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病退、评残管理办法及残疾评定标准
部队病退标准
部队病退标准部队病退是指因疾病或伤残等原因,导致士兵无法继续服役,需要退出部队的情况。
部队病退标准是指根据士兵的身体状况和疾病情况,对其进行评定,确定是否符合病退条件的一系列标准。
部队病退标准的制定,对于维护军队的健康稳定,保障士兵的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部队病退标准主要包括身体状况评定和疾病情况评定两个方面。
身体状况评定主要是对士兵的身体素质、体格指标、生理功能等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其是否适合继续服役。
而疾病情况评定则是针对士兵患有的疾病或伤残情况进行评定,确定其是否达到病退的条件。
这两个方面的评定,是部队病退标准的核心内容,也是决定士兵是否能够病退的重要依据。
其次,部队病退标准的制定需要符合科学、合理、公正的原则。
科学是指部队病退标准应当建立在科学的医学依据之上,对士兵的身体状况和疾病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的评定,确保评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合理是指部队病退标准应当符合实际情况,考虑到军队的特殊性和士兵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的评定标准,既能保障军队的战斗力,又能保障士兵的身体健康。
公正是指部队病退标准的制定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对所有士兵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地进行评定,保障士兵的合法权益。
最后,部队病退标准的执行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确保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对于符合病退条件的士兵,应当及时安排其退出部队,并给予相应的医疗和抚恤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
对于不符合病退条件的士兵,应当进行合理的安置和调整,鼓励其继续为军队和国家做出贡献。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部队病退标准的宣传和解释,让广大官兵了解部队病退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使其在面临疾病或伤残时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综上所述,部队病退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军队的健康稳定,维护士兵的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只有科学、合理、公正地制定和执行部队病退标准,才能更好地保障军队和士兵的利益,维护军队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推动军队建设和发展迈上新的台阶。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伤残保险条例》和《军队伤残军人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军人因公残疾程度进行评定的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目的是为了合理确定军人因公致残的等级,从而为其提供相应的伤残保障和帮助。
一、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适用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其他符合规定的对象。
对于因公致残的军人,根据其残疾情况和对其日常生活、工作和社会参与的影响,进行残疾等级评定。
二、评定标准的内容。
1. 生活自理能力,评定残疾等级时,要综合考虑军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包括个人卫生、进食、穿衣、行走、上下楼梯等方面的情况。
根据军人在这些方面的实际情况,确定其生活自理能力的等级。
2. 劳动能力,评定残疾等级时,要综合考虑军人的劳动能力,包括工作、学习、生产等方面的情况。
根据军人在这些方面的实际情况,确定其劳动能力的等级。
3. 社会参与能力,评定残疾等级时,要综合考虑军人的社会参与能力,包括社交、娱乐、文化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根据军人在这些方面的实际情况,确定其社会参与能力的等级。
三、评定标准的程序。
1. 评定申请,军人因公致残后,应及时向所在部队或有关单位提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评定组织,由军队有关部门组织专业医疗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的专家组成评定组,对军人的残疾情况进行评定。
3. 评定结果,评定组根据军人的残疾情况,确定其残疾等级,并出具《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证明》。
四、评定标准的保障。
1. 伤残补助金,根据军人的残疾等级,给予相应的伤残补助金,用于改善军人的生活条件和医疗康复。
2. 就业安置,根据军人的残疾等级和个人意愿,提供相应的就业安置服务,帮助军人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
3. 医疗康复,根据军人的残疾等级,提供相应的医疗康复服务,包括康复训练、康复辅助器具等。
五、评定标准的监督和管理。
评定标准的实施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评定工作的公正、客观和科学。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2023简版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1. 引言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旨在对军人残疾程度进行评定和分类,以便为残疾军人提供相关的支持和福利。
本标准是在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包括残疾军人的评定范围、评定方法和评定等级。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内容。
2. 评定范围根据《军人残疾保障法》的规定,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适合于服现役军人、豫备役军人、退役军人以及其他与军籍有关的人员,包括国防力量、武装警察部队和国土安全部队。
3. 评定方法军人残疾等级的评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3.1 评定申请残疾军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向所在部队或者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身体检查和医疗证明文件。
3.2 专家评定评定机构将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评定。
评定专家包括军事医学专家、康复医学专家、心理辅导专家等。
评定过程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测量和测试。
3.3 评定结果评定机构根据评定专家的意见,综合申请人的身体和心理状况,对其进行评定。
评定结果将分为几个等级,具体等级标准将在后文详细描述。
4. 评定等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一级至五级。
每一个等级对应不同的残疾程度和福利待遇。
4.1 一级残疾一级残疾指残疾程度极高,生活彻底不能自理,丧失劳动能力,彻底依赖他人生活;或者具有严重的生理、心理缺陷,需要长期护理和医疗照应。
享受一级残疾军人的福利待遇。
4.2 二级残疾二级残疾指残疾程度高,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劳动能力严重丧失,部份依赖他人生活;或者具有重大的生理、心理缺陷,需要定期护理和长期医疗照应。
享受二级残疾军人的福利待遇。
4.3 三级残疾三级残疾指残疾程度中等,生活基本能自理,劳动能力部份丧失,需要一定程度的生活或者工作匡助;或者具有中等程度的生理、心理缺陷,需要间断性护理和医疗照应。
享受三级残疾军人的福利待遇。
4.4 四级残疾四级残疾指残疾程度较轻,生活能自理,劳动能力尚在一定程度上保持,需要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或者具有轻度的生理、心理缺陷,需要辅助治疗和康复服务。
军人病退、评残管理办法及残疾评定标准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因战因公致残 ,以及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因病致残,医疗期满后符 合评残申报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厉害关系人) 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 评残。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被评定为残疾
等级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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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鉴定审批 3、审批
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组织对医学鉴定 的有关情况,在被鉴定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进行公示,公示 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被鉴定人对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医学鉴定后的 15个工作日内,向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 卫生部门提出医学鉴定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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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基本程序
一、申 报
本人提出申请 准备材料
初审、公示、上报
二、鉴定审批
复核、鉴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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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 报 1、本人提出申请
1、本人提出申请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中级以上士官、患病医疗期满符合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的,可以向 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医学鉴定。
军人申请病退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残医学鉴定必须有两名旁证人员 予以证明并填写《军人申请病退评残医学鉴定审查 表》;
经初审后符合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条件的,现役军 官、文职干部由组织、干部、卫生部门,士兵由军 务、组织、卫生部门联合对申请人的身份、致残性 质、患病情况进行审查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 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通过后上报。
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将初审合
格的个人申请材料,按照联勤供应渠道,逐级审核
军人残疾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评定标准军人残疾评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所制定的,旨在为军人提供残疾评定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合理安排生活和工作。
军人残疾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评定对象范围。
军人残疾评定标准适用于现役军人、退役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
现役军人包括现役士兵、军官、文职人员等;退役军人指已经退出现役服役的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是指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因公殉职或者因公受伤致残的军人。
二、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评定标准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条例》和《军人伤残补助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评定标准主要包括身体残疾和精神残疾两个方面。
1. 身体残疾评定标准。
身体残疾评定标准主要根据军人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包括肢体功能障碍、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言语障碍、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消化功能障碍、泌尿生殖功能障碍等。
评定标准根据残疾程度分为一级至十级,其中一级为轻度残疾,十级为重度残疾。
2. 精神残疾评定标准。
精神残疾评定标准主要根据军人的心理和行为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包括智力障碍、精神障碍、神经症、心境障碍等。
评定标准同样根据残疾程度分为一级至十级。
三、评定程序。
军人残疾评定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初步审查、专家评定、复核等环节。
军人可以向当地军人保险机构或军人伤残鉴定委员会提出残疾评定申请,经过初步审查后,由专家进行评定,最终经过复核确认残疾等级。
四、评定效果。
军人残疾评定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享受相关政策和待遇方面。
根据残疾等级,军人可以享受相应的伤残抚恤金、残疾军人就业安置、康复服务、医疗保障等政策和待遇。
五、注意事项。
在进行军人残疾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评定标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评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评定结果的公正和客观。
其次是评定结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评定过程中要尽快出具评定结果,确保军人能够及时享受相关政策和待遇。
最后是评定结果的可复核性,军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时,有权申请复核,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依照《军人抚恤厚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阻碍、心理阻碍和对医疗护理依靠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此中,1-6级同时合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拥有以下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整丧失,其余器官不可以代偿,存在特别医疗依靠和完整护理依靠的,为一级:植物状态;深重度智能减退;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重度运动阻碍;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整丧失;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整丧失;浑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双眼球摘除;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禁止;(二)拥有以下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别医疗依靠和大部分护理依靠的,为二级:重度智能减退;1.后组颅神经两侧完整麻痹;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器质性精神阻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交际能力仍基本丧失;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整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整丧失;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整丧失;浑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三)拥有以下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别医疗依靠和部分护理依靠的,为三级:中度运动阻碍;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四肢深感觉丧失;后组颅神经两侧不完整麻痹,或单侧完整麻痹;器质性精神阻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生活、劳动和交际能力大部分丧失或有危险、激动行为;(四)拥有以下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阻碍或并发症,存在特别医疗依靠和小部分护理依靠的,为四级:1.中度智能减退;重度癫痫;完整混杂性失语或完整性感觉性失语;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单肢瘫肌力2级;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不可以维修;二肢深感觉丧失;(五)拥有以下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显然畸形,有较重功能阻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靠的,为五级:完整运动性或不完整性感觉性失语;完整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四肢瘫肌力4级;单肢瘫肌力3级;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后组颅神经单侧不完整麻痹;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六)拥有以下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显然畸形,有中度功能阻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靠的,为六级:轻度智能减退;中度癫痫;1.轻度运动阻碍;三肢瘫肌力4级;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脊髓空洞症;象限盲或偏盲;(七)拥有以下残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阻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靠的,为七级:不完整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或不完整性运动性失语;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骨盆骨折致产道狭小(50岁以下未育者);(八)拥有以下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显然异样,有轻度功能阻碍,存在一般医疗依靠的,为八级:轻度癫痫;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颅骨缺损≥25c㎡;脑叶切除术后;(九)拥有以下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显然异样,有轻度功能阻碍的,为九级:颅骨缺损9cm2~24c㎡;一手食指两节缺失;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一足拇趾末节缺失;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跟骨、距骨骨折;(十)拥有以下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样,有轻度功能阻碍的,为十级:脑外伤半年后有发生性头痛伴脑电图异样(3次以上);脑外伤后,边沿智能;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9c㎡或颅骨缺损≥9c㎡行颅骨维修术后;颅内异物;浑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1.面部瘢痕>2%;。
军人残疾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评定标准军人残疾评定标准是为了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对军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评定,确保他们能够得到相应的医疗和生活补助。
军人残疾评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军队政策制定的,具有权威性和科学性。
下面将详细介绍军人残疾评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军人残疾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评定对象,即哪些人可以进行残疾评定;二是评定标准,即按照什么标准进行残疾评定。
评定对象一般包括现役军人、退役军人以及因公牺牲的军人。
评定标准主要包括身体功能障碍的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以及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评定标准。
其次,军人残疾评定标准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身体功能障碍的程度评定,包括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等方面的评定。
其次是生活自理能力评定,包括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社会生活自理能力等方面的评定。
再次是劳动能力评定,包括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评定。
最后是社会适应能力评定,包括社会交往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心理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评定。
最后,军人残疾评定标准的实施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评定工作一般由军队医院或者相关医疗机构进行,评定结果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和确认。
评定标准的具体内容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军队政策。
同时,对于评定结果不满意的军人,应当有申诉和复核的渠道,保障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军人残疾评定标准是为了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军人残疾评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对于军人的身体健康和生活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得到充分重视和严格执行。
希望相关部门和机构能够加强对军人残疾评定标准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军人对评定标准的认识和理解,确保评定工作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同时,也希望广大军人能够珍惜自己的身体健康,加强锻炼,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为国家和人民作出更大的贡献。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1.引言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是为了准确评定军人伤残程度,科学确定伤残等级,为军人提供相应的待遇和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
根据《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条例》的要求,本标准制订了军人残疾等级的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
2.评定标准2.1 评定等级定义根据残疾程度和对军人生活及工作的影响,军人残疾等级分为五个等级:一级至五级。
其中,一级表示最轻度,五级表示最重度。
2.2 评定指标评定军人残疾等级应综合考虑以下指标:体格功能:包括肢体活动功能、感官功能等。
心理功能:包括认知功能、情感功能等。
社会功能:包括生活自理、劳动能力等。
2.3 残疾等级划定标准根据评定指标和实际情况,军人残疾等级划定标准如下:一级:伤残程度轻微,不影响军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二级:伤残程度轻度,对军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有轻微的影响。
三级:伤残程度中度,对军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有一定的影响。
四级:伤残程度重度,对军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有较大的影响。
五级:伤残程度极重度,对军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有非常严重的影响。
3.评定程序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程序如下:3.1 申请评定军人或其代理申请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时,应向军队有关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3.2 评定组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由评定组负责,评定组应由医学专家、心理学专家和社会工作者组成。
3.3 评定过程评定组根据评定标准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体格功能、心理功能和社会功能的评估。
评估结果以评定报告的形式呈现。
3.4 评定结果评定结果由评定组提交给军队有关机构,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军人的残疾等级。
4.评定报告评定报告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评定指标的评估结果评定组的意见和结论评定组成员签字和盖章5.评定结果的使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确定军人享受相应待遇和保障的依据,应及时提供给有关机构和部门,并纳入个人档案。
6.评定标准的调整与修改根据军人伤残等级评定工作的实践和发展需要,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并经上级军队有关机构批准后实施。
军人评残等级标准
军人评残等级标准摘要:一、军人评残等级标准概述二、军人评残等级具体标准1.一级伤残2.二级伤残3.三级伤残4.四级伤残5.五级伤残6.六级伤残7.七级伤残8.八级伤残9.九级伤残10.十级伤残三、评残程序及注意事项正文:一、军人评残等级标准概述军人评残等级标准是对我国军人因战、因公受伤致残程度的划分,旨在保障伤残军人合法权益,体现国家对军人英勇奉献的关爱。
评残等级标准根据军人伤残程度分为十个等级,从一级到十级,伤残程度逐渐减轻。
二、军人评残等级具体标准1.一级伤残: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一级伤残:(1)丧失生命器官全部功能;(2)丧失生命器官大部分功能,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3)身体结构严重损伤,器官功能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和工作受到严重影响。
2.二级伤残: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二级伤残:(1)丧失生命器官部分功能;(2)身体结构严重损伤,器官功能部分丧失,日常生活和工作受到较严重影响。
3.三级伤残: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三级伤残:(1)身体结构损伤,器官功能部分丧失;(2)日常生活和工作受到一定影响。
4.四级伤残: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四级伤残:(1)身体结构损伤;(2)器官功能轻度损害;(3)日常生活和工作受到一定影响。
5.五级伤残: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五级伤残:(1)身体结构损伤;(2)器官功能轻度损害;(3)日常生活受到一定影响。
6.六级伤残: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六级伤残:(1)身体结构损伤;(2)器官功能轻度损害;(3)日常生活受到一定影响。
7.七级伤残: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七级伤残:(1)身体结构损伤;(2)器官功能轻度损害;(3)日常生活受到一定影响。
8.八级伤残: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八级伤残:(1)身体结构损伤;(2)器官功能轻度损害;(3)日常生活受到一定影响。
军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
军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军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是根据《军人伤残评定标准》(GB/T 23938-2009)的规定,对军人因公残疾进行评定的依据。
根据这一标准,军人残疾评定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残疾程度和生活能力。
下面将详细介绍各个等级的评定标准。
一级残疾,指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全天候照料生活的重度残疾人。
包括但不限于双目失明、双耳失聪、四肢瘫痪等。
二级残疾,指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部分照料生活的中度残疾人。
包括但不限于单目失明、单耳失聪、单侧肢体残疾等。
三级残疾,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生活自理能力较强的轻度残疾人。
包括但不限于轻度肢体残疾、轻度听力障碍、轻度视力障碍等。
四级残疾,指基本不丧失劳动能力,但需要适当的康复和辅助的残疾人。
包括但不限于肢体功能障碍、听力和视力功能障碍等。
五级残疾,指残疾程度轻微,生活和劳动能力基本正常的残疾人。
包括但不限于轻度智力障碍、轻度精神障碍等。
六级至十级残疾,指残疾程度极轻微,对生活和劳动能力影响较小的残疾人。
这一级别的残疾通常不需要特殊的康复和辅助。
根据以上标准,军人残疾评定等级是根据残疾人的生活和劳动能力来评定的,不同的等级对应不同的残疾程度和需求。
评定等级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军人获得相应的康复和救助,使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重建信心,重新树立生活目标。
在进行残疾评定时,评定机构需要充分了解军人的病史、伤残情况和生活能力,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定。
评定结果将直接影响军人的康复和救助政策,因此评定工作必须慎重、细致、科学。
总之,军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是为了帮助军人获得相应的康复和救助,促进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重建信心,重新树立生活目标。
评定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性。
希望评定机构和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一工作,为军人的康复和救助提供更好的服务。
退役士兵评残标准
退役士兵评残标准
一、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退役士兵的残疾等级由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残疾情况鉴定确定。
残疾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其中一级至四级为重度残疾。
二、评残程序
1.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受理申请的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报送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 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 审批通过后,申请人领取《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并到指定医院进行残疾情况鉴定。
5. 鉴定医院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对申请人进行残疾等级评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6. 申请人将鉴定意见报送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颁发《残疾军人证》。
三、评残依据
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3. 申请人提供的病历、医学证明、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4. 鉴定医院出具的残疾等级评定意见。
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残疾类别
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退役士兵的残疾类别分为以下几种:
1. 肢体残疾:包括截肢、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运动障碍等。
2. 听力残疾:包括耳聋、听力减退等。
3. 视力残疾:包括视力减退、失明等。
4. 智力残疾:包括智力发育不全、智力低下等。
5. 精神残疾:包括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等。
6. 多重残疾:同时存在上述两种及以上的残疾类别。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本月修正简版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1. 引言本文档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旨在为军队对残疾人士进行等级评定提供参考依据。
本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军人残疾人士的权益,提供公正、客观、科学的评定方法,为军人残疾福利制度的健全发展提供支持。
2. 背景随着军事技术和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军队面临越来越多的残疾人员。
为了合理分配资源,确保残疾人士能够得到适当的照顾和帮助,制定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本标准的制定参考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军队内部管理文件,并充分考虑了军事特殊性和残疾人的个体差异。
3. 评定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军队内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
评定范围包括身体残疾、听力残疾、视力残疾和智力残疾。
4. 评定标准4.1 身体残疾评定标准- 等级一:丧失双下肢或双下肢完全丧失行走功能;- 等级二:丧失双下肢或双下肢完全丧失行走功能的程度轻于等级一;- 等级三:丧失单下肢或单下肢完全丧失行走功能;- 等级四:丧失肢体部分功能,但不影响行走;- 等级五:肢体机能损伤,但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
4.2 听力残疾评定标准- 等级一:双耳全聋;- 等级二:单耳聋或双耳听力损失达到一定程度;- 等级三:单耳听力损失轻于等级二。
4.3 视力残疾评定标准- 等级一:双眼完全失明;- 等级二:双眼视力损失达到一定程度;- 等级三:单眼失明。
4.4 智力残疾评定标准- 等级一:智力严重受损,完全失去独立生活能力;- 等级二:智力较重受损,生活自理能力受限;- 等级三:智力受损,但能完成基本生活自理。
5. 评定程序5.1 评定申请军队内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由相关机构负责受理申请。
5.2 评定组成评定组成由相关专家组成,包括医生、听力学家、眼科医生和心理学家等。
5.3 评定方法评定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体检结果进行,具体评定细则由相关专家根据标准制定。
5.4 结果通知评定结果将由评定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附上评定理由和申诉流程。
军队病退的28种病种及标准明细
军队病退的28种病种及标准明细军队病退是指军人因患有特定的疾病或遭受特定的伤残,无法继续服役而被迫退役的情况。
军队病退病种及标准明细主要包括以下28种疾病和伤残:1.类风湿关节炎:活动性关节炎,多关节受累,并伴有疲乏、体重减轻等症状。
2.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反复发作的肝炎,依据相关标准进行诊断。
3.肺结核:活动性肺结核或近期曾经有活动性结核病史者。
4.精神分裂症:明显精神分裂,有明确的诊断证据。
5.白血病:包括急性淋巴细胞性、急性髓系白血病等。
6.恶性淋巴瘤:明确诊断的淋巴瘤患者。
7.肾功能衰竭:慢性肾功能衰竭,并且需要透析治疗。
8.重型再障:反复发作的肺部感染,导致肺功能明显受损。
9.白血病:包括急性淋巴细胞性、急性髓系白血病等。
10.高位、半高位截肢:丧失关节功能,对日常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11.脑震荡后遗症:发生头部外伤导致的功能障碍,如认知障碍、头痛、眩晕等。
12.肝脏萎缩:肝脏明显萎缩,影响肝功能的正常发挥。
13.白血病:包括急性淋巴细胞性、急性髓系白血病等。
14.重度心功能不全:心功能明显下降,丧失维持军事任务所需的有效心功能。
15.严重溃疡性结肠炎:频繁发作、表现为剧烈腹痛、腹泻等。
16.脑中风后遗症:脑部发生中风后遗症,如言语不清、肢体活动不便等。
17.重度白血病:临床表现为全血细胞减少、出血、感染等症状的疾病。
18.重度肺结核:明确病理学诊断,导致肺功能严重受损。
19.严重焦虑抑郁障碍:需要长期治疗的严重精神疾病。
20.严重自闭症:丧失语言能力,严重影响生活及工作等。
21.严重白血病:临床表现为全血细胞减少、出血、感染等严重症状。
22.双下肢关节严重畸形:双下肢关节出现严重畸形,严重影响运动能力。
23.白血病:包括急性淋巴细胞性、急性髓系白血病等。
24.严重肝脏病变:严重肝功能损害,丧失参军所需的肝功能。
25.重度糖尿病:频繁需要胰岛素治疗的糖尿病患者。
26.终末期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患者,需进行透析或器官移植治疗。
最新的军人病退标准!
最新的军人病退标准!不少战友咨询过“我这种情况可以办理病退吗?”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最新的军人病退标准。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后卫[2011]844号):军人因病医疗期满,经医学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评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1.神经系统疾病经治疗后遗留肢体瘫痪(单肢瘫痪肌力≤2级、双肢瘫痪肌力≤3级、截瘫)、球麻痹、眼球严重运动障碍、永久性轻度以上智能减退、失语、失用、失读、失写或膀胱直肠功能障碍;2.中度癫痫,病史及系统治疗≥2年,每年仍发作≥3次,且至少两家三甲医院各有1次脑电图检查(癫痫波)支持癫痫诊断;3.经正规治疗≥1年,疗效欠佳的重症肌无力、特发性炎性肌病;4.多发性硬化及其它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轻度以上神经功能缺损;5.神经遗传及变性疾病,导致轻度以上神经功能缺损;6.肌张力异常性疾病导致中度以上运动障碍;7.器质性精神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1次;8.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妄想性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2次,仍有部分精神症状,如:幻觉、妄想、情感淡漠、意志减退、抑郁消极等;9.躁狂发作、复发性抑郁障碍、难治性强迫症、创伤后应激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3次,仍有部分精神症状如抑郁消极、强迫、回避等;10.其他精神障碍,病程≥3年,经系统治疗≥4次,仍有部分精神症状;11.器质性心血管疾病,长期(≥2年)心功能≥3级或EF≤45%;12.冠心病介入治疗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心功能≥2级;13.高血压病伴心、脑、肾2个脏器以上中度损害;14.夹层动脉瘤、真性主动脉瘤(直径≥5cm);15.外周血管疾病引起的血管狭窄≥70%导致相应脏器功能障碍;16.各种严重心律失常经治疗无效或需安装永久性人工心脏起搏器;17.呼吸系统疾病导致呼吸困难Ⅱ级以上;18. 创伤或胸部手术后合并呼吸困难Ⅱ级以上;19.支气管扩张感染伴反复咯血(每年≥3次,咳血量≥30ml);20.耐多药肺结核,无法治愈,痰结核分枝杆菌持续阳性;21.肺叶切除≥2叶;22.支气管胸膜瘘,经1年以上系统治疗不愈;23.气管、支气管支架植入术后;24.不可逆的食管严重狭窄,仅能进半流食;25.食管大部切除;26.反复发生的难以治愈的消化道出血,并有中度以上贫血;27.中度以上炎症性肠病;28.腹腔结核或其它原因引起的广泛肠粘连导致反复发作的肠梗阻;29.肝硬化失代偿期;30.肝硬化代偿期伴食管、胃底经脉曲张或伴脾功能亢进;31.慢性肝脏疾病,经肝活检证实组织学改变≥G3/S3;32.慢性胰腺炎反复急性发作且伴有严重的消化功能障碍;33.胃切除≥2/3;34.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150-200cm,回盲部保留;35.全结肠切除或肛门切除;36.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轻度以上肝功能损害;37.永久性胃、肠造瘘;38.胰十二指肠切除术后;39.血栓闭塞性脉管炎;40.消化道安装永久性人工支架术后;41.腹壁全层缺损≥1/3;42.各种原因引起慢性肾功能衰竭;43.慢性肾脏病持续或反复发作1年以上,肾穿刺活检明确病理诊断,24小时尿蛋白定量≥1克或伴有肾性高血压,需长期服药治疗;44.先天性多囊肾继发肾性高血压及肾功能不全;45.膀胱永久性造瘘;46.神经原性膀胱;47.膀胱全切术后;48.一侧肾切除伴对侧肾功能损害;49.完全性中枢性尿崩症;50.2个或以上主要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损害;51.垂体瘤、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有手术禁忌症或术后复发;52.内分泌、代谢疾病合并心、脑、肾、肺、肝一个以上主要器官功能损害,达不到完全失代偿期;53.糖尿病合并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或足坏疽或截趾;54.双侧肾上腺缺损;55.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56.内分泌浸润性突眼(三级以上);57.肾上腺功能性肿瘤或增生(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无法手术或术后复发;58.原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术后伴中度骨质疏松;59.甲状旁腺功能低下;60.骨质重度疏松症;61.重度子宫内膜异位症术后复发≥3次,治疗无效;62.面部瘢痕面积≥40%或中度颜面毁容;63.手部瘢痕畸形,功能大部分丧失;64.会阴、肛门瘢痕,无法修复,影响排便功能;65.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66.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RAEB);6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RAEB除外),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血小板低于20×10的9次方/L ,需要长期治疗;68.中性粒细胞缺乏,且白细胞低于2×10的9次方/L,依赖长期药物治疗;69.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需药物维持治疗;7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纯红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要长期治疗);71.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溶血性贫血(频繁发作、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要长期治疗);72.不能治愈的POEMS综合征;73.血小板持续减少(≤30×109/L)伴有反复出血倾向;74.特发性骨髓纤维化(需要长期治疗,血红蛋白持续低于70g/L,血小板≤50×10的9次方/L);75.各种血液病同基因或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未达到持续完全缓解的;76.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经治疗后病情进展;77.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经治疗后病情进展;78.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反复发作≥3次;79.继发性凝血因子缺乏,需要长期治疗;80.多中心性Castleman病;81.双耳感音神经性耳聋,病程1年以上,较好耳听力损失≥90dBHL;82.严重的前庭周围疾病,一侧前庭功能异常1年以上且不能代偿(睁眼不能行走、双足不能并立);83.口腔颌面部、咽喉部或食管的创伤或疾病导致吞咽功能障碍,经系统治疗1年以上不能治愈;84.喉气管狭窄、喉返神经受损,经系统治疗1年以上仍有Ⅱ度以上呼吸困难的;85.气管切开需终生带管的;86.气管食管瘘,治疗1年以上不愈;8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5或双眼矫正视力≤0.3;88.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89.一侧眼球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5;90.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91.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92.上唇或下唇缺损≥1/2;93.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94.舌缺损>全舌1/3;95.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且张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1cm;96.面肌痉挛,经治疗两年无效;97.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区X线平片Ⅲ期改变;98.强直性脊柱炎或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X线平片或CT片提示有脊柱竹节样改变或髋关节受累;99.弥漫性结缔组织病、系统性血管炎伴有重要器官不可逆转的功能损害;100.大关节骨缺血性坏死或人工关节置换术后(肩、肘、髋、膝、踝);101.脊柱疾病导致肢体肌力≤4级伴大小便功能障碍或性功能障碍;102.四肢骨折不愈合或伴有严重感染,病程≥1年;103.红皮病,经治疗1年以上,皮损面积≥80%体表面积;104.关节型银屑病三个以上关节区X线平片Ⅲ期改变或挛缩变形;105.器官移植术后;106.各种恶性肿瘤(原位癌除外);107.各种反复复发的良性肿瘤(≥3次)合并功能障碍;108.AIDS接受HAART治疗,病情不能控制者;HIV感染并出现临床症状(发病)或CD4数《500*10的6次方/L;109.慢性血吸虫病伴有门脉高压表现;110.乙脑、结核性脑膜炎治疗半年以上遗留严重后遗症;111.其它非因战、因公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四级以上残情的。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对军人因战斗、训练等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程度的评定标准,是保障军人权益、落实军人优抚政策的重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条例》和《军人伤残保险条例》,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包括了具体的评定项目和评定标准,旨在科学、公正地评定军人的残疾等级,为军人提供相应的优抚待遇和服务。
首先,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评定项目,身体功能障碍、精神功能障碍、残疾程度等级划分。
身体功能障碍包括了肢体功能障碍、视觉功能障碍、听觉功能障碍、言语功能障碍等项目,每个项目都有具体的评定标准和评定要求。
精神功能障碍主要包括了智力障碍、心理障碍等项目,同样也有具体的评定标准和评定要求。
残疾程度等级划分是根据军人残疾程度的不同,将残疾等级划分为一至四级,不同等级对应着不同的优抚待遇和服务。
这些评定项目和评定标准的确定,是为了全面、准确地评定军人的残疾等级,确保军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非常重要。
科学性是指评定标准和评定项目必须符合医学、康复学的最新成果和标准,能够客观、全面地反映军人的残疾程度。
公正性是指评定过程必须公开、公平、公正,评定结果必须真实可信,不能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只有科学和公正的评定标准,才能够保证军人的残疾等级评定结果真实可信,为军人提供应有的优抚待遇和服务。
最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落实是非常重要的。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落实,不仅需要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定,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申诉机制,确保评定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军人的康复和帮扶工作,为军人提供全方位的优抚服务,让他们能够得到更好的康复和生活保障。
综上所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军人优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军人权益的重要依据。
评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以及评定结果的落实,都是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军人评残标准
军人评残标准军人评残标准是指对于因公残疾的军人进行评定残疾等级和确定残疾军人的政策和程序。
军人评残标准的制定,对于军人的生活和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对军人的一种尊重和保障。
下面我们将就军人评残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
首先,军人评残标准的制定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的。
根据《军人保险条例》和《军人保险实施办法》,军人评残标准主要包括了残疾等级的划分和评定程序的规定。
对于残疾等级的划分,通常分为一级至四级,不同的等级对应不同的残疾程度和相应的补助标准。
评定程序包括了军人残疾评定委员会的组建和评定流程的规定,确保评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科学。
其次,军人评残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了身体残疾和精神残疾两个方面。
身体残疾主要包括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等,而精神残疾则包括精神疾病、智力残疾等。
针对不同的残疾类型,评定标准和评定方法也各有不同,需要评定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此外,军人评残标准的执行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要求。
评定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定人员要保持客观、公正、严谨的态度,不受任何非专业因素的影响。
评定结果应当及时向军人本人和相关部门通报,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待遇和保障。
最后,军人评残标准的不断完善和更新也是非常重要的。
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残疾评定的标准和方法也需要不断地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军人保障需求。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评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为军人评残工作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综上所述,军人评残标准是对因公残疾的军人进行评定残疾等级和确定残疾军人的政策和程序,其制定和执行对于军人的生活和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当充分重视军人评残工作,加强对评定标准和方法的研究和完善,确保评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科学,为军人的健康和福祉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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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二、鉴定审批
3、审批
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组织对医学鉴定 的有关情况,在被鉴定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进行公示,公示 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被鉴定人对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医学鉴定后的 15个工作日内,向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 卫生部门提出医学鉴定复议申请。 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将会对复议申请进 行审查,确有必要复议的,逐级上报至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 (联勤)机关卫生部门。 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将会在收到复议 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书面 答复申请复议人员。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总后勤 部卫生部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对公示事项无异议的,军级单位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将审批初 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的残疾等级,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军人证》。
一、申
报
2、准备材料
(1)《军人申请病退评残医学鉴定审查表》 (2)《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或者《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3)个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6张 (4)加盖经治医院病案室和医务部(处)公章的病案首 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节、相关检查结果及后 续治疗病历(近半年内)等材料复印件。 因医疗事故致残的,还需要提交军队或者地方负责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因交通事故致残的,还需要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另外还需所在单位后勤 (联勤)机关财务部门提供的《军人伤(病)残保险备案 登记表》复印件。
二、鉴定审批
2、鉴定
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抽组 专家组,采取集中方式,在指定医院实施病退和 评残医学鉴定工作。医学鉴定时间一般安排在每 年8月份至10月份实施。 军人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采取集中组织辅助检查 、专家现场体检、集中研究决定、现场出具意见 的方法实施。 军人所在单位将组织申请鉴定人员按照要求参加 鉴定。军人病情严重确实不能到达鉴定现场的, 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必须出具证明,并指定人 员代为陈述情况;其他不参加现场鉴定的,视为 自动放弃医学鉴定。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基本程序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基本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
一、申
报
准备材料 初审、公示、上报
二、鉴定审批
复核、鉴定、审批
一、申
报
1、本人提出申请
1、本人提出申请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中级以上士官、患病医疗期满符合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的,可以向 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医学鉴定。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因战因公致残 ,以及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因病致残,医疗期满后符 合评残申报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厉害关系人) 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 评残。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被评定为残疾 等级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 况明显不符,本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 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军人病退、评残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和因 战因公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2011年由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布了《军人 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和因战因公因病致 残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评定管理办法》是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 学鉴定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评定的基本依 据,适用于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 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医学鉴定,以及现役军官、 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因战因公致残和初 级士官、义务兵、学员因病致残的残疾等级评定。
二、鉴定审批
1、复核
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在医 学鉴定工作开始前,将会会同同级机关军务、组 织、干部、财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不齐全、填写不规范的申报材料,将会被退 回本人所在单位,等补充完善后再重新申报。 内容不真实或者明显不符合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 标准的,取消其参加医学鉴定资格。
《评定管理办法》第十条:军级单位后勤机关部门卫生部 门在军人病退医学鉴定和评残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 责: (一)负责本单位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的评残审批工 作; (二)负责本单位军人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材料的审查和 申报工作; (三)组织协调本单位军人参加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 (四)协调处理本单位军人病退医学鉴定和评残管理工作 中的有关问题;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一、申
报
3、初审公示上报
军人申请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必须有两名旁证人员 予以证明并填写《军人申请病退评残医学鉴定审查 表》; 经初审后符合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条件的,现役军 官、文职干部由组织、干部、卫生部门,士兵由军 务、组织、卫生部门联合对申请人的身份、致残性 质、患病情况进行审查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 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通过后上报。 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将初审合 格的个人申请材料,按照联勤供应渠道,逐级审核 上报至军区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
《评定管理办法》第八条: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在军人病 退医学鉴定和评残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本战区军人病退医学鉴定和评残管理规章制 度; (二)指导监督本战区军人病退医学鉴定和评残管理工 作; (三)负责战区内军队单位军人的病退医学鉴定工作。 (四)负责战区内军级以上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 中级以上士官以及本军区直属师级以下单位的军人的评 残工作; (五)统计、上报本战区军人病退医学鉴定和评残管理 工作情况; (六)协调处理本战军人病退医学鉴定和评残管理工作 中的有关问题;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