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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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编号: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A22)
二、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进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
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1999年10月14日经第16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取得《资历质证书》的安装、维修企业由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并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4、《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2007年10月31日发布)第一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条件:
1、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
3、有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
4、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
(3)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
(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
(5)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5、配备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6、有4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7、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
8、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对所承接的业务依照有关标准,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
9、有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10、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备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第三条)
六、申请材料:
1、建筑企业资质申请表——厦门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
2、验资证明。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元。
3、固定经营场所所有或租用证明。
4、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清单。
5、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清单。(A.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B.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
C.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
D.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等)
6、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聘用合同。
7、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的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8、企业工作流程和作业标准。
9、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10、检验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
11、24小时值班等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12、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备注: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七、申请表格: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申请表——厦门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可向我局公交与燃气管理处处索取或从我局网站下载。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公交燃气管理处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依法受理;
3、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不予许可
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一、行政许可承诺期限: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有效期5年。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年审:
无
十六、申请人在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当事人的行政许可被驳回时,有权要求许可部门说明理由;
3、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己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