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行为行政处罚案例
证券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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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3月,我国某上市公司A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涉及金额巨大。
在此过程中,A公司董事会秘书B某泄露了公司重组的相关信息,并告知了自己的朋友C某。
C某得知这一消息后,迅速将信息透露给了自己的朋友D某,D某在未公开信息前买入A公司股票,获利100万元。
不久后,A公司公布了重组方案,A公司股价大幅上涨。
在此过程中,D某因内幕交易被查处。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的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法行为分析(1)B某泄露内幕信息。
作为A公司董事会秘书,B某掌握公司重大信息,其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即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内幕信息。
(2)C某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C某作为B某的朋友,在得知内幕信息后,未履行保密义务,反而将信息透露给他人,并在未公开信息前买入A公司股票,获取不正当利益。
C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
(3)D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进行交易。
D某在得知内幕信息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卖出股票,而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A公司股票,获取不正当利益。
D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该证券。
3. 法律责任(1)B某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B某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应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C某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C某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行为,应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市场监管案例解析分析监管机构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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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监管案例解析分析监管机构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影响在证券市场中,监管机构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以确保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监管机构对违规行为的处理,不仅影响到具体案例当事人,也对整个市场起到示范作用。
本文将通过案例解析,分析监管机构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以及对市场的影响。
案例一:公司A财务造假事件公司A是一家上市公司,在一次财务审计中被发现存在大量财务造假行为,涉嫌虚增利润和资产减值。
监管机构对此迅速展开调查,并最终公布了相关处罚决定。
公司A被罚款一亿人民币,并剥夺其重大资产重组的资格,此外,公司高管也遭到行政处罚和监管机构的公开谴责。
这一案例引发了市场的高度关注,投资者对公司A的信任受到严重破坏。
公司A的股价在处罚公布后大幅下跌,投资者遭受巨额损失。
监管机构通过此案例向市场发出了打击财务造假的强烈信号,提高了违规成本,有助于整顿市场秩序,增强了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
案例二:内幕交易案件某上市公司高管通过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盈利数千万元。
监管机构发现此案件后,立即展开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移交司法机关。
该高管最终被判刑,公司也被罚款并接受其他市场限制性处理。
此案例揭示了内幕交易的危害性以及监管机构对此类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监管机构及时发现并处理此案件,向市场传递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明确信号,加强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促进了长期健康发展。
案例三:信息泄露事件某券商员工通过利用内部信息,向客户泄露公司即将发布的重要公告。
监管机构在接到相关举报后,启动了调查程序。
该员工被解雇并受到行政处罚,公司也被罚款并接受其他市场限制性处理。
此案例凸显了信息泄露对市场公信力和投资者利益的伤害。
监管机构对此类行为的严肃处理,有助于提高市场的诚信水平和投资者的保护感,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正常运转。
综上所述,监管机构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证券市场至关重要。
通过以上案例的解析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监管机构在处理违规行为时,采取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向市场发出了明确的信号,维护了市场的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内幕交易——以黄光裕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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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 以及监管 制度
监控技术
实行“司法和行政 以证监会监管为主体; 完善市场机制;提高从业人员 相配合”的模式 法律诉讼和自我监管薄 道德操行;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弱;存在“行政情性” ;实行“同股同利”
完备的软件监控系 监控技术比较落后;停 建立实时监督系统;加强对网 上披露的信息分析 统;实时查处非法 留在经验基础之上 行为
(五)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 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ABOUT 老鼠仓
SOMETHING
老鼠仓(Rat Trading) 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在 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 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 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 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 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 仓位率先卖出获利。是内 幕交易的一种形式。
中美监管机制对比
美国 法律的健 全程度 监管对象 中国 展望 起步早;操作有效 起步晚;监督与市场难 细化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 性高 以互动;漏洞大;过于 教条;规定不健全 保证中小投资者的 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 监管目标主要定在保护投资者 利益,建立一个有 对资源优势进行问接的 利益上;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并 效的强势市场 保护 且建立全方位的取证渠道
2010年,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的内幕交易案件
4月13日, 耿佃杰买 卖大成股 份股票 8月9日, 李际滨、 黄文峰买 卖粤富华 股票
4月19日, 马中文、赵 金香、马忠 琴、党建军 买卖S*ST光 明
6月23日, 辽河纺织、 由春玲、赵 利买卖辽源 得亨股票
11月19日, 上海北孚(集 团)有限公司、 秦少秋、倪锋、 柳驰威买卖ST 兴业股票
沪首列“老鼠仓”案 宣判!!
2011 年 10 月 9 日,静安法院开 庭审理本市首例证券“老鼠 仓”案,以“利用未公开信 息交易罪”一审判处基金经 理许春茂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3 年,罚金 210 万元。许春茂 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 国库。
典型证券案例大盘点
![典型证券案例大盘点](https://img.taocdn.com/s3/m/27829705192e45361066f5c8.png)
2010年典型证券案例大盘点案例一黄光裕案:内幕交易行为肆虐(一)黄光裕案2010年4月22日,国美原董事局主席黄光裕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检方指控他的罪名有三:非法经营罪、单位行贿罪、内幕交易罪。
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2亿元;以犯内幕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以犯单位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
法院以内幕交易罪判处黄光裕妻子杜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亿元。
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许钟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许钟民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
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公司)、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鹏房公司)也因单位行贿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与120万元。
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黄光裕案进行了二审宣判。
黄光裕三罪并罚被判十四年以及罚没8亿元人民币的判决维持不变;其妻子杜鹃被改判缓刑,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并当庭释放。
黄光裕案成为迄今为止国内最大的内幕交易案。
9月,即有投资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
(二)其他案例2010年,因内幕交易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案件也不在少数。
1、2010年1月18日,佘鑫麒买卖四川圣达股票内幕交易案。
2、2010年4月13日,耿佃杰买卖大成股份股票内幕交易案。
3、2010年4月19日,马中文、赵金香、马忠琴、党建军买卖S*ST光明股票内幕交易案。
4、2010年6月23日,辽河纺织、由春玲、赵利买卖辽源得亨股票内幕交易案。
5、2010年6月30日,姜永贵买卖深天健股票内幕交易案。
6、2010年8月9日,李际滨、黄文峰买卖粤富华股票内幕交易案。
股票市场内幕交易案例分析
![股票市场内幕交易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0fa96555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ab.png)
股票市场内幕交易案例分析案例名称:中信证券内幕交易案案例背景:2010年,中国股票市场发生了一起重大内幕交易案件,涉及到中信证券公司。
该案件除了暴露了内幕交易的现象,也引起了对于监管机构的关注和改革呼声。
以下是对该案件的详细分析。
一、案件具体细节:事件一:2010年3月5日,中信证券公司部分高管在内幕消息的影响下,开始大量买入中国移动的股票,并在股价上涨前几天抛出,获利显著。
事件二:2010年3月8日,一名知情人士向证券监管部门举报了中信证券内幕交易的情况,同时提供了证据。
事件三:2010年3月9日,证券监管部门展开了对中信证券的调查,要求中信证券提供涉及该交易的相关文件和账目。
事件四:2010年3月12日,证券监管部门公开宣布对中信证券内幕交易案进行正式立案调查,并冻结了中信证券相关账户。
事件五:2010年4月15日,证券监管部门公布调查结果,确认了中信证券内幕交易的事实,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二、法律分析:1.内幕交易的概念和特征: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的情况下,利用拥有内幕信息的优势,通过买卖证券获取非公开信息的收益行为。
内幕交易的特征包括:a)信息未成为公众知悉;b)交易方拥有该信息的特权;c)交易行为过程中获利的交易方。
2.内幕交易的违法性:内幕交易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要求,危害了市场的的正常运作,毁坏了公众对市场的信心。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内幕交易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
3.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我国的证券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证券监管部门有权对涉嫌内幕交易的机构和个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甚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律师点评:该案件展示了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例。
中信证券公司作为知名证券公司,其高管却利用内幕消息进行操作,严重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金融法案例证券交易违规与罚款
![金融法案例证券交易违规与罚款](https://img.taocdn.com/s3/m/6771cdbe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18.png)
金融法案例证券交易违规与罚款金融法案例:证券交易违规与罚款在金融领域,证券交易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证券交易中也存在着一些违规行为。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金融法律法规,并对违规行为实施罚款等处罚措施。
本文将以金融法案例的形式,探讨一些证券交易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罚款。
案例一: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某股票市场中,一名投资者A积累了大量股票,并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通过虚假信息和人为操作,操纵股票价格,从而获利。
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金融法规定,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是被禁止的,一经查实,将面临高额罚款。
案例二:内幕交易在某公司即将发布重要消息之前,内部人员B通过获取未公开的信息,利用其在证券市场的投资优势,进行证券交易,获取非法利益。
内幕交易不仅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根据金融法规定,内幕交易是违规行为,一旦查实,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罚款。
案例三:不法销售证券某销售公司C在没有获得相应授权的情况下,向投资者兜售非法证券,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资金。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投资者的欺诈,也是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破坏。
根据金融法规定,不法销售证券是非法行为,相关公司和个人将面临罚款和法律追责。
案例四:违规高风险投资某投资机构D在没有充分了解投资风险的情况下,进行了一系列高风险投资,导致投资损失。
根据金融法规定,投资机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投资管理,不能盲目进行高风险投资。
一旦发生违规投资行为,该机构将受到行政处罚和罚款。
案例五:违规披露信息某上市公司E在发布财务报告时,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导致投资者无法准确判断该公司的财务状况。
根据金融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旦发现违规披露行为,上市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罚款。
综上所述,金融法案例中的证券交易违规行为涵盖了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不法销售证券、违规高风险投资以及违规披露信息等方面。
金融保险监管处罚案例
![金融保险监管处罚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7220b874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87.png)
金融保险监管处罚案例金融保险监管领域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案例更是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几个典型的金融保险监管处罚案例入手,深入分析案例背景、违规行为及处罚结果,以期为读者呈现一个清晰的监管处罚案例画像。
案例一:某保险公司因销售误导被罚某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存在严重的销售误导行为,未向客户充分说明产品的条款和风险。
监管部门对该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并最终决定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此案例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该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存在过度宣传、误导销售的行为,未向客户全面介绍产品的风险和条款,导致客户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产生了误解。
这严重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销售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健康秩序。
监管部门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一方面对该保险公司进行了罚款,并责令其整改,另一方面要求该公司赔偿客户的损失。
这种处罚措施有力地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秩序,也起到了警示和震慑的作用,对其他金融机构起到了警示作用。
案例二:某银行因违规操纵市场被罚某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存在操纵市场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了调查,并最终做出了相应的处罚决定。
银行因操纵市场行为被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这一案例也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
该银行存在操纵市场的行为,严重干扰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体现了对违规行为的明确定性和有力惩处,并对操纵市场行为进行了全面清理。
该案例的处理结果也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的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对违规行为“零容忍”,保护了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某证券公司因内幕交易被罚某证券公司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了调查,最终决定对公司进行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对于这一案例,社会舆论普遍认为监管部门的处理态度积极,对于违规行为零容忍。
内幕交易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市场行为的诚信原则和公平交易规则,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违反财经纪律案例剖析
![违反财经纪律案例剖析](https://img.taocdn.com/s3/m/ef969bfd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ad.png)
违反财经纪律案例剖析以违反财经纪律案例剖析为题,以下是10个案例,每个案例字数不少于80字,总字数超过800字。
1. 2015年,某公司高管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利数百万元。
该高管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规定,被证监会处以罚款并禁止从事证券交易业务。
2. 2017年,某银行员工为了提高业绩,私下向客户提供虚假资讯,导致客户投资亏损。
该银行员工违反了银行业的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被公司解雇并面临法律诉讼。
3. 2018年,某投资公司高管利用客户资金进行个人投资,造成巨额亏损。
该高管违反了投资行业的诚信原则,被监管机构注销执照并被要求赔偿客户损失。
4. 2019年,某会计师事务所的一名员工在审计中故意隐瞒客户的财务信息,导致公司被误导投资。
该员工违反了会计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被取消会计执照并面临刑事指控。
5. 2020年,某基金经理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将客户资金用于个人支出。
该基金经理违反了基金管理行业的法律规定,被监管机构吊销执照并被判刑。
6. 2021年,某保险代理人在销售保险产品时,故意隐瞒了产品的风险和费用,误导了客户。
该保险代理人违反了保险行业的诚信原则,被保监会罚款并吊销执照。
7. 2022年,某证券分析师在发布研究报告时,故意夸大了公司前景,误导了投资者。
该证券分析师违反了证券行业的信息披露规定,被证监会处以罚款并禁止从事相关工作。
8. 2023年,某市场营销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产品的功效,误导了消费者。
该公司违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被工商局罚款并要求停止误导性广告。
9. 2024年,某财务部门的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私自调整了公司财务报表,虚增利润。
该员工违反了财务管理的准则,被公司解雇并面临法律起诉。
10. 2025年,某投资顾问公司在推荐投资产品时,隐瞒了产品的风险和费用,误导了客户。
该公司违反了投资咨询行业的诚信原则,被监管机构处以罚款并要求赔偿客户损失。
这些案例涉及了证券、银行、投资、会计、基金、保险、市场营销等不同领域,充分展示了违反财经纪律所引发的严重后果。
投资者保护八大案例
![投资者保护八大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231aaf88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a2.png)
投资者保护八大案例案例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实某上市公司在公开报告中故意隐瞒了重要事实,导致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
投资者起诉该公司,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投资者经济损失,并加以行政处罚。
此案例揭示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准确的信息披露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正确决策的依据。
案例二:公司内幕交易某上市公司高管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买卖,获取非法利益。
该行为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权益。
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后,对相关高管进行了追责,并依法处以罚款。
此案例告诉我们,内幕交易行为是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威胁,需要严厉打击。
案例三:操纵股价一些市场参与者通过操纵市场行情,制造虚假供需信息,推动股价波动,从而谋取非法利益。
监管部门对这些行为进行了打击,对涉案人员实施了刑事处罚,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此案例提醒我们,市场操纵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案例四:非法收购某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收购了其他公司的股权,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
被收购公司的小股东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获得了赔偿。
此案例突显了投资者保护在经济权益方面的重要性,应加强对非法收购行为的监管。
案例五:投资咨询不实某理财机构发布虚假的投资咨询,误导投资者进行投资。
监管部门对该机构进行了处罚,并要求赔偿受损投资者。
此案例提示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要谨慎选择权威的投资机构,并充分了解投资产品的风险。
案例六:庄家操盘一些庄家利用自身优势操纵股票价格,欺骗投资者进行交易。
相关监管部门对庄家进行了追责,加强了对庄家操盘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案例提醒投资者要保持警惕,避免被庄家操纵,同时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和分析。
案例七:金融产品欺诈某金融机构销售虚假金融产品,误导投资者进行投资。
监管部门对该机构进行了严厉处罚,并对受骗投资者进行了赔偿。
此案例呼吁金融市场要加强对金融产品的审查和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上市公司违规融资某上市公司通过非法手段进行融资,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行政法典型案例:苏嘉鸿案与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行政法典型案例:苏嘉鸿案与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4b71600d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ea.png)
行政法典型案例:苏嘉鸿案与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行政法典型案例:苏嘉鸿案与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2018年7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对苏嘉鸿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上诉案(下称“苏嘉鸿案”)进行公开宣判,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并撤销此前驳回苏嘉鸿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在证监会近年来行政诉讼“实体零败诉”的背景下,苏嘉鸿案证监会败诉的判决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
有评论认为,本案判决在一定程度上推翻了证监会既往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方式,可能对证监会内幕交易稽查、执法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对此,我们总体上认为:苏嘉鸿案判决详细论述了证券行政调查的基本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推定”认定内幕交易过程中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并强调了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及保障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等问题的重要性。
该判决中的相关认定、论理及建议均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充分起到了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效果,对今后证监会稽查、执法程序的规范及内幕交易认定的谨慎程度等问题均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也将促使证监会对其既有办案程序、思维等进行总结和反思,并在未来作出有益的改变。
但同时,对于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内幕交易的认定是否能够采取“推定”方式等实体问题,苏嘉鸿案判决并未在实质上突破既有规则和证监会一贯适用的认定思路。
故本案判决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否定证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a4d87838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74.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9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9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8083888646225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2838886434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083888643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3838886435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1838886573100【处罚日期】2022.05.19【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广东省【处罚对象】邓某【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6.30 10:56:3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9号当事人:邓某,男,197X年4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邓某内幕交易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浪奇)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邓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2020年5月20日至21日,为整改有关巡察发现的“部分货物储存存在弄虚作假情况,货权失去控制”等问题,广州浪奇蔡某扬、何某等人前往江苏鸿燊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燊物流)管理的瑞丽仓、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辉丰)管理的辉丰仓进行盘点,但未能按计划进行。
2020年5月25日,广州浪奇召开党委会及总经理办公会,时任广州浪奇商务拓展部总监邓某参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db7fc5a6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9b.png)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案例1黄光裕等非法经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单位行贿案被告人黄光裕,男,汉族,1969年5月 9日出生,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被告人杜鹃,女,汉族,1972年10月 25日出生,原系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被告人许钟民,男,汉族,1965年11月3日出生,原系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一)基本案情1.非法经营犯罪、单位行贿犯罪事实 (略)2.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事实(1)2007年4月,中关村上市公司拟与鹏泰公司进行资产置换,黄光裕参与了该项重大资产置换的运作和决策。
在该信息公告前,黄光裕决定并指令他人借用龙燕等人的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并由其直接控制。
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间,黄光裕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310万余元,账面收益348万余元。
(2)2007年7、8月,中关村上市公司拟收购鹏润控股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
在该信息公告前,黄光裕指使他人以曹楚娟等 79人的身份证开立相关个人股票账户,并安排被告人杜鹃协助管理以上股票账户。
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黄光裕指使杜薇等人使用上述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13.22亿余元,账面收益3.06亿余元。
期间,被告人许钟民明知黄光裕利用上述内幕信息进行中关村股票交易,仍接受黄光裕的指令,指使许伟铭在广东借用他人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账户,于同年8月13日至9月 28日间,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316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4.14亿余元,账面收益 9021万余元。
案例八:证券法案例分析
![案例八:证券法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3c625b37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e6.png)
案例八:证券法案例分析在金融市场的广阔领域中,证券法宛如一座灯塔,为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指引着方向,保障着公平、公正与透明。
然而,现实中证券法的案例纷繁复杂,揭示出了市场中的种种问题与挑战。
让我们先来探讨一个涉及内幕交易的案例。
_____公司的高管_____在得知公司即将签署一份重大合作协议,这一消息预计将显著提升公司股价之前,悄悄地大量购入了本公司的股票。
当合作协议正式公布后,股价如预期般飙升,_____趁机高价抛售股票,获取了巨额非法利润。
这种内幕交易行为严重违背了证券法的公平原则,损害了广大不知情投资者的利益。
内幕交易之所以被严格禁止,是因为它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投资者在信息获取上本应处于平等地位,但内幕交易者凭借其特殊地位获取未公开的重要信息,从而获得不正当的优势。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案例是虚假陈述。
_____上市公司在其财务报告中故意夸大营业收入和利润,营造出公司业绩良好的假象。
众多投资者基于这些虚假的财务信息做出投资决策,导致在真相揭露后股价暴跌,投资者遭受了惨重的损失。
虚假陈述不仅误导了投资者,还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以保障投资者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操纵市场也是证券法所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之一。
例如,_____机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等手段,人为地抬高或压低某只股票的价格,制造交易活跃的假象,吸引其他投资者跟风买入或卖出。
这种操纵行为扭曲了股票的真实价格,破坏了市场的供求关系和价格发现机制。
操纵市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的有效性和稳定性,使得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无法正常发挥。
证券法的存在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健康运行。
对于上述违法案例,监管部门通常会采取一系列严厉的措施。
首先,会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在严重的情况下,违法者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受损的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违法者索赔,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证券违法行为案例
![证券违法行为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eda1e51290c69ec3d5bb7536.png)
证券违法行为案例1、近年罕见的内幕交易"窝案"--天威视讯内幕交易案2012年4月,天威视讯公告称,拟通过向深圳广电集团等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深圳市天宝广播公司和天隆广播公司网络资产和业务。
时任深圳市委宣传部副巡视员倪鹤琴、天宝广播总经理冯方明等多人作为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主要协调人和参与人,因职务原因提前获知信息并利用配偶、亲属、司机等人证券账户大量买入。
除此之外,部分企业管理层和员工通过领导班子考评、职工座谈会等渠道获知消息并对外泄露,导致内幕消息大面积扩散。
2012年12月,倪鹤琴等15人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移送司法机关。
2014年1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
同月,证监会对许军等十余人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做出行政处罚。
天威视讯案内幕信息传递链条复杂,涉及范围广,创近年来内幕交易案件涉案人数之最。
2、厅级官员停牌前突击买股票—W股票内幕交易案2013年3月5日,W股票停牌,随后公布了系列利好消息:3月7日,上市公司公告了拟实施每10股转增10股的高送转方案;3月12日,上市公司公告《股权收购意向书》,拟收购金矿采矿权等资产;5月16日,上市公司公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并配套融资预案》,拟将大股东控股的公司装入上市公司。
刘某某在任某市市长期间,因工作关系结识W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张某。
2011年1月,刘某某调任某省某部委任厅级官员,张某在该部委申请项目,与刘某某经常接触。
2013年2月26日刘某某打电话给张某打听相关项目进展情况,张某告知刘某某拟把相关项目装入上市公司并定向募集资金。
次日起,刘某某儿子账户、儿媳账户以及朋友账户转入大笔资金,刘某某配偶高某某控制本人及儿子、朋友账户在家里的电脑下单,在停牌前的3天时间内突击买入W股票37万余股,交易金额303万余元。
以复牌后首日打开涨停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盈利151万余元。
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寻某为上述系列利好事项的主办人,其控制"邓某"账户,于2013年2月累计买入W股票45万余股,交易金额330万余元,以复牌后首日打开涨停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盈利240万余元。
私募基金行业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私募基金行业行政处罚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89da5660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9f.png)
私募基金行业行政处罚案例分析作为金融行业的一部分,私募基金行业在监管日益加强的背景下,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违规行为。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分析几个私募基金行业的行政处罚案例,以了解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影响,以及监管机构对于此类行为的应对措施。
1. 案例一:非法集资在2016年,某私募基金公司因为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专项资金经营活动,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处以高额罚款。
该公司利用私募基金的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违反了私募基金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这一案例揭示了一些私募基金行业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首先,一些公司存在非法集资的行为,使得更多的投资者暴露在金融风险中。
其次,有些基金公司以“专项资金”或“专业资金”等名义进行非法活动,误导了投资者。
最后,监管机构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维护了投资者权益和市场秩序。
2. 案例二:内幕交易在2017年,某私募基金公司因为违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处以罚款并吊销了其运作证券投资基金的资格。
该公司通过获取内幕信息,在未公开的情况下进行买卖股票交易,获取违法利润。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私募基金的运作规定,也损害了市场的公平性和投资者的利益。
这个案例揭示了私募基金行业中内幕交易的严重性。
内幕交易不仅破坏了市场的公平透明,也使得一些资本操作者能够获得不当利益。
监管机构对内幕交易行为的严厉打击,起到了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3. 案例三:违反投资限制在2018年,一家私募基金公司因违反投资限制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处以罚款。
该公司未按照合规要求进行投资,并违反了私募基金法规定的投资类别、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限制,给投资者带来了潜在风险。
这个案例揭示了私募基金行业中存在的投资限制问题。
一些基金公司为了追求高收益,可能会超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投资限制,将投资者的资金投入到不合适或高风险的项目中。
监管机构对违反投资限制的行为进行处罚,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银行纪检警示教育案例(2篇)
![银行纪检警示教育案例(2篇)](https://img.taocdn.com/s3/m/65b522bd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ca.png)
第1篇案例一:违规放贷案某银行信贷员王某在办理一笔贷款业务时,收受借款人贿赂,违规放宽贷款条件,导致贷款资金被用于非法用途。
经查,王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二:挪用公款案某银行财务人员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将银行资金挪用至个人账户,用于投资股票。
在资金链断裂后,李某无力偿还,被银行发现并报警。
经审理,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三:内幕交易案某银行投资经理张某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的银行投资信息,并将其透露给他人进行股票交易,从中获利。
后被监管部门查处,张某被处以罚款并取消证券从业资格。
案例四:违规经营案某银行行长李某为了追求业绩,违规开展高风险业务,导致银行资金链断裂,引发金融风险。
经调查,李某被免去行长职务,并受到党纪处分。
案例五:违反廉洁自律案某银行客户经理赵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亲朋好友办理业务时提供便利,收取好处费。
经查实,赵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洁自律规定,被给予警告处分。
这些案例反映出银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纪律问题,警示银行业从业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底线,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同时,也提醒银行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监督机制,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2篇案例一:违规放贷案例案例背景:某银行员工李某在办理贷款业务时,未严格执行贷前调查程序,违规向关系户发放贷款。
违规行为:1. 未对贷款申请人进行尽职调查。
2. 未核实贷款申请人的真实还款能力。
3. 贷款发放后,未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控。
后果:- 李某被银行开除,并受到行政处罚。
- 相关贷款形成坏账,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
案例二:内部交易案例案例背景:某银行员工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与外部企业进行非法内部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
违规行为:1. 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故意泄露客户信息给外部企业。
2. 与外部企业勾结,通过虚假交易提高企业账户余额,骗取银行贷款。
后果:- 王某被银行开除,并受到刑事追究。
- 相关贷款形成坏账,银行声誉受损。
上市公司董监高参与内幕交易并受证监会处罚案例
![上市公司董监高参与内幕交易并受证监会处罚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3d76ff4da8956bec0975e39a.png)
证监会处罚决定
综上,我会认定“谢某某”账户的交易实际是由刘洋操作,刘洋 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为其管理的“谢某某”账户 买卖“ST中钨”股票,构成内幕交易。我会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 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 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刘洋给予警告,并 处以30万元罚款。
所说明显与事实不符。
刘洋在我会前期调查的《询问笔录》中称:“谢某某是我很好的朋友,经常到建工集团, 到我办公室,我对他也比较随便,他可以随意进出我办公室。”但在后期调查中又称:“谢 某某偶尔会来我办公室找我,但是平时谢某某很少来我办公室。他偶尔会使用我的电脑,洋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为“谢某某”账户买入“ST中钨”股票,构成内幕交易, 违法所得11,212.83元。
刘洋在其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在其电脑上交易“ST中钨”股票是谢某某所为,非其 本人操作,并且有谢某某承认的笔录,恳请我会免除对其行政处罚。 经查,2008年1月9日至12月23日,“谢某某”账户MAC地址与刘洋在原工作单位湖南兴 湘国 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使用的台式电脑MAC地址相同。2008年12月24日至2009年1月12
上市公司董监高参与内 幕交易并受证监会处 江苏吉美思物联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罚案例
上市辅导——公司治理
招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 二零一一年七月
丹化股份梁健、林熹、姚琳 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和年报存 在虚假记载案
2
背景介绍及案发经过
当事人: (1)梁健,男,2003年6月20日至2006年10月23日任丹东 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化股份)董事长、董 事。
ST中钨发布《关于中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暨公司证券复牌公告》称,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幕交易案例警示教材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幕交易案例警示教材](https://img.taocdn.com/s3/m/bef00becf61fb7360b4c6555.png)
内部交易经典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日趋活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呈易发多发态势。
在监管机构与相关部门的通力配合与严厉打击下,一些内幕交易大案、要案浮出水面,其涉案金额之大、利益链条之长、手法之隐蔽,均令人触目惊心。
当中既有上市公司高管等内部人员和证券从业人员,也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甚至级别较高的政府官员,在内幕交易的利益诱惑面前,他们未能守住底线,在法律面前,他们最终受到了应有惩罚,自食苦果!以下展示的是近年来查处的一些内幕交易犯罪案件,希望这些"现身说法"的反面案例在带来震撼的同时,也为我们留下思考与警醒。
(一)官员从事内幕交易时有发生近年来,内幕交易成为官员腐败、利益输送的新渠道,相较于贪污受贿等传统形式,以证券市场为通道进行的利益输送和腐败形式更隐蔽、收益更高、危害更大,还衍生出上市公司和政府官员之间扭曲的利益捆绑关系。
随着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深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整体上市和优质资产注入等进程加快,各类企业的并购重组活动进入活跃期,掌握审批大权的相关政府官员有机会近距离接触内幕信息。
除了自身贪欲驱动的主动内幕交易外,一些市场人士将内幕信息作为新型贿礼馈赠给相关政府官员的被动型内幕交易也时有发生。
政府官员从事内幕交易不但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投资秩序,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还败坏社会风气,是一种以权谋利、损公肥私的新型贪腐现象,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近年罕见的内幕交易"窝案"—天威视讯内幕交易案2012年4月,天威视讯公告称,拟通过向深圳广电集团等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深圳市天宝广播公司和天隆广播公司网络资产和业务。
时任深圳市委宣传部副巡视员倪鹤琴、天宝广播总经理冯方明等多人作为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主要协调人和参与人,因职务原因提前获知信息并利用配偶、亲属、司机等人证券账户大量买入。
除此之外,部分企业管理层和员工通过领导班子考评、职工座谈会等渠道获知消息并对外泄露,导致内幕消息大面积扩散。
内幕交易案例
![内幕交易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e7313f1da76e58fafab003c9.png)
在严打内幕交易的同时,证监会加大对案件查处结果的披露力度。
今年以来已陆续公布9起内幕交易案、3起基金经理“老鼠仓”案的查处机构。
通过这些案件,不仅揭示出内幕交易不同的违法手段和严重的违法后果,彰显出监管部门的执法决心,也在时刻提示广大投资者远离内幕交易。
1、首例单位内幕交易罪厦门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的上海祖龙案,是首个法人单位犯内幕交易罪。
创兴科技(600193)是厦门的一家A股上市公司,目前已经更名为创兴置业。
2007年2月开始,原董事长陈榕生计划将其所控制的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资产注入创兴科技,由此也开始了一个内幕交易。
2007年初开始筹划资产注入时,陈榕生将他控制的上海祖龙、上海振龙等公司的资金5090万元,陆续转入其控制的股票账户,利用内幕信息大量买卖创兴科技股票。
股价从3月初的5元/股左右一路上涨到5月8日的16.54元/股。
尽管5月24日创兴科技发布公告取消了相关资产注入方案,但他已获利丰厚,累计账面盈利1915万多元。
厦门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陈榕生任董事长的上海祖龙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罚金1915万余元;陈榕生本人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上海祖龙违法所得1915万余元上缴国库。
上海祖龙因此成为首个因内幕交易被刑事判决的法人单位。
2、首例过失泄露内幕信息2007年10月,珠海格力集团准备将房地产业务借壳上市,格力集团副总裁、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董事长鲁某委托况勇联系寻找壳资源。
况勇曾任格力集团财务部副部长、格力电器董事会秘书、格力集团投资部部长等职,2005年从格力集团辞职。
况勇通过其同学黄某找到了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韩某,商谈海星科技卖壳事宜。
但就在双方口头达成一致意见的当天(10月25日),两个神秘账户分别动用35万多元和25万多元,买入海星科技55000股和39600股,第二天海星科技就涨停了,随后股价一路飙涨。
经查,两个神秘账户的主人一个叫徐琴,一个是李某,这是一对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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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内幕交易行为行政处罚案例当事人:姜某某,男,1957年8月出生,时任深圳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经查明,姜xx存在如下违法行为: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传递、公开过程与姜XX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姜某某所在的公司是一家主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市政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公司。
2007年10月下旬,该公司披露2007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预告2007年度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50%-100%。
2008年1月初,公司财务部编制了《2007年所属各企业收入、利润完成情况表》(以下简称表一),该表显示公司2007年度净利润19,931.01万元。
随即财务部又对表一进行修正,编制了《2007年所属各企业收入、利润完成情况表》(以下简称表二)和《2007年全年上报数表》(以下简称表三)。
表二和表三显示公司2007年度净利润17,301.77万元,比上年增长54.61%,每股收益0.57元。
1月7日下午,时任姜某某与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等召开碰头会,讨论上报大股东2007年度业绩快报数据。
财务经理在会上发给每人表一、表二和表三,通报了主要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并强调有些数据可能会稍作调整,但最终上报数据与本次碰头会数据应该差异不大,其余参会人员对汇报的数据没有提出异议。
1月11日,公司财务部编制了2007年度利润表,净利润、每股收益数据与表二相同,其余数据与表二略有差异,主要是利润总额比表二增加了4.06万元。
1月13日,公司财务部编制了200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将该表和1月11日编制的2007年度利润表及其他附表通过网络上报给控股股东。
1月14日上午,公司财务总监向董事长汇报公司已向控股股东上报2007年度业绩快报,并建议深圳某公司及时披露。
当天下午,深圳某公司财务部草拟了2007年度业绩快报公告文稿。
1月15日,公司2007年度业绩快报公告文稿经部分董事会签后,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
1月16日,公司披露2007年度业绩快报,所披露的数据与公司上报给控股股东的数据一致。
4月22日,公司披露2007年年度报告,显示净利润17,329.31万元,比上年增长42.11%,增幅低于业绩快报数,每股收益0.5692元,与业绩快报数接近。
二、姜XX卖出“深圳某公司”股票的情况2006年4月4日,姜某某证券账户委托买入41,800股公司股票,这些股票当日即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锁定;2007年5月18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解锁10,450股;截至2008年1月11日,姜某某持有10,45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008年1月14日9时38分,姜某某用其办公室电脑上网委托证券营业部卖出公司股票5,450股,委托价格26元并成交;卖出“深圳某公司”所得资金用于申购新股和交易其他股票,未取出现金。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以内幕信息公开日2008年1月16日为基准日,姜XX内幕交易违法所得(规避的损失)为2,964.80元。
证监会经调查后认为,姜某某知悉深圳某公司2007年度业绩快报信息后,卖出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行为,应当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监会会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决定:对姜某某处以8万元罚款。
瞿某内幕交易行为行政处罚案例当事人:瞿某,男,1970年1月出生,2003年5月起任深圳市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某集团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经查明,瞿某涉嫌内幕交易案的事实如下:2007年3月下旬,上市公司向其控股股东集团公司报送《产权代表重大事项报告表》(关于2、3号厂房合作方案的报告),提出为落实具体的改造开发工作,拟以2005年11月25日上市公司与深圳市某首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工业区2#、3#厂房合同书》为基础,以成立合资公司的方式进行合作,合作双方各占股50%,上市公司以厂房评估作价入股,首饰公司以现金注资。
4月初,集团公司收到上述报告,并原则同意该项目。
5月28日,上市公司根据集团公司要求上报了《合作改造可行性分析报告》,分析结论称“我司通过与首饰公司的合作,2、3号厂房现已取得房地产证,并使物业的使用期限延至2034年。
现物业市值为2443.53万元;租金总收入的现值为3187.51万元,比未与首饰公司合作即办证延期前增加1754.39万元。
”“通过对2、3号厂房的改造升级,我公司可分得改造后物业面积9276.78㎡,其中新增物业面积983.37㎡。
改造后物业市值6054.75万元,租金总收入的现值为9472万元,比未改造前增加6284.49万元,比未与首饰公司合作即办证延期前增加8038.88万元。
”9月底,上市公司向集团公司上报《合作开发利益分配事宜的意见》,对项目利益分配及采用何种方案提出了意见。
10月12日,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召开会议,会议决定“同意上市公司继续履行与首饰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厂房协议。
协议计划成立合资公司等相关事项,集团投资发展部要按有关程序抓紧报批”。
10月22日,集团公司认为该项目具备可行性,并向其控股股东上报。
11月30日,上市公司向集团公司上报《关于报送项目有关资料的报告》,该报告附件包括《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房地产估价报告》等。
其中,《可行性报告》的分析结论写明:成立投资公司当年,可为上市公司带来2470万元账上收益;该项目的实施,上市公司每年能获得469.46万元的净利润,比改造前增加306.38万元;该项目投资回收期在合理范围之内。
12月7日,集团公司向上市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成立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复》。
12月11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同日,上市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
12月14日,上市公司公告了上述合作事项。
12月31日,上市公司确认以水贝厂房作价投资入股的营业外收入23,321,551.51元。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其2006年净利润为-92,148,791.60元,2007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为-111,113.13元。
瞿某自2003年5月6日起任特发集团办公室副主任,其工作职责为负责领导班子会议记录,领导讲话、重要文件起草等工作。
在集团公司按要求向深圳证监局报送的有关表格中,瞿某被确认为接触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之一。
2007年10月12日,瞿某列席了特发集团领导班子会议,该会议同意上市公司继续履行与首饰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厂房协议,并要求投资发展部按程序报投资控股批准。
2007年12月7日,集团公司向上市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成立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复》,集团公司提供的文件流转表上有“已核批复稿。
瞿X 某7/12 07”字样。
瞿某向调查人员承认,在2007年12月7日核校集团公司总部对上市公司2007年11月30日上报的《关于报送项目有关资料的报告》的批复稿时,因核校工作需要,通读了上述报告及相关所有附件和其他相关意见。
瞿某有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在接受调查人员询问时承认,其账户交易都是本人通过电话委托进行的,账户资金来源于本人。
2007年12月11日,瞿某使用其办公电话下单,用其证券账户一次性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83,700股,买入量居当日该股买入交易排名首位,共使用资金110余万元,占其账户当时总资产的99.76%。
2008年3月7日和11日,瞿某通过电话委托交易方式将所有股票卖出,扣除相关税费等交易费用后略有亏损。
证监会认为,本案涉及的上市公司与首饰公司合作开发项目事项,在尚未公开以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
瞿某在2007年10月12日列席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会议时,初步知道了有关内幕信息,在2007年12月7日核批有关文件时进一步知悉了内幕信息的具体内容。
瞿某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因工作职责能够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在知悉内幕信息后,内幕信息公开以前,一次性大量买入上市公司股票,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瞿某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其购买该上市公司股票,没有主观利用内幕信息牟利的恶意或故意,只是非常巧合地因为本人处于能够知悉内幕消息的地位,通过独立判断认为该上市公司有潜力。
证监会认为,瞿某的辩解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不足以排除对其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瞿X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李某某内幕交易行为行政处罚案例当事人:李某某,男,1979年9月出生,时任深圳某上市公司财务中心总经理助理。
经查明,李某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上市公司2007年度业绩预增信息和2007年年度报告信息是《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该上市公司2007年度业绩预增信息敏感期为2008年1月23日至2008年1月30日,2007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信息敏感期为2008年3月19日至200 8年4月7日。
当事人李某某知悉2007年度业绩预增信息和2007年年度报告具体内容,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2008年1月30日,李XX通过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2,600股,于2008年2月13日全部卖出;2008年3月24日,买入6,600股;2008年4月7日买入16,900股,卖出6,600股;2008年4月11日,卖出6,900股;2008年4月15日卖出10,000股。
以上交易共盈利29,534.09元。
当事人李某某在其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对上市公司2007年度业绩预增信息及年度财务报告信息的具体内容不完全清楚,不了解公告的准确数据和内容; 2008年4月7日卖出股票6,600股为亏损卖出,2008年1月31日已发布业绩预增公告,是依据公告的信息买卖股票,亏损卖出股票证明其不知悉内幕信息;如认定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应扣除2008年4月7日卖出6,600股亏损金额。
此外,当事人提出其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恳请给予从轻处罚。
经证监会复核,2008年1月23日,李某某对上市公司2007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知悉公司2007年度净利润有较大幅度增长的信息;2008年3月19日,李XX对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审计初稿进行了审核,并于4月4-6日知悉公司2007年年报审计最终结果。
李XX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该上市公司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以及第七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