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实施办法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是保障公众安全的重要措施。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燃气器具在家庭和商业场所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由于燃气器具涉及到可燃气体的使用,一旦出现安装或维修不当的情况,可能会引发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对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威胁。
为了确保燃气器具的安全运行,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规和标准,并设立了相应的许可证和资质制度。
这些制度旨在确保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能够正确、安全地进行相关工作。
首先,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是指由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给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工作的个人或企业的合法证书。
获得该许可证需要通过一系列考试和培训,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持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人员具备了必要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能够安全、规范地进行燃气器具的安装和维修工作。
其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是指由相关行业协会或组织颁发给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工作的企业或个人的资格认证。
获得该资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企业注册资金、从业人员数量、设备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持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企业或个人能够提供专业、高质量的服务,确保燃气器具在安装和维修过程中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这些许可证和资质不仅是对从事相关工作人员的一种认可,也是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种保障。
在选择进行燃气器具安装和维修工作时,公众应当优先选择持有相应许可证和资质的个人或企业,以确保工作质量和安全性。
总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是保障公众安全的重要措施。
持有这些证书和资质的个人或企业能够提供专业、高质量的服务,确保燃气器具在安装和维修过程中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公众在选择相关服务时应当优先选择持有相应许可证和资质的个人或企业,以确保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燃气燃烧器具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照明和热水供应设备。
为了确保燃气燃烧器具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相关的安装维修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一、安装规定:1. 安装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经验,能够熟练操作和安装燃气燃烧器具。
2. 安装地点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规定,远离易燃物品和易爆炸场所。
3. 安装燃气燃烧器具时必须确保气源和管道的安全可靠,无泄漏和损坏现象。
4. 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测和试运行,确保燃气燃烧器具的正常使用。
二、维修规定:1. 维修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技术和专业知识,能够进行燃气燃烧器具的维修保养。
2. 维修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和标准程序进行维修,不得随意更换和拆卸部件。
3. 维修过程中必须切断燃气供应,确保维修安全。
4. 维修人员对于燃气燃烧器具必须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确保所有部件和连接的安全可靠。
5. 维修完毕后,必须进行严格的试运行和检测,确保燃气燃烧器具能够正常工作。
三、管理规定:1. 燃气燃烧器具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2. 定期对燃气燃烧器具进行维护保养,清洁燃烧器具和烟道,确保通畅和效率。
3. 管理人员必须记录每次安装和维修的情况,建立完整的档案,以备查询和管理。
4. 燃气燃烧器具的使用人员必须遵守相关的操作规定,不得私自拆卸和改动燃烧器具的部件。
5. 发现任何异常现象或问题时,必须及时报修或通知专业的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以上是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的相关规定,通过严格的管理和操作,能够有效地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在日常使用中,我们务必要注意安全,正确使用和维护燃气燃烧器具,遵循管理规定,享受安全和舒适的生活。
北京市燃气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
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
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事项岗位说明
附件
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权力运行流程图
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
安装维修资质许可申请书申请人名称(公章)
填写须知
一、除特别限定外,申请人均须填报本申请书中的各页内容。
二、填报时可打印或用蓝色、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
三、项目填写不下时可加附页。
四、表内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日期用公历。
五、名称、地址一律使用全称。
六、表内项目没有内容填写的,应写“无”。
七、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基本情况
人员基本情况
经营站点基本情况
申请人承诺
本申请人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一、取得《燃气燃烧器具资质许可》后,不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
二、严格按标准规范作业,不超作业范围;
三、向用户主动公示服务收费标准;
四、申请事项变动时,及时向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违反以上承诺,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行政许可与便民服务廉政风险点电子监察系统
(二)审查环节
(三)决定环节。
广州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管理办法
广州市燃气热水器安装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燃气热水器的安装使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热水器的安装、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热水器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资质管理)燃气热水器的安装、改装、迁移、维修或者拆除,应当由已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安装企业")进行。
第五条(本地企业资质申请)工商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申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六条(外地企业告知登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企业在本市开展燃气热水器安装维修业务应当将以下信息告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一)告知登记书;(二)营业执照、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三)服务、抢险电话。
已办理告知登记的企业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安装人员资格)安装企业中从事安装维修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第八条(安装指引)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安装企业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安装企业名称、地址和服务抢险电话等信息。
燃气热水器销售企业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用户的要求为用户安装燃气热水器或根据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目录,指导用户选择安装企业.第九条(安装要求)安装企业的安装人员在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用户可拨打安装企业的服务电话确认其身份。
安装燃气热水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并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安装材料和配件。
第十条(安装检验)燃气热水器安装后,安装企业应当进行检验。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序号:1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是在燃气安全管理领域中非常重要的法定资格和证书。
取得这两个资质表明了安装维修人员对于燃气器具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和维修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角度,介绍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具体内容,以及对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性。
序号:2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是指燃气行业相关部门颁发的,用于确认个人或单位具备从事燃气器具安装和维修工作的资质证书。
持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人员可以合法地进行燃气器具的安装和维修工作。
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是指在燃气行业中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和维修工作所需要的资质证书。
序号:3要获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个人或单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他们需要通过相关考试来证明自己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他们需要提供相关的学历证明或职业资格证书。
他们还需要具备相关的工作经验,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序号:4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取得对于燃气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正确安装和维修燃气器具和燃气燃烧器具是保障燃气使用安全的重要环节。
安装和维修人员需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能够准确判断燃气器具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只有具备这些资质的人员才能够保证燃气器具的安全可靠运行,避免事故的发生。
序号:5燃气器具在安装和维修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
安装不当可能导致燃气泄漏,进而引发爆炸或中毒等严重后果。
燃气燃烧器具的维修不当也可能导致燃烧不完全,产生有毒气体。
持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人员需要高度重视自己的职业素养和责任,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和标准进行操作,确保燃气安全。
序号:6总结回顾: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是从事燃气器具安装和维修工作的法定资格和证书。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办事指南
肇庆市行政审批标准 (事项编码: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办事指南肇庆市端州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2016-XX-XX发布 2016-XX-XX实施一、受理范围1.具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申请条件的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2)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4)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依据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2号)第十一条;2.《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3号)第五条、第八条;3.《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4.《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第十八条;5.《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函〔2008〕132号);6.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端州城区城市管理事权下放改革方案的通知》(肇府〔2012〕32号)。
三、实施机关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肇庆市端州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五、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均应签名盖指模,申请人为单位的,均应盖公章,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六、办理时限七、审批收费不收费八、审批流程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交告知通知书》。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00.3(1)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号发布73日建设部令第21月1年(2000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第一条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应当遵守本规定。
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第三条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负责本)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七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一(二( 人;2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三(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四(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
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取得《燃气燃烧器)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准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26•【字号】沪建交[2011]511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1]511号)各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市燃气管理处:《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管理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2011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并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应当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管本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市燃气管理处对辖区内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燃气器具)本规定所称的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锅炉、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条(许可证申请)申请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专业设备和安装维修工具;(二)有燃气器具生产企业产品安装维修的委托书及主要备件的供货合同;(三)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四)有完善的质量验收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含延续)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含延续)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4.03.20•【字号】深建燃[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含延续)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14〕12号)各有关单位:《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含延续)实施办法》已重新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4年3月20日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含延续)实施办法一、行政许可内容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许可。
燃气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9号公布)第十一条、第十六条;(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1月21日建设部令第73号公布)第七条、第八条;(三)《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1997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第十八条;(四)《深圳市燃气条例》(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元;(二)有不小于40平方米的固定的安装、维修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维)修服务通讯工具及专用车辆;(三)有专业技术人员和安装维修人员:1.配备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或技师(含技师)以上的技术职称;2.配备4名以上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燃具安装维修《职业资格证书》的安装维修人员。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办理要求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办理要求燃气燃烧器具是现代生活中广泛使用的一种设备,为了确保燃气燃烧器具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对于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和维修都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
下面将介绍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办理的要求。
一、资质申请条件1. 学历要求:申请人应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背景,如燃气工程、机械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
2. 工作经验要求:申请人应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至少在相关领域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工作3年以上。
3. 健康状况要求:申请人应体检合格,没有与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工作不符的疾病或残疾。
4. 无犯罪记录要求:申请人应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确保没有犯罪记录和违法行为。
二、资质办理流程1.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健康体检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并按要求进行归档。
2. 资质评审: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审核申请人的学历、工作经历和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要求。
3. 资质考试:通过资质评审后,申请人需要参加相关的考试,考试内容包括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和安全操作等方面的知识。
4. 资质培训:考试合格后,申请人需要参加相关的培训课程,学习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技术和安全知识。
5. 资质发证:完成培训后,相关部门将根据申请人的考试成绩和培训情况,发放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
三、资质维持与更新1. 定期培训:持证人员需要定期参加相关的培训课程,以更新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资质年审:持证人员需要每年进行一次资质年审,提交相关的工作经验和培训证明,以证明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
3. 资质更新: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要重新办理资质更新手续,包括提交相关材料和参加资质考试等。
四、注意事项1. 安全第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涉及到燃气的使用,一定要注重安全。
在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范和操作流程进行操作,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有关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的相关规定1、《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3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取得《资质证书》的安装、维修企业由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并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资质年检。
第二十八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定期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
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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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事项岗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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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权力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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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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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维修资质许可申请书申请人名称(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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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须知
一、除特别限定外,申请人均须填报本申请书中的各页内容。
二、填报时可打印或用蓝色、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
三、项目填写不下时可加附页。
四、表内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日期用公历。
五、名称、地址一律使用全称。
六、表内项目没有内容填写的,应写“无”。
七、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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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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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本申请人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一、取得《燃气燃烧器具资质许可》后,不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
二、严格按标准规范作业,不超作业范围;
三、向用户主动公示服务收费标准;
四、申请事项变动时,及时向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违反以上承诺,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行政许可与便民服务廉政风险点电子监察系统
(二)审查环节
(三)决定环节。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8.23•【文号】建城[1999]217号•【施行日期】1999.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的通知(建城〔1999〕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市燃气安全使用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是确保城市燃气安全使用的重要环节,专业性很强,其设计、施工都有严格的技术要求。
目前社会上有许多安装队伍不具备安装、维修和维护燃气燃烧器具的技术和设备条件,有些甚至是个人从事器具的安装、维修和维护业务,私装燃气器具现象严重。
因燃气热水器的安装、维修不合格而造成的燃气使用中毒、死亡事故时有发生,同时也留下许多事故隐患。
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和维护的安全管理,规范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市场,维护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一、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包括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类,燃气灶具类,燃气取暖、制冷器具类等)安装、维修的企业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标准》审查合格后,发给《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其业务。
严禁个人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维护(包括清洗、除垢)业务。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建设主管部门取消资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或注销登记,不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市场进行整顿,逐步规范,并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对安装维修企业数量实行总量控制。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1. 什么是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是指在燃气行业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和维修工作的许可证。
该许可证是由相关燃气管理机构颁发的,用于监管和管理燃气器具的安装和维修工作,确保燃气器具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申请条件要获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申请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具备相关的燃气安装和维修技能,熟悉燃气器具的安装和维修流程;•具备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如燃气工程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能够独立进行燃气器具的安装和维修工作;•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能够确保燃气器具的安全使用。
3.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申请流程申请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具体流程如下:3.1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好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书、从业经验证明、安全管理知识培训证书等。
3.2 审核申请材料相关燃气管理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资质,确保申请人符合相关条件。
3.3 进行面试或考试申请人需要参加面试或考试,以测试其燃气安装和维修技能以及安全管理知识。
3.4 缴纳相关费用申请人需要缴纳相关的申请费用,以支付燃气管理机构的审核和管理成本。
3.5 领取许可证通过审核和考试后,申请人可以领取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正式获得从事燃气器具安装和维修工作的资格。
4.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除了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外,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也是燃气行业的重要证书。
燃气燃烧器具包括燃气锅炉、燃气灶具等。
5.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申请条件和流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申请条件和流程与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类似,需要申请人具备相关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和从业经验,通过审核和考试后方可获得资质证书。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第四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七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
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规范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保障使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
1. 安装资质要求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应由具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资质的单位或人员进行,未经认定的个人或组织不得擅自进行安装。
2. 安装位置
安装燃气燃烧器具时,应根据相关安全规范要求选择合适的位置,确保通风良好,远离易燃材料。
3. 安装过程
在进行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过程中,应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装过程中无漏气、无泄漏等安全隐患。
三、燃气燃烧器具的维修
1. 维修资质要求
燃气燃烧器具的维修应由具备燃气燃烧器具维修资质的单位或人员进行,未经认定的个人或组织不得擅自进行维修。
2. 维修周期
燃气燃烧器具的维修应定期进行,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避免潜在的安全隐患。
3. 维修标准
维修人员在进行燃气燃烧器具维修时,应严格按照相关维修标准操作,不得随意更换部件或擅自调整参数,以免造成设备损坏或安全事故。
四、燃气燃烧器具的管理
1. 安全培训
使用燃气燃烧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应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了解如何正确操作、维护和处理燃气燃烧器具。
2. 监测检修
定期对燃气燃烧器具进行监测检修,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事故处理
一旦发生燃气燃烧器具相关事故,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警处理,确保事故不扩大。
五、附则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以上内容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望广大用户认真遵守,共同维护燃气安全。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73号令)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1月21日建设部令第7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第四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七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
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00.3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00.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号发布73日建设部令第21月1年(2000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第一条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应当遵守本规定。
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第三条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负责本)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七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一(二( 人;2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三(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四(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
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取得《燃气燃烧器)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准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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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编号: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A22)
二、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进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
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
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1999年10月14日经第16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取得《资历质证书》的安装、维修企业由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并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
4、《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2007年10月31日发布)第一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条件:
1、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
3、有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
4、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
(3)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
(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
(5)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5、配备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6、有4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7、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
8、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对所承接的业务依照有关标准,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
9、有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10、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备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第三条)
六、申请材料:
1、建筑企业资质申请表——厦门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
2、验资证明。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元。
3、固定经营场所所有或租用证明。
4、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清单。
5、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清单。
(A.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B.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
C.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
D.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
等)
6、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聘用合同。
7、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的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8、企业工作流程和作业标准。
9、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10、检验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
11、24小时值班等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12、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备注: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七、申请表格: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申请表——厦门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可向我局公交与燃气管理处处索取或从我局网站下载。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公交燃气管理处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依法受理;
3、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不予许可
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一、行政许可承诺期限: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有效期5年。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年审:
无
十六、申请人在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当事人的行政许可被驳回时,有权要求许可部门说明理由;
3、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己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5、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赔偿;
6、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6:30(冬春)下午15:00-17:00(夏秋)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地点: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8楼市市政园林局对外窗口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窗口咨询和传真电话:2667965
监督机构:厦门市市政园林局纪检监察室
联系电话:5181107
公示网站:厦门市市政园林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