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资储备局直属处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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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指南》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指南》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18.05.04•【文号】国粮办发〔2018〕129号•【施行日期】2018.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指南》的通知国粮办发〔2018〕129号各司局、各储备物资管理局(办事处)、直属单位、联系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局制度建设质量,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及管理工作,制定了《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指南》,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代章)2018年5月4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指南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起草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适用本指南。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的其他以我局或局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政策文件,按照要求应当开展合法性审查的,参照适用本指南。

各司局起草的拟提请以国务院或国办名义印发的文件,或按国办要求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文件,应当对文件的合法性进行自查,并在文件送审稿完成全部征求意见、局内会签等程序之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之前,送政策法规审核部门,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拟提请以国务院或国办名义印发的文件加强合法性审查的通知》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界定(一)规章本指南所称规章,是指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形式印发,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征集2023年国家物资储备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征集2023年国家物资储备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征集2023年国家物资储备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3.08.02•【文号】•【施行日期】2023.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征集2023年国家物资储备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各司局、直属单位、联系单位,各垂直管理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标准引领,服务保障国家物资储备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国粮发规〔2021〕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征集2023年国家物资储备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重点聚焦数字化、储备管理、应急物资储备、验收保管、安全生产等领域开展立项工作,进一步健全物资储备标准体系。

二、申报重点一是数字化方面。

重点支持储备各环节数据贯通、数字化监管等标准研制。

二是储备管理方面。

重点支持储备物资轮换、高效物流和物资仓储科技、设施应用等标准研制。

三是应急物资储备方面。

重点支持应急物资包装、码垛、出入库等标准研制。

四是验收保管方面。

重点支持物资验收、保管等标准研制。

五是安全生产方面。

重点支持在现有物资储备安全生产标准基础上,进一步促进物资储备安全能力提升的标准研制。

三、申报要求(一)申报单位应加强统筹和审核把关,科学合理确定申报的项目名称、范围、完成时间等。

申报的项目不得与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交叉或矛盾。

每个单位申报标准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项。

对于牵头承担在研物资储备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3项及以上,或有2项及以上未按期完成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再牵头申报新的标准项目。

(二)申报的项目应具备扎实的前期科研基础,在行业内普遍得到认可,标准制修订时机成熟。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1.14•【文号】国粮发规〔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发规〔202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各司局、直属单位、联系单位,各垂直管理局:《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30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第6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月14日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强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引领作用,推动粮食和物资储备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国家标准的拟订与行业标准的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检查,以及对相关团体标准的指导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机制,制定并实施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建立完善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体系,制定、组织实施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以及对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第四条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纳入粮食和物资储备事业发展规划,并保障所需必要经费。

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相关研究纳入粮食和物资储备科研计划,有关重要研究成果应当适时转化为粮食和物资储备相关标准。

第五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或开展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加强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立足实际,对接国际,转化国际先进标准,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国粮办发〔2021〕178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国粮办发〔2021〕178号各司局、直属单位、联系单位,各垂直管理局:为做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贯彻落实工作,经国家局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2021年6月30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清单一、强化主动公开,助力“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1.做好粮食和物资储备规划公开。

做好“十四五”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粮食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和人才、信息化发展等专项规划公开工作;归集整理和主动公开相关历史规划,充分展示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一张蓝图绘到底”的接续奋斗历程。

(规划建设司牵头,有关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做好粮食收购交易信息公开。

主动公开粮食收购制度文件,及时发布全国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收购价格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推动指导做好粮食市场化收购信息公开,持续提升为农为企服务水平。

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交易结果、主产区粮食收购进展、第四届中国粮食交易大会等信息公开。

(粮食储备司、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3.做好优质粮食工程信息公开。

及时公开新一轮优质粮食工程政策文件,集中发布粮食绿色仓储、粮食品种品质品牌、粮食质量追溯、粮食机械装备加工等“六大行动”有关信息。

(规划建设司牵头,有关司局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主动公开优质粮食工程重点示范企业信贷支持信息。

中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关于牢记初心使命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两决定一意见”的通知

中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关于牢记初心使命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两决定一意见”的通知

中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关于牢记初心使命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两决定一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19.04.25•【文号】国粮党字〔2019〕29号•【施行日期】2019.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关于牢记初心使命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两决定一意见”的通知国粮党字〔2019〕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司局、直属单位、联系单位,各垂直管理局: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在全党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2019年是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加快推进深化改革转型发展年”,推动粮食和物资储备改革发展的使命光荣、任务艰巨。

为进一步凝聚共识行动,引导激励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敢于担当、善谋实干、锐意进取,国家局党组研究确定,将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两决定一意见”作为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认真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自选动作和实践载体,聚焦主题,纵深推进,务求取得实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明确目的意义。

立足新时代新职能新形势,国家局党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研究出台“两决定一意见”。

以“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的决定”明确方向、理清路径,以“加强安全稳定廉政的决定”压实责任、划定底线,以“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树立导向、提供保障,在全系统形成了高度共识和良好反响,激发了热情干劲,推动了改革发展。

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两决定一意见”引向深入,是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体现;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底线思维,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战略应急物资储备安全的重要方式。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绿色储粮标准化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绿色储粮标准化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绿色储粮标准化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2.01.14•【文号】国粮办标〔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标准化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绿色储粮标准化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国粮办标〔2022〕17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强化绿色导向、标准引领和质量安全监管”和“开展粮食节约行动”等重大决策,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粮食节约行动方案》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绿色储粮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标〔2021〕207号),我局有关司局单位组织开展了绿色储粮标准化试点征集和评审工作。

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推荐,专家评审,并在我局网站公示等程序,确定中央储备粮秦皇岛直属库有限公司、北京市京粮潞河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大杜社粮库等59家粮食储备企业为绿色储粮标准化试点单位,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28家单位为指导单位,现予公布(见附件1)。

试点单位要在三年的试点周期内,结合粮食储藏、仓储设施建设改造和储粮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技术工艺升级、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等工作实践,积极采用绿色储粮标准,加强绿色储粮技术应用、创新研发与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衔接,促进绿色储粮标准体系建立和完善,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绿色储粮典型经验和工作模式,促进“粮食绿色仓储提升行动”实施。

对试点期间发生粮食储存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或被举报查实存在其他违规事项的,一律取消试点任务资格。

指导单位要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指导试点单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带动多方投入,切实加强督促和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的通知-财工字[1998]7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的通知-财工字[1998]7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的通知(财工字[1998]73号1998年4月10日)国家物资储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储备物资管理局,国家物资储备局天津、上海、浙江、深圳办事处,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家储备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对物资储备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物资储备系统的实际,我部研究制定了《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物资储备资金(以下简称:储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家物资储备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对储备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物资储备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储备资金是专项用于国家物资储备,以实物形态和货币形态表现的中央财政资金。

委托国家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代为管理。

第三条储备资金管理的原则是:(一)集中控制、分级管理和核算的原则。

国家局负责储备资金的集中控制与整体管理和核算,下达储备资金运用计划。

各储备物资管理局(办事处)、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储备单位)负责执行国家局下达的储备资金运用计划,具体管理和核算储备资金。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

未经财政部批准,储备资金不准挪作他用。

(三)收支统一核算的原则。

储备资金的收支统一以储备基金的变动进行反映和核算。

储备基金是指资产减负债后的净资产。

(四)收付实现制的原则。

储备资金在运动过程中,其帐务处理以资金的实际收、付来确定本期的收益和费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第三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起草全国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

研究提出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规划、国家储备品种目录的建议。

根据国家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组织实施国家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三)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储备,负责中央储备粮棉行政管理。

监测国际国内粮食和战略物资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承担全国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承担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四)拟订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国家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五)根据国家储备总体发展规划,统一负责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拟订国家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施国家投资项目。

(六)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粮油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粮油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粮油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2.05.25•【文号】国粮办执法〔2022〕144号•【施行日期】2022.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粮油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执法〔2022〕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各垂直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号)、《关于切实做好2022年夏季粮油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粮〔2022〕93号)等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国家粮食收储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收购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做好2022年粮油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辖区内从事粮油收购活动的各类主体(含确定政策性收储库点的管理单位、粮食企业和库点)。

其中,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和租赁库点为重点检查对象。

二、检查内容各地各单位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到早准备、早部署、早落实,结合正在开展的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整治,认真分析研判风险隐患,分清压实各方责任,突出抓好政策性收储和市场化收购两个市场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种粮农民利益。

(一)加强对政策性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

积极适应收购市场的新形势新变化,强化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各环节,特别是定点、收购验收环节的监督检查。

1.定点环节。

重点检查在政策性粮食收购定点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程序、审核不严、弄虚作假等不符合定点要求的行为,排查定点企业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财务资金状态等,防范违规挂靠等导致管理失控危及政策性粮食安全等问题发生。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印发《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印发《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印发《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国家粮食储备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7.15•【文号】计市场[1998]1328号•【施行日期】1998.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印发《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计市场〔1998〕13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粮食厅(局):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在1999年夏收前完成500亿斤建库任务的决定,加强对中央直属储备粮库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联合制定了《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暂行管理办法》、《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建设监理实施意见》、《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建设包干责任书》、《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等文件,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一、《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暂行管理办法》二、《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建设监理实施意见》三、《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建设包干责任书》四、《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五日附件一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暂行管理办法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中央直属储备粮库(以下简称中央直属粮库)建设的决定,在1999年夏收之前完成500亿斤仓容的建设任务,必须统筹安排,严格管理,打破常规,特事特办,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联合成立中央直属粮库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中央直属粮库建设的统一组织工作。

各地相应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粮库建设领导小组,由主管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粮库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全权负责中央直属粮库在地方的建设工作。

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工作总结_库管年终工作总结

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工作总结_库管年终工作总结

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工作总结_库管年终工作总结2021年是我所在的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的工作开展的一年。

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团结协作,不断努力,取得了许多可喜的成绩。

现将本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如下:一、充分发挥中央储备粮的功能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充分发挥中央储备粮的作用,严格执行储备计划,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我们按照上级的要求,认真组织库存管理,确保库存粮食的高质量和完好无损。

我们加大了储备粮的供应力度,确保了粮食市场的稳定供应,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在安全生产方面,我们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我们加强了对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安全检修工作,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我们做到了事故零发生,为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在科技创新方面,我们加大了投入,积极引进最新的科技设备和先进的管理理念。

我们与科研机构合作,开展了一系列科学研究,推动了储备粮管理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我们研发了一套储粮管理系统,实现了对粮食的全程跟踪和监控,提高了管理效率和粮食质量。

我们开展了人工智能在储备粮管理中的应用研究,探索了新的管理模式和技术手段。

四、加强队伍建设在队伍建设方面,我们注重人才培养和引进,加强了员工的培训和学习。

我们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培训活动,提高了员工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我们注重激励机制的建设,通过提高员工的待遇和职称评定,增强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五、加强协作合作在协作合作方面,我们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中央储备粮工作的开展。

我们与粮食局、商业企业等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难题。

我们还与地方储备粮库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合作,共同分享经验和技术。

2021年是我们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取得了丰硕成果的一年。

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我们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创新,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公务员录用规定》等4个文件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公务员录用规定》等4个文件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公务员录用规定》等4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0.02.21•【文号】国粮办人〔2020〕54号•【施行日期】2020.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公务员录用规定》等4个文件的通知国粮办人〔2020〕54号各垂直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规定》、《公务员调任规定》、《公务员培训规定》、《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公务员法》配套法规),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依法管理和培养锻造系统公务员队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把握文件精神实质。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正式实施以来,中央以贯彻落实《公务员法》为主线,相继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关于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意见》等,稳步推进配套法规建设,这些制度规定环环相扣、接续跟进,为依法管理和培养锻造公务员队伍提供了很好的制度遵循,对于激励引导公务员队伍以更好的状态、更实的作风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具有重要意义。

各垂管局要把《公务员法》配套法规的学习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加大宣传力度,纳入垂管局分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必学内容,作为组织人事干部日常业务学习和培训的常规内容。

要通过干部培训、专家解读等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让广大干部知晓政策,特别是人事干部要学深学细、精通文件,做行家里手。

二、对标对表、规范执行,切实提高依法管理能力。

《公务员法》配套法规对公务员录用、调任、培训和平时考核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垂管局要紧密结合粮食和物资储备改革发展重点工作,加强制度梳理,相应完善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对与《公务员法》配套法规不相适应的,一律废止。

《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

《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

【法规分类号】215501199803【标题】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财政部【颁布日期】1998.04.10【实施日期】1998.01.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固定资产金管理【文号】财工字(1998)73号【题注】【正文】国家物资储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储备物资管理局,国家物资储备局天津、上海、浙江、深圳办事处,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家储备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对物资储备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物资储备系统的实际,我部研究制定了《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附件: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物资储备资金(以下简称:储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家物资储备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对储备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物资储备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储备资金是专项用于国家物资储备,以实物形态和货币形态表现的中央财政资金。

委托国家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代为管理。

第三条储备资金管理的原则是:(一)集中控制、分级管理和核算的原则。

国家局负责储备资金的集中控制与整体管理和核算,下达储备资金运用计划。

各储备物资管理局(办事处)、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储备单位)负责执行国家局下达的储备资金运用计划,具体管理和核算储备资金。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

未经财政部批准,储备资金不准挪作他用。

(三)收支统一核算的原则。

储备资金的收支统一以储备基金的变动进行反映和核算。

储备基金是指资产减负债后的净资产。

(四)收付实现制的原则。

储备资金在运动过程中,其帐务处理以资金的实际收、付来确定本期的收益和费用。

第四条储备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执行上级下达的物资购销计划,合理安排资金,认真执行购销结算制度,确保储备资金安全,真实核算和反映资金状况,提高使用效益,努力实现保值增值。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0.03.06•【文号】国粮办发〔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粮办发〔2020〕68号各司局、直属单位、联系单位:为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提高我局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局领导同意,现将《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印发你们,请按要求做好贯彻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2020年3月6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一、概述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局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本目录。

凡列入本目录的公开事项,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明确可不予公开之外,均应按要求主动公开。

(一)公开事项和内容重点公开政策法规、机构信息、规划信息、统计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财务信息、项目信息、扶贫信息、应急管理、监督检查、人事人才、标准质量、综合信息等14类28项。

(二)公开时限公开时限为自相关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方式主要是通过局政府网站主动公开,也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微信微博、公开出版物等载体主动公开。

(四)责任主体各司局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详见主动公开事项表),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五)监督渠道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局主动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执法规〔2021〕159号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执法规〔2021〕159号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执法规〔2021〕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各司局、直属单位、联系单位,各垂直管理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16日国家局第8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8月5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证管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证,是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含所属各垂直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三条按照《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有关规定,行政执法证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制发,载明持证人姓名、工作单位、证件编号、监制机关、有效期限,并附有持证人正面免冠照片(样式见附件1)。

行政执法证不得擅自变动或者涂改,凡擅自变动或者涂改的一律作废,不得使用。

第四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局(以下简称执法督查局)负责行政执法证核发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限持证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各垂直管理局持证人员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授权或者委派,可在本局监管职责范围外使用。

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公布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限定

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公布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限定

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公布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限定采购设备生产厂家名单及最高限价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计粮办[1998]2227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发布日期】1998.11.06【实施日期】1998.1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发布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限定采购设备生产厂家名单及最高限价的通知(计粮办〔1998〕2227号1998年11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粮食厅(局)、粮食管理储备局、中央粮库建设联合办公室,国家粮食储备局直属库(站),中谷粮油集团:为了确保250亿公斤仓容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以下简称中央粮库)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保证中央粮库选用的设备技术先进,性能可靠,价格合理,根据《中央直属储备粮库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联合建库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办)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对限定采购设备进行了推荐选型工作。

目前,该项工作已经完成,现将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次中央粮库建设项目所需设备中属限定采购设备的,必须在本次公布的设备生产厂家范围内采购,否则费用不得在项目投资中支付。

二、本次公布的价格为限定采购设备的最高限价,不得突破。

三、各项目单位要根据工程需要,与设备生产厂家签定《采购合同》。

采购设备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该设备生产厂家投标书和补充说明中承诺的技术标准;不得因交货时间而影响工程进度。

四、本次供货的设备厂家应严格按照承诺和有关要求提供设备,监理单位要按照《采购合同》的有关条款,严格组织验收,确保采购设备的质量。

各地对设备采购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如需联合办协调处理的要及时上报。

二、各品目设备的限定供货价格(一)装卸设备1.液压翻板2、装车软管(内管均为不锈钢材料)3、装载机。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机构改革方案的报告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机构改革方案的报告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机构改革方案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3.07.29•【文号】•【施行日期】1983.07.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机构改革方案的报告(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物资储备部门是一九五三年开始建立的。

三十年来,物资储备事业有了很大发展,目前已在二十七个省、市、自治区,设有国家储备仓库等县级基层单位一百八十五个,并在二十二个省、自治区设有厅局级储备物资管理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2〕51号文件规定:“以国务院业务部门为主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它们的体制变动、机构改革、人员编制紧缩等问题,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商同地方政府提出改革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据此,我们征求了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意见,提出了国家物资储备部门机构改革方案。

现报告如下:一、管理体制国家物资储备的任务是:防备战争,防备灾荒,防备国民经济重大失调。

国家储备物资是中央直接掌握的战略后备力量,其主要业务工作必须由中央集中统一管理。

因此,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仍需实行以国家计委为主、国家计委与省、市、自治区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有关国家物资储备业务和机构、编制、经费等,由国家计委负责管理;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由地方党委领导;安全保卫工作,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干部工作按中央组织部确定的管理权限办理。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省、自治区储备物资管理局(下称省、自治区储备局)及其基层单位,属事业性质,现级别待遇不变。

省、自治区储备局和基层单位的职能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的原则进行调整,重叠的予以撤销,业务相近的要合并,不搞上下完全对口。

省、自治区储备局机关的内部处室(包括党的办事机构),一般设七至八个,如所辖基层单位少,可设五至六个;基层单位的内部科室,一般设五至六个,规模和任务小的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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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资储备局直属处
污水处理设施托管运营报告
一、单位概况
国家物资储备局零一零单位23处位于昌平马池口地区,是国家发改委的下属事业单位之一,承担国家重要物资的储备和安全管理职责,直属处已经有50多年的历史,共有职工100多人。

二、污水处理设施基本情况
直属处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规模120吨/天,即每小时设计处理量5m3,处理后水作为回用水水源,进行单位内绿化灌溉,设施采用AO工艺,技术先进成熟,运行稳定可靠、操作简单、维护方便、耐腐蚀强度高。

同时具有不产生二次污染等特点。

现有COD Cr和氨氮超标,设施已停止运行。

三、运营托管的必要性
为确保昌平区分散污水处理设施规范运营,达标排放,改善城乡水环境,推进实现昌平区节能减排目标,建设商务花园型城市,在昌平区区党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昌平区水务局及其下辖水政监察大队和污水治理管理中心近期在加强对全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监察的基础上,对企事业单位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了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执法队对全区138个企事业单位、驻军、学校的147座的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和48个农村的66座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


统计,企事业单位未运行的设施45座,占总数的31%;共取得118座设施水样,水质不合格的65个,占取样总数的55%。

同时还对全区48个村的66座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其中运行的有19座,占总数的28%,不运行的有47座。

取得水样19个,水质达标的有4个,水样合格率为21%。

为帮助企事业单位查找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确保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水政监察大队和污水治理管理中心对存在问题的单位逐个进行约谈。

目前65个水质不达标的单位已经有56个单位约谈完毕。

31个单位经约谈后,已经找到水质不达标的原因,提交了整改方案,其中12个单位因缺少技术实力,有意向在整改完毕后委托区水务局运行管理;2个单位因水质严重超标,水政监察大队已立案处理。

我昌平区水务局响潭水库管理处依托资源和人才优势,通过多年的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建立起一支满足社会需要的、业务技术过硬的、令广大合作单位满意的专业管理人才队伍。

目前,与我们合作的单位还有北京市实验技工学院、定陵污水站、中国北车等
四、污水相关设计指标
1、原水水质
2、中水回用标准
用于绿化、冲厕、喷洒、冲洗场地等用水,执行《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
五、委托运营的形式
根据直属处分散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及运行情况,我们拟采用定期进行技术服务兼负责设备维修的方式进行托管:
我们派技术人员定期到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巡视,及时发现污水设施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整改建议,得到单位许可并即着手维修等。

六、运行托管的费用
运行托管的费用主要有以下几块:日常管理消费品消费、设备折旧及大型检修维护费用、管理人员工资薪酬以及管理单位代为管理费用等。

(一)、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主要消耗品价格
2. 成本分析
1) 电费E 1
污水处理设施的总装机容量为11.65kw ,实用6.5kw 。

按此计算: 每年电费为:E 1=9.05.68760⨯⨯=5.1 年
万元/
2) 药剂费E 2
(1) 聚铝(PAC) 投加量:20mg/L 费用:

万元万元
元吨年吨元/306.0/10000/mg 10m
/1000L /365d d /m 120L /mg 20/35009
3
3
=⨯⨯⨯⨯⨯
(2) 次氯酸钠 投加量:20mg/L 费用:

万元万元
元吨年吨元/0526.0/10000/mg 10m
/1000L /365d d /m 120L /mg 20/6009
3
3
=⨯⨯⨯⨯⨯
(3) 活性炭更换费用:
按照每年更换一次,活性炭过滤器容积为2m 3,则每年活性炭更换费用为:
万元
吨吨元672.0%80m 2m /6.0/70003
3=⨯⨯⨯
(4) 石英砂更换费用:
按照每年更换一次,活性炭过滤器容积为2m 3,则每年活性炭更换费用为:
600元/吨⨯3吨/ m 3 ⨯2 m 3=0.36万元/年 则总药剂费用E 2为
E 2=0.306 +0.0526 +0.672 +0.36=1.3906万元/年。

3) 工资福利费E 3
定员1人,1500元∕(人×月).
费用:1人×1500元∕(人×月)×12月/年=1.8万元/年。

4) 泥饼运输费E 4无 5) 设备折旧费E 5
设备折旧:设备总价格的5.2%,
万元万元5.1%2.529=⨯
6) 大修理费与检修维护费E 6 大修理费:设备总价格的2.2%; 检修维护费:设备总价格的1%;
则万元)(万元928.0%1%2.2296=+⨯
=E 7) 水质检测费E 7
除日常检测,每周需要去正规实验室检测水质一次,每次根据项目多少均价为900元
则万元次次元16.224/900E 7=⨯=
8) 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费无 9) 管理及其他费用E 9
29
.1%10)(7619=⨯++=E E E E 万元/年
10) 未回用污水排放费 11) 总运行成本计算
17
.149761=+++=E E E E E 总万元/年
(二)具体结果如下
通过实地调查和核算,国家物资储备局直属处的运行费用总额为14.17万元/年(其中电费和设备折旧费为6.6万元,药剂费、检测费、维修费等为4.478万元,运行管理费1.29万元)
根据运行托管的方式,由储备局直属处原运行人员进行现场运营,我方对本设施进行技术管理、水质检测、设备维修等技术服务,需要更换设备时由我方提出改进意见,经直属处同意后由我方进行维修(费用另计),扣除电费(由学院统一支付)和设备折旧费后,托管费用为7.57万元。

以上所有计算参照[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10册 技术经济 第二版]中关于污水处理成本的计算。

托管期间,由国家物资储备局直属处承担设施的供电、供水、供暖、污泥运输等费用。

北京市响潭地表水再生水处理利用中心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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