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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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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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案例)

A市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环节主要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代理机构登记、验证年审、缴费登记等内容。

一、参保登记

(一)参保登记范围

新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省级统筹范围内跨地市转入单位、跨省级统筹范围转入单位、分立或合并单位、事业改企业单位、社会保障代理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A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保局)进行参保登记。办理参保登记后,按照《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规定,到市地税局进行缴费登记。

(二)参保登记

1、申请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携带《A市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等证件资料,到市人保局业务大厅“社会保险登记”窗口申请参保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由参保单位填写,填写“单位类型”、“经济类型”、“隶属关系”等项目时,应按国家规定的代码表填写,填写后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从原参保单位分户重新立户的单位登记时,需提供在职职工管理处核准的《A市参保单位分户立户申请表》(表2-1)。

2、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A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执业证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成建制转入的单位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介绍信和单位及参保人员相关信息。

3、审核

登记人员受理并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登记证件资料和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登记证件资料真实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给予登记,并确定单位类型(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其他)、缴费比例。

4、建立参保单位基本信息档案

登记人员在微机“单位登记主窗口”—“单位登记”操作窗口录入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建立参保单位基本信息档案。给定《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编号,在《社会保险登记表》

(表1-1)中加盖“经办人专用章”和“社会保险登记专用章”。

参保单位基本信息由下列项目组成:

(1)单位编号;

(2)单位名称;

(3)经济类型;

(4)单位地址;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7)营业执照种类、有效期限;

(8)经营范围;

(9)单位类型;

(10)隶属关系;

(11)所属行业;

(12)上级主管部门或总机构名称;

(13)参保单位专管员姓名、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

(14)邮政编码;

(15)开户银行、户名;

(16)银行帐号;

(17)参保日期;

(18)单位参保缴费状态;

(19)缴费比例(单位缴%、个人缴%);

(20)划入个人帐户比例(单位入%);

(21)统筹范围(省级);

(22)养老金发放形式。

5、参保开户

参保单位持加盖“社会保险登记专用章”的《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编号和《A市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表3-1),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单位参保开户手续。专管员受理并审核单位参保资料,确认单位经济类型(国有、集体、外资、私营、其他),录入《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和单位经济类型,复核单位信息,无误后确认,给定单位编号。

6、核发登记证

单位办理参保开户手续后,将《社会保险登记表》返回“社会保险登记”窗口,登记人员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交参保单位保管。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及发证说明

1、《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的编号是按统一规定的流水顺序给定的,进行变更登记时其编号不变。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发正本,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属分支机构,由总机构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发副本。

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一)参保单位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30日内到市人保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营业执照;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单位类型;

7、主管部门或总机构;

8、经济类型;

9、隶属关系;

10、开户银行及帐号;

11、参保单位专管员;

(二)变更登记

1、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单位携带《A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1-3)等证件资料,到市人保局业务大厅“社会保险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由变更单位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变更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后,携带《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到市地税局进行缴费变更登记。

2、办理变更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2)A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3)营业执照;

(4)工商变更登记表;

(5)社会保险登记证;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审核

登记人员受理并审核变更登记证件资料和变更事项,变更登记证件资料真实齐全,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给予变更登记。

4、变更单位登记信息

登记人员在《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1-3)中加盖“社会保险登记专用章”,在微机“单位登记主窗口”——“单位登记”操作窗口录入单位登记变更事项,复核无误后确认,单位原登记信息变更为新的登记信息。

5、重新核发登记证

单位变更登记后,凡《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项目发生变更的,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原编号不变,收回旧证,作废销毁。

三、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一)参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30日内到市人保局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1、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养老保险缴费义务的;

2、参保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3、参保单位跨统筹范围成建制转出的;

4、参保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

(二)注销登记

1、申请注销登记

注销单位携带《A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1-4)等证件资料,到市人保局业务大厅“社会保险登记”窗口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式二份),由注销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2、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2)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3)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

(4)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5)拖欠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还应提供市地税局开具的已结清养老保险欠费、滞纳金证明;

(6)有关部门批准转出证明。

3、办理停保及养老金转出手续

注销单位携带《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1-4)等资料,先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停保手续。在职职工管理处审核单位是否欠费,无欠费的,签署停保意见,并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转交社会保险登记处,作为注销登记凭证。

注销单位有离退休人员的,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办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转出手续。离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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