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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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资产证券化可行性研究报告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 ,简称AS )是指企业或金融机构将其能产生现金收益的资产加以组合,然后以其现金流为支持发行证券产品出售给投资者的过程。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工具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主管,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基础资产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相关法律为《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一类是企业资产证券化,由证监会主管,在交易所市场发行,基础资产为企业所拥有的收益权和债权资产,相关法律为《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3年)》。具体模式如下图所示:

典型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包括SPV 、发起人、服务机构、托管机构、投资人和中介结构。发起人将拟证券化资产打包向特殊目的载体(SPV )真实出售以实现风险隔离。SPV 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主体,形式一般包括信托、券商专项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和有限合伙4种。

原始债务人

证券服务机构

资金托管机构

发起人(银行/企业)

特殊目的载

体(SPV )

主承销商/承销团

投资人(证券持有人)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信用评级机构 担保机构 财务顾问/投资银行 中介机构

债权

债务清偿

承销

债务

认购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 信用评级

信用增级

支付对价

资产转让

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募集资金

风险隔离

服务合同

资金托管

转付本息

通知 证券登记机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

证券登记服务 证券转让服务

代为兑付本息 拨付本息

一、国内资产证券化法规解析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法规建设

200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受托机构、特殊目的载体、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发行与交易、信息披露、证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具体规定。是我国首个针对资产证券化而制定的管理办法。以下是2005年4月20日以来陆续推出的资产证券化主要相关法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二)国内资产证券化形式

国内的资产证券化有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3种模式,其中,信贷资产证券化虽然仍处试点阶段,但发行量最大,发展得也最为成熟。而资产支持票据(ABN)由于资产并不出表,也不与原始权益人隔离,更加类似于由特定资产收益权增信的中票,所以严格来说不属于资产证券化。以下是3种资产证券化形式的特点及其差异: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

1、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概览

自2012年信贷资产证券化重启以来,信贷资产证券化逐渐向常态化发展。目前CLO产品“银监会备案+央行注册”的发行模式基本确立。2012 年至今银监会主管的ABS总共发行了95单,发行总额达到3538亿元,其中,2014 资产

证券化产品发展迅速,当年发行了67单,发行额2809亿元。按照基础资产分类来看,证券化产品主要是以CLO(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为主,汽车金融公司发行的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数量也比较大。从发行主体方面来看,政策性银行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发行总额最大,共计1181亿元,城商行发行的证券化产品数量最多,共发行18只产品。

图1:历年银监会主管ABS发行量

2、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和审批

根据银监办1092号文,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不再进行逐笔审批。没有进行过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需向银监会递交相关资格申请,通过资格审核后才能进行证券化产品报备;而已发行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2014年11月20日之后可走备案制流程。备案申请由银监会创新部受理,并转送各机构监管部备案。金融机构在完成备案后即可发行产品,且需要在3个月内完成发行,否则重新备案。在备案过程中,各机构监管部对发起机构合规性进行考察,不再打开“资产包”对基础资产等发行方案进行审查。

(1)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人资格条件

第一,最近3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二,最近3 年没有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良记录;第三,良好的信誉、业绩、公司治理、目标定位和战略规划、对受托机构的选任标准和程序、专业人员和硬件设施等。

(2)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按照《信贷

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附件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全部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不受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受理原因;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定。

(四)企业资产证券化

1、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概览

2、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和审批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3年)》中附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二、国内资产证券化应用案例分析

(一)企业资产证券化案例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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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生租赁项目资产证券化案例简介

(1)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民生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原始权益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基础资产:由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设立日转让给计划管理人的、原始权益人依据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该部分租赁合同共计19 份,截至基准日(2012年6 月16 日),应收租金本金余额的总规模约为19.03 亿元人民币。

募集资金规模:19.02亿元(优先级16.15亿元、次级2.87亿元)

信用评级:优先级,AAA(联合);次级,未评级

增信手段:内部增信:超额抵押、次级对优先级保障;结构増信,05优先级为过手型,对优先级01-04级的本金分配起到保护作用;其他增信:租赁合同87%带有第三方担保。

存续期间:优先级分为5期,其中最长637天,次级约为3.25年

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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