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生物制品生产的GMP要求
新GMP标准规范-生物制品
新GMP 标准规范-生物制品第一章第一章 范围范围第一条第一条 生物制品的制备方法是对其进行相应控制的关键因素。
按照下类方法制备的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的范围: — 微生物培养物,不包括重组DNA 制品;— 微生物和细胞培养物,包括由DNA 重组或杂交瘤技术制备的制品;— 生物组织提取物;— 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的活生物体繁殖。
第二条第二条 采用上述方法制备的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内和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其他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重组DNA 制品、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第三条 人血浆蛋白制品不属于本附录适用的范围。
第二章第二章 原则原则第四条第四条 应根据生物制品下列产品和工艺的特殊性对其生产过程和中间产品的检验进行特别的控制,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生物过程和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
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的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的范围和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的物料也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 生物制品质量控制需采用比理化测定可变性更大的生物学分析技术;— 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维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保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第三章第三章 人员人员第五条第五条 从事生物制品生产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人员、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和安全防护培训。
培训记录应归入个人培训档案,培训效果应进行考核评估和定期回顾。
第六条第六条 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免疫学、医学、药学等),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第七条第七条 根据所生产制品的生物安全评估结果,应对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种相应的疫苗并定期体检。
GMP-生物制品
附录3:生物制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生物制品得制备方法就是控制产品质量得关键因素。
采用下列制备方法得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得范围:(一)微生物与细胞培养,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二)生物组织提取;(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得活生物体繁殖。
第二条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管理得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得生产与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与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原则第四条生物制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当对生物制品得生产过程与中间产品得检验进行特殊控制:(一)生物制品得生产涉及生物过程与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
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得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得范围与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得物料也就是污染微生物生长得良好培养基。
(二)生物制品质量控制所使用得生物学分析技术通常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得可变性。
(三)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维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保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第三章人员第五条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她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得制品与所从事得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与安全防护要求得培训。
第六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与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得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第七条应当对所生产品种得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得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种相应得疫苗,并定期体检。
第八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与安全性有潜在不利影响得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
未经批准得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操作区。
(GMP)兽用生物制品生产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2020年版)
目录兽用生物制品生产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 (1)第一章范围 (1)第二章原则 (1)第三章人员 (2)第四章厂房与设备 (2)第五章动物房及相关事项 (7)第六章物料 (7)第七章生产管理 (9)第八章质量管理........................................ 1 0附件 3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 第一章 范 围 第一条 兽用生物制品 ( 以下简称制品 ) 系指以天然或人工改造 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等为材料 , 采用 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生物工程等相应技术制成 , 用于预 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或改变动物生产性能的制品。
本要求适用于除动物疫病体外诊断或免疫监测制品外的 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要求和国家相关规 第二章 原 则 兽药生产应有专用的厂房。
制品生产的人员、 设备和物 第二条 其他制品。
第三条 定。
第四条 料应通过气锁间进入洁净区 ,采用机械连续传输物料的 , 应当用正压 气流保护并监测压差。
第五条 制品生产中物料准备、 产品配制和灌装 ( 灌封) 或分装等 操作应在洁净区内分区域 (室) 进行。
第六条制品生产中应对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过程和中间产品等进行控制。
生产中涉及活的微生物时, 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生物安全。
第三章人员第七条从事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相关岗位的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 , 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应当根据生产和检验所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对从事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的操作和管理等相关人员采取有效的生物安全防护措施, 并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必要时, 接种相应的疫苗。
第九条生产期间, 未采用规定的去污染措施, 生产人员不得由操作活微生物或动物的区域进入到操作其他制品或微生物的区域。
生物制品生产的GMP要求
束。
2.美、欧、日:cGMP〔current GMP,动态
GMP〕
对硬件要求,软件和人员要求多。
如严格细致规定人员的职责,对任职资格〔培训
水平的规定简单明了。
重视细节和过程的真实性。
7
三、实施GMP的重要意义
❖ 实施GMP,使药品质量得到最 大限度的保证。
❖ 实施GMP,能够显著提高企业 及其产品的竞争力,推动我国医 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八、文件
应建立生产管理文件和质量管理文件,如:
--工艺规程 --批生产记录 --标准操作规程〔SOP〕 --变更记录文件 --验证文件 --年度产品质量分析
1.按照注册批准的工艺生产。 2.每个品种制定工艺规程及标准操作规
程〔SOP〕,制定批生产记录。 3.无菌药品生产用设备容器、内包材等
的清洗灭菌到使用间隔应有规定。 4.每一生产操作间、设备、容器等要有
状态标志。 5.动态生产时:品名、批号、数量等。
九、生产管理
7.静态时:清洁日期、有效期
灭菌日期、有效期
8.根据产品工艺规程选用工艺用水,工艺 用水符合质量标准,并定期检验,根据验 证结果规定检验周期。
9.产品应有批包装记录。
自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三、厂房与设施
7. 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涉及高危致病因子的 操作,其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还应符合特殊 要求。
8. 制品不同而需专用设施设备。 – 芽胞菌操作直至灭活前应使用专用设备 – 卡介苗生产设备要专用 – 以人血浆、动物脏器或组织为原料生产
的制品应使用专用设备。 9.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压缩空气、惰性气体、
净化工作室
--我国药品生产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标准---
洁净度 级别
生物制品品控技术—生物制品的GMP管理
原液保存
菌种筛选
种子批的 建立及检定
菌种接种
原液合并
杀菌
原液收获
半成品 配置
分装
扩大培养
包装
检定
10 000 级 100 000 级
图- 1 细菌疫苗工艺流程及环境区域划分示意图
病毒原液 保存
毒种筛选
原液合并
半成品 配置
种子批的 建立及检定
病毒灭活
减毒活疫苗
原代细胞的 制备或传代 细胞复苏
毒种接种 培养细胞
“脱毒前”与“脱毒后”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及器材须严格分开。
4.血液制品、抗血清、人和动物组织制备的制品,其生产所用的原材料,为人血浆、 动物免疫血清、人和动物器官、组织及组织液等,均含有大量的人和动物的异种蛋白 质或细胞活性物质,具有较强的致敏原物质,不经过相应处理和加工,可致人体过敏 反应或血清病。
10.生产用细胞三级细胞库系统 ——原始细胞库,由原始细胞群而来的单一细胞株,来源清楚,细胞特性典型; ——主代细胞库,由原始细胞库而来的单一细胞株; ——工作细胞库,由主代细胞库而来的单一细胞株,可直接用于疫苗生产; ——原始细胞库只有原研发单位才拥有,一般企业可能只有主代细胞库或工作细胞库; ——只有传代细胞株,才能建立三级细胞库,原代细胞不能形成恒定传代细胞系,不 要求建立三级细胞库。
5.细菌类及病毒类的灭活疫苗,加入灭活剂后,必须要做活菌或活毒试验,确保彻底 灭活 6.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应按现行《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相关标准进行检定; 7.对制品的安全、效价或免疫力试验等项目检定所用实验动物应符合清洁级; 8.从起始材料直至使用,全过程,必须无菌操作,制品2—8℃保存; 9.生物制品生产用水均为注射用水。
内包材 粗洗
GMP检查 细则
第60条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应当能够保 l 检查仓储区是否设有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使物料、产 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两、雪)的 品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的影响; 56 影晌。
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当能够确保到货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 2。
在这一区域有条件能够使到货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必要的清洁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1、查看待验区标识是否醒目第61条如采用单独的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 2.查看待验区人员出人是否有管理规定反落实执行情况 ;57料,待验区应当有醒目的标识,且只限于经 批准的人员出入.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 料或产品应当隔离存放。
如果采用其他方3.查看防止待验状态物料、不合格、退货或召回产品误用的 措施的有效性法替代物理隔离,则该方法应当具有同等 4.查看企业是否对检查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隔的安全性离存放,如果企业采用其他方法替代物理隔离。
应要求企业对该方法进行风险评估或验证,以证明该方法具有同等的安全性l 查看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设置是否与生产要求—致;2 查看取样区的设施、位置、条件,是否便于操作,是否存第62条通常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
取 在在取样过程中物料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风险;58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 致.如在其他区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样,应 3.查看取样区的相关管理规定和记录数据,包括取样区环境当能够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监测;4. 如果在生产和质量检验操作区域进行取样,查看是否有 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相关规定。
第四节—质量控制区 59 第63条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当与生产1.查看企业质量控制区与生产区是否分开41区分开。
生物检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 素的实验室还应当彼此分开。
2。
生物检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是否彼此分 开 3、微生物限度、无菌检测、阳性枪测等实验室的设置是否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相关规定1.检查实验室布局图实验室一般设有送检样品的接收/贮存 区、试剂标准品的接收/贮存区、清洁洗涤区、特殊作业区(如 高温设备室)、留样观察室、理化分析室、仪器分析室、微 生物检测室等。
新版GMP附录
新版GMP附录一、无菌制剂二、原料药三、生物制品四、血液制品五、中药制剂一、无菌制剂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和原料药,包括无菌制剂和无菌原料药。
第二条本附录适用于无菌制剂生产全过程以及无菌原料药的灭菌和无菌生产过程。
第二章原则第三条无菌药品的生产须满足其质量和预定用途的要求,应当最大限度降低微生物、各种微粒和热原的污染。
生产人员的技能、所接受的培训及其工作态度是达到上述目标的关键因素,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照精心设计并经验证的方法及规程进行,产品的无菌或其它质量特性绝不能只依赖于任何形式的最终处理或成品检验(包括无菌检查)。
第四条无菌药品按生产工艺可分为两类:采用最终灭菌工艺的为最终灭菌产品;部分或全部工序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为非最终灭菌产品。
第五条无菌药品生产的人员、设备和物料应通过气锁间进入洁净区,采用机械连续传输物料的,应当用正压气流保护并监测压差。
第六条物料准备、产品配制和灌装或分装等操作必须在洁净区内分区域(室)进行。
第七条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工艺和设备等因素,确定无菌药品生产用洁净区的级别。
每一步生产操作的环境都应当达到适当的动态洁净度标准,尽可能降低产品或所处理的物料被微粒或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第三章洁净度级别及监测第八条洁净区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洁净度要求,包括达到“静态”和“动态”的标准。
第九条无菌药品生产所需的洁净区可分为以下4个级别:A级:高风险操作区,如灌装区、放置胶塞桶和与无菌制剂直接接触的敞口包装容器的区域及无菌装配或连接操作的区域,应当用单向流操作台(罩)维持该区的环境状态。
单向流系统在其工作区域必须均匀送风,风速为0.36-0.54m/s(指导值)。
应当有数据证明单向流的状态并经过验证。
在密闭的隔离操作器或手套箱内,可使用较低的风速。
B级:指无菌配制和灌装等高风险操作A级洁净区所处的背景区域。
C级和D级:指无菌药品生产过程中重要程度较低操作步骤的洁净区。
药品GMP检查指南(生物制品)
一.机构与人员[检查要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对做好药品生产全过程监控至关重要;适当的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是保证药品质量的关键因素;人员的职责必需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培训是实施药品GMP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0402 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得专业知识(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免疫学、医学、药学等),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在其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其职责。
1.主管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应具备医药及生物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才能确保其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生物制品是药品的一大类别。
生物制品是应用普通的或以基因工程(Genetic Engineering)、细胞工程(Cell Engineering)、蛋白质工程(Protein Engineering)、发酵工程(Fermentation Engineering)等生物技术获得的微生物(细菌、噬菌体、立克次体、病毒、寄生虫等)、细胞及各种动物和人源的组织和体液等生物材料制备,其制备过程是生物学过程和无菌操作过程,并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疾病的药品。
我国目前生产和使用的生物制品有200多种,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品种各不相同,基于生物制品起始原辅材料、生产制备过程及质量控制等的固有特性,细菌类或病毒类疫苗(包括毒素、类菌素、抗毒素及抗血清等)生产企业的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备细菌学或病毒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免疫学、流行病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细胞因子及其他活性生物制剂生产企业,应具备生物化学、免疫学、分子生物等方面的专业知识;DNA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现代生物技术、分子生物学、遗传学、免疫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体内及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具备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生物化学、分析生物学、病毒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本项规定应具备的相应专业知识,也不可机械地局限到一个人所学的具体专业学科。
GMP附录 生物制品
附录3:生物制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生物制品得制备方法就是控制产品质量得关键因素、采用下列制备方法得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得范围:(一)微生物与细胞培养,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二)生物组织提取;(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得活生物体繁殖、第二条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管理得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当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得生产与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与国家相关规定、第二章原则第四条生物制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当对生物制品得生产过程与中间产品得检验进行特殊控制:(一)生物制品得生产涉及生物过程与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
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得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得范围与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得物料也就是污染微生物生长得良好培养基。
(二)生物制品质量控制所使用得生物学分析技术通常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得可变性。
(三)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维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保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第三章人员第五条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她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得制品与所从事得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与安全防护要求得培训。
第六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与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得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第七条应当对所生产品种得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得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种相应得疫苗,并定期体检。
第八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与安全性有潜在不利影响得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未经批准得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操作区、第九条从事卡介苗或结核菌素生产得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肺部X 光透视或其它相关项目健康状况检查。
(GMP)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2020年版)
目录兽用生物制品生产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 (1)第一章范围 (1)第二章原则 (1)第三章人员 (2)第四章厂房与设备 (2)第五章动物房及相关事项 (7)第六章物料 (7)第七章生产管理 (9)第八章质量管理 (10)附件 3兽用生物制品生产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第一章范围第一条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制品) 系指以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等为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生物工程等相应技术制成,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或改变动物生产性能的制品。
第二条本要求适用于除动物疫病体外诊断或免疫监测制品外的其他制品。
第三条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原则第四条兽药生产应有专用的厂房。
制品生产的人员、设备和物料应通过气锁间进入洁净区,采用机械连续传输物料的,应当用正压气流保护并监测压差。
第五条制品生产中物料准备、产品配制和灌装(灌封) 或分装等操作应在洁净区内分区域(室)进行。
第六条制品生产中应对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过程和中间产品等进行控制。
生产中涉及活的微生物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生物安全。
第三章人员第七条从事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相关岗位的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 ,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应当根据生产和检验所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对从事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的操作和管理等相关人员采取有效的生物安全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专项体检,必要时,接种相应的疫苗。
第九条生产期间,未采用规定的去污染措施,生产人员不得由操作活微生物或动物的区域进入到操作其他制品或微生物的区域。
第十条从事生产操作的人员与动物饲养人员不得兼任。
第四章厂房与设备第十一条制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产品和生产操作相适应,厂房与设施不应对原料、中间产品和成品造成污染。
第十二条生产过程中涉及高危因子的操作,其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还应当符合特殊要求。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
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应明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四条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第六条从事药品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
第七条对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第九条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等级进行合理布局。
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第十条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第十一条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
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第十二条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使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GMP生物制品附录
GMP生物制品附录第一章范畴第一条生物制品的制备方法是操纵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
采纳下列制备方法的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的范畴:(一)微生物和细胞培养,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二)生物组织提取;(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的活生物体繁育。
第二条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治理的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操纵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原则(一)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生物过程和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
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的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的范畴和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的物料也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
(二)生物制品质量操纵所使用的生物学分析技术通常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的可变性。
(三)为提升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坚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爱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第三章人员第五条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操纵及其他有关人员(包括清洁、修理人员)均应按照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
第六条生产治理负责人、质量治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治理中履行职责。
第七条应当对所生产品种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对生产、修理、检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治理人员接种相应的疫苗,并定期体检。
第八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潜在不利阻碍的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
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操作区。
第九条从事卡介苗或结核菌素生产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肺部X光透视或其它有关项目健康状况检查。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精选3篇)_1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精选3篇)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其面积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
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六条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市)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
第七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门、窗应当严密、易清洁。
第八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五)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第九条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
新GMP标准规范-血液制品
新GMP 标准规范-血液制品第一章第一章 范围范围第一条第一条 本附录的规定适用于人血液制品的生产、质量控制、储存和运输。
第二条第二条 血液制品的管理还应符合国务院《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原料血浆的采集、检验、贮存和运输应符合卫生部《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的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 本附录中的血液制品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第五条第五条 本附录中的血液制品生产包括从原料血浆接收、入库储存、复检、血浆分离、血液制品制备、检定到成品入库的全过程。
第二章第二章 原则原则第六条第六条 由于生产血液制品用的原料血浆可能含有经血液传播疾病的病原体(如HIV、HBV、HCV),为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必须对原料血浆及其来源进行严格控制,必须对生产工序进行严格控制,特别是病毒的去除和灭活工序。
第三章第三章 人员人员第七条第七条 企业法人代表和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血液制品相关法规和专业的知识。
第八条第八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如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化学、医学、药剂学、药理学等),至少具有五年从事血液制品生产或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并至少经过一年血液制品生产管理的实践培训。
第九条第九条 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如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免疫学、医学、药学、化学等),至少具有五年血液制品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血液制品定性、定量分析以及与血液制品质量保证相关的检验和检查工作,并至少经过一年血液制品质量管理的实践培训。
第十条第十条 从事血液制品生产、质量检验及所有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应接受生物安全防护的培训,特别是预防经血液传播疾病的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从事血液制品生产、检验和其他相关人员应接种预防经血液传播疾病的疫苗(如乙型肝炎疫苗)。
第四章第四章 厂房与设备厂房与设备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血液制品的生产厂房应为独立建筑物,不得与其他药品共用,并使用专用的生产设施和设备。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9月17日业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1996年农业部6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二○○一年十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研究、生产、经营、进出口、监督、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兽用生物制品是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其效价或安全性必须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的,用于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的生物制剂。
包括疫(菌)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抗原、抗体、微生态制剂等。
其中疫(菌)苗、类毒素为预防用生物制品。
农业部根据需要可以增减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种类。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含科研、教学单位的生物制品生产车间和三资企业)(下同)的单位必须在立项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农业部审批。
第六条经批准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单位必须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
农业部负责组织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GMP验收工作,并核发《兽药GMP合格证》。
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凭《兽药GMP合格证》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兽药GMP规定进行技术改造,并在农业部规定期限内达到兽药GMP标准。
中国生物制品规程完整
中国生物制品规程完整一、引言生物制品的生产和管理在保障公众健康和推动生物制品产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生物制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生物制品规程,中国也不例外。
本文将介绍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内容、立法过程、执行机构和监管方式。
二、立法过程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立法过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当时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制定了《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血清类产品质量控制标准》,成为中国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化的开端。
之后,国务院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多个生物制品法规和标准,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制品管理法》、《生物制品质量控制规范》等,这些法规和标准为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制定提供了基础性和指导性的文件。
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发布了《中国制药工业标准——生物制品高级规格(GMP)》,该标准规定了生物制品生产的总体要求,包括设施、设备、人员、原材料、生产操作、质量控制、记录和文档管理等方面,为中国生物制品质量管理提供了规范性的文件。
2013年,国家药监局发布了《生物制品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进一步规范了生物制品生产的技术要求,包括质量检验、产品稳定性、病毒清除、生产工艺验证等方面。
三、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主要内容1. 生物制品分类及管理范围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第一部分规定了生物制品的分类和管理范围。
生物制品包括疫苗、血清和生物制剂等,管理范围包括生产、质量控制、认证和流通等方面。
根据产品用途和制剂工艺的不同,生物制品可分为细菌疫苗、病毒疫苗、疫苗佐剂、生物治疗制品、血液制品等多个类别,每个类别都有相应的监管标准和流通要求。
2. 生物制品生产规范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第二部分规定了生物制品的生产规范,包括设施和设备、人员和组织、原材料和辅料、生产操作和质量控制、产品稳定性和评价等方面。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生产设施和设备:应符合GMP要求,有相应的布局、清洁和消毒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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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物料
10.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贮存,贮存期 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 11.药品标签、说明书应与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 12.标签发放、使用、销毁应有记录。
六、卫生
1.按照空气洁净度等级和生产工序制定 厂房清洁规程。 2.按照空气洁净度等级和生产工序制定 设备清洁规程。 3.按照空气洁净度等级和生产工序制定 容器清洁规程。 4.清洁规程内容:清洁方法、程序、间 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 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第二章
生物制品生产的GMP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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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标
掌握药品GMP的含义以及实施的意义 熟悉生物制品GMP的基本内容 了解药品GMP的认证管理方法
2
第一节
GMP的形成与发展
3
一、GMP的概况
GMP 是 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s for Drugs 的缩写,直译意思是“药品的良好生产规范”。 我们通常把GMP称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1963 年美国率先颁布政府制定 GMP , 1969 年世界 卫生组织WHO制定并公布药品GMP,随后的40年许 多国家分别制定或修订了GMP. 1988年我国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正式颁 布执行,1992年第一次修订,1998年第二次修订。
四、设备
* 软件
–生产设备应定期维修、保养。 –生产、检验设备应有使用、维修、 保养记录,并由专人管理。 –生产用模具的采购、验收、保管、 维护、发放及报废应制定相应管理 制度。
五、物料
1.药品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储存、发 放、使用等应制定管理制度。 2.应有能准确反映物料数量变化及去向 的相关记录。 3.药品生产所用物料应符合药品标准、 包装材料标准、生物制品规程或其他有 关标准,不得对药品质量生产产生不良 影响。
七、验证
1.企业应有验收总计划,进行药品生产 验证,应根据验证对象建立验证小组, 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 实施。 2.药品生产验证内容应包括空气净化系 统、工艺用水系统、生产工艺及其变更、 设备清洗、主要原辅料变更等。
七、验证
3.关键设备及无菌药品的验证内容应包 括灭菌设备、药液滤过及灌封(分装) 系统。 4.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应归档, 验证文件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 含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
第二条:说明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 管理的基本准则,并且适用于药品生产 的全过程和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 的关键工序。
二、机构与人员
企业的组织机构 职责 培训与考核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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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构与人员-要求
1、组织机构明确, 应是在职人员 * 企业组织机构图 *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图 * 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图
三、厂房与设施
3.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 – 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 – 强毒与弱毒 – 死毒与活毒 – 脱毒前与脱毒后 以上制品以及活疫苗和灭活疫苗、人血 液制品、预防制品等的加工与灌装不得在同 一生产厂房内进行,其贮存要严格分开。不 同种类的活疫苗的处理与灌装也应彼此分开。
三、厂房与设施
三、厂房与设施
7. 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涉及高危致病因子的 操作,其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还应符合特殊 要求。 8. 制品不同而需专用设施设备。 – 芽胞菌操作直至灭活前应使用专用设备 – 卡介苗生产设备要专用 – 以人血浆、动物脏器或组织为原料生产 的制品应使用专用设备。 9.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压缩空气、惰性气体、 干燥有空气要经净化处理,符合生产要求。
八、文件
应建立生产管理文件和质量管理文件,如:
--工艺规程 --批生产记录 --标准操作规程(SOP) --变更记录文件 --验证文件 --年度产品质量分析 --偏差管理 --自检
九、生产管理
1.按照注册批准的工艺生产。 2.每个品种制定工艺规程及标准操作规 程(SOP),制定批生产记录。 3.无菌药品生产用设备容器、内包材等 的清洗灭菌到使用间隔应有规定。 4.每一生产操作间、设备、容器等要有 状态标志。 5.动态生产时:品名、批号、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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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构与人员-培训与考核
3、培训与考核内容、方式可多样化 培训可以采取讲授、自学、讨论、 岗位操作等。考核也可采取答卷、 提问、岗位操作。 4、关键要做好培训、考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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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厂房与设施
* 硬件
1.生产厂房布局:生产区、仓储区、质 量控制区、辅助区。 2.生产车间布局:一般区、洁净区:洁 净区洁净级别,温湿度、照度、压差、 换气次数、送风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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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GMP的种类
(一)从GMP适用范围来看:
1.具有国际性质的GMP。如WHO的GMP。 2.国家权力机构颁布的GMP。如中华人民 共和国卫生部及后来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局等政府机关制订的GMP。
3.工业组织制订的GMP。如中国医药工业
公司制订的GMP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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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GMP制度的性质来看:
十、质量管理
12.药品放行前,质量管理部门对有关记录 进行审核,符合要求方可签字放行。 13.质量管理部门应制定和执行偏差处理程 序,所有偏差应有记录,重大偏差应有调 查报告。 14.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质量体系进行评估, 并履行质量否决权。当供应商发生变更时, 应履行审查批准变更程序。
五、物料
4.物料应按批取样检验 5.物料应从符合规定的供应商购进并相 对固定,变更供应商应按规定申报,供 应商应经评估确定。供应商评估情况、 资质证明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情况、购 买合同等资料应齐全并归档。 6.购进物料应严格执行验收、抽样检验 等程序,并按规定入库。
五、物料
7.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 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应按规定条件贮存。 8.菌毒种的验收、贮存、保管、使用、销 毁应执行国家有关微生物菌种保管规定。 9.应建立生物制品生产用菌毒种(细胞) 的原始种子批(原始细胞库)、主代种子 批(主代细胞库)和工作种子批(工作细 胞库)系统。
三、厂房与设施
* 软件
– 对洁净区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定 期监测,监测结果记录归档。 – 非最终灭菌的无菌制剂应在白级区域下 进行动态监测微生物数。
净化工作室
--我国药品生产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标准--洁净度 级别 尘粒最大允许数/立方米 ≥0.5um 3,500 350,000 3,500,000 ≥5um 0 2,000 20,000 尘粒最大允许数 浮游菌/立方 5 100 500 沉降菌/皿 1 3 10
1.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 2.质量场所、仪器、设备等,应与生产规 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 3.企业应使用国家药检机构统一制备、标 化和分发的国家标准品,应根据国家标准 品制备其工作标准品。
十、质量管理
4.产品批放行 5.偏差管理 6.变更控制管理 7.自检 8.标准操作规程(SOP) 9.供应商管理 10.投诉 11.召回
1.将GMP作为法典规定。如美国、日本、 中国的GMP。
2. 将 GMP 作为建议性的规定,有些 GMP 起 到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指导作用,如联 合国WHO的G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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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GMP内容比较: 1.中国:GMP初级阶段 对硬件要求多,软件和人员要求少
如详细规定人员的任职资格(学历),少责任
约束。 2.美、欧、日:cGMP(current GMP,动态GMP) 对硬件要求,软件和人员要求多。 如严格细致规定人员的职责,对任职资格(培
九、生产管理
7.静态时:清洁日期、有效期 灭菌日期、有效期 8.根据产品工艺规程选用工艺用水,工艺 用水符合质量标准,并定期检验,根据验 证结果规定检验周期。 9.产品应有批包装记录。 10.生产结束后进行清场,填写清场记录, 内容应具体,反映出操作过程,并纳入批 生产记录。
十、质量管理
四、设备
* 硬件
6.注射用水储存应80℃以上保温(罐内水 温)。 7.65℃以上保温循环。 8.制水系统的设计安装要避免死角、盲管。 9.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 衡器等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 验要求,并有明显合格标志。
四、设备
* 硬件
10.生产设备要有明显的状态标志: –设备完好(绿色) –设备检修(黄色) –设备停用(红色) 11. 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与未污染,灭菌 与未灭菌的容器、设备应分开,并要有明显 状态标志。 12.生产用的模具应专人专柜保管。
训水平的规定简单明了。
重视细节和过程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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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GMP的重要意义
实施 GMP ,使药品质量得到最大 限度的保证。
实施 GMP ,能够显著提高企业及 其产品的竞争力,推动我国医药 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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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生物制品GMP基本内容
一、总则
第一条:说明制定本规范的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图 -2
病毒疫苗工艺流程及环境区域划分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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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备
* 硬件
1.与生产品种、工艺、规模相适应的设备。 2.灭菌柜应有自动监测、记录装臵。 3.洁净区设备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光洁, 不能有颗粒性等物质脱落。 4.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 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 5.储罐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