准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适应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 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 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 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标准中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适应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二、政策和标准解读及分析1、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1)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等10个部门2017年12月5日发布。

2)《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已经国务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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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技行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生物质能发电的有关文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发[2006]82号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起实施),鼓励生物质能的发展,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生物质发电项目主要为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垃圾填埋气发电及沼气发电项目。

二、现阶段,采用流化床焚烧炉处理生活垃圾的发电项目,因采用原料热值较低,其消耗热量中常规燃料的消耗量按照热值换算可不超过总消耗量的20%。

其他新建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不得掺烧常规燃料,否则不得按照生物质发电项目进行申报和管理。

国家鼓励对常规火电项目进行掺烧生物质的技术改造,当生物质掺烧量按照热值换算低于80%时,应按照常规火电项目进行管理。

三、建设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充分发挥当地的优势,合理规划和布局,防止盲目布点。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要以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规划为基础,确定合理的布局及建设规模。

秸秆发电项目原则上应布置在农作物相对集中地区,要充分考虑秸秆产量和合理的运输半径;林木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布置在重点林区;沼气发电项目要与大型畜禽养殖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工程配套建设。

在采暖地区县级城镇周围建设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尽量结合城镇集中供热,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

四、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除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及沼气发电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外,其他生物质发电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审批完成后三个月内,将审批文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在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工作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具体技术要点详见附件):(一)切实做好生物质发电项目的选址和论证工作。

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及生物质资源分布特点,深入论证生物质发电项目选址的可行性。

一般不得在大中城市建成区、规划区新建生物质发电项目。

(二)做好污染预防和厂址周边环境保护。

应根据项目污染物排放情况,明确合理的防护距离要求,防止对周围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不利影响。

(三)结合生物质发电项目的发展现状,明确严格的污染物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引进国外设备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应不高于引进国同类设备的排放限值。

(四)采用农林生物质、生活垃圾等作为原燃料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必须考虑原燃料收集、运输、贮存环节的环境影响。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督促企业落实风险防范应急预案,杜绝污染事故发生。

附件: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的技术要点二○○六年六月一日主题词:环保生物质发电环评通知抄送:各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附件: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的技术要点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1、厂址选择用地是否符合当地城市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是否符合国家土地政策。

除国家及地方法规、标准、政策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外,以下区域一般不得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1)大中城市建成区和城市规划区;(2)城镇或大的集中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3)可能造成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不能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区域。

2、技术和装备(1)除采用流化床焚烧炉处置生活垃圾的发电项目,其消耗热量中常规燃料的消耗量按照热值换算可不超过总消耗量的20%外,采用其他焚烧炉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不得掺烧常规燃料。

(2)采用国外先进成熟技术和装备,要同步引进配套的环保技术,在满足我国排放标准前提下,其污染物排放限值应达到引进设备配套污染控制设施的设计运行值要求。

3、污染物控制(1)燃烧设备须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规定的“焚烧炉技术要求”;采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确保烟气中的SO2、NOX、二噁英、HCl等酸性气体及其它烟气污染物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表3“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预留脱氮条件;安装烟气自动连续监测装置。

(2)酸碱废水、冷却水排污水及其它工业排水处理处置是否可行;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能否确保垃圾渗滤液全部焚烧,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发生故障产生事故排放,是否设置足够容积的垃圾渗滤液事故收集池。

(3)工程应设置相应的磁选设备,对金属进行分离并进行回收;焚烧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和运输,焚烧炉渣按《一般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进行贮存、处置,焚烧飞灰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进行贮存、处置。

4、垃圾的收集、运输和贮存垃圾来源、供应量落实、可靠;运输路线合理,运输车须密闭且有防止垃圾渗滤液的滴漏措施;对垃圾贮存坑和事故收集池底部及四壁采取防止垃圾渗滤液渗漏的措施;采取有效防止恶臭污染物外逸的措施。

另外,危险废物不得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电厂进行处理。

5、卫生防护距离按照产生的HCl等酸性气体及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等无组织排放源强计算并确定卫生防护距离。

6、环境风险设置环境风险影响评价专章,根据工程与环境特点,制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防范应急预案,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7、污染物总量控制工程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须提出区域平衡方案,明确总量指标来源,实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

8、用水垃圾发电项目用水要符合国家用水政策(鼓励用城市污水处理厂中水,北方缺水地区限制取用地表水、严禁使用地下水,北方缺水地区生物质发电项应采取空冷方式)。

二、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类项目1、农林生物质的范围农林生物质的种类包括农作物的秸秆、壳、根,木屑、树枝、树皮、边角木料,甘蔗渣等。

2、厂址选择(1)地方政府应根据当地生物质资源分布情况和合理运输半径,进行综合规划、合理布局,制定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类项目发展规划。

(2)厂址用地应符合当地城市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符合国家土地政策;原则上大中城市建成区和城市规划区、城镇或大的集中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以及可能造成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不能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区域,不得新建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项目。

2、技术和装备(1)锅炉必须以农林生物质为燃料,不应与煤、矸石或其它矿物燃料混烧。

(2)采用国外成熟技术和装备,要同步引进配套的环保技术和污染控制设施。

在满足我国排放标准前提下,其污染物排放限值应达到引进设备配套污染控制设施的设计运行值要求。

秸秆发电项目原则上选择12MW及以上机组规模。

3、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甘蔗渣、锯末、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控制要求执行。

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采用甘蔗渣、锯末、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有地方排放标准且严于国标的,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引进国外燃烧设备的项目,在满足我国排放标准前提下,其污染物排放限值应达到引进设备配套污染控制设施的设计运行值要求。

(2)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根据生物质发电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其产生的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的厂界排放限值,分别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5-93)表1相应级别的指标执行,如环境空气二类区,生物质发电项目的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5-93)二级标准限值。

掺烧常规燃料(如煤炭),其煤堆场煤尘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其单位法定周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4、污染物控制采取的烟气治理措施,能确保烟尘等污染物达到国家排放标准;采用有利于减少NOX产生的低氮燃烧技术,并预留脱氮装置空间;配备贮灰渣装置或设施,配套灰渣综合利用设施,做到灰渣全部综合利用。

5、恶臭卫生防护距离按照其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等)无组织排放源强确定合理的卫生防护距离。

6、原料的来源、收集、运输和贮存落实稳定的农林生物质来源,配套合理的秸秆收集、运输、贮存、调度和管理体系;原料场须采取可行的二次污染防治措施。

7、用水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项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用水政策(鼓励用城市污水处理厂中水,北方缺水地区限制取用地表水、严禁使用地下水,北方缺水地区生物质发电项应采取空冷方式)。

8、环境风险设置环境风险影响评价专章,根据项目特点及环境特点,制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防范应急预案,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垃圾填埋气发电及沼气发电类项目1、厂址选择用地符合当地城市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符合国家土地政策;避开城市上风向、村庄等敏感目标。

厂址应与垃圾填埋场统筹规划。

2、技术和装备采用国外先进成熟技术和装备,要同步引进配套的环保技术和污染控制设施,在满足我国排放标准前提下,其污染物排放限值应达到引进设备配套污染控制措施的设计运行值要求。

3、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单台出力65t/h以的发电锅炉,参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规定的燃气轮机组的污染物控制要求执行。

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的发电锅炉,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有地方排放标准且严于国标的,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引进国外燃烧设备的项目,在满足我国排放标准前提下,其污染物排放限值应达到引进设备配套污染控制设施的设计运行值要求。

(2)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根据生物质发电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其产生的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的厂界排放限值,分别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5-93)表1相应级别的指标执行,如环境空气二类区,生物质发电项目的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5-93)二级标准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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