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资产评估审核准备案要求及评估报告常见问题分析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报送材料要求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报送材料要求一、企业提出改制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材料:(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主要包括经济行为批准情况、资产评估工作情况和资产评估账面值、评估值等。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包括市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市国资委审批文件、相关部门审批文件以及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等。
(四)企业改制的初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职工安置方案、债权人同意改制的书面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等)及其主要引用报告(包括审计报告、土地估价报告、矿业权评估报告等)。
(六)所涉及的企业或资产的产权变动完成法律程序的证明文件。
(七)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清产核资结果批准文件。
(八)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改制财务审计结果核准文件。
(九)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原件(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出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时提供)。
(十)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均应当按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出具承诺函。
(十一)产权主管单位对经济行为所对应资产的完整性的承诺函(向市国资委出具)。
(十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十三)被评估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十四)产权主管单位对评估报告审核情况的说明。
(十五)由产权主管单位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公示情况(包括公示地点、公示时间、监督电话、职工反映的问题及产权主管单位处理意见等内容)。
(十六)其他有关材料。
二、除企业改制外,出资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材料;(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主要包括经济行为批准情况、资产评估工作情况和资产评估账面值、评估值等。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包括市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市国资委审批文件、相关部门审批文件以及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等。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范文国资发产权[20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范文国资发产权[20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施行,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效提高了资产评估工作水平。
结合《暂行办法》施行以来的实际情况,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采用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中,按限额专项委托中央企业办理相关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其中,属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5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5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其他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2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2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二、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针对不同经济行为,资产评估工作的委托按以下情况处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
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三、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方式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国有资产评估 管理工作 存 在 的问题
黄 茹原 曲森 森
1 .国有 资 产 评 估 管 理 的 职 责 定 位 与 实 际 操
部 门 如 何 进 行 评 估 管 理 问 题 , 别 是 国有 参 股 比 特
例 较小企 业 的某 些 经 济 行 为 所 涉 资 产评 估 项 目 管理 问题 等 , 实 中大量 存 在 但 规 定 不 明确 ; 现 再 如 , 据 项 目审 计 和 评 估 分 开 的 原 则 , 定 承 接 根 规 国有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的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不 得 向 同 一 经 济 行 为 提 供 审 计 业 务 服 务 , 由 于 审 计 机 构 和 但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分 业 经 营 的 改 革 还 未 到 位 , 多 Y- 许 s 立 后 的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和 原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虽 然 在 法律 上 以及产 权 上 分 开 , 实 际控 制 人 未 变 , 而 同
的 评 价 标 准 , 导 致 承 接 国有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的 这
院 国资 委 《 业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企
估 细 节 和 技 术 环 节 , 分 问题 性 质 一 律 要 求 签 字 不 注 册 评 估 师 按 国 资 部 门 意 见 修 改 报 告 , 视 了评 忽
估 师对报告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和独 立 发 表 意 见 的职 业 特 征 。还 有 的 地 方 则 认 为 既 然 评 估 报 告 的 法
员 提 出 工 作 要 求 。 由 于 管 理 方 式 的 间 接 性 , 上 加
有 时 与 相 关 专 业 管 理 部 门 沟 通 不 够 充 分 , 资 部 国 门往 往 缺 乏 X- 目评 估 人 员 和 机 构 执 业 质 量 的 j - ,  ̄ 控制 力度 , 而影 响 到评 估 报 告 的 客 观 公正 性 。 进
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说明要求
第06讲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说明要求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说明要求评估说明包括评估说明使用范围声明、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编写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和资产评估师编写的《资产评估说明》。
一般要求如下:(一)评估说明使用范围声明(二)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三)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四)资产核实总体情况说明(五)评估技术说明(六)评估结论及分析(一)评估说明使用范围声明应当写明评估说明使用单位或部门的范围及限制条款。
(二)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可以共同编写或者分别编写《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委托单位负责人和被评估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所编写的说明签名,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并签署日期。
《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通常包括:1.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各自概况;2.关于经济行为的说明;3.关于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说明;4.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5.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说明;6.资产负债清查情况、未来经营和收益状况预测的说明;7.资料清单。
(三)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应当根据企业价值评估、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的不同情况确定内容的详略程度。
1.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内容(1)委托评估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2)委托评估的资产类型、账面金额;(3)委托评估的资产权属状况(含应当评估的相关负债)。
2.实物资产的分布情况及特点应包括实物资产的类型、数量、分布情况和存放地点;实物资产的技术特点、实际使用情况、大修理及改扩建情况等。
3.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评估对象为企业价值或者资产组时,应说明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
4.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如有申报)的类型、数量并介绍其在评估基准日的基本情况及形成过程以及企业提供的相关资产权属资料。
5.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果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对资产组合或者企业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论时,应当(1)详细说明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2)同时应当说明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载明的评估范围、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以及评估报告的批准情况。
国资委资产评估审核准备案要求及评估报告常见问题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注意土地评估与建筑物评估中有关费用的衔接,尤其 对土地的征用、开发和配套等费用、土地平整费用、在 建工程中的征地费用,要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重复评估问 题。 对房屋建筑物的年限,评估师与土地估价师有不同的 看法,需要双方都做重大披露。 假如土地按收益法进行评估,地上建筑物按实际状况 来预测还是按最佳状况预测,评估师和土地估价师之间 有矛盾,应尽量使两者保持一致。 企业价值评估与矿业权评估中,主要参数应该保持一 致。
F公司账面实收资本为30,039万元
股东名称 A公司 B公司 C公司 D公司 E公司
合计
出资金额 15,574 5,431 4,562 3,386 1,086 30,039
单位:万元
出资额占比 51.846% 18.080% 15.187% 11.272% 3.615% 100.00%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工作的 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44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 权〔2013〕64号)
➢ 《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 号)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评估技术
➢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 是否明示。重点审查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符合有关评 估准则的规定要求等。 基准日的选择尽可能与相应经济行为的实现日接近, 同时考虑会计报表的编制日期,一般选择在月末、季度 末或年末 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在资产评估中影响重大,评估基准 日应根据经济行为的性质确定 选择的评估基准日,应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 务于评估目的,尽量减少和避免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 项,准确划定评估范围,准确高效地清查核验资产,并 合理选取评估作价依据。评估过程中要及时地调整不适 宜的基准日。
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标准
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及备案标准
整理人:洪煜宇
1、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
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2、经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资委
负责备案;
3、经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一下简称央企)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
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央企负责备案。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程序
1、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
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委)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2、国资委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2)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3)与资产评估项目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4)其他有关材料。
国资委或其出资企业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
以备案:
(1)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2)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3)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恰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4)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资产范围是否一致;(5)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6)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注: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5.10•【文号】国资发产权[2013]64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提高评估备案工作效率,国资委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5月10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企业改制重组、产权流转等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单位),按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对应当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备案工作程序第三条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按照《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等文件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第四条在资产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企业应当就工作情况及时通过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向备案管理单位报告,包括评估基准日选定、资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和相关审计等情况。
必要时,备案管理单位可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五条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备案申请材料逐级报送备案管理单位。
[浅谈国企改制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企改制评估入账
[浅谈国企改制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企改制评估入账从 2004 年“郎顾之争国资流失”到科龙案顾雏军被抓,到最近安徽古井集团高管窝案,这些案件均为利用改制之便大量侵吞国有资产的大案要案,大部份是由于改制评估不规范引起的。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根据在评估机构和现在单位的工作经验与教训,从评估项目核准的角度分析了国有企业改制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国企改制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评估是指委托评估机构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被评估资产的现有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
企业改制应当对企业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负债等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整体产权转让或者国有资本出资额基准价格的依据。
所以说,评估是国企改制的关键环节,是一项不可忽视的核心工作。
在涉及国家出资企业的资产流转、交易等过程中,合理评估相关资产的价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促进公平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的重要手段。
然而,当前国企改制评估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不根据资产类别,只笼统委托一家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所有资产的评估工作我国评估机构分为资产评估机构、土地估价机构、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等四类。
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
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
按相关部门规定,需过户的房地产评估仍需要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因此,应根据资产的不同类别分别委托不同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不同资产的评估结果纳入改制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中。
(二)忽视了评估基准日的选择上级公司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往往只重视对评估程序的审查,忽视了评估基准日的选择,由改制企业自行决定评估基准日,容易浮现改制企业恶意选择评估基准日,控制评估结果的现象。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评价工作指引-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评价工作指引正文:----------------------------------------------------------------------------------------------------------------------------------------------------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评价工作指引(2011年深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称评估报告)审核、评价工作,促进提高评估报告质量,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相关政策以及资产评估相关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国资局)、市国资局直接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委托方(以下统称审核评价单位)对纳入核准或备案管理范围的评估报告的审核、评价,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工作原则)对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评价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合规性与合理性兼顾。
第四条(审核依据)审核评价单位依据下列管理政策、行业规范,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
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2、《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3、《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4、《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规定》;5、《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6、《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7、《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8、各项资产评估具体准则、指南和指导意见;9、其他管理政策和行业规范。
第五条(审核内容)审核评价单位根据资产评估管理政策和行业规范,对评估报告的合规性、评估技术过程及结果的合理性等进行全面审核。
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常见实务问题研究(城投整合资产建议参考)
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常见实务问题研究(城投整合资产建议参考)一、问题的提出国有资产评估对保障资产公允定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历来是国资监管的重点。
其中,针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国务院国资委于2005年出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2号令”)规范,而对于国有金融企业和国有文化企业的资产评估,财政部出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规范,本文将以常用的12号令作为主要讨论对象。
虽然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体系早已建立且相对完善,但由于国有企业实践情况的多样性,仍然存在一些存在争议或有待明确规定的问题,这些问题对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实操较为重要,需要进行梳理与厘清。
下面,笔者就结合服务经验,就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常见实务问题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二、常见实务问题(一) 关于需资产评估的适用范围12号令对资产评估适用的主体、行为范围均作出了规定,而在国有资产交易、租赁等国资监管规定也会提到资产评估的一些适用范围,基本是有据可依,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或问题有待厘清:1. 关于资产评估适用主体范围的问题12号令第二条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其中,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需适用一般并无争议,但对于国有参股企业是否适用,存在一定争议。
对此问题,国务院国资委在其官网“互动交流”—“问答选登”回复称:“国有股东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在上述经济行为的决策会议上,就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和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表达意见,最终以股东会决议为准。
”因此,虽然国有股东对国有参股企业不具有实际控制力,但仍应参照12号令的要求在国有参股企业的相关决策会议表达意见和行权,只是最终的结果并不受国有股东控制。
但是,这并不代表国有股东完全无可奈何,如不对资产进行评估造成交易严重不公允进而损害国有股东权益的,其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进行追责。
评估报告审核关注问题
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
• 评估报告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具体描述, 以文字、表格的方式说明评估范围。 • 评估对象: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 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 • 评估范围:与评估对象对应的相关资产及 负债。 •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 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否一致,不一致 的应当说明原因,并说明是否经过审计。
报告正文
•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 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 使用者 • 正确区分被评估单位和产权持有单位 • 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 之间的关系(如产权关系、交易关系)
评估目的
•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及 其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并说明该经济行为 获得批准的相关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 据。 • 评估目的要明确 • 经济行为依据要说明 • 报告与经济行为依据要符合逻辑关系,包 括时间、内容
评估结论
•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以文字 形式说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 度。 • 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除 单独说明评估价值和增减变动幅度外,应 当说明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其 原因和最终确定评估结论的理由。 • 存在多家被评估单位的项目,应当分别说 明评估价值。
• 涉及增值税评估
• 设备评估是否扣除增值税 • 如何扣除
• 成新率的确定
• 经济使用年限、物理寿命 • 评估预计尚可使用年限
评估结论
• 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 论,评估结论应当是确定的数值。(与评估报告 准则不同:通常评估结论应当是确定的数值。经 与委托方沟通,评估结论可以使用区间值表达) • 数字形式通常以万元为单位 • 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以文字 形式说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 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并同时采用 评估结果汇总表反映评估结论。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 ]941号)【颁布时间】 -09-11【实施时间】 -09-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家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时,应依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审核,进一步提高核准和备案工作质量。
二、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家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时,发现评估报告中存在《指南》第二十二条所列示下列情况时,应当要求申请核准、备案单位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后,方予受理。
(一)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二)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三)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存在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
三、申请核准、备案单位报送的评估报告中有关收益法说明部分应包括下列参数、依据及测算过程:(一)收入预测表及说明;(二)成本及费用预测表及说明;(三)折旧和摊销预测表及说明;(四)营运资金预测表及说明;(五)资本性支出预测表及说明;(六)折现率选取、计算、分析及说明;(七)负债预测表及说明;(八)溢余资产分析及说明;(九)非经营性资产分析及说明。
四、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被评估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评估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由委托方或产权持有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编写,对实际存在但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应详细说明。
《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加盖编写单位公章。
五、《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及《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见附件)已进行调整,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可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下载,并按要求填报办理。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讲解
范
•依据相关准则、 •借鉴共识性研 规范和规定的原则 究成果的原则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产权管理局
十、特别事项说明
已有规范
与《资产评估准则— 评估报告》的衔接
“指南”的处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产权管理局
十一、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二、关于签字盖章 十三、关于评估报告附件
四、评估结论的分析
审核中需注意 的几个事项:
评估结论的选取分析 不同方法之间的分析 相同方法的内部分析
基本概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产权管理局
第五部分 关于评估明细表
•“指南”只提供了一般会计核算科目的评估明细表样表。
•样表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会计报表列报》 应用指南的基本要求进行设计。 •在具体评估项目中,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本指南对 评估明细表格式和内容的基本要求和企业会计核算体系, 设计满足具体评估项目的评估明细表。 •声明、摘要和评估明细表上一般不需要另行签字盖章。
项,并不是将评估报告正文的“特殊事项说明” 的内容全部反映在摘要中,而是反映在已确定 评估结论的前提下,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 但非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 估算的有关重要事项。对资产评估结论影响程 度较大的判断标准,应根据事项本身的性质和 事项影响的金额判断和选择。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产权管理局
基本要求
所有描述, 应客观、真 实,并有依 据来源;
篇幅不应 太大;
不得带有任 何诱导、恭 维和推荐的 陈述;
应清楚介 绍涉及的 经济行为 文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产权管理局
二、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 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概况
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9]941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家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时,应依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审核,进一步提高核准和备案工作质量。
二、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家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时,发现评估报告中存在《指南》第二十二条所列示下列情况时,应当要求申请核准、备案单位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后,方予受理。
(一)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二)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三)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存在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
三、申请核准、备案单位报送的评估报告中有关收益法说明部分应包括下列参数、依据及测算过程:(一)收入预测表及说明;(二)成本及费用预测表及说明;(三)折旧和摊销预测表及说明;(四)营运资金预测表及说明;(五)资本性支出预测表及说明;(六)折现率选取、计算、分析及说明;(七)负债预测表及说明;(八)溢余资产分析及说明;(九)非经营性资产分析及说明。
四、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被评估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评估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由委托方或产权持有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编写,对实际存在但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应详细说明。
《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加盖编写单位公章。
五、《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及《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见附件)已进行调整,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可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下载,并按要求填报办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九年九月十一日附件: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2.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备注:1.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国资委资产评估核准备案要求及评估报告常见问题(ppt 71页)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评估结论 同一报告下同一类型的各公司评估结论选择理由 需保持一致性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企业有商标、专利、资 质等无形资产而在成本法评估中又未考虑的,应推 荐收益法 企业最主要的资产如果是采用收益法评估的(例 如房地产企业、采矿企业),而报告又未采用收益 法作为最终结果,须注意选择方法描述时的合理性 收益法和成本法评估结果差异应有合理解释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应加回最合理的评估 结论 关注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的计算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假如用收益法对企业整体资产或者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一般情况下要有企业前三年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 审定报表) 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评估 基准日在6月30日(含)之前的,需提供最近三个完整 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评估基 准日在6月30日之后的,需提供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其他经济行为需 提供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 审计报告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核准备案的时间要求
企业应当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资委提出核准 申请 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评估 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备案申请材料逐级报送备案管理单 位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需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 1、采用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 2、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 3、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中, 按限额专项委托中央企业办理相关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 作。其中,属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中央企业负责办理 资产总额账面值在5000万元(不含)人民币(下同)以 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5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 继续由国务院国资委办理备案;其他中央企业负责办理 资产总额账面值在2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 的备案,2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继续由国务院国 资委办理备案。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颁布时间】2009-09-11【实施时间】2009-09-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家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时,应依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审核,进一步提高核准和备案工作质量。
二、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家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时,发现评估报告中存在《指南》第二十二条所列示下列情况时,应当要求申请核准、备案单位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后,方予受理。
(一)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二)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三)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存在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
三、申请核准、备案单位报送的评估报告中有关收益法说明部分应包括下列参数、依据及测算过程:(一)收入预测表及说明;(二)成本及费用预测表及说明;(三)折旧和摊销预测表及说明;(四)营运资金预测表及说明;(五)资本性支出预测表及说明;(六)折现率选取、计算、分析及说明;(七)负债预测表及说明;(八)溢余资产分析及说明;(九)非经营性资产分析及说明。
四、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被评估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评估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由委托方或产权持有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编写,对实际存在但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应详细说明。
《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加盖编写单位公章。
五、《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及《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见附件)已进行调整,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可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下载,并按要求填报办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九月十一日附件:备注: 1.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程序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程序一、政策依据(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财企[2001]801号);(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四)《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91号);(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六)《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1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25号)和《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湘政办发〔2005〕12号)。
二、核准或备案要件(一)办理核准手续须报送的文件材料1、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查同意转报省国资委予以核准的文件;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4、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软盘);6、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7、公示反馈意见。
(二)办理备案手续须报送的文件材料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2、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3、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一)委托1、委托的权限。
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在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分别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2、委托的要求。
同一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评估必须委托不同的中介机构进行;除国家有规定外,不得委托一个中介机构连续二次对某一个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二)报批资产占有单位(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当上报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初审,初审同意后,在企业内部实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后提出核准或备案申请。
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内容和标准如下:1、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经过批准;2、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3、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4、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5、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6、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7、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8、其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评估技术
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 是否明示。重点审查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符合有关评 估准则的规定要求等。 基准日的选择尽可能与相应经济行为的实现日接近, 同时考虑会计报表的编制日期,一般选择在月末、季度 末或年末 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在资产评估中影响重大,评估基准 日应根据经济行为的性质确定 选择的评估基准日,应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 务于评估目的,尽量减少和避免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 项,准确划定评估范围,准确高效地清查核验资产,并 合理选取评估作价依据。评估过程中要及时地调整不适 宜的基准日。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 权〔2013〕64号) 《关于 中 央 企 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 号)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 部令第47号)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文 资[2012]15号) ……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评估师与土地估价师、矿业权估价师之间的 衔接
土地使用权估价、矿业权评估,如应当经相应主管部 门批准(备案)的,应当在相应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 (备案)后引用 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引用土地估价师的报告,必须进 行完整的审阅;如土地估价报告含各种假设条件,要与 整个评估报告相匹配。 不能出现这样的揭露:“注册资产评估师对于土地评 估价值的合理性不发表任何意见。” 应关注专业评估报告评估对象的价值定义,当评估对 象存在土地出让金、矿业权价款等预计负债时,评估范 围应包括这部分负债。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一、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关注要点
经济行为及方案设计 经济行为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关系 经济行为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关系 产权瑕疵 涉及到上市的项目时,土地、房屋产权必须完善 土地处置估价时点必须不能晚于评估报告基准日 政策法规 不能违反相关法规,如转让上市公司股权不能违 反19号令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评估项目的管理方式
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 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 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 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同时涉及中央和地方的, 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逐级报送国务院 国资委进行核准。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二、各种评估方法中需关注的问题
资产基础法
银行存款 外币存款,无论金额大小,需按基准日汇率重新 计算 往来款 整个集团的坏账准备政策应该是一致的 预付账款中部分费用性质款项是否已经实际发生 对职工、关联方原则上不应考虑风险损失 预提基准日后的费用应评估为0 对外投资挂在其他应收款核算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示例: •母公司选用资产基础法结果,而三个子公司选用收益 法评估结论 •根据母公司评估说明中描述,其目前主要职能是“指 导、服务、监督”各子公司和经济实体的经营管理 •未考虑母公司的成本和效益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案例
某中央企业二级子公司(A公司)拟收购C公司持有的F 公司的股权 经评估, F 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果为 39,500 万元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存货
存货盘查后为负数要求审计做如下处理:应转为 其他应付款等负债的必须转为负债;若金额不大, 不影响总体评估,就按红字列示。评估处理:按账 面值确认 关注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项目和原因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核准备案的时间要求
企业应当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资委提出核准 申请
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评估 基准日起9 个月内将备案申请材料逐级报送备案管理单 位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需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 1、采用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 2、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 3、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中, 按限额专项委托中央企业办理相关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 作。其中,属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中央企业负责办理 资产总额账面值在5000万元(不含)人民币(下同)以 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5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 继续由国务院国资委办理备案;其他中央企业负责办理 资产总额账面值在2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 的备案,2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继续由国务院国 资委办理备案。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假如用收益法对企业整体资产或者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一般情况下要有企业前三年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 审定报表) 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评估 基准日在6月30日(含)之前的,需提供最近三个完整 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评估基 准日在6月30日之后的,需提供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其他经济行为需 提供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 审计报告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F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000万元,具体构成: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 A公司 B公司 C公司 D公司 E公司 合 计
出资金额 1,500 1,250 1,050 950 250 5,000
出资额占比 30.00% 25.00% 21.00% 19.00% 5.00% 100.00%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无股东会决议 •未办理增资验资和工商变更等手续 •章程中未约定来自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对审计报告的要求:
审计报告不仅是企业申请备案核准的必备上报资料之 一,而且是评估工作中的基础资料。对企业进行价值评 估,企业应当提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审计 报告。 但少数股权可以不要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不要审计 报告 需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无保留意见标准审计报告或专 项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对 其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修正性用语,企业需提供 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及承诺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 否一致。
评估方法运用是否合理。重点审核评估方法是否符合 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要求,评估方法及技术参数选取是 否合理等。 必须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鼓励市场法。 但是,对于固定资产比重较大的企业,还是倾向于其中 一种方法必须为成本法。 评估依据是否适当。重点审核评估工作过程中所引用 的法律法规和技术参数资料等是否适当。 报告中不应出现未使用的评估依据 评估依据中不能出现已废止的法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国资发产 权〔2010〕71号)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资发产权[2011]68号)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 令第27号)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 资委令第26号)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工作的 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44号)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评估目的:对评估目的的描述要非常准确。一份评估 报告只允许针对一个评估目的。 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 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 承诺。
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重点审核评 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必要评估程序,评估过 程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未履行评估准则规定的必要评估 步骤的行为等。 评估报告是否符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规 定要求。 价值类型:需要核准、备案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使用 的价值类型,除特别情况外(如破产清算),一般都要 求选择市场价值类型。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六条,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当充 分考虑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并按照本办法有关国有股东 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的确定原则合理确定其所持 上市公司股份价格,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确定的基准日应 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国有股东资产评估 的基准日与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对该国有股东产权变 动决议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 进行PPA评估的基准日是会计准则中定义的企业合并 的购买日。购买日是购买方获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 期,即企业合并交易进行过程中,发生控制权转移的日 期,这个日期不是企业合并确定交易价格进行资产评估 的基准日。
国资委资产评估 核准备案要求及评 估报告常见问题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袁辉
纲要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3号令)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378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91号令)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原国家国有 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资办发[1992]36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 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 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 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 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 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注意土地评估与建筑物评估中有关费用的衔接,尤其 对土地的征用、开发和配套等费用、土地平整费用、在 建工程中的征地费用,要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重复评估问 题。 对房屋建筑物的年限,评估师与土地估价师有不同的 看法,需要双方都做重大披露。 假如土地按收益法进行评估,地上建筑物按实际状况 来预测还是按最佳状况预测,评估师和土地估价师之间 有矛盾,应尽量使两者保持一致。 企业价值评估与矿业权评估中,主要参数应该保持一 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