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比较角度欧盟法律体系
欧盟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欧盟(European Union,简称EU)是当今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组织之一,其法律制度在国际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
本文以欧盟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欧盟法律制度的形成、特点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欧盟法律制度的形成1. 欧盟法律制度的起源欧盟法律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57年签订的《罗马条约》。
该条约建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EEC),为欧盟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此后,随着欧盟的不断发展,陆续签订了一系列条约,如《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阿姆斯特丹条约》、《尼斯条约》等,进一步丰富了欧盟法律制度的内容。
2. 欧盟法律制度的构成欧盟法律制度由以下三个层次构成:(1)欧盟基本法:包括《罗马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等,规定了欧盟的组织结构、职能、权力等基本问题。
(2)欧盟立法:包括欧盟理事会、欧洲议会、欧洲委员会等机构制定的法规、指令、决定等。
(3)成员国国内法:成员国根据欧盟法律制度的要求,在各自的国内法律体系中加以实施。
三、欧盟法律制度的特点1. 法律性质的多样性欧盟法律制度具有多样性,包括国际法、国内法、欧盟法等。
这种多样性使得欧盟法律制度能够适应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需求。
2. 法律效力的层次性欧盟法律制度具有层次性,欧盟基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欧盟立法次之,成员国国内法再次之。
这种层次性保证了欧盟法律制度在不同层面的协调与统一。
3. 法律执行的复杂性欧盟法律制度涉及多个领域,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因此法律执行的复杂性较高。
欧盟法律制度要求成员国在各自的国内法律体系中加以实施,这需要成员国在法律制定、执行、监督等方面付出较大的努力。
4. 法律适用的广泛性欧盟法律制度适用于所有成员国,无论成员国的大小、强弱。
这种广泛性使得欧盟法律制度在国际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
四、案例分析以下以欧盟反垄断法为例,分析欧盟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1. 案例背景2004年,欧盟委员会对微软公司涉嫌垄断案进行了调查。
欧盟法律体系概述
欧盟法律体系概述欧盟(European Union)是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经济联盟,具有独立的法律体系。
欧盟法律体系的建立旨在保护成员国和欧盟公民的权益,确保欧洲内部市场的正常运作,并加强欧洲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
本文将对欧盟法律体系的组成以及其运作方式进行概述。
一、基本原则欧盟法律体系的基础是欧洲联盟条约(Treaties of the European Union),它规定了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欧盟的机构和决策程序。
在条约的基础上,制定了大量的欧盟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成员国必须遵守的。
欧盟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包括:1. 优先权原则:欧盟法律在成员国法律之上,成员国的国内法律必须与欧盟法律保持一致。
2. 直接效力原则:欧盟法律直接适用于成员国,成员国的法院必须执行欧盟法律。
3. 合作原则:欧盟法律的制定需要成员国之间的协商和合作,确保法律的民主性和多元性。
4. 逐步集中原则:欧盟法律的领域和范围在不断扩大,成员国需要逐步将主权移交给欧盟。
二、法律制定机构欧盟法律体系的法律制定机构包括欧洲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和欧洲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欧洲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负责制定欧盟法律的提案,并监督欧盟法律的实施。
欧洲委员会由28名委员组成,每个成员国派出一名委员。
欧洲议会是欧盟的立法机构,代表着欧洲公民的权益。
欧洲议会的议员由欧洲各成员国选举产生,根据议员人数的多少确定每个国家的代表席位。
欧洲理事会是由成员国政府的代表组成的机构,负责协商欧盟的法律制定和决策。
欧洲理事会的主席由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
三、法律的适用和执行欧盟法律的适用范围覆盖了欧盟的所有成员国。
成员国的法院必须根据欧洲法院的判决,执行欧盟法律。
欧洲法院是欧盟法律体系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解释规范欧盟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论欧洲联盟法律体系的特点
2008.02(上旬刊)科教文汇作为当今区域一体化体制最杰出的代表,欧盟通过其独特的法律体系和治理结构,不仅在诸多领域引领国际法律秩序的变革,而且又给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带来一系列的挑战,研究欧盟及其法律体系对中国和平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欧盟法概述欧盟法主要是由欧盟与成员国签订的基础性条约以及欧盟与第三国、其他国际组织签订的条约和欧盟通过的条例、指令、决定组成。
其内部并存着两个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的法律体系———根深蒂固的成员国法律体系和日益完善的欧盟法律体系,两个法律体系各有自己的存在基础和运作方式,并在极为广泛的领域内,共同规范、调整着成员国国内及其之间的关系。
欧盟法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迄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究其原因,分歧与欧盟颇为复杂的一体化进程息息相关。
从《单一欧洲文件》到《欧洲联盟条约》,虽然欧盟法的核心仍然是共同市场和货币经济联盟的内容,但是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司法与内务合作成为新的领域,后两者与欧共体组成欧盟的三大支柱,这三大支柱各自反映的水平并不相同,特别是《欧洲宪法条约》,还体现出宪法和条约的两重性,给欧盟法的界定增添新的变数。
因此,要对欧盟法作出一个准确的界定是相当困难的,先后出现甚至流行的描述似乎都不能科学地概括欧盟法的全貌。
著名国际法学家王铁崖先生将其定义为“自成一类的法”(lawsuigeneris)①,有学者认为,这一提法似乎可以视为对欧洲法院所谓表述的学理界定,也是最稳妥和最恰当的界定②,笔者亦赞同这一观点。
原因有:一是欧盟法有其独立的法律渊源和形成机制;二是欧盟有独立的治理结构;三是欧盟法有自己的效力范围和特性;四是欧盟法有自己的效力保障机制。
但是,“自成一类的法”是一个笼统的概念,这一界定显得较为保守。
二、欧盟法的特征欧盟法的出现和发展,对传统的国际法理论和国家主权理论形成了强烈的冲击。
欧盟内部并存的两个法律体系既具有独立性,又具有互补性:一方面,欧盟法律直接进入成员国的法律体系,在一定条件下,欧盟法可以在成员国直接适用和产生直接效力;另一方面,欧盟法在本质上又不同于联邦法,欧盟与其成员的关系也并非联邦与成员之间的关系。
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
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欧盟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异同欧盟法指以建立欧盟、规制欧盟各国的国际条约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包括欧盟自己为实施条约而制定的各项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以及欧盟各国的相关国内法,旨在调整欧盟各国对内和对外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将国际条约的内容逐渐发展成为国内法规范的法律体系。
欧洲联盟是当今区域一体化体制最杰出的代表,是欧洲国家和人民向世界展示的一个创举。
欧盟法以其独特的法律体系不仅对欧盟25个成员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外交与安全事务、警察与刑事司法合作产生直接深远的影响,而且在整个世界的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科技、文化等多个领域的事务与合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研究欧盟法对我们与欧盟组织及欧洲国家的交往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欧盟法的发展来看,欧盟法是欧洲一体化运动的产物。
一体化是指超越国界的国际组织主持进行的具有法律形式特征或某些超国家因素的以经济一体化为主的多方面行动。
当具有历史意义的《舒曼宣言》宣布法德实行煤钢联营时,欧洲一体化在萌芽。
德、法、荷、意、比、卢六国签订《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通称《巴黎条约》),欧洲煤钢共同体正式成立,这是欧盟法和欧洲联盟组织的源头。
煤钢共同体成立后不久,比、荷、卢三国根据煤纲共同体以及三国关税同盟的成功经验,建议设立共同市场和原子能共同体。
六国经谈判于1957年3月25日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签订了《关于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和《关于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条约》(统称罗马条约)。
次年1月1日随着条约正式生效,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也宣告成立。
至此,欧洲的经济一体化运动产生更大的规模效应,由一个煤钢工业部门扩展到成员国的全部经济活动,同时,以《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为支柱的欧共体法基本形成了。
1992年签署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是欧洲联盟诞生的标本文由收集整理杆。
《马约》将欧盟设计成由两个子联盟和三个支柱组成。
两个子联盟分别是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三个支柱分别是三个共同体、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和司法与内务合作。
欧盟法律体系深入了解欧洲联盟法律框架和成员国法律关系
欧盟法律体系深入了解欧洲联盟法律框架和成员国法律关系欧盟法律体系作为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的法律框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为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合作提供了指导,同时也对欧盟内部和外部的法律关系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将对欧盟法律体系进行深入了解,包括欧洲联盟的法律框架以及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欧洲联盟的法律框架欧洲联盟的法律框架由《欧洲联盟的功能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和《欧洲联盟的宪法条约》(Treaty on European Union)构成。
这两个条约为欧盟的运作提供了基本规则和原则。
《欧洲联盟的宪法条约》是欧盟的最高法律文件,也被称为《里斯本条约》。
该条约规定了欧洲联盟的目标和价值观,确立了欧盟的机构体系,以及规定了欧盟与其成员国之间的权力和责任。
《欧洲联盟的功能条约》则进一步规定了欧盟的具体政策领域和运作机制,包括经济政策、竞争政策、农业政策等。
欧洲联盟法律体系中的二级法律文件包括欧盟的法规、指令、决定等。
欧盟法规对所有成员国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而指令则要求成员国在一定期限内将其转化为国内法。
此外,欧盟的决定可以针对个别成员国或特定领域发挥作用。
二、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关系欧盟成员国在法律领域有着相互依存的关系。
根据欧盟法律体系的原则,欧盟法律优先于成员国法律,但成员国法律仍然有一定的适用范围。
首先,成员国必须遵守欧盟法律的原则和规定。
这意味着成员国的国内法不能与欧盟法律相抵触。
如果成员国有违反欧盟法律的行为,欧盟机构可以对其进行违约行为的起诉,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
其次,欧盟法律要求成员国在特定领域采取一致的立法和政策。
例如,在欧洲联盟的共同市场中,成员国必须遵守共同的竞争规则,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要求成员国在国内法中确立相应的法规和机构,以配合欧盟的规定。
此外,欧盟法律也要求成员国就特定事务进行协作和协调。
欧洲的法律与法治
欧洲的法律与法治欧洲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在法律与法治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文化。
欧洲的法律与法治体系是多元而复杂的,由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交织而成。
本文将介绍欧洲的法律体系、法治实践以及其对欧洲社会和经济的影响。
一、欧洲的法律体系欧洲的法律体系可以归纳为民法系和普通法系两大主要体系。
民法系主要以法典和判例为基础,其特点是法律体系完备且由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普通法系则主要以判例为基础,其特点是法律体系相对较为灵活,判例法在法律判断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在欧洲,法律体系的多样性是其特点之一。
每个欧洲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和法律传统,这些传统在欧盟成员国中得到了尊重和保护。
欧洲联盟通过《欧洲人权公约》等法律法规确保了个人权利和法治原则在欧洲范围内的普遍适用。
二、欧洲的法治实践在欧洲,法治原则被普遍认可并得到了体现和保护。
各个国家通过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完善的司法程序和法律保障,确保了法律的平等适用和公正实施。
欧洲的法治实践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司法独立与法官权威:欧洲各国普遍重视司法独立原则,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法官的独立性意味着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干扰,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 法律公正与人权保护:欧洲高度重视法律的公正性和人权的保护。
法律公正意味着法律适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法律对所有人平等适用,法律判决和法律程序不受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人权保护是欧洲法治的核心价值,各国通过法律和法规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 法治教育与普及:欧洲各国注重法治教育和普及工作。
从小学到大学,法治教育贯穿整个教育体系,培养公民的法律观念和法治意识。
法治教育的普及有助于提升公众的法律素养,增强对法律的认同和遵守。
三、欧洲法律与法治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欧洲的法律与法治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深远。
法律体系和法治实践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为欧洲的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欧洲法律体系大陆法与普通法的比较
欧洲法律体系大陆法与普通法的比较欧洲法律体系:大陆法与普通法的比较在欧洲法律领域,存在着两种主要的法律体系,即大陆法和普通法。
这两种法律体系在很多方面有所不同,从其源起、法律解释到法律传统等方面均存在差异。
本文将比较这两种法律体系的特点,以及它们在欧洲各国的应用情况。
一、源起大陆法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受到大陆欧洲大陆普遍采用,因此得名。
大陆法的核心特征是法官在决策时主要依据法典和法律原则进行判断。
大陆法注重成文法律的规定与解释,倾向于以法律的文字为准绳。
普通法起源于英国和其殖民地法律传统。
普通法是一套基于先例(案例法)和法律原则的体系,法律的发展主要依据判例法和法官的解释与决策。
普通法偏重于案件的具体事实和先前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
二、法律解释在大陆法体系下,法律解释的权力主要掌握在法官手中。
法官根据法典和法律原则的规定,以及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解释和裁决。
大陆法的特点是对于法官的决策权力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法官的决策需要服从法律的规定。
而在普通法体系下,法律解释主要建立在案例法的基础上。
法官通过参考之前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以及对相关法律原则的理解,进行对案件的解释和决策。
普通法允许法官更加灵活地运用法律原则和先例来解决案件,对法官的决策权力有着相对较大的自由度。
三、法律传统大陆法在欧洲大陆广泛应用,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均采用了大陆法体系。
在这些国家,法律文书的撰写和审理过程中常常存在着严格的程序规定,对法律文件的形式要求也较高。
大陆法传统凸显了法律的正式性和权威性。
普通法则主要在英国和其它英联邦国家中使用。
普通法的传统特点是重视先前案例的解释和法官的裁决,法官的判决结果对于后续案件的解决也具有参考意义。
普通法传统的灵活性和积累性使其适应了更多的法律变革和社会需求。
结语综上所述,大陆法和普通法是欧洲法律体系中的两种主要体系,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
大陆法更注重法典及法律条文的约束,法官的决策主要依据法律规定;普通法则更注重案例法和先例的重要性,法官的判决通过先前类似案例的参考来进行决策。
欧盟法(比较法PPT)
您如何看待欧盟法律的特质及其与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法律的相互影响?欧盟法这种特殊的样态对于我们理解世界法律格局有何启示?一、建立欧共体的原因:受到一战后“泛欧洲”运动的影响;战后初期,欧洲各国进一步考虑联合问题,丘吉尔1946年提出英法建立“欧洲合众国”,在其倡议下,47年12月,建立“统一欧洲协调委员会”;48年1月,荷比卢三国正式建立关税同盟。
二、“舒曼计划”和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建立。
经过长期秘密准备,50年5月9日,法国外长舒曼和现代化及设备计划总专员莫内,向国际社会公布一项声明,阐述法德和解以及欧洲联合对欧洲以及世界和平的重要意义,提出先建立一个“经济的欧洲”,进而建立一个“政治的欧洲”,并提出煤钢共同体的倡议。
三、《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1957年3月25日签署,1958年1月1日生效,即两个《罗马条约》,基础条约,三个共同体统称为欧洲共同体,标志着六国将形成紧密的经济联盟。
欧盟法的特质:⏹欧洲联盟法是一个既不同于国际法又不同于国内法,而是具有自身独特特点、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与国之间的行为规范,而欧盟主要调整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关系。
⏹国际法上自然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不能对国家提起诉讼,而欧洲联盟法律是容许的,这说明二者有实质性的差异。
⏹欧洲联盟具有国内法的一些特征,如代表成员国参与一定的国际间的条约与协定的签订、谈判,以特定国家的身份参加国际间的组织与活动,但是它在相当程度上又必须依赖于成员国的赞同,在一些方面并不能代表成员国做出决定。
欧盟法的法律渊源:一、基本法(Primary Law)它是构成欧共体/欧盟法律制度之基础的基本法律规范,包括成文基本法和非成文基本法。
(一)成文基本法包括:建立欧共体的三个条约以及与此相关的附件、声明、备忘录(狭义),再加上《建立欧盟条约》和未来的《欧盟宪法条约》(广义);(二)非成文基本法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及习惯法(包括法院有拘束力的案例)。
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了解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了解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了解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在了解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欧盟法和欧洲法律体系的概念及其关系。
欧盟法是指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 EU)制定的法律,是欧洲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欧洲法律体系则是指欧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包括了欧盟法以及各个成员国的国内法。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究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的关系,并介绍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一、欧盟法与欧洲法律体系的关系欧盟法是欧洲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并不代表全部。
欧洲法律体系包括了多个国家的法律,涵盖了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文化背景。
欧盟法在欧洲法律体系中有着独特的地位,它是由欧洲联盟机构制定的,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并具有直接适用性和优先适用性。
欧盟法对成员国的国内法有着重要的影响,成员国的国内法必须与欧盟法保持一致。
欧盟法的主要特点是具有超国家性和一体化的特征。
它的目标是推动欧洲内部一体化和统一市场的建设,确保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政治和法律上的合作与协调。
欧盟法充分体现了欧盟成员国共同的价值观和利益,并通过各种法律行为,如指令、条例和决议等,对成员国进行约束和规范。
二、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欧洲法律的发展离不开一些基本原则的指导和规范。
以下是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
1. 优先适用性原则欧盟法享有优先适用性,这意味着在欧盟法与成员国国内法之间存在冲突时,欧盟法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成员国的国内法必须遵守欧盟法的规定。
2. 直接适用性原则欧盟法有直接适用性,这意味着欧盟法对成员国的国内法有直接约束力,成员国的法院和政府机构必须根据欧盟法的规定执行和适用。
3. 合资本市场和自由流通原则欧洲法律倡导建立统一的资本市场和自由流通的原则,以促进欧盟内部的贸易和经济合作。
成员国不能对其他成员国的商品、服务、人员和资本实施不合理的限制和歧视。
4. 人权保护原则欧洲法律体系高度重视人权保护。
欧盟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欧盟(European Union,简称EU)是一个由欧洲国家组成的政治和经济联盟。
自1957年成立以来,欧盟在政治、经济、法律等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欧盟的法律规定对于成员国和欧盟机构都具有约束力,本文将详细介绍欧盟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欧盟法律体系概述1. 欧盟法律渊源欧盟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欧盟条约:欧盟的法律体系建立在一系列基本条约之上,如《罗马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阿姆斯特丹条约》和《里斯本条约》等。
这些条约规定了欧盟的宗旨、组织结构、决策程序等基本框架。
(2)欧盟立法:欧盟机构根据条约授权制定的法规、指令和决定等。
其中,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所有成员国;指令具有指导性,成员国需在规定时间内转化为国内法;决定则针对特定个案。
(3)欧盟法院判例:欧盟法院的判例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是欧盟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4)国际协定:欧盟与第三国签订的协定,如《欧洲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
2. 欧盟法律效力欧盟法律具有优先性,即在成员国法律与欧盟法律发生冲突时,应以欧盟法律为准。
此外,欧盟法律对成员国具有直接效力,即成员国无需将欧盟法律转化为国内法即可执行。
三、欧盟主要法律规定1. 欧盟基本权利欧盟基本权利包括个人权利、集体权利和社会权利。
这些权利在《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中得到明确规定,包括:(1)人身自由和尊严:禁止酷刑、禁止奴隶制和强迫劳动、禁止种族歧视等。
(2)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保障个人和媒体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
(3)宗教自由:保障个人宗教信仰自由。
(4)平等权:禁止性别、种族、宗教、国籍、出生、残疾等歧视。
(5)社会权利:保障工作权、社会保障权、教育权等。
2. 欧盟内部市场欧盟内部市场是指成员国之间取消关税、配额等贸易壁垒,实现商品、服务、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主要法律规定如下:(1)关税同盟:成员国之间取消关税,对第三国实行统一关税。
(2)货物自由流通:成员国之间取消货物进出口限制,实现货物自由流通。
欧盟法律效力问题(2篇)
第1篇引言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简称欧盟)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法律体系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力。
欧盟法律效力问题一直是学术界、法律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欧盟法律的概念、欧盟法律效力原则、欧盟法律效力范围以及欧盟法律效力在中国的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欧盟法律的概念欧盟法律是指欧盟在成员国共同意志的基础上,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欧盟法律主要包括三个层次:欧洲联盟基本法、欧盟立法和欧盟条例。
其中,欧洲联盟基本法是欧盟的宪法,规定了欧盟的组织机构、职能和运作方式;欧盟立法包括欧盟条例、指令和决定,由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共同制定;欧盟条例具有普遍约束力,对成员国具有直接效力。
二、欧盟法律效力原则1. 直接效力原则直接效力原则是指欧盟法律对成员国具有直接约束力,成员国必须遵守欧盟法律。
这一原则源于1957年《罗马条约》第249条,旨在确保欧盟法律的统一实施。
根据直接效力原则,欧盟法律在成员国境内具有与国内法律相同的效力,成员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优先适用欧盟法律。
2. 补充效力原则补充效力原则是指欧盟法律对成员国具有补充效力,成员国可以依据欧盟法律制定国内法律,以实现欧盟法律的目标。
这一原则源于1957年《罗马条约》第288条,旨在确保欧盟法律与成员国法律的有效衔接。
3. 协同效力原则协同效力原则是指欧盟法律与成员国法律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实现欧盟的法律目标。
这一原则源于1957年《罗马条约》第288条,旨在确保欧盟法律与成员国法律的有效协调。
三、欧盟法律效力范围1. 欧盟法律对成员国的效力欧盟法律对成员国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欧盟法律对成员国具有普遍约束力,成员国必须遵守欧盟法律。
(2)欧盟法律对成员国具有直接效力,成员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优先适用欧盟法律。
(3)欧盟法律对成员国具有补充效力,成员国可以依据欧盟法律制定国内法律。
欧盟的法律和治理体系
欧盟的法律和治理体系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 EU)是由28个欧洲国家组成的政治和经济联盟。
为了实现欧盟的目标,成员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治理体系。
本文将介绍欧盟的法律制度、决策过程以及其对成员国的治理。
一、欧盟的法律制度欧盟的法律制度由基本法源、次级法和成员国法律构成。
欧盟的基本法源主要包括《欧洲联盟的功能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FEU)、《欧洲联盟运作条约》(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TEU)以及《欧洲联盟宪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
基本法源确立了欧洲联盟的机构、职能和宏观目标。
次级法是根据基本法源由欧盟机构制定的具体法规、指令和决议等。
成员国在履行欧盟职责的过程中,需要制定或修改国内法律以确保与欧盟法律的一致性。
欧盟的法律制度具有权威性和直接适用性。
一旦欧盟法律发布,它就具有优先性并可直接在所有成员国适用。
二、欧盟的决策过程欧盟的决策过程涉及各个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互动。
欧洲联盟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是欧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各成员国的元首或政府首脑组成。
欧洲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是欧盟的行政执行机构,负责起草法律和政策建议,并执行已通过的法律。
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则是欧盟的立法机构。
在决策过程中,欧洲委员会提出法律和政策建议,并提交给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欧洲议会与理事会通过立法程序对其进行审议和修改。
一旦议会和理事会就法律或政策达成共识,该法律或政策就会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欧盟的决策过程通常需要在不同的机构之间进行谈判和协商,以确保各成员国的权益得到平衡和尊重。
三、欧盟对成员国的治理欧盟的治理是通过欧洲委员会、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这些机构进行的。
欧盟的宪法与法治建设权力制衡与司法独立
欧盟的宪法与法治建设权力制衡与司法独立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简称EU)是一个由27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和经济联盟。
为了确保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规范,欧盟建立了一套宪法和法治体系。
本文将探讨欧盟的宪法与法治建设,以及权力制衡与司法独立在其中所起的关键作用。
一、欧盟宪法的重要性宪法被视为一个国家或组织的基本法律文件,规定了权力的行使、组织结构和公民权利等方面。
欧盟作为一个国际组织,也有自己的宪法性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是《欧洲联盟宪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
欧洲联盟宪章于2000年颁布,旨在保护欧盟成员国内的公民权利和自由。
它包含了诸多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权利、私人生活保护等。
它的颁布对于加强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团结和公民权利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权力制衡的重要性权力制衡是现代民主制度中重要的一个原则,意味着不同的权力机构相互制衡,以避免出现过度集中权力的情况。
欧盟中的权力制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欧洲议会、欧洲委员会和欧洲理事会之间的相互制衡。
欧洲议会是由欧盟成员国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代表欧盟公民的权益。
它对欧盟的立法过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能够对欧盟委员会提出指示并审查委员会的行动。
欧洲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由各成员国提名的专员组成。
它负责制定欧盟的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成员国的执行情况。
欧洲委员会的工作受到欧洲议会的监督,避免了权力滥用的情况。
欧洲理事会由欧盟成员国的领导人组成,代表各成员国的权益。
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欧盟的总体政策和指导方针。
虽然欧洲理事会的决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对欧盟政策的影响力很大,并能够对欧洲委员会的任命提出建议。
三、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中的核心原则,意味着司法机构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外界干预或影响。
欧盟的司法独立主要体现在欧洲法院。
欧洲法院是欧盟的最高法院,负责解释欧洲联盟法律的适用和有效性。
欧洲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研究
欧洲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研究在全球范围内,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各有特点和差异。
欧洲作为一个历史悠久、多样化的地区,拥有多种不同的法律体系。
其中,欧洲法系和大陆法系都是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两者在法律原则、法律体系和法律传统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本文拟从多个角度对欧洲法系和大陆法系进行比较研究。
首先,欧洲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原则上存在较大差异。
欧洲法系以英国为代表,基于普通法的传统。
普通法强调判例法的权威性,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参照过去的判例作出裁决,这种法律体系对法官的判断力和个人经验有较高的要求。
而大陆法系以法国为代表,注重立法法的权威性。
立法法颁布了明确的法律规则,法官只需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不像普通法那样依赖过去的判例。
因此,大陆法系更强调法律的形式与效力,而欧洲法系更为灵活。
其次,欧洲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上也有不同之处。
欧洲法系的法律体系较为分散,各国的法律体系独特且独立,没有明确的统一标准。
而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相对较为统一,以民法典为主要法典,各国的法律体系在概念、原则和基本结构上存在较大的相似性。
例如,拉丁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在民法、刑法等方面存在共同的特点,这种相似性为跨国交流提供了便利。
此外,欧洲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传统上也有显著差异。
欧洲法系注重法官对案件的个人判断和解释,更加关注司法实践中的灵活性和变通性。
而大陆法系注重法律的统一性和确定性,法官主要根据法律文本作出判断,并注重判决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这种不同的传统对于法官的角色、司法解释的权威性以及法律适用的灵活性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欧洲法系和大陆法系之间的差异正在逐渐减少。
随着欧盟的发展和成员国之间的法律融合,欧洲法系趋向一体化、统一化的趋势日益明显。
相反,拉丁法系国家也在逐渐接受普通法的观念和实践,通过司法解释等手段提高法律的灵活性。
因此,欧洲法系和大陆法系之间的差异正处于一种混合交融的态势中。
欧盟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欧盟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欧盟(European Union,EU)是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经济联盟,拥有自身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这套法律体系对成员国有较强的约束力,并在欧洲内部产生一定的法律统一与标准化。
本文将介绍欧盟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以及其对成员国的影响。
一、欧盟的法律体系欧盟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文件为基础,主要由欧洲联盟条约(Treaties of the European Union)和欧盟法规(Regulations)构成。
欧洲联盟条约是欧盟的宪法,规定了欧盟的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等内容。
欧盟法规则是在欧洲联盟条约授权下由欧洲联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提出并由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和理事会(Council)共同通过的法律文件,具有直接适用性,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此外,欧盟的法律体系还包括欧盟指令(Directives)、欧盟决议(Decisions)和欧盟法规的执行规则等等。
欧盟指令是欧洲联盟委员会向成员国发出的要求,要求成员国在一定期限内制定适当的国内法律或行政法规来落实指令的规定。
欧盟决议则针对具体的案件或行为做出具体的裁决。
二、欧盟的法律制度欧盟的法律制度主要由欧洲联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构成。
欧洲联盟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负责提出法规和指令、执行欧盟的政策和决策,掌握着法律制定的主导权。
欧洲议会是欧盟的立法机构,由成员国选举产生,行使立法、监督和决策职能。
欧洲法院是欧盟维护法律统一和权威的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和适用欧盟的法律,对成员国的违法行为进行裁决。
欧盟的法律制度建立了一个相对独立和完善的法律体系,有力地维护了欧盟的权威和一体性。
欧洲法院的裁决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各成员国的法院都必须接受并尊重欧洲法院的裁决。
这些法律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为欧盟内部的法律统一和协调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欧盟法律体系对成员国的影响欧盟的法律体系对成员国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的统一性和标准化:欧盟的法律体系确保了成员国之间法律的统一性和标准化。
欧盟法律适用问题(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日益紧密。
欧盟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法律体系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然而,由于成员国众多、法律体系复杂,欧盟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学术界和实践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欧盟法律适用问题,分析其现状、原因及对策。
二、欧盟法律适用概述1. 欧盟法律体系欧盟法律体系包括三个层次:欧洲联盟法律、欧洲共同体法律和成员国法律。
其中,欧洲联盟法律是指欧洲联盟机构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欧洲共同体法律是指欧洲共同体机构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成员国法律是指各成员国根据自身国情制定的具有国内法效力的法律。
2. 欧盟法律适用原则欧盟法律适用遵循以下原则:(1)直接效力原则:欧洲联盟法律对成员国具有直接效力,成员国必须遵守。
(2)优先适用原则:欧洲联盟法律在成员国法律冲突时具有优先地位。
(3)协调一致原则:欧盟法律与成员国法律应相互协调,避免冲突。
三、欧盟法律适用问题现状1. 法律冲突由于欧盟法律与成员国法律、成员国之间法律存在差异,导致法律冲突现象普遍存在。
例如,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欧盟法律与成员国法律之间存在冲突。
2. 法律适用不统一由于成员国法律体系、执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导致欧盟法律在不同成员国之间的适用不统一。
这给欧盟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带来困难。
3. 法律适用难度大欧盟法律体系复杂,涉及多个领域,成员国法律适用难度较大。
同时,欧盟法律与成员国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也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
四、欧盟法律适用问题原因1. 欧盟法律体系复杂欧盟法律体系涵盖多个领域,涉及众多法律法规,这使得欧盟法律适用面临较大难度。
2. 成员国法律体系差异成员国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导致欧盟法律在不同成员国之间的适用存在困难。
3. 执法水平参差不齐成员国执法水平参差不齐,导致欧盟法律在成员国之间的执行力度不一致。
五、欧盟法律适用问题对策1. 加强立法协调欧盟应加强立法协调,确保欧盟法律与成员国法律的一致性,减少法律冲突。
欧盟法律适用问题解决(2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欧盟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然而,在欧盟内部,法律适用问题始终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话题。
本文将从欧盟法律体系的特点、法律适用问题的主要表现以及解决策略等方面,对欧盟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一、欧盟法律体系的特点1. 混合性法律体系欧盟法律体系具有混合性特点,既包括成员国国内法,也包括欧盟法律。
欧盟法律具有直接效力,即成员国必须遵守欧盟法律,不得与之相抵触。
2. 多层次法律体系欧盟法律体系分为三个层次:欧盟法律、成员国法律和地区法律。
其中,欧盟法律具有最高效力,成员国法律和地区法律不得与之相抵触。
3. 紧密性法律体系欧盟法律体系具有紧密性特点,成员国在法律制定、执行和监督等方面紧密合作,共同维护欧盟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完整性。
二、欧盟法律适用问题的主要表现1. 法律冲突欧盟法律与成员国法律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如欧盟法律要求成员国采取某项措施,而成员国国内法却禁止该措施的实施。
2. 法律适用范围不清欧盟法律在适用范围上可能存在模糊地带,导致成员国在执行过程中产生分歧。
3. 法律执行不力由于成员国法律体系、执法机构和执法能力的差异,欧盟法律在成员国范围内的执行效果可能不尽如人意。
4. 法律监督困难欧盟法律在成员国范围内的监督难度较大,可能导致法律实施效果不佳。
三、解决欧盟法律适用问题的策略1. 完善欧盟法律体系(1)明确法律适用范围:在欧盟法律中,应明确界定法律适用范围,避免产生模糊地带。
(2)提高法律可操作性:欧盟法律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成员国在执行过程中遵循。
(3)加强法律协调:欧盟应加强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协调,确保欧盟法律在成员国范围内得到统一实施。
2. 加强成员国法律体系改革(1)完善国内法:成员国应根据欧盟法律要求,完善国内法律体系,确保国内法与欧盟法律的一致性。
(2)提高执法能力:成员国应加强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能力,确保欧盟法律在本国范围内的有效执行。
欧盟法律特色包括适用性(2篇)
第1篇一、引言欧盟(European Union,简称EU)是一个具有高度法律统一性的政治和经济联盟。
自1957年成立至今,欧盟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成为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法律体系之一。
本文将探讨欧盟法律的特色,包括适用性,以期为我国法律体系改革和发展提供借鉴。
二、欧盟法律特色1. 欧盟法律体系高度统一欧盟法律体系以欧洲联盟条约(Treaty on European Union,简称TEU)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简称Euratom)为基础,包括欧盟法律、欧盟成员国法律以及欧盟法律与成员国法律的相互关系。
欧盟法律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旨在消除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差异,促进欧洲一体化进程。
2. 欧盟法律层次分明欧盟法律体系分为三个层次:欧盟法律、欧盟成员国法律以及欧盟法律与成员国法律的相互关系。
其中,欧盟法律包括欧盟条例、指令和决定等,具有普遍约束力;欧盟成员国法律包括国内立法、司法解释和习惯法等;欧盟法律与成员国法律的相互关系主要体现在欧盟法律对成员国法律的补充和修正。
3. 欧盟法律以公共利益为导向欧盟法律强调公共利益,注重维护欧盟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制定和实施法律时,欧盟法律充分考虑社会、经济、文化和环境等方面的因素,以实现欧盟的整体利益。
4. 欧盟法律具有动态性欧盟法律体系具有动态性,随着欧盟一体化进程的推进,欧盟法律不断调整和完善。
例如,欧盟法律在环境、贸易、竞争等领域不断更新,以适应国际形势的变化。
5. 欧盟法律具有国际性欧盟法律具有国际性,欧盟法律体系与国际法律体系相互衔接,共同维护国际秩序。
欧盟在人权、反恐、环保等领域与国际社会保持密切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三、欧盟法律适用性欧盟法律适用于欧盟所有成员国,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
欧盟法律对成员国国内法律的适用具有强制性,成员国必须遵守欧盟法律。
欧盟法了解欧洲法律体系和法规
欧盟法了解欧洲法律体系和法规欧盟法:了解欧洲法律体系和法规欧盟法是指适用于欧洲联盟成员国的法律体系和法规。
欧盟法的形成和发展对欧洲国家间的经济、政治以及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介绍欧洲法律体系的构成和欧盟法规的主要特点。
一、欧洲法律体系欧洲法律体系是指欧洲国家法律的整体结构和组成。
欧洲法律体系基于罗马法传统,并融合了法典法、法理学以及英美法系的一些特点,具有自身的特色。
1. 欧洲法律的基础:罗马法罗马法对欧洲法律体系的形成有着深远的影响。
罗马法是基于古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它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具体规则的制定。
欧洲国家在中世纪时期广泛采用罗马法,并对其进行了发展和演变。
2. 法典法的影响法典法是一种以法典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其法律规则被明确地写入法典中。
法典法对于欧洲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许多欧洲国家都制定了自己的法典,如法国的《民法典》和德国的《联邦法典》。
3. 法理学的贡献法理学是对法律的理论研究,对欧洲法律体系的形成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法理学强调法律的原则、逻辑和道德基础,并在欧洲法律体系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4. 英美法系的影响英美法系是一种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它对欧洲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英美法系强调司法判例以及以案例为基础的法律推理,为欧洲法律体系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启示。
二、欧盟法规的特点欧盟法规是欧洲联盟成员国在欧洲联盟框架下共同制定和执行的法律规则。
欧盟法规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 直接适用欧盟法规具有直接适用的特点,即在欧盟成员国内部具有直接法律效力。
成员国的国内法律必须符合欧盟法律规定的要求,并且欧盟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成员国的法院具有约束力。
2. 优先效力欧盟法规在与成员国法律存在冲突时具有优先效力。
如果欧盟法规与成员国法律存在冲突,成员国法院必须优先适用欧盟法规。
3. 欧盟法院的权威欧盟法院是解释和适用欧盟法的最高司法机构。
它对成员国的法院有权发出有约束力的判决,确保欧盟法规的统一和有效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比较的角度探析欧盟法律体系
摘要:欧盟是目前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欧盟法的发展对传统的国内和国际法律体系带来了全新的实践。
欧盟法作为超国家法已经成为一个自成一体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欧盟法超国家法自成一体法
欧盟法主要由欧盟与成员国签订的基础性条约以及欧盟与第三国、其他国际组织签订的条约和欧盟通过的条例、指令、决定组成。
其内部并存着成员国法律体系和日趋完善的欧盟法律体系,在广泛的领域内,共同规范调整着成员国国内及其之间的关系。
迄今为止学者仍未对欧盟法的性质形成统一的认识。
其原因与欧盟复杂的一体化进程息息相关。
虽然欧盟法的核心仍然是共同市场和货币经济联盟,但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司法与内务合作成为新的领域与欧共体组成欧盟的三大支柱各自反映的水平并不相同。
因此,所有描述似乎都不能概括欧盟法的全貌。
国际法学家王铁崖将其定义为”自成一类的法”(law sui generis):一是欧盟法有其独立的法律渊源和形成机制;二是欧盟有独立的治理结构;三是欧盟法有自己的效力范围和特性;四是欧盟法有自己的效力保障机制。
但是,”自成一类的法”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本文从比较的角度探析欧盟法如何成为自成一体法。
一、欧盟的主体地位和治理结构机制
1、主体地位。
欧盟除了具备一般国际组织必须的独立承担国际法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外,在国际事务中欧盟表现出不同于
一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现象--国际法主体资格。
欧盟成员国既拥有独立的主权,又是欧盟国际法主体资格的载体。
如欧盟委员会代表欧盟进行对外活动;欧盟有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代言人;在西方八国年度峰会上,除八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外,欧盟委员会主席和部长理事会主席国的政府首脑也出席会议。
2、治理结构。
在一体化进程中欧盟形成了一种不同于一般国际组织的政府间合作和超国家平衡的混合体制。
欧盟层面表现为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法院这四个机构之间的分权和制衡,欧盟委员会的行政权和欧洲法院的司法权都体现了”超国家”性,但欧盟立法权主要在代表成员国利益协调的理事会,仍未完全达到三权分立和制衡的政治法律体制,主要仍表现为成员国对欧盟的权力让渡。
3、组织构成。
一般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各专门组织和一些区域性国际组织,除秘书处和司法机关外,其组织机构均由成员国政府代表组成,尤其是决策与审议机关。
而欧盟的组织机构中除理事会仍遵循国家代表原则外,其他三机关均由独立于成员国政府的成员组成。
其中欧盟委员会委员一经任命不得随意撤换,委员会以完全独立的身份为欧盟的整体利益行使欧盟章程赋予的各项权力,独立于成员国;欧洲议会议员由各国普选产生;欧洲法院由权威的独立法官和总顾问组成。
一经当选即保持身份独立,不受任何国家、组织的干预。
欧盟的组织在成份上具有混合的特征,既有传统的国家代表,又有普通公民代表和社会其他力量。
欧洲议会议员按各国分
配的席位由直接普选产生的方式,相比一般国际组织更是独一无二的。
4、组织的表决方式。
现今多数国际组织均实行无论大国小国一律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而欧盟理事会一般实行加权式的特定多数表决方式,按成员国综合实力划分票数。
议会议员则以成员国人口多寡为主,综合民族、党派等因素予以分配,在表决时按简单或特定多数的方式通过。
虽然有些国际经济组织也采取加权表决方式,但主要是以基金份额的多少来分配表决权,也与欧盟不同。
5、组织机构的财政来源。
70年后期,欧共体已逐渐以独立的财源取代成员国的认缴,独立财源保证了欧盟超国家行为的独立实施,同时也体现了与一般国际组织的不同。
二、欧盟的法律体系
由于独特的组织结构及其权力分配,欧盟法律体系在形成中既借鉴了西方国家的国内法又效仿了国际法,在欧盟内形成了一套具有政府间性质兼具一定程度的超国家因素的独特法律体系。
1、法律渊源。
一般国际组织法的效力源于国家的妥协与合作,国家通过谈判求同存异,其法律渊源主要是成员国签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加之一些其他辅助性渊源,各渊源之间无等级之分。
而欧盟法的渊源除《里斯本条约》、《巴黎条约》、《罗马条约》、《马斯特里赫条约》,1965年的《合并条约》、1987年的单一欧洲文件等采用传统的国际条约形式外,更多的是欧盟机构”二级立法”。
这是一般国际法中没有的。
这种国际组织机构制定的条例、指令、决定
成为欧盟法的法律渊源,而一般的国际组织的机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欧洲法院的审判活动,也为欧盟法作出重要贡献。
其判例常被作为先例引用,成为渊源。
另外,在某些领域,立法较笼统,很大程度上靠欧洲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补充,各渊
源之间有等级之分,宪法性条约的效力最高,其他渊源不能与之相
抵触。
2、法律规范的范围。
一般国际组织的法律规范仅给成员国设定权利和义务,而欧盟法不仅为成员国设定权利义务还为成员国法人、公民设定权利和义务。
作为欧盟法基础的共同体法已明确:欧共体法的主体不仅包括成员国,也包括成员国的国民、法人,共同体法不但给个人规定了义务,也赋予权利,这些权利不仅源于条约的
明文规定,也源于条约给个人及成员国和共同机构规定的义务。
3、国际组织的法律和成员国法的关系。
一般国际组织的法律都由各国谈判协商后达成的条约或章程决定,其适用均靠成员国自觉予以遵循和实施,一般不能超越成员国政府对其地方机关、法人或人民直接行使职权,基本上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而欧盟法规定:条约不仅优先于成员国的一般法律,而且优先于成员国的宪法。
条例具有普遍适用和统一的约束力,在所有成员国直接发生法律效力,无条件地执行。
指令对特定成员国有约束力,指令成员国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国内立法程序将其转换成国内立法,以履行该义务的法律规定。
决定是一种执行决议,对指明的成员国、公司或个人均有约束力。
可见,欧盟法具有直接效力和优先效力原则。
4、法律实施和执行。
一般国际组织司法机关的判决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而欧洲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和初步裁决权具有强制执行力及造法功能。
从地位上看,欧洲法院处于高于成员国国内法院的法律地位,这是国际法院所无法比拟的。
即使是法律咨询权,与国际法院相比,请求方和咨询事项及咨询效力也不相同。
三、结论
欧盟创造了一套精致复杂而又独具特色的”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不仅成功处理了联盟共性与其成员国个性之间的矛盾,而且建立了联盟权力和成员国主权统一协调的新型关系。
欧盟的成功经验值得东亚和世界其他地区有益借鉴。
参考文献:
[1]曾令良:《欧洲联盟法总论--以为新视角》,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版。
[2]沈宗灵:《欧洲联盟的法律与比较法学》,《中国法学》,1996年第1期。
[3]谢红霞:《论欧盟法对欧盟成员国的效力》,《行政与法》,2005年第3期。
[4]曾令良:《论欧洲法院与成员国法院的关系及其发展》,《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第39卷。
[5] 张华:《欧盟制宪的国际组织法角度透视》,《现代国际关系》,2004年第8期。
[6] 余敏友:《二十世纪的国际组织研究与国际组织法学》,《法
学评论》,1999年第2期(总第94期)。
作者简介:宋玉,性别:女,学校: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年级:2010级研究生.学院:欧洲研究中心.学历:硕士.专业:欧洲学.研究方向:欧盟法。