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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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诉讼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榕政综[2016]332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16

【实施日期】2016.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16〕3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6日

福州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应诉工作,推进行政应诉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我市行政应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为行政应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行政应诉工作场所、设备、车辆、工作经费等工作条件,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应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五条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由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办理。被诉行政行为

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机构具体实施的,行政应诉工作由该行政机关或者机构负责,被诉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予以指导。

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不明确的,由法制工作机构指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规范行政行为,提升行政行为合法率。行政行为作出前,应当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核把关。行政行为作出后,应当依法做好拍照、现场记录等必要的证据收集保全工作,避免诉讼过程中因证据不足造成败诉。

第七条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应诉:(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相关规定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应诉工作,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的举证应诉工作。

前目所称“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复议机关驳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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