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整理汇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名词解释:
商法:调整市场经济中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干预而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
公法与私法
经济法包括: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环境保护法、资源法等。
商法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货物买卖法等。
▪商法属于私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别经济主体的利益为基础,调整平等主体的利益关系;
▪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或社会法,并兼有一些私法的特点。经济法的公法性体现在它的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超越个别经济主体利益的整体利益,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和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1.商人习惯法
欧洲中世纪:11~15世纪
地中海沿岸:意大利的佛罗伦萨(Florence )
商人行会组织:商人法庭
➢国际性:各国商人
➢自治性:商人法院
➢简易性:习惯约束规则
二、西方两大主要法律体系:大陆法系(成文法)和英美法系(判例法)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成文法系。大陆法,十三世纪形成于西欧,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它是在罗马法的原则和形式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
1.法律。各成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包括宪法、法典、法律、条例和司法解释等。
2.习惯。法国、意大利等国认为,习惯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法官必须援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但德国和瑞士把法律和习惯相提并论。
3.判例。原则上不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仅仅是对法律的注释,对日后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并无约束力。
4.学理。一般来说,学理不是法的渊源。但学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大陆法以制定法(statute law)/成文法(written law)为主要法律渊源,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它所采取的方法是运用几个大的法律范畴把各种法律规则分门别类归纳在一起。
大陆法系的特点
◆重视成文法的作用及其权威性
◆原则上不承认判例是法律的渊源,法官只能适用而不能创造法律。
◆诉讼中,法官只是起对法律的解释作用。
◆在法律的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用演绎法:法律条款与事实相联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共同”、“普遍”、“通行于全国”之意),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形成于英国,以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以后扩展到美国及其他过去曾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
“先例约束力原则”:法院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必须得到遵循,即对作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均具有约束力。
英美法系特点
◆判例法占重要地位:新案判决依据于旧案,有助于国家法律的稳定,减少随意性;
Overrule极少。
◆英美法系无系统性、逻辑性很强的法律分类:
➢普通法与衡平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民法与刑法
◆英美法系更重视程序法:辛普森杀妻案
◆法官地位很高:法官法(Judge-made law)
◆在法律的推理形式为归纳法:实质性事实
第二章:合同法1
债权概述: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给付为形式。
给付的形式有5种(债发生的根据)
1.合同:
广义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2. 侵权行为
3.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Eg:见义勇为
4.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5. 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不当得利之债中,给付是不当得利人应返还不当得利的行为;
无因管理之债中,给付是本人应偿付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
合同之债中,由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常常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都为给付。可以是不作为,即不为一定的行为,如债务人不得泄露技术秘密等。
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无权代理
1. 无权代理: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类型有:无合法授权行为、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2.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签订的合同通常是效力待定的。
3. 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因与本人有一定关系而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因而与他进行民事行为。
提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支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1.协议说。《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义务的一种合意。”
2.允诺说。在英美法中,一般认为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由法律给予救济,或者法律以某种方式承认,履行该允诺乃是一项义务。约束力、强制执行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大陆法系)
(1) 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民事法律行为(地位平等)
(2)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3) 合同是明确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经济目的)
(4) 合同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法律约束)
(一)诚实信用原则
1.当事人要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
➢忠于真相,不损人利己
➢不规避法律,遵守合同法
2. 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
突和矛盾:慎用解除权
3. 诚信原则具有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二)合同自由原则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享有权利、负有义务作为分类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作为分类标准,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合同的内容:各项意思表示(条款)
合同的一般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